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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原因 分析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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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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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原因 分析探討

本研究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

本研究報告僅限機關內部參考,不對外公布及引用

委託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執行單位:異視行銷市場調查股份有限公司 計畫主持人:林玲舟

提報日期:103 年 0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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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原因分析探討

調查摘要

1、

調查緣起

本次調查主要為瞭解收容所之逃逸外勞的逃跑原因,以蒐集前期在 合法雇主處工作,後期在非法雇主處兩者的差異,找出逃跑因子,希望 透過嚴謹的調查,評估探討分析我國外勞發生行蹤不明客觀原因與可責 性比率,作為後續制度規劃研議參考。

2、

調查目的

本次調查內容如下:

1. 探討分析我國外勞發生行蹤不明可責性比率及相關建議。

2. 探討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真正之成因及相關建議。

3. 探討外籍勞工來台工作時之資訊透明度。

4. 探討預防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的防制之道。

5. 將報告中之統計資料分析,撰寫建議事項做為未來勞動部勞 動力發展署研議新遞補制度等檢討改進之參考依據

3、

調查過程

本調查透過量化及質化調查並重之方式進行,在量化調查上則採取 面對面訪問調查收容所逃逸外勞,來蒐集相關資料,以達到本次調查之 目的;在質化調查上,針對願意接受深度訪談之協會人員,進行較深度 的詢問,以瞭解外勞管理制度與行蹤不名原因的相關性。調查期間從 103 年1 月 21 日至 103 年 2 月 12 日止,本次調查有效樣本數為 653 份有效樣 本,採用全查之方式進行調查,並進行5 位協會人員之質性深入訪談。

4、

量化調查發現

量化調查主要分成四個面向來探討本次目的,包括來台工作的背景 及管道、在台合法工作情形、發生行蹤不明之原因、行蹤不明後之狀況 等主題等。

(一) 來台工作的背景及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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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原因分析探討

有58.2%的受訪者來台前曾被受雇,有 38.0%的受訪者來台工作 前在自己國家有足以維持生活之收入或費用。

有74.3%的受訪者來台工作管道以「當地人(牛頭)介紹」者居多,

其次為「國外仲介介紹」(16.8%),「親友介紹」(8.6%)。

來 台 費 用 平 均 為 新 台 幣 121,950 元 ; 來 台 費 用 中 以

「175,000~199,999 元(含)以下」者居多,占 25.9%,其次為「24,999 元(含)以下」者占 19.8%,「200,000 元(含)以上」者占 14.0%。

(二) 在台合法工作情形

工作狀況符合情形以「非常符合」者居多,亦即外籍勞工在臺合 法工作情況中,僅37.5%符合工作狀況,而有 62.5%的外籍勞工工作 狀況是有所出入的。

有59.4%的受訪者工作情況限制以「雇主會扣留證件」者居多,

其 次 依 序 為 「 不 可 自 由 外 出 」(22.3%) , 「 不 可 和 陌 生 人 說 話 」 (19.7%),「不可持用手機」(19.2%)。

有30.4%的受訪者行蹤不明前最後一次在合法雇主處實領月薪為

「15000~17999 元」,有 30.9%的受訪者在合法雇主處每日工作時間 為「8 至 10 小時以下」,有 21.1%的受訪者在合法雇主處每日提供休 息時間為「12 小時至 14 小時以下」,有 40.6%的受訪者在合法雇主 處休假情形為「不曾休假(週一至週日都需工作)」。

(三) 發生行蹤不明之原因

從 合 法 雇 主 處 離 開 之 原 因 以 「 金 錢 相 關 原 因 」 者 居 多 , 占 55.1%,其次依序為「工作調配原因」者占 26.2%,「相處往來原因」

者占15.8%。

「金錢相關原因」以「我認為外面賺的錢較多」者居多,占 56.1%;「工作調配原因」以「工作量太大」者居多,占 75.4%;「相 處 往 來 原 因 」 以 「 雇 主 或 其 家 人 會 對 我 亂 打 亂 罵 」 者 居 多 , 占 49.5% ;「 求助 情形 原因 」以 「不 知如 何尋 求幫 助」 者居 多, 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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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原因分析探討

49.0%;「要求回國原因」以「仲介要求我回國」者居多,占 32.3%;

「更換工作原因」以「仲介不幫我轉換雇主」者居多,占49.0%。

有 59.1%的受訪者表示瞭解行蹤不明後可能會發生的危險;有 21.9%的受訪者表示在遭受雇主或仲介不合理對待時,曾尋求地方政 府或申訴管道提出申訴或檢舉,提出申訴或檢舉管道以「仲介」者居 多,占 63.6%,其次為「1955」者占 46.9%。提出後仍逃跑原因以

「仲介不願意處理」者居多,占 28.0%,其次為「沒有效果」者占 23.1%,再者為「仲介/移民署請我們回家,無法賺錢」者占 16.1%;

有78.1%的受訪者表示沒有提出申訴或檢舉,未提出申訴或檢舉 原因以「不知道有申訴管道」者居多,占 59.8%,其次為「認為沒有 效果」者占21.4%,再者為「不敢提出申訴或檢舉」者占 10.4%。

(四) 行蹤不明後之狀況

有30.6%的受訪者得到下一份工作的媒介為「自己找」,其次為

「同鄉外勞」(27.3%),再者為「同鄉的其他仲介」(14.7%);占 25.8%

離開雇主後曾從事的工作類型為「營造工」,其次為「看護工」

(21.6%),再者為「家庭幫傭」(16.5%)。

有29.2%的受訪者離開雇主後從事工作實領月薪為「18000~20999 元」,有38.8%的受訪者離開雇主後每日工作時間為「8 至 10 小時以 下」,有32.1%的受訪者離開雇主後每日提供休息時間為「超過 14 小 時」,有32.5%的受訪者離開雇主後休假情形為「每週休一天」。

進收容所的方式中,有91.6%的受訪者表示被查獲,8.4%的受訪 者表示為自首;自首原因以「家庭原因」者居多,占76.4%,其次為

「想脫離行蹤不明非法工作生活」者占18.2%,再者為「個人健康因 素」者占3.6%;若能重新選擇,有 14.9%的受訪者表示會再次選擇離 開合法雇主,85.1%的受訪者表示不會。

5、

質化調查發現

質化調查主要分成六個面向來探討本次目的,包括來台工作契約及 實際工作差異、外籍勞工行為管控及限制、家庭類外籍勞工逃逸因素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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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原因分析探討

探討、產業類外籍勞工逃逸因素之探討、防止外籍勞工逃逸措施之探討、

政府相關法令及政策之探討等。

(一) 來台工作契約及實際工作差異

受訪者表示臺灣開放外籍勞工來台工作的初期、仲介公司利用當 地牛頭引薦人力的商業運作模式、外籍勞工本身急於賺錢之因素皆容 易造成往後來臺從事的工作有不符合期待之況,及衍伸出臺灣更多的 外籍勞工問題。

(二) 外籍勞工行為管控及限制

受訪者表示針對臺灣地域上的分別,探究其管控及限制之動機,

是立意良好的出發點。但是臺灣南部地區或是偏遠地區,較易出現的 傳統中國主僕思想,假以情緒性或威權式的做法對待外籍勞工。

(三) 家庭類外籍勞工逃逸因素之探討

受訪者表示家庭類外籍勞工當遇到不理性的家庭類雇主,以權威 式的方式對待外籍勞工,容易引發逃離原雇主的念頭,其中原因亦包 括社會新聞常見的工作量太大、工作壓力大、亂打亂罵及不尊重等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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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原因分析探討

(四) 產業類外籍勞工逃逸因素之探討

受訪者表示產業類外籍勞工多半因在其原生國家為經濟支柱,多 期待在臺灣能夠賺更多的錢回鄉,一旦認為不符原本期待,便容易於 臺灣當地尋找薪資條件更好的工作環境,而離開原本雇主,加以當前 臺灣的工作環境,工廠的缺工率相對高,因此仍擁有相當龐大的黑工 市場。

(五) 防止外籍勞工逃逸措施之探討

受訪者表示應當加強勞雇雙方的教育訓練,以公平之立場,同時 維護雙方的保障及權益;其次,受訪者認為警察機關對於查緝逃逸外 籍勞工之積極度仍需加強,才能提高緝捕逃逸外籍勞工之效率;同時,

加強臺灣政府對於逃逸外籍勞工的法令及罰則。。

(六) 政府相關法令及政策之探討

受訪者建議政府應當制定以勞雇雙方都能擁有自由選擇工作環境 之大方向進行改革;並建議政府應當正視臺灣整體產業態勢,確實評 估產業的供需市場,以進行政策的研擬;以及多觀摩及學習國外的相 關制度,著眼於改善臺灣整體環境、活絡臺灣社會經濟,才能有效的 制訂出雙贏的政策。

6、

調查建議

(一) 推動外籍勞工教育及輔導機制 (二) 推動雇主教育及稽查評核機制 (三) 加強查緝淘汰劣質及非法仲介 (四) 舉辦焦點座談會共商相關議題 (五) 逐步開放自由轉換雇主之制度 (六) 加強中央機關稽核及裁罰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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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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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調查緣起

近年來全球化影響及兩岸交流日趨頻密,舉凡觀光、商務活動、工作、

就學、結婚等案件每日漸增,入出國境人流與外來移入人口遽增,形成龐 大的跨國性人口移動現象,除了明顯地改變我國之人口結構外,其所衍生 之社會問題及不法情事應運而生。

自1989 年我國開始引進外籍勞工,迄今在台工作之產業及社福外籍勞 工人數約47 萬人,若從國籍來區分,共有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

越南、蒙古等6 個地區(請參見表 1-1),嚴格來看,對於引進蒙古外籍勞工 只能算2004 及 2005 年引進 2 年而已,而雖然蒙古在台人數最多時為 79 人,

但2005 年蒙古行蹤不明的人數總額即高達 16 人,達總人數的 20%,即每 1 百人就有20 人行蹤不明,因此,除了市場反應不佳外,高失蹤率也是未再 引進蒙古外籍勞工的主因之一。就馬來西亞而言,由於該國經濟常年都有 一定水準,就台灣經濟面來看,能吸引該國勞工來台從事低階藍領工作的 動力不足,故馬來西亞籍勞工引進人數從剛開始的2 千多人,逐年下降,

到2013 年時則僅有 4 人,只剩個位數字。

1-1 在台外籍勞工歷年人數統計表-按國籍分

年度別 合計 印尼 菲律賓 泰國 越南 馬來西亞 蒙古

2007 年 357,937 115,490 86,423 86,948 69,043 11 22 2008 年 365,060 127,764 80,636 75,584 81,060 11 5 2009 年 351,016 139,404 72,077 61,432 78,093 10 0 2010 年 379,643 156,332 77,528 65,742 80,030 10 1 2011 年 425,660 175,409 82,841 71,763 95,643 3 1 2012 年 445,579 191,127 86,786 67,611 100,050 4 1 2013 年 489,134 213,234 89,024 61,709 125,162 4 0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13 年 12 月

外籍勞工對台灣經濟發展諸多貢獻,但因經濟利益的誘因與政府對外 勞政策規劃的失衡,外籍勞工的管理出現許多問題,其中外勞行蹤不明的 問題最為嚴重,造成了企業主、雇主的缺工困擾,同時也對台灣社會造成 衝擊與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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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 102 年 12 月統計,目前在臺仍行蹤不明總 人數近4 萬 2 千人(請參見表 1-2);近三年,逃逸比例更節節升高,至民國 102 年逃逸比例已上升至 1.38%(請參見表 1-3)。早期外勞行蹤不明之情形以 菲律賓為主,近來越南、印尼和泰國籍外勞逃逸情形則與日俱增,除了形 成集團幕後仲介與抽成外,有時還私營地下匯兌公司,甚至衍生出欺騙同 國籍薪資之集團。部分外勞選擇逃離,多因薪資所得遭到嚴重抽成或工作 時限將屆所致。此外,部份外勞易受同籍外勞煽動而選擇逃逸,甚至偷竊 雇主家中財物的違法犯罪。在臺灣勞動職場中,仍有少數雇主願意收容行 蹤不明之外勞,藉以擔任看護及臨時工作,促使行蹤不明外勞存在著匿藏 空間,亦是行蹤不明外勞無法絕跡的重要因素。(馬財專、余珮瑩,2011)

1-2 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統計表-各國別

國籍 行蹤不明累計

總人數

已查處出境累 計總人數

目前在臺仍行 蹤不明總人數

目前在所收容 人數

印尼 70,500 51,470 18,875 155

菲律賓 16,865 14,503 2,350 12

泰國 18,293 17,346 937 10

越南 75,644 55,884 19,562 198

馬來西亞 29 29 0 0

蒙古 26 26 0 0

合計 181,357 139,258 41,724 375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13 年 12 月

1-3 行蹤不明外勞人數統計表-各年度別

年度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合法外勞人數 357,937 365,060 351,016 379,643 425,660 445,579 489,134

逃逸人數 2,717 2,926 2,770 3,240 3,308 4,795 6,759 逃逸比例 0.76% 0.80% 0.79% 0.85% 0.78% 1.08% 1.38%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2013 年 12 月

外勞發生行蹤不明,依其責任可區分為:

1、可歸責於雇主(例如人權團體主張,外勞遭不當對待且因無法自 由轉換雇主,而被迫行蹤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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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歸責於外勞(例如於機場入境時即發生行蹤不明,或為賺取更 多報酬)。

3、可歸責於雇主及外勞(例如雇主並未善待外勞,外勞受慫恿而誘 發行蹤不明)。

4、仲介公司(受仲介慫恿、超收費用或仲介未及時處理申訴問題)

等。另依據外勞發生行蹤不明有直接原因(與雇主相處不融洽 、 工作環境無法適應、希望獲得較高待遇、受其他外勞慫恿或轉 介、聘僱期限即將屆滿、勞資爭議等)。

5、間接原因(雇主委任仲介公司、選擇引進外勞國別、是否善盡海 外選工、雇主工作環境及勞動條件、雇主管理方式、外勞政策 無法滿足外界需求等)。

為改善外勞行蹤不明問題,「加強外籍勞工管理及改善外籍勞工行蹤 不明方案」,已於99 年 12 月 22 日函送相關機關及單位配合辦理,該方案 採取預防、查處、裁罰及政策檢討等4 面向推動。其中針對查處及裁罰部 分,為持續有效達到嚇阻非法僱用及非法媒介行為之效果,提高查緝成效 , 勞委會已函請內政部建立經常性查緝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機制,並協調各外 籍勞工來源國駐臺辦事處加強呼籲該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儘速自動到案。

另自100 年 5 月 1 日起,勞委會已提高民眾檢舉非法外籍勞工獎勵金,其中 針對檢舉非法雇主(仲介),依查獲行蹤不明外籍勞工人數提高檢舉獎勵金額 度。針對預防及政策檢討部分,勞委會103 年度仍將持續透過電視、報紙 廣播及宣導手冊等各種管道加強向雇主及外籍勞工宣導合法聘僱及相關保 護措施勞。

本計畫係評估探討分析我國外勞發生行蹤不明客觀原因與可責性比率,

作為後續制度規劃研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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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調查動機與目的

當外籍勞工的身分從「合法」變成「非法」,意謂著外籍勞工已淪為

「勞動黑市」的供給者。他們為了能在被遣返之前獲取最大的利益,小心 翼翼不讓自己的身分曝光,也因而造就非法的仲介者和雇主剝削其勞力的 機會,他們身陰暗的角落亦有可能從非法打工者淪為犯罪工具。行蹤不明 外籍勞工脫離合法身分在臺非法工作,除自身無法受勞動權益保障外,更 易淪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剝削對象或成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本調查將採以於收容所面對面訪問收容之行蹤不明外勞,及深入訪談 方式仲介業者等方式,探討分析我國外勞發生行蹤不明客觀原因與可責性 比率、各國外勞發生行蹤不明及遞補規定比較及研議新遞補制度之可行性 , 就所蒐集量化數據及質化訪談,對於外勞行蹤不明之原因,進行分類歸責 於外勞、雇主、雇主及外勞、仲介公司或其他等之研究分析,供後續相關 制度規劃之參考依據。

第三節 調查限制

當外籍勞工的身分從「合法」變成「非法」,意謂著外籍勞工已淪為

「勞動黑市」的供給者。他們為了能在被遣返之前獲取最大的利益,小心 翼翼不讓自己的身分曝光,也因而造就非法的仲介者和雇主剝削其勞力的 機會,他們身陰暗的角落亦有可能從非法打工者淪為犯罪工具。行蹤不明 外籍勞工脫離合法身分在臺非法工作,除自身無法受勞動權益保障外,更 易淪為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剝削對象或成為人口販運被害人。

本調查在方法與過程中力求嚴謹,也盡量符合學術規範,但受限於調 查時間、經費、語言與其他主、客觀等因素,調查資料較無法呈現外籍勞 工行蹤不明原因的全貌,故仍有其調查限制,分列說明如下:

1. 本調查選擇入出國及移民署臺北、新竹、宜蘭、南投收容所103 年1 月~2 月間收容之非法工作外籍勞工進行面對面訪問,因調查 對象在成為行蹤不明外勞後所從事之工作尚有部分薪資未領或不 願連累非法雇主,加上受訪者不瞭解問卷和訪問內容是否會造成 其不必要的麻煩,訪問中常發現受訪者為避免非法雇主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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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其取回未領的工資,因而會偏向兩種說法:一為避談或乾脆 表明不願交代非法打工時的工作性質,以防影響到後續回國後被 報復的考量;二為拉高非法工作的薪資與福利,表明是不得已而 逃逸,使其數據會較偏向拒答或高估。

2. 受訪之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因國籍、語言、文化背景、風俗民情、

價值認知和生活環境要求不同,所以對訪談內容理解程度無法一 致,本研究的訪談調查為「標準化訪談」,皆是由訪員以中文並 搭配外籍勞工國及語言進行說明,訪問對象為收容所非法工作之 外籍勞工,為求能使受訪者順利瞭解,特請各國翻譯者盡可能以 其母國之習慣用語翻譯,但仍有部分受訪者不瞭解訪談內容之意 義,所以在接受訪談時,同一件事物對每位受訪者,或多或少有 著不可避免的認知差異存在,因而呈現的結果會有稍許不同。

3. 另訪談對象為協助外籍勞工在台適應和排除困難的仲介協會人 員,尚無協助外籍適應與協助的NGO 團體代表人,從事非法外籍 勞工查緝的移民署專勤隊等,無法比較其他團體之看法,在資料 分析上難免有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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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行蹤不明之定義

依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即 發生行蹤不明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書面通知相關機關;同法第六十八條 、 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行蹤不明情事者,應 廢止其聘僱許可,並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屆期不 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其出國及得收容之。

復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 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如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 且正在進行爭訟程序時,得准予其繼續居留;同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 條規定,經廢止居留許可之外國人,移民署得強制驅逐出國並得收容之。

爰此,外國人如有連續曠職三日且失去聯繫之情事時,即成為行蹤不 明之外國人,相關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居留及工作許可,並得將其驅逐出國 及收容。

張添童(2010)研究整理,勞委會為改善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及非法外 籍勞工問題,也逐漸修正外籍勞工的政策、管理與制度等,其採行的對策 及措施大致可分為預防與查緝兩大方向:

1、預防措施部分:

(1) 建置外籍勞工輔導網路:補助地方政府設置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中 心。

(2) 修法加重非法外籍勞工、非法雇主及非法仲介之處罰。

(3) 運用媒體加強宣導檢舉非法外籍勞工。

(4) 隨時檢討修正:包括外籍勞工相關政策、法規、管理及國人觀念 等多項因素,並邀集相關單位研擬因應對策。

(5) 機場設置外籍勞工服務站:提供入境外籍勞工指引服務及出境外 籍勞工申訴服務,以防止入、出境外籍勞工於機場發生行蹤不明 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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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適時凍結來源國外籍勞工之引進:若該來源國之外籍勞工行蹤不 明情形嚴重,則此舉可促使該國出面協助解決。

2、查緝措施部分:

(1) 訂定查緝標準:辦理查緝行蹤不明外籍勞工及非法雇主專案計畫,

與移民署,警政單位及縣市查察人員加強合作查處。

(2) 設置檢舉非法外籍勞工專線0800-000978,鼓勵民眾檢舉非法外 籍勞工。

(3) 提高檢舉獎勵:提高民眾檢舉非法行蹤不明外籍勞工案件,以每 案新台幣5,000 元整。

長久以來,雖然相關查處機關,在查緝、收容及遣送行蹤不明外籍勞 工的過程中,有許多適法性問題有待解決。惟整體來講,由於大部份外籍 勞工在台灣屬於弱勢團體,加上語言隔閡問題,又不懂台灣相關的法律及 權利規定,更不用談如何爭取自己的權益。近年來,由於人權意識的高漲 , 加上人權團體對外籍勞工權益的重視,使得此問題關注度大幅提升,相關 權責機關及人員(如各地方法院、勞委會、移民署及警政署等機關),從上級 決策人員到下級實際執行人員,逐漸重視此問題,並且以溫和的方式漸進 修法及改革,期待未來能漸將臺灣外籍勞工管理推向成熟的境地,關於政 府近年作 ,如第三節之 述。為 概

第二節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研究

由於有關外國人發生行蹤不明之相關規定,僅適用於受勞動及移民政 策限制下之外籍勞工,一旦外籍勞工有連續曠職三日且失去聯繫之情事時 , 即成為社會大眾眼中之逃跑外籍勞工,容易滋生非法工作、群聚打架、色 情行業賣淫等非法活動或犯罪,進而造成社會治安之隱憂。因此我國政府 降低這群因受限於政策枷鎖而被迫選擇逃 之外籍勞工以維持所謂的

為 跑

「社會治安」、遏止因龐大市場需求所衍生之非法工作情事,經常積極成 立專案加強查緝,被迫四處流竄之逃跑外籍勞工,於查獲後立即將其收容 並驅逐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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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慧芳(2006)根據對於越南籍女性外籍勞工行蹤不明之 究,提出研 以下建議,首先在政策方面之建議有開放國與國之間的直接聘僱,取消仲 介制度、推動不良仲介公司的退場機制、取消6 年年限並開放自由轉換雇 主制度、推動《家事服務法》立法通過、整合相關部門,制定配套措施。

其次預防作為方面之建議為加強宣導以防止非法僱用外籍勞工、加重非法 仲介及逃逸外籍勞工的相關罰則、落實外籍勞工的申訴管道與庇護。最後 對於查緝作為的建議有提高外事警察的獎勵額度、對極易有外籍勞工出入 之場所加強檢查、加強路檢查察的敏銳度、善用民力且提供便民服務,協 助民眾查驗應徵外籍勞工身份。

許淑緩(2005)之 究認 政府應推行仲介公司的退場機制,須宣導研 為 、 提供外籍看護工申訴管道。另應儘速制訂《家事服務法》,以相關罰則取 代唯一之遣返方式。此外,開放外籍看護工留台工作不得超過6 年的限制,

推行短期僱用制度,增加外籍看護工之工作機會,應可避免外籍看護工以 逃 方式向非法市場移動。跑

藍佩嘉(2009)不僅對非法外籍勞工進行範疇之分類,更從國家管制 角度論述外籍勞工逃跑之原因,並指出配額及仲介制度係造成外籍勞工逃

之結構性因素;趙俊明(

跑 2003)則指出由國家、仲介及雇主同謀所產生 的共犯結構,才是造成外籍勞工逃跑的主要因素,並進一步分析外籍勞工 逃跑後之利弊得失,從合法外籍勞工及逃跑外籍勞工的供需市場,探討雇 主、仲介、外籍勞工間的三角關係。

龔尤倩(2002)則指出國際黑工之問題肇因於限制工作期限的居留,

剝削的仲介制度以及低劣的勞動條件,並將臺灣黑工問題歸責於高額仲介 費之剝削;夏曉鵑(2010)則從長期逾期之外來人口態樣進行分析,指出 我國的客工制度及高額仲介費是造成逃跑外籍勞工的主要因素。值得注意 的是,合法的外籍勞工在現行外籍勞工政策下受到層層剝削、控制及不合 理對待與管理,反而在逃跑之後獲得更大的勞動自主性及自由空間,增加 其在非法市場的議價籌碼。

第三節 我國外籍勞工管理及相關作為

(19)

近年來,我國政府對於外籍勞工的相關議題的關注度不斷提升,考量 外籍勞工來自經濟、社會、文化不同的國家,政府亦同時關注雇主所提供 之勞動條件,期望以多元的角度瞭解外籍勞工的相關議題,提供未來外籍 勞工相關管理之參考。

政府並於民國82 年起,創辦 用外籍勞工之製造業及營造業者調查,僱 而後再增列僱用外籍幫傭、家庭看護工之家庭為調查對象,民國101 年,

更將調查名稱改為「外籍勞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將外籍勞工在台人數變動 及分布狀況、受僱於事業單位及家庭之外籍勞工的新資、工時及相關福利 做詳細的調查;並以溫和漸進的方式逐步針對相關法令進行調整,期望以 更多元彈性的方式及不損及本國人民權益的前提之下,來滿足臺灣社會經 濟條件的需求之方向改革。近年來,政府對於外籍勞工相關法令條文修正 如下:

1、基於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尚非可全數歸責於雇主,且考量雇主於外 籍勞工行蹤不明後的人力需求,故放寬外籍家庭看護工於雇主處所 發生行蹤不明,雇主依規定通知入出國及移民署及當地警察局滿3 個月後仍未查獲,雇主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另雇主聘僱從事家 庭看護工作以外的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已依規定通報滿6 個月後仍未查獲,也可以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又雇主聘僱的外籍勞 工於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並已依規定通報,

而且未查獲時間符合上述的規定,可以適用修正生效後的規定,向 勞委會申請遞補。

2、為減少外籍家庭看護工因適應及勞資等問題而發生行蹤不明,故修法 增訂外籍家庭看護工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與雇主合意轉換雇主或 工作,雇主於外籍家庭看護工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後,即可以 向勞委會申請遞補。

3、為防止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租借或轉租許可證或證 書,擾亂國內仲介市場及影響雇主權益,故修法明確規範許可證或

(20)

證書不得租借或轉租,使仲介管理更臻完備。另基於私立就業服務 機構未善盡招募選任及關懷服務義務,易導致所招募選任、引進或 服務的外國人於入國工作後發生行蹤不明,故修法增訂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接受委任引進的外國人入 國3 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於 1 年內達一定的人數及比率者,處以 罰鍰處分,以督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善盡其責任。

4、為掌握行蹤不明外國人協尋黃金時間,故修法使雇主於所聘僱外籍勞 工曠職失去聯繫時,可選擇立即向入出國及移民署及當地警察局通 知協尋及查察。另配合入出國及移民署成立,及法務部調查局、國 防部憲兵指揮部等其他機關亦執行外國人違法工作之檢查,故修法 增列入出國管理機關及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亦得至外國人工作的場所 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的場所,實施檢查。

第四節 我國與香港、新加坡、韓國外勞管理現況比較

當我國從農業社會演變成一個大量自動化機器取代傳統人力的資本密 集社會後,因應國際競爭力與人力不足,政府自1989 年起開始引進外籍勞 工,雖予企業界在產業發展及生產上極大助力。不過這群文化、風俗、民 情及生活習慣截然不同的外籍勞工,千里迢迢來到此工作,有部分外籍勞 工不僅未受到等同公民對待,卻反遭程度不等勞力剝削,本節將檢視香港 、 新加坡及韓國外勞管理現況,企盼覓獲良善之策,藉以檢視我國外勞管理 問題缺失之處,俾 主管機關日後之參酌。 為

1、 香港外勞管理現況:

從香港勞工處及我國外勞管理與強迫勞動之研究(呂鴻進,2007)中,整 理出現今香港外勞管理現況。

(1) 仲介

香港仲介狀況類似台灣,一樣由民營仲介公司負責,且政府採開放態 度,並未積極介入管理,由市場機制決定外勞的薪水及管制度。

(21)

(2) 轉換雇主

在香港,原則上在2 年契約期限內提出轉換雇主申請,是不會獲得批 准的。惟若有下述情形,可自行解除契約:(1)在雇主家遭恐嚇、暴力、疾 病等威脅。(2)遭雇主苛待。(3)受雇不少於 5 年,醫生證明不適任。(4)雇主 拖欠薪資超過1 個月。

當2 年 傭契約期滿後,外勞需返回原居地,才能再入境工作,返國僱 機票與簽證手續費用由原雇主負擔,若要再入香港工作,則需持有現任雇 主所發列明契約屆滿/終止日期之離職信,並以郵遞方式或經由雇主直接 向入境事務處申請簽證。且原僱傭契約終止返國前,仍給予 2 周時間可尋 找新雇主,進而適用轉換雇主、延長在港工作年限之規定。

(3) 聘僱許可年限

香港外籍家務工為2 年一聘,2 年雇傭關係結束後,可與同一雇主續約、

也可轉換雇主,並無延長次數限制。從延長年限,亦即家庭幫傭全部僱用 許可期間來檢視,我們可以看出,社會情況與台灣類似之香港,基本上對 家庭幫傭並無年限,所以原則上是可繼續延長下去的。倘搭配可持續受聘 於同一雇主或自由轉換雇主之可能,則香港規定相較於台灣而言,可謂十 分寬鬆。香港賦予勞雇雙方極大彈性空間,既不堅守同一雇主,不將對外 勞聘僱許可牢牢連結於同一雇主(如我國),且在僱用期間上亦可無限延 長。換句話說,香港的制度性特徵在於→不限於同一雇主,只要與雇主契 合,外籍家庭幫傭或監護工即可繼續工作下去,無年限限制。倘再搭配轉 換雇主之自由性(除2 年內因特定事由不准提前終止 用關係限制外),僱 可見香港規定對勞雇雙方「長期僱用關係」、「外籍勞工自由選擇權利」

上,都顯較我國為寬鬆。

(4) 外勞社會管理

香港於1970 年代開放外籍家務工後,直到 1996 年才開始實施「補充 勞工計畫」引進其他行業低技術外籍勞工,此類勞工並受《僱傭條例》規 範管制。因此,香港外籍勞工與本地勞工在法令上享有同樣保障。至於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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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社會管理如下: (1) 制使用定型化勞動契約:此一規定應是 避免強 為 不必要勞資糾紛,且保障勞工部分較多。(2)每工作 2 年需返回原居地 1 次。

(3)續約者(無論是否轉換雇主)需持有原雇主所發之離職信。(4)外籍家務 工家人不能一同入境香港。(5)沒有禁孕規定。不准家務外勞家人一 進入併 香港,算是其外勞社會管理一項重大特徵及外勞政策中唯一較嚴密之處。

2、 新加坡外勞管理現況:

(1) 仲介

新加坡政府規定,人力仲介公司須繳交新幣 2 萬元(折合台幣約 38 萬 元)保證金,如因違規遭註銷許可證時,除將受相當罰金或監禁外,保證金 亦將遭沒收。目前新加坡約有1,400 家合法人力仲介公司,其中約有 500 家 從事外傭仲介業務。新加坡政府為加強人力仲介管理,亦要求新加坡仲介 公會建立評鑑制度,每家人力仲介公司須經評鑑合格,始可換證。另將人 力仲介公司使用定型化契約情形,列為重要評鑑指標之一。(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2007)

(2) 轉換雇主

新加坡轉換雇主申請,新雇主需符合:(1)得到現任雇主「許可」(為 勞工填寫新的工作許可申請、或給予離職信);(2)需在舊工作許可到期 1 個月內提出轉換雇主申請;(3)確認勞工已通過 6 個月 1 次的健康檢查等要 件始可轉換。(林佳和,2004)

(3) 聘僱許可年限

新加坡一般勞工的聘僱期限為2 年,期滿得以展延,每次為 2 年。非 技術人力最長可工作6 年,低技術人力最多為 8 年;家庭幫傭的工作期限 沒有限制。專業技術人力的工作期間為 3 年,如具有特殊專長者可申請永 久居留。(成之約,2001)

新加坡最為特殊的一點是,它僅限制產業性外勞僱用期限,不論是非 技術性、低技術性工人或甚至專業技術人力,換句話說,除非專業技術人 力願意而且得以申請永久居留,否則新加坡對一般生產性外勞主要政策是

(23)

「控制年限+補充性」,其不欲對新加坡本勞就業權益產生不當衝擊(除 非願意長期居留,某種程度「新加坡人化」),其目的相當明顯。

但值得注意的是,對家庭幫傭工作期限卻未予限制,不但在僱用期間 屆滿後可自由轉換雇主,而且可不斷的繼續工作下去,可見在新加坡政府 眼中,「家庭幫傭」具有其與一般生產性外勞截然不同的特殊性,因為這 一類外勞與「僱用人」、「僱用家庭」間,理論上存在緊密的勞動與生活 關聯,換句話說,可能形成某種「生活共同體」,所以一方面只要雇主願 意,沒有強行拆散,命令外勞離境,間接強迫雇主必須僱用新外勞的理由 與必要;另一方面,依據推想,即有可能新加坡本勞就業型態上,家庭幫 傭並非一等同重要的就業類型,換言之,開放外籍家庭幫傭的「替代性」

勞動力供應效果,而非如一般產業外勞的「補充性」,是不會對本勞就業 權益產生不利衝擊的。只有在這樣的解釋脈絡下,才能比較清楚理解,為 何在僱用年限制度上, 新加坡要如此明確的區別「生產性外勞」與「家庭 幫傭外勞」,作完全截然不同規定。當然,為防外籍家庭幫傭真實產生影 響或排擠本勞就業權益效果,新加坡另外採行高稅金政策(僱用外籍幫傭 稅金幾乎等同於基本工資),換句話說,提高雇主經濟負擔,將會發生另 一層面抑制效果。

(4) 外勞社會管理

新加坡對外籍勞工管制採雙元政策。首先,在身分區分上,月薪低於

$2,500 元的技術或非技術工,需取得《工作許可》(Work Permit, WP);

另 外 , 特 別 制 訂 《 外 籍 勞 工僱用 法 》 (Employment of Foreign Workers Act),適用於月薪低於$1,500 元的勞工。技術工(Skilled Worker)及月薪 高於$2,500 元的勞工,則需取得《 用許可》(僱 Employment Pass, EP)。對 非技術或低技術勞工,新加坡政府針對不同產業類型制訂不同外籍員工比 例上限, 並且制訂不同額度稅金,試圖以此平衡工資水準,以降低國內對 非技術或低技術勞工需求。其中家務勞工稅金相當高,幾乎是等同於平均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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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元管制不僅展現在法令上,在公民權管制層面上,領 WP 的白領技 術勞工,是新加坡政府要積極同化的對象;相對地,領 EP 者被視 補充性為 勞力,屬短期居留工作性質,因此嚴格限制其成為公民之可能:禁止這些 外勞與新加坡公民或擁有永久居留權者結婚,男性外勞不得與新加坡女性 或擁有居留權女性同居,並且對外籍勞工實行入境2 週內第 1 次健康檢查,

及入境後每6 個月 1 次健康檢查,一經發現懷孕、或不符健康資格, 必需 遣返原居地。另外,移民法規定,非法入境或逾期停留 90 日以上外國人,

可判處鞭笞3 下、3 個月以上徒刑。

新加坡嚴防「移民化」是一極為明顯的外勞政策特徵。在政策上,補 充性外籍勞工是禁止長期居留的,新加坡採取極嚴厲政策,非但男性外勞 不得與新加坡女性或擁有居留權女性同居,且對外籍勞工實行入境2 週內 第1 次健康檢查,及入境後每 6 個月 1 次的健康檢查,一經發現懷孕、或 不符健康資格,皆需遣返原居地,較台灣修正外勞驗孕措施前規定有過之 而無不及,此當可歸因於新加坡地小人稠特殊性考量及政府一向之強悍施 政風格所致。(陳育俊,1995)

3、 韓國外勞管理現況:

(1) 外籍勞工概況

彌補勞動力缺口,韓國的外籍勞工從

為 1980 年開始引進,到了 2000

年韓國政府計劃性地每年引進10 萬名以上的外籍勞工到韓國工作,這些外 籍勞工在韓國就業項目和屬性,與臺灣的工作項目大體相同,都是從事建 築業、製造業和服務業,尤其是一般人不願意從事的危險、艱苦和高污染 的工作。臺灣和韓國的外勞政策是許可制,而且不允許定居的「雇傭許可 制」,基本上均承認在其國內是「勞工」身分,但是禁止或限制轉換雇主 。

(2) 外勞社會管理

依據2003 年 8 月所通過的「雇傭許可制」聘用一般移工的方式與台灣 類似,由政府限制引進的總額,不經由仲介公司引進,但採許可制,個人

(25)

也可申請雇用外籍勞工,工作年限是3 年,享有基本工資額,不過工作性 質限制在建築業、製造業和服務業,但相較於朝鮮族外籍勞工,一般性質 引進的外籍勞工所能從事的產業別有限。

韓國的「雇傭許可制」與臺灣「雇主聘雇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不 同之處是透過國家間協議決定移工的總量,由國家直接管理運作過程,所 以基本上沒有私人仲介造成的各種問題。臺灣為了保障本勞就業機會,訂 定外勞的引進須受總量限制,且為使管理方便及專業性服務,雇主向政府 申請外籍勞工許可後,由仲介公司負責引進,但雇主、外勞、仲介之間常 存在很多利益衝突的矛盾。

於2010 年由於韓國引進泰勞是採取國對國直接聘 ,減少仲介的費用僱 , 同時其薪資比我國高出許多,吸引許多泰國勞工前往韓國工作,但韓國管 理方式較嚴苛,所以仍有大量外籍勞工寧可選擇台灣。

(26)

第五節 外籍勞工逃逸因素探討

1、 外勞管理現況工作、生活及社會支持影響因素:

曾嬿芬(2005)認 :「相對於以合法管道移入,成 合法長期移民為 為 而言,以短期簽證進入的移工很容易受到剝削」,也正因外勞的弱勢地位 , 加上許多不合理的工作情形、環境、及外勞政策下,形成了他們逃逸的因 素。

許淑媛(2005)對於看護工逃 行 的 究中亦發現,造成其逃 因跑 為 研 逸 素有:1.欲脫離仲介費與契約期限的壓力。2.合法仲介與雇主不合理的管理 及遣送要脅。 3.來自同鄉或外籍新娘、非法仲介的誘惑。4.期望 取更多賺 工資。

林慧芳(2006) 究發現,雇主要求外籍勞工從事原工作範圍以外之研 多餘工作項目如家務等,工作時間過長,工作量不堪負荷,與雇主相處困 難或曾遭虐待等影響,造成他(她)們逃逸的因素,是外勞管理上的不合 理及產生外勞逃 的動機產生非常直接的關係。逸

林文貴(2008)的 究中,針對造成其逃 的原因做分析,發現是以研 逸 下因素所造成:1.與仲介公司的糾紛,仲介公司剝削過於嚴重;2.雇主過於 干涉;3.工作量過大,身體不堪。造成逃 外勞尋求:逸 1.同鄉的協助;2.嫁 至臺灣外籍新娘或來臺工作的親友的協助;3.非法仲介集團的協助,來獲得 逃 後的工作機會。逸

2、 政策因素:

外籍勞工入臺後,除在工作、生活及社會支持上之適應困擾造成逃逸 的動機外,還有以下外籍勞工政策面因素:法規因素、雇主因素、外勞本 身因素及不肖仲介因素(楊明仁等,1999)。王宏仁(2006) 究指出,研 移工「逃跑」通常都是許多不利的勞動條件才會造成,但是仲介在此過程 中,考慮的完全是公司的利益,而非勞動者的改善。

吳靜如(2005) 究指出,臺灣政府須就外勞政策進行改變;而且進研 一步提出:1.取消仲介制度, 制國與國直接聘 ;強 僱 2.自由轉換雇主。另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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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貴(2008)也發現,臺灣規定受照顧對象如死亡,外籍勞工必須轉換 雇主,若未能轉換成功,外勞即須返回母國,這也是造成逃逸的主要動機 之一。綜上所述,舉凡工作情形、生活適應、管理方式、事業單位引進的 外勞人數、社會支持及外勞政策等,皆是影響外籍勞工逃 的因素。逸

(28)

第三章 調查過程與方法 第一節 調查設計與流程

一、調查主題

本次調查之主題共包括下列五項:

(1) 探討分析我國外勞發生行蹤不明可責性比率及相關建議。

(2) 探討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真正之成因及相關建議。

(3) 探討外籍勞工來台工作時之資訊透明度。

(4) 探討預防外籍勞工行蹤不明的防制之道。

(5) 將報告中之統計資料分析,撰寫建議事項做為未來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研議新遞補制度等檢討改進之參考依據

二、調查方法及抽樣設計

本調查透過量化及質化調查並重之方式進行,在量化調查上則採取面 對面訪問調查收容所逃逸外勞,來蒐集相關資料,以達到本次調查之目的 ; 在質化調查上,針對願意接受深度訪談之協會人員,進行較深度的詢問,

以瞭解外勞管理制度與行蹤不名原因的相關性。

(一)量化調查

採取面對面訪問調查,前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所屬現行四個 大型收容處所(臺北、新竹、宜蘭、南投)向該處所收容之行蹤不明外勞 進行問卷調查,以獲得有效數據。調查問卷請詳見附件二。

(二)質化調查

質化調查採用深度訪談的方式進行,依本次調查目的及量化資料 數據,來擬定訪談大綱,透過訪談大綱以提供訪談的重心檢核參考,

使其訪問時能針對要點進行訪問,取得正確的資訊或瞭解訪談的對象 對本次調查主題之看法、態度和感受。在訪談對象的選擇上,採用立 意抽樣方式選取願意配合深度訪談的協會人員。

三、調查時間

103 年 1 月 21 日~2 月 12 日。

四、調查對象

本次調查主題為外籍勞工發生行蹤不明原因分析探討,量化調查 對象設定為目前收容於臺北、新竹、宜蘭、南投四個大型收容處之行

(29)

蹤不明外勞共674 位,本次調查成功訪問 653 位;質化調查對象為 5 位 協會人員(由仲介業者所組成之協會)。

唯本次調查將扣除來台管道非以「申請來台工作」名義的 74 位受 訪者(包括觀光名義 40 位、結婚名義 22 位、偷渡來台 6 位、讀書名義 5 位、洽公名義1 位),其餘 579 位受訪者則為本次調查分析的主要對象。

五、分析架構及調查流程

本調查之分析架構,如下圖所示: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前 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後 人口統計變數

外籍勞工逃逸因子

3-1 分析架構圖

本調查之調查流程包括以下的十一個階段,如下圖所示:

1、調查動機及目的確立

2、調查設計

(30)

3、調查工具與步驟

4、設計量化調查問卷

5、進行量化調查

6、設計質化深度訪談大綱

7、選擇質化調查對象

8、進行質化調查

9、資料蒐集與分析

10、調查結果討論

11、結論及建議

3-2 調查流程圖

(31)

第二節 調查工具與步驟

一、量化調查問卷設計

依本次調查主題設計量化問卷題目。

(一)背景資料

1. 國籍、性別、出生年月、教育程度、婚姻狀況、子女數。

2. 到過其他國家工作經驗、申請來台工作項目、來台工作次數。

(二)行蹤不明前階段

1. 來台工作的背景及管道

(1) 工作前在自己國家的工作經驗。

(2) 工作前在自己國家有足以維持生活之收入或費用的比例。

(3) 來台工作的管道。

(4) 來臺費用。

2. 在台合法工作情形

(1) 來台工作後與當初仲介所說明的工作狀況符合程度。

(2) 合法雇主處工作情況的限制。

(3) 行蹤不明前,最後一次從合法雇主處工作實領到的月薪。

(4) 合法雇主處每日工作時間。

(5) 合法雇主處每日提供休息時間。

(6) 合法雇主處休假情形

(三)發生行蹤不明之原因

1. 合法雇主處離開的主要原因:金錢相關、工作調配、相處往來、

求助工作、要求回國、更換工作等原因。

2. 行蹤不明後可能會發生的危險瞭解度。

3. 遭受雇主或仲介不合理對待時,尋求地方政府或申訴管道提出申 訴或檢舉的比例。

(四)行蹤不明後之狀況

1. 得到非法工作的管道。

2. 曾從事的非法工作。

3. 離開雇主後,從事的工作實領到的月薪。

4. 離開雇主後,從事的工作處每日工作時間。

5. 離開雇主後,從事的工作處每日提供休息時間。

6. 離開雇主後,從事的工作處休假情形。

7. 進收容所是被查獲或是自首。

8. 若能重新選擇,您是否會再次選擇離開合法雇主。

二、量化調查說明

(32)

本次量化調查正式執行前,由計畫主持人偕同督導群,對此專案進行 問卷說明,使每位訪問員皆能對問卷之題意充份理解,以達到標準化的訪 問,進而蒐集最正確的意見。本次調查,前往一間收容所以5 位訪問員,

並配置1 位督導人員為主,進行現場監督,確定受訪者與訪問員的所有對 談是否符合訪員手冊要求,即時指導並加強訪問員訪問的技巧。

本次量化調查受訪者身份多為印尼、泰國、越南、菲律賓等外籍人士,

故本次前往收容所進行面訪調查時,除備有外籍勞工本身母語之翻譯問卷 外(請參閱附錄二),亦委請各國籍之外語人員進行現場解說及翻譯,以協助 訪員與受訪者間更順利的進行調查訪問。另一方面,本次調查採取面訪調 查(非受訪者自填式問卷調查),以訪員及外語人員詢問,受訪者回答後,訪 員再進行問卷之填寫方式完成調查,除了降低問卷誤填之情形,同時確保 若有不識字之受訪者,亦能完整的接受訪問。

另一方面,由於收容所每日及每時段之收容人數不盡相同,依照每日 查獲及遣返的人數不同而每日有所不同,然因收容所人數的限制,本次調 查,以採用全查之調查方式進行,特此說明。

三、量化統計方法

原始資料經整理及除錯後,使用SPSS For Windows (社會科學統計套 裝軟體)於電腦系統中運算資料,根據樣本資料的特性決定合適的統計分 析工具與方法,本次量化分析上所運用到的統計分析方法如下:

(一)敘述性統計(Descriptive analysis)

進行統計次數及統計百分比的呈現,主要用意為樣本在各題項之 次數分配情形及樣本特質的分佈情況。

(二)交叉分析(Cross analysis)

交叉分析可以瞭解不同屬性受訪者的看法,以各項議題與基本資 料的交叉表來分析不同屬性受訪者的看法。選出與各項議題看法或評 價之相關重要區隔變數,以期瞭解不同屬性的受訪者在相關問題方面 是否具有差異性。

(三)獨立性檢定

(33)

透過卡方檢定瞭解交叉表橫列與直行變數兩變數間是否獨立;若 交叉表的卡方統計量之顯著水準小於5%,則認定兩變數間並非完全獨 立,若大於5%則反之,如果超過 25%的交叉格期望值少於 5 時,即表 示資料分類不適用卡方檢定。卡方統計量的計算式如下:

(r:交叉表橫列個數,c:直行個數,Oij:樣本觀察次數,Eij:估計的理論次數)

四、質化調查訪談大綱設計

依本次調查主題及量化數據設計訪談大綱。

(1) 個人及協會背景資料。

(2) 外籍勞工詳閱契約內容,來台後之實際工作與簽約內容不實的 情形比例。

(3) 從量化資料得知,雇主的限制合理性,屬於契約內容可限制條 件或雇主自行決定的部分。

(4) 家庭類外籍勞工多是因為合法雇主的管控與限制,而有逃跑行 為產生,這樣現象的背景因素,有何建議可以防堵此現象的持 續發生。

(5) 產業類外籍勞工多是因為從事非法工作的高薪,而有逃跑行為 產生,這樣現象的背景因素,有何建議可以防堵此現象的持續 發生。

(6) 外籍勞工逃跑前徵兆,防止外籍勞工逃跑的方法,如何讓不適 合的外籍勞工轉出或未期滿前就送她回國。

(7) 各縣市勞工處(局)派人查訪外籍勞工情形及後續處理情形?假設 有遇到違法之虞的雇主或外籍勞工會如何處理?

(8) 政府外籍勞工政策建議。

五、質化調查訪談過程說明

(一)電話邀請

本次調查先透過電話邀請受訪者,並在電話中說明調查目的與進 行方式,並確認受訪業者之受訪意願,並同時讓受訪業者瞭解本調查

∑ ∑

= =

=r

i c

j iu

ij ij

E E O

1 1 2

2 ( )

χ

(34)

在調查過程中對於調查參與之權利、隱私的保障,最後和願意接受訪 問者約定時間、地點,進行訪談。

(二)調查前的準備

在確認受訪者願意接受訪談後,即安排訪問的時間與地點,並在 調查前準備訪談大網、錄音筆、訪談札記等工具。

(三)進入正式調查

訪談一開始時,訪談員再次向受訪者說明調查目的、訪談進行的 方式,資料的處理等,澄清受訪者的擔憂與疑慮,徵得受訪者的同意 後,才開始正式訪談,並詢問是否可錄音,若不願錄音則由訪問員或 訪問助理詳細記錄其意見。

(四)訪談之後的資料整理

訪談後儘速將訪談錄音內容加以整理,以代號代表各個受訪業者,

並把內容寄給受訪者,請他們審視有無語意錯誤之處,並修改之。

六、質化調查方法

透過深度訪談所蒐集到的資料,使用英國哲學家與社會思想家約翰.

彌勒(John Stuart Mill,1806-1873)發展出從事比較的邏輯方法-「分析性比 較法」,「分析性比較法」從既有的理論或現象歸納發展出關於規則或觀 念的概念,其步驟為,抽樣、類別、記錄的單位、脈絡單位與計數,將資 料中重要的核心概念或是主題提列出來,此質化調查同時運用取同法

(method of agreement)與取異法(method of difference)構成資料的分析 性比較的基礎(朱柔若,2000,社會調查發法),透過比較、類比歸納、

分析、綜合等方式將所有的內容資料加以統整,並將訪問內容撰寫成訪談 完成報告。

深度訪談 逐字稿 分析式備忘錄

(編碼的邏輯及資料分析的設計)

取同法/取異法

針對調查主題歸納 談訪意見中相同相異處

(35)

檢視 篩選 分類 評鑑 比較 綜合 思索

3-3 質化分析方法 七、訪談的信度與效度

信度是指測量程序的可重複性;效度是獲得正確答案的程度,控制質 性研究的信度與效度有下列的方式:

1. 確實性(credibility)︰

確實性就是內在效度,指質性研究資料真實的程度,即訪談者的觀 察發現。有五個技巧可以增加資料的真實性︰

(1) 增加資料確實性的機率,方法包括訪談情境的控制、資料一致 性的確定、資料來源多元化。

(2) 訪談員間的參與討論。

(3) 相異個案資料的蒐集。

(4) 利用文獻資料驗證。

(5) 訪談資料的再驗證。

在訪談期間,訪談員與受訪者進行深度訪談的過程中,都要以尊重 的態度、同理心的感受、認真的用心去傾聽,俾以得到受訪者完全的信 任,促使在訪談過程中,受訪者能忠實的、毫不保留的表達自己之經驗。

(36)

在訪談對話中,適時分享彼此心得及話家常以建立和諧良好互動關係,

以期蒐集到受訪者真實想法的內心與切身經驗。最後,透過電子郵件或 電話進行細項問題的再確認,以確認所得到的資料,能更貼近受訪者之 真實經驗。

2. 可轉換性(transferability)︰

可轉換性就是外在效度,唯經由受訪者所陳述的感受與經驗,能有 效的做資料性的描述與轉換成文字陳述,增加資料的可轉換性的技巧為 深厚描述。受訪者在原始資料所陳述的情感與經驗,撰寫者能謹慎地將 資料的脈絡、意圖、意義、行動轉換成文字資料。

本報告撰寫的過程中,文字陳述呈現的方式與詳盡的程度將是重要 關鍵。除了忠實紀錄訪談情境與內容,並力求逐字稿能完整重現訪談過 程,也詳細描述訪談歷程,使本訪談過程能嚴謹且透明化,並對受訪者 之相關背景加以描述,以幫助委託單位自行判斷訪談結果與自身情境脈 絡的適用性。

3. 可靠性(dependability)︰

可靠性就是內在信度,乃指個人經驗的重要性與唯一性。因此,如 何取得可靠的資料,乃訪談過程中運用資料蒐集策略的重點。訪談者必 須將整個訪談過程與決策加以說明,以供判斷資料的可靠性。

在訪談期間有任何疑惑產生,會請訪談者與受訪者進行確認,以確 保資料的正確性。在訪談過程中,要求訪談者透過適當眼神、口語或肢 體等動作來表達對受訪者之專注傾聽與尊重,並對受訪者言語中的疑點 加以澄清,以確實掌握資料的可靠性。同時在每次訪談後,反思在訪談 中的得與失,予以檢討並改進缺點。除了與專案顧問討論外,也從過去 訪談經驗中增進訪談技巧。

(37)

第四章 調查結果

第一節 量化調查結果與分析

一、背景資料

(一)基本資料 1. 地區

本次調查受訪者中,地區以「台北收容所」者居多,占 40.9%,其 次依序為「南投收容所」者占 26.5%,「宜蘭收容所」者占 21.5%,

「新竹收容所」者占10.9%。

4- 受訪者地區統計表

項目 樣本數 百分比(%)

台北收容所 267 40.9

宜蘭收容所 142 21.7

新竹收容所 71 10.9

南投收容所 173 26.5

總計 653 100.0

註:各項目百分比因四捨五入進位之關係造成總計百分比有±0.1 之誤差。

台北收容 40.9%

宜蘭收容 21.7%

新竹收容 10.9%

南投收容 26.5%

n=653

4- 受訪者地區統計圖

(38)

2. 國籍

本次調查受訪者中,國籍以「越南」者居多,占 46.7%,其次依序 為「印尼」者占 38.3%,「泰國」者占 3.8%,「菲律賓」者占 2.8%;

「其他」者占8.4%,以「大陸 國籍最多。

4- 受訪者國籍統計表

項目 樣本數 百分比(%)

印尼 250 38.3

越南 305 46.7

泰國 25 3.8

菲律賓 18 2.8

其他 55 8.4

大陸 48

奈及利亞 2

伊朗 1

安哥拉 1

孟加拉 1

斯里蘭卡 1

緬甸 1

總計 653 100.0

註:各項目百分比因四捨五入進位之關係造成總計百分比有±0.1 之誤差。

印尼 38.3%

越南 46.7%

泰國 3.8%

菲律賓 2.8%

其他 8.4%

n=653

4- 受訪者國籍統計圖

(39)

另將民國103 年 12 月底前統計之各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與本次調 查 之 收 容 所 人 數 進 行 對 照 , 發 現 越 南 籍 逃 逸 外 籍 勞 工 占 比 最 高 為 1.6%,其次則為印尼籍逃逸外籍勞工占 1.3%。

4- 受訪者國籍統計表

項目 行蹤不明數 收容所人數 占比

印尼 18,875 250 1.3%

越南 19,562 305 1.6%

泰國 937 25 2.7%

菲律賓 2,350 18 0.8%

總計 41,724 598 --

3. 性別

本次調查受訪者中,性別以「女性」者居多,占 51.0%,「男性」

者占49.0%。

4- 受訪者性別統計表

項目 樣本數 百分比(%)

333 51.0

320 49.0

總計 653 100.0

註:各項目百分比因四捨五入進位之關係造成總計百分比有±0.1 之誤差。

女 51.0%

男 49.0%

n=653 4- 受訪者性別統計圖

(40)

4. 年齡

本次調查受訪者中,年齡以「25-29 歲」者居多,占 26.5%,其次 依序為「30-34 歲」者占 23.4%,「40 歲以上」者占 17.6%,「35-39 歲」者占 15.9%,「24 歲以下」者占 13.5%;另有 3.1%的受訪者表示

「拒答」。

4- 受訪者年齡統計表

項目 樣本數 百分比(%)

24 歲以下 88 13.5

25-29 歲 173 26.5

30-34 歲 153 23.4

35-39 歲 104 15.9

40 歲以上 115 17.6

拒答 20 3.1

總計 653 100.0

註:各項目百分比因四捨五入進位之關係造成總計百分比有±0.1 之誤差。

24歲以下 13.5%

25-29歲 26.5%

30-34歲 23.4%

35-39歲 15.9%

40歲以上 17.6%

拒答 3.1%

n=653 4- 受訪者年齡統計圖

(41)

5. 教育程度

本 次 調 查 受 訪 者 中 , 教 育 程 度 以 「 高 中 職 畢 業 」 者 居 多 , 占 40.1% , 其 次 依 序 為 「 國 中 畢 業 」 者 占 37.7% , 「 國 小 畢 業 」 者 占 16.4%,「不識字」者占 3.2%,「大學畢業」者占 2.3%,「研究所以 上」者占0.3%。

4- 受訪者教育程度統計表

項目 樣本數 百分比(%)

不識字 21 3.2

國小畢業 107 16.4

國中畢業 246 37.7

高中職畢業 262 40.1

大學畢業 15 2.3

研究所以上 2 0.3

總計 653 100.0

註:各項目百分比因四捨五入進位之關係造成總計百分比有±0.1 之誤差。

不識字

3.2% 國小畢業

16.4%

國中畢業 37.7%

高中職畢 40.1%

大學畢業 2.3%

研究所以 0.3%

n=653

4- 受訪者教育程度統計圖

(42)

6. 婚姻狀況

本次調查受訪者中,婚姻狀況以「已婚」者居多,占 50.4%,其次 依序為「未婚」者占41.2%,「已離婚」者占 8.4%。

4- 受訪者婚姻狀況統計表

項目 樣本數 百分比(%)

已婚 329 50.4

未婚 269 41.2

已離婚 55 8.4

總計 653 100.0

註:各項目百分比因四捨五入進位之關係造成總計百分比有±0.1 之誤差。

已婚 50.4%

未婚 41.2%

已離婚 8.4%

n=653 4- 受訪者婚姻狀況統計圖

(43)

7. 子女人數

進一步追問婚姻狀況為已婚的329 位受訪者,子女人數以「有子 女」者居多,占90.6%,「無子女」者占 9.4%。

4- 受訪者子女人數統計表

項目 樣本數 百分比(%)

有子女 298 90.6

1 人 148

2 人 110

3 人 28

4 人 8

5 人 2

7 人 1

8 人 1

無子女 31 9.4

總計 329 100.0

註:各項目百分比因四捨五入進位之關係造成總計百分比有±0.1 之誤差。

有子女 90.6%

無子女 9.4%

n=329 4- 受訪者子女人數統計圖

(44)

(二)來台工作背景資料 1. 至其他國家工作經驗

本次調查受訪者中,至其他國家工作經驗以「沒有」者居多,占 82.4%,「有」者占 17.6%。

4- 受訪者至其他國家工作經驗統計表

項目 樣本數 百分比(%)

沒有 538 82.4

115 17.6

沙烏地阿拉伯 42

馬來西亞 23

新加坡 21

香港 7

大陸 3

美國 3

新加坡、沙烏地阿拉伯 3

非洲 2

泰國 2

利比亞 1

沙烏地阿拉伯、馬來西亞、香港 1

斯里蘭卡 1

新加坡、香港 1

新加坡、韓國 1

澳門 1

韓國 1

總計 653 100.0

註:各項目百分比因四捨五入進位之關係造成總計百分比有±0.1 之誤差。

沒有 82.4%

17.6%

n=653

4- 受訪者至其他國家工作經驗統計圖

2. 申請來台工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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