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弍鬮
立鬮書合約字人張俊之父,承先祖父遺下之埔畑出典借銀計八拾円,而父命早
亡,母子三飱稍過,憑媒招接後父杜吉進門撫養俊,從幼三年母生弟一人,接杜
家宗支,以為次弟。杜水親父開鋪營商,興家發福,手內偹出銀八拾円贖回埔畑
併典契字,但碍帝國清丈,張俊先祖大公契內埔畑,次弟杜水不能連名,此今難
以合理,不得已今日無尤,爰請列位親戚秉公無私以及人等到場將家內什物、器
椇、牛豚及銀項出入,併各色種子,又厝宅,各對半均分,拈鬮為定,長短均係
造化,各不得爭多論少,致傷同根之氣,是所深望焉,各宜凜之。今欲有憑,合
立鬮書壹樣弍紙,各執存炤。
計開
即日批明:場中兩相議定,兄弟各人親父遺下明買之業,各人各管。立批存炤。
批明:有明張俊拈得一鬮番畑計共承先祖父遺下之業,但碍有欠他人典借銀項八
拾円,弟杜水親父因去年手內有偹銀八拾円贖回,仝日場中俊無銀八拾円可還,
愿將承先祖父明買彭玉良契內之埔畑,其帝國清丈,土名在苦苓腳,号頭七八
0 、
七八壹番畑,四坵壹佰卄堎,交付弟杜水耕種。如有銀可還畑,與水無干。批明
存炤。
批明:杜水拈得弍鬮,親父杜吉有明買杜漢懷水田壹所,與俊無干。立批存炤。
再批明:其此七八
七八壹番畑保存登記濟交在杜水執存,要用取出。立批存 0 、
炤。
代筆人楊安
( 花押 ) 在場理斷人張
馬 ( 花押 ) 未勇
( 花押 )
明治四拾伍年弍月
日立鬮書合約字人張俊
( 花押 ) 杜水 ( 花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