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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一一 O 年全國「岳王盃」木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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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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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一一 O 年全國「岳王盃」木球錦標賽競賽規程

本競賽規程業經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全(三)字第 1100005399 號函備查辦理

一、 活動宗旨:為提供全國性木球競技機會,提倡木球運動風氣,並提升木球技術水準,

以達到競技與休閒之運動目的。

二、 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

三、 主辦單位:中華民國木球協會、屏東縣政府 四、 承辦單位:屏東縣體育會木球委員會 五、 協辦單位:屏東縣立佳冬國民中學

六、 活動日期:中華民國 110 年 3 月 24~28 日(共 5 天)

小學組、國中組、高中組:110 年 3 月 24 至 26 日(24 日隊伍報到)

社會組、長青組:110 年 3 月 26 至 28 日(26 日隊伍報到)

七、 活動地點:屏東縣立田徑場 八、 競賽項目:

(一) 團體桿數賽:

1.長青男子組 2.長青女子組 3.社會男子 A 組 4.社會女子 A 組 5.社會男子 B 組 6.社會女子 B 組 7.高中男子組 8.高中女子組 9.國中男子組 10.國中女子組 11. 國小男子組 12.國小女子組 (二) 個人桿數賽:

1.長青男子組 2.長青女子組 3.社會男子 A 組 4.社會女子 A 組 5.社會男子 B 組 6.社會女子 B 組 7.高中男子組 8.高中女子組 9.國中男子組 10.國中女子組 11. 國小男子組 12.國小女子組 九、 參加資格:

(一) 具中華民國國民身份、持有中華民國有效居留證者。

(二) 各組不設報名隊(人)數限制,另團體賽須以各縣市木球委員會、機關團體為單 位報名。

(三) 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須為在學學生。

(四) 長青組、社會組 A 組、社會 B 組之參加限制如下:

1. 年滿 65 歲者,得報名長青組(民國 45 年 3 月 25 日以前出生者)。

2. 未滿 40 歲者,限報名社會 A 組(民 70 年 3 月 25 日後出生者)。

3. 年滿 40 歲、未滿 65 歲者,得報名社會 B 組(民國 45 年 3 月 24 日至民國 70 年 3 月 24 日出生者)。

※參賽者需備妥身份資料,如經大會查證報名組別資格不符者,將喪失本次賽事 任何組別(如有符合其餘組別)參賽資格。

十、 報名辦法:

(一) 報名日期:即日起至 110 年 3 月 2 日止。(郵件以掛號郵寄方式,逾期恕不受理。

若郵件未以掛號郵寄方式,未能寄達之風險,由報名單位自行承擔)

(2)

(二) 報名費用:團體每隊新臺幣 1,800 元整,不足團體報名人數之報名費,每位新臺 幣 350 元整。

(三) 報名地址:

中華民國木球協會

臺北市內湖區康寧路三段 99 巷 37 號 1 樓 電話:02-26318761

(四) 報名方式:

1. 採用網路填寫方式,請至下列網址 https://reurl.cc/6yZgkM 開啟 Google 表單填寫,並於提交完成後至電子郵件信箱將紙本列印出加蓋組團單位印 記/簽名(適用個人組報名)於報名期限內寄出。

2. 相片之規格如下:

(1) 參賽選手之相片,請以選手個人姓名命名,每一個圖檔限為一名選手,

每張相片檔命名方式,以該名選手姓名為限。(例如:選手王小明,則 檔名為王小明.jpg)

(2) 報名單位須將所有選手相片統整後,壓縮成 zip 檔,寄送至本會 信箱 ctwa@woodball.org.tw。寄送主旨檔名為報名單位(例如:超人木 球協會,則寄送主旨檔名為 110 岳王盃-超人木球協會)

(五) 繳費方式:

1. 各報名單位於 Google 表單填寫提交完成後,本會將依 Google 表單所送資 料確認無誤,將開立超商代收繳費單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至報名單位通知 繳費。

2.

報名單位於繳費期限內持超商代收繳費單至 7-11、全家、萊爾富、OK 便利 超商繳費。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未報名。

(六) 報名作業一旦完成,將不再接受更換選手名單。

(七) 因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人資料,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 用。

十一、 競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木球協會審訂最新之國際木球規則。

(二) 比賽球具:

1. 必須為國際木球總會審定標準檢定合格者。

2. 嚴禁以任何私、改造之球具參賽,大會將視情況抽查比賽球具,違者大會 有權取消其參賽資格。木球禁止塗染各類顏料及纏繞各類物質、球桿頭不 得另加鐵片、橡皮套內不得有添加物。檢錄時檢查球具,不合格之球具,

禁止上場比賽。

(三) 比賽制度:

1. 國小組:以國小組每位選手完成二輪 24 球道之總桿數多寡判定名次,總桿 數低者為勝。國小組不另進行決賽。

2. 預賽:每位選手以完成一輪 12 球道之總桿數多寡判定複賽名次,總桿數低 者為勝。

(3)

(1) 報名人數 36 人以上,錄取獎勵人數的 3 倍進行複賽。

(2) 報名人數 25~35 人以上組別,錄取該組獎勵人數 2 倍選手進行複賽。

(3) 報名人數 24 人以下組別,預賽後錄取該組獎勵人數 1.5 倍選手,直接 進行決賽,不再進行複賽。

3. 複賽:具複賽資格者每人再進行一輪 12 球道比賽,連同預賽成績共 24 球 道桿數成績排定名次,錄取各組獎勵人數 1.5 倍選手進行決賽。若有同桿 數者則以複賽 12 道成績桿數低的球道多者為勝,以此類推。

4. 決賽:入選決賽選手,再賽完 12 球道決賽後,以選手預、複、決賽三場成 績總和判定最終名次,成績總和低者為勝。

5. 團體桿數賽:以 4~6 人為一隊,以每隊最佳 4 名隊員個人桿數賽預賽成績 總和為其團隊成績,總桿數低者為勝。

(四) 成績相同勝負判定:

1. 個人桿數賽若有 2 名/組以上選手總桿數相同時,則以最後 12 球道中桿數 低的球道多者為勝,依此類推。

2. 團體組若 2 隊以上總桿數相同時,以相關球隊隊員中桿數成績最低桿者的 隊伍為勝,若再相同時,以次低桿者的隊伍為勝,以此類推。若勝負判定 情況仍完全相同,則由大會指定方法判定。

(五) 比賽規定:

1. 為了賽程順利進行,場地、賽程安排得由大會隨時視情況調整,各隊不得 異議。

2. 各單位隊員參加比賽,須穿著同一樣式配有(繡、貼、別皆可)該單位字 樣或標誌之服裝。

3. 順應國際賽潮流參賽選手一律穿著有領服裝(學生組得穿著校服)及運動 鞋、休閒鞋出場比賽,且服裝不得將臉部遮蓋致無法辯識,否則大會有權 禁止該選手出賽。

4. 選手出賽時,一律要求將上衣紮入褲子,以營造木球項目更優良的運動形 象。

5. 選手應於賽程規定時間到檢錄處檢錄,並準時參加比賽,逾時以棄權論(大 會有調整時間時以大會調整後時間為準)。

6. 非當場比賽的選手,不得進入賽場內,比賽已結束的選手,應迅速離開賽 場。

7. 除國小組選手外,任一輪成績超過 84 桿時,判定失格不得繼續比賽,成績 不列入紀錄。

8. 選手應遵守大會規定,並服從裁判判決,違者裁判有權禁止其參賽。

9. 凡比賽中發生競賽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時,統一由大會審判委員會依 據中華民國木球協會審訂採行之最新國際木球規則並輔以領隊會議中所宣 布之規則施行細節與規則解釋。

10. 若選手名字繕打錯誤時,各隊領隊應於領隊會議中提出修正。

(六) 成績記錄:

1. 各組預賽由大會指定裁判執行,然倘裁判人數不足時,則採輪流互記方式

(4)

執行,大會改於球道間設置裁判巡迴監督。

2. 各組決賽時,由大會指定裁判執行。

十二、 練球時間:

(一) 學生組:110 年 3 月 24 日下午 2~4 時假屏東縣立田徑場。

(二) 社會組、長青組:110 年 3 月 26 日下午 4 時假屏東縣立田徑場。

(大會得視各組別賽程進行情況現場調整練球時間) 十三、 單位報到:

(一) 學生組:110 年 3 月 24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屏東縣立田徑場。

(二) 社會組、長青組:110 年 3 月 26 日下午 1 時假屏東縣立田徑場。

十四、 領隊會議:

(一) 學生組:110 年 3 月 24 日下午 2 時 30 分假屏東縣立田徑場。

(二) 社會組、長青組:110 年 3 月 26 日下午 4 時假屏東縣立田徑場。

十五、 裁判會議:

(一) 學生組:110 年 3 月 25 日上午 7 時假屏東縣立田徑場。

(二) 社會組、長青組:110 年 3 月 27 日上午 7 時假屏東縣立田徑場。

十六、 開幕典禮:110 年 3 月 27 日下午 2 時假屏東縣立田徑場。

十七、 頒獎典禮:

(一) 學生組:110 年 3 月 26 日下午 5 時假屏東縣立田徑場。

(二) 社會組、長青組:110 年 3 月 28 日下午 5 時假屏東縣立田徑場。

十八、 獎 勵:

(一) 各競賽項目依實際參賽隊(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1. 三隊(人)以下錄取一名

2. 四隊(人)或五隊(人)錄取二名 3. 六隊(人)或七隊(人)錄取三名 4. 八隊(人)或九隊(人)錄取四名 5. 十隊(人)或十一隊(人)錄取五名 6. 十二隊(人)或十三隊(人)錄取六名 7. 十四隊(人)或十五隊(人)錄取七名 8. 十六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個人組、團體組頒發獎牌;團體組另頒發獎盃,唯學生組加發獎狀乙紙 (二) 一桿過門獎:頒發個人獎牌乙面。

(三) 中華民國 110 年全國木球巡迴賽積分,本賽事男、女子各組選手以預賽成績合併計 算,前 30 名優勝者另以巡迴賽積分辦法獲取積分。

(四) 學生如重複參加社會及學生組比賽,將以參加社會組之成績作為積分依據。

十九、 活動保險:大會將統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每人新臺幣參佰萬元整。請各參與人員 自行依需要投保人身險。

(5)

二十、 申訴與抗議:

(一) 選手需要提出申訴時,必須在比賽進行中口頭提出,及請求裁判處理。

(二) 球隊需要提出抗議時,必須在比賽結束後 30 分鐘內,由領隊或教練以書面方式向 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臺幣 3,000 元整,逾時恕不受理。若抗議之事實成立,

大會將退回保證金,否則予以沒收。

(三) 球隊提出抗議事項之決議,將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一、 其他:

(一) 參與活動之人員請自備雨具,大會不予提供。

(二) 賽會期間大會不提供餐食,請參賽單位自行處理。

(三) 報名後如因故未能參賽,所繳款項將扣除行政相關費用後退還餘款。

(四)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公佈實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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