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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事由 違規事由 違規事由 違規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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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

承攬商作業違反安全衛生罰款標準 承攬商作業違反安全衛生罰款標準 承攬商作業違反安全衛生罰款標準 承攬商作業違反安全衛生罰款標準

分 分分 分 類 類類

項次項次項次項次

違規事由 違規事由 違規事由 違規事由

罰款金額罰款金額罰款金額罰款金額((NT)

1-1 未依規定申請施工作業許可或需特殊作業之工作許可(如動火、缺氧

侷限空間、吊掛、高架、活線作業等)而擅自於院區執行該項作業。 10,000/次 1-2 使用未經檢驗合格之設備(如電焊機)或是不符合院方所定之安全標

準者。 3,000/次

作 業 許 可

1-3 特殊作業施工時(如起重、吊掛、動火、高架、活線作業等)使用不合

格的操作人員或不合格的機械器具設備。 10,000/次 2-1 未經告知與取得院方同意,任意拆除或挪用本院機電設備、警告標

誌、手工機具…等屬院方財產物品。 5,000/次

2-2 損壞其他承攬商之機具設備,除受罰以外,須立即雇工執行修復。 3,000/次 2-3 施工作業未經適當隔離防護而引發消防或其他院內警報,造成警報

設備誤動作。 3,000/次

2-4 未經申請許可或未經監造單位承辦人同意,擅自開、關院區各種管

路閥件(如消防水、電、蒸氣、氧氣等),影響系統正常供應者。 5,000/次 院

內 區 域 維 護

2-5 有任何因承攬商之過失而致使本院蒙受重大損失事項,將由本院另

行召開會議決定賠償措施。 依會議決議

3-1 (1)未規劃及落實自動檢查。

(2)未實施施工前危害告知及評估。 3,000/次 3-2 施工人員未完成安全衛生訓練課程(危害告知)即開始作業。 3,000/次 3-3 未佩掛「廠商工作識別證」或未穿著「廠商識別背心或公司制服」。 500/次 3-4 特殊作業時,現場未設置指揮監督人員。 5,000/次 3-5 作業期間,現場無安全衛生督導人員或監工人員。 3,000/次

3-6

(1)本院一律為禁煙區,於禁煙區域抽煙視為違反規定。

(2)作業場所喝酒或飲用含酒精性飲料(維士比、保力達等飲品)、吃 檳榔,上述等違禁品攜入工區即視為違反規定。

(3)服裝不整(作業時穿短褲、拖鞋、打赤搏等)。

3,000/次

3-7 車輛及運送器具未依規定停放或阻礙通道。 3,000/次 3-8 未經承辦人同意,挪用其它工程材料者或施工中損毀本院設施者。 3,000/次 3-9 工區標示與警告號誌未符合院方公告標準,或違反安全衛生相關法

令規範。 3,000/次

管 制 協 調 作 業

3-10 施工前未落實工具箱會議進行安全衛生事項宣導。 3,000/次 4-1 使用未符合安全規定之梯具(例如A字梯等)或移動式施工架。 1,000/次 4-2 移動施作位置時,人員未下至地面再移動(俗稱螃蟹走路)。 1,000/次 施

工 安

全 4-3 使用不合乎法定安全規範或未符合院方要求的人員上下設備、手工

機具、安全衛生防護設備。 1,000/次

【【

【附件附件附件 20】附件 】】

(2)

4-4 施工區域內有可能造成立即生命危險,或人、事、物有墜落之虞,

未加隔離或防護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 10,000/次 4-5 有致危險之虞,須管制非施工人員進出之作業場所(如吊掛、電焊、

切割等),未設置警告標示與未予以明顯區隔(如以警示帶圍籬)。 2,000/次 4-6 人員未配戴並確實使用安全防護器具(如安全帽) 500/次 4-7 人員未配戴並確實使用安全防護器具(如安全帶、安全繩等)或使用不

合格防護器材。 3,000/次

4-8 高架作業有下述違規情形:(1)未使用安全帶或垂直母索(2)未架設安

全網(3)邊繩掉落(4)使用非法定之人員乘載機具。 5,000/次

4-9

吊車作業有下述違規情形:(1)吊車或捲揚機無防滑舌片(2)未設置/

使用過捲揚裝置(3)鋼纜斷裂變形或末端不當處理(4)人員不當乘載 (如以吊索、鉤頭直接載人)(5)吊運鋼瓶未使用適當之固定支架。

5,000/次

4-10 有下述違規情形:(1)開口面安全防護不足(2)未設置警告標示(3)開挖

作業未採取適當安全防護措施。 3,000/次

4-11

有下述違規情形:(1)施工架無護欄或扶手、踏板重疊或無插鞘、壁 拉桿、斜撐等固定裝置(2)設置不安全爬梯(含危險斜坡) (3)施作時未 將施工架穩固放置及固定(未使用煞車裝置)。

3,000/次

4-12

(1)照明不足,低於法定安衛標準(2)通風不良,或未妥善移除因作業 引起之揚塵、有機溶劑蒸氣等施工引起之危害物質散佈於作業空 間中。

3,000/次 防

4-13 切割機、砂輪機、研磨機等加工機具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1,000/次 5-1 非緊急狀態下,擅自使用或破壞院區之消防設施(如以消防水帶吊

裝、取水或移動滅火器等) 。 3,000/次

5-2

□未清除動火作業範圍內易燃物質或以防火毯充份覆蓋保護 □動 火作業時無安全衛生監督人員□切割及焊接設備狀況不良無適當防 護。

3,000/次

5-3 易燃或可燃性液體作業(含貯存)場所安全防護措施不足。 3,000/次 5-4 □動火作業時無自備滅火器 5 公尺半徑內至少需 2 支滅火器□滅火

器壓力應指示正常,並於有效使用期限內。 3,000/次 5-5 □氧氣、乙炔等各類鋼瓶貯存未直立固定或未適當標示□未以推車

置放使用中氣體鋼瓶□輸氣管路橫越路面。 3,000/次 火

災 預 防 措 施

5-6

使用不符安全規定之電氣器具(如電源線非電纜線等)、任意搭線者,

或設備未裝置防護措施。□電焊機外殼未接地 □電焊機未設置自動 電擊防止裝置。

3,000/次

6-1 □電線置於潮濕面 □使用破皮及絕緣不良之電線 □使用裸線插入

插座 □未正確設置保險絲及漏電斷路器。 3,000/次 6-2 電線未予適當固定或散佈現場影響人員及作業安全。 3,000/次 用

電 安

全 6-3 延長線私自延接或型式未符合安全規範。 3,000/次 7-1 □塵土飛揚(未灑水或未採取其他有效防塵措施) □廢棄物積存 □

其它有造成環境污染情形。 3,000/次

環 境

整 7-2 每日完工後未將物料排列整齊於指定場所或廢棄物、垃圾未清理裝

袋,或堆積未清離工地者。 3,000/次

(3)

7-3 違反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及其勞工應施行事項。 5,000/次 理

頓 7-4 工具、物料等各類物品□未放置於許可放置區域□超出許可放置區

域或放置時間□堆放凌亂□妨礙通道。 3,000/次 8-1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令遭檢查機構處份時自行負擔罰款。

法 令 規 定 8-2

如遭檢查機構處份,而遭致罰款時,不論任何原因乙方皆需負擔該 罰款且不得申覆,接獲本院書面通知後 6 日內繳交罰款,逾期者罰 扣 3000 元罰款,另超過期限仍未繳款者再加罰處分書罰款金額之 20%。

9-1 經查核有非立即生命危險之缺失事項,經通知改善而未如期完成缺

失改善者。 3,000/次

9-2 經查核有重大違規、立即生命危險等缺失事項,經通知改善而未如

期完成缺失改善者。 5,000/次

查 核 改

善 9-3 辱罵、阻撓或不配合院方安全衛生稽核人員之查核作業。 10,000/次

備 註

一、本表違規罰款,悉由承攬商負責,所有罰扣款皆由當月乙方請款中款中立刻扣除,如扣 款不足之部分應於當月補繳完成,乙方不得有任何異議。

二、承攬廠商初次違反規定得以口頭警告,如未改善者以採連續罰扣或停工方式辦理。

三、本罰款標準訂為合約之一部份,本罰則未明列部份,一切均依照「安全衛生法」及相關 規定措施辦理。

四、上述如有其他未盡事宜皆以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範辦理,得另行補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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