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橋國中行動載具借用辦法 2014.9.15制定
第 一 條 本校教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推廣行動學習,提升教師實施行動學習之動 能,同時加強學生學習績效與培養資訊技能,並為有效管理相關設備,
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借用人以本校教師為限,參加教育部行動學習推動計畫之教師可優先借用
。
第 三 條 行動學習及教學設備包括行動載具、行動電源、無線投影設備、無線基 地台等。各項設備借期十四日,若無人預約,得續借一次,教師因授課 需要,經資訊組核可者,得延長借期為三十日。
第 四 條 教師應親至資訊組辦理借用,且需當場確認設備是否正常及齊全,如有問 題應立即反應,一旦攜離後,衍生之毀損問題,須自行負責。
第 五 條 使用設備時,應遵守智慧財產權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若違反規定,自負相 關法律責任。
第 六 條 使用設備期間不可拆卸設備(含配件)機體及變更系統原始設定,發生毀損 時,不得自行送修或購買新品替代,應主動通知借出單位,如有以下情 況時,需照價賠償:
一、設備硬體於借用期間不慎損壞、污毀或遺失者。
二、相關配件有遺失或損壞者。
三、設備毀損需送廠維修時之維修費用。
第 七 條 教師應指導學生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學生使用之狀況,避免學生違反 本辦法五、六條之規定。
第 八 條 本處必要時得通知教師於指定時間內歸還設備。並於歸還前,應自行將存 於借用設備內之個人資料刪除,對設備內之讀者個人存放資料,本處不 負任何保管責任。
第 九 條 設備歸還時,本處會同借用人檢視相關設備狀況,並確認設備完整性,經 本處承辦人員簽名及記錄歸還時間,始完成歸還手續。
第 十 條 本辦法由本校行動學習推動小組擬定,經校長核可後,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