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考試及 108年 國 軍 上 校 以 上 軍 官 轉 任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試 題
考 試 別:關務人員考試 等 別:三等考試
類 科:財稅行政、關稅法務 科 目:行政法
考試時間: 2 小時 座號:
※注意: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不必抄題,作答時請將試題題號及答案依照順序寫在試卷上,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本科目除專門名詞或數理公式外,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
代號:10130 10230 頁次:1-1
一、行政程序法第 1 條規定:「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 序……」,其中「公正程序」,在行政程序法中有何落實的規定?(25 分)
二、某餐廳營業排放廚房油煙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標準(條文如附),其鄰 居可否提起訴訟,請求環保主管機關對其開罰或勒令歇業?(25 分)
三、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有何限制?請依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說明之。(25 分)
四、民眾甲、乙至鄉公所洽公,該公所對於其大樓所使用的電梯,因預算編列 不足,致未作定期安全檢查,結果該民眾搭上電梯,電梯因停電發生故障,
懸於第四、五層樓中間,上下不得,經過 3 個小時的搶修,民眾甲嚇得魂 不守舍,但無其他身體異狀;惟民眾乙本身有心臟宿疾,因過度緊張,引 發心肌梗塞,3 小時後電梯雖經開啟而緊急送醫,然已回天乏術。請依國 家賠償法規定,分析甲、乙之家屬,是否可以請求國家賠償?(25 分)
參考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32 條:在各級防制區或總量管制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四(略)
五、餐飲業從事烹飪,致散布油煙或異味污染物。
六、(略)
前項空氣污染行為,係指未經排放管道排放之空氣污染行為。
第一項執行行為管制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67 條:違反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十萬元 以下罰鍰;其違反者為工商廠、場,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
依前項處罰鍰者,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 節重大者,得令其停止作為或污染源之操作,或令停工或停業,必要時,
並得廢止其操作許可或勒令歇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