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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防疫管理指引
110 年 8 月 17 日 110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110 年 11 月 01 日修正 110 年 12 月 17 日修正 壹、前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為 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開學 後,各項教學及活動等防疫工作,確保師生健康,爰訂定本指引,以 供學校及幼兒園遵循。
貳、名詞解釋
一、學校工作人員:學校教職員工及入校工作人員(如外聘師資、社團 教師、課後照顧人員、廚工、志工、外包清潔人員及學校運動團隊 訓練人員等)。
二、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者:係指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 居家隔離通知書、居家檢疫、加強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等相關通 知之人員。
三、具有 COVID-19 疑似病例:學校工作人員或學生「『SARS-CoV2 快 速抗原檢驗測試』,含家用快篩試劑」(以下稱抗原快篩)結果為 陽性者。
參、服務及入校條件
一、學校工作人員進入校園,應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公告 之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及措施,請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
嚴 重 特 殊 傳 染 性 肺 炎 教 育 專 區 / 本 部 規 定 https://cpd.moe.gov.tw/page_one.php?pltid=190 查詢下載。
二、來賓、家長及訪客,經學校及幼兒園認定有入校必要者,入校時 應採實聯制、體溫量測及全程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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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 COVID-19 感染風險者,不可入校(園)。
四、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之人員,應 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
規定及衛生福利部 110 年 3 月 1 日「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 注意事項」公告辦理;無症狀者,可正常生活、上班上課,惟應落 實本機制之配合事項。
五、禁止額溫≧37.5℃、耳溫≧38℃者或急性呼吸道感染者入校,並 應確實落實「生病不上班、不入校(園)」。
六、曾確診個案,依本指引「柒、出現確診者之應變措施」第五點規定 辦理。
肆、校園防疫措施 一、個人衛生
(一)請家長主動關心子女/學生身體健康,上學前先量測體溫,
如出現發燒或呼吸道症狀者,應在家休息避免外出。
(二)學校應落實入校(園)前師生體溫量測(額溫<37.5℃;耳溫
<38℃)、手部清消及監測健康狀況,宣導個人應保持良好衛 生習慣,勤洗手、遵守咳嗽禮節。
(三)全校(園)師生除用餐、飲水外,應全程佩戴口罩並維持社 交距離。
二、環境及空間清消管理
(一)每日定期針對教室、各學習場域及相關盥洗等常用空間進行 衛生清潔及消毒,並視使用情形增加清潔消毒頻率,其重點 包含校(園)內廁所、洗手檯、電梯、樓梯扶手、遊戲器材、
休憩椅座等,並加強經常接觸之門把、桌(椅)面、電燈開關、
麥克風、教(玩)具、電腦鍵盤、滑鼠等教學設備消毒工作,
並落實教室及各學習場域定期清潔消毒注意事項。
(二)學校學生交通車與幼童專用車應依「教育部因應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防疫學生交通車 及幼兒園幼童專用車防疫措施」規定外,並於每批學生上車 前、下車後加強車內清消,且應造冊並落實固定座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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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維持各學習場域及用餐環境通風,開冷氣時應於對角處各開 啟一扇窗,每扇至少開啟 15 公分,並依「教室及各學習場 域環境通風及定期消毒注意事項」,加強通風及清消。
(四)游泳池場域依「游泳池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有條 件開放淋浴設施及部分附屬設施;並應定時清潔消毒場域及 相關設施設備及器材,落實各項清潔消毒等衛生管理規定。
三、教學活動
(一)學校及幼兒園推動之課程及活動,採「固定座位」、「固定成 員」實施,並落實課堂點名,以作為日後疫調之參考。
(二)學校以跑班方式實施教學活動,如社團活動及課後照顧等,
請依不同班別、不同教室採「固定座位」、「固定成員」實施,
並落實課堂點名,以作為日後疫調之參考。
(三)教師授課時,若能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且無呼 吸道相關症狀,得不佩戴口罩,惟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
仍須佩戴口罩。
(四)體育課程:
1.學校體育課應全程佩戴口罩,但從事運動時,如師生無呼 吸道相關症狀且與不特定對象均能保持社交距離,得不佩 戴口罩(不特定對象係指校內學生與學校工作人員等以外 之人員)。
2.師生應隨身攜帶口罩,於課程期間無運動行為或運動結束 後,仍需佩戴口罩。
(五)游泳課程:
有關學校游泳課程實施,請依「游泳池因應 COVID-19 防疫 管理指引」規定辦理,除游泳及使用淋浴間等特定設施外,
應全程佩戴口罩。
(六)學生練習時使用之設備器材,應避免共用;如有輪替使用設 備、器材之需要,班級輪替前應先澈底清潔消毒。
(七)音樂課程之吹奏類樂器應使用專屬樂器(吹嘴),不得共用,
並落實各項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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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師生進行歌唱、音樂吹奏、合奏、舞蹈類之課程及教學活動,
可以不戴口罩,但於課程開始前及結束後,仍須佩戴口罩,
並加強環境消毒。其餘請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 類團隊練習因應 COVID-19 防疫注意事項」、「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藝術才能(含資賦優異)班 110 學年度專長領域課程教 學活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肺炎防疫注意事項」辦理。
(九)戶外教學活動:
1. 辦理校外教學及戶外教育等活動,應維持社交距離、佩戴 口罩、遵守空間容留人數限制,並留意景點、住宿地點規 劃,應採實聯制,確實執行人流管制;惟於山林或海濱之 活動,依指揮中心最新公告辦理。
2. 進行戶外教學活動搭乘交通工具,應依交通部「遊覽車客 運業防疫管理措施」,以車輛核定座位數乘坐,並應造冊 及落實固定座位。
3. 另依活動行程規劃,提醒師生遵循教育部「公私立社教機 構防疫管理指引」、交通部「國家風景區、觀光遊樂業、
旅行業及旅宿業提供工作人員及旅客參考指引」、教育部
「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
等相關防疫管理措施及指揮中心公告辦理。
4. 戶外教學活動倘為旅行業承攬,請依交通部觀光局規範旅 行業辦理團體旅遊管理措施之住宿規定,以安排 2 人 1 室、1 人 1 床之房型或單人房為原則,同班級學生則以不 超過 4 人 1 室為限。
5. 相關餐飲事項,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餐飲業防 疫管理措施」辦理。
(十)實習實作與實驗
1. 學校進行實驗課程或實習實作課程,應採固定分組,學生 練習時使用之設備、器材,應避免共用;如有輪替使用設 備、器材之需要,班級輪替前應先澈底消毒。
2. 技術型高中各專業群科應依群科屬性,自行訂定防疫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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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據以落實辦理,並備各教育主管機關查檢。
(十一)集會活動
1. 請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COVID-19(武漢肺炎)』
因應指引:公眾集會」及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之「嚴重特 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 施裁罰規定」辦理。
2. 學校辦理集會活動 (含課程、活動及訓練等),應採實聯 制、體溫量測、全程佩戴口罩及環境清消,並維持社交距 離。
3. 上述規定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進行滾動式修正。
(十二)有關跨校際之交流、活動,得於落實校園防疫規定及參與 人員防疫措施下開放辦理。
四、餐飲防疫措施
(一)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清潔消毒飲水機,並加註標示僅供裝水 用不得以口就飲;如無法定期清潔消毒飲水機,應暫時封閉 使用。
(二)學校及幼兒園應加強審視餐食製作、供應相關衛生安全管理 及防疫措施。
1. 廚務人員:應符合學校衛生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良好 衛生規範準則、學校餐廳廚房員生消費合作社衛生管理辦法 規定,並加強手部清潔、落實量測體溫及環境清潔消毒工作;
另應佩戴個人專用及完整之防護具(包括帽子、口罩等),並 視情形加強相關防疫措施。
2. 配膳人員:配膳前落實手部清潔、量測體溫、戴口罩等防護;
配膳桌面清潔消毒;配膳過程不說話、不嬉戲等措施。
(三)落實學生用餐正確洗手,用餐期間,應維持用餐環境通風良 好,不限隔板或 1.5 公尺間距;並禁止交談;用餐完畢落實 桌面清潔及消毒。
(四)校內餐廳、美食街及商店應遵守「餐飲業防疫管理措施」,
落實用餐實聯制、環境定期清潔/消毒,從業人員佩戴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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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洗手,並協助顧客量測體溫、手部消毒,並放寬桌菜、自 助式餐廳取菜方式。
(五)前項餐飲內用原則應依照衛生福利部「餐飲業防疫管理措 施」及「餐飲業防疫指引」規定辦理外,並請配合所在地地 方政府防疫規定。
(六)第二級疫情警戒未解除前,應加強外訂餐食送餐人員實聯制 等管理及防疫措施。
五、校園開放規定
(一)為兼顧民眾生活品質活動空間需求,於整體防疫措施規範 下,適度開放學校戶外操場。或依各地方政府防疫措施有條 件開放校園。
(二)設置於學校內之社區大學、樂齡中心學員入校上課,請續依
「社區大學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及「樂齡學習中 心因應 COVID-19 開課防疫管理指引」辦理。
伍、學校自辦體育運動賽會及體育活動
一、事前掌握參加運動賽會及活動學生健康狀況:參賽學生需事先造 冊,無呼吸道症狀者,得於上場時不佩戴口罩,惟上場前及下場 後仍需全程佩戴口罩;選手、裁判比賽時可不佩戴口罩,完賽後 仍須全程佩戴。
二、維持活動環境衛生、供應清潔防護用品及器材消毒
(一)室內活動應保持空氣流通及環境整潔。
(二)針對活動現場人員經常接觸之表面、比賽器材,應有專責 人員定期清潔消毒。
(三)個人清潔及防護用品(如洗手用品、擦手紙)應足量提供 人員使用,並應有專責人員協助確認供應狀態,確保供應 無虞。
三、學校進行游泳選手訓練及運動團隊訓練應訂定訓練計畫(包含參 與人員名冊)、場地與器材清潔消毒計畫,並落實執行;訓練期間 掌握學生身體狀況,如有身體不適,應即停止訓練,並給予適切的 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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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出現疑似感染風險者之應變措施
一、人員抗原快篩結果為陽性者,即屬於 COVID-19 疑似病例。
二、監測通報
(一)人員如有肺炎或出現發燒、呼吸道症狀、嗅覺味覺異常 或不明原因腹瀉等疑似感染症狀,應安排儘速就醫;就 醫時,務必主動告知醫師相關旅遊史(Travel),職業別 (Occupation),接觸史(Contact),及群聚史(Cluster),
以提供醫師及時診斷通報。
(二)學校及幼兒園知悉或發現有抗原快篩結果陽性者,應於 24 小時內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進行教育部校安通報。
(三)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現通報個 案、疑似個案或確診個案處理流程辦理通報(附件 1)。
三、疑似病例轉送就醫
(一)請聯繫衛生局或撥打 1922,依指示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 就醫或返家等候,且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前往。
(二)疑似病例依指示送醫或返家前,學校及幼兒園應協助暫 時安排於場域內指定之獨立隔離空間。
(三)前項獨立隔離空間於疑似病例送醫後,應進行清潔消毒,
負責環境清潔消毒的人員需經過適當的訓練,且作業時 應穿戴適當的個人防護裝備。
(四)若需使用救護車,救護車運送人員及轉入的醫院必須被 提前被告知疑似病例症狀及旅遊史等狀況,以利安排處 置措施及個人防護裝備。
(五)疑似病例不可返回學校及幼兒園;若經衛生主管機關或 檢疫人員開立居家隔離通知書、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
請遵照相關規定辦理。
(六)學校及幼兒園若啟動預防性停課進行遠距線上教學,應 通報主管機關備查。
(七)教育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訂定預防性停課相關規定。
柒、出現確診者之應變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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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及幼兒園平時應加強日常管理,當人員出現 COVID-19 確診 病例時,應通報衛生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配合主管機關之疫情 調查,並落實執行以下防治措施:
一、確診者為校(園)內人員時之處置
(一)應將所有相關人員造冊,主動送交衛生主管機關,並向相關 人員及學(幼)生家長宣導配合疫情調查。另應立即就現有已 知之資訊(如確定病例之教學或出席情形、時間等),先通知 確定病例及可能與其有接觸之人員暫勿外出 (與此類人員聯 繫時,仍應注意確定病例之隱私),在家等待衛生單位之調查 與聯繫,禁止自行搭乘大眾運輸前往醫院或篩檢站。
(二)當學校及幼兒園出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定病例足跡時,
應即時進行全校(園)清潔消毒,包括各教學區域之窗簾、圍 簾等均應拆卸清洗,並針對該確診者曾接觸過之空間,加強 清潔消毒,且經衛生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可重新上課。
(三)被匡列為密切接觸者之人員應進行居家隔離及採檢。
二、於確診病例可傳染期內,與確診病例於校園活動之教職員工及相 關人員(非密切接觸者),應依衛生主管機關之指示與安排,每 3 至 7 日進行 1 次 SARS-CoV-2 抗原快篩或核酸檢測(家用型快篩 或實驗室機型),至最後 1 名確診病例離開學校及幼兒園後次日 起 14 日止。
三、增加學習場域環境清潔消毒作業頻率,至最後 1 名確定病例離開 學校及幼兒園後次日起 14 日止。
四、學校及幼兒園仍應加強提醒非密切接觸者之造冊列管人員進行健 康監測;如知悉列管人員出現疑似相關症狀時,應主動通知衛生 及教育主管機關。
五、曾確診個案如需進入校園者,應符合指揮中心「嚴重特殊傳染性 肺炎確診個案處置及解除隔離治療條件」所訂解除隔離治療條件。
六、請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出現通報個案、疑似 個案或確診個案處理流程辦理通報(附件 1)。
七、停課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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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校及幼兒園出現確診個案時,請依教育部「校園因應『嚴重 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附件 2)及衛生 主管機關疫情調查結果辦理。
(二)停課情形,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 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
(三)學校及幼兒園若啟動預防性停課進行遠距線上教學,應通報主 管機關備查。
八、其他衛生主管機關指示之應配合事項。
捌、其他行政作為:
一、因應一、三、五、七、十年級等不同年段及各教育階段別新學期的 學(幼)生調整或變動,請老師提早建立學(幼)生及家長之連絡 管道,並進行連結,加強防疫配合事項宣導與提醒,以及為相關 課務實施預作準備。
二、為確保學校工作人員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公告之強化 24 場所(域)人員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請 鼓勵未完整接種 2 劑 COVID-19 疫苗之學校工作人員儘速接種,共 同為校園防疫努力。
三、學校及幼兒園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請調查填具「學校工作人員 名冊及接種疫苗情形調查表」(附件 3)及「未完整接種 2 劑疫苗 或接種未滿 14 日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快篩情形紀錄表」(附件 4), 並適時更新備查。
玖、各校及教育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加強相關防疫措施;另本部將配合中央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之最新防疫措施適時滾動式修正。
拾、查核機制
一、各該學校主管機關請加強查核學校及幼兒園執行及管制情形,可採書 面抽查或實地查驗等多元方式辦理,查核頻率及比例自訂。
二、本部將不定期進行抽查學校及學校主管機關之執行及管制情形。
附件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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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停課標準
109 年 2 月 19 日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肺中指字第 1090030066 號函
為防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在校園擴散,以維護 學生及教職員校園安全健康,本部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建議,訂定以下停課標準,
停課期間為 14 天: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一)1 班有 1 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診病例,該班停課。
(二)1 校有 2 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診病例,該校停 課。
(三)1 鄉鎮市區有 3 分之 1 學校全校停課,該鄉鎮市區停課。
(四)前述(一)至(三)之停課情形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
(五)各直轄市或縣市、各區或全國之停課,將依國內疫情狀況及中央流 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措施為實施依據。
(六)高級中等學校如有選修或跑班之課程,得比照第 2 點第 1 款大專校 院停課標準辦理。
二、大專校院
學校停課標準除報經教育部專案核准外,依以下原則辦理:
(一)有 1 位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定病例,該師生所授/修 課課程均停課。
(二)有 2 位以上師生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列為確診病例,該校(區)停 課。
(三)前述(一)至(二)之停課情形仍應視實際疫調情形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公布之指示做適當之調整。
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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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醫事類專業科系依「醫、牙、護理、藥學及醫事檢驗復健相關科系 學生實習場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之作業原則」(教育部 109 年 2 月 10 日臺教高(五)字第 1090016538 號函)辦理。其他校 外實習課依教育部 109 年 2 月 11 日臺教技通字第 1090019309 號函 辦理。
(五)學校遇停課情形,得縮減上課週數,採1 學分 18 小時彈性修課,於 週間或線上課程等補課方式辦理,惟仍應兼顧教學品質及學習效果。
當校園出現確診病例而實施停課時,得視疫情調查結果,評估 決定實際停課措施(如停課天數、對象)。
學校應依上述原則,訂定學校停課補課及復課措施,併同應變 計畫報教育部審查。
三、 當學校有教職員工生或工作人員為確診病例時,應暫停各項大型活動,
如班際活動、社團活動、運動會等,並取消以跑班方式授課。
四、 學校停課決定,應立即通報教育主管機關及教育部校園安全中心。
五、 短期補習班及幼兒園等,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辦理。
六、 本停課標準將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定,隨時調整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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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接種疫苗情形調查表
校(園所)名: 資料日期:序號
人員 姓名
接種疫苗情形 是否提供 小黃卡或 其他佐證 資料
是否 已完整接 種疫苗且 滿 14 日
備註 第 1 劑
日期
第 2 劑 日期
範例 王小明 110.7.28 110.10.25 ▓是□否 ▓是□否 範例 林小明 110.08.01 110.12.26 ▓是□否 □是▓否 範例 張小明 □是▓否 □是▓否
補充說明:
1. 本資料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審慎處理及保護個人資 訊。
2. 學校(園所)驗證所屬工作人員有關接種疫苗情形及日期,倘當事人不 願出示黃卡或其他佐證資料時,請提醒當事人倘提供不實資訊使公務 人員登載不實應負之責任。
3. 請學校就未完整接種疫苗者,填列附件 4 未完整接種 2 劑疫苗或接種 未滿 14 日學校工作人員名冊及快篩情形紀錄表。
4. 表格欄位不足時請自行延伸。
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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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整接種 2 劑疫苗或接種未滿 14 日學校工作人員名冊 及快篩情形紀錄表
校(園所)名: 資料日期:
序號
人員 姓名
首次服務 抗原快篩或 PCR 日期 (前 3 日內)
檢測 結果
快篩日期 (每週 1 次)
檢測
結果 備註
範例 林小明 非首次服務 111.1.3 陰性
111.1.8 第 2 劑 滿 14 日
範例 張小明 非首次服務
111.1.3 111.1.10
陰性
陰性 未接種
範例 陳小明 110.12.30 陰性
111.1.3 111.1.10
陰性 陰性
111.1.1 任職 未接種
補充說明:
1. 本資料請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審慎處理及保護個人資 訊。
2. 未完整接種 COVID-19 疫苗者,於首次服務前請提供 3 日內 PCR 陰性證 明,後續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直至完整 接種疫苗滿 14 日止。
3.
表格欄位不足時請自行延伸。附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