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慈明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教師甄選簡章
壹、甄選類科及名額
高職資訊、電腦、特教、數學、日文、韓文、幼保、美容、美髮各科聘用數名。
貳、報名資格及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始得報考:
(一)大學相關科系畢業,有教學經驗。
(二)具備合格教師或技術教師資格。
1.資訊:具備電腦硬體裝修乙級、數位電子乙級、儀表電子乙級證照專長尤佳。
2.電腦: 具備電腦軟體應用乙級、網頁設計乙級專長尤佳。
3.特教: 需為合格特教科老師。
4.數學: 數學相關科系畢業或合格數學教師資格。
5.日文: 有日語相關檢定證照,具實務經驗尤佳。
6.韓文: 大學韓文相關科系畢業,具備韓文教學能力,有韓語或韓國相關檢定 證照,具實務經驗尤佳。
7.幼保: 具實務經驗尤佳。
8.美容美髮: 具備美髮或美容乙級證照,有業界經驗者尤佳。
必備要件:(一)無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或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叁、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時間:即日起至 110 年 5 月 20 日(星期四)止,一律採網路報名。
二、聯絡方式:臺中市慈明高級中學人事室(臺中市太平區光德路 388 號);
(04)2271-3911#351,353。
三、報名步驟:
(一)請點選連結「https://forms.gle/UzLVCM1HsAetA8Cv8」(請複製前往連結、需有 Google 帳號) 填寫報名資料, 並將大學以上學歷證件檔案(持外國學歷證件者,畢業學校應為教育部認可之 國外大學院校,並應附中文翻譯本及駐外單位驗證證明)等各檔案上傳,完成報名手續。
(二)切結書請於甄試報到時繳交。
肆、甄選方式:
初試:經資料審查後通知面試及實作。
一、實作
科別 實作 備註
資訊科
工業電子丙級 第一題: 音樂盒、
第二題:儀表操作與量測 請參考工業電子丙級術科
幼保 教具製作
自備剪刀(含鋸齒剪刀)3 把、美工刀 1 把、長尺 (30cm)1 把、圓規(基本型)1 個、釘書機(10 號)1 個、訂書針 1 盒、書寫用筆 單一顏色(紅藍白)不 可有雙頭各 1 支、鉛筆(或自動鉛筆)3 支、橡皮擦 (無外殼且無圖案)1 個、修正帶及修正液(無圖案) 各 1 個
美髮 包頭、剪吹 自備材料
美容 彩妝 自備材料、模特兒
電腦科 電腦軟體應用乙級
二、試教:
(一) 試教:試教科目,就下列各科使用教科書,抽定單元主題,進行十五分鐘教學演示。
科 別 書名及冊 別
作 者
出 版 社
試 教 內 容
( 1 5 分 鐘 ) 備 註
A 資訊科 基本電學(上) 劉文雄 全華 基本電學
(CH4 直流網路分析)
B 幼保
幼兒教保活動 設計與實務
(下)
李昭明 郭靜宜 陳千蕙
啟英 幼兒園課程六大領域擇 一(抽籤)
可自行攜帶 教具應試
C 美髮 美髮(Ⅱ) 宋英姬 群英 D 美容 美顏(Ⅲ) 林明慧 科友
E 電腦科 程式語言與設
計(下) 李亮生 旗立
程式語言設計 CH6 重覆結構-VB CH7 陣列-VB
F 特教 人際關係/社會適應/職
業試探-資源教室課程 G 數學 數學 C1 柯著元
賴以威 龍騰 三角函數的定義/正弦定 理/餘弦定理
H 日文 大家的日本語 (全)
3A Network
大新 書局
自他動詞、被動、使役三 者中指定一項試教
科 別 書名及冊 別
作 者
出 版 社
試 教 內 容
( 1 5 分 鐘 ) 備 註
H 韓文
1. 三分鐘的韓文自我介 紹
2.自選任一韓國文化相 關課程並準備 15 分鐘饒 富趣味的試教。
試教及實作:
資訊科 : 講義、工具箱、計算機、儀器設備與材料均由本校提供。
幼保科 : 設備與材料由本校提供。
美髮: 自備材料
美容 : 自備材料、模特兒 電腦科 : 試題本由本校提供。
特教\數學\日文\韓文: 教材與講義由本校提供。
三、口試:
1. 得攜帶個人各項研究、著作、專業證照、其他科別教師證、參加競賽及指導學生參加 競賽得獎等資料文件供口試委員參考。
2. 口試以教育理念、專業知能、服務抱負、表達能力及儀表態度等項評分。
伍、放榜
錄取人員名單預定於110 年 05 月 25 日(星期二)18:00 前,公布於本校網站。
陸、錄取報到
一、 錄取人員本校將個別電話通知(不另外郵寄),於110 年 05 月 28 日(星期五)上午 08:
00 至 12:00,親自至本校人事室報到。並於 110 年 8 月 1 日起任職
二、 報到時請攜帶身分證、教師合格證書(如無免)最高學歷證件正本以備查驗,並於110 年 7 月 31 日前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需含最近 3 個月內胸部 X 光健康證明文件)。 三、 經錄取擬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取消擬聘任資格,並由本校依照甄試成績依序遞補。
柒、附則
一、 應試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應試資格;甄選時發現者,予以扣考;
甄選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 察機關辦理:
(一) 具教師法第 14 條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之一者。
(二) 冒名頂替者。
(三) 偽造或變造所提有關證件、資料者。
(四) 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五)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六) 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 形者。
二、 經甄選錄取者,有法定傳染病或未依規定期限補繳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錄取資格。
三、 錄取人員依教師法第 9 條規定聘任之,任職期間,其權利義務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四、 本次教師甄選,承辦單位之聯絡電話為人事室:(04)2271-3911#351,353。
五、 如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須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及校門口公告周知。
簡要自述:(請繕打完成後於報名表單內上傳)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參加臺中市慈明高級中學 109 學年度 教師甄選,茲切結事項如下:
一、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應考資格;甄選時發現者,予 以扣考;甄選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錄取資格;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 具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 情事之一者。
(二) 冒名頂替者。
(三) 偽造或變造所提有關證件、資料者。
(四) 不具備甄選資格者。
(五)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六) 持外國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國外 學歷採認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二、經甄選錄取者,有法定傳染病或未依規定期限補繳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錄 取資格。
此致
臺中市私立慈明高級中學
立切結書人: (簽 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 址:
電 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教師法
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四、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 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 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規定 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 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 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 有第三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 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 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 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 以解聘或免職: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 害行為屬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 為,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 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 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 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 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 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 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 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 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