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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懷疑受虐待兒童
社會福利署
家庭及兒童福利科 高級社會工作主任/
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 (保護兒童) 張林淑儀
2015年3月9日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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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兒童的定義
• 一般而言,虐待兒童的定義是對十八歲以下人 士作出危害或損害其身/心健康發展的行為,
或不作出某行為以致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受 危害或損害。
• 我們基於社會的標準和專業知識,去衡量那些 是虐待兒童的行為。
社會福利署
處理虐待兒童個案程序指引(2007年修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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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兒行為是人們(單獨或集體地)利用本身與兒 童之間權力差異的特殊地位 (如年齡、身分、知 識、組織形式) 使兒童處於一個易受傷害的境況 而作出的。
•虐待兒童並不限於發生在子女與父母/監護人之 間,亦包括任何受委託照顧及管教兒童的人士,
例如兒童託管人、親戚、教師等。至於兒童性侵 犯,則包括由陌生人作出的行為。
虐待兒童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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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虐待
•指對兒童造成身體傷害或痛苦,包括非意 外使用暴力、蓄意下毒、使窒息、灼傷或
「照顧者假裝兒童生病求醫」(
Munchausen’s Syndrome by Proxy)等。
•有證據可以肯定或合理地懷疑這些傷害並 非意外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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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照顧
• 指嚴重或重複地忽視兒童的基本需要,以致危害 或損害兒童的健康或發展。疏忽照顧可以是:
–身體方面(例如沒有提供必需的飲食、衣服或住所,
沒有避免兒童身體受傷或痛苦、缺乏適當的看管或獨 留兒童在家)
–醫療方面(例如沒有提供必需的醫療或精神治療) –教育方面(例如沒有提供教育或忽視因兒童身體殘疾
而引起的教育需要)
–情感方面(例如忽視兒童的情感需要、沒有提供心理 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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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
•指牽涉兒童的非法性活動 (如強姦、口交)或兒 童不能作出知情同意的性活動。
– 任何依賴他人照顧、發展不成熟的兒童和 青少年,假如牽涉入他們不能完全明白的 性活動,即視作不能作出知情同意。
– 如果兒童為了換取零食或金錢而牽涉入性 活動,即使該名兒童向侵犯者表示同意,
也不能認為該兒童已作出「知情同意」。
•包括直接或間接對兒童作出的性利用或侵犯 (例如製作色情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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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
•侵犯者可能是兒童的父母、照顧者、或其他成 年人、甚或其他兒童,以個別或有組織的方式 進行。
•性虐待包括以獎賞或其他方式引誘兒童加以侵 犯。
•侵犯者可能是兒童認識的或是陌生人。
•兒童性侵犯有異於隨便的性關係,後者不涉及 一方對另一方的性利用,例如男童與女童之間 隨便的性關係,雖然男童可能會因此觸犯猥褻 侵犯(非禮)或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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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虐待
•指危害或損害兒童情緒或智力發展的 重複行為及態度模式或極端事件。
•例如羞辱、驚嚇、孤立、剝削/賄賂、
漠視兒童的情緒需要、向兒童傳遞他/
她是沒價值、有缺點、沒人要或沒人愛 的訊息。
•這些行為會即時或長遠損害兒童的行 為、認知、情感或生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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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兒童的定義
•上述定義並非法律定義,只為有關專業人員提供指 引,以保障受到虐待或有受虐危機的兒童。
• 負責的專業人士於決定應否把個案界定為虐兒個案 時,應根據每宗個案的情況逐一評估,以及考慮多 項因素(例如兒童的年齡、虐待行為及該虐待行為 對兒童造成的影響等),而並非單單關注事件的發 生次數和性質。
• 有效的處理虐兒個案的方法是建基於 – 衷誠合作
– 互相信任 – 造福兒童
這多專業合作的基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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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及處理虐待兒童個案
專門服務及危機介入
保護及協助受虐兒童和家庭
識別及支援家庭
及早處理問題,避免惡化
宣傳及教育活動 預防問題和危機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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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別個案
• 身體表徵
– 輕微 / 嚴重 – 較容易察覺
• 行為表徵
– 可能獨立出現
– 或與身體表徵一同出現
需要深入了解及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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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身體虐待的表徵
身體表徵
•瘀傷或條痕
•割傷或擦傷
•燒傷或燙傷
•骨折
•內部損傷
•其他
行為表徵
•學校表現/參與
•衣著
•傷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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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性侵犯的表徵
身體表徵
•懷孕
•感染性病
•生理異常表徵/引發表現
–下體經常發炎或有不正常分泌物 –下體疼痛、痕癢或腫脹
–衣物破爛、有血漬或污漬 –行動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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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性侵犯的表徵
行為表徵
• 創傷反應
– 驚懼
• 功能水平倒退
– 遺尿
– 大便失禁 – 啜手指
• 睡眠失調
– 惡夢 – 失眠 – 夢遊
–不能熟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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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性侵犯的表徵
行為表徵
• 飲食問題
– 飲食困難 – 厭食
– 暴食
• 學習問題
–學業突然顯著退步 – 心神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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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性侵犯的表徵
行為改變
• 沮喪,自卑
• 不恰當性行為表現
– 懂得超乎自己年齡所及的性知識或性行為 – 畫人物時畫出性器官
– 經常自瀆
•對被觸摸的反應激烈
•十分厭惡被留置某處或與某人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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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疏忽照顧的表徵
身體表徵
•體重過輕
•發育遲緩
•嚴重的皮疹或其他皮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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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疏忽照顧的表徵
行為及環境表徵
• 不按時接受防疫注射及體格檢驗
• 年幼兒童獨留在某地方無人看管
• 交由不適當的人士看管
• 家中缺乏成人照顧
• 被遺棄
• 年幼兒童經常在外流連
• 長時間或參與危險活動時照顧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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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疏忽照顧的表徵
行為及環境表徵
• 缺乏所需的醫療或牙科護理
• 衣著及儀容經常不整潔
• 經常乞討或偷取食物
• 食物不足或進食已變壞的食物/不潔的水
• 使用污穢的食具或用品
• 須承擔與年齡不符的責任
• 學齡兒童經常缺課或沒有安排適當教育
• 居住環境惡劣或沒有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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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留在家是否疏忽照顧?
考慮因素
• 兒童的年齡?
• 兒童的自理及解決問題的能力?
• 被獨留在家的時間及頻密程度?
• 家長的事前安排?
• 其他人士的支援及支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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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精神虐待的表徵
身體表徵
• 不能健康成長
• 發育遲緩,例如言語紊亂
• 厭食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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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精神虐待的表徵
行為表徵
• 兒童方面 – 疏離感 – 習慣紊亂 – 遺尿/便溺
– 學習障礙,例如學 業成績顯著變差 – 智力、情緒及社交
方面發展遲緩
– 傷害自己或有自 殺念頭/企圖 – 破壞行為或行為
問題
– 睡眠不安 – 食慾不振 – 語言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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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遭精神虐待的表徵
行為表徵
• 家庭方面 – 排斥
– 終日責罵
– 侮辱性的批評 – 恐嚇
– 鼓勵偏差行為 – 奇怪的懲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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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原則
處理程序
• 向兒童及其家人提供服務時,應時刻以兒童的安全、
需要、福祉和權利為重及以此為最優先考慮。
• 必須認真看待懷疑有虐兒跡象的個案或接獲的懷疑虐 兒個案舉報,並盡早展開調查。(第一章)
• 專業人士應首先考慮有關兒童的即時安全(第五章)
• 應與懷疑受虐兒童面談,並應向懷疑施虐者以外的其 他有關人士收集相關資料,從而確定兒童的狀況(第 一章)
• 考慮是否需要提出法律程序時,不應濫用處理懷疑虐 兒或保護兒童的程序及介入安排,以免兒童再受創傷 或困擾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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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原則
兒童
• 應盡量避免要求有關兒童重複描述受虐事件,
以及將檢驗次數減至最少。(第九章)
• 為受虐兒童制定福利計劃時,必須了解和顧及 他們的意願和感受,但同時須審慎行事,以確 保能在他們的安全和意願之間取得平衡。(第 一章)
• 如有關兒童自己披露懷疑受虐事件,並要求將 事件保密,應向他/她解釋,為保障其最佳利 益,不能作出保密承諾。(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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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原則
家長
• 在保障受虐兒童的最佳利益時,也應考慮協助 其家人和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士,以保護受虐兒 童。(第一章)
• 為受虐兒童制定福利計劃時,不但應徵詢和考 慮其父母/監護人/與其關係密切人士的意見
, 還應考慮其父母/照顧者是否合作和能否保 護受虐兒童。(第一章)
• 必須在保護兒童與尊重父母及家庭的權利和需 要之間取得平衡,但如出現衝突,則必須把兒 童的利益放在首位。(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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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原則
多專業合作
• 專業人士應把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所得的當事人個人 資料保密(第四章)
• 不過,在特殊情況下,如有需要披露資料以防止對兒 童造成可預見的傷害,則可視乎情況披露有關資料。
(第四章)
• 如有需要,應盡早把所得的受虐事件資料提供給其他 相關人士,以確保能有效保護受虐兒童(第一章)
• 不同專業人士在不同的介入階段或會持不同意見,這 是可以理解的,但專業人士應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達 成共識,並緊記首要關注的是有關兒童的安全和福祉
(第四章)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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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專業處理懷疑虐兒個案的流程
識別 個案及
轉介 危機介入
調查
及評估
多專業個案會議
跟進
填報
服務
資料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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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個案服務的社會服務單位
負責社工
「個案主管」模式
• 個案主管負責協調各專業人員間的合作
• 避免兒童要多次重複不快經歷
跨專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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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主管
•已知個案 –個案社工
–如在小學服務的學生輔導人員是由非政府機構 聘用的註冊社工,他/她可擔當個案主管角色
,惟須先取得學校、非政府機構及社署三方的 同意(第23章)
•新個案:社會福利署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 (Family and Child Protective Services Unit/
FCPSU)
–當值社工
–保護兒童特別調查隊 (Child Protection Special Investigation Team/ CPSIT)
– 調查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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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懷疑虐兒個案
需搜集的基本資料
舉報人姓名、聯絡方法
舉報人如何得知此懷疑虐兒個案
有否其他人得知此事情
有否其他機構與此家庭有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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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懷疑虐兒個案
了解懷疑受虐兒童及其家庭情況
虐待性質、事發地點、時間及次數
受害兒童姓名、地址、出生日期、有否殘疾及特別 需要
兒童目前身處何地
兒童當前的危險性
父母/照顧者的姓名及其他資料
家中其他兒童姓名、年齡及危險性
兒童就讀學校/幼兒中心名稱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33
初步家庭/社會背景評估
• 兒童目前是否安全
• 兒童面對甚麼危機(目前/日後)
– 再受傷害
– 受壓力不能說出真相/接受幫助
• 是否有其他兒童面對危機
• 兒童有何緊急需要
– 治療 – 照顧 – 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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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家庭/社會背景評估
• 與兒童單獨會面
– 了解兒童身體有否受傷
– 事件經過、過往管教/照顧兒童的模式 – 兒童情緒及行為表現
– 兒童與家人關係
• 與家長會面/聯絡(適當時候)
• 如有需要,與其他家人及人士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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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因素
(第二章的附件II)
• 引發事件
– 事件的嚴重性及類 似事件頻密程度 – 身體受傷部位 – 過往虐待記錄
• 兒童方面
– 年 齡、體能及/ 或心 智能力
– 行為及精神健康
– 施虐者是否可以接觸有 關兒童
– 兒童與照顧者之間的相 處
– 兒童與兄弟姊妹、朋輩 及其他人的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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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因素
• 照顧者方面
– 照顧兒童的能力
– 兒童與照顧者之間的 相處
– 各照顧者之間的相處 – 教養兒童的技巧/知
識
– 有否濫用藥物/酗酒 – 有否犯罪行為
– 情緒及精神健康
• 家庭方面
– 家庭成員間的相處/關 係
– 家庭/支援系統的能力 – 家庭內虐待/疏忽照顧
的記錄
– 家庭有可取代父或母的 成員
– 正在接受治療的兒童/
家庭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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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懷疑施虐家長及非施虐家長聯絡
• 清楚聯絡目的
– 了解及澄清事件
– 表達關心及明白家長管教/照顧兒童的困難 – 進行危機評估
– 決定跟進方向
• 如不需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 探討/改善解決問題的方法
– 提醒家長有關保護兒童的信息及關注
• 如需採取即時保護兒童行動
– 向家長解釋有關程序及跟進單位的工作
– 留意家長與工作人員對「虐兒」一詞可能有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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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介入
• 如有需要,把兒童帶往醫院接受檢查或治療
• 如有需要,為兒童安排適當的臨時住宿照顧
• 如有需要,向警方舉報
• 如有需要,請警方或社署社工引用保護兒童 及少年條例
• 協助有關家庭處理即時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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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調查
由負責社工調查
家庭成員及關係
居住環境
經濟情況
兒童成長歷程及照顧安排
父母照顧/管教子女的模式
家庭成員的問題、能力及支援網路
父母、兒童及有關家庭成員的態度及未來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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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調查--注意事項
• 清楚資料來源
• 核實及印證資料
• 避免側重一方資料
• 讓家長及兒童了解多專業個案會議將討論 的事項及可能建議的福利計劃
– 兒童是否需要住宿照顧服務
– 是否需要向法庭申請照顧或保護兒童令
• 留意家長及兒童對個案性質的關注並作出
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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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背景調查--注意事項
• 同時評估家庭內的危機及保護因素
• 徵詢兒童及家長的意見
• 了解各家庭成員的需要及可能需要的服 務
• 懷疑虐待/疏忽照顧兒童可能只是家庭 中多個問題的其中之一,處理這問題是 協助有關家庭的一個介入點
• 宜全面評估家庭狀況以訂定跟進的方向
及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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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專業個案會議
讓負責處理及調查個案的各專業人員交流所得 資料、分析危機程度、討論個案性質、建議福 利計劃及跟進安排
通常由負責調查的社會服務單位在收到懷疑虐 兒個案的十個工作天內召開,如案件複雜可待 各項主要調查工作完成後才召開
在下列情況下,個案會議可以延期:
– 有關兒童的健康情況極差,令必要的調查無法進行 – 重要的臨床檢驗結果/診斷未有定案
– 因個案複雜(例如有關父母拒絕合作或不知所踪)
而無法完成所有必要的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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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專業個案會議–商討個案性質
•
從兒童福利的角度商討個案性質是否虐兒,
以協助 為有關兒童制訂合適的福利計劃。•
個案會議的決定對是否檢控施虐者並無約束力。• 成員應在個案會議中對個案性質提出專業意見。不 過,如他們認為難以作出決定,便不應強迫他們下 決定
• 由於警方可能會參與個案的刑事調查工作,出席個 案會議的警務人員會在討論個案性質時保持中立,
以免被指妨礙刑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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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專業個案會議–危機評估
• 進行危機評估時,除考慮有關兒童受傷的嚴重程 度外,亦應考慮再次發生虐待/疏忽照顧的可能 性。
• 為有關兒童制訂福利計劃時,應以危機評估中所 考慮的因素為基礎。
•“High risk case”: high risk of child abuse – 有關兒童受虐的危機很高
• 並決定應否將有關兒童及其兄弟姊妹的姓名登記 在保護兒童資料系統之內,以及決定登記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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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專業個案會議–制訂福利計劃
• 考慮整個家庭的情況
• 是否有需要為兒童安排住宿照顧服務
• 是否有需要採取法定行動,以保護有關兒童或保 障其福利
• 指派主責社工
• 釐定其他提供協助的專業人士應擔當的角色
• 在會議紀錄中應註明個案性質及所建議的各項福 利計劃的考慮因素(危機因素)
• 如有關兒童及其父母沒有出席個案會議,應決定 如何通知他們個案會議的結果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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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進虐兒個案
按兒童及家庭情況,由負責社工統籌:
提供個人、小組或家庭輔導,包括管教子女的技 巧訓練、情緒控制的方法等
安排臨床心理輔導服務
安排住宿照顧,如寄養服務、兒童之家或院舍照 顧
經濟或其他實質援助
執行法定監管令
照顧或保護兒童令
感化令
社工與其他跟進人員保持聯絡,確保有關兒童及 家庭得到所需服務,並定期評估個案進展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兒童身體受傷
– 了解兒童身體受傷情況
• 先得家長及兒童同意
• 受傷位置是否適宜檢查
• 工作人員性別及見證人員 – 是否急需醫療檢查和治療
• 如需前往醫院檢查,取得家長同意,與醫院「虐 兒個案統籌醫生」聯絡安排直接入住兒科病房
• 如未能聯絡上家長,可前往急症室作初步檢查及 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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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懷疑性侵犯個案
– 了解家庭內性侵犯事件的特性及家庭成員可 能的心理狀況
– 如涉案人是學校/機構員工
• 可能受害人數眾多
• 找出可能受害人的方法
• 注意資料保密
– 如懷疑施虐者亦是兒童
• 了解該兒童曾否遭性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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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懷疑性侵犯個案是否必須報警?
– 找出真相
– 侵犯者要為他所做的事負責任 – 加強對受害兒童的保護
– 要幫助侵犯者停止性侵犯行為 – 減少受害兒童的數目
– 找出其他可能受侵犯的兒童
• 報警前先讓兒童有心理準備會如何處理個案
• 如屬家庭內或嚴重性侵犯個案,先聯絡保護家庭及 兒童服務課,由該課與警務處虐兒案件調查組進行 初步諮詢,商討如何進行聯合調查及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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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50
學校人員在刑事調查的角色
• 為有關案件提供資料,給予證供
• 協助向兒童及其家人解釋刑事調查程序
• 如有需要,充當「合適成年人」見證錄影過程
• 不能代替家長給予同意讓兒童進行錄影會面或 法醫檢查
• 留意兒童及家人(包括懷疑施虐者)的情緒,
給予所需的協助
• 如兒童及家人需要於法庭聆訊中作供,給予情 緒上的支持,並與警方保持聯繫
• 如有需要,於法庭聆訊中作供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如未能接觸兒童
– 了解/預計兒童是否有即時危險 – 所得資料顯示是否需要即時介入
– 與有關人員商討如何可接觸兒童及作出評估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51
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如未能接觸家長商討安排,考慮以下問題:
– 兒童是否急需治療
– 兒童返家是否有即時危險或受虐危機 – 是否急需報警及危機介入
– 是否有其他親友可支援
• 以兒童安全及最佳利益為大前提,先處理兒童即時 需要
• 按兒童年齡及能力,考慮兒童意願
• 清楚記錄所採取的行動及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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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如暫時不宜接觸家長商討安排
– 預計家長不會以兒童利益為先
– 家長可能會妨礙調查工作(尤其家庭內性侵犯個案)
• 聯絡其他親友支援兒童
• 以兒童安全及最佳利益為大前提,先處理兒童即時 需要
• 按兒童年齡及能力,考慮兒童意願
• 清楚記錄所採取的行動及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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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不同情況的懷疑虐待兒童個案 需注意事項
• 兒童暫時不宜與家人同住 – 有受虐危機
– 需留院檢查及治療 – 考慮調查程序所需
• 如獲家長同意 – 暫居親友家中
– 安排緊急住宿照顧服務,如緊急寄養服務、緊急 兒童之家、保良局新生家
– 留院接受檢查及治療 – 其他,如婦女庇護中心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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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香港法例213章)
第34(2)條
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指─
a) 曾經或正在受到襲擊、虐待、忽略或性侵犯;或 b) 健康、成長或福利曾經或正在受到忽略或於可避
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c) 健康、成長或福利看來相當可能受到忽略或於可 避免的情況下受到損害;或
d) 不受控制的程度達至可能令他本人或其他人受到 傷害,
而須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
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56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34E條
• 任何獲社會福利署署長以書面授權的人,或警署警 長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均可按規定將兒童或少 年帶往收容所或其認為適當的其他地方
• 兒童或少年… …被帶往收容所或其他地方,或獲 收容所收容後,如尚未根據第34(1)或34C條就該 兒童或少年向少年法庭提出申請,則必須在48小 時內提出。
• 根據第34E條在憲報公布的三間收容所 -
– 屯門兒童及青少年院 – 保良局
– 保良局永隆銀行金禧庇護工場及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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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34F(1)條
• 根據第34E條款,如認為該兒童或少年急需接受 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可將其帶往醫院,而非 帶往收容所
第34F(2)條
• 根據第(1)款被帶往醫院後獲安排入院的兒童或少 年,如必需住院接受內科或外科護理或治療,則 在該段期間,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羈留在該醫 院內,隨後,社會福利署署長可將其帶往收容所
。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45A條
• 凡社會福利署署長有合理因由懷疑某兒童或少年 需要或相當可能需要受照顧或保護,則可促使向 任何看管或控制該兒童或少年的人送達通知,規 定該人交出該兒童或少年以供醫生、臨床心理學 家或認可社工就其健康或成長情況,或就其所遭 待遇加以評估
• 任何人獲送達通知,須確保在該通知內指明的時 間及地點,交出該兒童或少年以供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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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訓育及輔導組硏討會 59
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
第34(1)條
少年法庭在自行動議下,或在社會福利署署長或任何獲社會福 利署署長為此目的以書面作一般或特別授權的人,或任何警務 人員的申請下,信納任何被帶往法庭的7歲或以上的人,或任何 其他7歲以下的人是需要受照顧或保護的兒童或少年,則可
(a) 委任社會福利署署長為該兒童或少年的法定監護人;或
(b) 將該兒童或少年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人士,不論該人 士是否其親屬,或將他付託予任何願意負責照顧他的機構;或 (c) 命令該兒童或少年的父母或監護人辦理擔保手續,保證對他作
出適當的照顧及監護;或
(d) 在未有發出上述命令的情況下,或除了根據(b)或(c)段發出命 令外,下令將該兒童或少年交由法庭為此目的而委任的人士監 管一段指明的期間,以不超過3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