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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大甲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107 年約僱人員(學務創新人員)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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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立大甲工業高級中等學校 107 年約僱人員(學務創新人員)甄選簡章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 107 年 2 月 6 日府授人力字第 1070025531 號核定函、「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 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甄選名額:正取 1 名、備取若干名(候補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算 3 個月內有效)。

三、僱用期間:自實際報到日起至 107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案相對控管學校教官職缺,該職缺若 遞補教官,約僱人員應即停止僱用,並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留用或救助。)

四、工作地點:臺中市立大甲工業高級中等學校。約僱人力以執行校安業務為主,工作地點於執行 相關校安工作場所。

五、工作時間:配合學校作息,若協助辦理活動須配合排定班表方式執勤。

六、報酬:薪資待遇為月薪 31,175 元(以約僱四等 250 薪點計酬),不含勞保、健保及離職儲金等 個人負擔金額。

七、公告及報名時間:

(一)公告時間:自 107 年 4 月 13 日(星期五)起至 107 年 4 月 19 日(星期四)止,公告於本校網 站、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事求人網站。

(二)報名時間:即日起至 107 年 4 月 19 日(星期四)止。

(三)簡章及報名表件:請於上列網站下載,一律以 A4 紙張填寫列印。

八、報名資格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8 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且無性侵害、性騷擾及 性霸凌等犯罪記錄及行為者,性別不拘。

(二)1.大學以上畢業。

2.具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創新人力培訓合格證書、具有相關學務工作專業 訓練或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 2 年以上者。

(三)溝通表達能力佳。

(四)具有服務熱忱、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五)熟悉電腦文書處理及資訊處理能力。

(六)曾任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九、工作內容:

(一)負責校安中心輪值(需 24 小時值勤),值勤同意書如附件。

(二)學生上、放學導護工作及駐站輔導。

(三)配合警方實施春風專案及校外聯合巡查等工作(含夜間聯合巡查)。

(四)賃居、寄宿、工讀學生等輔導、訪視工作。

(五)校園內、外(含教職員工生)緊急事件處理。

(六)校安事件處置及通報、急救等。

(七)校園安全防護與危機處理等相關事宜(含參加地區專業研討活動)。

(八)春暉專案。

(九)其他交辦事項。

十、聯絡及應徵方式:

請於 107 年 4 月 19 日(星期四)前(以郵戳為憑),檢附下列表件,採 A4 紙張影印依序裝訂,

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43765 臺中市大甲區開元路 71 號人事室(聯絡電話 04-26874132 分機 301 或 323),信封請註記「應徵學務創新人員」,逾期恕不予受理。

(一)報名表(請貼上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及註明白天聯絡電話)、簡歷表。

(二)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與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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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學務創新人力培訓合格證書、相關學務工作專業訓練或學務相關工 作經驗 2 年以上證明文件影本。

(五)值勤同意書、切結書。

(六)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志工證明、學生輔導相關工作經歷等影本相關資料(本 項無則免附)。

十一、甄試方式:

(一)由本校依報名表件擇優符合者參加面試,應試名單、時間、地點於 107 年 4 月 24 日(星期 二)下午 6 時前公告本校網站首頁公告,請自行上網查閱不另行通知。若資格不符者,不再 另行退件。

(二)面試成績總平均分數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十二、甄試日期:107 年 4 月 26 日(星期四)。 十三、錄取僱用:

(一)放榜:

1.甄選錄取人員個別通知,並且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本校網站。

2.報考人員得自行上網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項 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3.備取人員依總成績序列候用。

(二)報到:錄取者請依本校通知時間完成報到(地點:臺中市立大甲工業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

逾時未辦理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校方視需要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進用人員之薪資均自 正式僱用日起薪。

十四、督考:約僱人員(學務創新人員)於工作執行中應遵守規定及接受學校及市政府教育局之督導;

如有違反或服務情形欠佳及不適任者,停止其服務,並依契約予以解雇。

十五、附記:

(一)如係以具有相關學務工作專業訓練或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 2 年以上資格報考者,甄選錄 取後,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規定應於半年內接受教育部/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培訓並取得合格證明,未取得者依契約予以解僱。

(二)有違下列規定或錄取後經發現有違反本簡章之相關規定者,取消其錄取資格,業經僱用者由 學校依契約予以解雇。

1.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2.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3.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

不在此限。

4.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5.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6.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7.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8.行為不檢不適任教育工作者,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9.在校服務期間,若有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記錄及行為者。

(三)經甄選錄取者,應於本校指定期限內繳交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胸部 X 光透視);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治條例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或未繳交 公立或教學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均予以註銷錄取資格。

(四)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縱因甄選前後未能查覺,而予錄取,一經查證屬實,除 取消其甄選資格及解雇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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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錄取人員應遵守學校契約書,如有違背依相關規定處理。

(六)本計畫實施結束後,一律依規定予以解雇,不得要求資遣費、退職金等任何津貼。

(七)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報名、面試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頁公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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