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九年度下半年豬肉及豬雜碎(B類)全球輸入配額分配作業規定 八十九年七月
一、配額種類及數量:
(一)豬腹肉及其他管制切割肉:B類一、三八六公噸。
(二)豬雜碎:B類二、二五○公噸。
二、配額適用生產國家: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如附表一),且符合 我國檢疫規定之動物傳染病非疫區。
三、配額批次:如附表二。
四、配額適用之商品分類號列及貨名:如附表二。
五、申請人資格:具有附表三所列資格之一者。
六、申請方式:
(一)申請人得就其符合資格條件之各類配額分別提出申請(注意:本次僅有 B類申請人可申請),每類配額之申請以一次及一份為限。
(二)申請人應就不同配額種類分別繕具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本局)
印製之空白「全球輸入配額申請書」(如附件)乙份,並檢附左列文件,分別 以掛號郵寄本局第一組(信封上註明「申請XX(配額種類)全球配額」字 樣):
1. 資格證明文件(如附表三)影本乙份。
2. 手續費郵局劃撥收據正本。
3. 填妥名址之回郵信封乙只。
以上文件請依劃撥收據正本、「全球輸入配額申請書」、資格證明文件之順序 排好,於右上角以訂書針固定,回郵信封不需裝訂(資格證明文件請儘量以A 4紙張影印,如為A3大小,請折半,內容朝外)。
(三)一份掛號郵件限寄送一份申請書。
(四)本局收件後,將收件編號以回執聯郵寄申請人(未附回郵信封者恕不寄 送)。
(五)申請人向本局提出申請後,申請書不得更改或撤回。
(六)「全球輸入配額申請書」可向左列地點索取(索取方式:自取;附 回郵信封; 網際網路本局網頁 http: //www.moeaboft.gov.tw 下載),並可自行以 A4 紙張影印使用:
1. 本局第一組(台北巿湖口街一號,電話:○二│二三九七│七二二 一)。
2. 本局高雄辦事處(高雄巿成功一路四三六號七樓,電話:○七│二七一
│一一七一)。
3. 經濟部中區聯合服務中心(台中巿台中港路一段一九九號十四樓,電 話:○四│三二九│六七五一分機一三二)。
七、申請時間:本(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至八月八日止(以郵戳為憑,提 早或逾期均不受理)。
八、申請數量:同類配額每一案件申請量(以公噸為單位),不得高於「最高 核配量」及低於「最低核配量」(如附表四)。
九、申請費用:申請配額時,應同時繳交手續費新台幣五○○元(限以郵局劃 撥方式,帳號一九一六八七五九,戶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十、審查:
(一)申請案件經本局審查,其資格不合、文件不全(不符)、未繳費用、同 類配額重複申請、一份申請書申請兩種以上配額或有其他不符申請規定者,即 列為不合格件,本局不另通知。
(二)不合格件不得參與配額之分配,已繳之申請費用概不退還。
十一、配額之分配:
(一)申請案件之總申請量,如未超過配額總量,即按申請數量全數核配。
(二)總申請量如超過配額總量,申請家數未超過「最高分配家數」(如附表 四)(含「最高分配家數」)者,以公噸(整數)為單位按申請量比例分配
(不低於「最低核配量」)。
(三)總申請量如超過配額總量,申請家數超過「最高分配家數」者,則按收 件編號公開抽籤,依「最高分配家數」核配,每家一律以「最低核配量」核 配,由本局擇期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進出口公會及產業團體等共同監督下,
公開抽籤。
(四)本局於申請截止日二週內公告核配結果,並通知之(未獲配者則不另行 通知)。獲配人應持憑本局通知函,並繕具「全球輸入配額證明書」,向本局 第一組辦理核章。
(五)未分配餘額由本局視數量多寡另行辦理再分配。
十二、進口手續:
(一)進口人限為在本局登記且未受停止進口處分之出進口廠商。
(二)配額持有人如為出進口廠商,應持憑本局核發之「全球輸入配額證明 書」逕向海關報關進口,免辦輸入許可證。
(三)配額持有人如非屬出進口廠商,應將配額轉讓予出進口廠商,不得逕行 持憑「全球輸入配額證明書」辦理通關。
(四)貨品通關進口之數量,不得超過持有之配額量。
(五)進口之貨品,在獲配配額種類範圍內,得為前述「配額適用之商品分類 號列及貨名」項下之任何貨品項目。進口報單上仍應依規定填明該等進口貨品 項目之商品分類號列及詳細貨品名稱等。
(六)進口人應於進口報單上填載「全球輸入配額證明書」號碼。
(七)通關進口時,由海關於「全球輸入配額證明書」背面「輸入配額通關進 口紀錄」欄填載進口數量等資料並核章後,發還進口人。海關應於放行後將進 口報單影本定期電傳本局第一組,以供統計。
(八)「全球輸入配額證明書」有效期限為本年七月一日至本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貨品應於有效期限內進口;進口日期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以其
運輸工具進口日為準。
(九)獲配之配額,准許分批進口。
(十)進口時應依相關檢疫及檢驗規定辦理。
十三、配額之轉讓:
(一)獲配之配額,准許全部或部份轉讓、合併或分割,讓受相關事宜由讓受 雙方自行負責。
(二)受讓人限為在本局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三)配額之轉讓、合併或分割,應由配額持有人及受讓人聯名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左列文件,向本局第一組申請:
1. 受讓人之「出進口廠商登記卡」影本。
2. 本局原核發之「全球輸入配額證明書」。
3. 受讓人繕打之新「全球輸入配額證明書」。
(四)如為部分轉讓,原配額持有人應就其保留配額部分重新繕打「全球輸入 配額證明書」。
(五)空白之「全球輸入配額證明書」可憑本局原核發之「全球輸入配額證明 書」影本洽本局第一組、高雄辦事處或本部中區聯合服務中心索取。
(六)本局核准轉讓者,發給新「全球輸入配額證明書」。
十四、配額證明書之繳銷:配額無論使用與否,配額最終持有人應於明(九 十)年一月十日前將「全球輸入配額證明書」繳回本局第一組。
十五、其他:獲配之配額自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生效之日 起,未進口部分,其配額失其效力。
附表一: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計一三六個)
※亞太地區 (計二十一個)
澳大利亞 [Australia] 孟加拉 [Bangladesh]
汶萊 [Brunei Darussalam] 斐濟 [Fiji]
香港 [Hong Kong] 印度 [India]
印度尼西亞 [Indonesia] 日本 [Japan]
南韓 [Korea, Rep. of] 澳門 [Macau]
馬來西亞 [Malaysia] 馬爾地夫 [Maldives]
緬甸 [Myanmar] 紐西蘭 [New Zealand]
巴基斯坦 [Pakistan] 巴布亞紐幾內亞〔Papua New Guinea〕
菲律賓 [Philippines] 新加坡 [Singapore]
斯里蘭卡 [Sri Lanka] 泰國 [Thailand]
索羅門群島 [Solomon Islands]
※西亞地區 (計九個)
巴林 [Bahrain] 賽普勒斯 [Cyprus]
以色列 [Israel] 約旦 [Jordan]
科威特 [Kuwait] 吉爾吉斯 [The Kyrgyz Rep.]
卡達 [Qatar] 土耳其 [Turkey]
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United Arab Emirates]
※非洲地區 (計四十一個)
安哥拉[Angola] 貝南 [Benin]
波札那 [Botswana] 布吉那法索 [Burkina Faso]
蒲隆地 [Burundi] 喀麥隆 [Cameroon]
中非共和國 [Central African Rep.] 查德 [Chad]
剛果 [Congo] 吉布地〔Djibouti〕
象牙海岸 [Cote d'lvoire] 剛果民主共和國[Democratic Rep.of the Congo]
埃及 [Egypt] 加彭 [Gabon]
甘比亞 [Gambia] 迦納 [Ghana]
幾內亞 [Guinea] 幾內亞比索 [Guinea Bissau]
肯亞 [Kenya] 賴索托 [Lesotho]
馬達加斯加 [Madagascar] 馬拉威 [Malawi]
馬利[Mali] 茅利塔尼亞 [Mauritania]
模里西斯 [Mauritius] 摩洛哥 [Morocco]
莫三比克 [Mozambique] 納米比亞 [Namibia]
尼日 [Niger] 奈及利亞 [Nigeria]
盧安達 [Rwanda] 塞內加爾 [Senegal]
獅子山共和國 [Sierra Leone] 南非共和國 [South Africa]
史瓦濟蘭 [Swaziland] 坦尚尼亞 [Tanzania]
多哥 [Togo] 突尼西亞 [Tunisia]
烏干達 [Uganda] 尚比亞 [Zambia]
辛巴威 [Zimbabwe]
※歐洲地區 (計三十一個)
奧地利 [Austria] 比利時 [Belgium]
保加利亞 [Bulgaria] 捷克 [Czech Rep.]
丹麥 [Denmark] 愛沙尼亞 [Estonia]
歐盟 [European Communities] 芬蘭 [Finland]
法國 [France] 喬治亞 [Georgia]
德國 [Germany] 希臘 [Greece]
匈牙利 [Hungary] 冰島 [Iceland]
愛爾蘭 [Ireland] 義大利 [Italy]
拉脫維亞 [Latvia] 列支敦斯登 [Liechtenstein]
盧森堡 [Luxembourg] 馬爾他 [Malta]
荷蘭 [Netherlands] 挪威 [Norway]
波蘭 [Poland] 葡萄牙 [Portugal]
羅馬尼亞 [Romania] 斯洛伐克 [Slovak Rep.]
斯洛維尼亞 [Slovenia] 西班牙 [Spain]
瑞典 [Sweden] 瑞士 [Switzerland]
英國 [United Kingdom]
※北美地區 (計三個)
美國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加拿大 [Canada]
墨西哥 [Mexico]
※中南美地區(計三十一個)
安地卡及巴布達 [Antigua and Barbuda] 阿根廷 [Argentina]
巴貝多 [Barbados] 貝里斯 [Belize]
玻利維亞 [Bolivia] 巴西 [Brazil]
智利 [Chile] 哥倫比亞 [Colombia]
哥斯大黎加 [Costa Rica] 古巴 [Cuba]
多米尼克 [Dominica] 多明尼加 [Dominican Rep.]
厄瓜多 [Ecuador] 薩爾瓦多 [El Salvador]
格瑞那達 [Grenada] 瓜地馬拉 [Guatemala]
蓋亞那 [Guyana] 海地 [Haiti]
宏都拉斯 [Honduras] 牙買加 [Jamaica]
尼加拉瓜 [Nicaragua] 巴拿馬 [Panama]
巴拉圭 [Paraguay] 秘魯 [Peru]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Saint Kitts and Nevis]
聖露西亞 [Saint Lucia]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Saint Vincent and the Grenadines]
蘇利南 [Suriname]
千里達及拖巴哥 [Trinidad and Tobago] 烏拉圭 [Uruguay]
委內瑞拉 [Venezuela]
附表二:配額批次及適用之號列、貨名
配額種類 配額批次 適用號列及貨品名稱
豬腹肉及其他管制 切割肉(PORK BELLY AND OTHER
RESTRICTIVE PORK CUTS)
B89-2
0203.19.10.10-0 去骨之豬後腿肉、肩胛肉、腰 內肉、大里脊、腹肉及其切割肉,生鮮或 冷藏
0203.19.10.90-3 其他去骨豬肉,生鮮或冷藏 0203.19.90.10-3 帶骨之豬大里脊、腹肉及其 切割肉,生鮮或冷藏
0203.19.90.90-6 其他帶骨豬肉,生鮮或冷藏 0203.29.10.10-8 冷凍去骨之豬後腿肉、肩胛 肉、腰內肉、大里脊、腹肉及其切割肉 0203.29.10.90-1 其他冷凍去骨豬肉
0203.29.90.10-1 冷凍帶骨之豬大里脊、腹肉 及其切割肉
0203.29.90.90-4 其他冷凍帶骨豬肉 豬雜碎(PORK OFFAL)
C89-2
0206.30.00.90-7 豬雜碎,生鮮或冷藏 0206.41.00.00-3 冷凍豬肝
0206.49.10.00-3 冷凍豬筋
0206.49.90.90-7 其他冷凍食用豬雜碎 0210.90.90.50-7ex 乾豬筋
0210.90.90.60-5ex 乾食用豬蹄腳
0210.90.90.93-6ex 食用豬雜碎,鹹、浸鹹或燻 製
0210.90.90.94-5ex 未列名乾食用豬雜碎 0504.00.20.10-5ex 豬腸肚
0504.00.20.20-3ex 豬膀胱 0504.00.20.30-1ex 豬胃
1602.20.00.10-4ex 已調製或保藏之豬肝,冷凍 者
1602.20.00.22-0ex 已調製或保藏之豬肝,罐 頭,500 公克以上包裝者
1602.20.00.90-7ex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豬肝 1602.49.00.12-9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豬雜碎,
冷凍者
1602.49.00.22-7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豬雜碎,
罐頭
1602.49.00.92-2 其他已調製或保藏之豬雜碎 註:「ex」表示該號列項下僅准許屬於該配額種類範圍之貨品進口
附表三:申請人資格及證明文件 配額
種類
申請 類別
申請人資格 資格證明文件
豬腹肉 及其他管 制切割肉
/豬雜碎
B
營業項目載有經營豬肉買賣、
加工業務之營利事業
營利事業登記證 養豬團體(包括:中華民國養
豬協會、原中華民國養豬事業 發展協進會及中華民國養豬合 作社聯合社)所屬會(社、
場)員及養豬業者
養豬團體所屬會(社)員:
團體所出具之會(社)員證明 及個人身分證
養豬業者:
1.牧場登記證 或
2.農會出具從事養豬業之證明 及個人身分證
台灣省農會所屬基層農會 農會營業登記證 附表四:配額數量明細
配額種類 配額總量 申請類別 各類分配量 最高核配量 最低核配量 最高分 配家數 豬腹肉
及其他管 制切割肉
1,386 公噸 B 1,386 公噸 100 公噸 25 公噸 55
豬雜碎 2,250 公噸 B 2,250 公噸 250 公噸 25 公噸 90 下載:全球輸入配額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