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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 101 ~si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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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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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銀人壽 101 年新進人員甄試簡章

受託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737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台灣金融研訓院/臺銀人壽 101 年新進人員甄試專區 http://botexam.tabf.org.tw/tw/Ptc_101twfhclife/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公告

(2)

臺銀人壽 101 年新進人員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備 註

報名期間

101 年 9 月 13 日(四)9:00 至

101 年 9 月 27 日(四)18:00

一律採線上報名作業,報名 後請儘速繳款,請注意繳款 期限,逾期恕不受理。

寄送各類別組規定 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101 年 9 月 27 日(含)以前 (郵戳為憑)

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資格證明 文件影本(詳參:第 2-6 頁各 甄試類組資格規定)

網路查詢及列印測

驗入場通知書 101 年 10 月 8 日(一)

請於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試 場位置、編號,並請直接由 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1 年 10 月 13 日(六)下午

僅設台北考區;請詳閱本簡章 及測驗入場通知書上所載相 關測驗規範。

試題公告 101 年 10 月 15 日(一)12:00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1 年 10 月 15 日(一)12:00 至

101 年 10 月 16 日(二)18:00

請至甄試專區登入「試題疑 義」申請,逾期或以其它方 式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1 年 11 月 12 日(一) 請 至 甄 試 專 區 查 詢 測 驗 結 果,不另行郵寄。

測驗結果複查申請

101 年 11 月 12 日(一)9:00 至

101 年 11 月 13 日(二)18:00

採網路申請,逾期或以其它方 式申請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 一次為限。

第一試:筆試

寄發複查結果 10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掛號寄發並輔以 簡訊通知。

網路查詢及列印測

驗入場通知書 101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一)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及下載列 印測驗時間、試場位置及應 注意事項。

測驗日期 101 年 11 月 18 日(星期日)

僅設台北考區;請依測驗入 場通知書所載之時間及地點 辦理報到,凡逾時經唱名三 次未到者視同棄權;請攜帶 身分證件正本應試,未攜帶 者不得入場。

第 二 試 : 口 試

錄取名單公告 101 年 11 月 23 日(星期五)

請至甄試專區查詢,相關錄取 人員名單移請臺銀人壽辦理 後續進用事宜。

註:錄取人員預計到職期間為榜 示日起至 102 年 2 月 27 日。

(3)

壹、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及錄取名額:

一、本次甄試總計錄取 44 名(含正取 11 名、備取 33 名),有關各類別所需具備學歷、

專業能力、工作經驗等資格條件如下表:

(一)稽核類:

職等

(類組代碼)

工作 地區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學歷及資格條件 工作內容

簡述

十二

(D6701) 台北市 1 3

※必要條件(均需具備):

一、國內、外大學(或學院)以上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 位證書。

二、工作經驗條件(詳註 2-3)

(一)具金融、保險機構內部稽核或金融檢查或金融、

保險業務或於會計師事務所查核金融、保險機構 經歷 16 年以上,其中保險檢查或保險業務經驗 應至少 2 年以上。

(二)曾在公民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任相當第十一職 等職位(相當於月薪新台幣 73,000 元)3 年以上。

◎口試得加分條件:

一、研究所畢業。

二、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CIA)、會計師、風險管理師 (FRM)及特許財務分析師(CFA)等相關證照。

三、具金融保險機構內部稽核部門查核經驗 5 年以上者。

四、具金融保險機構財務部門財務管理、資金運用相關 業務經驗 5 年以上者。

五、具金融保險機構風險管理部門風險管理相關業務經 驗 5 年以上者。

六、具金融保險機構會計部門會計業務經驗 5 年以上者。

七、於會計師事務所查核金融、保險機構經歷5 年以上者。

內 部 稽 核 業 務 之 一 般 查 核 、 專 案 查 核、稽核報告 撰 寫 及 其 他 稽 核 相 關 工 作。

(D6702) 台北市 1 3

※必要條件(均需具備):

一、國內、外大學(或學院)以上畢業,且已取得學士學 位證書。

二、工作經驗條件(詳註 2-3)

(一)具金融、保險機構內部稽核或金融檢查或金融、

保險業務或於會計師事務所查核金融、保險機構 經歷 7 年以上,其中保險檢查或保險業務經驗應 至少 2 年以上。

(二)曾在公民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任相當第八職等 職位(相當於月薪新台幣 51,000 元)3 年以上。

◎口試得加分條件:

一、研究所畢業。

二、取 得 國 際 內 部 稽 核 師 (CIA) 及 國 際 電 腦 稽 核 師 (CISA)等相關證照。

三、具金融保險機構內部稽核部門查核經驗 3 年以上者。

四、具金融保險機構資訊部門資訊管理相關業務經驗3 年以上者。

內 部 稽 核 業 務 之 一 般 查 核 、 專 案 查 核 、 電 腦 查 核、稽核報告 撰 寫 及 其 他 稽 核 相 關 工 作。

(4)

(二)法務類:

職等

(類組代碼)

工作 地區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學歷及資格條件 工作內容

簡述

(D6703) 台北市 2 6

※必要條件(均需具備):

一、國內、外大學(或學院)以上法律系(所)畢業,且已 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二、工作經驗條件(詳註 2-3): (一)總工作年資達 5 年。

(二)從事法務工作 3 年以上。

◎口試得加分條件:

一、取得中華民國律師執業資格(須取得中華民國律師 證書)。

二、法律相關研究所畢業。

三、曾在保險事業機構從事法務工作 2 年以上者。

1. 有 關 法 律 案 件 之 會 簽 、 諮 詢 及 研 議 事 項。

2. 涉 訟 及 非 訟 案 件 之 協 辦 聯 繫 事項。

3. 法 令 遵 循 制 度 之 規 劃 、 管 理 及 執 行 事 項。

4. 本 公 司 章 則 及 契 約 之 會 簽 、 協 辦 事 項。

5. 其 他 有 關 法 律 事 務 之 辦 理 事 項。

(5)

(三)精算類:

職等

(類組代碼)

工作 地區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學歷及資格條件 工作內容

簡述

十三

(D6704) 台北市 1 3

※必要條件(均需具備):

一、國內、外大學(或學院)以上畢業,且已取得學士 學位證書。

二、工作經驗條件(詳註 2-3)

(一)曾任壽險公司商品設計或精算評價工作年資 達 9 年。

(二)曾在公民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民營機構 任相當第十二職等職位(相當於月薪新台幣 84,000 元)3 年以上,且與右欄所列工作內容 相關。

(三)曾擔任簽證精算人員(AA)

◎口試得加分條件:

一、熟悉精算軟體操作,會 MG-ALFA 者尤佳。

二、曾擔任保險商品精算簽署人員。

1. 辦理商品簽 署及精算簽 證事務。

2. 商品設計。

3. 精算評價。

4. 精算模型建 構。

十 (D6705)

台北

4 12

※必要條件(均需具備):

一、國內、外大學(或學院)以上畢業,且已取得學士 學位證書。

二、工作經驗條件(詳註 2-3)

(一)曾任壽險公司商品設計或精算評價工作年資 達 7 年。

(二)曾在公民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民營機構 任 相當第 九 職等職 位( 相當於月薪新台幣 57,000 元)3 年以上,且與右欄所列工作內容 相關。

◎口試得加分條件:

一、取得精算師資格。

二、取得美國精算學會頒發 ASA 之資格。

三、取得中華民國精算學會副會員以上資格。

四、熟悉精算軟體操作,會 MG-ALFA 者尤佳。

五、曾擔任保險商品精算簽署人員。

六、曾擔任簽證精算人員(AA)。

1. 協助辦理商 品簽署及精 算 簽 證 事 務。

2. 商品設計。

3. 精算評價。

4. 精算模型建 構。

(6)

(四)資訊類:

職等

(類組代碼)

工作 地區

正取 名額

備取

名額 學歷及資格條件 工作內容

簡述

十一

(D6706) 台北市 1 3

※必要條件(均需具備):

一、國內、外大學(或學院)以上畢業,且已取得 學士學位證書。

二、工作經驗條件(詳註 2-3)

(一)總工作年資達 13 年,其中曾任壽險公司資 訊系統開發、程式設計經驗 9 年以上。

(二)曾在公民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民營機 構任相當第十職等職位(相當於月薪新台 幣 64,000 元)3 年以上,且與右欄所列工作 內容相關。

◎口試得加分條件:

一、研究所畢業。

二、曾擔任金融保險機構資訊相關業務主管經驗 5 年以上。

1.系統分析規劃。

2.系統開發、程式 設計。

3. 專 案 與 行 政 管 理。

(D6707) 台北市 1 3

※必要條件(均需具備):

一、國內、外大學(或學院)以上畢業,且已取得 學士學位證書。

二、工作經驗條件(詳註 2-3)

(一)總工作年資達 7 年,其中曾任壽險公司資 訊系統開發、程式設計經驗 5 年以上。

(二)曾在公民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民營機 構任相當第八職等職位(相當於月薪新台 幣 51,000 元)3 年以上,且與右欄所列工作 內容相關。

◎口試得加分條件:研究所畢業。

1.系統分析規劃。

2.系統開發、程式 設計。

3. 專 案 與 行 政 管 理。

二、其他共同資格條件: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

備註:

註 1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學歷須請加附中文譯本(可委由翻譯社翻譯或自行翻譯);國外學歷 書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 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驗證或公證人認證。

註 2 上表工作年資係計算至 101 年 9 月 27 日止。

註 3 應考人請於 101 年 9 月 27 日(含)以前,將符合上表各甄試類組資格條件規定之證明文 件影本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0099 台北郵政 30-110 號信箱臺銀人壽 101 年新進人員 甄試專案組收」,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具備應試資格。以郵戳為憑,凡逾期、未繳附或 資格不符者,將取消應試資格,並通知辦理全額退費。

以下各項相關文件均須檢附:

(1)新式國民身分證影本

(7)

(2)學士(含)以上學位之學位證書影本。

(3)「健保個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請至健保局申請或以自然人憑證登入查詢列印。

(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請至各縣市勞保局申請或以自然人憑證登 入查詢列印。

(5)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離職證明,足茲證明符合上表規定之年資及工作內容。

(6)第九至十三職等報考人員須檢附相當職位之薪點(資)或職等證明:請檢附扣繳憑 單、薪資單或健保「保險對象投保異動清冊」等相關文件,足茲證明 3 年以上,其 各年月平均薪資,分別均在一定額度以上:

A.報考第十三職等(D6704):84,000 元(新台幣;以下同)。

B.報考第十二職等(D6701):73,000 元。

C.報考第十一職等(D6706):64,000 元。

D.報考第十職等(D6705):57,000 元。

E.報考第九職等(D6702、D6707):51,000 元。

F.報考第八職等(D6703):毋須檢附。

註 4 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證明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情事,

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其進場應 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貳、甄試方式

甄試分以下兩階段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均考「綜合科目」1 科。

二、第二試(口試):依筆試成績擇優參加第二試;各類組依正取名額 6 倍名額參加第二 試。

參、報名方式、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一、報名期間:101 年 9 月 13 日(星期四)9:00 至 101 年 9 月 27 日(星期四)18:00 截止,

逾時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本項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將建置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臺銀人壽 101 年新進人 員甄試專區」,請報考人自行上網點閱簡章或下載列印,不另行販售;前述資訊 亦可由臺銀人壽網站 (http://www.twfhclife.com.tw/)取得。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擁塞,請儘早上網 報名。

(三)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應 考人權益。

(四)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本簡章內容,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完成報名及繳費程序

(8)

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報名費。

三、報名費用及繳費方式:

(一)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75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起至 第一試測驗成績公告結束後三個月內至本院測驗證照網站「收據列印」,下載列 印,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理,

逾期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登錄報名資料後直接連結至華南銀行信用卡刷卡網頁,繳款期限至 101 年 9 月 27 日(星期四)18: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轉帳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本項甄試專區/訂單查詢/訂單編號查 詢)。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1 年 9 月 27 日(星期四)24:00 止。繳款帳號 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名 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非約定轉帳功能之限制,如因故未能於報名期限 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至各金融機構全省各分行採臨櫃匯款方式繳費,惟請於 101 年 9 月 27 日(星期四)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請 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註:帳號若忘記或遺失可至本項甄試專區/訂單查詢/訂單編號查詢。

(三)確認是否完成繳費:

1.採線上刷卡方式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是否完成扣款。

2.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款完成。因 ATM 轉帳需 2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第 3 個工作天後再至本項甄試專區/訂單 查詢,檢視付款狀態是否呈現「已付款完成」之狀態。

3.辦理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完成後,不須傳真交易明細表至本院。

(9)

肆、測驗內容及應注意事項

各類別第一試(筆試)測驗科目如下(題型均為非選擇題):

甄試類別 測驗科目

稽核類 財務管理、風險管理理論與實務、保險法、保險業內部控 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務類 民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精算類 保險數學、精算理論

資訊類 資訊規劃與管理、系統分析 第一試(筆試)測驗時間及科目: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時間 測驗時間 題型及作答方式

全一節 綜合科目 13:5 0 14:00~15:30

題型均為非選擇 題,限以藍、黑 色原子筆作答。

第二試(口試):集中於台北考區舉辦,應考人可於 101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一)起至甄試 專區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測驗地點。

伍、試場規則(詳細規範另請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及測驗入場通知書相關說明) 一、第一試(筆試):

(一)應考人須持具有照片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

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並置於桌面以備查驗,必要時,本院 得要求對應考人拍照存證。未攜帶前述規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一律不得入場參加 測驗。

(二)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 場,於測驗開始後 45 分鐘後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該科以 零分計。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先檢查答案卷,測驗入場通知書之號碼、桌角 號碼、甄試類別、需才地區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否則不 予計分。

(四)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五)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項測驗予以扣考,且不得繼續應考;並於規定 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其已測驗之各科成績均認無效: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卷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卷。

(10)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如上述情節涉及刑責,本院得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六)測驗期間嚴禁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如行動電話、微型耳機、呼叫器、電子字典、

個人數位助理機等),違者該科以零分計;並請將電子通訊器材、鐘錶之鬧鈴及 整點報時功能關閉,測驗中聲響者該科以零分計。

(七)答案卷(每人限使用一本,內頁不得自行撕毀,請應考人衡酌作答),限以藍、黑 色原子筆作答,並力求字跡清晰及字體大小適中;如答案要更改時,請以修正帶(液) 修改後,再行作答。請保持答案卷之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 書號碼及條碼,亦不得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 字或符號。

(八)應考人得自備簡易型電子計算機(不具財務函數、工程函數或儲存程式功能,且不 得發出聲響)。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機放置於桌面或使用,經 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科扣 10 分;計算機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 結束後歸還。

(九)應考人有下列情事,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者,視其情節輕重,酌扣該科目成 績 5 分至 20 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卷上書寫。

(2)測驗結束鈴(鐘)聲響時,仍繼續作答。

(十)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繳卷者,應將試卷及答案卷併同先行繳回給監試人 員;違反者,該科以零分計。每節測驗完畢後,應考人得向試區各該試場監場人

員索取考畢之試卷。

(十一)各類科試題將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一)12:00 起於甄試專區公布。應考 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星期一)12:00 至 10 月 16 日(星 期二)18:00 前至試題疑義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二)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人於 應試前應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三)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日期及時間,持貼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新式國民 身分證、駕照、護照、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前述證件須於有效期間內)及規 定繳交文件至指定地點辦理報到,未攜帶前述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凡逾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補測。

(三)有關第二試(口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應考人可於 101 年

(11)

11 月 12 日(星期一)起至甄試專區查詢。

陸、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

(一)所有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二)第一試成績:

1.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依應考人員第一試成績順序,通知各類別正取名額 6 倍之人數參加第二試;

若最後一名同分者,則增額參加第二試(口試)。

3.有一科目為零分或缺考者不得參加第二試(口試)。

(三)第二試(口試)成績:

1.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

2.依下列與工作相關之構面進行綜合評分: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等)。

(2)言辭(包括聲調、語言表達能力等)。

(3)才識(包括志趣、領導、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等)。

(4)反應能力(包括理解、應變能力等)。

(四)甄試總成績計算方式:第一試成績占總成績 60%、第二試成績占總成績 40%。

二、錄取方式:

(一)錄取按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但口試成績未達 75 分者,不予錄取。

(二)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以口試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

(三)各類別錄取名額相互間不得流用。

柒、筆試成績複查

一、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1 年 11 月 12 日(星期一)09:00 至 101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二)18:00 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申請,逾期恕不受理。申請 流程如下:

(一)至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請點選欲複查之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5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5 元,複查二科為 125 元),應考人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1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二)18:00 止;刷卡失敗 視同未繳交複查費。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1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二)24:00 止,繳款 帳號請詳本院網站。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 3 個工作天後自行上 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繳費完成。

(12)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人申請 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非選擇題部分係將各題所得之分數加總,不得要求重新 評閱或提供參考答案;應考人不得要求閱覽、複印答案卷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之姓 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甄試類組得參 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筆試)測驗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 加第二試(口試);原已通過筆試測驗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類別工作地 區筆試成績錄取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1 年 11 月 16 日(星期五)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申請人,並 輔以手機簡訊通知。

捌、錄取及進用

一、 正取及備取人員自榜示日起由本公司視業務需要、職缺及職員預算員額空缺按甄 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進用。正取人員經全數通知進用完竣後,備取人員將視本 公司職員預算員額有空缺時,始按甄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備取資格自榜示日 起 1 年內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效力,不得要求分發進用。惟正 取、備取人員經通知進用,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 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通知不到者亦同)。

二、 進用後先試用 6 個月,試用期間如品行欠佳、工作適應不良或有其他不堪勝任事 由者,得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試用期滿考核成績合格者即正式派用,不合 格(未達 60 分)者予以解僱。

三、 凡經錄取分發後,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或 即予終止勞動契約:

(一)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曾服公職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四)依法停止任用、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六)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開具醫療證 明書,並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診斷為「病人規律用藥治療,病情穩定,無明顯精 神病症狀」者,不在此限。

(八)患有法定傳染病未經治癒且須強制隔離治療者。

(13)

玖、福利待遇

一、支薪(以新台幣計算)如下:

十三職等人員月薪約 97,000 元,獎金另計;

十二職等人員月薪約 84,000 元,獎金另計;

十一職等人員月薪約 73,000 元,獎金另計;

十職等人員月薪約 64,000 元,獎金另計;

九職等人員月薪約 57,000 元,獎金另計;

八職等人員月薪約 51,000 元,獎金另計。

二、員工目前享有公保、健保、依「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 辦法」規定之退休金、職工福利委員會補助等福利。

三、新進員工並無員工優惠存款及退休金優惠存款。

拾、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項測驗有關訊息記載於網際網路,歡迎上網查閱;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 臺銀人壽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臺銀人壽 http://www.twfhclife.com.tw/

台灣金融研訓院/臺銀人壽 101 年新進人員甄試專區 http://botexam.tabf.org.tw/tw/Ptc_101twfhclife/

測驗相關洽詢電話:02-33653737;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30。

二、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考人同意本簡章之各 項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三、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或其它不可抗拒之天災、巨變,敬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 訓院網站所發佈之相關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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