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 別:五等考試 類 科:錄事、庭務員
科 目:民事訴訟法大意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考試時間: 1 小時 座號:
※注意: 本試題為單一選擇題,請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本科目共50 題,每題2 分,須用2B 鉛筆在試卡上依題號清楚劃記,於本試題上作答者,不予計分。
禁止使用電子計算器。
甲、民事訴訟法部分
1 下列情形,何者非屬專屬管轄:
抵押權存在確認之訴,不動產所在地法院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侵權行為地法院
離婚訴訟,夫妻之住所地法院 再審之訴,為原確定判決之法院
2 甲(住所地在臺北市)向乙(住所地在臺中市)、丙(住所地在高雄市)起訴主張分割甲、乙、丙公同 共有座落於新竹市之土地。關於該訴訟,下列何法院具有管轄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3 違反專屬管轄之判決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如該欠缺專屬管轄之判決經上訴至第二審,第二審法院應將該判決廢棄,移送於專屬管轄之法院
該管轄欠缺之瑕疵因判決而治癒
如第二審未察第一審判決欠缺專屬管轄權仍為判決,該第二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如該欠缺專屬管轄之判決經確定,不得透過再審程序救濟
4 出賣人甲與買受人乙訂立位於高雄市之不動產買賣契約,約定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出賣人甲居住 於基隆市,買受人乙住居於臺北市,因買受人乙積欠買賣價金尾款未付,甲擬對乙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 令,應向何法院聲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5 下列關於起訴之效力,何者敘述正確?
訴訟繫屬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如移轉予第三人,法院應駁回原告之訴
如原告向有管轄權之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後,被告變更住所地,該管轄法院應將該案件移送至被告新 住所地法院
訴訟標的金額如經法院核定,縱於核定後價格飆漲,對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無影響
起訴後除民事訴訟法之例外規定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外,原告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6 下列何者無當事人能力:
長安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祭祀公業法人周長榮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 7 下列何者當事人無當事人能力?
胎兒(遺腹子)關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請求該胎兒返還被繼承人之債務訴訟
具非法人團體資格之寺廟
依公司法合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市政府
8 下列何者有訴訟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法定代理人允許其獨立營業之事項涉訟
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
受輔助宣告人
非法人團體
9 下列何者非為起訴狀應記載事項?
法院之管轄權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10 甲以乙為被告起訴後,書記官丙依法將起訴狀送達被告時,下列何者送達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
丙如以直接送達方式為送達,僅限於在乙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始生送達之效力
丙如在乙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乙時,得將文書交付予乙之女傭
丙如無法以直接送達或間接送達之方式送達乙時,丙得將該送達文書交與當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即 可生送達之效力
丙得知乙為具有外國國籍者,應僅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 11 下列何者非訴訟程序停止之事由?
當事人死亡
A 公司經起訴後,於訴訟繫屬中經 B 公司吸收合併,A 公司法人格消滅
原告之訴訟代理人死亡
原告於起訴後,突遭車禍成為植物人
代號:3508 頁次:4-2
12 甲(未成年人)涉訟,由其法定代理人(乙)代為訴訟行為,乙代為委託丙為其訴訟代理人,乙、丙所得為之訴訟行為為何?
乙、丙均得自行為訴訟之和解
乙、丙均得自行為訴訟上之撤回
乙得提起反訴,丙非經特別委任不得提起反訴
乙不得對訴訟標的捨棄,丙經特別委任得為訴訟標的之捨棄 13 下列情形,何者不是形成訴訟:
離婚訴訟 分割共有物之訴
基於債務不履行之解除契約之訴 依民法第 74 條聲請法院撤銷法律行為之訴 14 下列訴之種類,何者敘述錯誤?
甲起訴請求法院定經界之訴為確認之訴
甲起訴請求法院命乙給付其所有之A車一輛,該訴為給付之訴
甲與乙間訂有不定期不動產租賃契約,甲因土地價值變動起訴請求法院增加租金之訴,該訴為形成之訴
甲起訴請求裁判離婚之訴,該訴為形成之訴 15 關於證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有別,證據能力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證據力則係證據方法就應證 事實所能證明之價值
文書之證據力,有形式上證據力與實質上證據力之分。前者係指真正之文書,即文書係由名義人作成 而言;後者則為文書所記載之內容,有證明應證事實之價值,足供法院作為判斷之依據而言
凡機關或公務員,按其職務,依照法定方式所製作之文書,為公文書,因得推定為真正,足資證明待 證事實之存在
私文書之真正,他造當事人有爭執者,舉證人應負證明其真正之責。又,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 名、蓋章或按指印者推定為真正之規定,須其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係本人或其代理人為之,在當事人 間已無爭執或經舉證人證明者,始得適用
16 甲先於第一訴基於甲、乙間於民國 100 年 1 月 20 日所成立就 A 屋之買賣關係,起訴請求法院命乙交付 A 屋。該第一訴仍於繫屬中,甲再以甲、乙間於民國 100 年 5 月 20 日所成立就 B 屋之買賣關係,起訴請求 法院命乙交付 B 屋(第二訴),關於該兩訴是否為同一事件之判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因當事人都為甲、乙,所以為同一事件
因兩訴之訴訟標的皆為基於買賣關係而生之請求權,所以為同一事件
因兩訴之訴之聲明不同,所以非為同一事件
因兩訴之訴之聲明均為請求交還房屋,所以為同一事件 17 下列何者為受命法官不得於準備程序所得為之行為:
整理並簡化爭點
命當事人就內容不明瞭之準備書狀為說明或陳述
對當事人有欠缺訴訟成立要件者,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其補正
一造辯論判決
18 關於期間,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期間均係依據法律之規定,不得由法院或審判長決定之
民事訴訟之上訴期間為 10 日,抗告期間為 5 日
遲誤不變期間,如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回復原狀
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而有訴訟代理人住居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計算 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
19 關於財產權之訴訟,被告之認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原告對於其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免舉證責任 經被告認諾者,法院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被告認諾係被告承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存在 被告認諾法院不得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20 關於民事訴訟第二審以及第三審程序之比較,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第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原則上為法律審
第二審時當事人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但當事人於第三審時不得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第二審及第三審程序均採律師強制主義
第二審時當事人得為附帶上訴;但當事人於第三審時不得為附帶上訴 21 關於民事訴訟第一審判決不服者,其上訴期間為何?
自判決書送達後起算 10 天 自判決書送達後起算 20 天
自法院判決日起起算 20 天 自法院判決日起起算 10 天 22 下列何種請求得透過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為之?
甲基於與乙間之汽車買賣契約,於自己交付該車前,請求乙先行給付買賣價金新臺幣 50 萬元
甲請求乙因乙之侵權行為致甲之損害,請求乙支付損害賠償金額新臺幣 30 萬元
甲基於與乙間之僱傭契約,請求乙為給付特定勞務行為
甲主張與乙間之房屋買賣契約,請求乙交付該屋
23 關於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債務人異議,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應附理由並檢具事證向法院為之
逾期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支付命令之聲請,由債務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債務人合法異議者,支付命令失效,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調解之聲請 24 依據實務見解,下列何種情形法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無當事人能力
原告起訴之法院無管轄權,又不得移送者
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命補繳,仍未按期繳納
原告起訴,被告當事人不適格 25 關於補充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當事人聲請補充判決,得隨時為之,沒有 30 日不變期間之限制
訴訟標的之一部分有脫漏,當事人未聲請補充判決,法院亦未依職權補充判決者,因訴訟仍繫屬於原 法院,當事人不得再行起訴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法院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應以判決為之 乙、刑事訴訟法部分
26 下列何者不是刑事訴訟法所稱當事人?
檢察官 自訴人 被告 告訴人
27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非因過失而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於遲誤原因消滅後 5 日內,以書狀向原審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聲請回復原狀,應待法院許可後,再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28 下列何者為刑事訴訟法上不合法之送達?
向不能以平信郵寄送達者公示送達 向送達代收人送達
向檢察長送達 向羈押於看守所人之看守所長官送達
29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何人不得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被告或自訴人之直系姻親 被告或自訴人之直系血親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 被告或自訴人之家長、家屬 30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對被告之訊問的敘述,何者錯誤?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
訊問被告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被告有數人時,應同時訊問之
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及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誤 31 法官訊問被告後,對於下列何犯罪得予以預防性羈押?
刑法第 124 條之枉法裁判罪 刑法第 169 條之誣告罪
刑法第 304 條之強制罪 刑法第 309 條之公然侮辱罪
32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拘提或逮捕到場者,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 時起 24 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下列何者不屬於不計算在 24 小時內的時間?
在途解送時間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表示已選任辯護人,在等候其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之 4 小時以內的時間
因交通障礙所生不得已之遲滯的時間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等候共犯被拘提或逮捕到場的時間 33 依刑事訴訟法第 147 條規定,下列何處所不得進行夜間搜索?
假釋人之居所 緩刑人之住所 五星級旅店 24 小時營業之餐廳 34 如被告已自白犯罪,第一審法院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應宣告罰金刑 應宣告易科罰金 應宣告無罪 應宣告緩刑 35 下列何種情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52 條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已向被害人道歉 同一案件已繫屬於他法院
被告已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 同一案件已經判決確定
代號:3508 頁次:4-4
36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有關聲請交付審判的敘述,何者錯誤?告訴人得於接受駁回再議處分書 10 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交付審判之聲請,得於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之
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37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告訴的敘述,何者正確?
提出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 個月內為之
提出告訴應以書面為之,不得以言詞為之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提出告訴,不得委任代理人行之 38 法院於下列何種情形應為不受理判決?
曾經大赦者 被告逃亡者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逾期者 被告拒絕陳述者 39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何人不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配偶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直系血親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直系姻親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家長、家屬 40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下列何種法院之裁定不得提出抗告?
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聲請搜索經法院駁回之裁定
聲請法官迴避經法院駁回之裁定 法院准予羈押之裁定 41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關提出抗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 10 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向原審法院提出
提起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 42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有關鑑定人的敘述,何者正確?
鑑定人由被告選任之 鑑定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
鑑定人並非證人,所以毋庸具結 當事人得依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拒卻鑑定人 43 刑事法院於下列何種情形,不得以判決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無罪 刑事訴訟免訴 刑事訴訟不受理 刑事訴訟管轄錯誤 44 關於裁判文書記載錯誤之更正,下列何者錯誤?
如原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如正本錯誤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書記官重新製作送達
如原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如正本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或判決本旨,送達後應由法官裁定更正之 45 下列何者非刑事訴訟法第 7 條之相牽連案件?
犯與本罪有關之偽證罪 犯與本罪有關之誣告罪
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人犯罪 犯與本罪有關之贓物罪 46 關於自白之證據能力,下列何者正確?
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證據 自白之非任意性抗辯,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未經自白不得為有罪判決 任意性自白不問是否與事實相符,均得作為證據 47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何人無權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
受判決人之原審辯護人 管轄法院之檢察官
受判決人之法定代理人 受判決人之配偶 48 下列何種情形不得聲請再審?
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變造者
參與原判決之法官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確定者
因發現新證據,足認被告應受不受理之判決者
49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有關非常上訴的敘述,何者錯誤?
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得提起非常上訴
提起非常上訴是由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為之
非常上訴之判決,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提起非常上訴應於判決確定後 30 日內為之
50 依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的規定,下列敘述中何種情形,不是屬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 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的情形?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