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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學生交通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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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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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06-301-2

高雄市老人與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學生交通補助辦法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26 日高市府社救助字第 10733762500 號令修正

第 一 條 為補助本市老人、身心障礙者及低收入戶學生搭乘 捷運與公共車船,以增進其福祉,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老人:指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二、身心障礙者:指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 身心障礙證明,且未逾重新鑑定或換發日期 者。

三、低收入戶學生:指本市列冊低收入戶戶內二十 五歲以下就讀高中(職)以上日間部及夜間部 在學學生。但就讀空中大學、空中專科、進修 補習學校、在職(進修)班、學分班、遠距教 學者,不予補助。

四、捷運:指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

五、公共車船:指本市市營公共車船及民營市區公 共汽車。但不包括行駛觀光路線或航線之車 船。

六、運輸業者:指經營公共車船之市營事業機構、

民間運輸業者及捷運營運機構。

七、段次:指運輸業者計收費用之單位。

第 四 條 本辦法以發給優惠票卡方式提供補助,其票卡種類、

申辦資格及優惠內容如下:

一、敬老卡:限老人申辦。持卡人享有半價搭乘捷 運,及免費搭乘公共車船之優惠。

(2)

二、博愛卡:限身心障礙者申辦。持卡人享有半價 搭乘捷運,及每月一百段次以內免費搭乘與超 過部分半價搭乘公共車船之優惠。

三、仁愛卡:限低收入戶學生申辦。持卡人享有每 月六十段次以內免費搭乘與超過部分以學生票 價搭乘公共車船之優惠。

前項優惠票卡以每人申辦一張為限,同時具備二種 以上票卡之申辦資格者,由申請人自行選擇後,擇一發 給之。但符合申辦博愛卡資格之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 ㄧ者,得為其必要陪伴者,申辦博愛陪伴卡一張,其持 卡人不限資格: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中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欄內 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

前項博愛陪伴卡應緊隨博愛卡之後使用,始得享有 半價搭乘捷運及公共車船之優惠,單獨使用時仍以全票 計價。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公共車船免費搭乘額度不 得累計,每月均應重新計算。

第 五 條 申辦優惠票卡者,應繕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核驗後發還);未領有身分 證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二、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彩色照片一張。

三、委託他人辦理申請者,應填具委託書;受委託 人並應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

第 六 條 申請敬老卡、博愛卡、博愛陪伴卡與仁愛卡及其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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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者,應檢附前條規定之文件,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 各捷運車站辦理;申請補發時,並應繳納製卡費用及檢 附付款單據。

前項由區公所受理之申請,除補發案件應彙送主管 機關辦理外,由區公所逕行核定之。

捷運車站受理第一項之申請後,應將申請書彙送主 管機關核定之。

第 七 條 初次申辦各種優惠票卡,或因不可歸責於持卡人之 事由致申請補發票卡者,免繳納製卡費用。因遺失、毀 損或其他可歸責於持卡人之事由致申請補發票卡者,應 繳納製卡費用。

第 八 條 優惠票卡採記名方式,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 售、出借、贈與或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並應隨身攜 帶優惠資格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持卡人將優惠票卡出售、出借、贈與或以其他方式 供他人使用經查獲者,主管機關得收回其票卡並自查獲 之日起停止其優惠措施一年;經再次查獲者,收回其票 卡並自查獲之日起停止其優惠措施三年。

前項情形,使用人應補足其票價。

第二項收回優惠票卡,主管機關得委託運輸業者辦 理。

第 九 條 優惠票卡遺失時,持卡人應即辦理掛失手續並申請 補發。

第 十 條 持卡人死亡或喪失申辦資格時,其優惠票卡應即停 止使用。優惠票卡於收回後,自行加值之可用餘額應予 退還。

持卡人申辦資格喪失後又回復者,得持原票卡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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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證明文件,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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