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2018-19年各國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澳大利亞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2018-19年各國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澳大利亞"

Copied!
49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目 錄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2018-19 年各國對臺貿易障礙報告-<亞太地區>

澳大利亞……… 第 2 頁 澳 門……… 第 3 頁 中國大陸……… 第 4 頁 韓 國……… 第 15 頁 日 本……… 第 18 頁 菲 律 賓……… 第 19 頁 新 加 坡……… 第 20 頁 馬來西亞……… 第 22 頁 印 尼……… 第 23 頁 越 南……… 第 27 頁 泰 國……… 第 30 頁 柬 埔 寨……… 第 34 頁 緬 甸……… 第 35 頁 印 度……… 第 41 頁 孟 加 拉……… 第 47 頁 斯里蘭卡……… 第 48 頁 東 協……… 第 49 頁

(2)

「2018-19 年各國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澳大利亞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非關稅 澳洲對我國鋼

品實施多項反 傾銷措施

1. 澳洲自 2011 年起即分別陸續對我銷澳之中空結構型鋼、強化鋼條、熱軋鋼條捲、

熱軋扁軋鋼捲、鍍鋅鋼品及熱軋結構用鋼等產品進行多次反傾銷調查與裁定實施 反傾銷稅,截至 2018 年底,實施反傾銷稅鋼品案件計 6 件,對我鋼品正常輸澳造 成影響。

2. 我業者反映盼協助與澳洲政府及業者溝通,期望澳洲反傾銷委員會公正調查及研 析數據,並於判決時提出令人信服之合理事證,以符合 WTO 反傾銷協定等相關規 範。

(3)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地區:澳門

障礙類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四、檢驗與

檢疫

禁止台灣生產 的動物源性油 及相關加工食 品進口

1. 由於劣質油事件發生,澳門食物安全中心分別於 2014 年 10 月 11 日及 10 月 17 日暫 時全面禁止台灣生產的食用油(包括動物源性及植物源性)進口及販售。

2. 衛福部食藥署與澳門食安中心已就本案相關進展持續進行溝通,澳方隨後於 2015 年 10 月 23 日公布解除台灣生產的植物源性食用油進口禁令。惟動物源性食用油部分,

至 2019 年 1 月底仍未解禁。

(4)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中國大陸

障礙類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二、非關稅 米類產品進口

配額限制

有配額的進口商不多,造成我商競爭激烈。

二、非關稅 反傾銷調查 1. 2018 年 12 月 28 日,大陸商務部發布 2018 年第 100 號公告,公布裁定原産于臺 灣、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産品存在傾銷,幷决定自 2018 年 12 月 29 日 起,對上述産品徵收反傾銷稅,稅率爲 6.0%—139.3%,徵收期限爲 5 年。根據公 告,對臺灣的臺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稅率為 6%,其他臺灣公司為 56.1%。

2. 大陸商務部決定自 2018 年 11 月 21 日起,對原產於日本和臺灣的進口甲乙酮所適 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3. 大陸商務部自 2018 年 10 月 16 日起對原產於日本和臺灣的進口立式加工中心進行 反傾銷立案調查。台灣有永進、東台、台灣麗偉、台灣麗馳及力勁等五家工具機廠 列反傾銷調查名單,首開大陸對台灣機械業反傾銷調查。

4. 大陸商務部自 2018 年 9 月 29 日起,對原產于美國、韓國、日本和臺灣的進口聚氯 乙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5. 大陸商務部自 2018 年 8 月 30 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的進口雙 酚 A 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5)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中國大陸

障礙類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6. 大陸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自 2018 年 6 月 23 日起,對原產于韓國、臺灣和美國的 進口苯乙烯徵收反傾銷稅。根據公告,對臺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的反傾銷稅稅 率為 3.8%,其他臺灣公司為 4.2%。

7. 大陸商務部自 2018 年 3 月 29 日起,對原產於印度和臺灣的進口壬基酚所適用的反 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複審調查。

8. 自 2016 年 4 月 22 日起,原產於美國、歐盟、俄羅斯及臺灣的錦綸 6 切片時,應繳 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實施期限 5 年。

二、非關稅 禁止進口固體 廢物

大陸生態環境部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將廢五金、廢船、廢汽車壓件、冶煉渣、工業 來源廢塑膠等 16 個品種固體廢物,從限制進口類調入《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自 2019 年 12 月 31 日起將不銹鋼廢碎料、鈦廢碎料、木廢碎料等 16 個品種固體廢物,

從限制和非限制進口類調入《禁止進口固體廢物目錄》。

二、非關稅 原批准進口之 肉類業者現無 法輸入

僅浤良食品有限公司、臺灣農畜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凱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保證 責任雲林縣元長家禽生產合作社及嘉一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共五家畜禽業者所生產之 加工產品 (包含豬肉,禽肉及蛋品 )獲准輸銷中國大陸,且停止受理新案申請。其餘業 者相關產品過去僅能以小三通模式進入中國大陸,惟自2013年年底起小三通嚴格查 驗,致通關困難。且據我業者反映原獲准銷陸之5家業者自 2016年已部分無法外銷至 中國大陸,2017年起則幾近無法外銷至中國大陸。

(6)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中國大陸

障礙類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1. 同 一 產 品

標 示 及 說 明 標 準 , 各 地 略 異。

2. 食 品 類 商 品 包 裝 要 求。

3. 法 規 修 正 頻 繁 , 我 商 無 所 適 從

1. 中國大陸產品標識統一,惟各地對於標準的執行程度或略異。故廠商産品標識應循 標準規範,俾保護自身權益。

2. 目前臺商食品業於中國大陸首次進關檢驗時會因以下問題被扣押,而致長期扣押及 反覆修正,導致食品超過保質期:

(1) 進口預包裝食品無中文標籤。

(2) 進口預包裝食品的格式版面檢驗結果不符合大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食品 安全標準要求。

(3) 符合性檢測結果與標籤標注內容不符。

3. 中國大陸經常更改食品法規,造成廠商產品成分標示及海關文件不符合規範等狀 況,而造成通關困難。

醫療、保健產 品及保健食品 之驗證與准入

1. 對於進口的醫療器材產品不採歐美具公信力實驗室的認證,而必須通過該國質檢中 心驗證通過才能進駐市場,業者花費大量驗證金額且曠日費時,即使最終取得認 證,原產品技術已不具市場競爭優勢。

2. 中國大陸自 2014 年起,規定使用片劑、膠囊、口服液、沖劑、丸劑等形態,需定 量食用且有每日食用限量的產品,不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範圍。致我商調整生產、包

(7)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中國大陸

障礙類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裝及重新申請進口許可的成本大增。惟因食品的類別非常多元,某些保健食品如加 工成片劑、膠囊等形態,可能更利於攜帶、貯藏或食用,完全排除在外,限制太 多。

3. 我商保健食品申請中國大陸保健食品註冊證書(健字號)所需時間冗長(約 2-3 年),提 交資料繁多,民間代辦公司素質不一,廠商申請批文所費不貲,或見保健食品廠商 以新食品原料方式申請一般食品進口至中國大陸,惟無法聲明產品具有保健功能。

中國大陸對首次進口的保健食品實行註冊管理。對首次進口的屬於補充維生素、礦 物質等營養物質的保健食品實行備案管理,其營養物質應是列入保健食品原料目錄 的物質。

三、標準與 認證

在企業標準執 行上存在一定 差異,導致産 品無法進口

2017 年 1 月份未准入的 403 批次食品、化妝品中,有 175 批次來自臺灣,包括 167 批 食品和 8 批化妝品,占 43%以上。而 2016 年有 722 批來自臺灣的食品和化妝品未准 入,約占全年總數 23.7%。臺灣進入到大陸的食品、化妝品批次多、品種也多。因爲 批次多,數量上也顯得多一些。主要是由於大陸和臺灣在企業標準執行上存在一定差 異。未准予入境的臺灣食品中,在食品標準上有差異,大概有 30%的食品添加劑或者 新食品原料的使用和大陸的規定標識方法不太一樣。

四、檢驗與 檢疫

臺灣實驗室之 醫療器材檢驗

為了取得中國大陸的產品註冊證,經臺灣實驗室檢驗後之醫療器材仍須經中國大陸實 驗室檢驗,至少需要花2~3個月,再送到位於北京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註

(8)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中國大陸

障礙類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仍須經中國大

陸地區實驗室 檢驗

冊,取得時間均需6~9個月。一般輪椅、站立式輪椅、電動車輪椅、代步車等產品要進 口必須要通過中國大陸CFDA的測試,其他相關測試報告都不接受。

案例說明: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佈,自2019年1月21日起,臺灣生產第一類醫療器 械,可直接在福建省藥監局專門視窗備案並經平潭口岸進口。第一類醫療器械常見的 如大部分手術器械、聽診器、紗布繃帶、橡皮膏、創可貼、手術衣、采血筆、超聲耦 合劑、壓舌板、醫用冷敷貼等。

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則需由大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批准後發給醫療器械 註冊證。經臺灣實驗室檢驗後之醫療器材仍須經大陸實驗室檢驗,至少需要花2~3個 月,再送到大陸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註冊,取得時間均需6~9個月。

中國大陸「進 口食品隨附證 書管理辦法」

涵蓋產品範圍 過廣,增加不 必要的營運及 時間成本

1. 中國大陸於2017年6月公告其「進口食品隨附證書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規 劃於2017年10月1日施行。

2. 該法規要求每批出口至中國大陸之食品需檢附出口國家(地區)主管部門官方證書,

證明該批食品符合中國大陸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要求。

3. 中國大陸回應眾多WTO會員之關切,將前述辦法實施日期延後2年,預計於2019年10 月,WTO會員仍持續關切該辦法之內容及進度。

大陸對於化學 凡進口或出口《中國嚴格限制的有毒化學品名錄》(2018年)所列有毒化學品的,應按

(9)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中國大陸

障礙類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品的用途規定

嚴格

規定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辦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進出口經營 者應交驗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環境管理放行通知單,向海關辦理進出口手續。

十、服務業 銀行開戶及解 款款都有障礙

自 2017 年下半年起接獲臺商反映開戶不易,且行員表示,已將臺灣列為高風險區域,

銀行可就可疑款項進行詢問,並要求提供機構機密文件(如機構帳務資料表),做為放 款附件,否則不予放款。

十一、投資 中國大陸外商 投資准入特別 管理措施負面 清單(2018 版)

1. 小麥、玉米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須由中方控股。

2. 禁止投資中國稀有和特有的珍貴優良品種的研發、養殖、種植以及相關繁殖材料的 生產(包括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的優良基因)。

3. 禁止投資農作物、種畜禽、水產苗種轉基因品種選育及其轉基因種子(苗)生產。

4. 禁止投資中國管轄海域及內陸水域水產品捕撈。

5. 石油、天然氣(含煤層氣,油葉岩、油砂、葉岩氣等除外)的勘探、開發限於合 資、合作。

6. 禁止投資鎢、鉬、錫、銻、螢石勘查、開採。

7. 禁止投資稀土勘查、開採及選礦。

8. 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勘查、開採及選礦。

(10)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中國大陸

障礙類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9. 出版物印刷須由中方控股。

10. 禁止投資放射性礦產冶煉、加工,核燃料生產。

11. 禁止投資中藥飲片的蒸、炒、炙、煆等炮製技術的應用及中成藥保密處方產品的生 產。

12. 除專用車、新能源汽車外,汽車整車製造的中方股比不低於 50%,同一家外商可在 國內建立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2020 年取消商用車製造 外資股比限制。2022 年取消乘用車製造外資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國內建立 兩家及兩家以下生產同類整車產品的合資企業的限制)

13.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及關鍵件生產。

14. 禁止投資宣紙、墨錠生產。

15. 核電站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16. 城市人口 50 萬以上的城市燃氣、熱力和供排水管網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17. 禁止投資煙葉、捲煙、複烤煙葉及其他煙草製品的批發、零售。

18. 國內水上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19. 國內船舶代理公司須由中方控股。

20. 公共航空運輸公司須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關聯企業投資比例不得超過 25%,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

(11)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中國大陸

障礙類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21. 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須由中國籍公民擔任,其中農、林、漁業通用航空公司 限於合資,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於中方控股。

22. 民用機場的建設、經營須由中方相對控股。

23. 禁止投資空中交通管制。

24. 禁止投資郵政公司、信件的國內快遞業務。

25. 電信公司:限於中國入世承諾開放的電信業務,增值電信業務的外資股比不超 過 50%(電子商務除外),基礎電信業務須由中方控股。

26. 禁止投資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網路出版服務、網路視聽節目服務、互聯網文化經 營(音樂除外)、互聯網公眾發佈信息服務(上述服務中,中國入世承諾中已開放 的內容除外)。

27. 證券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

(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28. 期貨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29. 壽險公司的外資股比不超過 51%。(2021 年取消外資股比限制)

30. 禁止投資中國法律事務(提供有關中國法律環境影響的信息除外),不得成為國內 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31. 市場調查限於合資、合作,其中廣播電視收聽、收視調查須由中方控股。

(12)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中國大陸

障礙類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32. 禁止投資社會調查。

33. 禁止投資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

34. 禁止投資人文社會科學研究機構。

35. 禁止投資大地測量、海洋測繪、測繪航空攝影、地面移動測量、行政區域界線測 繪,地形圖、世界政區地圖、全國政區地圖、省級及以下政區地圖、全國性教學地 圖、地方性教學地圖、真三維地圖和導航電子地圖編制,區域性的地質填圖、礦產 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地質災害、遙感地質等調查。

36. 禁止投資國家保護的原產於中國的野生動植物資源開發。

37. 學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機構限於中外合作辦學,須由中方主導(校長或者主要 行政負責人應當具有中國國籍,理事會、董事會或者聯合管理委員會的中方組成人 員不得少於 1/2)。

38. 禁止投資義務教育機構、宗教教育機構。

39. 醫療機構限於合資、合作。

40. 禁止投資新聞機構(包括但不限於通訊社)。

41. 禁止投資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和電子出版物的編輯、出版、製作業務。

42. 禁止投資各級廣播電臺(站)、電視臺(站)、廣播電視頻道(率)、廣播電視傳輸 覆蓋網(發射台、轉播台、廣播電視衛星、衛星上行站、衛星收轉站、微波站、監

(13)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中國大陸

障礙類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測台及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等),禁止從事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和衛星電視 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

43. 禁止投資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含引進業務)公司。

44. 電影院建設、經營須由中方控股。

45. 禁止投資電影製作公司、發行公司、院線公司以及電影引進業務。

46. 禁止投資文物拍賣的拍賣公司、文物商店和國有文物博物館。

47. 演出經紀機構須由中方控股。

禁止投資文藝表演團體。

十三、其他 障礙

各地陸續限 污、發布環保 法規,導致部 分已投資但未 達環保標準企 業面臨結束運 營或升級改造 等情况

隨著環保意識抬頭,污染防治更加規範化,環保監管越趨嚴格。十九大之後,力求速 效的限污、限產、停產大規模展開,致工廠減產,進而影響進出口貿易。如紙業、筆 電代工、機械、超纖革業、石灰製造等。

境外網路服務 網路過濾和攔截系統封鎖許多國外網路服務,對於我國擬進口的產品或服務,造成諸

(14)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中國大陸

障礙類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受限,產品推

廣行銷受阻

多限制與不便,形成產品行銷及貿易推廣方面的障礙。

(15)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韓國

障礙類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二、非關

反傾銷措施 1. 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薄膜:韓國貿易委員會(KTC)自 2017 年 4 月 17 日起對我國、泰 國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UAE)產製之「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酯薄膜」(PET Film,稅則號 碼:3920.62.0000 及 3920.69.0000)展開反傾銷調查案,韓國政府並自同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18 年 2 月 28 日止,對我國、泰國及 UAE 課徵 3.92~51.86%之臨時反傾銷稅 (我國 5.23%)。KTC 於 2018 年 1 月 18 日作出終判並建議韓國企劃財政部於未來 5 年 間對我國、泰國及 UAE 課徵 3.67~60.95%之反傾銷稅(我國 8.68%)。韓國政府嗣於同年 4 月 30 日公告對本案課徵反傾銷稅,自公告日起正式生效,為期 3 年,並適用自 2017 年 11 月 1 日起申報進口之涉案產品。

2. 不銹鋼條:韓國貿易委員會(KTC)自 2018 年 5 月 18 日起對我國及義大利產製之不銹鋼 條(Stainless Steel Bar,稅則號碼:7222.11.0000、7222.19.0000、7222.20.0000 及 7222.30.0000)展開反傾銷調查案,韓國政府並自 2018 年 11 月 16 日起至 2019 年 3 月 15 日,對我國及義大利課徵 9.68~18.56%之臨時反傾銷稅(我國:華新麗華 9.68%、榮 剛 18.56%,其他供應商 13.27%)。

四、檢驗 與檢疫

水果產品進 口檢疫風險 評估時程複 雜冗長

1. 我國於 2009 年 6 月提送臺灣產棗低溫殺蟲檢疫處理試驗報告供韓國審查。韓方於 2014 年 6 月告知風險評估初步結果,我方已於 2014 年 9 月提供補充資料。

2. 我方於 2016 年 7 月邀請韓方於臺灣產棗產季來台進行冷藏殺蟲檢疫處理技術實地認 證。韓方於同年 8 月函復表示,本案審查僅進入第 4 階段,實地查核業務須俟完成第

(16)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韓國

障礙類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5 階段後方能進行(共 8 階段)。韓方於 2017 年 2 月公布風險分析草案,並於 4 月請 我方補充資料,我方於 2017 年 5 月 12 日依韓方要求提供東方果實蠅田間管理及殺 蟲標準補充說明在案。

3. 韓方於 2017 年 10 月 16 日函告已完成審核我方提供之風險評估資料,經我提出邀請 函及檢疫日程表後,韓方指派 2 名檢疫官於 2018 年 1 月 25 日至 2 月 2 日赴臺辦理 實地查證業務。查證結束後韓方表示將依程序撰擬報告。

4. 韓方於 2018 年 8 月 10 日提供臺灣產棗鮮果實風險管理措施草案供我方評論。我方 於 9 月 14 日提供韓方評論意見。

5. 韓方於 2019 年 2 月 12 日就臺灣產棗鮮果實風險管理措施草案再請我方提供補充資 料,我方於 3 月 18 日提供韓方後,韓方於 5 月 7 日再請我方提供補充資料。

6. 本案申請迄今已近 10 年,我方已數度應韓方要求補充資料,韓方仍未完成相關程序。

八、政府 採購

限制外國海 運業者參與 大宗物資運 送招標案

1.韓國海運業者主張煤係國家戰略物資,反對交由外國海運業者運送,並積極向該國政 府及國會進行遊說。

2.2009 年間韓國海運界面臨蕭條困境,韓國產官學界及國會皆認為有必要擴大使用本國 船舶運送大宗物資,韓國國會海洋委員會嗣於 2009 年 9 月通過相關決議案,促求使用 本國船舶運送大宗物資。同年韓國電力公社所屬 5 家發電公司相關國際招標案皆改為 國內招標。

(17)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韓國

障礙類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3.韓國政府另於 2012 年 12 月修改「海運法」第 46 條「反制措施」內容。該項條文原規 定,韓國海運業者因外國海運相關政府機構、公司或組織違反互惠平等原則而遭受相關 不利待遇時,政府可對該國之船運業者及其所有之船舶採取相稱之反制措施。上述修法 案將反制措施之適用對象擴大至實際上受外國海運業者控制之國內船運業者及其船 舶,以防止外國海運業者透過其韓國子公司參與相關招標案件。

(18)

「2018-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日本

障礙類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一、關 稅 (一)對水產

品關稅配額 申請資格限 制嚴苛且相 關作業流程 繁複。

(二)對皮革 製品設定關 稅配額

日本對輸入之鰺、鰮、鯖、鱈、鱈魚卵、花枝、乾魷魚、鰊、昆布、昆布製品、扇貝、

海草海苔類等 19 大類水產品,每年公布各品項進口配額,相關作業流程過於繁複,造 成國外業者以及首次申請進口前揭水產品業者不易取得配額。

日本以保護皮革加工業者為由,持續設定皮鞋、皮革原料之進口關稅配額,同時每年須 於特定期間申請該年度配額,配額外者課以高關稅,影響業者拓展日本市場。

四、檢驗與 檢疫

申請水果輸 日解禁之審 查流程所需 時間過長。

日本審查台灣水果輸日解禁之申請,確認殺蟲處理試驗效果所需時間極長,且未明訂確 切回覆期限,例如:我國木瓜、蜜棗出口日本申請解禁之檢疫審查過程長達 8 年左右始 完成;其餘我國番石榴、紅龍果、梨子、香瓜、楊桃等水果之殺蟲處理試驗報告提出 後,歷經數年迄今尚未獲日方正面答覆,造成市場進入障礙。

(19)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菲律賓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十一、投資 限制投資項

目及外資比 例

公共工程及人力仲介業之外資比例上限為 25%,廣告業外資比例上限為 30%,教育、公 共事業、遠洋漁業、政府採購合約、稻米榖物調製及私人土地之外資比例上限為 40%。

外國人在菲國設立分公司經營零售業門檻過高(需實付資本額 250 萬美元以上),不利我 商在菲國拓銷市場。

外國人在菲國投資資本額 20 萬美元以下之中小企業,持股不能超過 40%。

投資優惠條 件不公

於菲國貿工部投資局登記並享有投資獎勵優惠之外商,須遵守至少 70%以上產品外銷之 規定,即內銷比例不得超過 30%;惟菲商之門檻僅 50%。

十二、人員移 動障礙

辦理簽證耗 時過久

菲國未核發商務簽證,外籍人士多先以觀光簽證進入菲國,於抵菲後申請短期特別工作 證(SWP)或長期工作證,惟申辦過程曠日費時,如台商為短期技術人員辦理 SWP 申請過 程常多達 1 至 2 個月,俟取得時,技術人員往往已離菲,失去實質意義,且廠商冒違法 雇用外籍員工,遭菲國執法人員處罰之風險,殊不合理。

(20)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新加坡

障 礙 類 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四、檢驗與

檢疫

對進口食品 的檢驗檢疫

受問題油品影響之 6 項產品:

2014 年 9 月 4 日我國爆發問題油品事件,星國農糧獸醫局(AVA)陸續宣布我共 9 項受影 響產品暫停進口新加坡。AVA 後於 2016 年解禁盛香珍餅乾等 3 項產品,然而奇美冷凍 豬肉餡餃子、奇美素菜餡餃子、奇美韭菜餃子、統一滿漢大餐蔥燒牛肉麵、統一滿漢大 餐珍味牛肉麵、統一滿漢大餐麻辣鍋牛肉麵共 6 項產品迄今尚未獲得解禁。

駐新加坡代表處經濟組雖多次主動、積極商洽星國 AVA,並連繫國內相關單位提供檢 討報告及避免再發生措施等說明,惟迄今星國 AVA 尚未解除對上述 6 項受問題油品影 響產品之進口禁令。

十一、投資 工作簽證 為保障新加坡公民就業機會,對公司聘用外國人士的名額有所限制,或是薪資要求較 高,且依不同工作簽證分級而待遇不同。新加坡政府 2019 年縮減外國勞工聘用數,標 準提高,例 SPass 申請資格調升至月薪$2300 新幣。此外,公司在申請外國員工的工作 簽證前,必須先在新加坡勞動力發展局(Singapore Workforce Development Agency, WDA)管理的工作資料庫中,刊登至少 14 天招聘本地人的廣告,並須證明已盡力聘請 本地人但仍然無法尋找到適合人才後,才允許僱用外國員工。

十三、其他 障礙

1. 清真認證 獲認同度 偏低 2. 麵類出口

1. 印尼及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國家買主不熟悉我國清真認證標示,認同度低。

2.麵類出口新加坡須逐批檢驗(順丁烯二酸),致成本增加,且無法併櫃,故進口商合作 意願較低。

(21)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新加坡

障 礙 類 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難度高

(22)

「2018-2019 年各國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馬來西 亞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非關稅 反傾銷措施 馬國對我國冷軋不鏽鋼產品(CRSS)課徵反傾銷稅。

服務業 我金融業者 未獲馬來西 亞政府核准 於馬國境內 設立分行或 子行

外資金融業者如欲於馬來西亞境內設立分行或子行,須向馬國中央銀行申請執照,且外資 擁有馬國商業銀行最高股權限制為 30%。我國兆豐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及台中 商業銀行雖已獲准在馬來西亞納閩境外金融中心設立境外分行,惟經營業務僅限境外金融 業務,無法承作馬幣業務以提供我旅馬臺商融資便利。

(23)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尼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二、非關

限制進口 1. 印尼針對大宗物資如白糖、鹽類及稻米產品之進口,僅同意於產季以外或以限制數量等 方式進口。

2. 印尼農業部於 2013 年起依照該國國內類似農產品生產季節來設定農產品進口量,涉嫌 違反 GATT 1994 第 XI:1 條規範。

3. 自 2013 年 8 月 30 日起,印尼進口商自國外輸入新鮮蔬果前,必須檢附出口國出具之

「包裝場證書」、「果園或農場證書」及「優良農業操作證書」等文件,俾向印尼貿易部 申請進口准證。其針對進口產品要求相關證明文件,審核機制因承辦人而異缺乏透明 性,有違 WTO 不歧視及國民待遇原則。

4. 印尼自 2013 年起對手機、筆記型電腦及平板電腦等產品要求進口商不能將上述產品直 接售予零售商或消費者,而必須透過 3 家以上的通路商來進行銷售,才能獲得進口許 可;此外,並要求進口商承諾在獲得進口許可後的 3 年內在印尼境內設廠生產製造,阻 礙我資通訊產品進入印尼市場。

5. 印尼貿易部自 2019 年 1 月 20 日起實施新鋼鐵產品進口管控措施(貿易部 2018 年第 110 號條例),適用範圍包括海關稅則號列第 72 章及第 73 章共 453 項產品,印尼進口商向 貿易部申請進口准證前須先獲得工業部推薦函並獲得進口配額,且核發配額之標準不透 明,阻礙我鋼鐵產品進入印尼市場。

原產地規定 印尼政府為發展國內手機產業,自 2017 年開始規定所有進口手機需採用部分國產零組 件,對於配有 4G LTE 技術之進口智慧型手機,國內自製率需達 30%。

(24)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尼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反傾銷及防

衛措施

1. 2019 年印尼對我反傾銷:課稅中 4 案(冷軋鋼捲及鋼板、聚酯纖維棉、熱軋鋼捲、鍍錫 鋼捲及片)。

2. 2019 年印尼防衛措施:課稅中 2 案(I 型及 H 型合金鋼、鍍鋁鋅扁軋製品),調查中 2 案 (瓷磚、鋁箔紙)。

3. 印尼採取反傾銷及防衛措施等舉動已影響我前述產品出口印尼,降低我國產品在印尼市 場上之競爭力。

三、標準 與認證

產品標準登 記制度

鋼鐵業者反映,需要申請印尼 SNI 國家認證才能進口,廠商每 4 年必須重新向印尼工業部 申請,由該國官員到台灣鋼廠審查,之後工業部給予認證部推薦信,認證部才能出發再做 進一步細節審查及測驗試片,所衍生之費用皆由企業承擔,最重要的是要請官員到台灣審 查往往不容易,所以認證取得相形困難。

清真認證法 規不明

1. 印尼預計於 2019 年 10 月實行「清真認證法」,將針對食品、飲料、藥品、化妝品、化 學品、生物產品、基因改造產品、日常生活用品等要求清真認證,未獲清真認證產品 將要求強制標示「非清真」,降低穆斯林消費者購買意願,恐對我出口產品造成進入障 礙。

2. 「清真認證法」對印尼社會各層面影響廣泛,是否能如期依法執行,各界仍存相當疑 慮,目前「清真認證法」施行細則仍在研擬中,法規未明,徒增我出口商不確定風 險,間接造成貿易障礙。

四、檢驗 申請許可證 廠商在印尼銷售食品、藥品、美妝品、保健食品、傳統草藥等需事先向「印尼食品暨藥物

(25)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尼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與檢疫 規定不透

明、申辦費 時冗長

管理局」(BPOM)申請上市許可,而醫療器材則需向「衛生部」(MOH)申請上市許可,惟該 等上市許可申請程序繁複、審核速度緩慢、法規資訊揭露不透明,對我產品出口形成障 礙。

八、政府 採購

政府採購法 令限制

印尼目前僅為 WTO 政府採購協定觀察員,尚未正式加入,其政府採購法令仍有許多國產品 優先採購、自製率、補償性交易、外國廠商僅能擔任分包商等要求,形成貿易障礙,並對外 國供應商造成過多的不公平限制。

十、服務 業

外資銀行設 立印尼分 行、子行的 限制

印尼目前限制或有條件開放地外資銀行在開設分行或子行。2012 年 7 月 13 日印尼央行頒 布第 14/8/PBI/2012 號有關一般銀行擁有股份權規定,原則上外資僅能收購本地銀行最多 49%的股權。

十一、投 資

行政法令繁 複

1. 勞工法令繁複:印尼的勞工法令促使企業管理困難,工資占成本比率偏高,過度保障勞 工的法令,出現間接鼓勵員工跳槽等情況發生。加強法令透明化與穩定性,以減少勞資 糾紛情事(包含罷工)發生。

2. 行政效率冗長:印尼政府對於投資貿易規定之申辦行政手續冗長,如海關、申請投資程 序、工廠檢查等方面。惟印尼投資協調委員會(BKPM)指出,已整合 22 個部會設立單一 窗口,提供 3 小時核照之投資服務,可取得包括投資許可、公司登記註冊等 8 份許可函 及土地取得函,另倘在指定的工業區設廠,可依據 BKPM 許可逕動工興建廠房,再同步 向地方政府申請建築許可及環境許可,另亦在當地成立工作小組協助投資進程,倘執行

(26)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尼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不力 BKPM 將予以處罰。目前全部投資登記均需上網進入線上單一申請系統(OSS)申請

(www.oss.go.id),系統依照所提供資料及文件自動核准投資及各種准證,但後續執行情形

仍有待觀察。

3. 法令執行標準不一:印尼政府針對各項法令程序如外國人居留及公司設立等行政作業之 執行標準不一。

十二、人 員移動

工作簽證限 制多

1. 勞工部 2015 年第 15 號部長命令規定製鞋業聘雇外籍員工年限僅為 2 年,造成臺商業者 經營困擾。

2. 外國人工作准證申請費時,僅核給 1 年效期居留證,近來部分案例甚至轉為只核發半 年,造成申請程序頻繁,核准人數與居留時效限制多。

(27)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越南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一、關

關稅過高 1. 因日韓與越南簽有 FTA,台灣農產食品(稅則號列 2103.10、0813、1604.14.10、

2009.90、2104、2105、2209)出口關稅高達 20-35%,不利與產品同等級的日韓競爭。

2. 美粧產品(稅則號列 3304)進口關稅太高(25%~30%不等),因中國大陸、日、韓等國產 品輸銷東協會員國家為零關稅,對我業者出口不利。

3. 目前臺灣紡織品輸銷越南係適用最惠國(MFN)進口稅率(平均稅率為 9.6%),而中國大 陸、東協國家及韓國等我紡織品競爭對手國則適用自由貿易協定之關稅優惠。

4. 以臺灣對越南出口大宗的含彈性紗之針織布(HS 6004)為例,我國適用之 MFN 進口稅率 為 12%,而中國大陸及東協國家及韓國均為零關稅,對臺灣廠商出口競爭力及越南紡 織產業發展甚為不利。

二、非關 稅

反傾銷措施 冷軋不鏽鋼(2014/10/5-2019/10/6)

防衛措施 1. 鋼胚及鋼條(2016/3/22-2020/3/22)。

2. 味精(2016/3/25-2020/3/25) 3. 彩色鋼板(2017/6/15-2020/6/15) 4. 特定肥料(2017/3/7-2020/3/7)

五、關務 關務程序不 越南關務法律缺乏明確規範,行政程序繁瑣、要求文件繁複,且詳細的檢驗、檢疫標準未

(28)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越南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程序 透明 必對外公開,往往依賴海關人員之解釋或由執行人員主觀判定,造成業者貨物報關及通關 之不確定性。

十、服務 業

國內市場配 銷權之申請 審核程序

越南原則上允許外商申請經營配銷服務業,且未訂有股權限制,惟針對特定產品(例如影 視帶、藥品、香菸、原油、出版品等)則有相關限制。此外,外商申請配銷權執照行政手 續仍繁瑣,且審核期間往往需數個月之久。另在越南申請產品行銷活動手續亦相當繁瑣,

即便是全國性活動亦須各省市逐一審批。

十一、投 資

經商環境及 人身安全保 障

1. 2014 年 5 月起因中國大陸在西沙海域設置鑽油平台,引發越南強烈抗議,致 5 月 13 日越南平陽、同奈及河靜等省接連發生反「華」暴動,造成台商人身及財產極大損 失。目前南海議題仍時有紛爭,須防範再度引發越南反「華」情緒,波及我業者。

2. 2016 年 5 月台塑河靜鋼廠涉嫌排放有毒廢水導致越南中部 4 省沿海大量魚群死亡,引 發全越民眾抗議臺商破壞自然環境之環保抗爭,嚴重打擊我政府及人民在越南之形 象,且其後又發生數起外商(含臺商)工廠違反環保規定之案件。

3. 自台塑河靜鋼廠事件後,越南總理阮春福及相關部會首長在各種公開場合均強調要求 各級政府加強嚴格執行環保檢查,經濟及社會之健全發展(social-economic

development)均應兼顧。

(29)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越南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罷工 近年來越南之罷工事件雖自 2011 年高峰後已大幅減少,惟仍時有所聞,且多為未經法定 爭端解決程序之非法罷工,對以從事製造業為主之臺商,構成相當大之經營障礙。

外籍員工須 繳納醫療保 險及社會保 險金

自 2012 年起,越南法律規定雇用 3 個月(含)之外籍員工應繳納醫療保險金。另自 2018 年 12 月 1 日起,外籍員工持工作簽證、實習證明或實習執照者,以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約 或一年以上期限的固定勞動合約者,亦須依第 58/2014/QH13 號「社會保險法」及第 143/2018/ND-CP 號施行細則議定之規定強制繳納社會保險金。

十三、其 他障礙

外匯管制 越南政府為穩定越南盾匯率並改善對外貿易逆差,央行規定買匯者須先證明未來有能力出 口賺匯,才能申請購買美元換匯;另對於外匯匯出,亦須符合央行等相關規定,不准任意 匯款出境。

新法規仍處 轉換緩衝期

越南醫材新法規 36/2016/ND-CP 於 2016 年 7 月 1 日已正式生效,並於 2018 年全面適用。

舊規僅有 24 種醫療器材須註冊,新法則是所有醫療器材皆須註冊並分級,適用性及定義 須再釐清。

另 36 號議定中對製造及進口醫材法規也進行整併,強化對進口醫材之監管與檢測,產品 註冊到規劃上市皆須符合 36 號議定第 37-46 條規定。

(30)

「2018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泰國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一、關

關稅偏高 泰國對與本國產品競爭之進口產品課徵高關稅如:農產品如茶(HS0902)關稅 30-60%、牛 肉(HS0201) 50%、豬肉(HS0203) 40%、汽車及機車(HS8703) 40-80%、含酒精飲料(HS2208) 60%、成衣(HS61-62)30%、餐具及廚具(HS3924) 30%、部分電器(HS7321) 20%等。

我國與泰國並無針對食品業簽 MOU 或 FTA,食品業關稅約在 25-40%之間(視品項而 定),關稅會影響業者報價競爭力,我商普遍反映出口最大困難在高關稅,如我商之茶飲 原物料(茶葉、粉圓及其他) 泰國進口關稅為 120%。

二、非關 稅

泰國對多項 進口產品要 求申請進口 許可證以及 禁止部分舊 品進口

1.多類產品須申請進口許可證,包括:工業化學原料(如高錳酸鉀)、藥品、紡織品(半成品)、

農產品、建材(建石)、部分消費品、工業廢棄物。

2.禁止舊汽車及機車零件進口。舊汽車及機車進口許可證只准發給用於再出口或僅個人使 用及非商業用途。

3.禁止遊戲機(不論新舊品)進口。

反傾銷及防 衛措施

1. 泰國對我實施反傾銷稅,降低我國產品在泰國市場上之競爭力,至 2019 年 1 月止,我 國被課徵反傾銷稅之產品共計有 6 件,包括冷軋不銹鋼扁軋製品、冷軋碳素鋼捲及非 鋼捲製品、熱軋鋼扁軋製品、特定熱浸鍍鋁鋅冷軋鋼、熱浸烤漆冷軋鋼及熱浸鍍鋁鋅 冷軋鋼、不銹鋼管。

2. 防衛措施部分:泰國已就非合金熱軋扁鋼(鋼捲及非鋼捲)實施防衛措施。

(31)

「2018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泰國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三、標準

與符合性

認證申請文 件內容繁瑣 且程序耗時

依據泰國工業產品標準法,相關產品需向泰國工業產品認證機構申請 TISI 強制認證,由 於申請文件內容繁瑣,驗證程序較長。

四、關務 程序

關稅相關法 規程序不透 明

泰國關稅估價制度常見標準不一之情形,導致完稅價格不一。

五、政府 採購

泰國政府機 關(含國營 事業)採購 法規多採用 泰文,並限 制投資來源

泰國目前尚非 WTO 政府採購協定(GPA)締約國,泰國財政部雖有建置政府採購專屬網 站 http://www.gprocurement.go.th,但均為泰文且限制在泰註冊公司始得競標資格,我國業 者要獲取泰國政府採購資訊、加入公共工程建設相關資訊仍有相當障礙;另部分國際標案 有限制投標者來源國之情形。

七、服務 業

法規文件限 泰文版透明 度不足

1.海運服務業:

依據泰國外商法第 8 條及行業類別第二類,未對外國公司開放。由於泰國國內運輸業 不對外國公司開放,目前泰國除船務代理業務雖對外國公司開放外,其他如運輸、拖 吊業則均限為泰國公司,使營運策略受制,無法整合。

(32)

「2018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泰國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2.觀光服務業

(1)因泰國導遊業務之從業人員必需是泰國國民,外國人不得從事,故雖中文市場旅 客甚多,合法導遊不足,影響服務品質。

(2)泰國旅行社業之外資持股不得超過 49%,多須和當地泰國旅行社綁約,品質和經 營決策大為受限。

3.醫療服務業:泰國政府限制外人投資醫院、牙科及內科。而投資設立「診所」則為許 可項目,並須先向泰國公共衛生部之醫療註冊組申請核可與登記,且應遵循泰國外商 法外資持股不得超過 49%之規定。至申請表格均僅提供泰文版本,透明度不足。

4.電信服務業:部分開放基本(或第一類)及加值(或第二類)電信業務,基本電信業務外資 股權限不超過 20%,加值電信業務外資股權依業務性質不超過 40%及 49%。

5.會計服務業:外資持股不得超過 49%; 外國會計師須通過泰文會計師考試且取得工作 證,才能在泰國以會計師名義執業,否則只能擔任企業顧問。

八、投資 外商法禁止 或限制外商 公司在多項 業別(例如服 務業)之市場

1.泰國於 1999 年開始實施外商法後,外商禁止經營外商法附錄中第一類所列 9 大產業,

除經特許,亦不得經營第二、三類所列各大產業。

2.外商法對於外國法人之定義及對外商營業之限制,致使許多外商在泰營業受到持股不 得超過49%限制,對外商在泰投資經營發展不利。(註:依據泰國外商法,泰國限制外 商經營之服務業項目如下:

第一類--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國人經營的業務:報業、廣播電台、電視台;第三類--泰國

(33)

「2018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泰國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進入。 人對外國人未具競爭力之業務:會計服務業;法律服務業;建築服務業;工程服務業;

旅店業、不含旅店管理;導遊業 (包括旅行社業務);除部會級法規規定的服務業以外 的其他服務業; 仲介代理業,但不包括 (a)證券交易仲介或代理、農產品期貨交易、有 價證券買賣服務;(b) 為聯營企業的生產、服務需要提供買賣、採購、尋求服務的仲介 或代理業務;(c)為外國人投入最低資本1億泰銖以上的行銷國內產品或進口產品的國際 貿易企業提供買賣、採購、推銷、尋求國內外市場的仲介或代理業務。(d)部級法規規 定的其他仲介或代理業。

九、其他 障礙

控制產品及 服務之價 格。

行政程序缺 乏透明。

1.泰國商業部仍管制部份民生物品之價格,以維持物價穩定,如:糖、豬肉、食用油、

奶粉、麵粉、天然氣、藥品、學生制服等,以及透過國營市場獨占或寡占相關服務業 以達平抑物價之目的,如:石油、航空、電信。

2.泰國政府行政管理程序(如上述價格管制政策)缺乏透明化。

(34)

「2018-19 年各國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柬埔寨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智慧財產權 查緝仿冒執

法不力

智慧財產權之保護與執法仍有待加強,如大量侵犯著作權、仿冒商標、瓢竊 CD、影 片(Videos)、軟體及其他有版權財產之行為。

政府採購 政府採購法 令限制

柬埔寨尚未正式加入 WTO 政府採購協定,雖訂有政府採購法令,惟並不透明,且公 布期間短,導致欲競標廠商常無足夠時間準備,另工程建設標案投標廠商須先在柬埔 寨財經部之政府採購處(Department of Public Procurement)登記方能競標。.

(35)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緬甸

障 礙 類 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一、關 稅 關稅偏高 我國出口至緬甸的產品無法適用優惠稅率,對我出口業者在與中國大陸、日本及韓國 等國產品競爭時較不利。

二、非關稅 進出口管制 措施

1. 針對食品、藥品、醫材、化妝品、菸、酒、林產品、動物產產品、植物、肥料、種 子、農藥、化學相關物質、玉與珠寶分別設有進出口管制措施。

2. 食品、藥品、醫材、化妝品、植物、種子進口商除須具有進口執照外,尚須申請進 口證明書(Import Recommendation),不利國外產品進口。

四、檢驗與 檢疫

檢驗與檢疫 標準或方法 尚須建立

1. 申請文件尚未電子化,需依賴緬甸代理商前往主管機關購買。

2. 除要求進口商提供出口國檢疫證明外,倘需另由緬甸檢疫,則因緬甸目前僅有一間 符合 ISO 17025 的實驗室,因設備不足,因此恐推延申請時間。

五、關務程 序

執行力不足 1. 緬甸通關程序之執行力不一致,加上備齊通關文件耗時,影響交貨時間。

2. 緬甸仰光港 2017 年開始導入電子通關系統,試行一年後隨人員操作日漸熟悉及配 套作業逐步到位,貨品進出口作業時間亦逐漸改善。

(36)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緬甸

障 礙 類 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七、智慧財

產權

IPR 法制尚未 完備

1. 緬甸為 LDCs 不適用 TRIPS 至 2021 年,並享有 TRIPS 藥物專利豁免權至 2033 年。

2. 緬甸目前 IPR 保護制度亟待建立。自 2004 年起即著手研擬新法,並於 2015 年向國 會提出商標法、工業設計法、專利法 及著作權法等 4 項智慧財產權法草案,惟立 法進展相當緩慢,目前僅通過其中之商標法及工業設計法,然因需成立機構與法 院、招訓商標及專利審查官等配套措施,正式生效日期尚未公告.新法及專責保護 機構均仍在擬議中,有待國會通過立法。

八、政府採 購

使用緬文、

資訊取得不 易、公告時 間短

1. 緬甸並未加入 WTO 政府採購協定。

2. 緬甸尚無政府採購法,目前除依據 2012 年緬甸總統辦公室之公告,要求各級機關 採購須經過公開程序進行。

3. 緬甸採購招標書以緬文為主,近幾年才逐漸有英文版本。招標公告資訊亦不透明,

相關招標案由各主政單位公布在 2 份當地報紙和政府網站上,惟其公告時間短,相 關資訊不易取得。

4. 緬甸 2019 年 1 月發布「專案資料庫(Project Bank)」,將緬甸優先重要公共工程 投資機會公告,並滾動式更新。

(37)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緬甸

障 礙 類 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十、服務業 市場進入限

制、

國民待遇限 制

1. GATS 服務業分類中,緬甸僅承諾旅遊相關業及運輸業。

2. 目前情形:

(1) 銀行服務業:開放外資銀行設立代表處。另經取得執照者可設立分行,但業務範 圍仍受限制尚未全面放寬。

(2) 保險業:除非例外,允許外資保險公司設立代表處,為緬甸保險公司和保險監管 機構提供培訓和諮詢服務。例外即是依據緬甸經濟特區法成立的特區內可經營 外資保險公司,但僅能在特區內營運。另,於 2019 年 1 月公布開放外資保險業 務。

(3) 電信業:已開放外人獨資取得執照。

(4) 大眾傳播、影視:需合資並取得主管機關推薦信,持股比例由主關機關依個案訂 定。至少需 2 位股東。

(5) 出版業:外人不得投資緬文及民族語之出版業。

(6) 快遞:需獲得緬甸主管機關的推薦函,並由緬甸主管機關規定依合資或是獨資方 式投資,以及持股比例。

(38)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緬甸

障 礙 類 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7) 零售或物流業:雖外資可以投資但仍尚未有明確規定,視個案而定。

(8) 醫療健康、教育、航空運輸業須獲主管機關批准始能投資。

(9) 法律、會計及建築等服務業均可申請登記為服務型公司。並無獨資或合資規 定。

十一、投資 限制投資項 目及外資比 例

1. 限制外國人設立貿易公司。以下例外情形,允許外商可以獨資進行化肥、種子、農 藥、醫療設備、建築材料之進出口貿易。

2. 外資比例限制:依據緬甸公司法規定,外人持股超過 35%,視為外國公司。

3. 限制外人投資項目:

(1)下列投資為禁止類:

A. 可能為國家帶來危險或有毒廢棄物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B. 除為研究及發展目的之投資外,可能帶來尚在境外處於試驗階段或未取得使用、

種植及栽種核准之技術、藥物、及動植物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C. 可能影響國內民族地方傳統文化及習俗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D. 危及公眾之投資活動;

(39)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緬甸

障 礙 類 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E. 可能對環境及生態系統帶來重大損害之產業或投資活動;及 F. 依據現行法律禁止之製造產品或提供服務之產業或投資活動。

(2)、下列投資為限制類:

A. 僅政府有權從事之投資活動;

B. 限制外國投資者從事之投資活動;

C. 僅允許與純由緬甸國民擁有之企業或緬甸國民合資從事之投資活動;

D. 需獲得有關部門推薦方核准之投資活動。

(3)、僅政府有權從事之投資活動:

緬甸投資者及外國投資均不得參與: 安全防衛、軍火、郵政、航管、領航、自然森 林管理、生產放射性金屬及其可行性研究、電力系統管理、電力檢測等。

十二、人員 移動

入緬簽證 申請緬甸商務簽證需有在緬公司之邀請函,對初次及上無生意往來之台商造成不便。

十三、其他 1. 外匯管制 緬甸採外匯管制,國際通匯並不普及,我國僅有玉山、一銀、國泰可匯款至緬甸之合 作銀行帳戶(緬甸東方銀行、KBZ Bank 或 CB Bank);一般而言外幣匯出須符合中央銀行

(40)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緬甸

障 礙 類 別 主 要 障 礙 現 狀

障礙 相關規定,無法輕易匯款出境。

2. 法規不透 明且執法 不一

緬甸刻逐步建立法規制度,但因多無英譯且透明化不足,執行單位對新法令知識不 足,因此易發生法律解釋不明且不一致之問題,在資訊不對稱的情形下,造成廠商即 使盼依法辦理,仍無所適從。

(41)

「2018-19 年各國對台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度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關 稅 關 稅 稅 率

及 資 訊 欠 透 明 , 部 分 產 品 關 稅 常 有 變 動。

1. 印度財政部中央關稅及消費稅委員會網站(www.cbec.gov.in/cae1-english.htm)公告之關稅 稅率並 未包含所有稅則號列產品,印度海關官員對判定進口品之類別、應稅金額等具甚 大裁量權且標準常不一致。

2. 部分產品進口關稅常有變動,印度政府於 2017-18 年間兩度調高智慧型手機(由 10%分 2 次調增為 15%,20%)等產品進口關稅,以促使外國廠商來印度投資。

3. 為進一步推動印度製造(Make in Indai)政策,印度財政於 2018 年 2 月 1 日向國會提交 2018- 19 會計年度總預算書,提高部分貨品進口關稅,如:汽機車零組件由 7.5~10%調高為 15%、

鞋類及材料由 10%調高為 15~20%、行動電話由 15%調高為 20%、行動電話零組件由 10%

調高為 15%、智慧手錶由 10%調高為 20%、LCD/LED/OLED 面板由 7.5%調高為 15%、

LCD/LED/OLED 面板零組件由 0 調高為 10%,果汁及蔬菜汁由 10~30%調高為 35~50%、

食用油由 12.5~20%調高為 30~35%、玩具(汽車、洋娃娃、電視遊樂器等)由 10~20%調高 為 30~35%,此外並提高 76 項紡織品關稅。

4. 印度財政部中央關稅及貨物稅委員會(Central Board of Indirect Taxes and Customs, CBIC)於 2018 年 8 月 7 日公告,提高 328 項紡織品進口關稅至 20%,其中包括內衣、睡衣、童裝、

運動衣、泳衣、滑雪衣、浴袍、毛衣、圍巾、地毯等。

5. 為降低經常帳赤字及穩定盧比匯率,印度財政部公告自 2018 年 9 月 27 日起提高 19 類非

(42)

「2018-19 年各國對台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度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必要產品進口關稅,包括航空燃油、空調、家用冰箱、小型洗衣機、壓縮機、喇叭、鞋子、

放射狀輪胎、部份珠寶/家用產品、行李箱/公事包等,提高幅度為 5%。10 月 11 日公告自 12 日起提高稅號 HS 85176100 (Base stations,基地臺)及 HS 85176990 (Others,其他)項下 產品進口關稅,由 10%提高至 20%,主要包括通訊設備及零組件產品如基地臺、光纖傳 輸設備、網路電話設備(VoIP)等。

非關稅 反傾銷及 防衛措施

1. 印度近年來積極推動「在印度製造」政策,期藉外國投資以提升印度產品之製造水準及品 質,以增加出口並增加就業機會,為達成前述目標,印度政府持續擴大運用反傾銷、防衛 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以協助國內業者因應外國進口品競爭。

2. 截至 2018 年 6 月,印度對我採取反傾銷措調查案件數為 25 件(調查中 5 件,課稅中 20 件),以化學品、橡塑膠及其製品、機械及電機設備為大宗,另防衛措施調查 4 件(調查中 1 件,課稅中 3 件),包括化學品、鋼品及太陽能電池等。2017 年印度自各國進口總額約 4,467 億美元,其中自我國進口金額約 36 億美元,占印度進口市場之 0.81%。

3. 印度政府於 2018 年 7 月 30 日公告針對太陽能電池及模組課徵 2 年防衛稅,第 1 年稅率 25%,次年上、下半年稅率分別為 20%及 15%。

(43)

「2018-19 年各國對台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度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限制進口

及內地稅

1. 印度政府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Wild Life Protection Act 1972 )」及「瀕臨絕種野生動植物 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限制部分皮革進口,包括:爬蟲類、貂、狐狸、栗鼠等皮革,惟 歐盟強調其出口皮革皆來自合法及人道飼養牧場。

2. 印度州政府對進口酒類(Wines & Spirits)課徵州稅及其他措施。

標準與認 證

電 子 與 資 訊 科 技 產 品 安 全 測 試要求

印度為保障消費者權益及防止劣質電子產品進口,資通訊科技部規範 30 類電子及資訊科技 產品須強制登錄,並經標準局認證之實驗室認證後始能於印度境內銷售。惟印度標準局認證 之實驗室數量與技術能量不足,致廠商送驗時程多遭延誤,影響商品上市規劃且增加營運成 本。

要求自國 外進口之 玩具進行 檢驗

2017 年 9 月 1 日印度商工部頒布新措施,規定進口玩具須符合印度玩具安全標準,且須經 印度國家測試及檢定實驗室認證委員會(NABL)認可的實驗室測試,取代過去由國際實驗 室認證聯盟(ILAC)認可的任何實驗室測試的作法,該法令導致廠商增加成本及延宕交貨時 間。

檢 疫 標 準 過嚴

我國蝴蝶蘭植株以往輸印度順暢,惟印度自 2014 年開始要求我國蝴蝶蘭所附帶栽培介質必 須以高溫高壓濕熱 121℃處理 30 分鐘後方能輸往印度,該檢疫標準與我國輸往其他國家蝴

(44)

「2018-19 年各國對台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度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蝶蘭之要求相較過於嚴苛且實務上窒礙難行。我方依據科學證據提出替代處理方法,歷經多 次諮商,我方應印方要求多次補充資料,印方仍未同意我方所提替代處理方式。

關務程序 通 關 程 序 冗長

印度通關程序冗長,常需 10 日以上,效率不佳且經常要求補件。

我業者出貨至印度後,如印度進口業者藉故不提領貨品,印度海關要求出口業者須取得進口 業者之放棄聲明書(No Objection Letter)後方得辦理退運,惟進口業者若不合作,該批貨物 將滯留印度海關,衍生後續倉儲費用爭議及貿易糾紛,可能逕遭印度海關拍賣。

智慧財產 權

法規無法 有效執行

部分我商表示商標遭印商冒用情形,惟無法有效要求該印商停止不法行為。

政府採購 大 型 採 購 案 均 訂 有 國 內 自 製 率門檻

1. 印度於 2011 年實施國家製造業政策,並於 2012 年公佈優惠性市場進入政策,規定政府部 門採購資通訊設備、電子、節能產品時須有一定比率之產品在印度製造,印方雖於 2013 年 12 月修正該政策,惟仍有本地自製率要求。

2. 目前印度以火力發電為主,佔總發電量 70%,政府已設定 2022 年前達成太陽能發電 100Gw 及風力發電 60Gw 之目標,以緩和對環境之衝擊,惟印度政府採購計畫訂有自製率要求,

外國業者難以與當地業者競爭。

3. 印度內閣會議另於 2017 年 5 月 24 日通過政府採購政策,以優先購買印度貨(Buy in India) 方式,支持「在印度製造(Make in India)」政策。要求投標廠商須遵循當地自製率規範。依

(45)

「2018-19 年各國對台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度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該政策,未來各級政府貨品或服務採購時,原則上須符合 50%當地自製率要求。

4. 鑒於印度文化、商業模式、交易習慣與我國差異甚大,且印度政府近年來積極推動在印度 製造政策,未來可能持續利用政府採購程序,要求外商須與採購國內產品或服務。

服務業 銀行服務 業-外國銀 行設立分 行據點受 限

印方於 WTO 服務業市場開放承諾每年僅核發外國新設立銀行及分行執照 12 張,目前印方 政策係建議外國銀行在二、三線城市發展,較難於一線城市申設經營據點。

對特定服 務業限制 外資持股 比例且禁 止外人從 事法律服 務

印度政府對金融及零售業限制外資持股比例(金融業外資持股最多 49%,零售業 51%),且不 開放外國律師事務所在印度開設辦公室,印度律師協會(Bar council of India)之會員亦僅限印 度本國籍人士。

(46)

「2018-19 年各國對台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印度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投 資 所得稅稅

率高且各 州稅制不 一

1. 印度聯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對稅法見解缺乏穩定性及可預期性,導致廠商不易評估投資風險 與經營成本,常發生廠商因不瞭解稅法變更而觸法之情形。另部分各地方政府因財政困難,

即使外國投資者於印度法院取得勝訴判決亦難獲得合理救濟。

2. 印度商工部產業及國內貿易推廣部門(DPIIT)頃提出電子商務外人投資(FDI)新規定已於 2019 年 2 月 1 日生效,內容包括:(1)電商業者向單一供應商採購貨物不得超過 25%;(2) 電商業者不得直接或間接提供產品折扣;(3)電商業者如持有某企業股份則不得透過其平 臺銷售該企業產品;(4)電商業者不得要求廠商在其平臺獨家銷售任何貨品;(5)電商業者 必須每年向中央銀行(RBI)提交承諾報告。

(47)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孟加拉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八、政府

採購

政府標案過 程不透明

孟加拉政府之採購標案常因個別標案而更改其政府採購程序;投標書亦常因發標單位不同而 自行訂定不同的標書購買標準。

十、服務 業

有限度開放 外資銀行

目前孟加拉銀行家數過多,品質良莠不齊,政府從嚴審查新銀行設立,尤其對外資銀行審核 更加嚴苛,對有意前來設立外商銀行造成不便。

十一、投 資

合適土地資 源不易取得

適合的投資地點如達卡及吉大港等地區,由於外資日漸增多,該國土地資源亦有限,致目前 土地價格高漲,取得不易,而孟加拉投資發展管理局(BIDA)不提供外資土地取得及查證之服 務,致新投資者進入不易。

能源缺乏 孟加拉天然氣及電力供應嚴重短缺,能源部暫停核發新投資者申請天然氣許可證,致外人投 資意願降低。

十三、其 他障礙

開狀銀行違 規操作

孟國部分銀行尤以國營銀行經常不遵守國際貿易慣例,即使受益方提供完整單據,也常因進 口商以品質不符預期為由,而拒付款或要求折扣;亦有少數進口商以法院訴訟中為由,要求 銀行止付,由於當地司法位階高於國際信用狀慣例,付款與否須等待法院判決結果後才決定,

因此孟國當地銀行開立之信用狀存在一定風險,間接形成貿易障礙。

外匯管制嚴 格無

法電匯付款

孟加拉央行規定:國際貿易交易付款,除 5,000 美元以下得以電匯;超過 5,000 美元者,必 須以信用狀方式付款,對多數習慣以 T/T in Advance 操作之我業者,造成極大不便。

(48)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斯里蘭卡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十二、人

員移動

工作簽證 限制多且 費時。

外國人工作准證申請費時,且僅核給 1 年效期居留證,需每年辦理延長 1 年。

(49)

「2018-2019 年對臺貿易障礙報告」調查表 國家:東協

障礙類別 主要障礙 現 狀 一 、 關

關稅過高 因我國非東協成員且未加入 RCEP,相較於中國、日本及韓國,我國對東協出口之貨品無法 享有關稅優惠,價格無競爭力,,不利我國產品在當地拓展市場,包括個人衛生用品、美妝 保養品、汽車窗簾、電器、機械設備、香精香料、食品、牙膏、香水、保養品、嬰兒用品 等。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查我國皮蛋已可輸往美國、日本,熟煮 蛋(包括鹹熟蛋)亦可輸往美國、加拿 大、日本、新加坡等國。我國依據世界 動物衛生組織(OIE)規範,禽流感病 毒及新城病病毒經攝氏 60

(三) 又查前揭「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 實處分原則」項次 4 明定,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

(三) 又查前揭「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 實處分原則」項次 4 明定,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

(三) 又查前揭「輸入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 實處分原則」項次 4 明定,進口外國貨品(自行車或 工具機等屬我國加強管理之貨品除外) ,標示不實製造

有效期限一年 多次使用 (* 需要 ICP 批准 ). 不同國家 /

九、品質管制 (一) 抽樣檢驗 瞭解抽樣檢驗之基本概念及有關名詞

九、品質管制 (一) 抽樣檢驗 瞭解抽樣檢驗之基本概念及有關名詞

充份,且木材包裝材料在國際貿易中被普遍使用,恐 對正常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限制效果,是否有其必要值 得商榷,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