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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南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度 志工 「 特殊教育 」 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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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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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 南市政府教育局 106 年度 志工 「 特殊教育 」 訓練

( 東區復興國 場次 ) 報名表 學校名稱:

志工隊隊名 : 期別:志工特殊教育

序號

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日 身 分證字號

電話 如需代訂便當

口葷口素

2 口葷口素

3 口葷口素

4 口葷口素

5 口葷口素

6 口葷口素

7 口葷口素

8 口葷口素

9 口葷口素

10 口葷口素

11 口葷口素

12 口葷口素

附言主 :

1. 請繳交兩吋照 片 一 張半身 照片 ,照 片 背 面請寫 學校 、序號 與姓名

( 於報到 當天繳交即可 )。

2. 請確實完成上下午簽到 退動作, 以利核發結訓證明。

3. 表格如不敷使用 ,請自 行增列 。

4. 聯 繫一律以學校承辦處室 人 員 為 窗 口 ,不接受個人報 名 。 所屬 學校核章

承辦人核 章: 處室 主任核章:

聯繫方式:

室 內電 話 網路 電話

(2)

附件二:課程表

志工特殊訓練教育 : 106 年 3 28 日 ( 星期二)

一 106 年 3 29 日 ( 星期三 )

【 3 月 28 日】 課程 主持 ( 講 ) 人

。 7 :50-8 :00 報到:相 見歡! 趙坤川 校長

08 :00-10 :00 學校志工之作為 外聘講師

10 :00-10 :10 休息一下,喝個茶 外聘講師

10 :1 一 12: 10 志願服務運用 單位 業務簡 介 外聘講師

12:10-13:00 【 餐敘一一

13:00-15:00 人際關條與溝通藝術 外聘講師

15:00-15 :10 休息 一下,喝個茶

15:10-17: 10 志願服務工作內容 說明及實 習 外聘講師

【 3 月 29 日】 課程

7:50-8:00 報到

8 :00-10:00 社會 資 源與志願服務 外聘講師

10:00 一 10:10 休息 一 下,喝個茶

10 :10-12:10 教育新議題介紹 外聘講師

12:10-12:30

綜合座談

趙坤川 校長

12 : 30 賦歸

共計 12

小時

(3)

Y 申請離

雪路 U

窗前啥 南市東區復興國 小

計畫名 為: 辦豆豆教 育 類志工特殊訓練實施計畫 編製日期: 106

1 5 日

臺 南 市政府教育 局補 助 或委辦經 費概算表

計畫經 費總額:31869 元 ,申請金額:31869

元 ,自 籌款:

y

吉十

畫#豆 費 明細

教 育 局 桔 定

( 申 言 青 單 位 勿 填

用途別科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預算數 說明

補助金額及說,明

2月良務費 用

28專業服務 費 12 1, 600 19, 200 研習 外特講師鐘點 費 (12小時)

式 369 369 二代健係補 充係 費

24 印刷裝訂費與廣告 費 份 120 60 7, 200 講義 Ep J 費

用 ( 特殊訓練場次 )

3材料及用 品 費

32用 品消耗 個 20 80 1, 600 餐盒

個 20 50 1, 000 茶水費

式 1, 500 1, 500 場地佈 置費

式 1, 000 1, 000 文具用 品

合吉十 31, 869

教育局核定補助

承辦單位

itl

主辦會計

機閻 長官 自剪緝姆斯 1Jl

教育局承辦單位 會計審核

慣草廖雯 ! 產周淑蓉 i

吉主 :

1.

此表各項說明及其科目歸屬請自行參考 「 地方教育投展基金用途別科目名稱、 編號及定義」 表歸屬 豆適當之二級用途別

2. 教育部補助款部分依照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辦理。

3. 受本局補助或委辦者,請切實按核定經費概算表辦理, 部分費 用 有單價規定者, 單債不得超支。

(4)

4. 經費之動文依直轄市及縣、(市) 附屬 單位預算 執行要點辦理,執行如遁詞笠,屬於1哥、項目增減數量、

金額由機關首長核定, 新增項目應報局審核。

5. 雜文最高以 【 (用人費 用 以外之經常支 出)本5%

編列 。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七、 如發生實際參展設計圖與本局核准之設計圖不同者,應依「補 助辦法」第 28 條第 1

一、 本報告共分為「學校本位國際教育(SIEP)申請表(主辦學校)」 、 「學校本位國際教育 (SIEP)申請表(合辦學校)」 、 「辦理計畫一覽表」 、 「經費與進度執行情形」

二、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5 月 25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90043646C

(一) 事業單位申請補助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曾 接受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 (二)

退費 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 3 分之 1 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 定訓練費用 50%;已逾訓練總時數 3 分之 1 者,不予退費。.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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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二、 承辦單位:臺北市新民國中 三、 協辦單位:臺北海洋科技大學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