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托育服務管理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高市府四維人秘字第 0990080489 號函訂定,並自即日
起生效。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高市府人力字第 10331132000 號函將「高雄市政府保
母托育管理小組設置要點」名稱修正為「高雄市政府居家式托育服務管理會設置
要點」及全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高市府人力字第 10730483600 號函將「高雄市政府居家
式托育服務管理會設置要點」名稱修正為「高雄市政府托育服務管理會設置要點」、
第一點及第三點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一、為提升本市居家式及機構式托育服務(以下簡稱托育服務)
品質,設高雄市政府托育服務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為 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托育服務之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事項。
(二)托育服務人員薪資及收退費機制之研擬。
(三)托育服務之監督考核、規劃事項。
(四)其他托育服務管理之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社會局、勞工局、衛生局及消費者保護官之代表各 一人。
(二)幼兒保育、兒童福利、社會工作、法律等相關領域之專 家學者二人至四人。
(三)本市居家托育服務中心、居家托育員、托嬰中心、兒童 及少年福利團體、家長團體、勞工團體、婦女團體等代 表六人至八人。
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低於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機關或團體代表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