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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辦法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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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 辦法總說明

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三項暨信用合作社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條 文於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奉 總統令公布,上揭法令制定旨在使金融機 構作業委託他人辦理(以下簡稱為委外)之作業品質及客戶權益保障更臻 完善,減低對金融機構營運可能造成之風險,爰參酌國外立法例、邇來 外界關切重點、消保團體建議,及目前金融機構實務運作,據以訂定本 辦法,俾規範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辦理之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 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之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等事宜。

本辦法第三條明定金融機構作業委外事項中,有關信用卡發卡業 務、消費性貸款業務之行銷及應收債權之催收作業等委外項目,鑑於該 等作業之委外攸關消費者權益較甚,且影響社會層面深遠,爰於本辦法 中規範為原則禁止,專案核准之作業委外項目,金融機構須向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後辦理。

本辦法草案共計二十二條,訂定之重點如下:

一、 本辦法訂定之法源依據及適用對象(第一、二條)。

二、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設置控管專責單位,有效執行事前及事後相關控 管作業程序及明訂其職權行使範圍(第四、六條)。

三、 金融機構訂定客戶權益保障之內部作業及程序,包括委外糾紛處理 程序、客戶資訊提供之條件範圍、移轉方法及對受委託機構使用、

處理、控管客戶資料之監督方法(第七條)。

四、 金融機構訂定委外內部作業之風險管理原則及作業程序,包括建立 風險辨識程序、風險效益分析及緊急應變計畫之擬定(第八條)。

五、 金融機構訂定委外內部作業之內部控制原則及作業程序,包括訂定 委外監督管理之作業程序並將其納入整體內部稽核制度內執行、監 督受委託機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第九條)。

六、 規範委外契約、複委外契約應記載事項內容(第十條)。

七、 規範金融機構委外行銷信用卡、車輛貸款以外之消費性貸款之資格 條件及申請程序(第十一條)。

八、 規範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申請程序(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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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明訂委外催收受委託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第十三條)。

十、 明訂金融機構對委外催收受委託機構之查核及管理事項(第十四 條)。

十一、 規範委外催收契約特別應記載事項內容(第十五條)。

十二、 規範金融機構辦理應收債權委外催收作業之注意義務(第十六 條)。

十三、 重申金融機構及其委外催收受委託機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 處置措施(第十七條)。

十四、 規範金融機構將作業項目委託至國外機構辦理之相關規定(第十 八條)。

十五、 金融機構辦理作業委外應遵守相關法令,及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訂定之相關業務規章或自律公約及中華民國 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發布之相關規定(第十九條)。

十六、 金融機構作業委外於本辦法發布施行後,如有未符本辦法規定事 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應於六個月內限期補正(第二十一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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