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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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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107 年「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作業說明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中分署豐字第 1063200158 號函核訂

1、依據

就業服務法第 18 條暨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3 年 12 月 25 日勞動發就字第 10398012251 號令修正「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修正規定」。

2、各校申請應備文件 1、 正式公文函。

2、 申請補助計畫總表(如附件 1)。

3、 計畫書(如附件 2)。

所送申請文件,經本分署電子郵件通知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逾期未 補正者,本分署將不另行通知,所送申請案件,視同未申請,文件不予退 還。

3、申請及執行本計畫注意事項

1、補助計畫執行期間為 107 年 3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11 月 10 日止,經費核撥 需配合本分署會計年度期程。

2、同一校申請案件統一由校本部以函文提出申請。

3、本補助計畫目的為促進就業,協助學子順利進入就業市場,學校應依協 助學生順利進入就業市場實際就業之需求妥善規劃相關活動內容, 與 本計畫目的無關者:如辦理職業訓練及各系所課程活動(如課程內相關 專業技能強化、一般成果發表會、與課程相關之展覽活動參訪等)不予補 助。

4、申請活動性質較為特殊者,請詳述原因及說明活動效益。

5、於辦理各項活動時,所規劃活動流程內應含「臺灣就業通」網站及本分署 服務內容與服務據點之介紹,以提升大專青年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 認知。

6、前項內容應優先邀請本分署所屬就業中心派員宣導,如就業中心因業務 不克派員前往,請學校逕行安排人員進行宣導。

7、學校應在各校官網首頁設置「臺灣就業通」網站、勞動力發展署及本分署

(2)

網站連結。

8、於辦理徵才活動前,須將宣傳文稿及電子檔提送勞動力發展署及本分署 各就業服務相關網站協助宣傳;活動宣傳文稿,請載明「主辦單位:勞 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大專校院」(未載明本分署全稱者 視為非本分署補助案件,不予補助)。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亦可運用大 專校院聯繫窗口,傳送各項服務及活動資訊。

9、辦理各項活動時,需同時辦理就(創)業資源介紹、就業歧視、求職防騙及 勞動權益等相關宣導。

10、學校應配合鼓勵學生加入「臺灣就業通」網站會員。

11、本計畫執行中,如有任何變更(如:參訪地點、課程主題、講師變更等),

須先填送異動申請表(附件 3)後提送本分署,經本分署同意後使得辦 理。

12、不同類別性質活動計畫請分別規劃撰寫及編列預算。

13、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14、大專校院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有特殊 情況者,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 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送本分署同意後辦理。

15、凡申請本計畫補助者,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可 請領補助金額應按原補助比例計算。

16、計畫書製作注意事項:

(1) 請以中文橫式書寫,紙張大小為 A4 規格,邊界為 2.5 公分,編製封 面、目錄及頁碼,採雙面列印,釘書機裝訂。

(2) 內容字體為標楷體 14 點,最小行高 23pt。

(3) 各類活動之經費概算表請個別填寫,各類活動計畫書後面請檢附該 活動經費概算表。

4、申請及辦理各項活動應注意事項 1、 校園徵才

(1) 規劃參加廠商家數最少需達 15 家以上,且活動當天實際設攤廠商數 最少需達所有攤位數 85%以上。

(2) 實際設攤廠商係指提供正式職缺(非實習、人力派遣、工讀職缺),並 於活動當天進駐學校設攤徵才之廠商。

(3)

(3) 學校應針對校內不同學院、科系,廣泛邀請不同類型之廠商設攤徵才 並應注意各類型廠商比例,及落實廠商資格審查。

(4) 活動當天應邀請轄區就業中心及本分署相關單位派員於活動現場設 攤,提供求職求才及就業諮詢等服務。

(5) 學校應於活動會場設置 e 化專區,提供求職求才資料現場電腦登打及 就業服務諮詢服務。

(6) 補助經費項目原則如下:

1.攤位設備租金:含攤位隔板、背板、桌子、椅子、桌巾、攤位牌、配電工 程(含發電機)等所需設備,平均每攤最高新臺幣 2,800 元。

2.場地佈置費:每場次最高新臺幣 4,000 元。

3.活動手冊印製費。

4.海報印製費:含活動資訊、職缺資訊、攤位配置圖。

5.旗幟印製費:含羅馬旗、關東旗等。

6.餐費:以每人單價 80 元編列,每個攤位提供設攤人員 4 個人額度 為原則;工作人員餐費(含與會貴賓)最高以不超過總攤位數量額 度為原則,如攤位數為 15 攤,可申請工作人員餐費最高為 15 個 人額度。

7.履歷自傳健診專家鐘點費:補助徵才活動當天費用,應邀請業界人 資部門或具企業人力招募及管理經驗人員提供服務,每小時最高 補助金額新臺幣 1,600 元為限,應視情況酌予支給。每場次最少須 安排 2 小時、服務 6 人以上。

8.工作人員費:補助活動前 1 日及活動當日費用,每人每小時 140 元,

每天最高 8 小時,每日以 3 人為限。

2、 座談會與講座

(1)座談會與講座項目包含:雇主座談會、創業座談會、就業相關講座等。

(2)主題及內容須與就(創)業相關,且須於計畫書中載明每場活動主題、內 容大綱、活動流程(時間分配)、演講者(參與座談者)經歷背景、現任職 單位及職稱等。

(3)就業相關講座係指職業興趣探索、職業價值觀與就業態度、求職或面試 技巧、職場趨勢、就業市場分析、人際互動技巧、求職者就業競爭力檢視、

提升青年就業認知與能力等相關課程。

(4)

(4)座談會意指以討論形式進行,而非演講形式,學校於規劃及執行時應 與一般講座活動進行明確區隔。

(5)座談會活動因非演講形式,申請經費科目應為出席費,並應視出席座 談時間長短酌予支給,每人每次以新臺幣 2,000 元為限,每場次出席 費編列不得超過 6,000 元;整體活動時間不得低於 2 小時,實際座談 時間不得低於 40 分鐘(不含所邀請參與座談人員個人觀點報告時間),

參與座談人數至少 30 人,並應於成果報告內檢附當天座談會議紀錄 (附件 4)。

(6)座談會與講座活動每場次整體活動時間不得低於 2 小時,參加人數至 少 30 人。

(7)講座及座談會活動,每場次可先預擬 5 名以上講者或出席座談者名單

,實際邀約出席人員如非為原計畫預擬名單內,須於活動前一個月填 送活動異動申請表,經本分署核定後始得辦理。

3、 校園駐點職涯諮詢(商)服務措施

本項活動由本分署統一規劃委外辦理,待招標程序完成後將發文各校 受理各校場次申請。

4、 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

(1)非前述之活動屬之,且有利於提升學生順利進入職場之活動,如企業 參訪、履歷自傳健診、履歷自傳撰寫研習、產業說明會暨人才媒合活 動等有助學生培養職場就業能力,促進青年就業之相關活動。

(2)規 劃 辦 理 參 訪 活 動 至 少 需 規 劃 一 場 次 參 訪 本 分 署 職 業 訓 練 場 或 本分署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暨創客基地,本分署始予補助。

(3)企業參訪活動每場次參加人數至少 30 人;規劃安排參訪單位應以多 元化為原則,如為學生在學期間必須進入實習之產業或為學生平時 較

容易接觸之產業(如觀光工廠、休閒觀光農場等)建議避免。

(4)考量車程時間及參訪效益,參訪地點以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三縣 市為優先,如需跨上述縣市區域參訪,請於計畫書內加強說明具體 必

要之原因,以做為委員審查之參據。

(5)企業參訪計畫書內須擬定參加對象、參訪單位(含單位地址、單位簡

(5)

介),所規劃參訪內容、參訪流程及規劃至該廠商參訪之原因,以做 為委員審查之參據。另企業參訪流程內須包含企業簡介、企業對人才 需求之說明、產業趨勢介紹及與企業人員交流座談。

(6)企業參訪活動,每場次可先預擬 5 個以上參訪單位,實際參訪單位如 非為原計畫預擬單位,須於活動前一個月填送活動異動申請表,經 本

分署核定後始得辦理。

(7)申請經費核撥時請檢附所有學生參訪紀錄表(附件 5),參訪紀錄可以 個人或小組方式為之。

(8)企業參訪活動補助經費項目原則如下:

1.租車費:每日每輛不超過 9,000 元(含司機、服務人員服務費)。

2.國內平安保險費:每人保險額度為新臺幣 100 萬元。

3.餐費。

(9)請依學生實際需求研提其他相關計畫及規劃所需經費。

5、經費編列注意事項

1、經費編列應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 注 意事項(如附件 6) 及勞動力發展署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 動經費金額上限參考表 (如附件 7) 編列。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不同經費項目補助者,應明列全 部經費明細,及分別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及分攤表等資 料。

3、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已支給出席費者 如係由遠地前往(30 公里以外),邀請機關學校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

「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支給必要之費用;另依「軍公教人員兼職 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往返交通費。

但已使用主辦或訓練機關(構)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送車票、機票者,

不得再支給。

4、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補助或委辦計畫 之補助或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出席該受補助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均 不得支領出席費。

5、講師交通費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依飛機、汽車、火車、高鐵

(6)

…等編列,並請註明起訖地點,例如臺北-臺中來回搭乘自強號火車之 交通費為 750 元(飛機、高鐵核銷時需檢附票根)。

6、工作人員費主要係支付協助校園徵才活動前場地佈置及各項活動當日之 工作人員(以工讀生為限)。

7、餐費同一場次以補助一餐為原則,活動時間需達 4 小時,並跨用餐時間,

每餐每人補助上限新臺幣 80 元。

8、海報印製、看版、紅布條及指示牌等,皆屬場地佈置費,不得列為書籍資 料印製費。

9、紙張及影印機(印表機)碳粉匣皆屬辦公事務用品費,不得列入書籍資料 印製費,請以一般經費編列原則雜支項目支出,並請依相關比例規定編 列。

10、業務承辦單位之人員不得支領工作人員費及會議記錄費。

11、在學校會議場地辦理就業促進相關活動,不得編列場地費。

6、計畫審查、核定及督導 1、 審查程序:

(1)受理申請截止後,由本分署針對申請學校資格、活動之內容與效益、經 費編列情形、應備文件及是否依本計畫規定內容填送等審查,並針對 補助項目及經費擬具初審意見。

(2)複審由本分署組成審查小組進行,以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要求 申請學校派員到場簡報說明或進行實地訪查,申請補助學校不得拒 絕。

2、 補助原則及標準:

(1)活動目標明確、活動設計可達實質就業促進效益及計畫內容具創新性 者。

(2)針對目前大專校院學生投入就業、創業市場、促進職涯發展有直接相關 立即性協助者。

(3)是否符合申請補助項目及「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 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規定。非屬規定補助項目,其經費編列是否 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

(4)各校配合本分署推動辦理大專校院或促進青年就業相關活動之程度、

參加本分署辦理活動之參與度、上年度計畫執行情形、經費運用核銷

(7)

狀況及資料提供之速度及完整性,將列為補助經費額度之裁量標準。

(5)申請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1.與本計畫目的無關之活動或係辦理職業訓練項目。

2.辦理活動所編列之資本門等設備費。

3.曾有核定補助而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 者。

4.同一計畫經費項目相同,重複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且 獲補助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追繳所補助之經費。

3、 補助經費核定後將正式函文通知各申請學校,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五、(二)項規定公開於 本分署網站。

4、 本分署將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前往活動場地訪視及查核,以當日查訪結 果做為次年度續予補助之參考依據。各大專校院應予配合協助本分署臨 時業務需求,並提供相關文件備查,本分署依業務需求,亦得要求受 補助校院提送執行狀況報告。

5、 本計畫如經勞動力發展署列入管制計畫,各大專校院應配合本分署依照 勞動力發展署所訂管考規定,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備查。

7、經費請撥及核銷:

1、 本計畫經費不採預撥方式,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辦理」。

2、 請受補助之學校應依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分兩階段辦理請款作 業,6 月 1 日(不含)前辦理之活動場次,應於 6 月 30 日前檢據函送辦理 結報請款,6 月 1 日(含)後辦理之活動場次,應於當年度 11 月 15 日前 檢據函送辦理結報請款。

3、 各校請先依學校規定完成校內核銷,再依本分署規定函送相關文件至 本分署辦理請款作業,俟本分署審核無誤後,款項逕匯入各校指定帳 戶。

4、 核銷應備文件如下:

(1) 公文:收文單位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2) 領款收據:使用各校現有定型化領據即可,或參考本分署提供格式 (如附件 8)。

(8)

(3) 各校指定款項撥入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4) 經費支用明細表正本(如附件 9)。

(5) 申請本分署補助經費原始憑證正本(黏貼憑證用紙使用各校現有表 件)。

(6) 成果報告摘要表(如附件 10)。

(7) 執行成果報告 1 式 2 份(1 份紙本、1 份電子檔,內容如附件 11)。

5、 大專校院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 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6、 其他事項請參閱本分署 107 年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核銷 注意事項(如附件 12)。

8、其他:

1、本作業說明未規定事宜,請參照「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修 正規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 事項」、「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軍公教人員兼職 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等相關規定辦理。

2、參訪本分署時間原則為每週二及週四,上午 9 時至 12 時或下午 1 時至 4 時;每一梯次參訪人數以不超過 50 人為原則。於活動辦理前 1 個月先以 電話洽詢參訪日期(連絡電話:04-23592181 轉 1617 特定對象及學員輔 導科藍小姐),經同意後至分署網頁下載申請表格,再以電子郵件、書面 傳真或郵寄等方式完成申請。

3、參訪本分署青年職涯發展中心暨創客基地時間原則為每週二至週日,上 午 9 時至下午 5 時;每一梯次參訪人數以不超過 50 人為原則。於活動辦 理前 1 個月先以電話洽詢參訪日期及參訪內容(連絡電話:04-37007777 青年職涯發展中心),經同意後至青年職涯發展中心網頁下載申請表格,

再以電子郵件、書面傳真或郵寄等方式完成申請。

4、本作業說明及相關附件檔案,煩請至本分署網站參閱下載,下載路徑為 http://tcnr.wda.gov.tw/就業服務/大專校院就業服務區。

5、各校研提補助計畫電子檔請 mail 至本分署豐原就業中心業務承辦人電子 郵件信箱(e-mail: jinglun@wda.gov.tw)。

(9)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107 年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申請總表

申請日期: ○年○月○日 學校

名稱

統一編號 學校

地址

□□□□□

聯絡人 姓 名

單位/職稱 傳真

電話 E-mail

計畫 名稱

活動類型 場次

(場)

預計服 務人次

辦理 日期

預算 金額

申請 金額 校園徵才( 家廠商)

座談 會與 講座

雇主座談會 創業座談會 就業相關講座 其他

就業 促進 相關 活動

EX.企業參訪 EX.公立職訓及 就業服務機構 參訪

計畫總 經費

※申請補助學校是否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 機關提出申請補助。

□是:(請詳列單位)

□否

※收費情形

□有:(請於計畫書敘明收費對象、項目 及金額)

□無 申請補

助金額 學校 自籌款 其他機 關補助

承辦人 單位主管 會計主管 機關首長

填表說明:

1.除活動類型欄位因各校規劃之差異得選擇性填寫外,其餘所有欄位皆為必填。

2.所指聯絡人為本計畫之業務窗口。

3.辦理日期得以月份區間方式填寫,活動類型後預算金額欄位該活動總預算金額。

4.本表需逐級核章後連同計畫書送至本分署。

附件 1

(10)

○○○年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計畫書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附件 2-1

(11)

○○大專校院

執 行 時 間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依據 2、前言 3、計畫目的

4、主(協)辦單位 5、計畫執行期間

6、106 年度執行績效說明(含活動項目、場次、參加人次、經費執行率等) 7、活動項目與執行方式

1、活動名稱:就業講座 1.活動目的

2.參加對象及人數

3.辦理地點

4.執行方式(含活動流程等)

5.預期效益(含量化及質化成效) 6.經費來源

7.經費概算表

2、活動名稱:企業參訪 1.活動目的

(12)

2.辦理地點

3.參加對象及人數

4.執行方式(含活動流程等)

5.預期效益(含量化及質化成效) 6.經費來源

7.經費概算表

3、………

………

8、預期效益

9、附錄(其他相關附件)

(申請學校名稱)

經費概算表

計畫名稱:

活動項目:

經費 項目

預 算 金 額 經 費 來 源 備 註 單價 數量 單位 金額 申請勞動

力發展署 中彰投分 署補助金

學校自 籌款

其他機 關補助 金額

補助 機關 名稱 附件 2-2

(13)

合計

填表說明:

1. 經費編列項目包含項目、單價、單位、數量、預算數、申請補助金額等欄位 及

經費來源(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

2. 編列項目請參照「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 意事項」。

3. 同一案件以不向其他政府部門重複申請補助為原則,但申請補助之經費項目 不同,並經分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4.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不同經費項目補助者,應明列全部經 費明細,及分別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及分攤表等資料。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107 年「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講座活動異動申請表

申請日期: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申請人 異動

次數 計畫名稱

附件 3-1

(14)

異動項目 □主題變更 □課程大綱變更 □講師變更 □其他:

原核備計畫

(所有項目皆需填寫)

異動後計畫

(無異動項目免填)

課程主題 課程主題

課程大綱 課程大綱

講師姓名 講師姓名

講師現職 講師現職

講師經歷 講師經歷

申請異動 原因說明

承辦人 業務主管

填表說明:1.異動後計畫所有欄位皆為必填,惟該欄位資料無異動者免填。

2.單位名稱應以校為本體。

3.如僅為活動日期異動者,請直接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本分署承辦人。

4.承辦人及單位主管應為學校之本計畫彙管單位。

---以下欄位由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填寫---

審查意見:

□同意,並請於核銷時檢附本文件影本。

□不同意,原因:

□課程主題與本計畫立意不符。

□課程大綱與主題不符。

□講師資格與課程主題不契合。

□其他:

承辦人 業務主管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107 年「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參訪活動異動申請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名稱 申請人 異動

次數

計畫名稱

異動項目 □參訪地點變更 □參訪地點新增 □其他:

附件 3-2

(15)

原核定計畫

(所有項目皆需填寫)

異動後計畫

(無異動項目免填)

參訪地點 (一)

參訪地點 (一)

詳細地址 詳細地址

參訪內容 參訪內容

對學生進 入就業市 場之幫助

對學生進 入就業市 場之幫助 申請異動

原因說明

承辦人 單位主管

填表說明:1.所有欄位皆為必填,惟該欄位資料無異動者免填。

2.單位名稱應以校為本體。

3.如僅為活動日期異動者,請直接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本分署承辦人。

4.承辦人及單位主管應為學校之本計畫彙管單位。

---以下欄位由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填寫---

審查結果:

□同意,並請於核銷時檢附本文件影本。

□不同意,原因:

□參訪地點與本計畫立意不符。

□參訪地點及參訪內容無法看出與學生未來就業 之相關性。

□參訪地點為學生在學期間必須進入實習之產業 或為學生平時較容易接觸之產業。

□其他:

承辦人 業務主管

學 校 全 銜

雇主座談會會議紀錄

主 題:

時 間:

地 點:

附件 4

(16)

主 持 人:

出席人員:(指邀約出席之業界代表或專家學者) 會議內容:

1、業界代表針對主題觀點說明 業界代表一:

業界代表二:

業界代表三:

2、現場提問與回應 學生 Q1:

業界 A1:

3、結論

學 校 全 銜

參訪活動紀錄表

參訪日期: 年 月 日 參 訪 單 位

(含地址)

附件 5

(17)

參訪內容摘要

* 參 訪 企 業 請 從 過程中所了解到 之廠商產業別、

產業趨勢、招募 方式及用人條件 等方向撰寫。

* 參 訪 本 分 署 相 關單位請從所了 解到之服務項目、

提供資源等方向 撰寫。

參訪心得

* 請 由 對 產 業 之 認識及個人就業、

職涯方面所獲得 啟發方向撰寫。

撰寫人: 老師簽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8 年 9 月 8 日職會字第 0980066351 號函訂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01 年 6 月 22 日職會字第 1010210152 號函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01 年 12 月 10 日職會字第 1010210305 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3 年 4 月 17 日發法字第 1036500450 號函修正

附件 6

(18)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4 年 8 月 20 日發主字第 1048600083 號函修正

壹、經費編列 一、各項標準

(1)加班費:加班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支給。

(2)講座鐘點費:聘請專家學者,國外每節 2,400 元,國內每節 1,600 元;

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人員每節 1,200 元;內聘每節 800 元。授課時間每節 為 50 分鐘,其連續上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專題演講場次報酬,由各單位衡酌演講之內容簽奉核定後辦理,但本 署及所屬機關人員於業務範圍外之專題演講以內聘鐘點費支給。

(3)出席費: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000 元為上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1.由本署人員 ( 含任務編組 ) 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席會議。

2.所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3.因出席人數不足致未能成會。

4.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

5.出席本署補助計畫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

6.受補助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會議。

7.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費 及研究費等酬勞。

(4)稿費:

1.一般譯稿外文譯中文每千字1,000 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文1,230 元,以外文計。

2.特別譯稿每千字(包括法、德、西、阿、葡、越南、泰國、印尼、蒙古、古代經 典、科技書刊、法律條文)外文譯中文 1,290 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 文1,520 元,以外文計。

3.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外文譯中文1,000 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文 1,230 元,以外文計。

4.撰稿每千字中文1,000 元。屬講義撰稿費者,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 以 2 小時為上限,內聘不得支領撰稿費。特別稿件中文每千字1,290 元、外文每千字1,520 元。

5.會議記錄整理每千字 350 元。

6.速記費每小時 1,400 元。

(19)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稿費:

(1)經核定由本署人員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之撰稿、譯稿、

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2)發行刊物稿件內容係屬摘錄各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等 資料。

(3)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署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

(4)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刊物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5)受補助之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受補助計畫刊物之 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5)審查費: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200 元,外文250 元。按件計酬者中文每 件810 元,外文每件1,220 元。

(6)場地費:

1.50 人以下每日 6,000 元。

2.51 人至 100 人每日 8,000 元。

3.101 人以上每日 10,000 元。

但租用場地時間未達 1 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7)場地佈置費:每場 4,000 元。

(8)食宿費(餐費及住宿費):應依本注意事項二、(一)、1 之規定,在訓 練機關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 或訓練機關辦理者,食宿費(餐費及住宿費;每天應供應 2 餐以上)

標準如下:

1.2 天 1 夜活動:每人 1,900 元。

2.3 天 2 夜活動:每人 3,550 元。

3.1 天活動(或 2 天以上無法提供住宿者)供應一餐者:每人 100 元,

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 250 元。

(9)茶點費:

1.內部召開之各項會議不得編列茶點費。

2.各單位舉辦之研習會、研討會、座談會、公聽會、說明會、宣導會及 訓練講習等,其中:

(1)時間為半天者,不得編列茶點費。

(2)時間為 1 天以上,且經檢討確有提供茶點之需要者,應依下列 原

(20)

則辦理:

1、 以天為單位,1 天以供應 1 次為限,並以每人次 30 元為編 列上限。

2、 在公設場地辦理者,其所訂每人次費用超過前開標準時,

應於簽陳案件內敘明,並以最低消費價格為編列標準。

3、 其他具特殊原因及情況,經檢討後每人次費用仍需超過第 一項編列上限時,應於簽陳案件內敘明具體理由經簽奉核 准後辦理,並本撙節原則支用。

3.各單位舉辦之訓練講習,時間為 5 天(含)以上者,不得編列茶點費。

(10)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 300 元。

(11)工作人員費:每人每日 1,000 元,每日以 3 人為限。但本署及所屬機 關 人員與受補助單位人員,均不得支領。

(12)國內平安保險費:保險額度每人 100 萬元。(依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 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本辦法施行後,除第 7 條規定各款外,各 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

(13)聯誼活動費:每人 100 元(2 天以上活動才可編列)。

(14)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等:2 天以上之活動方可編列,但辦理活動時間為 2 天者,其實際上課時數至少應達 10 小時(不含參訪時間)。

(15)租車費: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 定,本撙節原則辦理,每日每輛不超過 9,000 元(含司機、服務人員 服務費),並應視路程長短、租車時間等實際情形調整。

(16)雜費: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 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 5%。雜費應視情 形調降。

(17)管理費:以各項費用總和 10%為上限,並視業務繁簡、難易程度訂定,以 10%上限編列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18)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因情況特殊專案簽奉核定者,得不受前述經 費編列標準之限制。

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會議、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辦理原則,包括:

1.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 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

(21)

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 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本注意事項一、(八)之規定及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膳費【供應一餐者:每人 100 元,供應二 餐以上者:每人 250 元】+住宿費+交通費)。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 員。

3.不得攜眷參加。

4.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其 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規定或標準辦理者,

應敘明理由報請勞動部核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5.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 事項之範圍,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二)郵電費

1.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並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應自付;郵費應 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2.委辦案件,受委託單位不宜以電話費單據全額辦理結報。

(三)旅運費

1.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特任、簡任、薦任級以下人 員標準支給,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比照相關職等辦理。

2.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補助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返 程日交通費。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受訓人員返回處理者,除前項 交通費外,得另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訓練機構間之交通費。

3.訓練機構未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行程與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

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憑證,於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補助其住宿費。但 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住 宿費。

(四)補助費

1.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2)

2.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五)為強化行政功能,對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邀請專家學者參 加具專案研究性質之諮詢事項會議並支給出席費,引言人、主持人、串場 主持人比照辦理。但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本署及所屬人員不得支 領。

(六)本署及所屬人員不得支領綜合座談業務諮詢費。

(七)接受本署委託、補助或合辦之各項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無論該 項經費本署有無補助或分擔費用,視同本署辦理,本署及所屬人員仍應 依前述各點規定辦理。

(八)邀請單位未指名本署人員演講或授課而係由本署指派者,始得報支差旅 費。但邀請單位已支付者,不得再支領。

(九)本署人員於本署委託、補助或合辦之民間團體辦理之各項宣導、觀摩及訓 練研習等活動擔任講座並支領鐘點費者,每月不得超過

8 小時(節)。

(十)各單位簽辦委外辦理計畫、活動(包括研習、訓練、宣導等),案件性質 屬一般性者,須於案附經費概算表敘明管理費編列比率,案件性質具特 殊性,管理費之編列須特別予以考量,或須以上限 10%編列者,應於簽 辦案件內敘明具體理由。

(十一)本注意事項未規範之項目,不得另立名目支領。

貳、辦理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一、付款時應注意事項

(一)暫付款如屬委(合)辦案件,依契約規定辦理撥款;如未訂約者應依 計畫執行進度核撥。

(二)經費之撥付以匯入帳戶為原則,並應詳實提供各債權人(受款單位或 個人)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資料;屬自辦需要當場 立即支付款項者,應經簽奉核准並檢附暫借款申請單辦理預借,並於 各項活動結束 15 日內,檢附原始憑證結報。

(三)結報案件除原始憑證外,應檢附原簽(含原經費概算表)、成果報告表、

經費報告表、契約、原始憑證及相關驗收證明等資料。前項執行成果報告 等,須依本署相關權責劃分規定並衡酌業務性質,經權責主管人員逐 級核章,於簽奉核可後據以辦理。

(23)

(四)結報案件實際支出金額超出原計畫經費數額或變更支出項目者,應敘 明原因簽奉核定後辦理。

(五)加班費應按月以組、室、中心為單位一次彙總填具印領清冊請款。

(六)出差事畢,應於 15 日內填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以組、室、中心為 單位每週彙總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辦理請款。

二、粘貼憑證應注意事項

(一)粘貼憑證用途摘要應簡要敘明並蓋經手、驗收及證明、主管等各級人員 職章。

(二)領據應敘明領款事由及金額,經由相關各級人員簽章證明及加蓋關防 或圖記。

(三)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支 出憑證及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 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對法人及民間團 體之分攤支付款項,應檢附原始憑證結報。

(四)委辦案件開立發票及收據之抬頭,應填註受委託單位之名稱為原則。

(五)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 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 契約副本或抄本。

(六)各受委託或補助單位,於支付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 報手續。

(七)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八)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 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 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

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九)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 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 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三、經費分攤表應注意事項

(一)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 支出科目分攤表。

(24)

(二)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主辦 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 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限參考表 活動類型 項目內容 補助金額上限 備註 校園徵才

活動

參加廠商 30 家以下

100,000 元/場 最少需達 15 家以上廠商 參加廠商

30-50 家

300,000 元/場 參加廠商

51-80 家

350,000 元/場 參加廠商 81

家以上

400,000 元/場 座談會與

講座

雇主座談會 15,000 元/場 每場至少 30 人,2 小時,工作人員 創業座談會 15,000 元/場 除外。

就業講座 15,000 元/場 其他就業

促進相關 活動

例:就服或 職訓機構參 訪等各項促 進就業活動

100,000 元/場 依個案審核。

備註:

1.本表係補助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限參考表,大專校院應核實編列,惟實 際補助金額由各分署依本計畫所定經費編列標準及補助上限,於年度預 算及區域運籌考量下核處。

2.辦理上述活動時,需加註計畫名稱,以示區分。

如: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校園徵才活動。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雇主座談會。

附件 7

(25)

3.座談會與講座參加人數每場至少 30 人,工作人員除外。

領 據

茲領到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年『結合大專校院 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款項計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此 據

單位名稱: (請加蓋單位印信或圖記)

統一編號:

負責人簽章:

單位地址:

連絡電話:

金融機構: 銀行( 分行)

行庫代碼(電匯用七碼):

存儲帳號:

帳戶名稱(限補助單位):

會計人員簽章:

出納人員簽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8

(26)

轉 帳 金 融 機 構 存 摺 影 本 浮 貼 處

(備註:本表係供各校參考使用,各校亦可以使用學校定型化領據格式)

(學校全銜)

經費支出明細表

計畫名稱: 計畫總支出: 元 活動名稱: 核銷請款金額: 元 活動地點:  活動日期:

經費 項目

預算 金額

核定補 助金額

實支金額 支出分攤機關 備 註

單價 數 量

單 位

金額 勞動力 發展署 中彰投 分署

學校 自籌

其他 機關 補助

補助 機關 名稱

合計

承辦人: 業務主管: 會計主管: 單位首長:

填表說明:

附件 9

(27)

二、受補助經費核銷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助金額。

三、本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填寫,並請以 A4 紙張詳細填寫。

○○○學校

申請辦理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活動成果摘要表

學 校 名 稱

學 校 地 址 □□□-□□

聯 絡 人 聯 絡 電 話

壹、實際經費分攤情形:

經 費 項 目 金 額 說 明 計 畫 支 出 總 金 額

補 助 金 額

自 籌 金 額

其 他 機 關

補 助 或 委 辦 金 額

貳、活動實施時間、地點、實際參與人數(次):

活 動 名 稱 實 施 時 間 實 施 地 點 實際參與人數

參、計畫執行情形摘要:

附件 10

(28)

○○○年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計畫名稱成果報告

指導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附件 11

(29)

○○大專校院

執 行 時 間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1、摘要

2、活動執行情形(包含活動名稱、活動日期、活動地點、參加人數、執行概況等) 3、自我評鑑(包含活動執行過程中優、缺點之檢視)

4、結論與建議

5、經費運用情形:經費支用明細表影本 6、附錄

1、活動成果統計表

2、參加人員名單或簽到表。

3、活動照片,請加以文字說明。

4、其他相關附件(依實際狀況填寫)

(1)活動手冊

(2)就業初步媒合及錄用名冊

(3)座談會會議紀錄

(4)諮商紀錄

(5)參訪心得紀錄

(30)

(學校名稱)

        

活動成果統計表

活動名稱 活動日期 活動地點 參加人數 備註

合計 40

(31)

(學校名稱)          

校園徵才活動成果統計表

活動地點:

活動日期 參加人數 求才廠 商家數

就業機會數 遞送履歷 表人次

現場媒合 數

履歷健診人 次

合計

實際設攤廠商明細

編號 廠商名稱 就業機會數

合計

其他設攤廠商明細

編號 廠商名稱 就業機會數

合計

未設攤廠商明細

編號 廠商名稱 就業機會數

合計

填表說明:

ㄧ、實際設攤廠商指提供正式職缺(非實習、工讀職缺),並於活動當天進駐學校設攤徵才之 廠商。

二、其他設攤廠商指提供實習、工讀職缺,並於活動當天進駐學校設攤之廠商。

三、未設攤廠商只僅提供就業機會(含正式職缺、實習及工讀職缺),活動當天未至現場設攤

(32)

之廠商。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107 年度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核銷注意事項

一、經費支出

1.保險費投保額度以每人保險額度 100 萬元為限,並核實列支,核銷時請檢 附要保書及保險名冊;另依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

本辦法施行後,除第 7 條規定各款外,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 外保險。

2.租車費補助每日每輛最多 9,000 元,實際支出未達補助金額時核實列支。

3.實際支出經費科目應以同意核定補助計畫經費概算表項目為基準。

4.實際支出經費科目單價應以同意核定補助計畫經費概算表單價為基準,各 經費科目單價可視情況調整,惟僅能調降不得調升,如遇特殊情況,請詳 述原因,以正式公文函送本分署,經本分署核准後始得變更辦理。

5.工作人員費除徵才活動補助前一天及活動當天外,其他活動以補助當場次 活

動為工作時間,最多每日以 3 人為限。業務承辦單位之人員(含參加當場次 之學員)不得支領工作人員費。工作人員加保部分雖不在本分署核銷事項內,

惟依法工讀生工作期間亦需幫忙加保,由學校參酌評估。

6.餐費為核實支付,核銷便當數需要跟簽到表人數相同,核銷多少個便當就 需要有多少人的簽名(含校徵活動),餐費不可挪用購買其他食品飲料。

7.場地佈置費:課程海報印製、看版、紅布條及指示牌等,皆屬場地布置費(請 款核銷時需檢附圖片為附件),除非有特殊情況(ex.DIY 製做佈置物品),

不然屬辦公事務用品費的物品,不予支應。

8.書籍資料印製費:避免直接購買 A4 紙自行列印及購買書籍。

9.本分署核准計畫之經費概算表,所編列申請補助金額經費項目間得相互勻 附件 12

(33)

時亦不得與其他補助科目勻支。

10.核定計畫執行後有剩餘經費得加辦場次,惟請先來函經本分署同意核備。

貳、支出憑證

1.講師交通費:請附講師交通費簽領收據,並請於收據內註明起迄站、車種及 單價,若搭乘飛機、高鐵,請檢附票證(其餘不需檢附),如為一天之活動,

以當天往返為原則。

2.講師或出席專家學者請領鐘點費或出席費,應於領據加註演講講題或活動 名稱,並註明起迄時間、節數及單價,以兹核對(請款核銷時請附上活動議 程)。

3.請領工作人員費,核銷時檢附簽收領據或印領清冊(需附匯款證明),且需 提供有簽到退時間之簽到表及工作內容供佐證計算,以兹核對。

4.書籍資料印製費請款核銷時請另檢附成品乙份。

5.憑證皆需註記購買日期、品名、數量、單價、買受人統一編號等;若為收銀機 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額者(未列 貨品名稱),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常見錯誤:未註明數量、

單價或僅註記「一式」)。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 免加註。

6.統一發票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 24 條規定辦 理)。

7.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 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 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8.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 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電子發票由 營業人提供者,經手人應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註記發票字軌號碼。

9.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 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 原本之原因,並簽名。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

(34)

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10.依財政部 81.5.19 台財稅第 811661406 號函,各級政府機關學校購買貨物 或勞務時,除水電、郵電費、報費等依法免取具統一發票者外,金額達 2,000 元以上者,應儘量取具統一發票核銷,如需以收據取代,請檢附無 法取得發票之具體原因(便當除外)。

11.收據發票及費用簽收日期需與活動日期相同,如無正當理由,於活動之後 所開立各項憑證,不予補助。

12.使用廠商所開立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請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站查詢該 廠商公示資料及是否使用統一發票,將查詢結果列印並於空白處用印於核 銷時檢附於該憑證後(如附件 1),網址 http://www.etax.nat.gov.tw/。

13.取得銀錢收據需符合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2 款,「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 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 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 發票,不包括在內。」需按收據金額課徵千分之四印花稅(如附件 2)。

14.活動辦理時應請特別注意餐費之收據憑證地點(廠商地址…等),應與活動 辦

理地點搭配一致(例如:企業參訪地點應與供餐廠商地址相搭配),如因特 殊情況無法搭配,請於黏貼憑證用紙空白處說明原因並用印。

15.各校支出憑證,除本分署補助金額需提供原始憑證外,其他自籌款憑證如 學

校支出、學生自付及其他機關補助金額憑證,毋需送本分署。

三、其他應注意事項

1.請依本分署所定經費支出明細表將實支金額全數列出,含本分署補助金額、

學校自籌款、其他機關補助金額。

2.同一張發票含有本分署補助款及學校自籌款或其他單位補助金額時,請務 必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如附件 3)於憑證前,並於學校領款收據前附上 一張總支出經費機關支出分攤表,分攤表中「分攤金額」應與核銷「實支金 額」 相同。

3.不同活動項目請分別函送核銷,如同一活動項目分次核銷,請於核銷時

(35)

檢附年度經費總表(如附件 4)。

4.各項計畫執行中,有任何變更(如參訪地點與原核定計畫內容不符),請 於

核銷時檢附經本分署同意異動之佐證文件(如異動申請表影本、本分署同意 核備公文影本)。

5.應核銷及歸檔需要,請各校於核銷時提供成果報告一式兩份(一份紙本、一 份電子檔);另為響應節能省碳及節省歸檔空間,紙本成果報告請以雙面 列印;同活動項目活動成果報告請合併為一份(如核銷就業講座 3 場次,請 勿分為 3 份)。

6.申請經費核撥時,請於領據上附註學校匯入帳號(或另外加附學校匯入帳 號)

,並檢附入款帳戶存摺封面影本,俾利本分署撥款前核對帳戶資料,避免 匯入差錯延誤經費之核撥。

7.核銷資料單張附件(如估價單等),如非 A4 大小,請黏貼於 A4 紙張上,

免於核銷過程中掉落。

8.支出憑證請用膠水或雙面膠以層次方式黏貼於核銷憑證用紙上,請勿以訂 書機裝訂,同一張黏貼憑證用紙,請勿黏貼超過 6 張以上憑證,避免在審 查過程中憑證掉落或憑證黏貼用紙破損。

9.支出憑證黏貼於核銷憑證用紙時,請注意憑證開立日期、買受人名稱、發票 章等項目應避免因重疊黏貼而被遮蔽。

10.搭配憑證所附之佐證資料,如保險要保書、保險名冊等,請直接放在黏貼該 憑證之用紙後,勿直接與憑證同時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上(交通費票根除 外)。

(36)

附件 2 附件 1

(37)

學校名稱 ( 全銜 ) 附件 3

(38)

支出機關分攤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所屬年度月份: 年度 月份   總金額新台幣: 伍萬

分 攤 機 關 名 稱 分攤基準 分 攤 金 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中彰投分署

(分攤機關全銜)

     

     

     

合 計  

○○學校

辦理 000 年「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計畫」○○○○活動 年度經費支出總表

附件 4

(39)

項目 年度補助總 經費

第一次核 銷金額

第二次核 銷金額

累計支出 金額

尚餘金額

合計

承辦單 承辦單位 會計單 主辦會計人員 機關長官或 位人員 主管人員 位人員 或其授權代簽人 其授權代簽人

(4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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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雇主應辦事項:倘雇主未依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辦 理提供衛生飲食或相關法令宣導,地方勞政單位應以書 面限期通知雇主改善,雇主屆期未改善者,以違反就業 服務法第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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