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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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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民國 105 年 4 月 6 日 保訓會公訓字第 1052160269 號函訂定

一、依據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 8 條及 第 10 條。

二、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基礎訓練:以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 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與技術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 務態度為重點。

三、訓練期間

(一)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基礎訓練期間為高等考 試 5 週、普通考試 4 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二)依本計畫第 9 點免除基礎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 訓練。

(三)依本計畫第 10 點申請符合縮短實務訓練資格人員,得予縮 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四、訓練對象

(一)105 年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 員。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人員未訓、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五、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基礎訓練:

(2)

由國家文官學院(以下簡稱文官學院)或受委託協辦之相關 訓練機關(構)學校辦理。

(二)實務訓練:

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參照公務人員任用法及職組暨職 系名稱一覽表等規定,按錄取人員考試等級、類科所適用 之職等職系之職缺辦理。但職缺所在之機關、事業機構不 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者,比照其初任人員等級職缺辦理。

六、訓練經費

(一)基礎訓練:由文官學院編列之預算支應。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編列之預算(人事費)

支應。

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一)正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進修碩士、博士,或疾病、懷孕、

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 不可歸責事由,致有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於榜示 後完成分配訓練作業前,檢具證明文件向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申請保留受訓資格(申請 書如附件 1),逾期不予受理。

(二)前款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之事由,如其配偶為公務人員且 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受訓資格。

(三)按考選部 103 年 3 月 26 日選規一字第 1030001582 號函釋:

「……三、有關考試法第 4 條『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 受分配訓練』……所指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資格之 時點,按前揭立法意旨,為避免造成機關用人及業務運作 之困難,應指分發機關及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完成分配作業 前,……。」查本考試分配訓練作業期間,依據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及銓敘部所定分配訓練作

(3)

業期程,為榜示後至正額錄取人員分配結果公告日之 14 日 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人員申請保留錄取受訓資格,應依限 辦理。

(四)第 1 款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案,由正額錄取人員至保訓會全 球資訊網站(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 線上申辦方式辦理,或請填載保留受訓資格申請書(同附 件 1)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五)依考選部 103 年 2 月 11 日選規一字第 1031300049 號函釋,

公務人員考試法(以下簡稱考試法)業經總統於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後,始公告舉辦之考 試,應適用新法;至於考試法修正公布前,已公告舉辦之考 試或已辦理竣事之考試,其錄取人員於原考試法存有信賴保 護利益之事由,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可適用原考試法之規 定。據此,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未訓、補訓或 重新訓練人員,除應適用 103 年 1 月 22 日修正公布之考試 法(按:第 4 條)規定外,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尚可適用原 考試法(按:第 2 條第 3 項)規定。故倘因「子女重症」、「養 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等 2 種事由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得 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惟其申請期間限於「分配訓練」

(完成分配作業)之前。

八、申請補訓及重新訓練

(一)申請種類:

1、103 年(含)以後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 請補訓。

2、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正額錄取保留受訓資格人員:申請 補訓或重新訓練。

(二)申請程序:正額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經核准保留受訓資

(4)

格者,應於保留期限屆滿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

但保留期限屆滿前保留原因消滅者,應於保留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保訓會申請補訓(申請書如附 件 2),並由保訓會通知人事總處或銓敘部遇缺調訓。申請 時 請 正 額 錄 取 人 員 至 保 訓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http://www.csptc.gov.tw)之「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線上申辦及查詢作業系統」專區,採網路線上申辦方式 辦理,或請填載申請書(同附件 2),並檢具證明之文件,

以掛號郵寄保訓會辦理。

(三)經保訓會核准保留受訓資格者,如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

該保留受訓資格之事由原因消滅(例如於進修碩博士期間 辦理休學、已取得畢業證書、於保留受訓資格期間擔任其 他全職工作,或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期間發生配偶為公務 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或該子女已滿三足歲等),

應於原因消滅後 3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補訓,逾期未提 出申請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四)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 理,重新訓練人員之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

九、免除基礎訓練

受訓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 其報到後 7 日內,依報到時所填載之資料,函送保訓會核准免除 基礎訓練(申請書如附件 3):

(一)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2 年內曾受同等級以上考試錄 取人員基礎訓練成績及格。

(二)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最近 2 年內曾受次一等級以下,且 訓練期間相同或訓練課程相當之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成 績及格。

十、申請縮短實務訓練

(5)

(一)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 4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 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上者,並有下列情 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申 請書如附件 4)函送保訓會核准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 受理:

1、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2、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3、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 準如下:

1、同職系:

如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之工 作內容證明,就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 認定其適當職系後認定之。

2、 低一職等以上:

(1)高等考試一級考試:具有薦任第八職等以上資格者,

或擬任薦任第八職等職務,具有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資 格者。

(2)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具有薦任第六職等以上資格者,

或擬任薦任第六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 格者。

(3)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

或擬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具有委任第四職等以上資 格者。

(4)普通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 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 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6)

十一、調訓程序

(一)分配報到程序:

1、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占現缺接受實 務訓練者,應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報到。

2、正額錄取人員經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占預估職缺接 受實務訓練者,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職務出缺時 通知前往報到。

3、增額錄取人員於正額錄取人員分配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 合用人機關(構)學校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配,

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4、申請補訓人員,由分發機關俟用人機關(構)學校出缺時 分配,並於規定時間內前往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

5、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人員,因服兵役保留底缺申請 重新訓練者,仍留原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並於 規定時間內向該機關(構)學校報到,重新起算訓練期間。

(二)錄取人員由分發機關先分配至用人機關(構)學校,占編 制內職缺接受實務訓練,再分批集中接受基礎訓練。但分 配實務訓練日期與基礎訓練之檔期接近時,分發機關得於 分配函內載明考試錄取人員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 到後,即依規定之日期向指定之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報 到受訓,並函知各該實施基礎訓練之機關(構)學校。

(三)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錄取人員報到當日,至保訓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之 「 培 訓 業 務 系 統 」( 置 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便民服務資訊)登入後,於

「分發人員管理/分發人員報到資料維護」項下,填載錄取 人員「報到日期」並匯入系統,俾利錄取人員參加基礎訓 練(調訓以報送時間為準,先填載報送者,原則優先安排

(7)

調訓)。

(四)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實務訓練人員報到後 7 日內,

至保訓會全球資訊網站之「培訓業務系統」登入後,於「實 務訓練管理/實務訓練表單上傳與通報」項下,將實務訓練 計畫表(如附件 5)上傳至保訓會列管,並將影印本送受訓 人員參考後,留存於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五)應於規定時間內接受基礎訓練人員,因婚、喪、分娩、流 產、重病或其他重大事由(不包括公務繁忙)未能如期參 訓,經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核轉文官學院核准變更其 調訓梯次者,應另依文官學院或訓練機關(構)學校規定 之訓練日期前往報到受訓,惟申請變更調訓梯次,同一事 由僅以 1 次為限。

(六)受訓人員於受基礎訓練期間均給予公假,各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應避免要求受訓人員於基礎訓練期間返回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處理公務,以確保訓練品質。受訓人 員並應於基礎訓練結訓之次日(如屬例假日依例順延)返 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其因 故未能及時於結訓次日返回原分配之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者,應依請假規定辦理。

十二、受訓人員權益

(一)津貼:

1、 分配機關(構)學校訓練人員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 依下列標準發給津貼:

(1)高等考試一級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八職等本俸四 級俸給。

(2)高等考試二級考試錄取者比照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三 級俸給。

(3)高等考試三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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級俸給。

(4)普通考試錄取者比照委任第三等職等本俸一級俸給。

2、 分配在公營事業機構實務訓練者,從其規定比照相當等 級發給津貼。

(二)錄取人員訓練期間,得比照各用人機關(構)學校現職人 員支給婚、喪、生育、子女教育補助,及比照用人機關(構)

學校現職人員撫卹相關規定之標準支給遺族撫慰金。

(三)保險:

1、103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及 一般保險。

2、102 年(含)以前本考試錄取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及公教人員保險。

(四)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 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其訓練期間之權益依下列 標準辦理:

1、津貼:

分配至納入銓敘之機關(構)學校訓練,其原敘級俸高於考 試取得資格之級俸時:

(1)級俸:仍准支原敘級俸。

(2)加給:如原敘職等在擬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仍依原敘職 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高於擬任職務最高職等時,按 該擬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標準支給;如原敘職等低於擬任 職務最低職等時,按擬任職務最低職等標準支給。

2、休假及其他權益:

(1)如與原任職年資銜接者,得繼續併計其年資給予休假。

(2)其基於現職公務人員身分應享有之各項權益,依現職公 務人員有關法令辦理。

(3)符合本款資格之考試錄取人員,依銓敘部 103 年 3 月 19 日部退一字第 1033819125 號書函,占缺訓練期間得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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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及公務人員退撫基金,亦得併計公教人員 保險年資及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五)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參加考試錄取,具擬任職務之法定任用 資格,經分配至公營事業機構或未納入銓敘之機關者,其訓 練期間之權益,依各該機關(構)適用之人事法規辦理。

(六)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時,

應按日扣除其曠課、曠職或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之津貼。

前開曠課、曠職或請事假,均以時計算,累積滿 8 小時以 1 日計。

十三、訓練實施方式

(一)基礎訓練:

1、課程配當:由保訓會另訂之。

2、上課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 6 小時為原則,全週 30 小時。其時間之配當,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 機關(構)學校酌定。上課時間以外之作息及活動,得由 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自行安排。

3、訓練器材:配合各種課程講授需要,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 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預為準備,提供講座使用。

4、教材編印:

(1)由文官學院研訂課程講義,印送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 機關(構)學校供講座參考。

(2)由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協 調講座提供教材或講授大綱,於上課前印發受訓人員。

5、受訓人員特殊異常之通報與記錄:

(1)為利掌握受訓人員之學習情形並適時處理,各受委託 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發現受訓人員有特殊行為 及學習異常情形,如曠課、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

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訓練實施等情事,應即作成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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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並於事發當日即時通報文官學院。

(2)特殊行為及學習異常情形,應以書面詳實記錄人、事、

時、地、物、出(缺)席情形、請假單及相關晤談紀 錄等相關事證資料。

(二)實務訓練:

1、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以下簡 稱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理。

2、實務訓練分實習及試辦二階段實施,自向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日起 1 個月為實習階段,其餘時 間為試辦階段,但實習階段時間不含基礎訓練。受訓人員 於實習階段,以不具名方式協助辦理所指派之工作;於試 辦階段,應在輔導員輔導下具名試辦所指派之工作。依訓 練辦法及本訓練計畫規定縮短實務訓練人員,或具擬任職 務法定任用資格,經銓敘部銓敘審定者,免經實習階段直 接進入試辦階段。

3、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輔導員,並 依實務訓練輔導要點之規定,填寫實務訓練計畫表(如附 件 5)及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如附件 6)。另受訓人員如 有曠職、輔導衝突事件、自傷(殺)事件或其他足以影響 訓練實施等特殊異常情事,應填寫特殊異常情事通報及輔 導紀錄表(如附件 7)。

4、為增進考試錄取人員所需工作知能,保訓會得依訓練辦法 第 6 條規定,於實務訓練期間按錄取等級、類科,實施集 中訓練,並由保訓會委託相關機關辦理,期間以 1 至 2 週 為原則。於實施集中訓練期間,受訓人員均給予公假登記,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指派受訓人員參訓。

5、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審酌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

分娩、流產、重大傷病、身心障礙等特殊事由,適時予以 關心及必要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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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實務訓練期間,除因業務需要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指派前往受訓外,不得經選送或自行申請參加進修。

7、保訓會得於實務訓練期間舉辦輔導員講習、分區研習座談 及派員實地瞭解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輔導情形。

8、輔導員對受訓人員之輔導,除未依規定進行輔導或輔導績 效不佳者外,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得予敘獎。

十四、基礎訓練講座聘請

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應依文官學院講座洽聘 原則,利用洽課管理系統辦理講座洽聘作業。

十五、生活輔導

(一)基礎訓練期間,以不住宿為原則。但遠道學員或特殊需求 之學員得檢具足資證明文件向文官學院或各受委託協辦之 訓練機關(構)學校申請提供膳宿。

(二)文官學院及各受委託協辦之訓練機關(構)學校於基礎訓 練期間,應置輔導人員辦理受訓學員之輔導及考核事宜。

(三)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期間,受訓人員應遵守各該訓練機關

(構)學校有關管理規章。

十六、請假規定

(一)基礎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0 條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基礎訓練請假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

十七、成績考核

(一)受訓人員之生活管理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 生活管理要點」辦理;品德操守考核分別依「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輔導要點」及實務訓練輔導要點辦 理;訓練成績考核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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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要點」辦理;獎懲標準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 獎懲要點」辦理。

(二)受訓人員基礎訓練成績未核定前,得繼續實施實務訓練。

基礎訓練成績經保訓會核定為不及格者,仍留原分配機關

(構)學校接受實務訓練,並得於 1 個月內向保訓會申請 自費重新訓練 1 次(申請書如附件 8)。經自費重新參加基 礎訓練者,應自原訓期屆滿日之翌日起,加計該重新訓練 訓期,為其重新訓期屆滿日。

(三)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 交付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 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如附件 9)。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 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 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四)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 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校首長評定,並填具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同 附件 9)。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 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五)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評定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

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並併同檢附實務 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表 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由保訓會依下列方式 處理:

1、核定為成績不及格。

2、成績評定如有違反訓練法令或不當之情事,得敘明理由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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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重新評定、准予延長實務訓 練期間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六)於保訓會核定實務訓練成績前,實務訓練人員仍留原訓練 機關(構)學校訓練。

(七)經退還重新評定實務訓練成績者,原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應於文到 15 日內,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成績。未依 限或未依退還意旨重新評定時,保訓會得逕予核定為成績 及格。

(八)經准予延長實務訓練期間者,由保訓會視事實狀況酌予延 長,其期間自文到次日起算,不得逾原訓練期間,並以 1 次為限。延長訓練期滿成績仍評定為不及格者,如有(五)

2 規定之情事,保訓會得退還原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重新評定或逕予核定為成績及格。

(九)各基礎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基礎訓練結束後 15 日內,

填具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函送文官學院,由 文官學院彙報保訓會,由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算核定訓 練成績後,通知用人機關(構)學校於保訓會「培訓業務 系統」點選「成績單管理」,於「考試訓練成績單下載管 理」下載成績單,並轉發各受訓人員簽收。

(十)實務訓練期滿,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應於訓練期滿 7 日 內依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評定成績後留存。

(十一)關於訓練期滿日期之計算方式,以受訓人員向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報到之日起算至訓練屆滿之日為訓練期 滿日。

十八、請領考試及格證書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滿請領考試及格證書作 業要點」辦理。

(二)請領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證書,應依考試院各種證書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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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書規費收費標準,繳交證書費每張新臺幣 500 元。但 身心障礙、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 家庭之考試錄取人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得免繳交證 書費。

(三)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應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及實務 訓練成績均及格後,於 7 日內至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置 於 http://www.csptc.gov.tw 首頁便民服務資訊)進行 請證作業【系統確認成績及格(60 分以上)即開放考試錄 取人員繳款】,並通知考試錄取人員至培訓業務系統之「受 訓人員專區」畫面點選「請領證書繳款」,以國民身分證 統一編號搜尋,選擇列印繳款單(可至便利商店、郵局或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臨櫃繳款)、自動櫃員機(ATM)轉帳、

網路信用卡或全國繳費網(WebATM)等方式繳款,完成後 將繳費證明交付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繳款。

(四)各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確認考試錄取人員已繳款後,

於「培訓業務系統/機關人事人員專區/請證系統」辦理請 證作業,並檢具由請證系統產製之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如 附件 10)函送保訓會核定,並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

(五)受訓人員復應其他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如訓期重疊,應選 擇一種考試接受訓練,完成一種考試程序,發給一種考試 及格證書。

十九、廢止受訓資格

(一)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 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1、自願放棄受訓資格、未於規定之時間內報到接受訓練或 於訓練期間中途離訓。

2、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經核准重新訓練,成績仍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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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3、基礎訓練期間除因公假、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 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外,請假缺課時數超過課程時數 20%。

4、基礎訓練期間曠課時數累計達課程時數 5%,或實務訓練 期間曠職累計達 3 日。

5、訓練期間經發現冒名頂替、持用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6、基礎訓練測驗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發生舞弊情 事,情節嚴重,有具體事證。

7、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

8、實務訓練期間經核准延長病假期滿,仍不能銷假繼續訓 練。

9、實務訓練期間除因娩假、流產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 假外,請假日數累積超過訓練期間二分之一,但延長病 假請假日數不與其他假別合併計算。

10、訓練期間獎懲相互抵銷後,累積已達一大過。

11、訓練期間對訓練機關(構)學校講座、長官或其他人員 施以強暴脅迫,有具體事證。

12、其他足認為品德操守不良,情節嚴重者,有具體事證。

(二)受訓人員發生特殊異常情事時,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或訓 練機關(構)學校應即時採證、即時記錄,其已符合前款任 一目廢止受訓資格之要件時,應即時函報保訓會廢止受訓 資格。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分配訓練前放棄受訓資格者,由分發 機關(人事總處或銓敘部)函送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四)保留受訓資格人員未於第 8 點第 2 款所定期限內申請補 訓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五)本考試錄取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保訓會廢止受訓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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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礎訓練成績不及格人員未於第 17 點第 2 款所定期限內 申請重新訓練。

2、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未於第 20 點各款所定期限內申請 重新訓練。

二十、停止訓練

(一)基礎訓練期間:

1、因喪假、分娩、流產、重大傷病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致無法繼續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3 日內,檢具證明 文件向保訓會申請停止訓練。

2、因前目事由或公假致請假超過規定缺課時數者,應予停 止訓練。

(二)受訓人員於分配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分發任用前,因服義務 役、替代役,或比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4 條第 5 款請公 假,致無法繼續接受訓練者,得於事由發生後 10 日內檢 具證明之文件,經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轉送保訓會核准 停止訓練。

(三)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 19 點第 1 款第 12 目 予以廢止受訓資格者外,應予停止訓練:

1、經有期徒刑、拘役以上刑之執行、易服勞役或易服社會勞 動者。但宣告緩刑或執行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2、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予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

3、經司法機關執行拘留、拘提、羈押、留置或管收。

(四)依前 3 款停止訓練人員,得於停止訓練原因消滅後 15 日 內向保訓會申請重新訓練。經核准重新訓練人員,仍留原 分配機關(構)學校接受訓練,訓練期間應重新起算。除 訓練計畫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參加訓練當年度訓練計畫辦 理。

二十一、性質特殊之高等暨普通考試類科錄取人員訓練,必要時得經

(17)

保訓會同意,另訂訓練計畫,並送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二十二、附則

(一)高等考試錄取人員於公假參加基礎訓練 5 週期間,其職務 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

規定辦理。

(二)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實務訓練期間如依訓練辦法第 31 條及訓練計畫之規定請假,期間連續達 1 個月以上,其職 務代理之相關事宜,得比照「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 項」規定辦理。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依訓練辦法第 34 條之 1、第 35 條規定辦理停止訓練期間達 1 個月以上者,經分發機關 通盤考量並同意,各用人機關(構)學校得比照「各機關 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四)除符合第 12 點第 4 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3 年 9 月 1 日部法二字第 1033865849 號令,應 104 年 1 月 1 日以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者,於公務人員考試錄取訓練期間,不 得採計為公務人員休假年資。

(五)除符合第 12 點第 4 款所定人員外,依銓敘部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一字第 1023743221 號函及部退三字第 10237 43222 號令,103 年(含)以後本考試錄取人員,不得繳 付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六)本訓練計畫未規定事項,適用訓練辦法及其他有關訓練之 規定。

二十三、本訓練計畫經保訓會訂定後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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