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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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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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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 修正總說明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前於九 十年十一月十五日訂定發布,其間歷經十三次修正。

為應考試院、行政院、司法院一百零六年六月六日會同修正發布公務 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部分條文,調整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各項成績評量項目所占之百分比;加以專題研討與請證作 業部分實施作法已有調整,爰配合修正相關規定。本要點計修正六點,其 修正重點如下:

一、本質特性成績,配合訓練辦法修正為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二十,課 程成績修正為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八十,爰修正本點各項成績評量 項目所占之百分比。(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簡併專題研討書面報告格式及進行方式之規定,並將專題研討評分方 式「在他組報告時發問」修正為「在他組報告時詢答表現」,以資明 確。(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專書閱讀心得寫作評量方式調整為訓練期間擇一固定時間以 開 書 撰 寫 心得方式進行,並將紙筆測驗及專書閱讀心得寫作分別規範,俾資明 確。(修正規定第四點)

四、因應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與晉升官等(資位)訓練之閱卷及請 領考試及格、合格證書業務,業授權國家文官學院辦理,為符實際作 業,爰酌作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十點)

(2)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事 宜,以客觀、公正、公 平之方式考核訓練成績

,特訂定本要點。

一、為規範公務人員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事 宜,以客觀、公正、公 平之方式考核訓練成績

,特訂定本要點。

本點未修正。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目 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 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 之二十。

1 、 品 德 : 包 括 廉 正 、 忠 誠 、 負 責、涵養、榮譽 及團隊精神等。

2 、 才 能 : 包 括 領 導 、 表 達 、 學 識 、 反 應 、 創 意 、 判 斷 、 思 維、胸襟、見解 及 溝 通 等 。 3、生活表現:包括

規律、精神、整 潔、儀表、談吐 及關懷待人等。

(二)課程成績:百分 之八十。

1、專題研討:占百 分之三十。

二、基礎訓練成績考核項目 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 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之 二十五。

1 、 品 德 : 包 括 廉 正 、 忠 誠 、 負 責、涵養、榮譽 及團隊精神等,

占百分之十。

2 、 才 能 : 包 括 領 導 、 表 達 、 學 識 、 反 應 、 創 意 、 判 斷 、 思 維、胸襟、見解 及溝通等,占百 分之八。

3、生活表現:包括 規律、精神、整 潔、儀表、談吐 及關懷待人等,

占百分之七。

一 、 為 應 考 試 院 、 行 政 院 、 司 法 院 一 百 零 六 年 六 月 六 日 會 同 修 正 發 布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辦 法 部 分 條 文 , 其 中 本 質 特 性 成 績 修 正 為 占 訓 練 成 績 總 分 百 分 之 二 十 , 課 程 成 績 修 正 為 占 訓 練 成 績 總 分 百 分 之 八 十

, 爰 配 合 修 正 本 點 各 項 成 績 評 量 項 目 所 占 之百分比。

二 、 本 點 第 一 款 有 關 本 質 特 性 規 定 , 係 依 據 受 訓 人 員 在 品 德

(3)

2、測驗成績:占百 分之五十。

(1)紙筆測驗:占百 分 之 四 十 五 。 測 驗 題 型 為 選 擇 題 及 實 務 寫 作 題 , 其 中 選 擇 題 占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實 務 寫 作 題 占 百 分 之二十。

(2)專書閱讀心得寫 作 : 占 百 分 之 五。

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 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 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 方式計算。

(二)課程成績:百分之 七十五。

1、專題研討:占百 分之三十。

2、測驗成績:占百 分之四十五。

(1)紙筆測驗:占百 分 之 四 十 , 其 測 驗 題 型 為 選 擇 題 及 實 務 寫 作 題 , 各 占 百 分之二十。

(2)專書閱讀心得寫 作 : 占 百 分 之 五。

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 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 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 方式計算。

、 才 能 及 生 活 表 現 予 以 綜 合 評 定 , 爰 無 須 針 對 品 德 、 才 能 及 生 活 表 現 之 配 分 比 例 再 予規範。

三 、 本 點 第 二 款 有 關 課 程 成 績 占 訓 練 成 績 總 分 百 分 之 八 十 , 其 中 專 題 研 討 及 專 書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仍 維 持 原 占 分 比 , 分 別 占 訓 練 成 績 總 分 百 分 之 三 十 及 百 分 之 五

, 與 其 他 相 當 等 級 訓 練 所 占 訓 練 總 分 成 績 比 例 相 同 ; 至 紙 筆 測 驗 , 訓 練 成 績 占 分 比 由 百 分 之 四 十 調 整 為 百 分 四 十 五 , 其 中 選 擇 題 因 測 驗 科 目 較 多 , 爰 將 占 分 比 調 整 為

(4)

百 分 之 二 十 五

。 三、基礎訓練之專題研討,

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研 討範 圍: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 以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 初 任 薦 任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能 力 」 相 關 課 程 為 範 圍 ; 普 通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以 下 之 考 試 , 以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 初 任 委 任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能 力 」 相 關 課 程 為 範 圍 。 以 上 課 程 安 排 於 結 訓 前 一 週 實 施 完 畢 為 原 則。

( 二 )研 討題 目: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訓 會 ) 聘 請 講 座 命 題 , 並 由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文 官

三、基礎訓練之專題研討,

依下列方式辦理:

( 一 )研 討範 圍: 高 等 考 試 三 級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三 等 考 試 以 上 考 試 , 以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 初 任 薦 任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能 力 」 相 關 課 程 為 範 圍 ; 普 通 考 試 及 特 種 考 試 四 等 考 試 以 下 之 考 試 , 以 訓 練 課 程 配 當 表 「 初 任 委 任 人 員 應 具 備 之 能 力 」 相 關 課 程 為 範 圍 。 以 上 課 程 安 排 於 結 訓 前 一 週 實 施 完 畢 為 原 則。

( 二 )研 討題 目: 由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 以 下 簡 稱 保 訓 會 ) 聘 請 講 座 命 題 , 並 由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 以 下 簡 稱 文 官

一 、 考 量 現 行 規 定 第 四 款 第 一 目 及 第 二 目 有 關 書 面 報 告 製 作 格 式 、 報 告 本 文 字 數 、 本 文 應 包 含 五 大 段 落 , 以 及 第 五 款 後 段 有 關 研 討 重 點 等 相 關 規 定 , 均 屬 執 行 細 節 規 定 , 無 須 列 入 本 要 點 規 範 , 爰 予 刪 除 , 並 酌 作 文字修正。

二 、 專 題 研 討 評 分 方 式 中 , 「 在 他 組 報 告 時 發 問 」 部 分 , 考 量 評 分 內 涵 除 提 問 內 容 外 , 尚 包 含 綜 合 思 辨 、 口 語 表 達 之 多 元 能 力 表 現 , 爰 將 第 六 款 第 二 目 「 在 他 組 報 告 時 發

(5)

學 院 ) 提 供 各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之 各 組 受 訓 人 員 擇 一 研討。

( 三 )分 組方 式: 各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應 於 第 一 週 將 受 訓 人 員 採 異 質 性 分 成 若 干 組 , 每 組 以 不 超 過 八 人 為 原 則 , 並 於 研 討 時 聘 請 二 名 講 座 共 同主持。

( 四 )書 面報 告: 受 訓 人 員 應 於 舉 行 專 題 研 討 前 三 日 將 書 面 報 告 送 交 各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轉 送 主持講座。

( 五 )進 行方 式: 於 結 訓 前 一 週 星 期 五 舉 行 為 原 則 。 各 組 研 討 時 間 為 五 十 分 鐘 , 包 括 口 頭 報 告 十 五 分 鐘 、 答 詢 二 十 五 分 鐘 及 講 座 講 評 十分鐘。

學 院 ) 提 供 各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之 各 組 受 訓 人 員 擇 一 研討。

( 三 )分 組方 式: 各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應 於 第 一 週 將 受 訓 人 員 採 異 質 性 分 成 若 干 組 , 每 組 以 不 超 過 八 人 為 原 則 , 並 於 研 討 時 聘 請 二 名 講 座 共 同主持。

( 四 )書 面報 告製 作 及 繳交:

1 、 書 面 報 告 應 含 封 面 、 摘 要 、 本 文 、 參 考 書 目 及 分 組 討 論 紀 錄 各 一式三份。

2 、 報 告 本 文 字 數 以 三 千 字 至 五 千 字 為 原 則 。 本 文 以 包 含 前 言 、 現 況 分 析 、 問 題 檢 討 、 解 決 建 議 及 結 語 等 五 大 段 落 為 原 則 。 如 有 引

問 」 修 正 為 「 在 他 組 報 告 時 詢 答 表 現 」 , 以資明確。

(6)

( 六 )評 分方 式: 專 題 研 討 成 績 總 分 為 一 百 分 , 由 主 持 講 座 依 下 列 配 分 比例評定成績:

1、團體成績:占六 十分;包括書面 報告占五十分、

口 頭 報 告 占 十 分。

2、個別成績:占四 十分;包括書面 報告撰擬過程參 與 表 現 占 二 十 分,本組詢答表 現占十五分,在 他組報告時詢答 表現占五分。

用 資 料 者 , 應 註 明 資 料 來 源 , 並 明列參考書目。

3 、 應 於 舉 行 專 題 研 討 前 三 日 送 交 各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轉 送 主持講座。

( 五 )進 行方 式: 於 結 訓 前 一 週 星 期 四 或 星 期 五 舉 行 為 原 則 , 各 組 研 討 時 間 為 五 十 分 鐘 。 研 討 重 點 應 包 括 現 況 分 析 、 問 題 檢 討 及 解 決 建 議 , 各 組 推 派 代 表 一 人 至 二 人 作 口 頭 報 告 十 五 分 鐘 後 , 由 講 座 或 受 訓 人 員 提 出 問 題 , 並 由 講 座 指 定 該 組 受 訓 人 員 作 二 十 五 分 鐘 之 答 詢 , 最 後 由 講座講評。

( 六 )評 分方 式: 專 題 研 討 成 績 總 分 為 一 百 分 , 由 主 持

(7)

講 座 依 下 列 配 分 比例評定成績:

1、團體成績:占六 十分;包括書面 報告占五十分、

口 頭 報 告 占 十 分。

2、個別成績:占四 十分;包括書面 報告撰擬過程參 與 表 現 占 二 十 分,本組詢答表 現占十五分,在 他組報告時發問 占五分。

四、基礎訓練測驗,依下列 方式辦理:

(一)紙筆測驗:

1 、 範 圍 : 以 保 訓 會 發 布 之 測 驗 課 程 為範圍。

2 、 時 間 : 二 小 時 二 十 分 鐘 , 於 結 訓 當 週 星 期 四 舉 行 為原則。

(二)專書閱讀心得寫 作:

1 、 範 圍 : 以 保 訓 會 發 布 之 閱 讀 專 書 為範圍。

四、基礎訓練測驗,依下列 方式辦理:

(一)測驗範圍:以保 訓會發布之測驗 課程及閱讀之專 書為範圍。

(二)測驗類型及時間

:分為紙筆測驗 及專書閱讀心得 寫作。

1 、 紙 筆 測 驗 : 題 型 為 選 擇 題 及 實 務 寫 作 題 。 測 驗 時 間 為 二 小 時 二 十 分 鐘 , 於 結 訓 當

一、 為 培 養 受 訓 人 員 閱 讀 習 慣 , 強 化 其 論 述 與 組 織 能 力 , 並 杜 絕 他 人 代 筆 之 虞 , 爰 專 書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改 採 於 訓 期 中 固 定 時 間 攜 帶 指 定 書 籍 , 以 開 書 撰 寫 心 得 方式辦理。

二 、 現 行 第 一 款 規 定 測 驗 範 圍 、 第 二 款 規 定 測

(8)

2 、 時 間 : 五 十 分 鐘

, 於 結 訓 當 週 星 期 三 舉 行 為 原 則

3 、 方 式 : 受 訓 人 員 得 攜 帶 指 定 書 籍 撰寫心得。

週 星 期 四 舉 行 為 原則。

2、專書閱讀心得寫作

:至遲應於結訓之 次日起三日內繳交 文官學院。逾時繳 交者,不予採計成 績。

驗 類 型 及 時 間

, 為 資 明 確 , 爰 調 整 第 一 款 明 定 紙 筆 測 驗 之 範 圍 及 時 間

, 第 二 款 明 定 專 書 閱 讀 心 得 寫 作 範 圍 、 時 間及方式。

五、 各基礎訓練機關(構)

學校應於結訓之次日起 七日內,填具本質特性 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 冊(如附件一)函送文 官學院彙報保訓會,由 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 算核定訓練成績後,通 知用人機關(構)學校 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 下載成績單,並轉發各 受訓人員簽收。

受訓人員如有待觀察之 行為,各基礎訓練機關

(構)學校輔導人員應 詳實觀察記錄「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 練期間待觀察行為紀錄 單」(如附件二),函送 文官學院彙報保訓會轉

五、 各基礎訓練機關(構)

學校應於結訓之次日起 七日內,填具本質特性 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 冊(如附件一)函送文 官學院彙報保訓會,由 保訓會併同測驗成績計 算核定訓練成績後,通 知用人機關(構)學校 於保訓會培訓業務系統 下載成績單,並轉發各 受訓人員簽收。

受訓人員如有待觀察之 行為,各基礎訓練機關

(構)學校輔導人員應 詳實觀察記錄「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 練期間待觀察行為紀錄 單」(如附件二),函送 文官學院彙報保訓會轉

本 點 附 件 一 增 列 「 班 別 」 、 「 學 號 」

,俾利成績核對。

(9)

知用人機關(構)學校 參考。

知用人機關(構)學校 參考。

六、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項目 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 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 之四十五。

1、 品 德 : 包 括 廉 正 、 忠 誠 、 負 責、涵養、榮譽 及團隊精神等,

占百分之二十。

2、 才 能 : 包 括 表 達 、 學 識 、 反 應 、 創 意 、 判 斷、思維及見解 等,占百分之十 五。

3、生活表現:包括 規律、精神、整 潔、儀表、談吐 及關懷待人等,

占百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分 之五十五。

1、學習態度:包括 主動、積極、正 面、和諧及互助 等,占百分之三 十。

六、 實務訓練成績考核項目 及所占訓練成績總分之 百分比如下:

(一)本質特性:百分 之四十五。

1、 品 德 : 包 括 廉 正 、 忠 誠 、 負 責、涵養、榮譽 及團隊精神等,

占百分之二十。

2、 才 能 : 包 括 表 達 、 學 識 、 反 應 、 創 意 、 判 斷、思維及見解 等,占百分之十 五。

3、生活表現:包括 規律、精神、整 潔、儀表、談吐 及關懷待人等,

占百分之十。

(二)服務成績:百分 之五十五。

1、學習態度:包括 主動、積極、正 面、和諧及互助 等,占百分之三 十。

本點未修正。

(10)

2、工作績效:包括 專業、效能及品 質等,占百分之 二十五。

2、工作績效:包括 專業、效能及品 質等,占百分之 二十五。

七、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 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三 ) 所 定 項 目 進 行 評 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 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 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評定。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 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留存。

依規定參加集中實務訓 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 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辦 理 集 中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送交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作 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 參據。

七、實務訓練成績,由受訓 人員之輔導員依實務訓 練成績考核表(如附件 三 ) 所 定 項 目 進 行 評 擬,並檢附實務訓練計 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併送單位主管初核 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評定。

受訓人員之實務訓練成 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 畫表及實務訓練輔導紀 錄表,由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留存。

依規定參加集中實務訓 練之受訓人員,其訓練 期間之學習情形,由辦 理 集 中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構)學校送交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作 為實務訓練成績考核之 參據。

配 合 修 正 規 定 第 十 點 , 爰 將 本 點 附 件 三 之 附 註 酌 作 文 字 修正。

八、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 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 先 交 付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八、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 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 先 交 付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本點未修正。

(11)

(構)學校考績委員會 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 訓 人 員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並作成紀錄,再送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首長如 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 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 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 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 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 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首 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 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考績委 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 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 機會,並作成紀錄,再 送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首長 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 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 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首長 依前二項規定評定後,

(構)學校考績委員會 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 訓 人 員 陳 述 意 見 之 機 會,並作成紀錄,再送 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首長如 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 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 委員會復議,對復議結 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 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 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 訓練機關(構)學校首 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 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 機關(構)學校考績委 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 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 機會,並作成紀錄,再 送實務訓練機關(構)

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首長 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 果仍不同意時,得加註 理由後變更之。

實務訓練成績經實務訓 練機關(構)學校首長 依前二項規定評定後,

(12)

函送保訓會核定,並併 同檢附實務訓練成績考 核 表 、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 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 相關事證資料。

保訓會於核定實務訓練 成績前,應派員前往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 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與受訪談人 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函送保訓會核定,並併 同檢附實務訓練成績考 核 表 、 實 務 訓 練 計 畫 表、實務訓練輔導紀錄 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 相關事證資料。

保訓會於核定實務訓練 成績前,應派員前往實 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調閱相關文件與訪談相 關人員,實務訓練機關

(構)學校與受訪談人 員應予必要之協助。

九、 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 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依各該訓 練計畫成績考核規定,

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

保 訓 會 得 於 核 定 成 績 前,依前點第四項規定 辦理。

前項訓練成績考核事項 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 要點辦理。

九、 性質特殊之高等及普通 考試類科或特種考試錄 取人員訓練,依各該訓 練計畫成績考核規定,

成績未達及格標準者,

保 訓 會 得 於 核 定 成 績 前,依前點第四項規定 辦理。

前項訓練成績考核事項 除另有規定者外,依本 要點辦理。

本點未修正。

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應於受訓人員基礎訓 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及 格後,於保訓會培訓業 務系統列印實務訓練成 績清冊(如附件四)函

十、實務訓練機關(構)學 校應於受訓人員基礎訓 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及 格後,於保訓會培訓業 務系統列印實務訓練成 績清冊(如附件四)函

一 、 因 應 保 訓 會 將 公 務 人 員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訓 練 與 晉 升 官 等 ( 資 位 ) 訓 練 之 閱 卷 及 請 領 考

(13)

送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 核定,報請考試院發給 考試及格證書。

送保訓會核定,並由保 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 試及格證書。

試 及 格 、 合 格 證 書 業 務 , 自 一 百 零 六 年 七 月 一 日 起 授 權 國 家 文 官 學 院 辦 理 , 爰 將 本 點 後 段 「 函 送 保 訓 會 核 定 」 修 正 為 「 函 送 文 官 學 院 轉 陳 保 訓 會 核 定 」

, 以 符 實 際 作 業。

二 、 本 點 附 件 四 「 編 號 」 修 正 為

「 總 編 號 」 , 以資明確。

(14)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五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定 現 定 說

附件一

年公務人員 考試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

訓練機關(構)學校:

班別:

訓練期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號 總 號 姓

本質特性 專題研討

填表說明:

一、考試等級類科,請確實填寫。

二、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欄位請填列原始分數。

附件一

年公務人員 考試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訓練成績清冊

訓練機關(構)學校:

訓練期間:中華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號 姓

考 試 等 級

本質特性 專題研討

填表說明:

一、考試等級類科,請確實填寫。

二、本質特性及專題研討欄位請填列原始分數。

本點附件一增列

「 班 別 」、「 學 號 」, 俾 利 成 績 核對。

(15)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五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定 現 定 說

附件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待觀察行為紀錄單

(記錄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受 訓 人 員

姓 名 受 訓 人 員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發 生 日 期 行 為 表 現 輔 導 方 式

佐 證 資 料

備 註

輔 導 員 簽 章

附件二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基礎訓練期間待觀察行為紀錄單

(記錄期間: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基 礎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受 訓 人 員

姓 名 受 訓 人 員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校

發 生 日 期 行 為 表 現 輔 導 方 式

佐 證 資 料

備 註

輔 導 員 簽 章

本點附件二未修 正。

(16)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七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定 現 定 說

附件三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構)學

姓 名 性別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年 月 日

職 系 類 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期 滿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工作 項目

考核

項目 細目

員 單 位 主 管 考績委員會 機 關 首 長

本質 特性

(45 分)

(A)

品德 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20 分)

才能 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占 15 分)

生活表現 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占 10 分)

服務 成績

(55 分)

(B)

學習

態度 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 30 分) 工作

績效 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25 分)

請假紀錄 獎懲紀錄 獎懲紀錄

加減總分 (C)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總評

單位與人員 評 語 考評總分

(A+B+C) 簽 章

機 關 ( 構 ) 學 校 首 長

期 中

附註: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如成績不及格請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如有因考試規則或訓練計畫規定事項,而必須列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四、輔導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填寫本考核表,並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成績 經評定為及格者,毋需提報考績委員會審議,免填考績委員會評分欄位。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 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 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 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七、踐行第五點及第六點程序後,實務訓練機關仍評定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者,應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 輔導紀錄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八、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請實務訓練機關留存,並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及格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保 訓會培訓業務系統列印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國家文官學院轉陳保訓會核定,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附件三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

(構)學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職 系 類 科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期 滿 日 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工作 項目

考核

項目 細目

員 單 位 主 管 考績委員會 機 關 首 長

本質 特性

(45 分)

(A)

品德 包括廉正、忠誠、負責、涵養、榮譽及團隊精神等。(占20 分)

才能 包括表達、學識、反應、創意、判斷、思維及見解等。(占 15 分)

生活表現 包括規律、精神、整潔、儀表、談吐及關懷待人等。(占 10 分)

服務 成績

(55 分)

(B)

學習

態度 包括主動、積極、正面、和諧及互助等。(占 30 分) 工作

績效 包括專業、效能及品質等。(占25 分)

請假紀錄 獎懲紀錄 獎懲紀錄

加減總分 (C)

具 體 優 劣 事 蹟

總評

單位與人員 評 語 考評總分

(A+B+C) 簽 章

機 關 ( 構 ) 學 校 首 長

期 中

附註:

一、依據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及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實務訓練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如成績不及格請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

三、受訓人員如有因考試規則或訓練計畫規定事項,而必須列為實務訓練成績不及格者,應於備註欄註明。

四、輔導員應於受訓人員訓練期滿後,填寫本考核表,並送單位主管初核後,轉送人事單位陳報機關(構)學校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成績 經評定為及格者,毋需提報考績委員會審議,免填考績委員會評分欄位。

五、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不及格者,應先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 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有意見時,應退回考績委員會復議,對復 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六、受訓人員實務訓練成績經單位主管初核為及格,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對初核結果有意見時,應交付實務訓練機關考績委員會審 議。審議時應給予受訓人員陳述意見之機會,並作成紀錄,再送實務訓練機關首長評定。實務訓練機關首長如對考績委員會審議結果 仍不同意時,得於評語欄加註理由後變更之。

七、踐行第五點及第六點程序後,實務訓練機關仍評定受訓人員成績不及格者,應併同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實務訓練計畫表、實務訓練 輔導紀錄表及考績委員會紀錄等相關事證資料,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八、實務訓練成績考核表請實務訓練機關留存,並於受訓人員基礎訓練及實務訓練成績均及格後,由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於保 訓會培訓業務系統列印實務訓練成績清冊函送保訓會核定,並由保訓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配合修正規定第 十點,爰將本點 附件三之附註酌 作文字修正。

(17)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成績考核要點第十點附件修正對照表

定 現 定 說

附件四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總編號 姓 考 試 等 級 考 試 類 科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性別 年 月 日

實 務 訓 練 機 關 ( 構 ) 學

實 務 訓 練 成 績

實 務 訓 練

基 礎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四

年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實務訓練成績清冊

編號 姓 名 考 試 等 級 考 試 類 科

國 民 身 分 證 統 一 編 號

年 月 日

實務訓練機 關(構)學

實務訓練

實 務 訓 練

基 礎 訓 練

訓 練 期 滿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點附件四「編 號」修正為「總 編 號 」, 以 資 明 確。

(18)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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