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十
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109 學年度碩士在職專班考試招生
成績複查申請表 報 考 學 系
(所、院)別
報 考
組(類)別 組 (類)
准考證號碼 聯絡電話 ( )
姓 名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複 查 科(項) 目 原 始 分 數 查 覆 分 數
(本欄考生勿填)
申請複查成績 科(項),每科(項)複查費新臺幣50元,共計新臺幣 元。
(一律收取郵政匯票,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學)
複查回覆結果
(本欄考生勿填)回覆日期:中華民國10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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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1. 成績複查一律以書面通訊方式辦理。
2. 成績複查 請於109 年 4 月 30 日(含)前提出申請(郵戳為憑),逾期或口頭申請概不予受理。
3. 成績複查申請程序:一律填寫本「成績複查申請表」,連同成績通知單 (自行系統列印) 及 成績複查費用(每一科目複查費新臺幣 50 元 ,限用郵政匯票,匯票戶名:國立臺灣藝術大 學),另附貼足 限時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一個(詳細填寫收件人姓名、地址、郵遞區號),
請以限時掛號寄至22058 新北市板橋區大觀路一段 59 號國立臺灣藝術大學教務處註冊組 收,否則不予受理。
4. 請詳細填寫考生姓名、准考證號碼、報考所組類別、申請日期、聯絡電話、複查科(項)目。
5. 申請各科(項)目成績複查均以一次為限,且僅就成績核計及漏閱辦理查核,不得申請重新 評閱、調閱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複查閱卷(評分)標準、每題得分或要求試題解答;且不得 要求告知評審委員之姓名或調閱評分相關資料。
6. 原已錄取之考生經複查成績後,若總成績分數低於錄取標準時,即取消其錄取資格,考生 不得異議;未錄取之考生經複查結果,其實際總成績分數達錄取標準者,即予補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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