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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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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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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01 年 12 月 25 日校務會議通過、101.01.02 校長核定實施

第 一 點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第七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以及「臺南市各級學校 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 二 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南市(以下簡稱本市)政府教育局,管理機關為臺南市立 南寧高級中學。

第 三 點  

本要點適用範圍,包括學校操場、戶外球場、風雨球場、活動中心(含禮堂)、教室 及會議室等區域(以下簡稱校園場地)。但依其他法令委託營運管理或使用之校園 場地,不適用本要點。

第 四 點 

申請使用校園場地,除學校操場、戶外球場、風雨球場等戶外開放場地免費供一般 民眾從事運動休閒活動使用外,應填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送交管理機關審查同 意,並於核准使用日三日前繳納場地使用費、場地清潔費及保證金。

主管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辦理相關業務會議及活動得免收或減收相關費用。

前項校園場地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五 點  

校園場地在不影響學生上課、教學及校園安全管理之原則下,應由使用者提出申 請,並經本校同意後對外開放使用,其申請使用規定如下:

一、本校運動設施之申請使用,限於辦理體育活動之用。

二、申請使用校園場地之時間分為下列三種。但有特殊情形經本校同意者得延長時 間:

(一)日間:八時至十七時。

(二)夜間:十八時至二十時。

(三)長期借用者:使用時間由本校與使用者約定。

第 六 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不予許可使用;許可後始發現者,得撤銷原許可處 分:

一、違背國家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

三、以集會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

四、活動有損本設施建築與設備及影響公共安全、安寧。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本校認為不宜使用。

第 七 點  

使用校園場地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與核准使用日期、時間及內容為之,不得擅自變 更。

申請人違反前條規定,經撤銷許可者,其所繳費用及保證金不予退還,如造成其 他損失,申請人並應負賠償責任。

第 八 點  

本校如有特殊情況必須收回場地自行使用時,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申請人另 議使用時間,申請人不得請求補償。

(2)

使用校園場地時,申請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租用設備器材,使用完畢後,應如數歸還及回復原狀;如因使用致損壞者,申 請人應負

二、布幕、電器設備應經管理機關許可始得使用;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公物等各 項設施如需搬移,應經

三、校園場地全面禁煙,有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經管理機關許可 後,始得於指定地點張貼,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

四、不得攜帶鞭炮等易燃物、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校園場地。如婚慶喜宴類 用途租用,得於租用場館外合適處規劃烹煮區調理食材。

五、未經

六、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內外秩序、設備、公共安全、交通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 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

七、活動後應負責垃圾分類、打包;喜宴廚餘、垃圾應自行清運

八、在指定地點及核准時限內辦理活動;如逾核准使用時間,應加收費用。

校園場地各項經費收入除保證金應無息退還外,餘收支納入 第 十一

申請人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場地清潔費,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 此限:

一、申請人因故無法使用,於使用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管理機關。

二、因不可抗力事由或因第八條之事由,管理機關通知申請人改期而無法改期。

三、其他法令另有規定。

第 十二

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 附件: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校園場地使用收費表

附件: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校園場地使用收費表

(3)

場地費用審查標準:依據「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附表收費

一、體育館、禮堂、活動中心: (單位:新臺幣元)

二、普通教室、專科教室、電腦教室、視聽教室及其他學校設施:

項目 場地

場地 使用費

場地

清潔費 冷氣費 備 註 普通教室及專科教室 二百元 二百元 每使用一小時收

四百元;逾一小 時後,以半小時 為單位,每半小 時二百元,不足 半小時以半小時 計。

一、左列收費均以日為 單位,不滿一日以 一日計。如長期借 用,可依使用時數 累計八小時為一日

二、保證金:普通教室 及專科教室為二千 元,餘皆三千元。

電腦教室 二千元 一千元

視聽教室及會議室 一千元 一千元

穿堂及前庭 一千元 一千元 無冷氣

操場、戶外球場、風雨球場 二千元 一千元 無冷氣

說明:

一、場地類別:

甲類:凡符合竣工未逾十五年,且主場地使用面積逾六百平方公尺。

乙類:凡符合竣工逾十五年未逾二十年,或主場地使用面積逾六百平方公尺任一條件者。

丙類:甲、乙類之外者,歸屬丙類。

二、場地使用費收費以場次計算,收費因日、夜間而有所區別;每四小時為一場,不足四小時以一 場次計算,各時段起迄時間各校可依需求調整。

三、加開冷氣收費,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四、未正式開演前之預演及佈置四小時內不收費(限一次且不含冷氣)。逾四小時部分或使用冷氣 則依前列標準另收

五、長期借用:由管理機關依規費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六、竣工年限以場館主體建築最後整(修)建完工日期為準。

時段 類別 八時至十 二時

十三至十 七時

夜間十八時至二 十二時

全日八時至

十七時 長期借用

場地 使用

甲類 每場次 三千元

每場次 三千元

每場次 四千元

每場次

五千元 一、使用時間由管理機關與借用 者約定。

二、場地使用費由管理機關依規 費法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乙類 每場次 二千元

每場次 二千元

每場次 三千元

每場次 三千元 丙類 每場次

一千元

每場次 一千元

每場次 二千元

每場次 二千元

場地清潔費 喜宴類每天(次)五千元;其餘類別每天(次)二千元

冷氣費 甲、乙類 每小時一千元 丙類 每小時八百元

保證金 每次五千元

(4)

臺南市立南寧高級中學校舍場所申請使用及審查表

申 請 者 名 稱

□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

□個人:

檢 附 文 件

□活動計畫或有關資料

□公文正影本

□申請人身分證影本

使用人數: 使用成員:

使用日期及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至 年 月 日 時 分 活

動 內 容 說 明

使 用 場 所

□活動中心(朝榮館)

□運動場、□籃球場

□演講廳(圖書館)、□電腦教室

□會議室(中正樓)、□視聽教室

□普通教室、□專科教室

□其他:

審 查 及 收 費 情 形

依據「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附表辦理審查及收費如下:

□依據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不予許可使用,申請駁回。

□依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主管機關、學校或其他政府機關辦理相關業務會議 及活動得免收或減收相關費用。

□依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及附表,應繳金額如下:

一、保證金:□二千元、□三千元、□五千元、□減收保證金為 元 二、場地使用費: 元、□減收為 元

三、場地清潔費: 元、□減收為 元

四、使用冷氣費: 元、□減收為 元、□不使用冷氣:0 元 合計應繳總額:新臺幣 元整

附註:保證金應俟使用完畢且無待解決事項後無息退還,並由校方通知領回,

其餘已繳費用除符合本辦法第11 條規定外,概不退還。

茲申請使用 貴校設施如上,並願遵守 貴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之規定。如有違 反,願意停止使用,並負法律責任。

申請機關名稱及蓋章:

地址:

電話:

聯絡人:

申請人姓名: 身分證號碼: 簽名或蓋章:

戶籍地址: 電話:

申 請 日 期 民 國 年 月 日

事務組長 出納組長 總務主任 會計主任 校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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