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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修 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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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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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第二條、第十五條修 正條文對照表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 說 明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意 義如下:

一、考試:指應予分發任 用之公務人員各項考 試。

二、考 試 及 格 人 員:指 前 款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經 訓 練 期 滿,成 績 及 格 者 。 三、分配:指分發機關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決 定 並 通 知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實 施 訓 練 。

四、分發:指考試錄取人 員經訓練期滿成績及 格,由用人機關派代 任用。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意 義如下:

一、考試:指應予分發任 用之公務人員各項考 試。

二、考 試 及 格 人 員:指 前 款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經 訓 練 期 滿,成 績 及 格 者 。 三、分配:指分發機關或

申 請 舉 辦 考 試 機 關,決 定 並 通 知 考 試 錄 取 人 員 至 用 人 機 關 占 缺 實 施 訓 練 。

四、分發:指考試錄取人 員,經分配至用人機 關占缺實施訓練,訓 練期滿成績及格,由 用人機關以原訓練職 缺派代任用。

一、本條修正第三款及第四 款。

二、為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二十一條係明定考試 錄 取 人 員 依 序 分 配 訓 練,並未區分採「占缺」

或「未占缺」訓練,以 及一百零五年二月五日 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各 條文內未再有「占缺訓 練」或「未占缺訓練」

之規範文字;又實務作 業上,分配訓練型態尚 有分配至用人機關實施 訓練及統一至特定機關 集中調訓等不同態樣,

爰將本條第三款及第四 款有關分配及分發之名 詞意義酌作文字修正,

以符實際。

第十五條 性質特殊之特種 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期 滿成績及格之分發程序、

辦理方式及有關事項,得 由申請舉辦考試機關參照 本辦法另定之,並函送銓 敘部核備。

第十五條 未占缺實施訓練 之特種考試錄取人員,經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之分發 程序、辦理方式及有關事 項,得由申請舉辦考試機 關參照本辦法另定之,並 函送銓敘部核備。

一、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條所稱「性質特殊」

之定義及範圍,係指依 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十 一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 訓練性質特殊者而言。

三、配合第二條之修正,以 及考量部分訓練性質特 殊之特種考試與一般公 務人員考試分配及分發 任用程序均有所不同。

是以,為利是類訓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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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特殊之特種考試之分 配及分發相關規定依其 實際情形及需要,得由 申請舉辦考試機關訂定 其分發程序、辦理方式 及 有 關 事 項 之 相 關 規 定,爰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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