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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家庭照顧者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以年金制度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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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班論文

論家庭照顧者之老年經濟安全保障

─以年金制度為中心

The Protection of Family Caregivers’ Economic Security in

Old Age

指導教授:蔡維音 教授

研 究 生:曾偉倫

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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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摘要

本文以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保障為研究對象,並以與老年經濟安全最 相關的社會保險年金制度為研究中心。家庭照顧者在法學上並非常使用的名詞,

且亦無統一的定義,故有先說明的必要。本文所稱之家庭照顧者,係指家庭中 承擔照顧任務,且屬同一家計單成的成員。其最典型的例子即為家庭主婦。其 為一群存在於家庭與社會已久的群體,惟長久以來其老年經濟安全並未被加以 重視,因此本文將主要分成以下三部分,除釐清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需求 的原因外,將尋求憲法上的要求,以檢視目前年金制度,或作為建構新的法制 度的標準:

一、以衍生依賴關係的形成,詮釋家庭照顧者的依賴處境與對老年經濟安全的 需求,保障模式則採取以家務勞動建立獨立法律上保障地位方式,並提出目前 年金制度的保護不足之處。

二、提出憲法上檢視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法制度的標準,主要包括基 本權利與社會國原則兩部分。基本權利部分,涉及生存權、財產權、婚姻與家 庭基本權及平等權,由個別基本權的保護領域及基本權功能,探討如何作用於 建構或檢討法制度內容。社會國原則以社會安全與社會正義為內容,指示各種 法制度制定的方向與融入其價值。本文另將提出基本權利與社會國原則如何互 動,以共同作為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法制度的憲法指導原則。

三、提出本文對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相關法制度的建議,區分成建構 新的法制度評估與檢討現行年金制度兩大部分:前者主要包括未來以民法保障 的可能性評估及建構離婚年金權利分配制的建議,後者則係對育嬰假的檢討、

國民年金中配偶繳費連帶責任的合憲性、探討遺屬給付權利性質與對無謀生能 力要件的解釋。

關鍵字: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年金制度、衍生依賴關係、婚姻與家庭 基本權、社會國原則、離婚年金權利分配、老年給付、遺屬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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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focuses on the protection of family caregivers’ economic security in old age, especially the most relevant legal system of the pension benefits in social insurance. Family caregivers have existed in family and society for a long time, but the protections of their economic security in old age are ignored in Taiwan’s legal system. To explaining why family caregivers have the needs of economic security in old age and check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standards whether the pension benefits in social insurance is enough to protect their economic security in old age, this paper will divide in three paragraphs to solve this problem. First, we will use derivative dependency to explain the economical dependant situation of family caregivers and the needs of economic security in old age. And the protection model we choose is to transform the value of the dependency work into constructing a legal position of protecting economic security in old age. Second, we will try to find the constitutional standards of checking and constructing the legal system of protecting economic security in old age. In this part, the human right like the right of survival, property, marriage and family, and the protection of equality plays an important law, especially when it combines with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 We will explain how they cooperate or conflict with each other. Third, we will make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family caregivers’ economic security in old age. There are two different parts in this paragraph. One is for the constructions of new legal systems, like evaluating the probability of protecting economic security in old age in Civil Code and putting the right of old-age pension benefits into the system of distribution or the reminder of the property when divorce. Another is for reversing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of the pension benefits to meet the protection model we choose.

Key words: Family Caregiver, Economic Security in Old Age, System of the Pension, Derivative Dependency, Right of Marriage and Family, the Principle of Social State, Versorgungsausgleich, Old-Age Pension Benefits, Survivor Pension Bene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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誌謝

終於到了這一刻!這四年研究所生涯中,需要感謝的人太多,或許無法一 一點名,但請讓我先跟所有幫助過我的人,深深地說一聲感謝。首先,這一本 論文的完成,必須感謝指導老師蔡維音教授,從這本論文的誕生到結束,老師 都非常有耐心且仔細地從旁提醒每件事,而在內容上很尊重學生對論文的想法,

使我得以自由揮灑那大膽又不成熟的見解,當然也適時給予精準的修正方向。

對我而言,能在老師的門下完成一本論文,是人生中一件值得驕傲的事。另外,

我非常喜歡參與老師的課程,每次從課程裡,都可以學習到許多對問題思考的 方向,加深對社會法及憲法研究上的興趣。家聚或聚餐時,老師幽默風趣的一 方面,也常常讓我感到十分歡樂。我以身為小蔡家族一員為榮!

此外,口試委員兼大綱審查委員孫迺翊教授,十分感謝老師特地於出國前 夕南下替學生口試,從大綱審查意見到口試時所提出的問題,可以看出老師治 學嚴謹與認真的態度,令學生感到相當敬佩,再次感謝老師對本篇論文所提出 的意見。最後非常感謝郭書琴教授,百忙之中答應擔任學生的口試委員,與老 師在通訊過程中,可以感受到老師對學生十分客氣與親切,口試時更是提出許 多不同觀點的寶貴意見,使本文論文於論述上更加豐富,也感受到老師對學術 的認真態度,再次感謝老師對這本論文的協助。

亦師亦友的薛智仁教授,平常給予學生許多人生規劃上的提點,與老師一 起聊天喝咖啡的時光總是特別愉悅,非常慶幸能擔任老師的行政助理,讓我在 研究所生涯中多了一位精神上的導師,感謝老師在我失意時,仍然鼓勵我朝自 己的理想邁進,我會繼續努力!最後還是要說一聲,老師您好帥!另外,碩一 與碩二時,與陳怡凱教授一起打排球的時光,現在回想起來著實珍貴,謝謝老 師耐心教導我如何接球。也要謝謝許育典教授於法學德文課堂上的鼓勵,讓學 生得以在德文上有勇氣更加精進。還要謝謝系辦家純姐與淑萍姐於行政事務上 的協助,平常沒有妳們的幫忙,我想我可能會過得很辛苦,謝謝妳們每次都很 有耐心地回答與解決每個問題。

謝謝高雄大學的張永明教授,在研究所期間,仍邀請學生參與許多不同的 計畫,老師從大學時期就十分照顧學生,特別佩服老師盡心做好每件事情的精 神,謝謝老師對學生的鼓勵與肯定。呂麗慧教授除了於大學時期就給予學生參 與計劃的機會外,老師平日對學生的肯定,使學生感到十分窩心,謝謝老師。

紀振清教授於大學畢業時,特別鼓勵學生於研究所努力深造,在此也致上感 謝。

研究所讀書會的成員逸帆、齡萱、雨涵、柏中、冠偉、閎任、建鈞,很喜 歡與你們一起相處的時光,總是讓我樂開懷與蒐集到許多資訊(?),相互勉勵 與幫助的情誼,我想會是我往後回想起研究所日子的難忘記憶,謝謝你們。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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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法服社長時,特別謝謝元媛、馨航、于瑄、筑鈞、宇倫的幫忙,沒有妳們我 可能會忙到天翻地覆。另外在碩四寫論文時,相互勉勵的盈伃、憶潔、俊霖,

謝謝你們對論文一切事情的提醒。還要謝謝承育、碧璘、鐶珍、品儀、佩芬、

宛宜於平日生活的照顧。也要謝謝嵐書、怡伶、清慧於碩一與碩二時,於德文 學習上給予協助。

謝謝酩壬學長從我入師門至論文完成時,不論在學術上的討論或生活上的 經驗分享,都給予相當多寶貴的意見,甚至於口試時還從高雄趕來參與,十分 謝謝學長,預祝學長博士學位能順利完成。也要謝謝小蔡家族的學長姐,於每 次家聚時的勉勵。總是很有耐心教導我行政上事務的儹紘學長,謝謝你在研究 所期間的照顧,有你在才讓我能順利完成助理工作,日常生活的經驗分享也使 我受益良多,再次感謝學長的協助與鼓勵。最後還要感謝以下學長姐於研究所 期間給予協助與鼓勵,讓我感受到成大法研所的溫暖:廷瑋、秉宏、猷耀、宛 屏、佐榕、志剛。法研所的學弟妹誠鴻、蔡承、佩琪、哲宏、忠明、之昀、宛 臻、亮嘉、純妤、慶翊、滋靖、玄儒、瑜亭、欣中、又真、建等,謝謝你們在 我需要幫助的時候,適時伸出援手。

大學時期的好友柏榕、采蓉、力瑄、雅評、珮綾、云宣、鍵融、子堯、陳 隆、以晨、韋克、勝勛、孟陽,謝謝你們仍默默關心我的近況,希望我們能繼 續保持聯絡。嘉瑩學長從大學到研究所,總是不厭其煩回答我所提出的奇怪問 題,也給予許多學術上的幫助,特別佩服學長追求夢想的勇氣,謝謝你。也謝 謝頂新學長、少驊學長、千蓉學姊於大學時給予課業上與生活上的協助。雅雯 學姊於系辦工讀時容忍我的錯誤,且平常時也給予許多關照,感謝妳。還有 44 號家族的學長姐與學弟妹,每次家聚時,都可以感受彼此的關懷,希望能一直 傳承下去,謝謝你們。高中到現在仍一直保持聯絡的家賢、安聆、佳燕、雅婷、

宜華、雅芳,謝謝你們這段期間仍不定期地關心。

當然還要謝謝我的家人,辛苦工作讓我在研究所四年能安心生活,一方面 還要容忍我任性的一面,另一方面也給予我許多鼓勵,沒有他們在背後支持,

我想我不會這麼順利拿到碩士學位,這份榮耀我要獻給我的家人,謝謝你們。

最後要謝謝一位默默陪在我身邊的女性,於寫論文與準備考試期間,她總是體 諒我不規律的生活,沒有半句怨言,只有鼓勵我努力完成,在我背後支持著,

並容忍我的脾氣,為我處理生活中大大小小事務。謝謝妳,我最親愛的怡燕。

(7)

I

論文目錄

第一章 前言 ... 1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動機 ...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 ... 6

第三節 研究步驟 ... 8

第四節 文獻回顧 ... 9

第二章 家庭照顧者之老年經濟安全問題 ... 15

第一節 家庭照顧者的犧牲與貢獻 ... 15

第一項 家庭照顧者的概念界定 ... 15

第二項 維繫家庭的功能 ... 20

第三項 工作與家庭選擇的兩難 ... 22

第四項 國家與社會存續的維護 ... 27

第二節 家庭照顧者的需求分析 ... 30

第一項 以典型家庭為主要規範對象的法秩序 ... 30

第二項 老年經濟安全為家庭照顧者的主要需求 ... 33

第三項 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方向 ... 37

第三節 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法制度 ... 40

第一項 私人生活關係的介入 ... 41

第二項 法制度面解決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手段 ... 49

第三項 以年金作為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主要手段 ... 58

第四項 現行立法保護密度不足 ... 62

第四節 小結 ... 65

第三章 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憲法基礎 ... 66

第一節 國家立法保護的正當性基礎 ... 66

(8)

II

第一項 促進基本權利實現 ... 66

第二項 社會國原則對保護弱勢者的要求 ... 69

第二節 與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相關的基本權 ... 73

第一項 生存權 ... 73

第二項 財產權 ... 80

第三項 婚姻與家庭基本權 ... 86

第四項 平等權與優惠性差別待遇 ... 92

第三節 社會國原則在立法形成時的作用 ... 98

第一項 社會國原則內容的開放性 ... 98

第二項 我國憲法中的社會國原則 ... 101

第三項 社會國原則與基本權利的互動 ... 104

第四節 小結 ... 110

第四章 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法制的檢視與建議 ... 112

第一節 雙軌法制度保障的可能 ... 112

第一項 支配民法中家庭資源分配秩序的原則 ... 112

第二項 消失於民法中的老年經濟安全保障 ... 115

第二節 建立離婚年金權利分配制評估 ... 120

第一項 參與分配的客體應擴及公法上年金期待權 ... 120

第二項 納入年金期待權分配與財產權侵害的質疑 ... 125

第三項 建立新的年金分配制度或改革剩餘分配財產制的評估 ... 129

第三節 未足以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社會法 ... 135

第一項 比較法上的觀察:德國社會保險法上對家庭保護的措施 ... 135

第二項 無法達到保障家庭照顧者功能的育嬰假 ... 140

第三項 保障無就業家庭照顧者的國民年金制度 ... 142

第四項 遺屬照護制度的重新思考 ... 146

第五章 結論... 152

(9)

III

參考文獻...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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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前言

第一節 問題意識與研究動機

我國於 2009 年 4 月公布並於同年 12 月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 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將「公民 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有關於保障 人權的規定,賦予等同於國內法律的效力(兩公約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因 此兩公約的內容不但拘束人民,國家於行使公權力時,亦有遵守的義務。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3 條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10 條 規定,皆確認國家有保護家庭的義務,據此保護家庭的誡命,可視為當前 人權國家的共識,甚至有明文訂立於憲法中者1,因家庭係由個人所組成,

因此所謂保護家庭的義務,實質上即是保護家庭中的個人,若探究家庭之 所以需要受到特別保護,亦須從家庭中個人的角度出發,始有保護的實 益。

家庭之所以重要,乃係因家庭為個人與社會及國家間最基本的連結,

大多數的人從出生到死亡,都與家庭脫離不了關係。其中家庭具有對依賴

1 例如德國基本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婚姻與家庭應受國家的特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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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成員有照顧與保護的傳統功能2,這樣的功能需藉由家庭內角色的分工,始 得以維持與運作。過去家庭照顧的任務多由家庭主婦擔負,然隨著社會的 變遷與性別平等觀念的提倡,照顧與保護依賴成員的功能,不再僅由家庭 主婦負擔,產生許多種的可能性,顯然家庭主婦一詞,已不足以描述,因 此本文以家庭照顧者稱之。這群人是不同於社會中各種角色而存在,除了 其本身是社會構成員外,對於家庭而言,可說是不可或缺的組成。

由於家庭照顧者具有不可取代性,且係基於人與人之間的情感所承擔 的責任,通常為無給性,此將導致家庭照顧者自身經濟上產生困境,蓋家 庭照顧需長時間且具有持續性與機動性,一旦成為家庭照顧者,而犧牲從 事全職工作的機會者,並非難以想像。再者,家庭照顧者除了承擔照顧與 保護的家庭功能外,通常包含其他家務勞動的部分,即家庭照顧者實際上 所承擔的責任,為照護依賴者與家務勞動,而家務勞動從字面即可得知,

係因家庭而產生,為維持家庭運作與確保成員生計與健康的重要活動3,此 為家庭成立後,成員間必須且最先面對的分配難題。

在傳統上,基於「內」與「外」的二分法,及社會性別角色的影響,

家務勞動與對依賴者的照護,一併被劃為「內」,故多由女性擔負(即所謂 的家庭主婦),同樣地隨著時代變遷與社會觀念的改變,家務勞動雖趨向共 同分擔,但絕大多數仍須由一位主「內」者負責。由於家務勞動需要長時 間的持續性付出,此將與工作產生選擇上的衝突,基此家庭照顧者多半須

2 參鄭麗珍,第 11 章 家庭社會工作,呂寶靜主編,社會工作與台灣社會,巨流,2 版,2011 年 9 月,頁 336。

3 參喻維欣,第 8 章 家庭,瞿海源, 王振寰主編,社會學與台灣社會,巨流,3 版,2009 年 9 月,頁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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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仰賴家中其他成員經濟上的扶助,然而此種依賴式的經濟基礎是充滿不確 定性且不穩固的,完全取決於掌握經濟來源成員的給予,甚至使用金錢的 自由亦會間接受到限制。

此外,由於自身無經濟上的累積,縱使法律規定有得請求離婚的權利,

如離婚時及離婚後未有足夠的法定保障,離婚等同於失去主要的經濟來源,

可能間接地影響離婚的意願,繼續處於不利的情況。若翻開家庭主婦的血 淚史,這樣的例子其實並不難找到,當代婦女運動鼓勵女性走出家庭,除 了是為性別平等價值而努力外,實際上亦認知到唯有獨立的經濟,始能與 傳統掌握家中經濟的男性,有分庭抗禮的籌碼4,如此才能達到法律上與事 實上的性別平等。但如此一來,家庭照顧與保護的功能與家務勞動,究竟 又該由誰來承擔?此成為了當代家庭必須面對的新課題。

家庭為社會與國家的根基,家庭照顧者又係為了維持家庭存續,而犧 牲自身的經濟累積,陷於經濟不安全的困境中,成為了經濟上的弱勢群體,

國家與社會在負有特別保護家庭的義務下,對於家庭照顧者的經濟安全保 障即難以忽視,甚至是保護義務落實的主要思考面向。惟目前是否有相對 應的法制保障?如果有,是否合於憲法上的誡命?如果沒有,又該如何建 構?立法者在形成以家庭照顧者為保護對象的相關立法時,又該遵守何種 憲法上所推導出的原則或價值?這幾個關於保障家庭照顧者的基本問題,

開啟了本文研究的動機。

4 值得注意的是:婦女雖因出外工作而經濟獨立,且提高其在婚姻關係中權力分配的地位,

但事實上卻又發生婦女「角色超載」的現象,即婦女出外工作,但丈夫幫忙家事的時間卻沒有增 加。參蔡文輝,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五南,5 版,2012 年 2 月,頁 18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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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傳統上,法不入家門的觀念,在現今恐早已不是事實,甚至是被揚棄,

2012 年甫通過且施行的家事事件法,可說是此觀念破除的最佳例證5,事 實上從民法親屬編的條文中,也不難看出法律對於家庭有著相當程度的介 入。但不可否認者,乃家庭仍係屬私領域的範圍,且其本質係依靠著人與 人之間的情感所維繫而成,國家以立法方式型塑家庭秩序,必須有且也一 定有其限度,此時具有指導作用的憲法,即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國家對於 家庭秩序的介入,不論是扶助或限制,統稱作家庭政策,此類政策若涉及 國家資源的分配與基本權利的限制,依法律保留原則,其密度至少應為相 對的法律保留,即國家須將家庭政策予以法制化,以符合法治國原則的要 求。

惟此係手段面的形式要求,更基本的問題乃國家介入的正當性,即在 自由法治國的理念下,國家對於社會的角色是消極而無為,由人民自由競 爭,國家僅在維護治安,對於家庭照顧者經濟安全的保護,實質上已超過 自由法治國的任務範圍,所以本文須先釐清的問題,乃係國家立法保障的 家庭照顧者的正當性基礎,可能的選項有社會國原則及基本權功能所產生 的作用,兩者分屬不同層次且各具不同的內涵,其間應如何相互影響,以 作為國家保護家庭照顧者的正當性基礎,將是本文研究時優先關注的焦 點。

沿著國家保障家庭照顧者正當性基礎討論的脈絡,本文嘗試提出立法 者於建構保障家庭照顧者的法制時,應遵守的憲法原則與價值,此將與社 會國原則與基本權有相當的連結。社會國原則作為國家憲政秩序的指導方

5 家事事件法統合所有家庭類型事件的程序規定,除了過去民事訴訟法與非訟事件法所規定 者外,尚包括兒童、少年或身心障礙者的保護安置及民事保護令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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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針之一,其所張顯的價值將影響對基本權利內容的闡釋,而保障家庭照顧 者所涉及的基本權,並無法一概而論,必須鎖定其保護的需求為何。本文 以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為研究核心,主要係指向家庭照顧者於老 年時,是否有足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於經濟上支持的法制度,最典型的例 子,即社會保險中的老年給付,特別是在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後,原則上每 個人老年經濟安全保障,部分將由社會保險所承擔,因此社會年金保險將 會是本文所研究的主要法制度。

此外,本文認為欲改善家庭照顧者的老年經濟安全,可從兩個方向觀 察:對家務勞動為適當評價與扶助子女養育者,前者主要是指透過法律使 家務勞動有合理評價,誠如前述,家務勞動通常是無給性,即無法如工作 可以透過薪資衡量其價值一般,若賦予相當於工作薪資的價值效力,對家 庭照顧者是一種保障;而後者是對於有子女的父母特別保護,尤其在少子 化的社會,國家似乎肩負起鼓勵生育之責,最基本者即是減輕父母照顧小 孩的經濟負擔。這兩部分看似與老年經濟安全不相關,實質上卻是最有效 改善的方向,其所涉及之基本權利,將成為本文研究保護家庭照顧者法制 度的基礎。

再者,保護家庭照顧者的法制度,係屬家庭政策的一環,而家庭政策 為社會政策中最大的區塊,幾乎所有社會政策與家庭脫離不了關係6,因此 使用的手段亦屬多元。然而在法制上,當面對這樣的社會需求時,解決途 徑分成內部處理與外化處理兩種7,本文於探討保護家庭照顧者的法制建構

6 參林萬億,社會福利,五南,2010 年 10 月,頁 386。

7 參蔡維音,全民健保財政基礎之法理研究,正典,2008 年 5 月,頁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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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時,自然不能忽略這兩種途徑間的關係,而有清楚說明兩者的作用與區別 的必要。本文雖以建構保護家庭照顧者法制為目的,但現行法制度的問題,

卻是建構與修正的基礎。以目前的初步觀察,並無專門以家庭照顧者為保 障對象的法制度,若說較為接近者,國民年金保險可以作為一個代表。此 外亦得藉由觀察現行法制度的方式,找出我國目前對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 安全的保障模式。

惟目前法律上保障是否足夠,且是否能通過本文由社會國原則與基本 權所推導的原則,此都將成為本文研究的課題,除了合憲性疑義外,亦會 在現行法制度下,提出修法或立法建議。同時若外國有相似的法制度,特 別是社會安全法制發展多年的德國,本文亦將加以比較外,並評估於我國 實施的可能性,以提供給立法者參考。希望得以喚起國家對家庭照顧者的 重視,在本文所探討的合憲性要求下,將這群默默地為社會奉獻,但卻得 不到相對應保障的弱勢群體,為其早日建構完整的老年經濟安全網。

第二節 研究範圍

本文係以研究保護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為主軸,對於何謂家庭照 顧者,本文自然有優先說明的必要,然在此之前,更大的難題在於對家庭 的定義,這除了牽涉到本文研究的保護對象範圍,更涉及婚姻及家庭基本 權的保護領域的問題。家庭在法律上與其他學科上,有著各自不同的定義 且具有複雜性與開放性,如單純依民法第 1122 條的規定,家係指以永久 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親屬團體,故民法上的家排除所謂的單身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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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單純同居而無親屬關係的團體,這樣的定義是否符合社會事實與大眾認 知,實有待商確。

社會上家庭組成型態多樣,因此擔任家庭照顧者的角色,將隨著家庭 組成員的不同,產生各種對安全不同程度的需求。我國過去係以三代同堂 的主幹家庭為主,然近年來則有核心化及多元化的趨勢8,儘管如此,家庭 照顧者所擔負的責任,是每個家庭無法避免的課題。本文認為由憲法所建 構對家庭照顧者保護的法制度,應係可以適用於不同型態且事實上存在家 庭,惟為凸顯家庭照顧者在工作與家庭間的兩難,及回應我國現代的家庭 型態趨勢,與避免問題的複雜性,本文將以典型家庭為研究的對象。雖非 典型家庭中的家庭照顧者,其處境更需要法律保護,但礙於本文討論的聚 焦性,與作者的研究能力有限,本文暫不將非典型家庭納入研究範圍。

再者,本文從最上位的憲法出發,嘗試提出指導家庭照顧著經濟安全 法制的原理原則,然從法律體系觀之,可能涉及刑法、民法及行政法等各 種領域,共同形成一套完整保護家庭照顧者經濟安全的法制度。而本文將 係以探討透過法律來保障家庭照顧者自身經濟累積與取得為核心,所以內 容主要是關於經濟資源分配的法領域,因此刑法並非本文討論的範圍。又 我國家庭秩序主要係由民法所規範,更確切地說,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型 塑出法律上對家庭的基本預設,因此當討論到家庭照顧者的保護法制,民 法有關經濟資源分配的規定並不得忽略。蓋家庭照顧者傳統上與社會結構 上,其經濟多半僅能依靠家庭的支持,故民法作為家庭秩序的基本規範,

8 參鄭麗珍,第 11 章 家庭社會工作,呂寶靜主編,社會工作與台灣社會,巨流,2 版,2011 年 9 月,頁 332;喻維欣,第 8 章,家庭,瞿海源,王振寰主編,社會學與台灣社會,巨流,2 版,

2009 年 9 月,頁 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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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即不乏有關家庭內資源與責任分配的規定,這部分常常為民法體現憲法價 值,而介入私法自治的區塊,因此保護家庭照顧者亦為憲法上的要求,故 本文自無法忽略民法相關規定的探討。

另一部分,則是屬家庭外的資源分配,此在現代社會中逐漸成為支持 家庭的主要機制,即所謂的社會法領域。其本身係以國家資源適當分配作 為其制度目的,在我國社會福利制度日漸完善之際,特別是社會保險老年 給付年金化後,國家對家庭照顧者的經濟安全,是否已建立起足夠的安全 網?又現行的國家資源分配是否符合憲法保護家庭照顧者的要求?故本 文研究範圍將限於民法親屬編與繼承編及社會法。

第三節 研究步驟

本文各章節預計要處理的問題如下:

第二章為論述家庭照顧者的保護必要性,特別是自我經濟累積的犧牲 與維持家庭的貢獻,強調老年經濟安全為主要需求,作為下一章論述所涉 及基本權的背景事實,並且論述目前我國保護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 法規範,作為第四章的檢視對象外,主要亦係提出目前保護規範不足的問 題,因此本章所處理的問題大致為:1.家庭照顧者在家庭維持的重要性,

特別是公益性的強調(國家介入的正當性基礎)與經濟上的弱勢處境(保護 的必要性)。2.從不同的照顧者找出共同的需求,尤其是自身老年經濟安全 的問題,並論證家事勞動適當評價對老年經濟安全的影響。3.對於目前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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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國直接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法制度,即社會保險年金制度,作 一基本的介紹,並提出目前保護密度不足的理由。

第三章係在第二章所論述的背景事實上,探討立法保護家庭照顧者老 年經濟安全於憲法上的基礎,首先是提出國家立法保護的正當性基礎,並 說明所涉及基本權利與社會國原則如何在相對應法制度上產生作用,本章 目的亦係架設下一章節檢討現行制度的工具,因此所處理的問題為:1.探 討國家立法保護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正當性,主要是基本權利的實 現與社會國原則的作用。 2.論述老年經濟安全保護所涉及的基本權,特別 是各個基本權的保護領域與落實於具體規範的模式。3.提出社會國原則於 立法形成時,將與基本權利如何發生作用。

第四章主要是依前章所探討出的憲法價值與原則檢視目前法制度的 不足處,因此本章處理的問題包括:1.以前章所建立的指導原則,提出現 行制度的不足處,例如是否合於社會國原則?是否有基本權的侵害或保護 不足的問題 ?等。2.主要處理剩餘分配財產制,納入年金分配的問題。3.

處理社會保險中,對於家庭照顧者優惠的法制建構,並檢討現階段老年給 付與遺屬給付的問題。4.提出未來立法或修法的建議。

第五章是總結各章論述的重點,並作出本文研究的結論。

第四節 文獻回顧

本文所欲處理者,係屬法學層次的問題研究,因此文獻使用上自以法 律專業領域為主。惟問題背景與事實連結的部分,則有賴於社會學與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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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領域的文獻來支持,尤其是家庭照顧者的用語。筆者依期刊資料庫作 搜尋,實際上並無專門針對家庭照顧者的法學研究,此時必須藉由社會學 與社會工作領域文獻的仲介,使其與目前法律研究所使用的概念相互對應,

除為開啟本文研究的大門,更期許本文能藉由與其他學科的交流,為法學 領域作出一點不一樣的貢獻。

目前尚未有文獻,直接處理以家庭照顧者為對象,並保障其老年經濟 安全的法制度問題,惟仍不乏單一個別相關法制度的論述,尤其本文所研 究的法領域,橫跨憲法、身分法與社會法,因此須就各個法領域中,可能 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法制度,逐一依其理論基礎與目前法律規 定為整理與分析,因此目前與本文研究具有相關的文獻,依問題背景、理 論基礎到具體法制度,分述如下:

1.問題背景:家庭照顧者的角色,必須從家庭功能與存在目的談起,

此亦為本文探討家庭基本權內容的建構依據,並得間接作為國家立法保障 家庭照顧者的理論基礎。關於家庭的理解,社會學與社會工作領域有截然 不同於法律的界定,此部分得參考鄭麗珍於《社會工作與臺灣社會》一書 中的論述,基本上家庭至少含有照顧與保護的功能,因此家庭照顧者實際 上是家庭維持的重要角色。

另外亦得參考有關家庭政策方面的文獻,其中謝秀芬在《家庭社會工 作:理論與實務》一書,清楚地提出家庭政策將影響家庭生活,其中包括 養育功能,而此部分正好是擔任家庭照顧者角色的任務,即可以確認家庭 的照顧與保護功能,是迄今最需要被支持的一環,因而被列為家庭政策的 重心,同時亦代表本文所研究者,亦並非筆者的設想,而是事實上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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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態。蔡文輝《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一書中,指出婦女角色超載的 現象,更直指家庭照顧者有特別保護的需求。

2.理論基礎:首先是國家立法保護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的正當性,

特別是本文將處理家務分工與家庭內資源分配的問題,此部分向來是屬於 私領域的範疇,因此國家以法律手段進入家庭,則必須要探討是否具有憲 法上的基礎,李立如〈法不入家門?家事法演變的法律社會學分析〉及施 慧玲〈家庭、法律、福利國家─現代親屬身分法的主要研究課題〉,以法 律社會學及家庭法律社會學的分析,指出我國法律對家庭建構的影響及國 家介入家庭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亦意識到親屬法與社會福利法間相輔相 成,共同構成法律對家庭的規範,孫迺翊〈親屬法與社會法的交錯領域-

一個教學構想的嘗試〉一文則是從社會法的觀察,指出社會法與親屬法的 連結點,即解決家庭功能失靈的外化手段,正好呼應本文研究的方向。

而社會法其憲法上的依據之一,即是社會國原則,其基本概念可參考 詹鎮榮〈社會國原則─起源、內涵及規範效力〉及許育典〈社會國〉。

另外張道義〈社會理論與社會國理論:史坦恩的模式〉一文,則有別於 一般對社會國的詮釋,以史坦恩的社會理論與國家理論,指出社會民 主的理念與功能,分析勞動與財富的互動,使社會國更加具象。而蔡 維音《社會國之法理基礎》一書,則以其所建構之「基本價值理論」,

解析我國憲法的價值體系,提供對社會國建構的方向,而該書中對於 與社會國相關基本權保護結構的分析,可作為本文研究社會國原則與 基本權關係的基礎。

另外,從具體憲法條文觀察社會法於憲法上的依據者,則可參考 郭明政〈社會憲法─社會安全制度的憲法規範〉,該文分別從憲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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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各種規定,完整剖析社會法的憲法基礎。又與保障家庭照顧者經濟 安全相關者,除了社會國原則外,即是基本權的作用,本文除了老年 經濟安全外,亦提出以家事勞動評價的適當性,作為保障家庭照顧者 老年經濟安全的方向。而其所涉及的基本權,大致包括生存權、財產 權、工作權、婚姻與家庭基本權與平等權。

生存權部分,近期有張桐銳〈論憲法上之最低生存保障請求權〉、

蔡維音〈最低生存基礎之界定──從社會救助與個人綜合所得稅進行之交互 考察〉及孫迺翊〈社會給付權利之憲法保障與社會政策之形成空間:以德 國聯邦憲法法院關於年金財產權保障及最低生存權保障之判決為中心〉等 文獻,再次釐清生存權的保護領域外,並以德國學說與聯邦憲法法院判決 為補充比較。周宗憲〈憲法上人民最低生存權的性質與司法保障―我國與 日本學說及司法判決(大法官釋憲)見解的檢討〉則是提供日本法上對生 存權性質的學說爭議。

財產權部分,則有蔡維音〈財產權之保護內涵與釋義學結構〉及陳愛 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中財產權概念之演變〉等對財產權的基本詮釋。

與老年經濟安全息息相關,即年金財產權憲法保障部分,除可參考孫迺翊

〈社會給付權利之憲法保障與社會政策之形成空間:以德國聯邦憲法法院 關於年金財產權保障及最低生存權保障之判決為中心〉一文,另可參考鍾 秉正〈年金財產權之憲法保障─兼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434 號解釋 出發〉的分析。

婚姻及家庭基本權則有蘇永欽〈我國憲法中的家庭〉及李震山〈家庭 權〉,前者從大法官解釋,探討我國婚姻及家庭基本權的形成基礎,並提 出須結合家庭社會學,以填補目前憲法規範的不足的建議,為本文處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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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問題上提供明確的方向性;而後者係對於家庭權的內容作一完整架構,

從家庭權的保護範圍到基本權功能,乃至於現代社會的新問題有詳細的論 述,為本文研究提供基礎概念的參酌。另外蔡維音〈論家庭之制度保障─

評釋字第 502 號解釋〉,則對於家庭制度性保障提出兩種不同方向的詮釋,

特別是將家庭制度保障當作實現基本權的手段的面向,為立法保護家庭照 顧者在婚姻與家庭基本權中,尋得一個著力點。

平等權的部分,除了有吳信華〈平等權的體系思考(上)(下)〉的基礎概 念的介紹外,亦有針對優惠性差別待遇論述者,如廖元豪〈「優惠」弱勢 族群─不公平競爭?實質平等?〉。邵惠玲〈自由權干預作用下的平等權 審查─以德國社會保險法制實踐為中心〉則提及社會保險法特殊保障立法 義務的平等權問題,此對於本文研究有啟發性的幫助。而陳愛娥〈平等原 則作為立法形塑社會給付體系的界限─兼評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

則提供本文思考立法保護家庭照顧者,應如何遵守平等原則的誡命,

而不至於過度保護。

除了個別基本權的文獻外,對立法具有指導性作用的基本權客觀 法功能,相關文獻上,則有張嘉尹〈基本權理論、基本權功能與基本權 客觀面向〉作為理論參考。

3.具體法制度:本文所研究的法領域,除了以憲法為理論基礎外,包 括民法與社會法。民法部分,除了親屬法與繼承法的教科書論述外,孫迺 翊〈離婚年金權利分配制(Versorgungsausgleich) ─以德國法為借鏡〉、郭 明政〈離婚配偶之年金分割請求權〉及林怡君〈德國離婚配偶年金分配請 求法制之研究〉等文獻,詳細引介德國離婚年金權利分配制度,為我國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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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分配財產制的改革注入新契機,同時亦是保障家庭照顧者老年經濟安全 的諸制度中,於比較法上值得參酌的法制度。

社會法方面,本文依德國新三柱理論探討,區分標準與基本概念得參 考蔡維音〈社會福利制度之基礎理念及結構〉。社會保險部份,與家庭照 顧者老年經濟安全相關者,主要涉及年金保險中老年給付的部分,鍾秉正

〈從「老年安全」看國民年金保險之實施〉從法理基礎上依個別群體有詳 細論述及分析,並對與家庭照顧者有密切關係的國民年金保險,為有體系 性的介紹。而郭明政〈年金制度之諧調與整合─以勞工與公教人員老年安 全制度之趨近與整合為例之研究〉及孫迺翊〈體系內與體系間的平等 ─ 以 我國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之分類及其權利內涵之差異為例〉,從平等原則的 角度,建議我國各種年金保險保費負擔比例與給付計算公式,應趨向一致 性的見解,為本文的立法建議提供思考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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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家庭照顧者之老年經濟安全問題

第一節 家庭照顧者的犧牲與貢獻

第一項 家庭照顧者的概念界定

「家庭照顧者」在法學上是很陌生的名詞,此從實定法中即能看出,

目前僅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子法(包括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 務辦法、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與老人福利法中 使用,對於家庭照顧者的定義,更僅能從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服務辦法 第 2 條規定找出端倪。依該條規定係指身心障礙者家庭內最主要照顧身心 障礙者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屬,並註明「以下簡 稱家庭照顧者」,故更精確地說,本條定義應該係指以身心障礙者為照顧 對象的家庭照顧者,據此老人福利法第 31 條規定:「為協助失能老人之 家庭照顧者,…」,則係指以失能老人為照顧對象的家庭照顧者,因此我 國目前實定法中,對家庭照顧者並未有確切的定義。若從身心障礙者家庭 照顧者服務辦法第 2 條規定作文義上的推論,家庭照顧者應該是係指「家 庭內最主要提供照顧服務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共同生活之家 屬」。

其次,家庭照顧者亦在社會學、社會工作與護理學術專業領域中出現,

但概念使用上分歧的,文獻中通常並不加以定義。依本文分析,大部分文 獻中的家庭照顧者,如同家庭照顧者關懷協會所定義,係指「提供照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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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年老、疾病、身心障礙或意外等而失去自理能力的家人」的人9,此定義 將照顧對象限於失去自理能力的家人。近期則有認為傳統上將家庭照顧視 為家庭義務,故以有無照顧事實與照顧頻率差異為認定標準,且預設家庭 照顧者是需要被支持與協助的對象,相對地,若將家庭照顧視為一種基本 人權,必須主觀上認定與認同自己為家庭照顧者,並跳脫原有以責任為定 義的身份,而改以「家庭照顧者」的身份稱呼自己,並向社會訴求因照顧 所帶來的現實限制應得到改善10。後者以主觀上身分的認同作為標準,固 然係為強調家庭照顧者本身的主體性,有凝聚家庭照顧者集體力量的作用,

但仍無法說明家庭照顧者的定義,而前者以照顧事實與照顧頻率為認定標 準,提供一項可定義的方向,惟仍須進一步探究照顧事實的內容與照顧頻 率的設定。

另外有文獻以照顧者稱之者,多係指在家庭中承擔照顧任務者,在過 去最典型的角色形象乃係家庭主婦,家庭中之所以需要一個這樣的角色,

9 參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照顧的路好好走—家庭照顧者教育手冊,2005 年;其他文獻中,

所描述的家庭照顧者與此定義相似者,如呂寶靜,支持家庭照顧者的長期照顧政策之構思,國家 政策季刊,第 4 卷第 4 期,2005 年 12 月;李逸、周汎澔、陳彰惠,家庭照顧者議題─從性別、

私領域到公共政策的觀點,護理雜誌,第 58 卷第 2 期,2011 年 4 月;鄭冠瑾、邱逸榛、李佳琳、

廖順奎、李淑花,家庭照顧者壓力感受與壓力生理指標相關性之探討,護理雜誌,第 58 卷第 3 期,2011 年 6 月;此外以女性(主要)照顧者為研究對象的文獻中,所指稱女性(主要)照顧者其內 涵亦近於此,如朱翠燕、李素卿、王祖琪、謝瑞雲、李秋玉、林秀麗,女性照顧者負荷之質性研 究,北市醫學雜誌,第 7 卷第 2 期,2010 年;黃俐婷,女性照顧者角色負荷及其資源運用探討,

社區發展季刊,第 101 期,2003 年 3 月;王方,民意與福利的初探:對女性照顧者津貼研究之 建議,社區發展季刊,第 101 期,2003 年 3 月;從上述文獻可見,用語的分歧與定義上的不確 定性。

10 參王增勇,家庭照顧者做為一種改革長期照顧的社會運動,台灣社會研究季刊,第 85 期,

2011 年 12 月,頁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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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須 從 家 庭 的 運 作 觀 之 。 一 個 家 庭 的 生 計 維 持 , 並 不 是 只 有 養 家 者 (breadwinner)所提供的經濟資源,尚須將這些經濟資源轉換成滿足家庭成 員需求的形式,例如日常用品的採買、居家環境的維護、家務勞動等11。 此外,家庭成員中有一群無完整的自理能力而必須仰賴他人提供照顧服務 的人,例如兒童、身心障礙者、失能老人等,因此特別依賴能夠將經濟資 源轉換成服務的角色12。此種依賴的狀態是人類自然發展的一部分,所有 人在孩童時都會是依賴者,而許多人老年、生病或因身心障礙而受苦時,

亦將成為依賴者,特別是源自於生理性與生物性類型的依賴,至少應被認 為是不可避免(inevitable)且是共同的(universal)13。另有進一步認為,除了 生理上的情況,依賴者的認定應結合社會條件的考量14。然無論如何,這 種滿足家庭中依賴者需求的過程即稱作照顧,而擔任此角色的人即是照顧 者,這也是家庭持續運作所必須者。

實際上照顧者與上述的家庭照顧者,其差異性首先是在於照顧的對象 不同,其次可能指涉照顧任務的不同,家庭照顧者的照顧可能強調給予失 能之人生活上的協助,但照顧者的照顧則是泛指所有家庭成員的需求滿足,

11 參洪惠芬,「照顧者正義」:性別正義不只是法律平等,臺灣社會研究季刊,第 51 期,

2003 年 9 月,頁 105。

12 參洪惠芬、廖美蓮、謝玉玲,照顧任務分配的公平性:對台灣社會照顧體制的初步檢視,

社會發展研究學刊,第 11 期,2012 年 5 月,頁 38。關於家庭內照顧角色的重要性,本文將於本

節第二項中詳細說明。

13 Martha Albertson Fineman, The Autonomy Myth: a theory of dependency, The New Press, 2004, p.33.

14 Eva Feder Kittay, Love’s Labor: essays on women, equality, and dependency, Routledge, 1999, p.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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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日常家務勞動,基本上還是有區別的,惟從字義上根本難以辨識,這 樣的用語實在令人混淆。

在參考目前實定法與社會學等領域的定義後,本文所謂的家庭照顧者,

實質上應該是傾向對照顧者的定義,這樣的理解方式與身心障礙者家庭照 顧者服務辦法第 2 條規定的定義方式,邏輯上應該是相同的,否則法規範 上不會有「簡稱家庭照顧者」的註明。至於本文不使用「照顧者」一詞的 理由在於,一般所謂的照顧者有可能指的是老師、護理師等,日常生活中 提供照顧服務的人,故這樣的用語文義上太過容易被誤解,相較之下,家 庭照顧者一語範圍上較為限定,且從文義上理解亦不會太過離譜。此外,

隨著社會對性別平等觀念的普及化,家庭內承擔照顧角色的人,已不限於 女性,因此本文不採家庭主婦或家庭婦女的用語。再者,有些家庭係由父 母或其他親屬實質上擔任家庭照顧者,我國家庭組成雖目前係以核心家庭 為主,但基於孝道倫常觀念,與父母同住者亦不在少數,或者是有隔代教 養的情況,家庭主婦(夫)的用語根本無法涵蓋此種狀況。本文希望能包含 各種類型的家庭照顧者,擴大法律保障的對象,然上述對照顧者的描述仍 係太過模糊,因此以下將嘗試建構家庭照顧者的概念,使其在法學上成為 一個可操作的用語。

首先,本文認為家庭照顧者,最基本的要件即係在家庭中擔任主要照 顧者的角色(資源轉換者),其任務包括家務勞動與照顧依賴者,其所滿足 的需求係屬一般家庭成員日常皆有可能產生者,因此若照顧對象有特殊需 求,則可能產生如對身心障礙者家庭照顧者的進一步的相關的保護。其次,

必須仰賴家庭經濟資源生活或其取得之經濟資源必須為家庭使用,即與家 庭其他成員在經濟上是共同體,即屬同一家庭生計單位的成員,這也是照 顧者角色產生的基本預設。因此父母雖非同住但只要其經濟來源是來自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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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家庭,並承擔子女家庭中的照顧任務,仍屬本文的家庭照顧者,蓋若 非與家庭為經濟共同體者,其應屬另一家庭,縱使對該家庭提供照顧服務,

實質上為家庭外的非正式的支持資源,其在法律上如何受保障,應視其在 與他為經濟共同體家庭中的角色判斷,據此本文認為是否「共居」並非評 價重點,而是該家庭照顧者是否需依賴家庭中的經濟資源。

此種認定方式,在法律上亦有先例可循,例如社會救助法中,關於是 否有救助需求的審查基礎,其預設為自力維持供需平衡的生計共同體15, 蓋個人多以組成家庭的形式在社會中生存,透過家庭內成員共同運作,滿 足自己的需求16,即家庭是以滿足個人需求為目的所組成的團體,因此當 家庭內個人有所欠缺時,事實上將先由家庭內的資源或成員填補。據此社 會救助法以此社會事實為對應,以家庭整體有救助需求為給付要件,在此 被視為一個生計共同體的家庭成員間,其認定要件應包括共有同一家計預 算,且互負連帶扶養義務的生活共同體17,故設定以同一家計單位為要件,

在法律上並非不可操作的概念。

另外有無收入亦非家庭照顧者認定的要件,只要是照顧者任務主要係 由其負責即可,當然主要與否是相對的概念,是與家庭內其他成員比較的 結果,理念上固然有可能發生共同承擔的情形,惟事實上應該還是會有程 度上的區分,此部分則須依個案判斷,因此本文對家庭照顧者的定義為,

屬同一家庭生計單位成員並主要承擔照顧任務的人,然不可否認地,擔負

15 參蔡維音,低收入戶認定之需求審查,興大法學,第 5 期,2009 年 5 月,頁 11-12。

16 此部分詳細說明請參考本章第二項。

17參蔡維音,低收入戶認定之需求審查,興大法學,第 5 期,2009 年 5 月,頁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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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項照顧任務的人絕大多數為具有配偶身分的家庭成員,因此本文為回應 此種現實與聚焦,論述將以配偶身分的家庭照顧者為討論主軸。

第二項 維繫家庭的功能

在眾多家庭的功能中,照顧與保護被視為是基本的家庭功能之一,而 家庭照顧者對於此功能的維繫,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蓋其任務乃係將 經濟資源轉化成滿足需求的形式。而這對家庭運作而言,家庭照顧者成為 不可或缺的轉換者(詳見圖一),一旦欠缺或失靈,依賴者的需求無法被滿 足,必須尋求外部資源的支持,或透過與外部資源交換的方式替代。但家 庭的照顧與保護功能中,仍有一些不可替代性的任務,例如情感上的支持、

家庭教育對人格養成的影響、子女社會化等。在社會福利制度日漸健全的 國家中,家庭若干功能確實逐漸被取代18,但不可取代的部分,卻是彰顯 家庭與社會其他組織或團體不同價值的所在,而此部分家庭照顧者扮演了 極重要的角色。

蓋在養家者─照顧者─依賴者的家庭運作模式下,養家者主要的任務 為從外部取得足夠的經濟資源,以滿足依賴者的需求(尚包括養家者與照顧 者本身的需求),因此養家者大部分的時間會是在家庭外的勞動場域,相較 之下,由於依賴者的需求滿足,主要由照顧者直接提供,故照顧者與依賴

18 參謝秀芬,家庭社會工作,雙葉書廊,2 版,2011 年,頁 20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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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間的關係,稱作直接依賴關係19,照顧者自然與依賴者有較多相處的機 會。以兒童照顧為例,於其成長過程中,照顧者除了滿足其生理上的需求 外,在心理上需要與主要的照顧者發展足夠且安全的依戀,此將影響其未 來在社會上人際關係的建立20,因此在家庭的照顧與保護功能中,協助子 女社會化的任務,家庭照顧者扮演了關鍵性的角色。此外,情感支持上,

親情在人與人的關係中,是無法以友情或愛情所取代者,家庭照顧者因必 須了解家中成員的需求,包括依賴者與養家者,故通常亦為情感的聯繫者,

成為家中成員間的溝通橋梁,因此家庭照顧者可說是維持家庭價值存在的 支柱。

再者,隨著社會各種制度的健全,家庭的照顧與保護功能中,雖某些 任務能被替代,例如在經濟許可的情況下,家務勞動得僱用家事清潔工解 決,而小孩的照顧得由保母或托育機構承接,老年人的照顧亦有專業的安 養機構與看護的居家照顧等,因這些任務已由家庭外的資源所支持,故容 易受到經濟、政治與社會等因素的影響。比方說過去保母並無證照制度,

然現在國家已實施保母證照制度,但卻未禁止無證照之保母不得繼續擔任,

在市場上可能會產生有證照的保母將提高其託育費用,實質上增加家庭的 經濟負擔。由於對這些外部資源產生依賴性,一旦家庭已無法繼續使用或 利用(可能是家庭內部改變或外部因素影響),加上對於這些任務承接經驗

19 參洪惠芬、廖美蓮、謝玉玲,照顧任務分配的公平性:對台灣社會照顧體制的初步檢視,

社會發展研究學刊,第 11 期,2012 年 5 月,頁 38。

20參鄭麗珍,第 11 章 家庭社會工作,呂寶靜主編,社會工作與台灣社會,巨流,2 版,2011 年 9 月,頁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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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缺乏,家庭可能走向瓦解21,產生另外的社會問題。此說明了家庭照顧 與保護功能對家庭運作的重要性,而家庭照顧者在此功能中是要角,且是 難以取代者,因此可說是為維繫家庭而存在,家庭亦因它而得以存續運 作。

圖一 養家者─照顧者─依賴者的家庭運作模式

第三項 工作與家庭選擇的兩難

家庭照顧者係主要承擔家庭中照顧者任務的角色,若選擇以家庭為重 心, 將 犧 牲其 個 人 經濟 累 積 的機 會 , 此得 以 衍 生依 賴 關 係(Derivative Dependency)(或間接依賴關係(Secondary Dependency))詮釋之。所謂的衍生

21參鄭麗珍,第 11 章 家庭社會工作,呂寶靜主編,社會工作與台灣社會,巨流,2 版,2011 年 9 月,頁 333。

養家者(經濟主要來源)

平衡

照顧者(轉換者) 依賴者(主要需求者) 直接依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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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賴關係,是對比於直接依賴關係而言,主要係指照顧者承擔直接依賴關 係的任務後,其亦陷入如同依賴者的處境,需要某個第三者提供滿足其與 依賴者需求的經濟資源,而此第三者有可能是養家者,甚至是雇主,因此 以供給者稱之,照顧者對供給者的依賴關係,即是衍生依賴關係22。換言 之,衍生依賴關係的產生,是當一個人承擔或被指派照顧不可避免依賴者 的責任時,而為了承擔該照顧任務,此人本身又陷入依賴資源的狀態23。 家庭照顧者其主要任務包括家務勞動與對依賴者照顧兩部分,家務勞 動泛指為維持家庭運作與確保成員生計與健康的重要活動24,涵蓋範圍與 內容甚廣,有家庭環境的清潔、準備三餐、採買日常用品等十分鎖碎的事 務,另外因家庭成員組成的多樣性,除了衍生出不同需求外,每項事務的 比重與時間的分配皆受到會影響。例如嬰兒因無法確定其何時需要給予餵 食母乳或大小便的清理,因此必須全天性的注意,成為家務勞動的重心,

但當小孩日漸成長,已可自行料理時,家庭環境清潔可能占家務勞動的最 主要的部分。且在此定義下的家務勞動,實質上包括對依賴者照顧,因依 賴者所產生的需求,至少與基礎生存及健康維持相關,前述嬰兒的例子即 是適例。

22參洪惠芬、廖美蓮、謝玉玲,照顧任務分配的公平性:對台灣社會照顧體制的初步檢視,

社會發展研究學刊,第 11 期,2012 年 5 月,頁 38。

23 Martha Albertson Fineman, The Autonomy Myth: a theory of dependency, The New Press, 2004, p.35-36.

24參喻維欣,第 8 章 家庭,瞿海源, 王振寰主編,社會學與台灣社會,巨流,3 版,2009 9 月,頁 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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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需求轉換的形式通常即是家務勞動的範圍,因此家務勞動與對 依賴者照顧實質上是難以區分的概念,故兩種任務類型其範圍是廣泛的,

且無法估計每項事務必須花費多少時間、需要達到何種程度才算完成。最 麻煩的是,有些事務是突發性的,例如依賴者生病或發生意外而需要就醫 時,因其短暫性喪失自理能力,家務勞動事務重心將因而改變,以協助其 回復自理能力為優先。

基此如一個家庭運作需要照顧者承擔這樣的任務,家庭主婦(夫)隨家 庭組成而產生是必要的且必然的,蓋家務勞動與對依賴者照顧任務的特性,

將使家庭主婦(夫)難以在勞動市場找到全職工作。甚至有認為照顧依賴者 與獲取或製造維持依賴者物質上的支持,兩者是不相容的25。如以勞動基 準法第 30 條第 1 項為基準,八小時為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因此全職工作 時間一日通常約八小時左右。且請假與休息時間有一定的次數與限制,假 如家庭主婦(夫)就業,必須考慮到家庭與工作間的平衡,但這並非易事,

要求雇主給予相關的福利,恐怕會造成家庭主婦(夫)在就業市場受到排斥,

惟若任意曠職,最終只是給予雇主得合法解僱的理由。

再者,就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而言,家庭主婦(夫)因尚須考量到分配於 照顧者任務的時間,雖能從事部分工時的工作,但工作時數並不多,而影 響薪資高低,通常不足以維持一個人生存所需,故對其經濟累積幫助並不 大,甚至需要投入家庭支出。因此家庭主婦(夫)並非不能就業,而是因承 擔照顧者任務而產生阻礙,此依內政部 2011 年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得為佐 證,依調查資料,沒有工作的婦女最主要的原因,25 至 44 歲者為照顧小

25 Eva Feder Kittay, Love’s Labor: essays on women, equality, and dependency, Routledge, 1999, p.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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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而 45-64 歲為料理家事26,故個人經濟上的累積將因此欠缺、中斷或 不足。

據此從家庭運作關係上觀察,衍生依賴者除了有經濟或物質資源的需 求,尚需要依賴制度性的支持措施或是非經濟上資源以協助其勞動或是結 構上的安排以幫助照顧任務的實行27,簡言之,衍生依賴關係所詮釋者,

乃承擔照顧依賴者任務將導致更多依賴產生,例如對社會福利及雇主的依 賴等。然若僅從家庭照顧者經濟上依賴為考量,其易與養家者形成衍生依 賴關係28,不論是家庭經濟資源或個人經濟累積,大多完全依賴養家者,

相對於工作能定期取得可預期金額薪資,此種經濟來源是非常不穩定且難 以預測,對於無工作的家庭照顧者而言,其個人經濟安全是沒有保障的。

此外,經濟資源的多寡,亦為影響婚姻權力地位高低的因素29,因此 過去鼓勵家庭主婦走出家庭,即是增加婦女在婚姻關係中談判的籌碼,利 於與丈夫協調分配照顧者的任務。一項研究分析亦證實,在臺灣,已婚男 女如經濟依賴程度越高,參與家務比例亦越高30,即經濟資源多寡決定參

26 內政部 2011 年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 http://sowf.moi.gov.tw/stat/Survey/婦女/100 年婦女 生活狀況調查報告.pdf (最後瀏覽日:2013/6/16)。

27 Martha Albertson Fineman, The Autonomy Myth: a theory of dependency, The New Press, 2004, p.36.

28 參洪惠芬、廖美蓮、謝玉玲,照顧任務分配的公平性:對台灣社會照顧體制的初步檢視,

社會發展研究學刊,第 11 期,2012 年 5 月,頁 38。

29 參蔡文輝,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五南,5 版,2012 年 2 月,頁 180 以下。

30 參蕭英玲,臺灣的家務分工:經濟依賴及性別的影響,臺灣社會學刊,第 34 期,2005 年 6 月,頁 13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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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家務的程度,因此無工作的家庭照顧者,不論是經濟或婚姻關係中的權 力地位,都處於不利的狀態,似乎應鼓勵其走出家庭並踏入職場。

現今無工作的家庭照顧者日漸減少,雙薪家庭為現代社會的趨勢,但 照顧者的任務仍需由家庭中的成員承擔,除了經濟資源多寡的因素外,在 性別平等觀念的倡導下,目前多以共同分工的方式為之,然仍有一位主要 的家庭照顧者,受性別角色的影響,通常仍是女性。在一份研究報告中,

有 75%以上的已婚者認為家庭照顧仍為女性的責任,因此經濟資源固然影 響家務分工,但對男性而言,是迫於現實而不得以的分工方式,此現象為 觀念與行為解離,但常常因行為而逐漸改變觀念,因此這樣的現象反而加 速性別角色態度漸趨平等31。然在未完全改變以前,卻產生婦女角色超載 現象,即指婦女雖出外工作,但家庭內照顧者的任務仍主要由其承擔,造 成婦女乘載養家者與照顧者兩種角色,工作及家務總共花費時間反而比單 純家務勞動多,對婦女處境更不利32。因此有工作的家庭照顧者反而更辛 苦,雖然其個人經濟有所保障,但也同時承擔雙重的壓力與責任,尤其是 照顧與保護功能中不可取代的任務,更是其需要與工作間平衡的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在雙薪家庭的情況,對於可以取代的家庭照顧任務,

通常會以經濟資源透過社會或國家資源來承擔,故間接影響家庭照顧與保 護功能的因素將更加多元與複雜。綜上所述,家庭照顧者在工作與家庭間

31參蕭英玲,臺灣的家務分工:經濟依賴及性別的影響,臺灣社會學刊,第 34 期,2005 年 6 月,頁 139-140。

32 參蔡文輝,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五南,5 版,2012 年 2 月,頁 180 以下;相同看 法,參洪惠芬、廖美蓮、謝玉玲,照顧任務分配的公平性:對台灣社會照顧體制的初步檢視,社 會發展研究學刊,第 11 期,2012 年 5 月,頁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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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選擇,皆各有利弊,讓個人經濟安全欠缺,或為自己增加一份新的負 擔,對家庭照顧者而言都是一種犧牲,實為一群在社會上存在已久的弱勢 族群。

第四項 國家與社會存續的維護

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23 條規定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第 10 條規定中,皆宣示「家庭為社會之自然基本團體單位」,而國家 與社會對其應負有保護的義務,此顯示出家庭與社會間相互共存的關係,

且是不同於其他於社會中的團體。從國家存在的目的觀察,乃係為解決社 會上所產生問題33,因此國家與家庭間亦存在相當之連結,家庭甚至是先 於國家與社會所存在團體,是人類間相互自然結合的單位,除了人與人間 緊密的情感關係外,亦係透過相互協助,以滿足對安全需求的最佳形式,

因此家庭被稱為自然基本團體單位,從歷史發展角度,似無太大爭議。

至於家庭與社會間的關係,本文認為得從家庭的經濟功能與協助子女 社會化的任務詮釋。首先,家庭的經濟功能,係指將家庭在社會上視為一 個生產與消費的單位,生產功能在過去農業社會較為明顯,即為了滿足家 庭所需,因此透過家庭成員間的合作,例如種植農作物、養蠶織衣等,而 剩餘部分則跟其他家庭交換必需消費物,例如肉類34,因此對整個農業社 會經濟而言,家庭不但是生產單位,亦具有滿足家庭成員需求的任務。就

33 此部分詳參本章第三節第一項第一款 國家、社會與個人的互動。

34參蔡文輝,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五南,5 版,2012 年 2 月,頁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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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而言,對內是家庭成員屬同一家計單位,對外則是一個消費單位,在家 庭與家庭間構成相當於市場交易機制,形成社會經濟運作的主要模式。而 近代的工業與商業社會,家庭作為生產單位的能力有限,反而是由各個成 員投入市場活動的組織,構成社會上主要的生產單位,但作為消費單位仍 不變35,此從養家者─照顧者─依賴者的家庭運作模式即可得知。

家庭中照顧者角色是將經濟資源轉換成滿足需求的形式,故依賴者的 需求滿足仍係家庭的主要功能,因此當養家者從市場活動組織取得經濟資 源,這些資源主要係為滿足依賴者的需求,故兩者間必須相當,否則家庭 即有可能陷入貧窮狀態。這些需求在社會上即成為消費,因家庭已非主要 生產單位,故消費上會更加依賴社會上其他的生產單位,反成為社會上主 要且基本的消費單位,所以當少了家庭在生產市場的消費作用,恐怕只會 造成社會經濟運作的重新解構。從經濟角度,家庭對社會而言,絕對是基 本團體單位,且是對於現今經濟運作所不可或缺者。

其次,是從家庭協助子女社會化的任務觀之,所謂的社會化,係指個 人學習社會規範與社會期待的過程36,其目的是要使個人得以融入社會秩 序中,並有能力從社會取得滿足其需求的資源。對個人而言,這樣的過程 是決定其能否在社會中生存的關鍵;對社會而言,其運作需要個人不斷地 活動,但若個人未經過社會化,將社會中的成員排斥,因為他們無法理解 社會秩序的運作,可能做出超出甚至是違背社會規範的行為,而這些行為 通常亦非社會所期待者,對於社會中的成員而言,他是破壞秩序、阻礙資

35參喻維欣,第 8 章 家庭,瞿海源, 王振寰主編,社會學與台灣社會,巨流,3 版,2009 9 月,頁 189。

36參蔡文輝,婚姻與家庭:家庭社會學,五南,5 版,2012 年 2 月,頁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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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取得且危險的份子,一旦個人受到社會排斥,除了生存受到威脅外,心 理可能受挫而扭曲,形成社會問題的根源,反而妨礙社會正常運作,因此 社會化除了對個人是很重要的過程,社會亦需要有經過社會化的個人始能 持續運作。

而此任務通常由家庭所承擔,屬家庭照護與保護功能及教育功能的一 環,蓋個人從出生開始,大多數於家庭中慢慢成長,而成長過程中將持續 地與社會接觸,而家庭成員為個人最初共同相處的對象,即人與人相互建 立信賴關係的開始。據此,家庭成員中已社會化的個人,透過與尚在經歷 社會過程的個人相處過程,將教導其在社會上如何與其他成員相處的規範,

以及矯正不合於社會期待的行為。例如父母都會教導子女說話要有禮貌,

而禮貌與否的標準,即係來自社會成員間長久相處並受到普遍認同的結果,

如果話語內容使對方感到不被尊重,即是不禮貌,反之則是禮貌。家庭在 此除發揮了教育功能外,實際上即是承擔持續地協助個人社會化的任務。

因此家庭對社會持續運作,除了經濟上的貢獻外,亦是社會成員誕生 的主要基地,故家庭對社會存續扮演很重要的角色,即是所謂社會的自然 基本團體單位,而國家的存續是來自於社會運作,因此家庭間接背負國家 存續的基礎,家庭照顧者又是家庭運作所不可或缺者,故家庭照顧者可說 是維護社會與國家存續的功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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