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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年度補助辦理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提 案 說 明 手 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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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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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

111 年度補助辦理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提 案 說 明 手 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3)

補助辦理托育人員職業訓練作業流程圖

申請單位:提送托育人員職業訓練計畫。

分署:公開徵求轄區具訓練單位資格民間單 位提送托育人員職業訓練計畫。

分署:邀請轄區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專家學 者組成審查小組。將審查通過名單及訓練計 畫函送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並副知申 請單位。

轄 區 直 轄 市 、 各 縣

(市)政府主管機關

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訓練計畫核定結 果函本分署轉知訓練單位。

分署:訪查訓練單位辦 理情形。

訓練單位:執行計畫。

訓練單位:結訓後,檢送結訓學員結業證書等相關資料函送地方政府主管機關 核備用印。

各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備結訓學員名冊及 結業證書用印,副知分署。

訓練單位:㇐、核發結業證書;二、檢具核銷文 件,函送分署請撥結訓學員訓練費用補助。

分署:撥款至訓練單位。

訓練單位:將補助費用轉發學員。

(4)

111 年度補助辦理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行政作業期程

階段 作業內容 期限 作業方式 應備文件

開 訓 前

登錄訓練計畫 核定後3 日內 ITS 系統 須登錄至 ITS 系統-班級申 請。

招生簡章、試題及

學員手冊送審 招生5 日前 電子郵件寄本分署 招生簡章、試題、學員手 冊。

甄試日期

安排於報名截止日 次日起2 至 7 個工 作日內

ITS 系統

登錄課程表 開訓前1 週內 ITS 系統 ITS 系統-課程設定、師 資設定、排課作業。

民眾報名資料登錄

於報名截止日次日 3 個工作日內、

且最遲不得逾甄試 日前2 個工作日

ITS 系統

登錄至ITS 系統-報名資料

甄試作業 甄試後2 日內 ITS 系統 甄試成績、甄試結果試算 開訓日期 甄試日次日起至少

5 個工作日為原則

ITS 系統

學員參訓(報到)作業 開訓前 3 日內 ITS 系統 錄取作業

訓 練 期 間

登錄學員資料 開訓後5 日內 ITS 系統 須登錄至 ITS 系統-學員資 料維護。

申請計畫變更 變更7 日前 函送本分署備查,

並副知地方政府

公 文 、 申 請 書 、 相 關 附 件。

學員開訓資料送審 開訓後 7 日內 函送本分署備查,

並副知地方政府

公文、ITS 學員名冊、課 程 表 、 身 分 證 明 文 件(含 國民身分證影本、勞保明 細表正本、特定對象身分 證明文件)等資料。

學員離退訓 離退訓3 日內 函送本分署備查,

並副知地方政府

公文、退訓申請書正本、

學 員 簽 到 退 表 影 本(前一 日 及 退 訓 當 日)、勞保退 保影本、註記有離退訓字 樣之ITS 學員名冊。

出缺勤、成績、加 退保、補助費用等 事項

不定期 ITS 系統

登錄至 ITS 系統-出缺勤作 業、加退保申請、補助申 請、結訓成績。

(5)

111 度補助辦理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行政作業期程

階段 作業內容 送件期限 辦理方式 應完成事項

訓 練 中 至 結 訓 後 一 百 三 十 日

就業輔導

結訓前 訓練單位辦理 邀請三家(含)以上僱用單位辦 理就業說明會或徵才活動。

結訓後30 日內 訓練單位辦理

向與前款不同之三家(含)以上 僱用單位寄發推薦信或介紹 信。

結訓後90 日前 訓練單位辦理

對未就業學員,每二週以郵 寄、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 方式,傳送最新與訓練內容 相關之就業職缺資訊。

訓後120 日內 訓練單位辦理

ITS 系統登錄以下資訊:

(一)失業學員於結訓後九十日 內之就業類型…等項就業 成果。

(二)失業學員於訓後九十日內 仍未就業原因。

(三)在職學員之訓後動態調查 (如附件 25-2)。

訓後130 日內 函送本分署

檢附下列資料至本分署:

A、就業輔導執行成果報告書

(如附件31)

B、ITS 就業成果名冊。

C、就業切結書(如附件 36)

D、辦理就業輔導活動執行成 果表(如附件32)

E、就業徵才活動簽到表(如 附件33-1、33-2)

F、寄送推薦信或介紹信確認 清單(如附件34)

G、線上資訊與就業媒合(如 附件35)

H 、 就 ( 創 ) 業 成 功 個 案 紀 錄

(如附件30)

I、在職之參訓學員訓後動態 調查表(如附件25-2)

(6)

111 年度補助辦理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行政作業期程

階段 作業內容 送件期限 送件方式 應備文件

結 訓 後

結業證書用印 訓後 1 週內

函送地方政府備 查用印,副知本 分署

公 文 、 結 業 證 書 、 結 訓 學 員 名 冊、課程表、學員成績表、學員 簽到(退)簿影本及成果報告等裝 訂成冊。

結訓作業 訓後 1 個月內 ITS 系統

須登錄至 ITS 系統-結訓學員資料 卡、訓練期末學員滿意度、班級 結訓。

經費核銷 訓後 1 個月內 函送本分署 請參考附件「核銷相關文件檢核 表」。

補助款轉發學員 收 到 補 助 款 次 日 10 個工作天內

轉發學員後,核 撥公文送達 15 個工作日內,檢 附相關核撥學員 證明文件,不備 文轉知本分署

學員簽收名冊(單位自行造冊)或 轉帳匯款紀錄。

就業成果

結訓後 90~100 日 內將就業結果登錄 ITS 系統,130 日內函送相關資料

函送本分署備查

公文、就業輔導執行成果報告書 ITS 系統就業成果名冊等相關 資料。

考照成果

(建議)

訓後最近一次托育 人員證照考試後 1 個月內

函送本分署備查 公文、托育人員證照考試通過名 冊(單位自行造冊)。

(7)

【托育人員職業訓練】

計 畫 規 定 說 明

(8)
(9)

【目錄】

壹、目的與依據 ··· 1

貳、辦理單位權責 ··· 1

參、訓練單位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 2

肆、訓練地點安排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 3

伍、訓練單位申請辦訓應檢附文件 ··· 4

陸、班次審查及核定原則 ··· 4

柒、執行時程及經費、班數及人數分配規劃 ··· 6

捌、訓練課程規劃 ··· 8

玖、經費編列原則 ··· 10

拾、訓練計畫書製作 ··· 15

拾壹、行政作業相關規範 ··· 16

一、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 ··· 16

二、學員身分查驗(收繳)文件規範 ··· 18

三、學員收退費規範 ··· 23

拾貳、訓練計畫執行 ··· 23

一、辦理招生 ··· 23

二、錄訓作業 ··· 25

三、報到作業 ··· 28

四、檢送參訓學員資料 ··· 29

五、學員出席、請假、中途離退訓注意事項 ··· 29

六、ITS系統系統作業 ··· 31

七、辦理變更訓練計畫 ··· 32

八、成績考核及管控 ··· 33

九、結業證書 ··· 33

十、經費核銷方式 ··· 33

十一、訓練計畫之就業輔導 ··· 35

十二、督導考核 ··· 36

十三、訓練查訪及申訴處理原則 ··· 37

十四、缺失處理方式 ··· 37

十五、其他 ··· 39

拾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作業規範 ··· 39

計畫書附表 ··· 49

(10)

【附表1】訓練計畫書封面 ··· 51

【附表2】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52

【附表3】訓練計畫明細表 ··· 53

【附表4】訓練經費明細表 ··· 54

【附表5】主要材料表 ··· 55

【附表6-1】學科課程表 ··· 56

【附表6-2】術科課程表 ··· 57

【附表7-1】訓練師資、助教名冊 ··· 58

【附表7-2】訓練師資、助教簡歷表 ··· 59

【附表7-3】訓練師資、助教證明文件 ··· 60

【附表8-1】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 ··· 61

【附表8-2】教學環境資料表(專業學科) ··· 62

【附表8-3】教學環境資料表(專業術科) ··· 64

【附表9】計畫主持人簡歷表 ··· 66

【附表10】就業輔導計畫表 ··· 67

【附表11】品質管控計畫表 ··· 68

【附表12】資格審查表 ··· 69

【附表13】學、術科場地審查表 ··· 70

公文範本暨相關附件 ··· 71

【公文範本1】函送申請計畫範本 ··· 73

【公文範本2】函送招生簡章等相關資料公文範本 ··· 74

【公文範本3】函送開訓資料範本 ··· 75

【公文範本4-1】變更計畫申請函文範本-延期開訓 ··· 76

【公文範本4-2】變更計畫申請函文範本-停辦 ··· 77

【公文範本4-3】變更計畫申請函文範本-變更師資 ··· 78

【公文範本4-4】變更計畫申請函文範本-課程時間 ··· 79

【公文範本5】學員申請離(退)訓函文範本 ··· 80

【公文範本6】結業證明書用印函文範本 ··· 81

【公文範本7】核銷函文範本 ··· 82

【公文範本8】訓後就業成果狀況核備函文範本 ··· 83

【附件1】受訓學員基本資料卡··· 84

【附件2】甄試評量表 ··· 86

【附件3】招生簡章範本 ··· 87

【附件5】無工作切結書 ··· 92

(11)

【附件6】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 ··· 93

【附件7】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 94

【附件8】職業訓練契約書 ··· 95

【附件9】獨力負擔家計者切結書 ··· 97

【附件10】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 ··· 98

【附件11】學員離退訓申請書 ··· 99

【附件12】訓練機構基本資料卡 ··· 100

【附件13】作業變更申請書 ··· 101

【附件14-1】結業證書範本(正面) ··· 102

【附件14-2】結業證書範本(背面) ··· 103

【附件15】核銷相關文件檢核表 ··· 104

【附件16】學員印領清冊(ITS) ··· 106

【附件17】學員名冊 (ITS) ··· 107

【附件18】學員成績表(ITS) ··· 108

【附件19】學員領料確認單 ··· 109

【附件20-1】講師鐘點費印領清冊 ··· 110

【附件20-2】助教鐘點費印領清冊 ··· 111

【附件21-1】教學日誌封面 ··· 112

【附件21-2】教學日誌 ··· 113

【附件22】學員簽到(退)表 ··· 114

【附件23】學員請假單 ··· 115

【附件24】參訓學員勞工保險費加/退保明細表(ITS) ··· 116

【附件25-1】訓練期末學員滿意度調查表 ··· 117

【附件25-2】在職之參訓學員訓後動態調查表 ··· 119

【附件26】執行成果報告書 ··· 121

【附件27】結訓學員輔導就業成果名冊 ··· 124

【附件28-1】結訓學員資料卡封面 ··· 125

【附件28-2】結訓學員資料卡 ··· 126

【附件29】參訓學員退費簽收單 ··· 127

【附件30】就(創)業成功個案紀錄 ··· 128

【附件31】就業輔導執行成果報告書 ··· 129

【附件32】辦理就業輔導活動執行成果表 ··· 133

【附件33-1】就業徵才活動廠商簽到表 ··· 135

【附件33-2】就業徵才活動學員簽到表 ··· 136

(12)

【附件34】寄送推薦信或介紹信確認清單··· 137

【附件35】線上資訊與就業媒合 ··· 138

【附件36】就業切結書 ··· 139

【附件37】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者參加職業訓練需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 行職訓諮詢並推介之權益說明暨同意書 ··· 140

【附件38】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書 ··· 141

【附件39】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切結書 ··· 143

附 錄 ··· 145

【附錄】托育人員人員專業訓練課程 ··· 147

相 關 規 定 ··· 149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 ··· 151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修正規定 ··· 153

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班次審查及核定作業原則 ··· 166

(13)

壹、目的與依據

一、目的:

為鼓勵勞工參加托育人員職業訓練,以提升照顧服務專業技能,並促 進就業。

二、依據:

(一)衛生福利部 103 年 5 月 19 日社家幼字第 1030600159 號令頒布修 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規定辦理。

( 二 ) 勞 動 部 勞 動 力 發 展 署 108 年 2 月 12 日 勞 動 發 訓 字 第 10805017471 號令修正「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 點」規定辦理(以下簡稱補助要點)。

(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3 年 12 月 10 日發法字第 1032560643 號 函修正「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班次審查及核定作業原則」

(以下簡稱班次審核作業原則)。

貳、辦理單位權責

一、主辦單位:

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負責整體訓練計畫宣導、執行及品 質管控工作,並依公告審查合格訓練單位。

(一)作業手冊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辦理訓練單位與訓練班次之徵求及評審工作。

(三)督導訓練單位執行訓練計畫,並辦理招生文宣審查及相關教務 管理事宜。

(四)審核訓練單位計畫變更申請。

(五)辦理不預告查訪訓練單位、學員上課及教師授課情形查核等事宜。

(六)辦理學員申訴處理與建立處理制度等相關品質管控事宜。

(七)結訓學員就業情形之通報聯繫及統計等事項。

(八)辦理訓練單位訓練經費之撥付及核銷事宜。

(九)其他相關事宜。

二、地方政府:

(一)配合本分署共同審查訓練單位資格及訓練計畫書。

(二)辦理不預告查訪訓練單位。

(14)

(三)核備結訓學員名冊及核發結業證書 三、訓練單位:

指由本分署依公告審查辦理之訓練單位(簡稱訓練單位),負責職業 訓練相關事宜。

(一)規劃訓練計畫及安排訓練事宜。

(二)協助學員訓後就業輔導。

(三)各訓練班次教務、會計、輔導及行政相關配合事項。

參、訓練單位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辦理托育人員職業訓練之訓練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資格如下:

(一)第 1 類:設有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並接受主管 機關委託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二)第 2 類: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含財團法人/社團法 人),並報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辦理者。

註:如訓練單位為上述第 2 類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含財 團/社團法人),需報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辦理後,始得申請本訓 練。惟考量辦訓時效,曾辦理本訓練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 體(含財團/社團法人),得先檢附前一期衛生福利部核准同意公 文,並至遲於開班前3 個工作天補齊同意公文。

二、申請單位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

(一)第 1 類:設有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並接受主管機 關委託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檢附主管機關核准設 立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

(二)第 2 類:辦理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之團體(含財團法人/社團 法人),並報經衛生福利部核准辦理者。檢附主管 機關核准設立或立案證明文件影本及組織章程。衛 生福利部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同意辦理托育人員訓 練之公文。

(15)

肆、訓練地點安排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一、訓練地點安排說明:

(一)訓練場地應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消防安全檢查申報 等相關規定(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且足以容納受訓對象之容 量,利用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

(二)訓練場地非屬自有者,需檢附租借或租用場地訓練期間內有效 租約或同意借用書,或先提出預定辦理場地計畫(須說明場地 適用性與租借可能性)。

(三)未能於審查期間提出合格場地證明者,得先檢附前一期合格場 地證明文件,並於該計畫核定後 10 日內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否 則不得開班。

(四)未能提出訓練期間內有效之場地租約或同意借用書而提出預定 辦理場地計畫者,至遲應於開班前 3 個工作天補正訓練期間內 有效之場地租約或同意借用書,否則不得開班。

二、訓練場地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一)建築物安全檢查文件:

1.由地方政府建管或工務單位所核發在訓練期間有效(申報結果 為查核合格) 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證明憑證」(影 本) ,或「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申報結果通 知書」(影本)。

2.利用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

(二)消防安全檢查文件:

1.a.消防安全設備檢修設備師或設備士簽發在訓練期間有效之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表」、「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 書」、「消防安全設備改善計畫書」(無則免附)及「消防 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受理單」(影本)。

b.簽署上述報告書之設備師或設備士在簽署時有效之執業證 書(影本)。

2.利用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

(三)訓練場地訓練場地屬自有者須出具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謄 本)影本,惟學校之訓練場地屬該訓練單位自有者,免附證

(16)

明;如屬租借,應併同檢附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 意書。訓練單位得依訓練場地租賃證明文件內標註之場地租借 費用編列經費。

伍、訓練單位申請辦訓應檢附文件

訓練單位向本分署申請辦理 111 年度訓練計畫,應檢附以下文件,並於 110 年 12 月 30 日(四)17 時前函送本分署:

一、申請函 (公文範本 1)。

二、資格審查表(附表 12)、資格證明文件一式 1 份(立案證明文件或法 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組織章程影本)。

三、訓練場地:

(一)學(術)科訓練場地審查表(附表 13)。

(二)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及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式 1 份

(利用公、私立學校或政府機關場地辦理者,得免附)。

(三)訓練場地屬自有者須出具土地或建物所有權狀(或謄本)影 本,惟學校之訓練場地屬該訓練單位自有者,免附證明;如屬 租借,應併同檢附訓練期間有效之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

四、訓練計畫書一式 7 份,含附表 1~11 及其他足以顯示具備承接本訓練 計畫之資源、能力與經驗及辦理就業輔導措施等相關證明文件(如通 過 TTQS 評核文件之影本),製作內容如本作業手冊訓練計畫書撰寫內容 及製作規定。

陸、班次審查及核定原則

一、本分署依補助及班次審核作業原則規定,針對各訓練單位之資格、研 提之訓練班次,先進行書面審查,資格不符者,不予通過;資料不齊 者,通知訓練單位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不予通過。

送件後除下列文件得於補正期間受理補正,其餘文件不受理補正:

(一)單位資格證明文件。

(二)訓練場地建築物安全檢查文件。

(三)訓練場地消防安全檢查文件。

(17)

(四)訓練場地自有、借用、租賃之證明。

二、審查小組依本署所訂「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計畫書審查表」,

針對組織和財務健全性、訓練課程、訓練場所及師資規劃、經費編列 之合理性、訓練單位之行政管理與執行能力及就業輔導等項目,進行 實質審查,評定各訓練班次序位。

(一) 審查小組依計畫書審查表所列審查項目、內容、配分審查,審 查評分以 100 分為滿分,總平均 70 分(含)以上者為合格分數。

出席審查委員審查評定分數過半數(含)均低於 70 分者不得 做為補助之對象。

(二)分署總計各審查委員之審查評定序位結果,序位總和最低者,為 序位第一名,次低者,為序位第二名,餘依此類推,若遇 2 個

(含)以上訓練班次總序位和相同者,則以審查項目「行政管理 與執行能力」合計分數較高者優先;若分數相同,再依審查項目

「就業輔導」合計分數較高者優先;若分數仍相同者,抽籤決定 之。

(三)分署於編列之地方政府預算額度內,依據審查小組之審查評定 序位結果核定班次;遇同一訓練單位申辦多個訓練班次時,分 署得考量區域資源分配,及訓練單位於各訓練班次間整體規劃 之妥適性(如招生來源、開班期程),進行核班額度之調整。

(四)分署依前點核配各訓練班次之訓練經費額度後,如有賸餘經 費,得再依序位之順位,依序進行調增訓練經費額度。

三、本分署審查通過之訓練班次,應送經訓練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核准後,

由本分署核定公告通過之訓練單位及班次。

四、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及分署之托育人員職業訓練作業手冊確實執 行,不得將部分或全部轉由其他單位辦理,亦不得代其他單位辦理部 分或全部訓練課程。

(18)

柒、執行時程及經費、班數及人數分配規劃

一、計畫執行時程

(一)訓練期限:至111 年 11 月 30 日止。

(二)就業輔導追蹤期限:至112 年 3 月 31 日止。

二、辦理訓練區域

本計畫辦理之訓練區域為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及澎湖縣。

三、訓練區域經費、班數及人數分配規劃

(一)111 年度公告各縣市分配預算數、辦理班數及人數一覽表

區域 預算數(元) 訓練類型 預訓班數 預訓人數

高雄市 5,544,000 職前、在職 11 440 屏東縣 2,646,000 職前、在職 7 210 台東縣 408,000 職前、在職 1 30 澎湖縣 612,000 職前、在職 1 45 總計 9,210,000 20 725

備註

1.課程編列費用以各區域個人訓練單價編列,各區域每班人 數範圍限定:高雄市 30~40 人、屏東縣 30 人、澎湖縣 30~45 人、台東縣 30 人。

2.預計辦理班次隨人數增減。

備註:111 年度各區域訓練班數預計規劃如上,如經審查委員會審查初 步核定結果,所核定班次之總預訓人數未達本計畫預算人數需 求,而需再增加核定班次時,所增加訓練班數之縣市及順位,

則按高雄市、屏東縣、臺東縣、澎湖縣順位,及班級核定序位 辦理增補事宜。

(19)

(二)課程時數及個人單價計算一覽表

(三)區域班次分配順序

本分署依「班次審查及核定原則」核配各地區訓練班次,如有 賸餘,按下表「訓練區域順序表」併入之順序,依序進行調增 訓練班次 (訓練單位申請辦訓區域別以辦訓地點為原則)。

(四)為減少因核班作業縮短開班執行期程及有效利用本計畫執行期 程,本分署將於發生停班狀況發生時,另通知備取班次訓練單 位遞補備取班次,並請備取班次配合調整訓練期程。

縣市別 課程總時數

個人訓練費用單價/元

高雄市 屏東縣 臺東縣 澎湖縣

128 小時 11,000 11,000 12,000 12,000 129 小時~148 小時 每增加1 小時課程,個人訓練單價得增加 80 元 得另安排職場實習時數,上限

12 時

依職場實習指導費報價原則,編列班次職場實 習指導費用

1. 請依個人單價計算經費明細表細項。

2. 考量台東縣及澎湖縣區域偏遠,師資聘請不易,個人訓練單價以 12,000 元 為單價基準。

3. 若編列總課程時數達 148 小時,高雄市及屏東縣個人訓練單價至高得編列 12,600 元;台東縣及澎湖縣個人訓練單價至高得編列 13,600 元(以上職場 實習得另附加時數及經費)。

訓練區域順序表

班數併入順序

訓練區域 順序一 順序二 順序三

高雄地區 屏東地區 澎湖地區 台東地區 屏東地區 高雄地區 澎湖地區 台東地區 台東地區 高雄地區 屏東地區 澎湖地區 澎湖地區 高雄地區 屏東地區 台東地區

(20)

捌、訓練課程規劃

一、說明:

托育人員訓練之課程內容、時數、參訓人員資格、師資條件、訓練成 績考核及結業證書核發等事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 練實施計畫之規定辦理。

二、訓練課程規劃:

(一)訓練單位申請辦理本計畫訓練課程,依衛生福利部令頒之「兒 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訓練實施計畫」托育人員課程專業 人員訓練核心課程如【表 1】及各地方政府規劃之訓練課程時 數安排訓練課程,課程時數如【表 2】:

表1、托育人員課程專業人員訓練核心課程(7 學分;128 小時)

課程名稱 學分 課程內容

兒童及少年福利 與權益保障相關 法規導論

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意涵、社區保母系統等相關政策、兒童人權 與保護、兒童教育及照顧相關福利服務法規、福利措施與資源運 用的介紹、兒童福利與權益保障的趨勢與未來展望及就業市場趨 勢分析(2 小時以上)。

嬰幼兒發展 一

嬰幼兒發展的分期與各期特徵,嬰幼兒身體、語言、情緒、遊 戲、社會行為、認知、性與性別發展概念與影響因素,嬰幼兒

「氣質」之介紹與相對應的照顧與保育,嬰幼兒發展評估與量表 之使用、發展遲緩兒童認識及性別平等觀念。

親職教育與社會 資源運用 一

父母的角色、教養態度與方法,家庭支持與親職的社會資源與運 用。保母與嬰幼兒父母及與嬰幼兒溝通之技巧、保母與嬰幼兒父 母關係之建立與維持、書寫保育日誌的意義與技巧、合作備忘錄 事宜、不同家庭型態的親職教育。

托育服務概論及 專業倫理 一

托育服務之起源與主要內容、工作的重點、原則。各類教保工作 的意義與內容、保母工作之意義、內容。優良保母的特質、保母 工作相關法規的認識、保母工作倫理、倫理兩難情境探討。

嬰幼兒照護技術 一 嬰幼兒的生活照顧(餵食、清潔、沐浴等)之實習或模擬練習,

保母術科考試講習。

嬰幼兒環境規劃 及活動設計 一

嬰幼兒生活規劃:嬰幼兒的生活規律與環境規劃(餵食、清潔、

休息、遊戲等之規劃)、托育環境的安全與評估、家庭與社區資源 的介紹與運用、家庭與托嬰中心的環境對嬰幼兒的身心的影響。

托育環境的規劃與布置:動線考慮、工作便利、安全性。嬰幼兒 年/月齡各階段發展的遊戲與活動設計、適性玩具的選擇與應用。

嬰幼兒環境規劃及活動設計應加入性別平等觀念。

嬰幼兒健康照護 一 嬰幼兒的營養與膳食設計、嬰幼兒的常見疾病、用藥常識、預防接 種、照顧病童的技巧、事故傷害的預防、急救處理與操作實務。

求職技巧 求職技巧課程(2 小時)

備註:修畢托育人員專業訓練課程需通過保母人員技術士技能檢定方可取得技術士證。

(21)

表 2、訓練課程時數規劃

縣市別 核心課程時數

高雄市政府 128 小時;7 學分 屏東縣政府 128 小時;7 學分 台東縣政府 128 小時;7 學分 澎湖縣政府 128 小時;7 學分

(二)各訓練班次內容應納入:

1.至少 3 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並得視需要納入勞動法令、生涯 輔導、職業道德與職場工作倫理、人際溝通技巧、認識及預防 傳染病等課程或活動。

2.「就業市場分析」納入「兒童福利與權益保障的趨勢與未來展 望」課程,並標示「兒童福利與權益保障的趨勢與未來展望及 就業市場趨勢分析」2 小時。

3.應納入 2 小時「求職技巧」課程。

(三)培訓單位可依實際需求自行調整增加學術科時數,最多可增加 20 小時(即總時數 148 小時)。

(四)訓練班次之術科課程比例應佔訓練總時數(不含職場實習課程 時數)25%以上。

(五)每日訓練時數以不超過 8 小時為原則,且不得安排於晚間 10 時 至翌日 7 時進行。

(六)訓練單位申請辦訓之課程安排,未依前述訓練需求規劃辦理 時,則不予審查。

(七)訓練單位聘用師資如屬現職公務員者,應依公務員服務法及行 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中公務人員兼職(課)

規定辦理。

(22)

玖、經費編列原則

一、訓練單位於提訓練計畫時,應依訓練班次之施訓規劃及實施內涵之需 要編列訓練經費。訓練班次經費編列,經本分署認有未盡合宜者,得 請訓練單位調整。另提送之訓練計畫經費合理性納為審查項目之一,

佔權重 20%。

二、規劃訓練班次人數規定:

(一)訓練人數:

各班次招生訓練人數應視各區域規定以 30 至 45 人辦理規劃。

(二)訓練對象人數比例:

訓練班次為職前班者,訓練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若失業者民 眾招生人數不足時,每班得招收在職者,惟招收人數之比例以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為原則。如超出比例需函請本分署同意放寬 比例人數。訓練班次為在職班者,亦同。

三、訓練單位報價項目與標準之規範說明:

開放報價項目得依各該訓練班次之規劃與實施內涵需要編列,部分項 目得參考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第六條第一款 所列項目編列(包括材料費、教材費、學雜費、場地費、宣導費、教 師交通費、行政作業費、設備維護費等項)。相關經費編列原則如 下:

(一)指定報價項目與計價標準 1、鐘點費:

(1) 師資鐘點費每小時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元為原則;訓練 單位規劃特定課程,需運用特殊外聘專業師資授課者,得於 一千元至二千元間,依實際需要編列,並應提出完整書面資 料,具體說明該課程與所配置師資之特殊性、編列之合理性 及必要性等,以供審查。

(2) 招生人數達二十六人(含)以上之訓練班次,術科得視實際需 要,安排一位助教協助教學,其鐘點費標準以每小時五百元 編列。

(23)

(3)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師資、助教鐘點 費得額外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定講座 鐘點費支給表之規定,內聘講座鐘點費以一千元為限、外聘 講座鐘點費以二千元為限;協助教學之助教,其鐘點費按同 一課程講座鐘點費減半支給為限。

(4)爲維護訓練品質,鐘點費採固定成本,訓練單位辦理經費結 銷時,應檢附每位師資(含助教)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

(5)師資條件:

A.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大專校院 相關科系所講師以上資格者。

B.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學位學程、科之大學以上 畢業,且具實務工作經驗 3 年以上者。

C.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 5 年以上者(限實習、照顧技 巧實務課程)。

(6)講師資格需檢具相關之證明文件:

講 師

項次 資 格 應檢具證明文件

1

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學 位學程、科之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 講師以上資格者。

(1)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大專校院相 關科系講師以上之資格證明。

(2)教育部審定合格教(講)師以 上證書影本。

2

與授課主題相關學院、系、所、學 位學程、科之大學以上畢業,且具 實務工作經驗 3 年以上者。

(1)學歷證明影本。

(2)相關服務工作證明影本(由服 務單位開立,須加蓋單位及負 責人章,並註明職稱或工作內 容及服務年資等)

3 與授課主題相關之實務經驗 5 年以 上者。

相關服務工作證明影本(由服務單 位開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章,

並註明職稱或工作內容及服務年資 等)

(24)

(6)助教資格需檢具相關之證明文件:

助 教

項次 資 格 應檢具證明文件

1

大專學歷以上畢業,持有與該 班次職類群相關之證照、或擔 任相關技術工作累計達 2 年以 上者。

(1)學歷證明影本。

(2)以下文件請擇一檢附:

a.相關證照影本。

b.相關服務工作證明影本(由服務 單位開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 章,並註明職稱或工作內容及服務 年資等)

2

大專學歷以上相關科系畢業,

並任職與課程相關之專業領域 行業 1 年以上者。

(1)學歷證明影本。

(2)相關服務工作證明影本(由服務 單位開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 章,並註明職稱或工作內容及服務 年資等)

3

高中職畢業,持有與該班次職 類群相關之證照、或擔任相關 技術工作累計達 3 年以上者。

(1)學歷證明影本。

(2)相關服務工作證明影本(由服務 單位開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 章,並註明職稱或工作內容及服務 年資等)

4 具特殊專業技藝者(師傅),並 從事該行業累積達 3 年以上。

檢具下列資料(至少一項)

(1)、曾獲特殊獎項證明影本。

(2)、相關服務工作證明影本(由服務 單位開立,須加蓋單位及負責人 章,並註明職稱或工作內容及服 務年資等)

5

未符合上述規定者,請檢具其 他足以擔任助教資格之相關證 明文件,經審查核可者,始得 納入師資名冊。

其他足以說明具擔任助教師資之證明文 件影本。

(25)

2.勞保費:

(1)依據勞工保險局公告之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下限月投保薪資 申報之勞工保險費(含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及勞工保險 職業災害保險費)標準編列,參訓學員應一律參加勞工保 險。

(2)倘參訓學員參加職業訓練期間如因相關規定未能投保勞工保 險普通事故保險及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者,訓練單位應為 其投保新臺幣二百萬元(含)以上之平安意外保險(含二十萬 元(含)以上之意外醫療)。

(3)已參加農民健康保險者,得選擇參加勞工保險,並退保農民 健康保險,或繼續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同時參加勞工保險職 業災害保險(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95 年 6 月 15 日勞保 3 字第 0950029626 號令函辦理)。

(4)月投保薪資新台幣 1 萬 3,500 元之應繳勞工保險費含勞工保 險普通事故保險費新台幣 1,276 元/月,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 險費新台幣 15 元/月,故每月應繳保費以新台幣 1,291 元/月 估算。

(5)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8 年 2 月 12 日勞職訓字第 10805017471 號令修正「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 點」第二十條之規定(略以):「訓練單位應依各分署核定 之個人訓練單價計算學員補助費用…」規定採核定個人訓練 單價計算學員補助費用,惟訓練單位若未依訓練期程為參訓 學員加保或因其他情事未加保,則以未加保天數計算應繳回 未加保或減扣之勞保費用。

(6)原則上以各班開結訓日為加退保日,並依其起迄日數估列保 險費用﹝保險費依實際投保日數估算,或至勞動部勞工保險 局全球資訊網首頁/網路快速服務/保險費/給付金額試算/勞 保、就保個人保險費試算

http://www.bli.gov.tw/cal/fee.aspx﹞。

(二)開放報價項目

1.學雜費:每人每小時 12 元為標準編列(支用於講義及書籍 費、印刷裝訂費、文具紙張費等)。

(26)

2.材料費:支用參訓學員課程所需之材料用品﹝不得用於設備 費﹞,以各班次每人 2000 元以內編列。(附表 6)

3.行政管理費:

(1)依各班次「學雜費、材料費、鐘點費」3 項費用實際核定 額度總額之 10%(上限)編列。

(2)支用於申請單位之事務費、分攤水電費及因執行本計畫案 致額外負擔單位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等與執行訓練計畫 有關之行政管理費用。

4.場地費:按班次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編列金額不得超過 2500 元,每日最多編列上午、下午各一場次,每 班次最高編列 5 萬元。(應於計劃書內檢附場地租 用證明及租金金額)

5.宣導費:按每班次最高 2 萬元編列。

6.設備維護費:按每人術科時數每小時最高 3 元編列。

7.職場實習指導費:

a、訓練單位依照顧服務職類班次特性,安排至實習訓練場所 實習,提供專人進行教學者,實習期間一名實習指導老師 最多可指導十五名學員,一班次最多可聘請三名老師,依 預定招生學員人數計算師資人數,每位老師按每小時一千 元編列,核實支付。

b、訓練單位於原住民族地區及離島開班者,其前目職場實習 指導費得額外加二成編列地域加給,但不得超過行政院訂 定講座鐘點費支給表之規定。

8.購買價格之核定:

(1)如編列「材料費」項目,應檢附材料明細表;結案時應檢附 每位學員簽名之領料確認單併同辦理核銷(附件 19)。

(2)個人訓練經費單價經核定後,實際訓練人數如低於預定報到 人數,仍依原核定單價計費,訓練單位不得申請重新計價,

且訓練單位仍應提供原訓練計畫所承諾之同等服務組合,不 得縮減。惟實際開訓人數未達 26 人者,助教費用應予減 列,訓練單位無需提供助教協助教學。另為維護訓練品質,

師資費用採固定成本,因故更換師資,訓練單位應提供與原 計畫同等級師資。訓練單位辦理經費結銷時,應檢附每位師 資(含助教)簽名之鐘點費印領清冊(附件 20-1、20-2)。

(27)

拾、訓練計畫書製作

一、訓練計畫書格式:以 A4 紙張直式橫書繕打,並依規定表件格式及順 序撰寫內容裝訂,請於各頁下端加註頁碼並雙面印刷。

二、訓練計畫書表件:

訓練計畫書請以班為單位,計畫內容請依下列附表順序裝訂:

1.【附表 1】訓練計畫書封面 2.【附表 2】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3.【附表 3】訓練計畫明細表 4.【附表 4】訓練經費明細表 5.【附表 5】主要材料表

6.【附表 6-1】學科課程表、【附表 6-2】術科課程表

7.【附表 7-1】訓練師資、助教名冊、【附表 7-2】訓練師資、助教簡 歷表、【附表 7-3】訓練師資、助教證明文件

8.【附表 8-1】訓練場地及設備資料表、【附表 8-2】教學環境資料表 (學科)、【附表 8-3】教學環境資料表(術科)

9.【附表 9】計畫主持人簡歷表 10.【附表 10】就業輔導計畫表 11.【附表 11】品質管控計畫表

12.若有編列場地費,則需檢附場地租約及租金證明。

13.其他足以顯示具備承接本訓練計畫之資源、能力與經驗及辦理就業 輔導措施等相關證明文件(如 TTQS 證書)。

三、份數:

(1)於公告受理階段,訓練單位就每一訓練班別需製作訓練計畫書 1 式 7 份。

(2)於受理修正計畫階段,訓練單位就每一訓練班別需製作訓練計畫 書 1 式 3 份(需膠裝)。

(28)

拾壹、行政作業相關規範

一、補助對象及補助標準

(一)本計畫補助對象之年齡及資格規定如下,並以開訓日為基準 日:

1.參加托育人員訓練者,應年滿 20 歲。

2.補助對象為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及具就業保險、勞工保 險(含漁民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 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具本國籍。

(2)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 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3)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 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或取得居留身分之泰 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 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 司之董事)未加保勞工保險者不得參訓;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身 分之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以失業者身分 參訓。

(二)補助標準:

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書之參訓學員具有下列身分之 ㄧ,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依核定訓練費用全額補助:

1.失業者或在職者皆適用:

(1)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特定對象(包括: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二、中高齡者。三、身心障礙 者。四、原住民。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 能力者。六、二度就業婦女。七、家庭暴力被害人。

八、更生受保護人。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 要者)。但長期失業者除外。

(2)因犯罪被害者。

(3)逾 65 歲者。

2.僅失業者適用: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失業者(包含非自願或自願離職失業

(29)

者)。

(2)長期失業者。

(3)外籍及大陸地區配偶之失業者。

(4)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失業者。

(5)無戶籍國民之失業者。

(6)無國籍人民之失業者。

(7)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8)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失業勞工。

(9)其他經地方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 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之失業者。

(10)為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

3.參訓學員經成績考核及格而取得結業證(明)書,但非屬前項 所列對象身分者,依核定訓練費用補助百分之八十,其餘百 分之二十由學員自行負擔。

4.參訓學員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而未取得結業證(明)書者,

依前二項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二分之一。

5.參訓學員如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者 身分,應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參訓。

6.在職勞工參加本要點之補助金額,納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產 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三)參加本職業訓練期間,接受政府訓練經費補助者,不得同時申 領本要點之補助。即以待業者身分參加本職訓課程者,不得於 參訓期間參加其他職業訓練課程;但在職勞工於參加本計畫訓 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性失業情事者,不在此限。另,在職 勞工身分參訓者得於參訓期間參加與本訓練課程不同時段之產 業人才投資方案計畫課程。

(四)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不得申領訓練費用補助。

(五)訓練單位應詳加查核參訓學員之身分資格,經查獲學員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分署應不予支付已查獲學員人數之個人訓練單價:

1、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供他人參訓或代他人參訓。

2、為自己或他人以偽造文書或不實資料參加訓練或申領補助。

3、參訓期間實際到課情形與簽名內容不符、代他人或請他人代 為簽名。

4、其他未符合本要點規定並經分署認定情節重大。

(30)

二、學員身分查驗(收繳)文件規範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失業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 事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 業訓練。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影本。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就 業 保 險 法 施 行 前 及 施 行 後 之 身 分 適 用 認 定 ,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6 條 第 1 、 2 項 規 定 辦理。

二 獨力負擔家 計者

一、資格條件:

(一)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 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6個月以上未尋 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 府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 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

疾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 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 力證明文件影本:

1.在學證明指25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 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

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 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2.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 診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失業者及在職 者皆適用

三 中高齡者 一、資格條件:年滿45歲至65歲間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失業者及在 職者皆適用 四 身心障礙者

一、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影本。

失 業 者 及 在 職者皆適用

原住民

一、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失 業 者 及 在 職者皆適用

(31)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 中有工作能 力者

一、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 收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失 業 者 及 在 職者皆適用

長期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 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 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開訓前1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 文件。

八 二度就業婦 女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1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 具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 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 證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 明;親屬範圍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喪假喪亡對 象)。

(三)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 務證明(載明離職日)。

(四)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

九 家庭暴力被 害人

一、資格條件:家庭暴力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 文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 本。

3.判決書影本。

失 業 者 及 在 職者皆適用

十 更生受保護

一、資格條件:更生受保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出監證明或其他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失 業 者 及 在 職者皆適用

新住民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第 1項第3款規定之新住民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32)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性侵害被害

一、資格條件:性侵害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 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 本。

3.判決書影本。

跨國(境)人 口販運被害 人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 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影本。

無戶籍國民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取得 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 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無國籍人民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 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 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 定取得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因犯罪被害

一、資格條件:符合下列資格,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6年內 報名參訓者: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 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 分證明書正本。

失 業 者 及 在 職者皆適用

因重大災害 受災之失業

一、資格條件:依勞動部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計畫 認定之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重大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重大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受貿易自由 化影響失業

一、資格條件:符合充電起飛計畫第6點第1項第2款規定之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3)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二)屬適用本對象資格條件之勞工相關證明文件(可由系統

勾稽者免繳)。

其他經直轄 市、縣(市) 政府或其委 託計畫之社 工人員訪視 評估確有經 濟困難,且 有就業意願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 工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本 項 適 用 對 象 包 含 高 風 險 家 庭 成 員 及 遊 民 等 失 業者。

年滿65歲以 上者

一、資格條件:年滿65歲以上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失 業 者 及 在 職者皆適用 適 用 對 象 為 逾 中 高 齡 定 義 之 年 齡 者。

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自願 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曾取得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之自願離 職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 證影本。

就 業 保 險 法 施 行 前 及 施 行 後 之 身 分 適 用 認 定 , 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 6 條 第 1 、 2 項 規 定 辦理。

其他經中央 勞政主管機 關認為有必 要者。

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依規定辦理。

※ 具備上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 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 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34)

三、勞保證號代表意義

開頭(2 碼) 投保身分

01(工) 受雇於雇用勞工 5 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農場、牧 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02(職) 無一定僱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03(漁) 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 漁會之甲類會員。

04 依法不得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員工 05(商) 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07(自)

自願加保(1、受僱於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各 業之員工、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 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未請領老年給付,

於滿 60 歲後再從事工作者、以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年逾 60 歲以往無參加勞工保險紀錄,但已領取其他社會保險養老 給付之退休人員,再受僱工作,得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08(新) 受僱於僱用 5 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

工。

09(訓) 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35)

三、學員收退費規範

(一)收費:

1、訓練單位應先依規定審查報名學員之補助資格,向學員收費 之方式原則上採全額收費(指該班次核定訓練費用為限),

不得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如有部分訓練單位非 採取上開方式,則應自行承擔學員中途退訓等相關風險。訓 練單位未能如期開班者,或因訓練單位未落實參訓學員資格 審查,致有學員不符補助資格而退訓者,應全數退還學員已 繳交之費用。

2、訓練費用之補助對象為學員個人,故結訓後訓練單位應將訓 練費用補助轉發受訓學員。

(二)退費:參訓學員已繳納訓練費用,但因個人因素辦理退訓者,

訓練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1、開訓前辦理退訓者,最多得收取核定訓練費用百分之五,餘 額退還學員。

2、已開訓但未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訓練單位應退還核定 訓練費用百分之五十。

3、已逾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拾貳、訓練計畫執行

一、辦理招生

(一)訓練單位完成與本分署委訓班次簽約後,應將辦理之訓練班次登錄 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職前訓練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 ITS 系統),並應印妥招訓簡章。

(二)訓練單位為招訓宣導之文宣應由分署統一規範(附件 3),且應符 合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且招訓簡章之文宣併同訓練計畫送 分署審核後,始得刊登,並應載明授權招訓字號以及經費來源為勞 動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

(三)訓練單位不得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含所屬分署)及本分署名義 對外招生宣導或有相關不當行銷行為。

(四)各班次招生訓練人數應依公告區域規定以 30 人至 45 人規劃辦理,

最低開班人數須達原訂招訓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前項最低開班

(36)

人數之認定,以開訓當日為基準日;未於所定開訓當日報到截止時 間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原住民及離島地區一覽表

縣市別 原住民地區(55個鄉、鎮、市)

(※註)

數量

新北市 烏來區 1

桃園市 復興區 1

新竹縣 五峰鄉、尖石鄉、關西鎮 3

苗栗縣 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 3

臺中市 和平區 1

南投縣 仁愛鄉、信義鄉、魚池鄉 3

嘉義縣 阿里山鄉 1

高雄市 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 3

屏東縣 三地門鄉、霧台鄉、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

獅子鄉、牡丹鄉、滿州鄉 9

宜蘭縣 大同鄉、南澳鄉 2

花蓮縣 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花蓮市、吉安鄉、新城鄉、

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豐濱鄉、瑞穗鄉、玉里鎮、富里鄉 13 臺東縣

海端鄉、延平鄉、金峰鄉、達仁鄉、蘭嶼鄉、臺東市、

卑南鄉、大武鄉、太麻里鄉、東河鄉、鹿野鄉、池上鄉、

成功鎮、關山鎮、長濱鄉

15

縣市別 離島地區(18個鄉、鎮、市) 數量

屏東縣 琉球鄉 1

臺東縣 綠島鄉 1

澎湖縣 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 6 金門縣 金城鎮、金寧鄉、金沙鎮、烈嶼鄉、金湖鎮、烏坵鄉 6

連江縣 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4

※註:「原住民地區」係指行政院91年4月16日院臺疆字第0910017300號函同意核定之55個鄉 (鎮、市)。

(五)訓練班次為職前班者,訓練對象以失業者為優先。若因失業者招生 人數不滿,得招收在職者,但其比率以不逾招生人數百分之十五為 原則。

(六)訓練班次為在職班者,以在職者為訓練對象;若因在職者招生人數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0004838 號函下達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中市教特字第 1010077865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14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025291 號函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中市教幼字第 1020100764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4 年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勞特字第 106300125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發特字第 1083001675 號函修正第六點附件四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勞職特字第 0960501957 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日勞職特字第 0970503244 號令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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