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特殊身分學生學雜費減免及就學費用補助申請表
※本表所列各項補助係教育部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減輕家長負擔之關懷措施
學年 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學生姓名 學號 科 別
年 級
科(學程) 年 班
學生家長 (簽名或蓋章) 導師 (簽名或蓋章)
打 V 申請類別 (父或母或法定代理人) 身障人士身分證字號 減 免 標 準 檢附證件及申請條件 附 註
□ 身 心 障 礙 人 士 子 女
極重度/重度 減收全部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免繳特殊身分紙本 證明文件
由教育部向衛福部查驗。
※統一由教育部向財 政部財稅資訊中心 查調
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 220 萬元以下。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 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辦理。
二、108 學年度第 1 學期家庭年所得統 一財稅查調採計 106 年度。
三、因查調家庭所得總額所需,請填列 學生父母或法定代理人之基本資 料,已婚學生則須加填配偶基本資 料。
四、若逾系統統一查驗時間或對查驗結 果有疑義者,請檢附父母或法定監 護人之身障手冊影本/學生鑑定證 明交由學校審核或複核身分資格。
□ 中度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十分之 七雜費、實習實驗費/不符合免學費 資格者,減收十分之七學費、雜費、
實習實驗費
□ 輕度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十分之 四雜費、實習實驗費/不符合免學費 資格者,減收十分之四學費、雜費、
實習實驗費
□ 身 心 障 礙 學 生
極重度/重度 減收全部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 中度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十分之 七雜費、實習實驗費/不符合免學費 資格者,減收十分之七學費、雜費、
實習實驗費
□ 輕度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十分之
四雜費、實習費/不符合免學費資格 者,減收十分之四學費、雜費、實 習實驗費
□ 持鑑定證明
※本欄為「財稅查調」 (法定代理人)所需資料,欲申請身心障礙類補助請務必填寫。
※若僅填寫父或母,或註明其中一方非 法定代理人,請提供新式戶口名簿(記事欄不可省略)等證明文件以供
家
查驗。戶 狀 況
稱 謂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存/歿 是否為法定代理人 父
母
□ 低收入戶學生 減收全部學、雜費、實習實驗費。
※免繳特殊身分紙本 證明文件
由教育部向衛福部查驗。
一、依據「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 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 免辦法」辦理。
二、若逾系統統一查驗時間或對查驗結 果有疑義者,請檢附直轄市、縣(市) 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有 效期限內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交由學校審核或複核身分資 格。
□ 中低收入戶學生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十分之六雜費、實 習實驗費/不符合免學費資格者,減收十分之六 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
□ 原住民學生
國立學校:補助助學金 11,000 元。
私立學校:補助學費、雜費。
伙食費補助 10,500 元;住宿費國立學校 3,500 元;私立學校 4,100 元(補助實際住宿者)。
※免繳特殊身分紙本 證明文件
由教育部連結電子查驗 系統,依當事人戶籍資料 作為審查依據。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 住宿伙食費原則」辦理。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孫子女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十分之六雜費、實 習實驗費/不符合免學費資格者,減收十分之六 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 (鎮、市、區)公所開立之 有 效 期 限 內 特 殊 境 遇 家 庭身分證明文件,及戶口 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 3 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 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 記事)。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
辦理。
□ 經濟弱勢學生
就學費用補助(學費以外其他就學所需相關費 用),同一學期以補助 1 次為限,且不包括已享 有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相關費用補助或減免 者(適用於 103 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已領有 免學費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就讀國立學校:每學期不得超過 5,000 元。
就讀私立學校:每學期不得超過 20,000 元。
符合「教育部補助高級中 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 學費用作業要點」第 2 點 所列 7 種情況之一者,需 檢附相對應之證明文件。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 學費用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補助高 級中等學校 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 作業要點」辦理。
□ 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 符合資格者,依相關基準給予全公費、半公費 或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1.撫卹令影本。
2.戶口名簿影本。
3.申請書(可至本署網站 法令規章區下載)。
一、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 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 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辦理。
二、如家長為軍公教,另應檢附未請領 子女教育補助之證明。
□ 現役軍人子女 減收學費十分之三。 1.眷補證。
2.戶口名簿影本。
依據「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 減免學費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