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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參訓對象及資格證明文件一覽表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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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參訓對象及資格證明文件一覽表

108年10月17日發訓字第10825036121號公告

一、適用範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與所屬各分署自辦、委託及補助辦理之失業者職業 訓練(簡稱職前訓練)計畫。

二、免費參訓對象說明

(一)參加各分署自辦職前訓練之失業者。

(二)具有下列身分且參加本署與各分署委託或補助辦理職前訓練之失業 者: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非自 願離職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檢附最後離職投保單位所出具非自願離職事 由之證明文件,並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安排職業訓 練。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影本。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就 業 保 險 法 施 行 前 及 施 行 後 之 身 分 適用認定,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6條第1、2 項規定辦理。

二 獨力負擔家 計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失業者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 之直系血親、配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6個月以上未尋 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 社政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二)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 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三)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 病或法律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 無工作能力之血親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現住人口及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全戶內年滿15歲至65歲受撫養親屬之在學或無工作能 力證明文件影本:

1.在學證明指25歲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 校就讀在學證明文件(但不包含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

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 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

2.無工作能力證明文件指罹患重大傷、病,經醫療機構診 斷必須治療或療養3個月以上之診斷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

三 中高齡之失 一、資格條件:年滿45歲至65歲間之失業者。

(2)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 身心障礙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影本。

五 原住民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戶籍登記為原住民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之戶口名簿影本。

低收入戶或 中低收入戶 中有工作能 力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社會救助法中所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內,有工作能力而自願就業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七 長期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 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 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開訓前1個月內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 文件。

八 二度就業婦 女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

(一)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重返職場之婦女。

(二)退出勞動市場期間:

1.自該婦女最近1次勞工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

2.未有勞工保險投保紀錄者,自其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 服務證明所載離職日之翌日起算。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因家庭因素退出職場佐證文件影本(如以親屬重大傷病 卡或身心障礙證明佐證因家庭照顧因素、以戶口名簿證 明結婚、生育或親屬年邁等、或以切結書切結說明;親 屬範圍參照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勞工喪假喪亡對象)。

(三)無勞保紀錄者,需再檢附最後任職事業單位出具之服務 證明(載明離職日)。

(四)其他足資釋明身分之資料。

家庭暴力被 害人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家庭暴力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證明文 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十 更生受保護 人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更生受保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出監證明或其他更生受保護人身分證明書正本。

十 一

15歲以上未 滿18歲有就

一、資格條件: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之未就業未就學少年。

未就學係指完成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且無學籍或休學狀

(3)

業需求之未 就學未就業 少年

態。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切結書(如附件)。

(三)如為休學中,應再檢附休學證明文件。

十 二

新住民之失 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促進新住民就業補助作業要點第2點第1 項第3款規定之新住民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有效期間之居留證明文件。

十 三

性侵害被害 人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性侵害被害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直轄市、縣(市)政府開立之性侵害被害人身分證明文 件。

2.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影本。

3.判決書影本。

十 四

跨國(境)人 口販運被害 人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檢察官鑑別為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之 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參訓期間有效之臨時停留許可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影本。

十 五

無戶籍國民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取得 居留之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臺灣地區居留證影本。

十 六

無國籍人民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第4項規 定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 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 工作許可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外僑居留證影本。

(二)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影本。

十 七

因犯罪被害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下列資格,並於犯罪事實發生後6年內報 名參訓者:

(一)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二)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三)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 護人。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因犯罪被害之身 分證明書正本。

十 八

因重大災害 受災之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依勞動部因應重大災害職業訓練協助計畫認 定之因重大災害受災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下列受災證明影本之一:

1.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2.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3.家屬因重大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4)

失業者身分 資格條件及應檢附證明文件 相關說明 4.相關政府機關開立之重大災害受災證明文件。

十 九

受貿易自由 化影響失業 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充電起飛計畫第6點第1項第2款規定之 受貿易自由化影響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屬適用本對象資格條件之勞工相關證明文件(可由系統 勾稽者免繳)。

二 十

自立少年之 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符合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訂定之提升少 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服務量能計畫之自立少年資格,且 於身分證明文件有效期限內報名參訓之失業者:

(一)以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經2處以上安置,仍無法適應 機構生活,經主管機關評估有需要且具自立生活能力者 優先,且應至少服務至其年滿18歲。

(二)年滿18歲結束安置1年內者。

(三)結束安置逾1年,經主管機關評估仍有必要提供自立生 活適應協助者。

(四)其他經受委託之安置教養機構或民間團體評估有需要 自立生活,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同意提供其自立生活 適應協助者。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地方主管機關開立之自立少年身分證明文件。

二 十 一

其他經直轄 市、縣(市) 政府或其委 託計畫之社 工人員訪視 評估確有經 濟困難,且 有就業意願 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委託計畫之社工 人員訪視評估確有經濟困難,且有就業意願。

二、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立之職業訓練推介單。

本 項 適 用 對 象 包 含 高 風 險 家 庭 成 員 及 遊 民 等 失 業者。

二 十 二

年滿65歲以 上之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年滿65歲以上之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適 用 對 象 為 逾 中 高 齡 定 義之年齡者。

二 十 三

就業保險被 保險人自願 離職失業者

一、資格條件:曾取得就業保險法被保險人身分之自願離職 失業者。

二、應備文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之居留證 影本。

就 業 保 險 法 施 行 前 及 施 行 後 之 身 分 適用認定,依 就 業 保 險 法 第6條第1、2 項規定辦理。

二 十 四

其他經中央 勞政主管機 關認為有必 要者。

資格條件及應備文件依規定辦理。

※ 具備上述各項身分之失業者,如加保於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得以「報名參訓資格 審查切結書」切結確實無工作,而以原失業者身分免費參訓。

※ 非屬前述各項身分、且參加職業工會、農會或漁會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比照一般國 民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須自行負擔20%之訓練費用。

(5)

「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切結書

本人 報名參加 (訓練單位名稱) 辦理 (班別名稱) 訓練課程,目前確為未就學未就業情況,如有不實或未逐項完成勾選,本 人願意放棄免費參訓資格及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資格,如經撤銷資格,

同意繳回已補助之訓練費用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並負一切法律責任 : 一、□本人年齡為年滿15歲以上未滿18歲。

二、□本人確實未就業。

三、本人確實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且未就學

(以下擇一勾選)

□目前休學中,並檢附證明文件。

□目前無學籍。

立切結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絡電話:

聯絡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一、申請免費參訓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15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請填寫本書 表切結。

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係指國民中學畢業或肄業。

三、倘因家庭因素、機構安置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取得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依教育、社政或法務 等政府機關(含契約委辦團體)出具之相關文件佐證,或依個案情形專案認定。

四、資料詳實填寫,如有塗改,請加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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