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政府合约的标准投标条款及条件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政府合约的标准投标条款及条件 "

Copied!
21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政府合约的标准投标条款及条件

学校请留意:

z 本文件仅供参考,严格来说,此文件不应视作「范本」。学校在拟备招标 文件的过程中,须按个别独有的情况和特别的采购项目/服务,修改、附加 及/或删除其中项目;

z 此文件列出政府合约的标准投标条款及条件,唯其建议并非巨细无遗。

z 校董会/法团校董会有责任遵照现行的规例和规定;

z 学校须视乎情况征询技术上及法律上的意见;及

z

本参考资料如有不尽善之处,教育局概不负责。

招标承投提供服务 标准条款及条件

前言

本文件载列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投标规定所采用的标准条款及条件,只供学 校作参考之用。

为了减少文件数量,本文件所载的条款及条件数据,将不会随投标邀请书再 行派发。不过,投标者必须确认能符合本文件和附录所载的条款及条件。

本中文译本只供参考。如英文原文与本中文译本有任何抵触或歧义,则以英 文原文为准。

(2)

释义

在本文件及投标邀请书中,除文意另有所指:

〝合约〞 指下文所述的合约,凡文中提述此词,应包括第 1 部分的投 标条款,但与提述文意不一致者则除外;

〝承办商〞 指中标的投标者;

〝 数 码 签 署 〞 就电子纪录而言,指签署人的电子签署,而该签署是用非对 称密码系统及杂凑函数将该电子纪录作数据变换而产生的,

使持有原本未经数据变换的电子纪录及签署人公开密码匙的 人士能据此确定:

(a) 该数据变换是否用与签署人公开密码匙对应的私人密码 匙产生;及

(b) 在产生数据变换之后,该原本的电子纪录是否未经变更;

详情请参照第五至七页〝数码签署及电子纪录补充数据〞;

〝 电 子 表 格 〞 指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电 子 投 标 系 统 内 供 投 标 者 投 标 报 价 的 表 格 ;

〝 电 子 纪 录 〞 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纪录,而该纪录:

(a) 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 息系统;并且

(b) 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它媒介内;

详情请参照第五至七页〝数码签署及电子纪录补充数据〞;

〝 电 子 投 标 〞 指 投 标 者 透 过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电 子 投 标 系 统 进 行 投 标 报

(3)

价 的 电 子 投 标 方 法 ;

〝 电 子 投 标 系 统 〞 指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为 让 投 标 者 以 电 子 方 式 进 行 投 标 报 价 而 采 用 的 电 子 投 标 系 统 ;

〝政府〞 指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府;

〝政府代表〞 指政府物流服务署署长或代表政府的其它部门首长或为施行 本合约而获授权的任何人员;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检查人员〞 指获政府代表委任的人员,专责检查依合约提供的服务;

〝 纸 张 式 投 标 〞 指 投 标 者 以 纸 张 文 件 向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投 标 报 价 的 传 统 方 法 ;

〝附表〞 指投标邀请书的附表;

〝服务〞 指附表列载的工作;

〝 系 统 〞 指 政 府 物 流 服 务 署 电 子 投 标 系 统 ;

〝截 标日期〞 指必须递交标书的最后日期( 香 港 时 间 ) ;

〝投标者〞 指投标邀请书中〝应约履行〞部分提及的公司或机构;

〝 病 毒 〞 指 可 能 会 损 坏 或 删 除 计 算 机 数 据 档 案 及 / 或 改 变 计 算 机 的 正 常 运 转 的 破 坏 性 计 算 机 程 序 或 代 码 。 病 毒 能 自 行 复 制 和 蔓 延 至 其 它 计 算 机 ;

〝 世 贸 采 购 协 议 〞 指 世 界 贸 易 组 织 政 府 采 购 协 议 。

(4)

数码签署及电子纪录补充数据

〝数码签署〞(digital signature) 就电子纪录而言,指签署人的电子签署,而该签署是 用非对称密码系统及杂凑函数将该电子纪录作数据变换而产生的,使持有 原本未经数据变换的电子纪录及签署人公开密码匙的人士能据此确定:

(a) 该数据变换是否用与签署人公开密码匙对应的私人密码匙产生的;及 (b) 在产生数据变换之后,该原本的电子纪录是否未经变更;

〝电子纪录〞(electronic record) 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纪录,而该纪录:

(a) 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 (b) 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它媒介内;

〝非对称密码系统〞(asymmetric cryptosystem) 指能产生安全配对密码匙的系统,而 安全配对密码匙是由用作产生数码签署的私人密码匙及用作核实数码签署 的公开密码匙组成的;

〝证书〞(certificate) 指符合以下所有说明的纪录:

(a) 由核证机关为证明数码签署的目的而发出,并且该数码签署的用意是 确认持有某特定配对密码匙的人士的身分或其它主要特征的;

(b) 识别发出纪录的核证机关;

(c) 指名或识别获发给纪录的人士;

(d) 包含该获发给纪录的人士的公开密码匙;并且 (e) 由发出纪录的核证机关的负责人员签署;

(5)

电子投标系统采纳以下的数码证书:

(i) 由香港邮政向香港和香港以外地方的供货商发出的电子证书(e-Cert);及 (ii) 由智网电子商贸服务有限公司向香港以外地方的供货商发出的 i-Cert。

〝核证机构〞(certification authority) 指向他人(可能是另一个核证机构)发出证书的 人士;

〝对应〞(correspond) 就私人或公开密码匙而言,指属于同一配对密码匙;

〝电子签署〞(electronic signature) 指与电子纪录相连的或在逻辑上相联的数码形式 的任何字母、字样、数目字或其它符号,而该等字母、字样、数目字或其 它符号是为认证或承认该纪录的目的而签立或采用的;

〝杂凑函数〞(hash function) 指将一串数元配对或转换成为另一串定为杂凑结果的 数元的算法,而该另一串数元通常是较细小的,以使:

(a) 每次输入相同纪录进行该算法时,都由该纪录得出相同的杂凑结果;

(b) 在计算上,从该算法产生的杂凑结果中将纪录推算出来或还原是不可 行的;及

(c) 在计算上,用该算法使两项纪录能产生相同的杂凑结果是不可行的;

〝信息〞(information) 包括数据、文字、影像、声音编码、计算机程序、软件及数 据库;

〝信息系统〞(information system) 指符合以下所有说明的系统:

(a) 处理信息的;

(b) 记录信息的;

(6)

(c) 能用作使信息记录或储存在不论位于何处的其它信息系统内,或能用 作将信息在该等系统内以其它方式处理的;及

(d) 能用作检索信息(不论该等信息是记录或储存在该系统内或在不论位 于何处的其它信息系统内);

〝配对密码匙〞(key pair) 在非对称密码系统中,指私人密码匙及其在数学上相关 的公开密码匙,而该公开密码匙是能核实该私人密码匙所产生的数码签署 的;

〝私人密码匙〞(private key) 指配对密码匙中用作产生数码签署的密码匙;

〝公开密码匙〞(public key) 指配对密码匙中用作核实数码签署的密码匙;

〝纪录〞(record) 指在有形媒介上注记、储存或以其它方式固定的信息,亦指储存 在电子或其它媒介的可藉可理解形式还原的信息;

〝核实数码签署〞(verify a digital signature) 就某数码签署、电子纪录及公开密码匙而 言,指确定:

(a) 该数码签署是否用与列于某证书内的公开密码匙对应的私人密码匙而 产生的;及

(b) 该电子纪录在其数码签署产生后是否未经变更,

而提述数码签署属可核实者,须据此解释。

(7)

第 1 部分 投标条款

除非下文另有指明某些特定条款适用于纸张式投标或电子投标,否则下文第 1 部 分的投标条款和第 2 部分的一般合约条款均适用于纸张式投标及电子投标。

1. 投标邀请书

现根据和按照本文的投标条款、第 2 部分的一般条款,以及投标邀请书所载 的特别条款(如有),招标承投提供附表开列的全部(或其中任何部分)服务。

2. 投标

(a) 标书是有关承投在附表指定的合约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的服务。

(b) 投标者不得更改投标邀请书附表的内容。

(i) 纸张式投标

投标者如有需要修改附表的内容,可以另函陈述修改项目,与标 书一并投递。数目字不得涂改或擦掉;如须作任何修改,应将不 正确的数字删去,然后在原有数字之上以墨水笔填上正确数字。

凡有修改,投标者必须以墨水笔简签作实。

(ii) 电子投标

投标者如有需要修改附表的内容,应在标书内注明。如要更改已 递交的投标建议,投标者应提交修订投标建议,以取代原来的投 标建议,并应在修订投标建议内作出有关说明。不过,被发现受 病毒感染的投标报价会变成无效。有这些失效投标建议的投标者 会接到有关的通知。若电子纪录用以构成合约,该份合约的效力

(8)

及可强制执行性不得仅基于电子纪录用作该用途而遭否认。

(c) 标书须按下文指明的方式递交。未依此递交的标书,可能不会受理。

(i) 纸张式投标

投标者应递交一式三份标书;标书应以墨水笔填写或以打字机打 字。

(ii) 电子投标

投标者应在电子表格或以系统指定格式的附件递交标书。

(d) 假如标书填报的数据不详,或没有提供附表所要求的全部数据及数字,

有关标书可能不会受理。

(i) 纸张式投标

标书应附有详尽的资料。

(ii) 电子投标

递交的数据不应超出系统指明的规模限制,否则,投标者应在截 标日期及时间(香港时间)前,把载有投标者名称、招标项目及 编号和截标日期的印文本送交开标委员会主席。投标者如另函寄 交资料,应在投标报价内注明。投标者如在截标日期及时间(香 港时间)前仍未把全部数据送达开标委员会主席,有关标书可能 不会受理。

(e) 如香港邮政目录服务及/或香港邮政证书撤销清单服务,因灾难复原或 其它原因而未能使用,政府保留权利延迟查核用作签署投标书的电子证 书是否有效,直至香港邮政目录及/或证书撤销清单服务恢复或直至开 标为止(两者以较后者为准)。签署投标书的电子证书如其后被发现无 效,有关的投标书将不会受理。如查核证书是否有效的过程有所延迟,

投标者会透过屏幕上信息得悉有关情况,并在在线获认收投标书。灾难 复原指在灾难情况之下,香港邮政公布未能提供电子核证服务的时段。

3. 标书有效期

(9)

(a) 除非投标者另有指定,否则标书在投标日期后 90 天内有效。如投标者 未能符合这项规定,则须在投标邀请书的指定地方,清楚列明标书的有 效期。如投标者在协议议定的标书有效期前撤回报价,他们会获告知,

当局会正视这事,他们日后成为政府供货商的机会亦可能会受到影响。

(i) 纸张式投标

投标者如未能遵从标书有效期的规定,应在投标邀请书的指定地 方列明标书的有效期。

(ii) 电子投标

投标者如未能遵从标书有效期的规定,应在电子表格或系统指定 格式的附件内列明标书的有效期。

(b) 截标日期及时间

所有标书必须在截标日期及时间(香港时间)前递交。逾期标书概不受 理。

(i) 纸张式投标

所有标书必须投入标书内指明的投标箱。

(ii) 电子投标

标书应在截标日期及时间(香港时间)前传送到该系统。在截标 日期及时间(香港时间)前仍未完成传送的标书,一律视为逾期 标书。

(c) 暴雨/台风下延长截标日期及时间 (i) 纸张式投标

假如在截标当日的上午九时( 香 港 时 间 )至正午十二时( 香 港 时 间 )期 间 ,黑色暴雨警告或八号风球或更高风球仍 然 生 效 ,该项 招 标 的 截 标 时 间 , 将 顺 延 至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正 午 十 二 时 ( 香 港 时 间 ) , 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

(ii) 电 子 投 标

(10)

投 标 者 会 从 电 子 投 标 系 统 网 站 的 屏 幕 获 悉 有 关 延 长 截 标 日 期 及 时 间 ( 香 港 时 间 ) 的 通 知 。

4. 收费

(a) 投标者必须以港元报价。所报数额应为实额,在适当情况下,应该已经 包括所有同业折扣及现金折扣,以及承办商履行合约所需的所有支出。

(i) 纸 张 式 投 标

投 标 者 的 报 价 只 可 以 填 报 在 投 标 邀 请 书 的 附 表 内 。 (ii) 电 子 投 标

投 标 者 的 报 价 必 须 填 报 在 电 子 表 格 或 系 统 指 定 格 式 的 附 件 内 。

(b) 若任何政府人员因承办商的要求而需于正常工作时间(即星期一至五上 午九时至下午五时;星期六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星期日及公众假期 除外)后提供协助,承办商须向这些直接提供有关协助的政府人员,支 付逾时工作薪酬、膳食津贴及交通费。

(c) 报价

除非投标者清楚注明,否则投标价格在合约期内将被假设为仍然有效。

因 此 价 格 变 动 的 要 求 将 不 会 被 考 虑 。 虽 然 投 标 者 可 以 呈 交 有 条 件 的 报 价,夹附价格变动条款报价,但投标者得知道,这样做可能对批授合约 有所影响。在上述任何情况,投标者必须清楚注明价格变动程序的基准,

并获得政府书面接纳。

(i) 纸张式投标

投标者的有条件报价只可以填报在投标邀请书的附表内。

(ii) 电子投标

投标者的有条件报价只可以填报在系统指定格式的附件内。

(11)

投标者报价前必须确保报价准确无误。无论如何,政府不会接纳以报错 价为理由而欲更改标书报价的要求。

5. 接受标书

(a) 中 标 者 在 收 到 合 约 文 件 第 二 副 本 内 已 经 填 妥 的 〝 接 受 投 标 备 忘 录 〞 部 分前,会收到传真或接受信,表示标书已获接受。这份传真或接受信是 具有约束力的合约。如投标者在报价有效期内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即当 标书不获接受论。

(b) 符合规格附页

投标者报价时须填妥〝符合规格附页〞。如有多项投标建议,便需为每 项建议填写个别的〝符合规格附页〞。不按照有关条文递交的标书一概 无效。投标者必须在〝符合规格附页〞中确认投标建议符合每项标书规 格。如未能符合标书规格,投标者须提供其它投标建议的详细数据,但 政府有权接受或拒绝这样的投标。

(i) 纸张式投标

投标者须填妥投标邀请书内的〝符合规格附页〞。

(ii) 电子投标

投标者报价时须填妥〝符合规格附页〞,并以系统指定格式的附 件递交。

6. 其它投标建议和商议

投标者可以呈交其它建议,以加强标书的竞争力。政府有权与投标者商议有 关标书的条款。

7. 考虑投标书

如政府接获申索指称,或政府有理由相信,有关标书的投标者所供应的货品

(12)

侵犯版权或侵犯第三者货品或产品的知识产权,政府不一定会考虑该份投标书。

8. 保留条款

政府代表无须接受出价最低的标书或任何一份标书,并有权在本文第 3 条提 及的限期内,接受任何一份标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9. 保证金

(a) 投标者必须根据投标邀请书所指定的金额和时间缴交保证金,以表示诚 意。没 有 夹 附 保 证 金 收 条 的 投 标 书 概 不 受 理 , 并 会 被 退 回。

(i) 纸张式投标

每份投标书必须夹附保证金收条。

(ii) 电子投标

保证金收条须载有投标者名称、招标项目及编号和截标日期,并须 在截标日期及时间(香港时间)前,以附件或印文本方式送交开标 委员会主席。投标者如另函寄交保证金收条,应在投标报价内清楚 列明。如保证金收条在截标日期及时间(香港时间)前仍未送达开 标委员会主席,有关标书概不受理。

(b) 假如投标者在上文第 3 条所规定的时间内撤回或撤销标书,但没有任何 可令政府接受的理由,政府有权没收全部保证金。

(c) 招标工作完成后,政府会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予个别不中标的投标者。

(d) 除投标邀请书特别条款另有规定外,政府会在根据本文第 5 条发出接受 通知书的合理时间内,将保证金无息发还予中标者。

10. 不中标者的文件

(13)

不 中 标 者 的 文 件 可 于 合 约 批 出 及 协 议 书 签 妥 日 期 起 计 最 少 三 个 月 后 销 毁 。 对 于 受 世 贸 采 购 协 议 规 管 的 采 购 项 目 , 投 标 者 递 交 的 文 件 须 在 履 行 合 约 后 保 留 最 少 三 年 。

11. 有关认可身分的最新资料

如 有 任 何 因 素 可 能 影 响 其 政 府 登 记 物 料 供 货 商 或 某 类 服 务 的 认 可 供 货 商 的 身分,投标者必须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政府。政府有权根据有关投标者资格的最 新资料,覆检投标者的认可身分。

12. 已经审计/未经审计的最近期帐目

如 政 府 代 表 在 标 书 有 效 期 内 要 求 承 办 商 呈 交 已 经 审 计 或 未 经 审 计 的 最 近 期 帐目,承办商须要于 14 天内呈交有关帐目。逾期递交将不会受理。

13. 就招标程序或批出合约的事宜提出申诉

(a) 招标程序受内部监察,以确保审批合约过程公平妥善。投标者如认为其 标书未获公平评审,可以投函有关部门首长,由该首长亲自审视申诉事 项。若申诉涉及招标制度或程序,个案会转交审批标书的机关/有关的 招标委员会审查。对于不受世贸采购协议规管的招标项目,投标者应在 当局销毁不中标者的文件前,即批出合约后的三个月内,提出申诉。

(b) 对 于 受 世 贸 采 购 协 议 规 管 的 招 标 项 目 , 政 府 已 根 据 世 贸 采 购 协 议 成 立 投 标 投 诉 审 裁 组 织 , 以 处 理 投 标 者 指 称 有 违 世 贸 采 购 协 议 的 投 诉 , 而 有 关 的 处 理 程 序 则 列 于 审 裁 组 织 的 运 作 规 则 内 。 有 意 查 阅 运 作 规 则 的 人 士 可 向 设 于 工 业 贸 易 署 的 审 裁 组 织 秘 书 处 查 询 , 或 要 求 秘 书 处 寄 送 。 倘 投 标 者 认 为 有 违 反 世 贸 采 购 协 议 的 情 况 发 生 ,他 / 她 可 在 知 悉 或 按 理 应 已 知 悉 投 诉 的 根 据 后 10 个 工 作 天 内 向 审 裁 组 织 提 交 投 诉 。 不 过 , 投 诉 前 请 投 标 者 设 法 与 发 出 标 书 部

(14)

门 磋 商 解 决 , 而 发 出 标 书 部 门 必 须 公 正 及 适 时 考 虑 该 投 诉 , 而 处 理 的 方 式 不 应 影 响 有 关 投 标 者 向 审 裁 组 织 寻 求 纠 正 措 施 。 虽 则 审 裁 组 织 可 以 接 收 和 考 虑 逾 期 提 出 的 投 诉 , 不 过 , 如 投 标 者 在 知 悉 或 按 理 应 已 知 悉 投 诉 的 根 据 后 超 过 30 个 工 作 天 才 提 出 投 诉 ,审 裁 组 织 概 不 受 理 。

14. 所填报的个人资料

(a) 投标者在标书填报的个人资料,是供标书评审和合约批审之用。倘若填 报的数据失实或不足,该份标书可能不会受理。

(b) 投标者确认并同意,在标书填报的个人资料,可能会向其它政府部门或 非政府机构披露。

(c)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附表 1 第 6 原则、第 18 及 22 条,投标 者有权索阅或改正已经填报的个人资料,包括索取标书内个人数据域的 副本。

(d) 如欲查询标书内的个人数据,包括查阅手续及改正资料,请与发出标书 部门的保障个人资料(私隐)主任联络。

15. 履行合约的监察

投标者会获通知,若他们获判给合约,他们的履约表现会受到监察,并可能 会成为评审其日后递交的投标书的考虑因素。如在截标日当日,有关的投标者仍 被暂停就政府物流服务署的招标投标,有关的投标书将会被退回。

16. 取消招标

在不损害政府取消招标的权利的原则下,若因运作或任何原因有需要在截标 日期后更改要求,政府无须考虑任何符合规格的标书,并保留取消有关招标的权 利。

(15)

第 2 部分 一般合约条款

1. 所有服务及修改事宜

(a) 承办商应根据合约附表及特别合约条款(如有)所载,提供所需服务,

并在检查人员提出要求时依照其指示履行合约,达到令检查人员满意的 程度。合约的所有定单,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对于就任何口头指示提供 的服务,政府概不负责。

(b) 除 非 得 到 政 府 代 表 书 面 指 示 , 否 则 承 办 商 不 应 提 供 附 表 没 有 指 定 的 服 务。除下述但书另有规定外,政府代表可以在合约期内,以书面形式指 示承办商就合约所述的服务及/或合约期限作出更改、修订、省略、增 添或其它修改。承办商必须依照指示作出修改,接受附表的修改,并尽 可能接受同样条款的规限。

除非承办商书面同意,否则有关修改不能将合约所定价格增加或减少超 逾百分之二十,或将合约所定期限延长或缩短多于六个月。除非承办商 与政府双方均同意有关的修改。

(c) 若合约已经修改而附表所报单价依然适用,因这项修改而使合约价格增 加或减少的幅度,当根据附表所报单价而定。若附表并无报单价,或所 报单价已不适用,则应因应情况,订出合理的增减。

已经提供的服务,但因这项修改而作废者,亦会获适当计算。

2. 转让

未得政府代表的书面同意,承办商不得转让或以其它方式出让合约或合约的 任何股份或权益,承办商须视履行合约为本身的责任。

(16)

3. 服务质素

(a) 承办商须依照附表所载,并符合获供应的图则及资料(若有)所列的全 部条款及条件,提供服务。

(b) 在合理范围内,承办商可获免费提供所需的图则及数据,作为履行合约 的指引。承办商于合约完成后须将图则及数据交还。

4. 测试及接受

所有依据合约提供的服务均须接受视察,未符合下列情况者,概作不获接受 论:

(a) 经政府代表核证接受;或

(b) 承 办 商 提 供 服 务 后 二 十 一 天 内 , 没 有 接 到 有 关 服 务 未 达 要 求 水 平 的 通 知。

5. 拒纳服务

(a) 任何没有恪守本文第 3(a)条规定而提供的服务(或其中任何部分),检 查人员或政府代表可以拒绝接受。拒纳服务不会损及政府的任何法定权 利。

(b) 承办商接获拒纳服务书面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应采取所需行动,对拒 纳服务事宜作出补救。

6. 政府物品

若承办商根据合约获发给政府物品,承办商须负责妥善归还。若这些物品在 承办商、其雇员、工人或代理人保管或使用期间,因任何原因而遗失或损坏,承 办商须赔偿遗失或损坏物品的价钱,另加原价百分之二十。承办商保管政府物品 期间,政府代表有权随时点算这些物品或物料,承办商须协助政府完成点算工作。

(17)

(a) 承办商须嘱咐雇以履行合约的人员,只许在所需执行合约责任的政府处 所范围内工作;

(b) 若有关服务是在承办商的处所提供,承办商必须让政府代表或检查人员 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有关处所检查;

(c) 承办商所用飞机、船只及车辆的安全问题,以及这些运输工具停泊在政 府处所、码头或停泊处,或沿着这些地方行驶时的安全事宜,概由承办 商负责。其间若对上述政府处所、码头或停泊处造成任何损失或损坏,

承办商须向政府作出弥偿。

8. 支付服务费用

承办商必须向政府代表呈交下列帐目:

(a) 完成合约所定的服务后,按项详列应收费用的帐目,须于每月 10 号或 25 号或之前呈交;或

(b) 完成个别部分的服务后(即附表分别列出价格的项目),呈交有关部分 的帐目。

上述所有帐目须呈交政府代表或检查人员签署。除非经政府代表同意,否则 政府会在完成下列事项后三十天内支付款项:

(i) 上述帐目经政府代表或检查人员签署;或

(ii) 所提供的服务已经根据一般合约条款第 4 条获得接纳。

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9. 非法劳工

(a) 承办商承诺履行政府合约时不雇用非法劳工。如承办商违反上述承诺,

政府代表可能会以书面形式终止合约,承办商无权索偿。

(18)

(b) 承办商须承担政府因终止合约而带来的所有开支。

10. 失责行为

若承办商未能于合约期内,或根据本文第 1(b)条同意延长的时间内,提供合 约所载的全部服务或其中的任何部分服务,政府有绝对酌情权,以书面通知承办 商,终止整份或部分合约。然而,此举不会损及政府对违约事件提出申索的权利,

包括但不局限于政府就未获提供的服务另委承办商的权利。承办商须承担政府因 此而支付超逾合约价钱的款额(以下称〝任何逾额〞)。

11. 追讨到期款项

凡承办商根据合约欠政府或须付予政府的款项,政府可以从有关合约或其它 政府合约已经到期或将会到期须支付予承办商的款项中,悉数将有关款额扣除。

12. 赔偿与补偿责任

(a) 政府及其雇员或代理人对下列事项无须负上任何法律责任:

(i) 无论由于何种原因(不论是否由于政府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或 其它人士疏忽的原故)导致承办商或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财物 蒙受损失或损坏。

(ii) 承办商的雇员或代理人受伤或死 亡。除非该等伤亡事件是由政府 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疏忽所致。

(b) 政府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如因下列事项被索偿或需承担责任(包括任 何开支、收费及费用),承办商须对政府及其任何雇员或代理人负上弥 偿责任:

(i) 本条(a)段提及的损失、损坏、受伤或死亡(因政府或其任何雇员 或代理人疏忽而引致的受伤或死亡除外)。

(ii) 由于承办商或其任何雇员或代理 人疏忽,以致第三者蒙受损失、

(19)

受伤及死亡。

(c) 若因承办商或其任何雇员、判头或代理人的疏忽,以致政府或政府的任 何雇员、代理人的财物蒙受损失或损坏,或任何政府雇员或代理人受伤,

承办商必须对政府作出弥偿。

(d) 就本条而言,〝疏忽〞一词,与《管制免责条款条例》第 2(1)条所载的 涵义相同。

13. 保险及补偿

(a) 承办商必须针对合约规定索偿、索求及责任,向一家政府认可(即政府 不会无理拒绝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在合约期内,必须保持保单有效。

若政府提出要求,承办商必须将保单连同已付保金的收据,在合约期内 交由政府代表保管。

(b) 若承办商没有按照合约条款规定投保或购买其它的保险,并保持保单有 效,政府可以自行投保,保持保单有效和缴付所需保金,以符合有关条 款的规定,并不时将上述政府支出款额,从任何已经到期或将会到期须 付予承办商的款项中悉数扣除,或将这些款项列为欠款,向承办商追讨。

(c) 假如承办商的任何雇员或代理人于履行合约时,或因履行合约而发生伤 亡事件,无论有关人士有否提出索偿,承办商均须于事发后七个完整工 作天内,以书面将有关伤亡事件通知政府代表。

14. 破产

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政府代表可以随时循简易程序,书面通知承办商终 止合约,承办商无权获得任何补偿:

(a) 在任何时候,当承办商被判破产,或将获判接管令或遗产管理令,或根 据现行的《破产条例》进行清盘法律程序或作出债务重整协议,或出让

(20)

或转让其财物或财产,或作出债务重整协议等有利债权人的安排;或 (b) 假如承办商为一家公司,将通过决议或法庭将判令把公司资产清盘,或

法庭将代表债券持有人委任破产管理人或经理人,或将出现法庭或债券 持有人有权委任破产管理人或经理人的情况。

但上述决定不会损及或影响政府采取法律行动或补救措施的累算权益。

15. 行贿送礼

(a) 假 如 承 办 商 或 其 任 何 雇 员 或 代 理 人 就 于 履 行 有 关 合 约 或 任 何 其 它 政 府 合约时,被发现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 201 章)或该条例的任何附 属法例或任何同类性质的法例,政府代表可以代表政府循简易程序终止 有关合约,而承办商无权获得任何补偿。

(b) 政府因上述情况终止合约而需承担的所有费用,概由承办商负责赔偿。

16. 同意披露资料

政府有权在认为适当时,或在任何第三者提出要求(书面或其它方式)时,

无须事先征求中标者的同意而披露关于已批出合约的数据、中标者的名称及地址、

服务说明和合约款额

17. 宣传

凡与合约或供应货品或服务有关的广告或其它宣传物品,若当中提及政府的 称谓,或语言上暗示或可合理推断为与政府有关者,承办商均须呈交政府审核。

承办商未获得政府代表的书面同意前,不得刊登任何广告或采用其它宣传物品。

18. 规限法律

有关合约将受香港法律规限,并按照香港的法律解释。合约双方同意,由有

(21)

19. 先后次序

若合约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先后次序决定:

(a) 合约特别条款 (b) 规格

(c) 一般合约条款 (d) 合约附表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上述定理, 即 Dini, Lipschitz, Dirichlet 判别法, 给出函数能展开成 Fourier 级数的充分条件... 下面罗列几个例子,

笛卡儿企图通过坐标系给几何引进新方 法, 他的成就远远超出他的期望. 坐标系是数 学中的双刃剑, 使得几何的目的可以通过代 数达到, 反过来,

一般说来, 对于一个区间上单调的函数的 图形都存在一个需要判别弧段位于相应的弦线

所以这两条直线与第三条直线所成角都是 90°, (结论).

关系密切。2011年3月,广东省政府与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签署了《粤澳合

第一章 电子控制系统概述 Chapter 1 Introduction in Electronic Control

(1) 若 A、B 电荷固定不动,在它们连线的中 点放入带电量为+2Q 的电荷 C, 电荷 C 受到的静电力是多少?.. (2) 若 A、B

[u,u  ]平面相图上,与极小点对应的是 中心点,其邻域是椭圆轨线。与极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