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 09-11801 (C) 270309 310309
A
大 会
Distr. GENERAL
A/HRC/WG.6/5/SVK/1 5 March 2009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五届会议
2009 年 5 月 4 日至 15 日,日内瓦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
附件
第 15(A)段提交的国家报告*
斯洛伐克
*
本文件在送交联合国翻译部门前未经编辑。一、编写国家报告的工作方法
1. 本报告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5/1 号决议所载指导方针,以及 A/HRC/6/L.24 号文件所载准备普遍定期审议资料的一般准则编写。
2. 外交部向国家主管机关通报了普遍定期审议的程序,发起设立了一个非正 式工作组,以起草国家报告并在日内瓦提交。
13. 国家报告草稿已通过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对话机构(非盈利性非政府 组织事务政府理事会)向非政府组织代表提交。一些非政府组织借此机会对报告发 表了书面意见(另见第五章)。随后,报告最终定稿,并通过了标准国家审批程序。
二、增进和保护人权的规范性和体制框架
A. 保护人权和自由的宪法和立法手段
4. 根据《宪法》,斯洛伐克共和国是一个以法制为本的主权、民主国家。它 不受制于任何意识形态或宗教。其政治体制基于标准的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 立模式。
2根据《宪法》,人人都可以以法律未禁止的方式行事,不得强迫任何人 做法律未明文规定之事。
5. 1993 年斯洛伐克向民主过渡并建立主权国家后,它将保护人权和基本自 由的法律保障明确载入《宪法》,并将保障法制、人权和自由的准则和标准纳入 斯洛伐克的法律体系。
6. 《宪法》规定普遍保护基本人权和自由,包括政治、公民、经济、社会和 文化权利,保护环境和文化遗产的权利,获得司法和其他法律保护的权利,以及 少数民族的权利。《宪法》第 12 条规定,不论性别、种族、肤色、语言、信仰和 宗教、政治派别或其他信念、民族或社会出身、国籍或族裔出身、财产、家庭出 身或任何其他地位,人人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
7. 《基本人权和自由宪章》
3是斯洛伐克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宪章》基于
国际文书,特别是《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
其他国际人权文书。根据《宪法》第 7 条第(5)款,关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际条
约、不需要法律即可执行的国际条约、直接向自然人或法人赋予权利或规定义务
的国际条约,以及以法律形式批准和颁布的国际条约等,均高于其他法律。
B. 保护人权的体制结构 1. 法 院
8. 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国家机构框架由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组成。司法权 由独立于其他各级国家机构的独立和公正的法院行使。
49. 《宪法》规定宪法法院和普通法院行使司 法权。宪法法院是最 高司法机 构 , 保 障 合 宪 性 。 司 法 程 序 分 两 阶 段 进 行 , 可 以 就 一 审 法 院 做 出 的 判 决 提 起上 诉。上诉作为普通补救措施,须向具有较高一级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510. 鉴于斯洛伐克是《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的缔约方,其公民有 权在用尽国内司法补救办法后,向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申诉。如果法院 判定权利或承诺遭到侵犯,将做出对斯洛伐克共和国具有约束力的判决。
2. 检察机关
11. 《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必须独立于行政和司法机构,保护法律保护 的自然人、法人和国家的权利和利益”。
6检察机关有义务采取有利于公众利益的 措 施 , 以 防 止 非 法 行 为 , 为 非 法 行 为 提 供 补 救 , 恢 复 遭 到 侵 犯 的 权 利 并 追 究责 任 。 检 察 机 关 的 最 高 优 先 事 项 是 保 护 人 权 。 如 果 公 诉 人 发 现 存 在 侵 犯 人 权 的 现 象,他有权利也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以自身名义直接干预,向主管法院提 起抗议、通知和/或诉讼,或向宪法法院提交总检察长的诉状,以启动处理不守法 问题的程序。
12. 独立的检察机关的存在已经证明有效,它作为一个独立于行政和司法机 构的国家机构,能够通过其特有的方式或通过向法院提交诉状,查明和处理行政 机关(国家和地方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情况。
3. 公设权利捍卫者
13. 公设权利捍卫者(监察专员)是法外保护人权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
约》规定,监察专员是一个独立的机构,其任务是当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的
活动、决定或不作为违反法律时,在针对它们的诉讼中保护自然人和法人的基本 权利和自由。
714. 人身自由被剥夺、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向公设权利捍卫者提交的书 面诉状不必接受行政复审。
815. 公设权利捍卫者办公室设立六年来,共收到 14, 000 多份诉状;大约 800 个案件证明存在侵犯自然人和法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现象。议会从至少 15 名议员 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监察专员,任期七年。
4. 保护人权的其他机构和机制
16. 斯洛伐克设有完善的体制框架,保护所有公民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在政 府一级,人权问题由主管知识社会、欧洲事务、人权和少数民族事务的副总理负 责。政府办公室人权和少数民族事务科担任副总理的咨询和提案机构。
917. 为了有效解决罗姆族的问题,1999 年设立了罗姆族事务政府全权代表办 公室,作为政府的咨询机构。全权代表办公室通过五个州的办事处开展工作,任 务是提高罗姆族的地位,并通过政策和制度措施,为罗姆人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18. 人权问题的立法工作由人权、民族和妇女地位问题议会委员会负责,该 委员会研究和审查法案草案、国际条约,以及某些政府方案是否符合人权和少数 民族权利。
19. 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成立于 1993 年;2004 年《禁止歧视法》扩大了 该中心的权力和权限,并在其主要工作中纳入为歧视和不容忍行为的受害者提供 法律援助。中心每年编写和出版上一个日历年斯洛伐克遵守人权情况的报告。
1020. 国家机关和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对话主要由非盈利性非政府组织事务政府 理事会提供保障。
11C. 国际承诺
21. 斯洛伐克是几乎所有基本人权公约和条约
12的缔约方;斯洛伐克在批
准这些文书时,对其规定的承诺未做任何保留。斯洛伐克还加入了许多其他人权
条约、国际人道主义法和刑法
13。
22. 斯洛伐克早在 2001 年 3 月就向联合国特别程序发出了长期有效的邀请,
是最先发出邀请的国家之一。2008 年 5 月,斯洛伐克首次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成员,虽然它从未在其前身人权委员会中工作过。
23. 在为竞选人权理事会席位提交的“自愿许诺和承诺》”
14中,斯洛伐克 强调其承诺积极参加人权理事会的活动,推动人权理事会成员的对话,从而使保 护人权的活动取得切实进展。
1524. 2007 年 9 月,斯洛伐克签署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目 前 正 在 对 有 关 该 《 公 约 》 执 行 的 刑 法 条 款 进 行 修 订 。 一 旦 进 行 了 立 法 修 订 ,
《公约》将提交议会批准,继而提交总统批准。
25. 作为签署《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 后续行动,政府于 2007 年 9 月通过一项决议,任命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部 长,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就国内法规是否符合《公约》下承诺的情况编写分析 报告。关于执行《公约》的措施草案将会提出,继而《公约》会获得批准。
三、增进和保护人权的实践
A. 防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26. 2004 年,《禁止歧视法》生效
16,规定了遵守平等待遇原则的一般法律 框架。该法规定,“遵守平等待遇原则包括禁止因性别、宗教信仰、种族、民族 或族裔出身、残疾、年龄、性取向、婚姻或家庭状况、肤色、语言、政治观点或 其他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地位等原因的歧视”。
27. 可适用的法律禁止就业和类似法律关系、社会保障、医疗、提供商品和 服务,以及教育方面的歧视。如果鉴于特定工作中所从事的活动的性质,或从事 此类活动的情形,证明区别对待是合理的,只要该理由是相关工作真实和决定性 的要求,且目的合法,要求合理,则此类区别对待不视为歧视。
28. 《 禁 止 歧 视 法 》 的 第 二 次 修 订 引 入 了 所 谓 的 “ 临 时 补 偿 措 施 (积 极 行
动)”,国家机关可采纳该措施,以消除当前形式的社会和经济不利条件,以及基
于年龄和残疾的歧视,并确保实践中机会平等。只有在导致采取这些措施的不平
等尚未消除的情况下,此类措施才能继续存在。政府机关必须定期监督、评估和
公布通过的临时措施,以重新评估是否应继续,并就此向斯洛伐克国家人权中心 提交报告。
29. 政府在《防止一切形式歧视、种族主义、仇外、反犹太主义和不容忍行 动计划》中引入了一套基本的系统性工具,以打击和减少社会中的负面现象,例 如种族主义、仇外、不容忍和歧视。《2006-2008 年行动计划》的重点是提高公众 的人权意识、有效实施有关禁止歧视的法律、移民的地位、以及防止社会负面现 象领域中的其它活动。
17B. 信仰和宗教自由
30. 可适用的法律和法规保障信仰和宗教自由。
18除了规定教会的地位,保 障其在法律面前平等,现行法律还规定了教会的登记要求。教会或宗教团体是具 有相同宗教信仰的人的自愿联合,因归属于其宗教信仰而形成组织,其基础是教 会或宗教团体成员的内部规则。
31. 教会和宗教团体是法人,拥有自己的结构、机构、内部规则和仪式。它 们可以组成联盟、团体、秩序、协会以及类似伙伴关系。教会和宗教团体管理其 自身事务;特别是设立自己的内部机构和神职人员,建立独立于国家机构的庙宇 以及其他机构。它们拥有与外国宗教团体及组织建立并保持联系的自由。登记的 教会和宗教团体的权利得到保障,例如有权获得国家预算提供的补贴、在公立学 校提供宗教教育、获得公共医疗设施、利用大众传媒等。
32. 2001 年举行的最近一次人口普查显示,84%的人口归属于某个登记的教 会或宗教团体。截至 2008 年 10 月,斯洛伐克有 18 个正式登记的教会和宗教团 体。
C. 儿童权利
33. 2000 年,斯洛伐克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了初次报告,作为其后
续行动,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以执行可适用的《儿童权利公约》。2001 年,在劳
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下设立了一个儿童权利委员会,不过其权力有限。另一项
重要举措是通过了一些社会和家庭法标准,将《公约》条款充分纳入其中。
19家
庭 政 策 的 目 标 主 要 是 保 护 家 庭 及 家 庭 成 员 , 包 括 儿 童 和 青 年 , 该 目 标 也 载 入了
《国家家庭政策计划》。
2034.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他利益攸关方实施的《儿童问题国家行动计划》是这 方 面 的 战 略 文 件 。 《 行 动 计 划 》 被 设 计 为 一 个 开 放 式 的 文 件 , 定 期 更 新 。 2007 年,斯洛伐克提交了《公约》第二次国家报告,委员会提出了最终建议。作为其 后续行 动,劳动、 社 会事务 和家 庭部起草 了《2009-2012 年儿 童问题国家行动计 划》,2009 年 1 月经政府通过。为了提高保护儿童权利系统的效率,政府设立了 儿童问题常设部级委员会,其任务是协调和发起儿童权利领域的活动。政府最近 做出的另一项重要决定是加大公设权利捍卫者的职权,使其也能作为一个独立的 机制,接受并处理儿童或代表儿童提起的申诉(儿童权利监察专员)。
35. 《劳动法》禁止雇佣 15 岁以下的自然人,以及 15 岁以上未完成义务教 育的自然人。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儿童也只能从事较轻的工作。《刑法》涉及大 量严重的刑事犯罪,包括非法堕胎、贩卖儿童、丢弃和抛弃儿童、拒付育儿费、
虐待亲近/有血缘关系的人或收藏、制造和传播儿童色情制品,以及下流行为。
36. 2008 年,斯洛伐克全国人权中心编写了第一份《斯洛伐克儿童权利状况 报告》,其间咨询了公众及专家意见。中心根据组织和个人提交的诉状,定期监 督《公约》的遵守情况,并就该领域的问题提供咨询。2008 年,中心共处理案件 80 余件,其中大多数涉及离婚问题,离婚家庭的子女抚养问题,以及接触子女的 问题。
D. 禁止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废除死刑
37. 《宪法》规定了禁止酷刑的基本法律框架。任何人都不得遭受酷刑或残 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修订后的《刑法》
21纳入了酷刑的定义,
即为任何给人造成剧痛或身心折磨的行为。
38. 《刑法》提供保护,禁止警方严刑逼供的虐待,规定其为滥用公权罪。
有关刑事程序中的调查人员或其他警官实施虐待的起诉将交由警察调查司处理。
2239. 公诉人负责确保拘留所、教养所及其他类似机构遵守法律,仅根据法院
或其他主管国家机关的判决将人员送往并拘留在上述设施,以及这些人将不会遭
到酷刑或虐待。公诉人对这些设施进行现场调查。
2340. 1990 年,斯洛伐克废除了死刑。《宪法》通过明文规定禁止死刑,保障 对生命的保护。斯洛伐克批准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 议定书》,从而使加入《〈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第六号议定书》时做 出的承诺更具普遍性。虽然有关死刑的讨论在公众和专家中时有发生,但是修订 后的《刑法》(2006 年 1 月生效)也禁止了死刑,称死刑是 11 种刑事处罚中最严厉 的一种。
E. 患者的权利
41. 医疗保健权的定义是享受国内可获得的医疗系统和医疗服务的福利的权 利。人人有权享有符合适用法律和法规,以及现有医学水平的医疗保健标准。对 患者权利的限制必须符合《世界人权宣言》。适当质量的医疗保健权意味着医疗 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
42. 如果患者认为主治医务人员使用了法律明确规定
24的不恰当的医疗程 序或做出了错误决定,患者有权要求医疗保健的提供者纠正这种情况。如果提供 者未满足患者要求,或未能在 30 天内告知患者满足其要求的方法,则患者有权根 据 所 提 要 求 的 类 别 , 将 该 事 件 提 交 医疗 保 健监 管机 构或 其 他 主 管监 管 机 构 (卫 生 部、各州主管机构、专业行会)。如果患者认为其医疗保健权遭到了侵犯,则患者 有权提起申诉。
2543. 卫生部向某些精神病院下发了《关于对精神病院住院病人使用限制手段 的方法指南》。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允许使用限制手段,例如急性发病,以致危 及精神病人或行为紊乱者的生命或健康和/或其他人的生命或健康的情况。使用限 制手段不得超过绝对必要的时间。必须定时监控病人,医疗专业人员有义务向该 病人的主治医生报告患者状况的任何变化。主治医生必须在患者的病历上记录限 制手段的使用情况。
F. 弱势群体(残疾人/老年人)的权利
44. 2001 年 , 政 府 在 生 活 各 方 面 通 过 了 《 改 善 残 疾 人 生 活 条 件 的 国 家 方
案》。方案体现了 1993 年《联合国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该国家方案旨在
建设一个这样的社会,即人人可以毫无例外地获得一切,包括医疗、社会保障、
教育、信息、以及专业、社会和文化成果,或者合理地使这些设施能便于进入,
并能适应残疾人的需要。随着新的创新方法的出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方案 需要定期更新。目前正在起草方案的新版本;其结构将体现斯洛伐克在《联合国 残疾人权利公约》下的承诺。
45. 迄今为止,残疾人问题由作为政府咨询机构的特别委员会负责。不过,
该委员会没有超越部门的地位。2008 年 7 月,政府同意将该机构改组为残疾人问 题政府理事会,并扩大了其工作范围及权限。政府的另一个咨询机构——老年人 问题政府理事会也将发挥重要的政治和社会作用。这两个咨询机构的工作包括推 动提高老年人和残疾人生活质量的具体活动,提议适当的解决方法,以及与州或 地方主管机关、非政府组织、媒体及国际机构合作。
46. 公共媒体定时以残疾人可理解的形式(例如:同步翻译为手语、画面下字 幕或隐藏字幕)播放关于生活各方面的节目(例如:体育、新闻、宣传活动)。应增 加以残疾人可理解的形式播放的节目,并为盲人和视力障碍者提供有语音描述的 节目。《医疗保险法》将严重残疾者的保险费降低了 50%。除其他福利外,残疾 人乘坐公共交通可享受较低的特殊价格。
47. 目前的一个主要挑战是增加无障碍公共建筑及其他设备的数量,不过这 往 往 受 到 资 金 制 约 。 所 有 受 影 响 的 部 委 都 意 识 到 他 们 对 这 些 社 会 群 体 应 负 的责 任,并将继续在所有公共建筑、道路及其他交通方式中创造无障碍环境。卫生部 一项关于最低人力和技术要求的法令(2008 年 11 月生效)规定住院病人的医疗设施 必须确保行动能力有限/有视力障碍的病人能够通过水平走廊、斜坡和/或电梯无障 碍地进入这些建筑并在其中自由活动。斯洛伐克已经开始对医疗设施进行必要的 改造。
G. 受教育权
48. 全国教育制度的原则是:义务教育前一年的幼儿园教育免费,一般政府
教育机关、中央政府机构或州/地方主管机关设立的小学和中学(公立学校)教育免
费。不论其设立机关,学校和教育设施都一样。所获得的教育,不管是在公立学
校、正式教会或宗教团体成立的学校(宗教学校),还是在私人自然人或法人成立的
学校(私立学校)所接受的,都不作区分。儿童及其父母/法定监护人可考虑儿童和
学生的能力以及对他们的期望,根据教育系统提供的教育,自由选择所受教育;
禁止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隔离。
49. 义务教育为期十年,通常从儿童六周岁生日且具备受教育能力之后的学 年开始,持续到儿童达到十六周岁的学年年末。人人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小学 和中学,以及招收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学生的学校均提供义务教育。法定监护人必 须在儿童必须开始接受义务教育的学年开始前,在规定的最后期限之前为儿童注 册上小学。
50. 2008 年通过的《学校法》
26规定了学校和教育设施教育过程的形式及组 织结构、教育层次、教育过程的起止、义务教育的时限和绩效、全国性课程和单 独的课程、学校和教育设施系统等等。该法还开始对各州教育系统的内容进行改 革。
H. 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
51. 斯洛伐克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大约 14%的人口不属于斯洛伐克族。除人 口占大多数的斯洛伐克族,该国还有 12 个官方认可的少数民族和族裔群体(匈牙利 族、罗姆族、波希米亚族、罗塞尼亚族、乌克兰族、德意志族、摩拉维亚族、俄 罗斯族、克罗地亚族、犹太族、波兰族和保加利亚族)。政府通过咨询机构积极地 与全国少数民族组织和协会开展对话。少数民族和族裔群体问题政府理事会作为 协调机构,执行《宪法》、国际条约和法律规定的任务,并与国家、州和地方主 管机关、非政府组织、科学和学术组织合作。委员会包括来自 12 个少数民族的代 表,由少数民族组织和协会根据公平原则选出(每个少数民族推选一名代表)。只有 少数民族代表才有投票权;应邀出席的国家代表和专家没有投票权。
52. 对全国少数民族的保护基于相关国际条约规定的保护个人人权和基本自 由的理念。在 2006 年通过的《宣言》中,政府承诺不采取任何可能降低全国少数 民族现有保护水平的措施。
53. 《宪法》以及 30 部部分法和法规保障少数民族人民的权利。1999 年,
斯 洛 伐 克 通 过 了 《 少 数 民 族 语 言 使 用 法 》 , 允 许 在 正 式 函 件 中 使 用 少 数 民 族 语
言。该法规定了少数民族占人口数 20%的省市在正式函件中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的
规则(当时为 665 个省市)。
54. 国家通过各种可获得的方式推动少数民族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文化 部致力于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主要途经是支持定期和不定期的少数民族刊物,做 现场文化报告,国家剧院上演少数民族语言的剧目,国家博物馆重视少数民族问 题,民间协会通过专业民族歌舞团 Ifjú Szivek(年轻的心)的活动,以及公共媒体—
—斯洛伐克电台和斯洛伐克电视台以少数民族语言播放的节目推动所有少数民族 文化。斯洛伐克有少数民族博物馆和展览馆,由文化部或州主管机关管理。斯洛 伐克还有四家少数民族剧院,也由州主管机关管理。
55. 文化部的赠款制度支持少数民族文化。赠款机制的目标是发展、保护和 展示少数民族文化。文化部分配的资金来自两个赠款计划――少数民族文化计划和 边缘化人群文化计划。少数民族文化计划旨在支持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针对当 前的变化、优先事项、以及单个少数民族的文化需要,维护他们的身份认同和语 言。2007 年,共投入 291 万欧元推动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2008 年,文化部预算 中为此目的的拨款增加到了 330 万欧元。取决于斯洛伐克的经济状况,该数目计 划 逐 年 增 加 。 进 一 步 的 活 动 将 由 政 府 办 公 室 、 教 育 部 、 劳 动 、 社 会 事 务 和 家庭 部,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预算提供资金。
56. 少数民族对媒体的使用得到法律保障,并在实践中适用。法律
27规定 公共广播公司有义务以少数民族语言广播节目,并在内容和对各州的覆盖上达到 平衡。斯洛伐克电视台定时播放四套基本的全国性节目,其中三套以匈牙利语播 放。2008 年,共播放 116.85 小时的少数民族电视节目(其中 50%针对匈牙利族、
20% 针 对 罗 姆 族 、 30%针 对 其 他 少 数 民 族 )。 斯 洛 伐 克 广 播 电 台 有 一 个 特 殊 电 台 (Rádio Patria) ,专门对少数民族和族裔群体广播。2006 年,斯洛伐克广播电台共 播放 3,859 小时的少数民族节目。2007 年,政府划拨约 151 万欧元的特别预算资 金,资助斯洛伐克广播电台的少数民族语言节目。
57. 《宪法》和《学校法》规定了接受少数民族语言教育的权利。儿童和学 生除了有权学习官方语言,即斯洛伐克语,还有权接受其母语教育。儿童和学生 可以在以少数民族语言为教学语言的中小学接受教育,也可以在以斯洛伐克语为 教学语言但开设少数民族语言课的中小学接受教育,由父母和监护人自由决定。
此外,还有关于儿童母语的学前教育和课外活动。在以少数民族语言为教学语言
的小学和中学,课程包括关于斯洛伐克语言和文学的必修课,使学生掌握必要程
度的斯洛伐克语。根据 2006 年的《宣言》,政府批准了《少数民族教育和培训计 划》、《罗姆族儿童和学生教育和培训计划,包括发展中等和高等教育》,以及
《2008-2013 年罗姆少数民族中期发展计划》。
58. 至于人口最多的匈牙利少数民族,从幼儿园到大学,各年级均有以母语 提供的教育。位于科马尔诺的 Janos Selye 大学成立于 2004 年,大多数课程以匈牙 利语教授。该大学有三个系――教育学系、经济学系和归正神学系。四所大学为以 匈 牙 利 语 为 教 学 语 言 的 学 校 培 养 匈 牙 利 语 老 师 。 位 于 尼 特 拉 的 Constantine the Philosopher 大学的中欧研究系为以匈牙利语为教学语言的中学和小学教师,以及 其 他 匈 牙 利 少 数 民 族 教 育 和 培 训 机 构 的 教 师 提 供 教 育 和 培 训 项 目 。 在 政 治 层 面 上,有一个议会党派――匈牙利联盟党维护匈牙利少数民族的利益。
四、挑战、制约、成果和良好做法
A. 在劳动力市场上防止贫困、社会排斥和歧视
59. 政府推行社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为公民建立法律和体制框架,采纳和 实施保障人权、社会权利、文化权利及资源等可持续发展的措施,以确保所有人 都拥有体面的生活条件,推动男女平等,机会公平,以及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
60. 在劳动力市场方面,个人拥有工作的权利、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以及 享有令人满意的工作条件的权利。他们有权享有上述权利,不受任何限制以及直 接或间接的歧视(如果发生歧视,可诉诸适当的法律补救手段)。任何人都不得滥用 这 些 权 利 和 义 务 , 损 害 他 人 利 益 。 关 于 就 业 权 , 任 何 人 都 不 得 因 针 对 他 人 、劳 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门或雇主提起申诉、诉讼或诉状而遭到起诉或惩罚。
61. 通过一系列重要措施防止贫困和社会排斥,包括提供收入支助(特别针对 有子女的家庭),促进就业、教育和融入劳动力市场,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和人力 资源开发。《就业服务法》为采取特别措施雇用处于不利地位的求职者提供了机 会。
62. 《宪法》规定,所有有实质需要的人都有权获得援助。为此目的通过了
许多法规。
28《实质需要支持法》将有实质需要定义为个人的全部收入,包括与
该个人一同评估的自然人的收入低于《最低生活标准法》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
并且该个人以及与其一同评估的自然人无法自给自足地确保或增加他们的收入的 情况。
63. 《社会服务法》于 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重新规定了提供社会服务的标 准。该法取代了有关社会服务领域的社会援助的现行法律,因为现行法律已经无 法解决和管理社会服务的提供和供资。《社会服务法》重新定义了提供社会服务 的法律关系和条件,目的是推动社会融合,满足社会状况较差人员的社会需要。
该法旨在实现期盼已久的社会服务的改善和现代化。为了确保获得社会服务,该 法具体规定了自然人拥有获得社会服务的权利。此外,该法引入了新的社会服务 类型,以及此类服务的质量和专业要求,并预期就业岗位将有所增加,这也将提 高地方、州和国家一级的就业率。
64. 2003 年至 2008 年期间主要宏观经济指标的积极发展对劳动力市场的状 况产生了积极影响。劳动生产率和就业率的提高使经济更加强劲。2007 年的平均 登记失业率比 2003 年下降了 6.8 个百分点,其中,男性的登记失业率下降了 8.1 个百分点,女性下降了 5.2 个百分点。在上述期间,失业人数减少了 192,400 人,
即下降 43.4%。2008 年 9 月底的登记失业率为 7.5%。
65. 根据《2007 年收入和生活条件统计数据》(EU SILC)的结果,2006 年有 10.7% 的人口有可能陷入贫困,比 2004 年下降了 2.6 个百分点,比 2005 年下降了 0.9 个百分点。虽然贫困线有所提高,但是与往年相比,贫困率明显下降。贫困风 险率最高的社会群体是失业人员(44%),老龄养老金领取者(9.5%),15 岁以下的儿 童(15.6%), 有至 少一个受抚 养子 女的单亲家庭 (27%), 三个 以上 受抚 养子女 的家 庭 。 罗 姆 人 历 来 是 最 容 易 陷 入 贫 困 的 人 群 。 许 多 罗 姆 人 的 居 住 条 件 差 , 没 有 暖 气、水、煤气和电。罗姆人居住点往往处于市镇边缘。这些居住点缺乏必需的基 本交通基础设施,即使存在这些设施,许多罗姆族家庭也付不起钱。部分由于缺 乏资格证明和技能,罗姆人只能从事有限的工作,他们对国家支持的社会援助的 依赖不仅仅是他们一生中的短暂阶段,而是一个长期现象。
B. 男女平等/家庭暴力
66. 将相关国际法律文书纳入其中的国内法规定男女平等。基本战略文件是
2001 年通过的《男女机会平等计划》。
67.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女性和男性在就业、薪酬、职业发展和专业培 训方面有权获得平等的待遇。该法保障女性享有考虑其生理能力及其母亲角色的 社会意义的工作条件;此外,保障男女均享有考虑其养育子女的家庭责任的工作 条件。政府促进兼顾工作和家庭的措施,鼓励雇用负有家庭责任的人,解决家庭 和工作难以兼顾的问题,改善家庭服务。2006 年政府批准的题为《兼顾工作和家 庭的措施》的文件也是就业和社会政策全面改革工作的一部分。
68. 专家和非政府组织常常指出妇女参与公共生活相对较少,以及同工不同 酬的问题。
69. 最近,斯洛伐克加强了男女平等领域的体制框架。劳动、社会事务和家 庭部下设立了男女平等和平等机会司,由部长直接领导。社会事务议会委员会下 设立了男女平等和平等计划常设委员会。工会联合会下的男女平等机会委员会特 别通过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大了促进平等待遇原则的努力。斯洛伐克实施了一些 项目,作为欧洲人人享有平等机会年活动的一部分。劳工监察处加大了男女平等 和平等机会领域的工作,监察员的个人能力也有所加强。
70. 2008 年 1 月,斯洛伐克设立了男女平等问题政府理事会,作为咨询和协 调 机 构 , 由 劳 动 、 社 会 事 务 和 家 庭 部 担 任 主 席 。 其 成 员 包 括 各 部 部 长 、 各 州 代 表、科学机构及其他组织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专家。该委员会向政府、其他中 央政府机构、州主管机关以及其他机构提供意见和建议。委员会在政府制定政策 时,参与制定推动男女平等和落实男女平等原则的措施。委员会起草男女平等领 域 所 取 得 进 步 的 摘 要 报 告 , 向 政 府 以及 议 会 提 交 。 委 员 会 目 前 正 在 起 草 《 2009- 2013 年全国男女平等战略》,其目标将与推动社会保护和消除社会排斥相联系。
71. 近年来,由于非政府组织开展了各种活动,家庭暴力问题不再是一个禁 忌话题。2007 年发起的“禁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运动是第一个由政府发起、政 府和非政府组织联合开展的项目。其目的是提高公众对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意识。
72. 2004 年,政府第一次处理家庭暴力问题,通过了《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
暴 力 行 为 和 家 庭 暴力 国 家 战 略 》 。 为 了 有 效 实 施 该 战 略 , 政 府 又 通 过 了 《 2005-
2008 年预防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国家行动计划》。行动计划视对妇女的暴力
为基于性别的暴力,引入了预防、教育、研究及合作援助遭暴力侵害的妇女的特
别 措 施 , 包 括 改 进 相 关 法 律 。 斯 洛 伐 克 将 制 定 新 的 《 2009-2013 年 国 家 行 动 计 划》,该计划将继续加强能力,援助受暴力侵害的妇女。
C. 打击种族主义、极端主义、反犹太主义和仇外现象
73. 刑 法 的 重 新 编 纂 最 近 完 成 , 通 过 了 新 刑 法 ――《 刑 法》 和《 刑事诉讼 法》
29,其积极影响已经在实践中有所体现。
74. 《刑法》包括对种族原因引起的犯罪的详细划分,宣布任何促进和鼓励 种族歧视的组织和宣传活动,以及参与此类组织均为非法。《刑法》规定,因民 族、族裔或种族仇恨、基于肤色的仇恨或其他特别动机,或以严重方式对所谓受 保护的人犯罪,将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
75. 与修订前的措辞相比,经修订的《刑法》扩大了支持和推动限制基本权 利和自由的团体的罪行的犯罪要件。新《刑法》规定,任何人,凡公开支持,特 别是通过旗子、徽章、制服和标语支持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以限制基本权利和自 由的集团和运动的,都将受到刑事处罚。对于散播资料,助长对任何种族、民族 或族裔团体的仇恨,或通过互联网实施诽谤的个人,该法允许提起刑事诉讼并实 施处罚。
76. 对于公开支持法西斯主义或其他旨在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机制的人,
以及质疑、否认、支持或原谅大屠杀的人,可以提起刑事诉讼。
77.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大大有助于确认和惩罚种族原因引起的犯 罪活动,以及一切形式的极端主义(右翼、左翼和宗教极端主义)。这两项法律对于 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收集关于此类犯罪活动的证据尤为重要。
78. 2007 年,官方共登记 155 件种族原因引起的犯罪案件;其中大多数涉及 支持和推动旨在限制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团体的罪行。最常见的种族歧视形式包括 因民族、族裔或种族仇恨和/或基于肤色的仇恨引起的殴打和谩骂。共确认了 125 名犯罪者,其中未成年人 11 人,青少年 39 人。
79. 为了加大警方与非政府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合作,斯洛伐克设立了一个委
员 会 , 以 协 调 消 除 种 族 犯 罪 和 极 端 主 义 的 活 动 。 委 员 会 收 集 有 关 一 切 形 式 不 容
忍、仇外、极端主义和种族主义的资料,并协调打击这些行为的联合活动。
80. 政府 2006 年通过的《打击极端主义计划》是处理该问题的第一份综合文 件。该计划分析了打击极端主义努力的现状,并提供了进一步改善的基本纲要。
81. 为了消除和预防不良社会现象,政府自 2000 年起定期更新和批准《预防 一切形式歧视、种族主义、仇外、反犹太主义和不容忍现象行动计划》。除了解 决社会上的紧迫挑战和问题,该行动计划还追求打击上述负面社会现象的长期目 标,以加大所有公民,包括境内外国人的容忍度。国家机关、非政府组织、以及 其他实体开展活动,以推动容忍、多文化主义和不歧视价值观的传播,是该行动 计划固有的内容。该行动计划的优先事项主要包括:通过制定和实施相关法律更 好地打击极端主义,更加有效地查明和惩处与极端主义相关的犯罪活动,针对专 业人员和公众开展系统培训及宣传活动,推动文化和社会科学活动,以及努力解 决弱势(边缘化)群体的问题。
D. 人口贩运
82. 贩运人口现象不太突出,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斯洛伐克主要是其来源 国,但是一些国际机构也将其视为中转国。近年来,某些类型的人口贩运有所增 加,包括以性剥削为目的贩运妇女,以及以劳动力剥削为目的贩运男性。为性交 易目的的贩运通常涉及未成年人。
83. 2008 年 4 月,政府通过了《2008-2010 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方案》,该 方案是打击人口贩运现象的综合国家战略。该方案还包括《打击人口贩运行动计 划》,目的是协调所有利益攸关方的活动,包括消除风险和防止人口贩运,创造 条件支持和援助贩运受害者,以及保障保护人权和尊严。该方案还涉及向人口贩 运受害者提供综合援助的问题。
84. 由内政部部长担任主席的人口贩运问题专家组作为国内协调机构,对上 述协调机制进行补充。专家组成员包括 22 名来自政府行政部门、非政府部门、州/
地方主管机关的代表,以及一名来自位于布拉迪斯拉发的国际移徙组织的代表。
85. 斯洛伐克是最先批准关于为贩运受害者提供援助的法律文书――《打击人 口贩运公约》的欧洲委员会成员国之一。斯洛伐克还是《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 贩运人口 特别是妇女 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 定书》(《巴勒 莫议 定书》)的缔约 方。
《刑法》对人口贩买的定义充分体现了《巴勒莫议定书》中的定义。打击人口贩
运的相关欧盟决议和指令也被纳入了关于人口贩运的国内法。国内法免除人口贩 运受害者支付“容许居留”许可证手续费等等的义务。
86. 国 家 行 动 计 划 明 确 规 定 了 禁 止 贩 运 的 优 先 事 项 , 主 要 包 括 提 高 公 众 意 识 , 以 及 更 好 地 确 认 贩 运 受 害 者 。 《 通 过 培 训 帮 助 和 保 护 人 口 贩 运 受 害 者 的方 案》旨在加强执法和司法机关,以及国家和非国家利益攸关方的能力。另一个同 样重要的领域是在国内和国际一级收集和交换有关人口贩运的资料。
E. 保护外国国民/移徙者/寻求庇护者的权利
87. 斯洛伐克有单独的法律
30规定外国国民的地位,并多次修订该法,以 纳入关于欧盟成员国国民及其家人,长期居住的第三国国民、人口贩运受害者等 的地位和权利的欧盟指令。
88. 内政部实施的庇护程序符合《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51 年)及《关于 难民地位的议定书》(1967 年),这两项公约在斯洛伐克的法律
31中均有所体现。该 法多次修订,以纳入欧盟关于庇护的法律。修订本主要引入了在庇护程序启动后 15 天内告知寻求庇护者其权利和义务的义务;并且允许满足适当要求的寻求庇护 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对于未获得庇护的申请者,如果可以合理地假设他们回到原 籍国后确实有可能遭到严重不公,则内政部将对他们提供补充保护。最新纳入斯 洛伐克法律的欧洲标准,是关于成员国准予和收回难民地位程序的最低标准的欧 盟指令。
89. 庇护政策,包括合法和非法移徙问题,是移民局指导下制定的移徙政策 的一部分。该政策在 2010 年之前协调参与解决移徙政策问题,包括不歧视原则问 题的各利益攸关方的行动。该政策文件强调维护国家利益,以及有义务遵守法律 和可适用的国际条约及公约,采用欧盟内部的共同庇护程序,确保所有合法居住 在斯洛伐克境内的第三方国家国民享有平等的权利,并为现行移徙政策措施的更 新提供空间。
90. 由于斯洛伐克在不久以前仍然相对孤立,因此即使斯洛伐克人称他们愿
意为外国国民提供帮助(大多数人愿意,但是不区分合法与非法移徙者),但论及国
家具体做出提供此类帮助的长期承诺时,他们往往会不同意,将其视为财政和社
会负担。不同年龄层的人也对移徙者有不同的看法;老年人比年轻人更加担心移
徙者。目前(由难民署与 FOCUS Agency 及 Eurobarometer 等合作开展) 的研究显 示,多数民族的某些群体对移徙者普遍存在敌意。
91. 目 前 , 申 请 庇 护 的 人 数 有 所 下 降 , 这 与 其 他 欧 盟 成 员 国 的 情 况 类 似 。 2007 年,共有 2,643 人申请庇护。但是,只有极少数人获得了庇护,主要原因是 大多数人未达到作为准予庇护的基本标准的特定要求。另一个原因是寻求庇护者 在判决做出前离开斯洛伐克而导致庇护程序终止,以及特别是所谓的经济移民经 常滥用庇护制度。
F. 人权教育
92. 教育部制定的《2005-2014 年人权教育国家计划》涉及人权教育和多文化 主义原则。该国家计划的重点是进一步培训教育工作者,出版关于方法的文件和 培 训 材 料 , 以 及 监 控 和 评 估 人 权 教 育 的 范 围 和 质 量 。 教 育 部 监 控 任 务 的 完 成 情 况,继而制定来年的活动计划,包括必需的资金。作为该国家计划的后续行动,
斯洛伐克制订了《移徙政策计划》,以适应教育部门的状况。
G. 罗姆族的发展战略
93. 自 1991 年起,罗姆人被官方承认为斯洛伐克的少数民族。根据《罗姆族 社会学图志》(2004 年)的结果,居住在斯洛伐克的罗姆人约为 320,000 人,比官方 数据高出 3.5 倍。大约一半的罗姆人与多数民族杂居。其余的罗姆人生活在边缘化 社区,分为散居(在城市)和聚居(在村镇)。在这种环境下,社会排斥的具体问题最 显著;大多数罗姆人遭到社会排斥。最大的问题是居住在定居点的罗姆人的住房 问题,他们的居住条件远远低于多数民族的标准。罗姆人大多居住在非常简陋的 房屋里,这些住处达不到技术和卫生标准,未按照官方的建造程序建造,而且土 地所有权存在争议。他们获得的社区设施和公共服务非常有限。
94. 解决罗姆少数民族的问题是斯洛伐克政府的重要政策优先事项之一。政
府与国际社会和非政府组织合作,批准了各种倡议,以消除罗姆族学生的缺课和
提前终止义务教育的现象,促进就业,并消除罗姆人少数民族在公共生活各领域
遭到的歧视。
95. 1999 年至 2008 年,政府通过了一些解决罗姆人事务的重要战略和政策 文 件 。 斯 洛 伐 克 设 立 了 罗 姆 族 事 务 政 府 全 权 代 表 办 公 室 , 作 为 特 别 专 家 咨 询 机 构,负责实施与执行改善罗姆族状况的系统措施相关的任务。全权代表办公室每 年拨款约 143 万欧元,作为针对罗姆人的补充赠款计划。
96. 政府基于 2008 年《宣言》批准的《2008-2013 年斯洛伐克罗姆少数民族 发展中期计划:团结――融合――融入》详细说明了解决斯洛伐克的罗姆人问题的 主 要 目 标 和 优 先 事 项 。 该 计 划 的 目 标 是 建 立 一 个 模 型 , 以 便 在 可 持 续 的 社 会发 展、社区发展和社会服务方面为边缘化的罗姆人创造更加有利的环境,以及实现 以社会变革为重点的融合。考虑到目前各州的需要,中期计划规定了四个基本优 先领域:教育、卫生、就业和住房。跨部门(横向)领域包括:罗姆人的文化和身份 认同;提高公众对罗姆人问题的意识;建立更广的社会任务,以通过媒体完成该 工作;通过提高意识和文化活动的其他社会化因素。该计划提出了旨在提高罗姆 人教育和知识水平,以及创造更好的社会条件的措施。
97. 欧 盟 结 构 基 金 也 是 为 斯 洛 伐 克 解 决 罗 姆 族 问 题 提 供 资 金 的 一 个 重 要 途 径。“边缘化的罗姆族”是所谓的《欧盟国家战略参考框架》下的四个横向优先 事项之一。其目标是提高罗姆人的就业和教育水平,加强合作,以及更好地协调 旨在通过融合措施改善罗姆人生活水平的活动和资金。对边缘化的罗姆族的支持 主 要 围 绕 四 个 优 先 领 域 ―― 教 育 、 就 业 、 卫 生 和 住 房 , 以 及 三 大 相 互 联 系 的 主 题――贫困、歧视和男女平等。作为计划和实施优先事项的一部分,所有业务方案 都将进行调整,协调其优先事项,推动其活动,以便利解决上述主题所述问题。
98. 政府办公室下属“边缘化的罗姆族”优先事项协调司罗姆族事务政府全 权代表办公室负责监督横向优先事项的协调和实施情况。这种综合方法将把许多 项目整合为一项针对具体地区的发展战略,从而将单个活动联系起来,并促进边 缘化的罗姆族以可持续和可衡量的方式融入社会。该综合方法强调不同活动之间 的相互联系,以及当地社区对项目实施的积极参与。斯洛伐克是欧盟成员国中唯 一为解决部分罗姆人问题而如此细仔地确定了各项工作,同时拨款资助这方面工 作的国家。
3299. 斯洛伐克是《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2005-2015 年)》方案的成员国。该方
案应为国际对话创造机会,以便制定国家政策解决罗姆人生活中的重要问题。该
方案是政府的一项政治承诺,即通过政治改革和方案消除经济发展及改善罗姆人 生活条件的主要成果方面的差异。《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方案下的优先领域是 住房、就业、教育和卫生,与政府批准的政策文件所载的优先事项相同,政府在 该政策文件中承诺找到客观地解决该问题的方法。
100. 斯洛伐克在《十年国家行动计划》中详细说明了这些优先事项。政府在 2005 年 1 月的决议中委托负责欧洲融合、人权和少数民族事务的副总理与教育 部、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卫生部、以及建设和地区发展部的部长合作,协 调实施行动计划。2009 至 2010 年,斯洛伐克将担任《罗姆人融入社会十年》方案 的主席国。
101. 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是一个协调机构,为《城市内社区社会工作支 助方案》提供协调,自 2008 年起由欧洲社会基金提供资金。在该方案下开展了实 地社会工作,特别是在由有实质需要的罗姆族市民组成的社区。2003 年至 2007 年 期 间 , 劳 动 、 社 会 事 务 和 家 庭 部 的 各 办 公 室 开 展 了 许 多 项 目 , 促 进 罗 姆 人 的 就 业 。 实 地 社 会 工 作 者 项 目 就 是 一 个 这 样 的 活 动 , 其 目 的 是 提 高 罗 姆 人 的 知 识 水 平,并加强罗姆人与地方机关、国家及公共行政部门的合作。罗姆族助教项目旨 在帮助罗姆族学生掌握学校课程。新的《学校法》更加具体地规定了助教的地位 和活动;此外,所谓的小学“零”年级仍然是教育制度的一部分。在卫生领域实 施的一个类似项目引入了社区健康教育助教。2007 年,政府批准了《边缘化族群 的卫生发展方案,第一阶段解决办法――2007-2008 年边缘化罗姆族的卫生发展方 案》,以改善罗姆族的健康状况,他们的健康状况普遍比多数民族差。
102. 为了加强警方与罗姆少数民族的合作,2004 年启动了警方专家与罗姆 族合作的方案。警官分析导致非法活动的情况,并寻找解决当前问题(旷工、吸毒 等)的最佳做法。2007 年,各州部署的警方专家总数增加到 118 人。他们的职责包 括积极参与提高罗姆人法律意识的活动,提供咨询服务,以及非常重要的,保证 警方尊重罗姆人的人权。在罗姆人比例较高,且警方较为受信任的地区,该项目 受到高度赞赏。
103. 罗姆族儿童的教育仍然需要特别关注。2008 年 4 月,政府批准了根据
当前需要和实践制定的《关于罗姆族儿童和学生教育和培训,包括发展中等和高
等教育的计划》的新草案。讨论最多的一个问题是缺乏统一的教育咨询制度,导
致了与特殊学校录取罗姆族儿童相关的问题。对于术语“特殊教育需要”的解释 导致了区分具有不同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和学生的问题,这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 致对某些儿童和学生的歧视。
104. 2008 年 6 月,在罗姆族事务政府全权代表办公室的监督下,斯洛伐克 正式规范了罗姆语,为提供罗姆语教育奠定了基础――将罗姆语作为非必修课,指 定选修课(例如作为第二外语),或作为课外活动的一部分。在示范小学和中学确认 了罗姆语和罗姆文学课程,以及“罗姆族概况”课程的效果后,将开始为这些课 程培训教师。在大学一级,尼特拉的 Constantine the Philosopher 大学社会科学和医 疗保健学院罗姆学研究所开设了罗姆语课程。该研究所的任务是培养受教育的罗 姆族和非罗姆族知识分子,他们的知识将有助于为罗姆人有效融入社会和实现社 会化创造更好的条件。
五、斯洛伐克非政府组织对本报告的意见
105. 在 2008 年 12 月 18 日举行的非盈利性非政府组织会议上,非政府组织 代表收到了本报告草稿。他们有机会就报告草稿提出书面意见;会上提出了多种 观点。随后,主管国家机关和非政府组织代表就这些意见进行了协商。讨论具有 建设性,并在报告中增加了许多意见。此外,非政府组织还强调了它们认为仍然 有待改善的某些具体领域:
(a) 罗姆族的发展战略――非政府组织支持采取更加有效的法律和行政措 施,解决罗姆少数民族的问题。非政府组织认为,现有的一些战略过 于笼统,而且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消除对罗姆少数民族的社 会排斥需要明确规定的目标和充足的资金,以实施相关方案。
(b) 受教育权――非政府组织强调有必要减少参加特殊学校的罗姆族儿童 的人数,使他们更多地参与混合教育系统。现行法律没有为罗姆人提 供充分的保护,使之不受教育歧视。例如,经修订的《学校法》仍然 将“处于不利社会环境的儿童”列入有特殊教育需要的清单。
(c) 患者的权利―― 一些非政府组织认为,在专业护理(治疗)方面,医疗
系统的质量高,可与发达国家相媲美。但是,就普通护理,特别是针
对卧床患者的普通护理而言,许多医院的质量都达不到目前的标准要 求。
(d) 残疾人的权利――除了特殊学校为残疾儿童提供实用教育,非政府组 织强调有必要使他们更好地融入“健康”人群。学生、家长和老师获 得的协助服务质量差制约了这一点。此外,应加大努力,消除学校及 其他公共设施中的障碍。一些非政府组织指出,有必要使残疾人更多 地参与残疾人问题政府理事会的决策制定过程。鉴于《改善残疾人生 活条件的国家方案》规定的工作经常无法按时完成,因此有必要制定 更加精确的控制机制,以评估该方案下工作的完成情况。一些非政府 组织强调有必要更好地执行关于有听力障碍的人的现行法律,包括在 实践中使用手语。
(e) 社会援助――非政府组织对(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新《社会服务 法》的某些内容表示反对,他们认为这些内容极大地限制了申请者选 择社会服务提供者的自由。过去,主要由于缺乏社会服务,因此其获 得受到限制。新法案据称限制了许多申请者对社会服务的获得,因为 该法优待公共提供者(市政当局),歧视非公共提供者(例如教会慈善机 构)。非政府组织认为,一项为严重残疾者提供资金补助的新法案打 击了依赖私人护理的人员的就业,因为该法案通过考察收入以确定他 们是否有资格获得支付私人护理的资金补助。
(f) 人权教育――非政府组织认为,除了学校活动,应当更加重视针对成 人,特别是弱势群体,包括残疾人、老人等的教育活动。应当为非政 府组织创造适当条件,为此类人群提供培训活动。
注
1 Besides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the working group includes a further ten national institutions – the Office of the Government,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the General Prosecutor’s Office, the Ministry of Culture, the Ministry of Health, the Ministry of Labour, Social Affairs and Family, the Ministry of Education, the Office of the Plenipotentiary of the Government for Roma Communities, and the Slovak National Centre for Human Rights.
2 Under the Constitution, state power derives from its citizens, who shall exercise it through their elected representatives or directly. The National Council (the parliament) is the sole constitutional and legislative body, elected to represent the sovereignty of the state and its people. The parliament consists of 150 MPs elected by universal, equal and direct suffrage by secret ballot. It discusses and
approves the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 laws and other regulations, and supervises their implementation.
Parliamentary committees, MPs and the government are vested with the right to legislative initiative.
Laws are approved by the parliament in a three-reading legislative procedure.
3 Constitutional Act No. 23/1991 Coll., which introduces the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as a constitutional act of the Federal Assembly of the Czech and Slovak Federative Republic.
4 Judges are independent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function, and in decision-making are bound by the Constitution, constitutional laws, legally binding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cts of the European Union and national regulations.
5 The system of general courts includes the Supreme Court, 54 district courts, 8 regional courts and the Special Court having the capacity of a regional court, as well as military courts-martial. The courts decide in civil and criminal matters and conduct a judicial review of the lawfulness of decisions issued by public administration bodies, as well as of the lawfulness of decisions, measures and other acts of public authorities, if required by the law. There are currently 1,463 active judges.
6 Its jurisdiction includes not only criminal prosecution of persons suspected of criminal violations, but it also oversees the compliance with the laws by the police and other authorities prior to and during pre-trial criminal proceedings, the compliance with the laws in relation to detained persons and persons whose personal liberty was restricted by a court or other competent state authority, and, within the scope specified by the law, the compliance with the laws by public administration bodies in general.
7 When reviewing a petition, the ombudsman establishes which fundamental right has been infringed upon, and whether this infringement is attributable to a public authority. The ombudsman acts on the basis of a petition filed by a natural or legal person, or of his own initiative. All public authorities are obliged to cooperate with the ombudsman.
8 If the petitioner asks the ombudsman to keep his/her identity confidential, the complaint is handled solely on the basis of a copy of the petition and no personal data is disclosed. All parties to the proceedings who know the petitioner’s identity must keep it confidential. The ombudsman is not authorised to intervene in the decision-making process of courts and has no right to resolve disputes between natural persons.
9 The section also functions as the secretariat for the Council of the Government for National and Ethnic Minorities and the Council of the Government for Non-Governmental Non-Profit
Organisations. The human rights and minorities section co-authored the anti-discrimination laws and is engaged in its implementation both on the national and European levels. Specialised human rights departments have also been established within other executive bodies (Foreign Affairs Ministry and Justice Ministry); some ministries have set up departments specialised in a specific category of human rights, such as national and ethnic minority rights (Culture Ministry, Education Ministry).
10 As an independent legal person operating seven regional offices, the Centre plays an essential role in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including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and the equal treatment principle. In 2008, the powers of the Centre, having the status of a national equality body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 were extended to include the right to conduct independent inquiries into matters related to the violation of the equal treatment principle, as well as to prepare and publish reports and recommendations on discrimination-related issues.
11 The Council serves as a coordination and advisory body to the government for the promotion of activities performed by organisations engaged in community activities, especially in the area of humanitarian and charity work, care of children, youth and sport, education,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healthcare, cultur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regional development. Council members include representatives of NGOs, ministries and other central government bodies.
12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its two Optional Protocols;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Racial Discrimination;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and its Optional Protocol;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and its two Optional Protocols.
13 The 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four Geneva Conventions and their three Protocols, as well as conventions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and other specialised organisations. As for the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and criminal law, Slovakia actively cooperates with international criminal judicial bodies, in particular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ICTY) within the extent specified under 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Slovak Government and the United Nations concerning the execution of sentences impos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Tribunal for the former Yugoslavia of 7 April 2008 (the Agreement came into force on 3 November 2008).
14 http://www.un.org/ga/search/view_doc.asp?symbol=A/62/747&Lang=E
15 Slovakia stressed the intention to promote the principle of equality i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economic, cultural and social rights, including the right to development. Further, it undertook to observe the highest human rights standards, to contribute to the activities of the 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and to promote universal ratification of human rights treaties.
16 Act No. 365/2004 Coll. on equal treatment in certain areas and on protection against discrimination and on amendments to certain acts (the Antidiscrimination Act), as amended.
17 On the occasion of the European Year of Equal Opportunities for All (2007), a nation-wide anti-discrimination, information and media campaign under the motto “Discrimination Is Illegal”, was carried out, as well as eight projects by non-governmental organisations. In 2008, Slovakia joined the
“Community Programme for Employment and Social Solidarity – PROGRESS”, by means of a project submitted by the Občan a demokracia (The Citizen and Democracy) civic association. The project
amounting to EUR 414,147, was accompanied by a media campaign called “Towards Equal Treatment”.
18 Constitution of the Slovak Republic, the Charter of Fundamental Rights and Freedoms, and Act No. 308/1991 Coll. on religious freedom and the status of churches and religious societies, as amended. The applicable legislation guarantees that all churches and religious communities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tate and registered churches builds on the acknowledgment of their social and legal status of “sui generis” entities; the state takes a specific approach to, and
cooperates with them, on the principles of partnership cooperation.
19 Act No. 305/2005 Coll. on the social and legal protection of children and the social custody and on amendments to certain acts, and Act No. 36/2005 Coll. on Family and on amendments to certain acts, as amended.
20 One of the crucial tasks performed by the offices of labour, social affairs and family, in connection with new legislative amendments concerning the performance and conditions of institutional care, was to examine the situation of all children where courts have ordered their placement in children’s homes, special boarding schools, re-educational facilities, crisis centres and social service facilities for
children. Based on this examination, it was proposed to release 326 children from institutional care. In 2006, 158 children were released.
21 Act No. 300/2005 Coll., the Penal Code. The perpetrator being a person vested with the power to exercise public authority, the crime must be committ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ercise of that
authority. The elements of crime have been extended to also include ill-treatment, which is defined as any act that adversely affects the physical or mental aspects of an individual. In addition, more severe prison sentences have been introduced for the aforementioned crimes.
22 The Police Inspection Service annually submits to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a report on the criminal activities of the police. Since 2002, the Interior Minister has presented annual reports on this matter to the government. The statistics for previous years imply that the number of complaints registered by the Police Inspection Service has a downward trend. Crimes committed by military police officers are monitored by a specialised department of the military police directorate. Several military police officers have been prosecuted for the misuse of public authority; these cases involved, for the most part,
inappropriate behaviour during interrogations.
23 Prosecutors are entitled to immediately issue written release orders when they find out that a person is kept in such a facility unlawfully and to cancel decisions made by respective managing
authorities if they are in conflict with the law. However, cases where reasons exist for such interventions by a prosecutor are very rare (three cases per year on average). They usually involve delayed court decisions to extend detention, decisions to place a person in a healthcare facility (court-ordered therapy) without consent from the person concerned, or cases where a court has failed to release a person after the statutory limited period for detention/custody expired.
24 Act No. 576/2004 Coll. on Healthcare and Related Services.
25 Act No. 152/1998 Coll. on Complaints.
26 Act No. 245/2008 Coll. on Education and Training and on amendments to certain acts.
27 Act No. 16/2004 Coll. on Slovak Television as amended, and Act No. 619/2003 on Slovak Radio as amended.
28 Act No. 599/2003 Coll. on Support in Material Need, government regulation No. 336/2008 Coll. which modifies the amounts of material need allowances and housing benefit, Act No. 448/2008 Coll. on Social Services and on amendments to Act No. 455/1991 Coll. on Licensed Trade, Act No.
447/2008 Coll. on financial contributions to compensate severe disabilities, Act No. 601/2003 Coll. on Subsistence Minimum, measure of the Ministry of Labour, Social Affairs and Family No. 225/2008 Coll.
on changes in the amounts of subsistence minimum.
29 Act No. 300/2005 Coll., the Penal Code, and Act No. 301/2005 Coll.,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30 Act No. 48/2002 Coll. on the Sta0y of Aliens and on amendments to certain acts, as amended.
31 Act No. 480/2002 Coll. on Asylum and on amendments to certain acts, as amended.
32 Indicative allocations under individual operational programm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prehensive approach are as follows:
Operational programme Funds in EUR
Regional operational programme 85,000,000.00
OP Environment 22,937,163.00
OP Competitiveness and economic growth 14,000,000.00
OP Health care 10,000,000.00
OP Education 17,000,000.00
OP Employment and social inclusion 26,500,000.00
Total 175,437,16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