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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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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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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 應考須知

※特別注意事項:

1.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無紙化」方式辦理,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開放時間為

105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零時起至 105 年 6 月 6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

,網路報名須上傳照片電子檔,請事先 備妥 JPG 檔案,憑以報名,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請詳閱本須知第 1 頁。

2.本考試申論式試卷實施線上閱卷作業,相關規定請詳閱本須知第 20 頁及附件 13。

3.應考人須自行選定考區、等別、類科應試,一經選定後即不得 要求更改,請慎重考慮。

4.應考人報名本項考試,經考選部審查須補繳或補正費件者,依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規定,得以電 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並 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

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 機關之通知。應考人接獲考選部特種考試司以簡訊或電子郵件

等電子送達方式或發函補件通知,應於限定之期日內補齊,逾 時仍未補齊費件者,逕予退件。

5.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 考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 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 各種考試。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5 月

http://www.moex.gov.tw/

(2)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應考人注意事項簡表

年 月 日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5 5 27 五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報名程序 3.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報名費退費規定

1.各等別、類科及暫 定需用名額表 2.應考資格表

3.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4.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5.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6.各業務主管機關之

聯絡地址及電話 7.國家考試網路報名

資訊系統調整照片 操作說明

1.一律網 路報名 2. 分 設

臺 北 南 投 屏 東 花 蓮 臺東 5 105 6 6 一 考區

報名截止

(系統受理報名至下午 5 時止)

105 6 7 二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 期(系統提示須紙本 寄件者)

符 合 「 網 路 無 紙 化 報 名」要件之應考人,無 須寄送報名表件。

「 網 路 報 名 紙 本 寄 件」之應考人請至國 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列印報名表件,

並於 105 年 6 月 7 日 前 ( 含 當日 , 郵 戳 為 憑 ) , 掛號 郵 寄 至 考 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 科。

以郵戳 為憑

105 8 19 五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如於 8 月 26 日尚未 收到入場證,請電洽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 司第一科。

試區試場 分布略圖 將於考試 舉行前一 日公告

105 9 3

4

舉行考試

三等:9/3~9/4 四等:9/3~9/4 五等:9/3

1.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 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3.線上閱卷申論試試卷作

答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三等日程表 2.四等日程表 3.五等日程表

105 9 5 一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考畢試題(含測驗式試 題答案)

105 9 5

9

受理試題疑義

(系統受理申請至 9 月 9 日下午 5 時止)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一律網路申請

本考試全 部筆試完 畢之次日 起 5 日內

105 11 1

1.預定榜示日期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

1.實際日期需視本考試 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 定。

2.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之應考人,請 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 選部查詢。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配訓練及轉調限

制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

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5.行動電話預約查詢

榜示結果簡訊服務 作業說明

105 11 2

11

受理複查成績

(系統受理申請至 11 月 11 日下午 5 時止)

複查成績說明 一律網路申請

榜示之次 日起 10 日內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3)

目 錄 頁次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 1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 3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 4

參、應考資格 ··· 4

肆、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5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10

陸、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11

柒、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 11

捌、體格檢查 ··· 11

玖、各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 12

拾、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 12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 14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 14

參、任用有關規定 ··· 18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9

伍、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 20

陸、試題疑義 ··· 22

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 23

捌、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26

玖、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30

拾、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30

拾壹、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31

拾貳、常見 Q&A··· 31

附件 附件 1:各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 35

附件 2: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37

附件 3:四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 40

附件 4: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3

附件 5: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5

附件 6: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7

附件 7: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48

附件 8: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 51

附件 9: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 ··· 52

附件 10: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55

附件 11: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56

附件 12: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調整照片操作說明··· 60

附件 13:線上閱卷作答方式及用筆示範說明 ··· 75

(4)

※網路報名無紙化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 本考試得視需要規定應考人無須繳交身分證件或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為 查驗應考人之應考資格,本考試依應考人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考 資格,透過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料實施檢核。

※ 應考人須上傳照片電子檔(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請勿上傳一般生 活照片),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 案(檔案大小須為 1.0MB(1,024KB)以下),憑以報名。另完成繳費 後,繳費證明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

※ 同意配合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各級學校名單及畢業起始年度等,公布 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得進入網路報名主站(或分站)/國家 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始報名/學歷查驗學校查詢項下查詢。

※ 網路報名程序,請詳見本須知第 48 頁附件 7「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報名程序」,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日前(105 年 6 月 6 日下午 5 時止),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 應考人報名本項考試,經考選部審查須補繳或補正費件者,依「國家 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規定,得以電傳文件、傳 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 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 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應考人接獲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電子送達方式或發函補件通知,應於 限定之期日內補齊,逾時仍未補齊費件者,逕予退件。

◎本考試網路報名方式分為二種:

一、網路無紙化報名(一般件):指應考人所填具個人基本資料及所具應 考資格等,透過與戶役政機關及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協助查驗應 考人畢(結)業學歷資格(含應屆畢(結)業生)。應考人得免繳部分證 明文件(包括免繳報名履歷表、身分證件或學歷證明文件等書面資 料),惟如查驗結果有疑義時,考選部將另行通知,請應考人繳交學 歷等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供審查,應考人如不繳驗,損及應考 權益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二、網路報名紙本寄件(特殊件):指應考人所填具之個人基本資料及所 具應考資格等,無法透過與戶役政機關或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進 行檢核,或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則系統將提示須以「網路報名紙本寄 件」方式辦理。應考人除繳交報名履歷表外,另須繳驗其他相關證明

(5)

文件:

(一)所填具學歷無法透過與各級學校之資訊交換平台檢核者(包括無 法配合進行學歷資料檢核之學校或應考人畢業年度未於該校提供 查驗之畢業起始年度內等)

須依應考資格繳驗畢業證書影本或暫准報名申請表(黏貼學生證 正、背面影本)。

(二)以高等、普通、初等考試或相當高等、普通、初等考試之特種考 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之資格報考者

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三)以檢定考試及格之資格報考者 須繳驗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四)以國外學歷報考者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或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 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五)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

報考三等考試須繳驗退伍證明文件,中尉任官令、曾任中尉以 上三年之軍職年資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報考四等考試須繳驗 退伍證明文件,中士任官令、曾任中士以上三年之軍職年資等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六)身心障礙者或申請特殊照護措施者

須繳驗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特殊照護措施申請表、申請 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等。

(七)姓名有罕見字者

須繳驗國民身分證影本及罕見字申請書。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經系統畫面提示訊息為符合「網路報名無紙化」

要件之應考人,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 費網)繳費,即完成報名,無須寄送報名表件,惟本部經審查後得視需 要請應考人繳交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未依規定完成繳費,網路報名視為 無效。如經系統提示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除自行下載繳 費單或以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外,另需繳驗報名履歷 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並請於 105 年 6 月 7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 掛號寄出,始完成報名;未依規定寄送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繳費證明一律請自行妥善留存,無須附繳)

(6)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105 年 5 月 27 日起至 6 月 6 日 下午 5 時止。

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如符合「網 路無紙化報名」要件之應考人,無 須寄送報名表件;如系統提示為

「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

務請於 105 年 6 月 7 日前(含當 日,郵戳為憑),掛號郵寄報名表 件並繳交報名費,始完成報名程 序,逾期不予受理。

2 寄發入場

預定 105 年 8 月 19 日寄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依據應考人網路報名資料郵簡 方式列印及寄發,請應考人填寫 個人報名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 8 月 26 日後尚未收 到,請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 寄,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可 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 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 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 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 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3 考試 105 年 9 月 3 日(星期六) 至 9 月 4 日(星期日)

考試日程表見附件 4、附件 5、附

件 6,第 43-47 頁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

105 年 9 月 5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 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 為:http://www.moex.gov.tw 5 提出試題

疑義

105 年 9 月 5 日至 9 月 9 日 下午 5 時止,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 陸項:試題疑義第 22 頁。

6 榜示 預定 105 年 11 月 1 日 實際榜示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於 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各節

特別注意事項

(7)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知書 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 電洽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自民國 105 年 11 月 2 日起 至 11 月 11 日下午 5 時止,

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柒 項:榜示及複查成績,第 23 頁。

貳、考試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各等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第 35-36 頁);職缺所 在機關及工作內容一覽表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

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 名額。

三、各類科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以決 定。各錄取分發區之類科需用名額職缺所在機關係屬分發機關列管業務,

筆試錄取人員於榜示後,統一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負責分發作業,應考人對 於職缺所在機關如有疑義,請逕向該會洽詢。

四、因應行政院組織調整,有關行政院所屬機關(構)考試職缺之實際任用 機關、工作地點及內容,以分發機關辦理分配作業時為準,且該職缺分 配後亦可能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移撥至他機關。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具有原住民身分,年滿 18 歲者(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止,

即民國 87 年 9 月 2 日以前出生者),得應本考試五等考試;並具有附件 2 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並具有附件 3 所列資格者,得應 本考試四等考試。

二、蘭嶼錄取分發區應考人以雅美族或現設臺東縣籍或曾設籍該縣連續滿五 年以上者,始得報考。

三、前項原住民身分之認定,依照「原住民身分法」之規定辦理。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 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 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8)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 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六、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 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 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 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 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七、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 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 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 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7 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 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105 年 5 月 27 日起至 105 年 6 月 6 日下午 5 時止,紙

(9)

本收件截止日期至 105 年 6 月 7 日 (郵戳為憑)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 律 採 網 路 報 名 , 請 以 電 腦 登 入 考 選 部 全 球 資 訊 網 , 網 址 為 :

http://www.moex.gov.tw,點選網路報名主站或分站,即可進入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入口網站;或以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主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分站)直接進行報名,登錄報 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閱讀並備妥照片電子檔。報名程序請見

附件 7「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方式分為二種

(一)符合「網路報名無紙化」要件之應考人,僅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 網路信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繳費完成入帳無誤即完成 報名,無須寄送報名表件;惟如未依規定完成繳費,網路報名視為 無效。

(二)符合「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如應考資格無法檢核、姓名 有罕見字及申請特別照護措施者,除須自行下載繳費單或以網路信 用卡、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外,務必下載報名書表,並附繳相 關證明文件,於 105 年 6 月 7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郵 寄至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收,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未依規定寄送報名表件,網 路報名視為無效。

三、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三等考試新臺幣 700 元、四等考試新臺幣 650 元、五等考 試新臺幣 400 元;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 透過郵局、便利商店、全國農漁會信用部、銀行、ATM 轉帳、網路 信用卡及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費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有關繳款 方式及注意事項,請詳見附件 11。(繳費證明請應考人自行妥善留 存)

(二)照片電子檔:應考人於網路報名時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 照片電子檔,否則將無法進行報名登錄程序,請於報名前備妥照片 JPG 檔案(檔案大小須為 1MB 以內),憑以報名。有關上傳照片格 式調整操作說明,請參閱附件 12。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者,須繳驗國民身分證 影本,其餘應考人均可透過戶役政機關之資料進行檢核,無須繳 交。

(四)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

(10)

1.身心障礙應考人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家 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 答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日期前 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 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10)。診斷證明書如有日後使用 上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

2.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 定,申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 重複繳驗,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試年度及考試名稱。

3.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過 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於限期內補提證明文件,並由考選部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措施審議小組審議。

4.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之「貳、申請

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五)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為便利應考人,本次考試應考人報名時無須繳驗應考資格證明文 件,考選部將請各級學校協助查驗應考人畢(結)業學歷資格(含 應屆畢(結)業生),惟如查驗結果有疑義時,考選部將請應考人 繳交學歷等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供審查,應考人如不繳 驗,損及應考權益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2.應考人應充分了解應考資格規定,並選擇符合之應考資格適用條 款規定報考,雖經考選部查驗合格,惟如有不實情形,依公務人 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不具備應考資格者,經榜示錄取,亦得 撤銷錄取資格。

3.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

(1)三等考試: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 件(任官令及退伍令);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 者,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 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 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 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2)四等考試:曾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 件(任官令及退伍令);曾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 者,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當院、系、科、組、所、

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

(11)

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 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 資格規定。

4.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以普通、初等考試或相當普通、初等考 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3 年報考者,或以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 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或以高等、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資格 報考者,請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 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錄取訓 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民國 102 年 9 月 2 日 前),至報考之考試舉行前 1 日止)。

5.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等別、類科所列應考資格規定,另 應繳驗:

(1)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之畢業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 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 任)。

(2)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請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 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3)有關就學期間之入出境資料,請先劃記,俾利加速審查作 業。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6.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 影本(勿繳驗正本),且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 還。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依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 機關辦理。

四、填寫報名資料注意事項:

(一)「考區」欄,限於臺北、南投、屏東、花蓮或臺東考區擇一勾選,

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一經選定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二)「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件 1 各等別、類別及暫定 需用名額表填寫,一經選定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三)「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須確實詳細填 寫,如有不符,導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通知 或發生延誤情事,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報名履歷表上

「申請特別試場應試」欄選填註明須提供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

(12)

有關身心障礙應考人參加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請詳見共同 注意事項「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五、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附

件8)

,以書面傳真、電子郵件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

(傳真電話:(02)22361175)。

六、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應考人注意事項:

(一)完成報名登錄後,經系統認定為「網路報名紙本寄件」之應考人,

請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並以白色A4紙張單面印製,其中報名專用 信封封面將載明應考人應郵寄之報名表件及證明文件,請將該封面 黏貼於B4大小標準信封上。

(二)下載列印報名表件完成後,請再詳細檢查,並按【報名履歷表→特 別照護措施申請表或罕見字申請書→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之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釘書機),平整 裝入信封內(請勿摺疊)。

(三)報名表件請於105年6月7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

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完成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 人自負。

七、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報名本項考試,經考選部審查須補繳或補正費件者,依「國家 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規定,得以電傳文件、傳 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 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 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應考人接獲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以簡訊、電子郵件等電子送達方式或發函補件通知,應於 限定之期日內補齊,逾時仍未補齊費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接獲補 件通知後,請儘速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繳或補 正,俾憑審查:

(一)以限時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105 年原民特考○○考區○等○○類科」及

「補件編號:○○○」。

4.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 晰時之聯繫。

(13)

2.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1175)。

(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信箱:105140@mail.moex.gov.tw

2.郵件主旨書明「105 年原民特考○○考區○等○○類科」及「補件編 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應考人;傳真或 E-mail 後務請於上班時 間內以電話確認是否傳送完成(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43、

3944)。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三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4。

二、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5。

三、五等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6。

四、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各等別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科目前端有「※」符號 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註有「◎」符號者,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 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2B 鉛筆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另本考試申論式試 卷實施線上閱卷,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 0.5mm~0.7mm 黑色之原子 筆或鋼筆,不得使用鉛筆或螢光筆。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五、三等、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混合式試 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占 60%,公文、測驗各占 20%,考試時間 2 小 時。作文及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橫式作答,公文部分並以行政院最新 修定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六、三等、四等考試應試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 族行政及法規、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為中華民國憲法 占 30%、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占 40%,英文占 30%,考試時間 1 小時。

七、五等考試各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 1 小時;「原住民族行政 及法規大意與英文」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大意 占 80%、英文占 20%。

八、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 已完成部分專業科目命題大綱。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 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上開命 題大綱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應考人專區 /命題大綱項下(快速連結之命題大綱項下),請自行上網參閱。

(14)

陸、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其錄取分發區分為 一般錄取分發區及蘭嶼錄取分發區。考試地點分設在臺北、南投、屏 東、花蓮及臺東等 5 考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錄取分發區及 考區應試,一經選定完成報名程序後即不得更改。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 105 年 8 月 19 日寄發,試區地點並詳列於入場證內。

本項考試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依據應考人網路報名資料採郵 簡方式列印及寄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報名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如至 8 月 26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請即電洽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補寄,如仍 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 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分別在各試區公 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8 月 19 日 起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 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柒、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考試方式:本考試三、四、五等考試以筆試方式行之。

二、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 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四、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 考試總成績。

(三)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 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 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 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者,均不予錄 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捌、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考試之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

須至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 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練(錄取人員體

(15)

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 檢查表。其餘各等別、各類科錄取人員不實施體格檢查。

二、四等考試法警類科應考人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 格:

(一)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三)辨色力:色盲或色弱。

(四)重度肢障。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六)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七)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玖、各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連絡地址及方式

報名、證件 補驗、考試 及複查成績 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一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943、3944 傳真:(02)22361175

網址:http://www.moex.gov.tw/

(請於上班時間來電洽公,洽公時間:上午 8:30 至 12:30,下午 1:30 至 5:30)

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 異常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郵寄 及補發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7、39、59

傳真:(02)27037981 錄取人員

分發、任用 等事項

原住民族委員會

地址:24220 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北棟 15 樓

電話:(02)89953383

網址:http://www.apc.gov.tw/

訓練及保留 正額錄取 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6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拾、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 參考其志願,依次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

(16)

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予以分發任用。

二、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翌日起服務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 用以外之機關(構)、學校。本考試及格人員於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 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並不得轉調下列原住民 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事務之中央及地方所屬機關(構)、學校以外之職 務:

(一)原住民族委員會及所屬機關。

(二)司法院、內政部、教育部、交通部、法務部、財政部、經濟部、外 交部、衛生福利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勞動部、僑務委員會、行 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行政院主計總處、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國軍退 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文化部、直轄市政府暨臺灣省各縣、市政府 所屬局處室及所屬機關(構)其業務與原住民族事務有關之單位。

(三)原住民地區五十五個原住民鄉(鎮、市)及區內之各級機關(構)

、學校,與經教育部核列原住民較多及重點學校之國立內埔高級農 工職業學校及屏東縣立獅子國民中學。

(四)都市設有原住民生活教育協進會之鄉鎮市區公所(宜蘭縣:羅東鎮

、蘇澳鎮;新北市:三重區、三峽區、土城區、中和區、永和區、

汐止區、林口區、板橋區、泰山區、淡水區、新店區、新莊區、瑞 芳區、萬里區、樹林區、蘆洲區、鶯歌區、深坑區、五股區、八里 區;桃園市:八德區、大園區、大溪區、中壢區、平鎮區、桃園區

、楊梅區、龍潭區、龜山區、蘆竹區、觀音區、新屋區;新竹縣:

竹東鎮;新竹市;苗栗縣:苗栗市、頭份鎮;臺中市:大肚區、大 雅區、太平區、東勢區、烏日區、梧棲區、大里區、潭子區、后里 區;南投縣:竹山鎮、南投市、埔里鎮;臺南市:永康區;屏東縣

:內埔鄉、屏東市、萬巒鄉、潮州鎮)。

三、本考試五等考試錄事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繳交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核發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之合格證明,

或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三十字以上成績合格,

未繳交合格證明或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碩士學 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其 保留期限不得逾2年。

(四)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3年。但配偶為公務人員依

(17)

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 3 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 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員經分 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期未報到 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者,即喪失 考試錄取資格。

六、本項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 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電話:02-82367124)。

七、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載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

(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資,

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特二字 第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書函、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 號書函、93 年 5 月 3 日部退二字第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 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 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停止適用;至於 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 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八、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並自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本項考試應考人應繳報名費依規定數額一律減半優待,身心障礙者、後備軍 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者不再重複優待。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一、本項考試四等考試法警類科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規定之體格 檢查標準,請參閱本須知特別注意事項第捌項「體格檢查」規定(第

11 頁)。

二、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18)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2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 第17點辦理。

第4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 單位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 施;經審查有疑義者,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提審議 小組審議。審議結果,經部長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 行。部長認為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第5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 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 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以下簡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0)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 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 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 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 內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 件,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6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 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 子計算器時提供。

(19)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 具,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 系統不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9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 維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 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10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1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 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12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 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13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 答,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14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

(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 彌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政風室依其作答結果 人工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15點 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者,考試時依下 列程序辦理:

(一)測驗式試卷(卡):由監場人員依據應考人各題口述答

(20)

案,記錄在作答用紙,俟應考人確定無誤後,再由監場 人員代筆劃記至測驗式試卷(卡),經應考人再次檢視 無誤,於考試結束後,連同作答用紙送交卷務組彌封。

(二)申論式試卷:考試筆試程序結束,由監場人員將其錄音 結果及代筆作答或協助抄錄之口述重點內容,經應考人 再次檢視無誤後,送交卷務組彌封。申論式試卷閱卷期 間,閱卷委員依口述錄音內容、監場人員代筆作答或由 專人依口述錄音內容繕打完成之申論式試卷,並參考口 述重點內容於申論式試卷進行評閱。

第16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 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 議通過者,得提供第6點至第15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17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 題、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 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 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 議。

第18點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得檢具衛生福利 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 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 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三、應考人因身心障礙、懷孕或行動不便等事由,欲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應 試者,請務必於網路報名系統勾選「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或於「其他 特別協助及照護」欄中註明,依個人身體狀況視實際需要選填必要之 照護及協助措施。經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核 通過者,由考選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早 查看試場。

四、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請務必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勾選 申請,並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 影本。但有第 5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 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 定之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詳如附件 10),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須重新鑑 定,且診斷證明書經本部審核通過者,即無須重複繳驗。

五、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5 款之 規定,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考選部審

(21)

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等權 益維護措施。考選部提供申請之語音報讀軟體項目包括:蝙蝠語音導 覽 系統 、晨 光讀屏 系統 、晴 光盲用 語音 系統 、視窗 導盲 鼠系 統 、 NVDA 盲用視窗資訊系統等 5 項,應考人如欲使用上述列舉以外之軟 體,應於寄送報名履歷表件時,一併將合法版權之軟體光碟片等安裝 媒體,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俾利事先安裝測試,惟所提 供之軟體如與考選部系統不相容,致影響考試時,責任由應考人自 負。

參、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 員。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 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 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2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但受緩刑宣告,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1款至第8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有第9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用時有 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前項撤銷任用人員,其任職期間之職務行為,不失其效力;業已依 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不予追還。但經依第1項第2款情事撤銷任

(22)

用者,應予追還。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 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 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 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2 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職 務前 3 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所 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 2 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全 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 2 條所定 職務。

第 1 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 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 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 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 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

(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

(23)

粗黑、清晰,將該方格劃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 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 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 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 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多寡並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及題號,

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考試科目、座號 或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 分。

伍、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

一、依據「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申論式試卷作答注意事項」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申論式試卷之線上閱卷,指將應考人作答之申論式試卷 經由文件掃描設備產生試卷影像檔,由閱卷委員於電腦螢幕上評閱。

三、考試時,應考人應檢查試卷封面上之考試名稱、等別、科別、科目、入 場證編號、節次是否正確,如有不符,應立即告知監場人員。

四、試卷應保持完整清潔,切勿開拆、裁割毀損。試卷封面及內頁入場證號 碼(座號)、條碼均不得污損、破壞或塗改。

五、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 0.5mm~0.7mm 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不得使用 鉛筆或螢光筆。應考人更正作答內容時,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六、試卷頁數有限,應依題數、配分等妥善分配作答,如不敷使用時,不再 提供其他用紙。答案書寫方式,應以西式橫書(由左至右)作答。

七、應考人書寫劃記題號及作答方式如下:

(一)作答時,應依規定於書寫題號區書寫題號,並於劃記題號區1至10 個題號選項方格內依題號劃記,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1。

(二)試卷每頁均有上下兩個作答區,同一作答區僅能提供同一題作答,

換題時需換作答區作答,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1。

(24)

(三)一個作答區空間不足時,應考人得接續將答案寫入下一作答區中,

不需書寫題號,惟仍應劃記題號,如附表劃記作答範例圖2。

(四)試題若有子題時,應將子題題號標示於作答區內,如附表劃記作答 範例圖2。

(五)題號劃記錯誤需更正時,可用修正液或修正帶,注意切不可留有殘 跡。

(六)國文科如僅列考作文,作答區可不列題號,仍應於劃記題號區題號 1之方格內劃記,作答時標點符號應以一個方格為之。

八、作答時應於作答區內作答,勿超出作答區,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小 適中;超出作答區部分,不予評閱計分。

九、線上閱卷作答方式及用筆示範說明請見附件 13。

申 論 式 試 卷 劃 記 作 答 範 例

○ 正確

使用原子筆或鋼筆(禁用鉛筆),

將 方 格 塗 滿 , 可 使 用 修 正 液 (帶)修正,注意不可留有殘跡。

╳ 不正確

同一作答區,不可多重作答及劃 記。

圖 1

○ 正確 同一作答 區僅供同 一題作答

,並於劃 記題號方 格中劃記 題號,書 寫題號欄 位中書寫 題號。

╳ 不正確 不 可 於 同 一 作 答 區 內 作 答 兩 題 。 第 二 題 應 移 至 下 一 頁 之 作 答 區 作 答。

(25)

圖 2

○ 正確 同一題作 答區不足 時,得接 續下一作 答區作答

,並接續 在劃記題 號欄劃記 同一題號

╳ 不正確 一 題 僅 要 劃 記 一 個 題 號 。 第 二 題 僅 需 於 劃 記 題 號 區 題 號 2 之 方 格 內劃記。

陸、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

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人 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以下簡 稱答案)仍有疑義時,應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第 2 條規 定,於本考試全部筆試完畢之次日起 5 日內(105 年 9 月 5 日至 9 月 9 日下午 5 時止)完成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主站(

http://register.moex.gov.tw)或分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 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申請 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操作說 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30MB為上限(請先縮圖或擇重 要者上傳)。

(三)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 是否清晰明確。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確 定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以

(26)

限時掛號於期限內(105 年 9 月 9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

【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第一科】。來函 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六、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項 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七、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 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參考 答案。

柒、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榜示日期:預定 105 年 11 月 1 日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項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於榜 示後 7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洽 詢(電話:(02)22369188 轉 3943、3944)。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不 予寄發。

三、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依 104 年 8 月 3 日新修正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 辦法(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規定,以網路系統申請之方式辦理:

(一)應考人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分站(http://register.

moex2.nat.gov.tw),點選「申請複查成績」

,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 資料,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並以一次為限(系統送出申請後

,不得修改或刪除),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二)收費基準: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三)申請期限及繳費期限:線上申請自 105 年 11 月 2 日(預定榜示日之 次日)起至 11 月 11 日下午 5 時止,並於 105 年 11 月 12 日前完成繳 費(惟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四、依典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或 閱覽其試卷。(上開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業於 104 年 11 月 27 日 發布,惟其施行日期另定之,俟施行後始配合實施)

五、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

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限本人為之,並以複查其筆 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

(27)

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為限。

應考人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登入考選部國 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繳納 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 費者,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 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分階段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 序分別於各試、各階段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 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 日起十日內提出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第 2 條之 1 應考人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次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 幣五十元。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

亦同。

應考人申請複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

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每種考試 方式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第 3 條 複查成績受理期限、申請方式、收費基準、應載明事項,

均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 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試題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全部調出。以 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 印,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 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 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 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 訛,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 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讀入之答對題數及實得分 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 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 則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 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應考人

(28)

之試卷或評分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各 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應考人 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原核算成績時之年終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 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應考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或評分表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應考人全部試 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 者,經典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補行錄取。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者,經典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 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

三、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 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試務機關複查成績時,如發現有下列情事者,應即報請典 試委員長處理:

一、試卷漏未評閱。

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閱卷委員未 按其計算程序及結果評閱。

三、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

四、試卷成績計算錯誤。

五、試卷每題給分逾越該題配分。

六、典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

前項考試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 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任何複製行為、提供 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 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六、依典試法第 27 條規定,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任何複製行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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