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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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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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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考友社服務辦法………2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介………10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23

如何準備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33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相關法規………47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歷屆試題………51

(3)

考 友 社

服 務 辦 法

(4)

前 言

前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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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服 務

誠 信

專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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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務 事 項 服 務 事 項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社 員 服 務

函 授 服 務

面 授 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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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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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的

服 務 期 間 服 務 事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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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 授 服 務 辦 法 面 授 服 務 辦 法

目 的

服 務 期 間 服 務 事 項

參 加 辦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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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結 語

大 學 有 言 : 「 物 有 本 末 , 事 有 始 終 , 知 所 先 後 , 則 近 道 矣 。 」 參 加 考 試 , 必 須 利 用 科 學 的 方 法 , 同 時 借 重 前 人 的 經 驗 , 就 其 本 末 先 後 逐 次 完 成 , 才 能 以 最 少 的 投 入 獲 得 最 大 的 成 果 , 此 即 所 謂 成 功 之 道。

參 加 考 試 , 未 必 需 要 接 受 輔 導 , 就 像 上 樓 一 樣 , 乘 電 梯 可 以 上 樓 , 走 樓 梯 同 樣 可 以 上 樓 , 只 不 過 比 較 辛 苦 罷 了 ! 考 試 輔 導 的 目 的 在 於 提 供 靈 通 的 考 試 消 息 、 完 整 的 考 試 資 料 、 豐 富 的 考 試 經 驗 , 以 及 優 良 的 應 考 環 境 。 當 然 , 應 考 者 也 不 可 忽 略 個 人 所 應 扮 演 的 角 色 , 如 果 只 想 要 搭 電 梯 , 卻 不 曉 得 如何使用電梯 , 還 是 無法上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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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查 局 調 查 人 員 考 試

簡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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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介

考 試 沿 革

法務部調查局是我國犯 罪偵查與情報單位,負 責內亂外患、貪瀆、重 大 經濟犯罪、毒品、洗錢等防制事項;保防業務、國際合作、跨國犯罪、兩岸 情勢及犯罪活動等案件查緝;另外,針對民間服務部分,亦提供血緣關係鑑 定和辦理因火災被焚燬或污(破)損鈔券之鑑定等服務。由上述可知,調查 局之工作與國家安全關係密切,是社會安定的重要支柱。

調查局人員考試原分為 乙、丙兩等級,考試程 序為「先訓後考」,由 調 查局自行辦理初試、訓練,結業後經考選部考試及格者為完成程序。而後考 選部為吸引優秀青年參加調查工作,並貫徹考試公開的精神,在停辦丙等特 考後,民國80年停辦「查核班」,民國81年停辦「調查班」。民國83年,有 鑑於「先訓後考」 制進 行至筆試時,測驗 科目 均為受訓課程,錄 取率 達90%

以上,筆試已然淪為形式失去把關效果,故自民國83年起,考試院將任用方 式由「先訓後考」,調整為「先考後訓」兩段制。不僅程序簡化,考試的主 辦單位也依法回歸考選部。

民國85年,考選部廢除公務人員考試中特考甲、乙、丙、丁之分等,改 為一、二、三、四、五等特考。三等特考即為原來之乙等特考,四等特考為 原來之丙等特考。至此,調查局人員乙等考試改為三等考試,並配合公務人 員考試法修正,將應考年齡改為18歲以上,30歲以下。考試科目方面,民國 89年調查局人員考試分為兩試,第一試除筆試外,另增1,200公尺跑走之體能 測驗,筆試科目並由原來的8科減為6科,至於第二試,則為口試;民國90年

,調查局人員考試修正為3試,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三試為 口試。現今調查局人員特考統一由考選部舉辦筆試及口試,筆試未達錄取標 準者,不得參加口試,錄取人員委託法務部調查局施予為期1年之訓練,訓練 成績及格並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者,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 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分發法務部調查局任用。

調查局以調查人員特考 為進用人員之唯一管道 ,在多元化的時代裡, 調 查局工作不但具有高度專業性、使命感與成就感,同時擁有國家所保障的優 厚福利,是以成為職場絕佳選擇。「109年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定於109年 5月5日至14日報名,8月8日至10日考試,有志擔任調查局工作之考友,敬請 把握機會,儘早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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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介

調 查 局 簡 介

調查局之組織及重點工作於下:

組織架構

調查局的組織:

局本部:

設有國家安全維護 處、廉政處、經濟犯罪 防制處、毒品防制處、 洗 錢防制處、資通安全處 、國內安全調查處、展 抱山莊、保防處、國際 事 務處、兩岸情勢研析處 、諮詢業務處、鑑識科 學處、通訊監察處、督 察 處、總務處、公共事務 室、秘書室、人事室、 主計室、政風室、研究 委 員會及幹部訓練所,分別掌理所屬事宜。

外勤單位:

為執行各項調查 工作,調查局於臺北市 、新北市、高雄市、福 建省

、臺中市、臺南市及航 業設有調查處;各縣市 及馬祖設有調查站;此 外 依 業 務 特 性設 立 北 、中、 東 、 南 四個 地 區 機動工作組。調查局人員特考 錄取者,主要分發單位即為調查局各外勤單位,設立現況如下:

臺北市調查處 高雄市調查處 新北市調查處 福建省調查處 臺中市調查處 臺南市調查處 基隆市調查站 桃園市調查處 新竹市調查站 新竹縣調查站 苗栗縣調查站 彰化縣調查站 雲林縣調查站 南投縣調查站 嘉義市調查站 嘉義縣調查站 屏東縣調查站 花蓮縣調查站 臺東縣調查站 宜蘭縣調查站 澎湖縣調查站

馬祖調查站 航業調查處 航業處基隆調查站 航業處高雄調查站 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東部地區機動工作站 --

牞調查局紀律之管理:

杕調查人員紀律之要求:

秉持「自清而後 清人」的信念,調查局 一向強調風紀,設政風 室處 理風紀事項,並於各外 勤單位派有駐區督察, 針對所轄人員的工作及 生 活狀況,隨時深入查察 ,做好紀律維護及預防 的工作,務期根絕一切 違 犯法紀的行為,以維護調查局清廉形象並提升工作績效。

杌調查人員權益之保障:

對於調查員遭遇 疑難問題時,盡力協助 其排解;遭受誣告濫告 時,

全力為其洗冤;合法權 益受到侵害時,及時給 予必要的支援,使調查 員 權益受到應有的保障。

(14)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介

工作重點

調查局以法治為基礎,積極推動以下重點工作:

維護國家安全與利益:

辦理國內安全調查:

調查局辦理國內 安全調查,係依係依據 組織法第二條第十項掌 理「

國內安全調查事項」規 定,以確保國家安全, 維護國家利益及保障民 眾 福祉為目的並以「依法 行政」原則及「定位國 家」之立場,進行有關 國 家安全狀況情資之蒐集、鑑研,整編與運用,現階段重點工作如下:

中共對臺活動:中共對臺統戰、滲透、情報活動等調查。

外籍人士不友好活動:國際恐怖或暴力組織成員在臺活動等調查。

違憲違法活動 :意圖 以暴力、脅迫 方法破壞 國體,變更國 憲、顛覆 政 府活動等調查。

財經、科技、 資訊安 全:各重大違 常經濟活 動、電子、資 訊、生化 等 高科技機密維護及智慧財產權保護調查。

社會安定及治 安狀況 預警:重大災 害、疫情 、外籍勞工影 響社會安 定 調查,重大偶、 突發狀 況及重大治安預 警,與 槍械、毒品、組 織性犯 罪影響社會治安狀況等調查。

其他有關影響國家安全事項之調查。

保護維護機密安全:

國家機密之維護 ,攸關國家安全,其機 密一旦洩漏,必將對國 家安 全造成危害,其重要性 不言可喻,凡為國民均 有維護國家機密之義務 , 公務員更不例外。機密的範圍包括:

法律明文規定者:例如:

國家機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2條:「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 確保國 家安 全或利 益而 有保密 之必 要,對 政府 機關持 有或 保管之 資 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國防秘密:「刑法」第109條:「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祕 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國防以外秘密:「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 國國防以外應祕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 :「陸海空軍刑法」第78條:「關於中華民國 軍事上 及國 防部主 管之 國防上 應秘 密之文 書、 圖畫、 消息 、電磁 紀 錄或物品之種類、範圍及等級,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行政命令規定 者:例 如政府機關依 職權訂定 之「主管機密 項目」、 明 確標示機密等級者、影響人民權益,而客觀認定屬於機密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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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介

防制敵諜滲透:

防制敵諜滲透是 確保國家安全、社會安 定之基礎。近年來,從 調查 局蒐獲的資料及破獲的 案例中顯示,敵諜經由 各種合法及非法管道積 極 滲透來臺,進行發展組 織、蒐情、竊密、破壞 經濟秩序及擾亂社會治 安 等不法活動。為確保國家安全及維護臺灣地區2千3百萬同胞的福祉,調 查局除深入掌握國內外 政經情勢外,並針對國 家安全需求,擬訂相關 計 畫,強化工作部署,積 極清查敵諜不法活動線 索,予以有效反制,以 確 保我們國家的民主與繁榮。

牞犯罪調查:

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

為貫徹政府肅清 貪瀆決心,調查局成立 「廉政處」,除主動偵 辦重 大貪瀆案件外,另為防 止金錢介入選舉,就賄 選案件加強偵辦,以貫 徹 政策要求。

防制經濟犯罪:

為避免經濟活力 受到斲傷,調查局成立 「經濟犯罪防制中心」 ,以 預防與偵處並重、標本 兼治之方式,掌理經濟 犯罪防制工作。而偵辦 經 濟犯罪之範疇,則以法 務部訂頒之「經濟犯罪 之罪名及範圍認定標準 」 為準則。至於如何預防 經濟犯罪之主要工作內 容為蒐集經濟犯罪預警 資 料,機先發掘犯罪線索 ,適時採取有效預防措 施,定期舉辦「防制經 濟 犯罪研討會」,探討犯 罪成因、法令疏漏及行 政缺失,提供相關機關 採 取防範措施,以收預防之效。

查緝毒品犯罪:

為有效遏止毒品 氾濫,以維護國民身心 健康,確保社會安定及 持續 國家經濟發展,調查局於民國83年4月1日成立「緝毒中心」,專責毒品 查緝工作。

加強國際合作 :積極 與國外相關緝 毒單位建 立聯繫管道, 拓展合作 關 係,期能自源頭阻斷毒品流入,通力合作打擊跨國性毒品犯罪。

全力查緝毒品 :以「 拒毒於彼岸、 截毒於關 口、緝毒於內 陸」為查 緝 指導原則,並置 重點於 偵辦毒品來源、 走私管 道、毒盤網系、 資金路 徑及製造工廠等重大案件,以達「斷絕供給」之目標。

毒品證物之保 管與處 理:設置「毒 品保管專 庫」,集中保 管全國各 軍

、司法機關查扣 解送之 毒品證物,俟裁 判確定 擇期公開銷毀, 以揭示 反毒決心暨擴大反毒宣導。

支援民間反毒 :主動 配合或參與民 間各反毒 團體舉辦之反 毒活動, 使 政府機關與民間結合,齊一步調反毒,落實「掃除毒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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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介

追緝要犯:

追緝經調查局偵 辦涉嫌貪污、毒品、槍 械、經濟犯罪、組織性 犯罪 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 並逃往國外、大陸及港 、澳地區,經司法機關 通 緝,並由調查局依規定提列之要犯。

拓展國際合作:

犯罪國際化是當 前趨勢,各國執法單位 有鑑於此,並基於打擊 犯罪 無國界理念,咸認各國 應加強情報交換,並積 極針對各類跨國犯罪案 件

,以平等互惠原則進行 國際合作為當前重要課 題。因此,調查局在拓 展 國際合作與對外聯繫上 ,除積極派員出國參訪 外,亦邀請外國官員來 訪 及加強與對等單位聯絡 ,以共同打擊國際犯罪 ,同時辦理國際訓練, 其 工作如下:

國際會議:其 目的在 藉由集體研商 、討論及 經驗交換,對 防制犯罪 提 出合宜解決方案 ,並可 促進與世界各國 情治首 長聯絡,以交換 工作經 驗及情報資訊。

國際聯繫:其 目的在 於與各國執法 單位建立 聯繫管道暨合 作關係, 俾 利情報交換、建立密切管道、合作辦案及追緝外逃罪犯。

外賓接待:安 排外國 對等執法單位 官員與國 際友邦人士來 華訪問及 參 觀,使外賓瞭解 調查局 之組織暨職掌, 更可拓 展對外聯絡關係 ,增進 國際友誼及相互合作。

國際訓練:為 加強瞭 解日新月異的 犯罪手法 ,並吸收最新 的辦案經 驗 與科技鑑識技術 ,調查 局不斷派員赴國 外研習 防制恐怖活動、 經濟犯 罪、電腦犯罪、 毒品犯 罪、跨國組織犯 罪等, 另對在此方面較 欠缺的 國家,亦給予協 訓,其 目的在促進雙方 交流合 作,共同打擊犯 罪,並 收穩固邦誼之效。

鼓勵檢舉賄選:

國內各項公職選 舉,對我國民主政治發 展具深遠影響,為做好 選舉 查察賄選與暴力介入不 法活動的工作任務,調 查局亦將選舉查察工作 列 為現階段重點工作。民國90年9月1日調查局成立「查察賄選暴力工作執 行小組」,配合檢察官 指揮偵辦賄選案件,與 當地的警察機關通力合 作

,以治安單位團隊整體的力量來共同打擊不法。

設立防制電腦犯罪及資安鑑識實驗室:

為防制電腦犯罪 、保障資訊安全,由調 查局第四科與資安鑑識 實驗 室專職防制網路暨電腦 犯罪,研擬防制電腦犯 罪對策,進行電腦及相 關 數位證據之搜索、扣押、鑑識等等工作。

(17)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介

研究、訓練、科技:

兩岸情勢研究:

針對大陸黨政、 財經、文教、司法、社 會之發展情勢,以及海 峽兩 岸互動之研析,並出版相關研究之月刊、叢書。

人員培養訓練:

調查局培訓人員 不遺餘力,特設「幹部 訓練所」,專責辦理調 查人 員養成教育及在職訓練。

養成訓練:「 精選嚴 訓」是調查局 培養人才 的基本要求, 調查局每 年 經由考選部舉辦 調查局 人員考試,公開 招考有 志司法調查及國 家安全 工作之優秀青年,施以1年的養成教育。主要課程包含:

基礎課 程: 瞭解 當前 國家重 要政 策與 發展 , 加強公 務倫 理, 充實行 政管理知能。

專業課 程: 研習 調查 局職掌 之各 項業 務及 法 令嫻熟 司法 調查 工作應 用技能。

體育課程:實施游泳、跑步等各項體能訓練,以強健體魄。

輔教課程:安排團康、藝文欣賞、見學參訪等活動。

在職訓練:配 合調查 局各項業務單 位之訓練 需求,徵詢在 職人員之 工 作需要,針對國 內安全 調查、保防、國 家安全 維護、廉政、經 濟犯罪 防制、毒品防制 、師資 培育、工作語言 等任務 需要,辦理專精 講習,

全面提升調查局員工之工作知能。

精進教育:適 時開辦 研究班,調訓 調查局中 、高層人員, 如外勤處 站 之秘書、副主任 、科( 組)長、站主任 、內勤 單位主管、簡任 人員,

施以職前講習或 工作研 討,著重實務經 驗交流 、領導統御研究 及專業 知能開發等,以提升領導人員工作方法與素質。

科技運用:

化學檢驗鑑定 :主要 負責獲案毒品 及有關證 物檢驗、法醫 毒物分析 鑑 定、偽劣藥品鑑 定、保 育類野生動物產 製品鑑 定,偽劣化工產 品鑑定 等。

文書檢驗鑑定 :主要 接受各級院、 檢機關囑 託辦理有關民 事、刑事 涉 訟證物之鑑定; 同時也 受理行政機關委 託辦理 與其主管業務相 關事項 之鑑定。文書鑑 定的主 要工作內容,包 括筆跡 (簽名)鑑定、 印文鑑 定、印刷品鑑定、變造文件鑑定及指紋鑑定。

物理檢驗鑑定 :主要 負責聲紋鑑定 、槍彈鑑 定、金屬痕跡 鑑定、爆 炸 物偵檢及測謊工作等。

法醫檢驗鑑定 :主要 負責親子血緣 關係鑑定 、刑事證物鑑 定、保育 類 野生動物產製品鑑定、無名屍DNA建檔及開放申請比對。

火焚鈔券鑑定 :包括 焚鈔鑑定、影 像鑑定、 保護著作權之 錄影帶、 影 片鑑定等。

(18)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介

洗錢防制:

依我國「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的行為有二:一為掩飾或隱匿 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 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 為掩飾、收受、搬運、 寄藏

、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 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 上利益者。為順應世界 防制 洗 錢 犯 罪 潮 流 ,調 查 局於86年4月23日 成 立「洗 錢 防 制 中 心 」專 責 追查 洗 錢犯罪。其主要任務如下:

洗錢防制策略之研究。

受理金融機構對於大額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洗錢資訊之蒐集、分析、處理與運用。

對國內其他機關就洗 錢案件之協查及「 洗錢 防制法」有關規定 之協 調、

聯繫。

與國外相關機構之資 訊交換、人員訓練 及合 作調查洗錢案件之 聯繫 、規 劃、協商、執行。

洗錢資料之電腦建檔、彙整。

工 作 性 質

由於調查局工作性質特殊,各類科錄取者經過1年之訓練及格後,優先派 赴外勤單位服務,從事國家調查員之工作,包括24小時全天候待命執行調查 蒐證、跟監、守候、拘提及逮捕等具危險性與耗費體能之任務,期使新進人 員完整瞭解調查局基層工作內容。依據「法務部調查局組織法」第2條規定,

調查局掌理下述20項業務:

內亂防制事項。

外患防制事項。

洩漏國家機密防制事項。

貪瀆防制及賄選查察事項。

重大經濟犯罪防制事項。

毒品防制事項。

洗錢防制事項。

電腦犯罪防制、資安鑑識及資通安全處理事項。

組織犯罪防制之協同辦理事項。

國內安全調查事項。

機關保防業務及全國保防、國民保防教育之協調、執行事項。

國內、外相關機構之 協調聯繫、國際合作、 涉外國家安全調查及跨 國犯罪 案件協助查緝事項。

兩岸情勢及犯罪活動資料之蒐集、建檔、研析事項。

國內安全及犯罪調查、防制之諮詢規劃、管理事項。

化學、文書、物理、法醫鑑識及科技支援事項。

通訊監察及蒐證器材管理支援事項。

本局財產、文書、檔案、出納、庶務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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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介

本局工作宣導、受理 陳情檢舉、接待參觀、 新聞聯繫處理、為民服 務及其 他公共事務事項。

調查人員風紀考核、業務監督與查察事項。

上級機關特交有關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之調查、保防事項。

待 遇

一、待遇試算:

由於調查局人員工作性質特殊,因此享有較高之專業加給與危險津貼。

調查局特考錄取待遇試算表

三 等 薦 任 六 等 薪 80,360元

四 等 委 任 三 等 薪 56,255元

五 等 委 任 一 等 薪 33,400元

※本表為試算結果,實際待遇依用人機關公布為準。

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稱「本俸」係指各職等人員依法應領取之基本給 與;「俸級」係指各職等本俸及年功俸所分之級次;「加給」係指本俸、年 功俸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另加 給分下列3種:

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

技術或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福 利

調查局人員特考錄取者 之考績、獎勵、退休、 撫卹等各項福利補助, 皆 是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退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制度完善,同時 享受政府的保障。不只能使基本生活無虞,亦具備了提升生活水準的條件。

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105.08.05)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除生育補助按事實 發生當月起 往前推 6個 月 薪 俸 額 之 平 均數計算外 其餘補 助以事實發生日期當 月薪俸額為準

結 婚 補 助 2個月薪俸額 離婚後再與原配偶結婚者,不得申請結婚補助。

(20)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介

生 育 補 助

2個月薪俸額 (雙生以上者,按

比例增給)

支給對象及條件

配偶分娩或早產;未 婚男性公教人 員於非婚 生 子 女 出 生 之 日 起3個 月 內 辦 理 認 領 , 並 與 其 生 母完成結婚登記者,得請領生育補助。

本 人 依 公 教 人 員 保 險 法 繳 付 保 險 費 未 滿280日 分娩或未滿181日早產。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以報領一份為限。

配 偶 為 各 種 社 會 保 險(全 民 健 康 保 險 除 外)之 被 保 險人,應優先適用各該社會保險之規定申請生育 給付,其請領之金額較本表規定之補助基準為低 時,得檢附證明文件請領二者間之差額。

配偶於國外生育,如在國內辦妥戶籍登記,得依 規定申請生育補助。

喪 葬 補 助 配偶死亡 父母、 薪俸額 5個月

父母、配偶以未擔任公職者為限。

夫妻或其他親屬同為公教人員者,對同一死亡事 實,以報領一份為限。

子女以未滿20歲、未婚且無職業者為限。但未婚子 女年滿20歲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 經查明屬實者,不在此限:

在校肄業而確無職業。

無力謀生。

前點所稱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係 指應繳驗前一年度所得稅申報受扶養親屬證明。

至無力謀生係指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不能自謀生活。

符合全民健 康保 險法 規定之 重大傷 病且 不能 自 謀生活。

喪 葬 補 助 子女 死亡 薪俸額 3個月

說明:

表列各項補助必須在結婚、生育或死亡事實發生時符合請領規定,並於3個月內 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但申請居住大陸地區眷屬之喪葬補助者,其申請期限為6 個月。

請領表列各項補助,應依規定填具申請表、繳驗戶口名簿,並分別繳驗結婚證 書、出生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惟如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得確認申請人之親屬 關係及各該事實發生日期及法律效果,得以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替代上開證明 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屬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 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者,推定為真正。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表列各項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月 內依規定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補發。其數額應依事實發生時之規定計算。

結婚雙方同為公教人員,得分別申請結婚補助。

因早產申請生育補助需胎兒產出時,妊娠週數20週以上但未滿37週。

申請(外)祖父母喪葬補助,以(外)祖父母無子女或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 歲無力謀生,因而必須仰賴申請人扶養經查明屬實者為限,其補助為5個月薪俸 額。

(21)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介

公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標準(107.10.15) 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區 分 支 給 數 額

大 學 及 獨 立

學 院

13,600元

35,800元

(含進修學士班、進修部) 14,300元

五 專 後 二 年 及 二 專

10,000元

28,000元

14,300元

五 專 前 三 年 7,700元

20,800元

高 中 3,800元

13,500元

高 職

3,200元

18,900元

1,500元

國 中 500元

國 小 500元

備註:

灱公教 人員子 女隨在 臺 澎金馬 地區居 住,就 讀 政府立 案之公 私立大 專 以下小學 以上學校肄業正式生,可按規定申請子女教育補助。

牞申請期限:當學年上學期於10/25前、下學期於4/10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

申請手續及繳驗證件:

填具申請表:由申請人本誠信原則提出申請,經人事單位複核後,以造冊方 式辦理支付。

戶口名簿:於本機關第一次申請時,須繳驗戶口名簿以確認親子關係,爾後 除申請人之親子關係變更須主動通知人事單位外,無須繳驗。

收費單據:國中、國小無須繳驗;公私立高中(職)以上繳驗收費單據,如 係繳交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以示負責。又未能繳驗收費單據者,得以其他 足資證明繳付學費(支付)事實之證明文件,併附原繳費通知單申領。

公 教人 員 子女 以 未 婚且 無 職 業 需仰 賴 申 請人扶 養 為 限 。公 教 人 員申請 子 女 教 育補助時,其未婚子女如繼續從事經常性工作,且開學日前6個月工作平均每 月 所 得 ( 依所 得 稅法 申報 之 所 得 )超 過 勞工 基本 工 資 者 ,以 有 職業 論, 不 得 申請補助。

公教 人員 子女 具有 下 列情形 之一 者, 不得 申 請子女 教育 補助 。但 不 包括領 取 優秀學 生獎 學金 、清 寒 獎學金 、民 間團 體獎 學 金及就 讀國 中小 未因 特 殊身分 獲有全免(減免)學雜費或政府提供獎助者:

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12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

屬未具學籍之學校或補習班學生。

就讀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選讀生。

(22)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介

就讀無特定修業年限之學校。

已獲有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公費、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

公教人員子女除就讀國中小未因特殊身分全免(減免)學雜費及政府提供獎助者

,依表 訂數 額申 領子 女 教育補 助外 ,其 實際 繳 納之學 雜費 低於 子女 教 育補助 表訂數額者,僅得申請補助其實際繳納數額。

公教 人員 請領 子女 教 育補助 ,應 以在 職期 間 其子女 已完 成當 學期 註 冊手續 為 要件。 其申 請以 各級 學 校所規 定之 修業 年限 為 準。如 有轉 學、 轉系 、 重考、

留級、 重修 情形 ,其 於 同一學 制重 複就 讀之 年 級,不 再補 助。 又畢 業 後再考 入相同學制學校就讀者,不得請領。

夫妻同為公教人員者,其子女教育補助應自行協調由一方申領。

因案停職人員,在停職期間發生可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事實,得於復職後3個 月內依 規定 向本 機關 或 學校申 請補 發。 其數 額 應依事 實發 生時 之規 定 標準計 算。

公教人員子女就讀公私立高中(職)之綜合高中班級(含二年級以上修專門學程

)及普 通班 、非 綜合 高 中班級 之職 業類 科者 , 其子女 教育 補助 應按 公 (私)

立高中(職)數額支給。

其他福利(各項公務人員補助貸款) (107.08.09)

補 助 名 稱 金 額 申 請 期 限 申 請 資 格

急 難 貸 款

傷病醫護貸款 最高60萬元

事 故 發 生 後3個 月內

中央各機關、學校編制 內員工

喪葬貸款 最高50萬元 災 害 貸 款

(水災、火災

、風災、地震)

最高60萬元

育 嬰 貸 款 最高60萬元 長期照護貸款 最高60萬元

購置住宅輔助貸款

由 住 福 會 議 定 , 呈 報 行 政 院 核 准 實

由 住 福 會 通 知 各 機 關 學 校 限 期申請

編 制 內 任 有 給 公 職 滿 一 年 並 支 一 般 行 政 機 關待遇之公教人員

公教人員優惠儲蓄存款

1利息按2年期 定存利率 2.每月限額職

1萬 元 ; 工友5000元

隨時 中 央 各 機 關 、 學 校 編 制內員工

房屋貸款 依公告為準(視各年度與銀行協商結果)

※參考中央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中央公教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要點、鼓勵公教人員 儲蓄要點。

(23)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介

公務人員休假表(107.11.16) 資料來源: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假 名 天 數 備 註

事假 7日 每年

家庭照顧假 7日 併入事假

病假 28日 每年

生理假(併入病假) (未超過3天不併入病假) 1日 每月

婚假 14日

產前假 8日

娩假 42日

流產假

懷孕5個月以上流產 42日 懷孕3個月以上未滿5個月流產 21日 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 14日

陪產假 5日

捐贈骨髓或器官假 視實際需要

喪假

父母、配偶 15日

繼父母、配偶父母、子女 10日 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祖父母、

配偶繼父母、兄弟姊妹 5日

休假─服務滿1年 7日 自隔年起

休假─服務滿3年 14日 自隔年起

休假─服務滿6年 21日 自隔年起

休假─服務滿9年 28日 自隔年起

休假─服務滿14年 30日 自隔年起

(24)

調 查 局 調 查 人 員 考 試

簡 章

(25)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

報 名 日 期

109年5月5日至14日。

考 試 日 期

10988日至10日。

應 考 資 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30歲以下,具有 以下所列應考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三等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 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四等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 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五等考試:

不限學歷。

二、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期尚未 屆滿者。

應 試 科 目

別 組 別 應 試 科 目

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三等考試

調查工作組

國文(作文、公文與 測驗)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

(包含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兩岸關 係、英文)

社會學

政治學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外國文(英文、韓文、日 文、德文、西班牙文、阿 拉伯文、法文、俄文、土 耳其文,就應考人報考之 外國文應試)

(26)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

三等考試

法律實務組

國文(作文、公文與 測驗)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

(包含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兩岸關 係、英文)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

商事法

財經實務組

經濟學

財務管理

中級會計學

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化學鑑識組

生物化學

有機化學

分析化學

儀器分析

醫學鑑識組

生物化學

有機化學

分子生物學

遺傳學

電子科學組

電子學與電路學

計算機概論

工程數學

通信與系統

資訊科學組

系統分析與設計

資通網路

資料庫應用

資訊安全實務

營繕工程組

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 與結構學)

營建法規

施工法(包括土木、建築 施工法與工程材料)

政府採購法

四等考試

調查工作組

國文(作文、公文與 測驗)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

(包含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兩岸關 係、英文)

社會學概要

政治學概要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法律實務組

刑法概要

刑事訴訟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財經實務組

經濟學概要

財務管理概要

會計學概要

化學鑑識組

生物化學概要

分析化學概要

儀器分析概要

醫學鑑識組

生物化學概要

分子生物學概要

遺傳學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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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 四等考試

電子科學組

國文(作文、公文與 測驗)

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

(包含中華民國憲法

、法學緒論、兩岸關 係、英文)

電子學與電路學概要

計算機概要

通信與系統概要

資訊科學組

系統分析與設計概要

資料庫應用概要

資通網路概要

營繕工程組

結構分析概要

施工法概要

政府採購法概要

五等考試

調查工作組

國文(包括公文格式 用語)

公民與英文

政治學大意

法學大意

財經實務組 會計學大意

經濟學大意

電子科學組 基本電學大意

通信與系統大意

資訊科學組 計算機大意

資訊處理大意

第 二 試 : 體 能 測 驗 ( 以 心 肺 耐 力 測 驗1200公 尺 跑 走 測 驗 之 ; 其 及 格 標 準 , 男 性應考人為5分50秒內,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第三試:三等、四等考試需個別口試(視應考人之儀表、言辭、才識與專業知 識評定之),五等考試無需口試。

附註

一、本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 為 體 能 測 驗 , 第 三 試 為 個 別 口 試 ; 第 一 試 錄 取 者 , 始 得 應 第 二 試 。 第 二 試 達 及 格 標 準 者 , 始 得 應 第 三 試 。 五 等 考 試 分 二 試 舉 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 第二試。

二、本考試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科目上端有「※」符號者,係採 測驗式試題;考試日程表科目上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 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國文」之「作文及公文」部分採申論式 試題,「測驗」部分採測驗式試題;「外國文」(英文)採混合 式試題。

考 試 地 點 及 入 場 證 寄 發 一、考試地點:

本 考 試 第 一 試 分 設 臺 北、 臺 中 、 臺 南 、 高 雄 、花 蓮 及 臺 東6考 區 , 應考 人 須 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經選填寄遞報名後不得更改。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三 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二、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考試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 定開放下載期間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場證下載」以空白 紙張列印,並攜帶應試。

三、試場分配:試場分配及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規定日期分別在6考區之各試區公 布。應試試區或試場,可於規定日期以後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28)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 有 關 業 務 主 管 機 關 之 聯 絡 地 址 及 電 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 問 事 項 主 管 機 關 、 單 位

報名、證件補 驗、考試、複 查成績及體格 檢查等有關事

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一科

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 電話:(02)223691883741、3742、

3743

傳真:(02)22363223

網址:http://www.moex.gov.tw/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公,洽公時間:

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 網路報名系統

等事項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電話:(02)223691883288、3325 錄取人員分發

、任用等事項 法務部調查局

地址:23149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 電話:(02)291122412416

網址:http://www.mjib.gov.tw 訓練及保留錄

取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3 電話:(02)82367128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報 名 有 關 規 定 事 項

一、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

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完成網路登錄報名資料後,下載並列印報名書表

,並 於109年 規定 日期 前( 郵戳 為憑 )以 掛號 寄出 報名 表件 ,始 完成 報名程 序,逾期不予受理。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www.moex.gov.tw 點選「進入網路報名」

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

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

網路報名同意書 離開

報名

網頁 同意

輸入報名資料 不同意

(29)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

※確定下載之報名表件各欄均已填寫,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

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報名履歴表請貼妥身分證正、背 面影本及1吋相片,並將繳款證明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

※上網登錄報名資料並完成繳費者,務必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寄回,

始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二、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郵 寄 報 名 表 件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確認存檔 核對報名資料

列印網路報名表件(單面列印):

1.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報名履歷表

3.暫准報名申請書

將報名表件連同「應繳應考資格證件」

裝入約B4大小之大型信封,於109年規 定日期(郵戳為憑)前以掛號郵寄至考 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選擇繳費方式:

1.網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2.WabATM(全國繳費網)

3.自行列印繳款單,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或ATM轉帳

報名履歷表

暫准報名申請表(視需要)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其他證明文件(視需要)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

(本頁請固貼於B4大小信封上)

(30)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 三、報名應繳費件:

報名費:

杕第一試報名費:

三等考試新臺幣1,400元。

四等考試新臺幣1,300元。

五等考試新臺幣800元。

第二試體能測驗報名費:新臺幣800元。

第三試口試報名費:

三等考試新臺幣1,200元。

四等考試新臺幣1,000元。

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 家庭之應考人,得依身分資格分別繳交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報名費減半 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繳款方式:

本項考試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可自行 登入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款單,並任選一種通路辦理臨櫃繳款(便利 商店、郵局、銀行、 ATM、農漁會信用部等),或於網路報名系統 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後,依報名規定期限內寄 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便利商店繳款:包括7-11、全家、萊爾富及OK便利商店。

郵局櫃檯繳款。

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透過ATM進行轉帳。

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照片電子檔:網路報名時須上傳最近1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 案大小須為1MB(1,024KB)以下,JPG 檔案。

報名履歷表:

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並將國民身分證影本正、背面(須影印清晰)及 最近1年內之1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張固貼於規定欄位(勿使用生活照,

請於相片背面書寫姓名、應考組別)。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詳見簡章)。

※詳細報名有關規定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31)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

成 績 計 算

一、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一試筆 試成績占80%,第三試口試成績占20%,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五等考試 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二、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 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 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 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 、 第 一 試 筆 試 成 績 有一 科 為0分 或 筆 試 成績 未滿50分 或 第 二 試 體能 測驗 未 達 及 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予錄取。

體 格 檢 查

一、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 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體格檢查不 合格(體格檢查表應請醫師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或「不合格」字樣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二、本考試調查工作組、法律實務組、財經實務組、電子科學組、資訊科學組、

、營繕工程組之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身高:男性不及155公分;女性不及150公分。

體格指標: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的平方,其小於18或大於 31者。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 毫米水銀柱(mm.Hg)。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3手指中有2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32)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 三、本考試化學鑑識組、醫學鑑識組之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

合格: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 毫米水銀柱(mm.Hg)。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3手指中有2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應考人體格檢查應至下列醫療機構辦理:

公立醫院。

教學醫院。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

分 發 訓 練 及 限 制 轉 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法務部分 發任用。

二、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

,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備。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6 年內不得轉調法務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4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者,得檢 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進修碩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及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保留期 限不得逾2年。

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法已 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33)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簡章

其 他 應 行 注 意 事 項

一、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 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二、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試場規 則處理。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34)

如 何 準 備

調 查 局 調 查 人 員 考 試

(35)

如何準備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

調 查 局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要 領

大多數人對考試缺乏深 入的認識,往往埋首書 堆卻漫無方向,意欲尋 求 方法卻苦於無處著手,須知今日各項考試已與科技接軌,趨向於智慧型、多 元化的應考方式,準備考試切忌閉門造車,考情資料亦非憑一人之力能夠蒐 集齊全,「時間」正是考生最珍貴的寶藏,「金榜題名」則是考生唯一的目 標,慎選優質輔導機構,提供完整的應考資料、靈通的考試消息以及豐富的 考試經驗,不僅能為考生節省寶貴的時間,更是考生「金榜題名」的最佳途 徑與方法。

「調查局人員考試」雖 是值得特別推薦的一項 優質考試,但是,如果 對 考試基本知識欠詳,準備教材的選擇及使用不當,考前的準備方式失妥,或 答題的技巧欠佳等,將會慘遭滑鐵盧。有鑑於此,本社以豐富的輔導經驗,

特別提供考友下列「應考要領」,以茲參考。

掌握命題範圍

「調查局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每一科目都是一種專門學識,考試範圍 皆有明確規定,考試重點亦有「命題大綱」可循,故考生勿須視之甚懼。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調 查局調查人員考試應試 專業科目命題大綱」請 參 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茲列舉「調查局人員( 三等、四等-調查工作 組)考試」應試科目「 命 題大綱」如下:

綜合法政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

適 用 考 試 類 科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 各組別

專 業 知 識 及 核心能力

一、 了 解 憲 法 關 於 基 本 人 權 內 涵 、 限 制 基 本 權 之 程 序 、 及 界 限、憲法基本原則及與業務相關之國家組織法部分。

二、 結合憲法理論與實務,並從具體案例建立二者之間法學的 關連,奠定未來業務處理所須具備之基礎憲法知識。

三、 綜合分析憲法中之人權保障之內涵並嚴守憲法對人權限制 所要求之分際。

四、 將憲法規定與觀念運用於相關業務處理之能力。

五、 憲法基本法理之分析能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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