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立啟聰學校 107 學年度教師甄選(代理教師)
第 1 次公告第 5 次招考名額
一、身心障礙類中等教育階段(不分科及高職部-資料處理專長),身心障礙類國小教 育階段及學前教育階段皆已足額錄取,不辦理後續招考。。
二、第 5 次招考甄選類別及需用名額:共 1 名。
項
目 學 部 類 別 科 別 需 用
名 額 備 註
1 身 心 障 礙 類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代理教師 不分科 1 名 高職部--美工專長
(一)備取名額:視實際需要,名額提教評委員會決定。
(二)聘期:自 107 年 8 月 23 日 (或實際到校應聘日)起至 108 年 7 月 5 日止。
(三)高職部代理教師缺額類別,依學校校(課)務需求安排。
三、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
(二)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大學以上畢業者。
四、報名方式:
(一)請先完成網路報名,並依資格審查日期(親自或委託)至本校審查。
(二)網路報名,請下載報名表,並依各次網路報名日期前先 E-mail 至
pemisthdf@gmail.com 信箱報名,電子郵件標題請寫『代理教師甄選報名—
學前教育階段第 5 次招考+姓名』(僅限網路報名,報名表務必含照片) 。 四、資格審查: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
截止後不接受補件,資格審查未合格,不得參加甄選。
(一)證件審查及繳費時應依序繳驗(正本驗畢歸還),並檢附下列表件:
1.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貼妥照片)。
2.甄選證(貼妥照片)。
3.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更名者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佐證)
4.合格教師證書或實習教師證書(正、影本)。
5.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正、影本),凡持國外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 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並應另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
6.歷次離職(服務)證明。(曾任教師因故離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7.男性教師需檢附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或由權責機關出具之免徵或緩徵證明文
件。
8.委託書(委託報名者需填具報名委託書)。
9.切結書。
10.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11.如為身心障礙人員,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影本),並得視需要申請應 考服務(請另填具申請表),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二)繳驗證件,正本驗畢發還,報名表及相關表件等內容均不得任意變更,並請 使用 A4 白色紙張影印(切勿剪裁)依序排列,並以迴紋針或燕尾夾固定於 左上角由本校留存,並不得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
(三)特殊優良事蹟證明文件或專長作品或手語檢定通過證明審查時不須檢附,於 參加甄試時再送請委員參考。
五、第 4 次招考甄選相關訊息:
(一) 網路報名日期 第 5 次招考 網路報名日期
107 年 8 月 17 日起至 107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二)
下午 16 時 30 分前(逾時恕不受理)。
(二)資格審查日期:資格審查日期:請先將報名表列印後(含照片),親自或委託並攜帶相關 證件正、影本辦理,通訊方式不予受理。
第 5 次招考 資格審查日期
107 年 8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13:30-16:30。
(逾時恕不受理)。 (三)甄選方式:口試、試教。
1.總 成 績 各 依 試 教 及 口 試 各 項 成 績 配 分 比 率 計 算 , 最低錄取分數為70分,未達最低錄取 分數不予錄取; 總 成 績 相 同 時 , 依 上 表 列 順 位 排 序 , 如 有 補 充 事 項 或 變 動 另 上 網 公 告 請 自 行 上 網 瀏 覽 , 恕 不 另 行 通 知 。
2.應考人請攜帶個人簡歷表,1 式 3 份,A4 直式橫書,一張為限,並 得 檢 附 個 人 研 究、著 作 、 專 長 證 照 、 個 人 獎 項 及 指 導 學 生 得 獎 等 特 殊 優 良 事 蹟 資 料 , 於 口 試 時 送 請 委 員 參 考 。( 得 於 甄 選 報 到 後 提 前 繳 交 甄 選 工 作 人 員 )。
(四) 第 5 次招考甄選
1.甄選日期:107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起。
(請於上午 8 時 40 分前報到)
序
號 甄選科別 甄選
方式 配分比例 內容(考試範圍) 時間 總成績相同時,優 先排序順位
1
中等教育 階段-美工 專長
試教 60% 教材:基本設計
(版本:台科大版本) 15 分鐘 1
口試 40% 10 分鐘 2
2.甄選地點:臺中市立啟聰學校(實習大樓 1 樓簡報室報到) 3.成績公告:107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5 時 30 分前。
4.成績複查:107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6 時 30 分止。
5.放榜:107 年 8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7 時 30 分止。
五、餘詳細訊息請參閱簡章(107 年 6 月 25 日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