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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動 土 砂 災 害 警 戒 區 域 等 土 砂 災 害 防 止 對 策 相 關 法 律 施 行 細 則
(二○○一年三月三十日國土交通省令第七十一號)
最後修訂:二○一五年一月一六日國土交通省令第二號 依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二○○○年法律第 五十七號)第四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第八條第四項及第五項、第 十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以及 第二十條第三項、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施行令
(二○○一年政令第八十四號)第一條之規定,制定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 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施行規則如下。
(基礎調查結果之通知與公佈之方法)
第一條
1 依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以下稱為「法」)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所進行的通知,須在基礎調查結束後立即送交記載基礎調查結 果及其概要的文書。
2 依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發佈調查結果時,應以平面圖明示陡坡崩塌等發生時 可能為害居民等生命或身體的土地區域,以及陡坡崩塌等發生時可能損壞建築 物、嚴重危害居民等的生命或身體之土地區域,並以刊登在都道府縣公報、利用 網路及其他適切方法為之。
(損失補償裁決申請書樣式)
第二條
依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施行令(以下稱為
「令」)第一條規定所提出的裁決申請書樣式,應依「附記樣式第一項」製作,
提出正本一式及影本一式。
(指公佈土砂災害警戒區域之方法)
第三條
依法第七條第四項(含同條第六項之準用時)規定公佈土砂災害警戒區域之 指定(同條第六項準用時指定的解除。以下本條同)時,應明示該當指定要旨及 土砂災害警戒區域、該當土砂災害警戒區域土砂災害發生原因之自然現象種類,
並刊載於都道府縣公報,此時應明示之該當土砂災害警戒區域內容如下:
一 市町村(含特別區。以下同)、市町村名稱及地址路名、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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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定地物、設施、工作物以及其距離與方向 三 平面圖
(送交都道府縣知事所實施公佈指定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相關圖書)
第四條
1 依法第七條第五項(含同條第六項準用時)規定送交時,應依土砂災害警戒 區域位置圖及土砂災害警戒區域區域圖為之。
2 前項土砂災害警戒區域位置圖應做成縮尺五萬分之一以上,並顯示土砂災害 警戒區域位置的地形圖。
3 第一項土砂災害警戒區域區域圖應做成縮尺二千五百分之一以上,並指出該 當土砂災害警戒區域及該當導致土砂災害警戒區域土砂之自然現象種類。
(周知居民土砂災害相關情報傳達方法等之所必要的措施)
第五條
依法第八條第三項周知居民所必要的措施如下:
一 將明列土砂災害警戒區域與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以及導致這些區 域發
生土砂災害的自然現象種類圖面,以及記載法第八條第三項所 規定事項內容(含以電子方式、磁氣方式及其他人知覺所無法認識 方式製作之記錄),以發送印刷物及其他適切方法,提供給各戶。
二 前款圖面所說明事項及記載事項相關情報,應以網路及其他適切 方法,應使之處於能讓居民接收其訊息的狀態。
(公佈指定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之方法)
第六條
公佈依法第九條第四項(含同條第九項準用時)規定指定土砂災害特別警戒 區域(同條第九項準用時指定的解除。以下本條同)時,應明示該當指定之旨及 該當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該當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造成土砂災害的自然現 象種類,及令第四條所規定衝擊相關事項,並刊載於都道府縣公報。此事應明列 以下該當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相關內容。
一 市町村(含特別區。以下同)、市町村名稱及地址路名、號碼 二 一定地物、設施、工作物以及其距離與方向
三 平面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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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交都道縣知事所公佈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指定公告相關圖書)
第七條
1 依法第九條第五項(含同條第九項之準用)規定送交公告,應依土砂災害特 別警戒區域位置圖與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區域圖實施。
2 前項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位置圖應為縮尺五萬分之一以上、且須指出土砂 災害特別警戒區域位置的地形圖。
3 第一項之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區域圖應為縮尺二千五百分之一以上、且須 指出該當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該當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造成土砂災害發生 原因的自然現象種類,及令第四條所規定衝擊相關事項。
(特定開發行為許可之申請)
第八條
1 欲取得法第十條第一項許可者,應向都道府縣知事提出附記樣式第二之特定 開發行為許可申請書。
2 依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工程計畫應依計畫說明書及計畫 圖為之。
3 前項計畫說明書應記載對策工事等計畫方針、陡坡崩塌潛勢區土地現況及開 發區域(開發區域以工區劃分時,為開發區域及工區。以下同)內土地現況及土 地利用計畫。
4 第二項計畫圖應依次表所規定內容做成。
圖面的種類 應明示的事項 縮尺
現況地形圖
地形、施行土砂災害特別警戒區域及開發 區域境界、對策工事等之位置,與該當對 策工程等的種類
二千五百分之 一以上
土地利用計畫圖 開發區域境界及特定預定建築物用途、地
基形狀 千分之一以上
造成計畫平面圖 在開發區域境界、挖土或填土土地的部分
及該當開發區域設置對策施設的位置 千分之一以上 造成計畫斷面圖 切土或填土前後的地盤面 千分之一以上 對策工程等平面圖 施行對策工程等位置及該當對策工程等
的種類 千分之一以上
對策工程等斷面圖 施行對策工程等前後地盤面的狀況及對
策工程等的種類 千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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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設施構造圖 對策設施(令第七條第三號到第五號所規 定設施,及同條第六號所規定擋土牆。以 下在本條同)之種類及構造
二百分之一以 上
5 第一項之情況下而欲設置對策設施者,應提出說明符合令第七條第三款到第 六款所規定技術基準的構造計畫書。
(特定開發行為許可申請書的記載事項)
第九條
依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國土交通省令所定事項指對策工事等著手預定 年月日及對策工事等完了預定年月日。
(特定開發行為許可申請書附件圖書)
第十條
1 依法十一條第二項國土交通省令所定圖書,指開發區域位置圖及開發區域區 域圖。
2 前項開發區域位置圖應為縮尺五萬分之一以上,並須明示開發區域位置之地 形圖。
3 第一項之開發區域區域圖,應為縮尺二千五百分之一以上,並須明示開發區 域之區域,以及明示其區域必要範圍內之市町村界、市町村地址、土砂災害特別 警戒區域界及土地地號與形狀。
(已著手時的呈報方法)
第十一條
依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呈報時,應提出附記樣式第三所列之呈報書。
(輕微的變更)
第十二條
依法第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國土交通省令所定的輕微變更,指對策工程等的著 手預定年月日及對策工程等完了預定年月日之變更。
(變更的許可申請書記載事項)
第十三條
依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國土交通省令所定事項如下:
一 變更相關事項 二 變更之理由
三 特定開發行為的許可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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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策工程等完了時的呈報)
第十四條
依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呈報時,應提出附記樣式第四工程完了呈報書。
(檢查完畢證明之樣式)
第十五條
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檢查完畢證明之樣式,如附記樣式第五。
(對策工程等的完了公告)
第十六條
法第十八條第三項所規定對策工程等完了的公告,應明示開發區域或工程區 域所含地域名稱,以及取得特定開發行為許可者之住所及姓名,刊載於都道府縣 公報。
(廢止特定開發行為相關對策工程等的呈報)
第十七條
廢止法第二十條所規定特定開發行為相關對策工程等的呈報,應依附記樣式 第六,提出廢止特定開發行為相關對策工程等廢止的呈報書。
(都道府縣知事命令相關公告方法)
第十八條
法二十一條第三項國土交通省令所定方法,應列載於都道府縣公報。
(權限之委仼)
第十九條
下列法所規定國土交通大臣權限應委仼地方整備局長及北海道開發局長執 行。但國土交通大臣親為亦無妨。
一 依法第四條第三項規定應提出必要之報告。
二 依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應實施緊急調查。
三 依法第三十條規定而進入或短暫使用。
四 依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進行通知,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五 依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提供必要之建議。
附 則 抄
(施行期日)
第一條
本省令自法施行日(二○○一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附 則 (二○○五年六月一日國土交通省令第六二號) 抄
(施行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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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省令自推動水防法及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部 分修訂法律施行日(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施行規則局部修訂附帶 措施)
第二條
第二條規定施行之際已先依同條規定製作之修訂前之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 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施行規則附記樣式第二到附記樣式第六之樣式 所製作之用紙,可暫時代替使用。
附 則 (二○一五年一月一六日國土交通省令第二號)
(施行期日)
第一條
本省令自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部分修訂之 法律施行日(二○一五年一月十八日)起施行。
(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施行規則局部修訂附帶 措施)
第二條
第一條規定施行之際已依同條規定製作之修訂前之推動土砂災害警戒區域 等土砂災害防止對策相關法律施行規則附記樣式第二到附記樣式第六之樣式製 作之用紙,可暫時代替使用。
附記樣式第一(第二條相關)
附記樣式第二(第八條相關)
附記樣式第三(第十一條相關)
附記樣式第四(第十四條相關)
附記樣式第五(第十五條相關)
附記樣式第六(第十七條相關)
編譯:水土保持局技術研究發展小組
Research an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Team, SWCB, COA December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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