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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及 送 達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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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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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錄

行 政 規 則 類

工務 公告臺北市士林一號廣場使用管理要點自109年6月29日廢止 1 地政 修正臺北市受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

前置作業程序並修正名稱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辦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 一第六項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要點暨自109年7月1日生效 6

公 告 及 送 達 類

產業

發展 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109年6月3日府產業商字第10950186400號函予蘇哲

炤君 12

社會 公示送達林群傑等16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補助資格審核、註銷或追繳相關溢領補助款

之處分函 13

社會 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2月24日北市社團字第1093027341號函 予有限責任臺北市原住民營建勞務勞動合作社 15 警察 公示送達舉發李青峰君等8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應受送達人

名冊 16

衛生 公告展延臺北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及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 19

環保 預告廢止臺北市張貼廣告管理辦法 23

都市

發展 公示送達臺北市政府109年4月16日府都新字第10970043793號函予商樹根

君等8人 27

都市

發展 公告核定實施擬訂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一小段355地號等18筆土地都市更 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9年6月11日零時起生效 29

文化 登錄臺靜農故居為臺北市紀念建築 31

地政 公告核准不動產估價師鐘少佑先生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申請 34 地政 公告核准不動產估價師李易璇先生開業登記申請 35 地政 公告核准不動產估價師楊哲豪先生開業登記申請 36 體育 預告修正臺北巿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標準第3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

37

第 1 1 4 期

(2)

其 他 類

交通 公告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40巷(民生東路3段至興安街)等2處路 邊停車格自109年7月6日(星期一)上午7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52 交通 公告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木柵路1段至木柵路1段59巷)路邊停車格自

109年7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56 交通 公告臺北市大安區潮州街59巷(潮州街至杭州南路2段61巷)路邊停車格

自109年6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59 交通 公告臺北市中山區遼寧街185巷7弄機車平面停車場自109年6月20日(星期

六)上午9時起實施收費 62

都市

發展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臺北市北投區都市計畫(配合磺港溪再造計畫)道路用 地、綠地用地及公園用地為道路用地及公園用地主要計畫案計畫書圖 64

(3)

臺北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公字第1093032400號

「臺北市士林一號廣場使用管理要點」自109年6月29日廢止。

   

附「臺北市士林一號廣場使用管理要點」。

市長  柯文哲  

(4)

廢止總說明

一、為落實士林一號廣場管用合一及設施維護,本府前於 93 年 2 月 20 日以臺北市 政府(93)府工公字第 09306285300 號函訂頒「臺北市士林一號廣場使用管理 要點」(下稱本要點),後因為使士林一號廣場收費標準及相關管理事項更為明 確,又於 106 年 9 月 21 日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公字第 10634955700 號令修 正本要點,並自 106 年 9 月 29 日生效。

二、本府於 89 年 6 月 28 日為士林一號廣場地下停車場興建案,與東和停車場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投資契約書」及「土地租賃契約書」,土地租賃期間為 20 年,契約屆滿日為 109 年 6 月 28 日,以 BOT 建構方式興建停車場。查本要點 第 16 點規定:「本要點於執行管理單位與本府簽訂之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士 林一號廣場停車場土地租賃契約書期間屆滿或終止契約時,失其效力。」故本 要點於 109 年 6 月 28 日契約屆滿後失其效力,已無保留之必要性,應予以廢 止。爰依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 44 條規定廢止本要點。

三、本要點廢止後,士林一號廣場相關申請場地使用事宜,回歸「臺北市政府所屬 各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及「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規定辦理。

(5)

中華民國 93 年 2 月 20 日臺北市政府(93)府工公字第 09306285300 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 106 年 9 月 21 日臺北市政府(106)府工公字第 10634955700 號令修正發布,並自 106 年 9 月 29 日生效

中華民國 109 年 6 月 11 日臺北市政府(109)府工公字第 1093032400 號令廢止,並自 109 年 6 月 29 日生效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士林一號廣場(以下簡稱本廣場)管用合一及設施維 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廣場之管理機關為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並委託東和開發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執行管理單位)執行管理。

三、本廣場全年對外開放,每日開放舉辦活動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止,且許可使用期間不 得連續逾七日。但經公園處同意者,不在此限。

四、各機關、學校、團體、法人或個人得申請許可使用本廣場舉辦活動。前項舉辦之活動,以集 會、演說、展覽、表演、推廣政令、社教、休閒體育、民俗節慶(不包含私人祭典活動、婚 喪喜慶及宗教法會)、藝文展演、文化創意產業、文化創意市集或本府各機關因推動市政等目 的所舉辦之活動為限。

五、本廣場使用費收費基準,依臺北市公園場地申請使用須知規定計收。

六、本廣場東西側舉辦活動場地範圍如附件。

七、申請使用本廣場,應於使用前三十日至十日內檢具場地許可使用申請書、活動內容及流程、

場地佈置圖、清潔維護計畫書等資料,以書面、網路(臺北市民 e 點通:http://www.e- services.taipei.gov.tw/)或傳真向執行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執行管理單位受理本廣場使用申請,應依申請之先後順序進行審查,並於受理申請後三日 內,將審查結果函送公園處,經公園處許可後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於繳納保證金、使用費及保險證明後,始得使用。

同一申請人每月以申請一次為限。

八、執行管理單位應自受理申請人申請之日起五年內,妥善保存申請人之申請資料。

前項申請人之申請資料,公園處得隨時查驗。

(6)

十、申請人繳納保證金及使用費後,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原訂使用日期之三日前通知執行管理 單位及公園處,公園處應無息退還保證金及使用費。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原因致無法 使用者,得請求公園處無息退還已繳交之保證金及使用費。

十一、申請人使用本廣場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活動所需之電源、音響及相關輔助設施(含流動廁所),均由申請人自行準備,若需使 用現場之設備,須經執行管理單位同意後,方得使用。

(二)辦理活動之相關佈置、設備、物品之保管及安全事宜,均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三)禁止在廣場之地面、花木、植栽區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打釘、打樁或為其 他毀損行為。

(四)不得喧鬧滋事或為其他妨礙公共秩序及安寧之行為,活動音量應依照噪音管制標準之 規定辦理。

(五)進入本廣場之工作車輛重量不得超過一 .七五噸,且進入本廣場之工作車輛不得超過 二輛,卸貨後應立即離開不得滯留(每輛車停留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分鐘)

(六)不得有小販兜售及其他未經同意之活動行為。

(七)不得使用明火、瓦斯及電爐,且發電機不得加掛附油槽。

(八)當日活動結束後,所使用之物品或設備,申請人應立即撤除。

(九)本廣場禁止放置二百五十公斤以上發電機。

(十)申請人使用發電機,如造成環境污染或侵害他人權益,其相關法律責任,應由申請人 自行負責。

十二、申請人如需張掛宣導標語(幟)或海報,應於申請時一併提出,經許可後,始得張掛。若 需搭設舞臺或帳棚等臨時建築物,應依臺北市臨時展演場所搭建臨時建築物管理作業程序 之規定辦理。

十三、本廣場應優先提供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使用。但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欲使用本廣場者,應 於活動前六個月至一個月內申請。

十四、本廣場經核准許可使用後,在使用時間內,場地清潔秩序由申請人負責維持,場地使用完 畢後,執行管理單位應辦理會勘,經檢查場地及設施完好者,應以書面通知公園處,由公 園處依會勘紀錄於七日內退還保證金;如有毀損各項設施者,申請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經執行管理單位會勘未回復原狀者,公園處得逕行僱工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保證金中扣

(7)

十六、本要點於執行管理單位與本府簽訂之臺北市士林區都市計畫士林一號廣場停車場土地租賃 契約書期間屆滿或終止契約時,失其效力。

(8)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北市地測字第1096016224號

修正「臺北市受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 程序」,名稱並修正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辦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共有 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辦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 案件前置作業要點」。

局長  張治祥  

(9)

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2年10月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2)北市地一字第09332749200號函訂頒 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5)北市地一字第0953121610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8)北市地一字第09830805300號函修正第六點,並自即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地政處(99)北市地籍字第09932613600號函修正格式二,並自即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675700號函修正發布第二點、第四點、第 六點至第八點及格式一,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北市地測字第1096016224號令修正發布,並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 生效(原名稱: 臺北市受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六項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前置作業程序)

一、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為辦理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第 六項規定之共有物分割糾紛調處案件(以下簡稱糾紛調處案件),提供臺 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充分資訊以作出適當裁 處,發揮調處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 共有人向地政局申請糾紛調處案件,除應檢具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 紛調處委員會設置及調處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分割方案(含分割條件、示意圖、分割前後清冊及差額明細表)。

(二)部分共有人已死亡者,應檢附全體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資 料。

(三)申請調處土地為建築基地者,應檢附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證明 文件;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 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 十九條第三項所列文件辦理。

(四)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者,應檢附主管建築機關解除套 繪管制證明文件。

(五)申請調處為建物者,應檢附編列門牌號證明文件。

三、 地政局受理糾紛調處案件後,應辦理書面審查,未符合法令規定者,其 情形可補正者,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其 情形不可補正者,逕予駁回。

申請調處之不動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政局應明確告知申請人相關情 形,由申請人自行決定續行調處或撤回調處申請:

(一)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經限制登記之共有物分割案件。

(10)

費收費標準逐案計收。

申請人未於勘測日前繳納勘測費用者,地政事務所得僅勘查現況無需測 量。

申請人繳納勘測費用不足額時,地政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補足勘測費用。

申請人未於勘測完成三日內補足勘測費用時,地政事務所應敘明處理情 形函復地政局。

申請人變更或對造人另為主張分割方案需實地勘測時,地政事務所得另 排定日期,並依前三項規定辦理。

五、 地政事務所實地勘測時,應就申請調處之不動產使用現況及分割方案辦 理調查及測量,並以攝影或拍照方式輔助記錄。

依前項作成之現況測量成果,另應套繪於地籍圖及各分割方案,並輔以 地形圖及航照圖說明。

六、 地政事務所應於實地勘測完竣後,另訂日期召開前置會議,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對造人到場陳述意見,並通知地政局派員列 席。

(二)就實地勘測結果予以說明,並就分割方案合理性及適法性提供意 見。

(三)申請人及對造人達成協議時,地政事務所應作成書面紀錄,並請 申請人以申請書(附件一)向地政局撤回調處申請。

(四)申請人及對造人任何一方未到場或雙方意見不一致時,地政事務 所應擬具初審意見表(附件二)及檢附相關資料,函送地政局供 委員會參考。

受理公私共有不動產糾紛調處或其他事由經地政局同意時,地政事務所 得擬具初審意見表函送地政局,免依前項規定召開前置會議。

調處案件之不動產跨不同地政事務所轄區時,由地政局指定召開前置會 議之地政事務所。

七、 地政事務所應自實地勘測日起二十日內,將前置會議紀錄及初審意見表 函送地政局,必要時得報請地政局同意後延長。

八、 委員會召開會議時,地政事務所應依所擬具初審意見製作簡報資料並出 席說明。

(11)

不動產糾紛調處案撤回/退費申請書

為_____依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 設置及調處辦法規定向臺北市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申請本 市__區__段__小段地號土地(建物)_______

調處事件,請准予辦理下列事項:

□撤回不動產糾紛調處案

理由:□雙方達成協議,已無續行調處之必要。

□其他(請敘明理由)

□退還調處費用新臺幣_______元

1.退費原因:□案件於召開調處會議前撤回申請。

□其他:_____________

2.退費款項請匯入:□郵局□____銀行____分行 戶名: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

3.附件:□臺北市政府非稅款收入收據第1聯正本1份。

□存摺影本1份。

□其他:________________

此致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申請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通訊地址:

電話:

代理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12)

號)土地(建物)共有物分割事件初審意見表 一、地籍資料

地籍資料彙整表

土地(建物) 標示

小 段 地(建)號 面積(平方公尺)

年公告現值(元/m2

使用分區 地上建物 有無三七五租約 是否為信託不動產 是否為建築基地

所有權 所有權人

權利範圍

他項權利 權利種類

權利人 有無限制登記 有無欠繳費用註記 有無共有物使用、管理、

分割或禁止分割之約定 備註

(13)

二、案情研析

(一)有無禁止分割之規定

(二)相鄰土地所有權人資料

(三)土地為建築基地或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套繪管制資料

(四)土地使用現況(如地形、地上物、農作物、道路及現 使用人等調查結果)

(五)其他

三、土地分割圖說

四、初審意見(各分割方案合理性及適法性)

(14)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產業商字第1096022612號

主旨:據報臺端(蘇哲炤君)擔任負責人之翰林苑光學有限公司(登記所在地:本市大 安區新生南路3段96之5號1樓)已遷離前揭登記地址,經本府限期辦理公司所在地 變更登記,惟逾期未辦理,爰以109年6月3日府產業商字第10950186400號函處臺 端罰鍰在案,並限期於109年7月2日前依公司法規定備齊相關書件,向本府辦理所 在地變更登記,惟寄送公文書無從送達,爰以公告代替送達。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臺北市政府109年6月3日府產業商字第10950186400號函。

二、退回函件於臺北市商業處待領,臺端得於上班時間內,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 鑑洽領(臺北市商業處登記服務科,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1樓)。

市長  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15)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北市社助字第10931029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林群傑等16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 入老人生活津貼等補助資格審核、註銷或追繳相關溢領補助款之處分函1份(詳如 名單)。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20日(自公告之日起)。

二、本案經本局依列冊申請人地址以雙掛號或寄存送達通知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 公告。

三、旨揭名冊所列林群傑等16案,其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補助資格審核、註銷或追繳相關溢領補助款之處分函

,因原址查無此人、遷移新址不明遭郵局退回函件,現存本局待領。列冊人員得 於公告期間內,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向本局社會救助科(臺北市信義區市 府路1號1樓東北區)領取。

局長  劉志光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16)

編號區別收件人地址發文日期文號內容摘要退回原因 1大安區林群傑臺北市信義區崇德街○○○巷○○號 109年3月16日北市社助字第 10930450462號02.廢止低收入戶資 格案02.遷移新址不明 2中山區楊心彤臺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段○號○○樓之○ 109年3月12日北市社助字第 1093026683號01.審核低收入戶資 格及相關補助案02.遷移新址不明 3內湖區呂姵萱新北市汐止區忠孝里○○鄰樟樹○路○巷○ ○號○○樓109年3月13日北市社助字第 1093049045號05.廢止中低收入戶 資格案01.原址查無此人 4中山區楊光勳臺北市中山區康樂里○○鄰林森北路○○○ 巷○號○樓之○109年3月30日北市社助字第 1093045142號01.審核低收入戶資 格及相關補助案02.遷移新址不明 5中山區胡正南臺北市中山區長春路○○○號○樓之○ 108年10月14日北市社助字第 1083157942號02.廢止低收入戶資 格案01.原址查無此人 6北投區李文雄臺北市北投區大業路○○○巷 108年8月28日北市社助字第 1083129783號04.審核中低收入戶 資格及相關補助案02.遷移新址不明 7大安區吳淑媛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段○○巷○號 109年4月6日北市社助字第 1093060988號08.廢止中低收入老 人生活津貼案02.遷移新址不明 8大安區呂榮達臺北市大安區大安路○段○○○號○樓之○ 109年4月13日北市社助字第 10930641241號05.廢止中低收入戶 資格案01.原址查無此人 9北投區李文雄臺北市北投區懷德街○之○號○樓 109年2月10日北市社助字第 10930110321號05.廢止中低收入戶 資格案01.原址查無此人 10北投區李文雄臺北市北投區懷德街○之○號○樓 109年2月10日北市社助字第 10930110322號10.審核身心障礙者 生活補助案01.原址查無此人 11中山區張天富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號○樓之○○ 109年4月21日北市社助字第 1093061600號01.審核低收入戶資 格及相關補助案01.原址查無此人 12內湖區張泰拉臺北市內湖區紫星里○○鄰成功路○段○○ 之○號○樓109年5月18日北市社助字第 1093078164號01.審核低收入戶資 格及相關補助案01.原址查無此人 13內湖區 許秋霞臺北市內湖區民權東路○段○○號○樓 109年5月21日北市社助字第 1093091442號02.廢止低收入戶資 格案01.原址查無此人 14中山區胡宜均臺北市中山區新喜里松江路○○○號○樓之 ○○109年5月26日北市社助字第 1093082226號01.審核低收入戶資 格及相關補助案01.原址查無此人 15中山區邵于庭北市中山區行政里○○鄰民權東路○段○○ ○巷○○弄○號○樓109年4月27日北市社助字第 1093064217號01.審核低收入戶資 格及相關補助案01.原址查無此人 16內湖區陳威瑀北市內湖區麗山里○○鄰內湖路○段○○○ 巷○號109年3月18日北市社助字第 1093022088號01.審核低收入戶資 格及相關補助案01.原址查無此人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6月公示送達名冊

(17)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北市社團字第109310286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9年2月24日北市社團字第1093027341號函予有限責任臺北市原住 民營建勞務勞動合作社。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3項、第79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公告張貼之日起20日。

二、本案經本局依有限責任臺北市原住民營建勞務勞動合作社地址以雙掛號郵寄,遭 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致上開文件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告。

三、旨揭行政處分書存放本局人民團體科(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東南區6樓),受 處分團體代表人請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隨時於上班時間前來領取。

局長  劉志光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1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函

地址: 10066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26號 承辦人:丘淑娟

電話: 23752100#1509 傳真: 2311-6412

電子信箱:jury@police.taipei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市警交字第1093076761號

主 旨:檢送本局大安分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至第84條案件公 告暨應受送達名冊各1份,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局大安分局109年6月9日北市警安分交字第10930116281號函辦理。

正 本:臺北市政府秘書處(惠請刊登市府公報) 副 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

局長  陳嘉昌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19)
(20)
(21)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北市衛心字第10931328971號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及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臺北榮民總醫院,有效期間自109年9月1日至112年 8月31日止。

二、展延本市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劉英杰等,共計13位,指定效期依法展延6年。

三、指定精神機構應配合本局提供下列服務:(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 及強制社區治療。(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 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五)其他地方 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四、指定醫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 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 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六年為限。

五、指定醫師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精神衛生法第41條及第45條所定 事項。

局長  黃世傑  

(22)

展延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名單

一、法令依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第 5 項暨「指定精神醫療機 構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二、指定精神機構應配合本局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三、指定有效期間:自 109 年 9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8 月 31 日止。

四、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名單:

醫療機構名稱 醫療機構地址 精神科病床數 (開放數) 急性 慢性 臺北榮民總醫院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二段 201 號 98 0

合計 1 家 98 0

以下空白

(23)

展延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名單

一、法令依據: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辦理。

二、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應配合本局辦理精神衛生法第 41 條及第 45 條所訂事項。

三、指定精神科專科醫師名單暨指定有效期間(計 13 位):

指定精神 科專科醫 師姓名

指定有效期間 執業處所 名稱

執業處所地 址

聯絡電 話

劉英杰 自 109 年 7 月 30 日起 至 115 年 7 月 29 日止

臺北榮民 總醫院

臺北市北投 區石牌路二 段 201 號

(02)287 5-7027 轉 300

劉慕恩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林韋丞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蔡佳芬 自 109 年 9 月 1 日起 至 115 年 8 月 31 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楊誠弘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李正達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黃凱琳 自 109 年 12 月 23 日起 至 115 年 12 月 22 日止

同上 同上 同上

周元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洪成志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白雅美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徐如維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蔡世仁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以下空白

(25)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清字第1093042713號

主旨:預告廢止「臺北市張貼廣告管理辦法」。

依據: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29條第2項準用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廢止理由:查臺北市張貼廣告管理辦法第1條:「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 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在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未制定前,……,特訂 定本辦法。」另查本府已於105年7月22日以府法綜字第10532722700號令制定公布

「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並對廣告物之種類、審查許可、設置限制、維 護管理、設置規定及罰則等已有明確規範,爰廢止本辦法。

三、「臺北市張貼廣告管理辦法」條文詳如附件。本案另刊於本府環境保護局網站。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本 府環境保護局(環境清潔管理科)洽詢或提供意見:

(一)承辦機關: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7樓。

(三)電話:(02)27208889轉分機1784。

(四)傳真:(02)27206292。

(五)信箱:la-hsushiowju@mail.taipei.gov.tw。

(26)

市長  柯文哲   環境保護局

局長 劉銘龍 決行

(27)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臺北市政府(89)府法三字第八九0四0八二五00號令 訂定發布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在臺北市廣 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未制定前,為導正臺北市市民、公益團體、公、私法 人、機關(構)以張貼方式將廣告張貼於廣告板(欄),以維護市容整潔 美觀,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張貼廣告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張貼廣告板(欄)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要件,並檢具設置場所之所有權 人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向本局申請許可後辦理:

一 設於建築物一樓側牆、前後圍牆非門窗位置之牆面、店面門面、柱

子或騎樓靠街邊柱子之內側牆面,並固定於既有牆(柱)面上且不 妨礙公共安全者。

二 廣告板(欄)之造型及底色,應與背景建築物、牆面或其他景色相 容。如使用相近色系或透明材質之底板,最大規格上限不得超過一 百二十公分乘二百四十公分,厚度不超過十公分且邊緣作成弦弧形 ,並劃出欄位(格子),且其設置顏色、型式及固定方式,已依鄰近

之社區發展協會、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里鄰辦公處及本府有關單 位函告之意見修正調整。

第 四 條 張貼廣告板(欄)設置原則如下:

一 張貼廣告板(欄)之總量管制,以各行政里為單位,每里得設置十 個,必要時,本局得公告調整之。

二 張貼廣告板(欄)應劃分整齊之區格,以黏貼、插置或磁吸之小張 廣告方式張貼,格式應一致。

三 同一地點所設置之廣告板(欄),至少應保留四分之一欄位,開放予 附近居民作為租售房屋、聘僱保母、守望相助等廣告使用。

(28)

別。

三 應隨時維持其整潔美觀及安全,無破損、飄動、褪色、塗鴉或將廣 告張貼於區格外之情形。

四 張貼廣告板(欄)除免費提供者外,得酌收管理維護費用,其張貼 期限屆滿者,由設置者負責清理。

五 廣告板(欄)停止使用時,或設置許可經撤銷者,由設置者負責自 行拆除,並向本局當地區清潔隊報備。逾期不為拆除時,由本局代 為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第 六 條 廣告板(欄)設置者管理不善或未依規定張貼廣告者,視為違法張貼廣 告,本局得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除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 定處罰外,並得撤銷其設置許可。

第 七 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而符合建築法、廢棄物清理法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等法律規定處罰要件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

第 八 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另定之。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9)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新字第10970098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9年4月16日府都新字第10970043793號函予商樹根君等8人。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20日(自本公告張貼之翌日起算)。

二、有關本府辦理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內湖區碧湖 段四小段410地號等8筆(原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聽證,因土地所有權人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以致旨揭聽證函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三、請應受送達人於公告期間內(自本公示送達文張貼牌示處之日起20日內),前往本 市都市更新處(承辦人:許雅婷,電話:02-27815696轉3081,地址:臺北市中山 區南京東路三段168號17樓)領取。

四、張貼處:

(一)臺北市政府電子公告欄(網址:https://www.gov.taipei/,於「市政公告」

>「電子公告欄」查詢)。

(二)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

(三)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欄。

市長  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30)

所有權人 郵遞區號 原投遞地址

商樹根 11444 臺北市內湖區港都里○鄰內湖路○段○號○樓 許美真 11481 臺北市內湖區內溝里○鄰大湖街○號 許美雪 11481 臺北市內湖區內溝里○鄰大湖街○號 許泰山 11481 臺北市內湖區內溝里○鄰大湖街○號 許泰平 11481 臺北市內湖區內溝里○鄰大湖街○號 許泰和 11481 臺北市內湖區內溝里○鄰大湖街○號 許泰隆 11481 臺北市內湖區內溝里○鄰大湖街○號 趙玉峯 11444 臺北市內湖區港都里○鄰內湖路○段○號○樓 趙玉峯* 11499 臺北市內湖區文德郵局○號信箱

有關本府辦理士林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內湖區 碧湖段四小段410地號等8筆(原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聽證,所有權

人遷移地址不明公示送達名冊

(31)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新字第10970013851號

主旨:公告核定實施臺北市士林區忠勇新村附近更新地區福林段一小段355地號等18筆土 地更新單元都市更新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訂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一小段355地 號等18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民國109年6月11日零時起生 效。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86條及108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前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9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09年7月10日止。

二、網路公開閱覽及查詢方式:

(一)閱覽日期:自民國109年6月11日起,至109年7月10日止。

(二)閱覽網址:https://uro.gov.taipei/。

(三)查詢方式:進入本市都市更新處官網都市更新雲端查詢,並輸入本案資料蒐尋 即可。

(四)注意事項:閱覽期間涉及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 關規定辦理,並自行負相關法律責任。

三、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臺北市士林區福林段一小段355地號等18筆土地。

四、本都市更新事業係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後續應俟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擬 具權利變換計畫,經本府核定後,始得據以實施。

五、公告地點及張貼處:

(一)臺北市政府電子公告欄(網址:https://www.gov.taipei/,於「市政公告」

(32)

(三)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公告欄。

(四)臺北市士林區福志里辦公處公告欄。

(五)刊登臺北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

六 、 本 案 公 開 閱 覽 計 畫 書 , 歡 迎 至 本 市 都 市 更 新 處 官 網 ( 網 址

:https://uro.gov.taipei/),「都市更新雲端查詢」區輸入本案資料後,可直 接下載計畫書內容,另涉及個人資料蒐集及利用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 關規定辦理,並自行負相關法律責任。

市長  柯文哲   都市發展局

局長 黃景茂 決行

(33)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發文字號:北市文化文資字第10930221431號 主旨:登錄「臺靜農故居」為本市紀念建築。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4條規定,文化資產保存法之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臺北市政府業於96年6月1日以府文化秘字第09631165300號公告,自公告日起委 任本局主管文化資產保存業務事項。

二、登錄「臺靜農故居」為本市紀念建築:

(一)名稱:臺靜農故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臺北市大安區溫州街25號。

(四)紀念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紀念建築本體為溫州街25號建築 本體,建物為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2555建號(建物總面積125.16平方公尺

),建築物坐落土地為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105地號(382平方公尺)1筆土地。

(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1、本建物為1930年代所建,建物正面入口為「唐博風」形式,各部日式建物特 徵尚保存完好,且坐落區位延續日治時代以來文教機構宿舍區之紋理風貌

,具保存價值。

2、臺靜農為臺灣大學教授,國立臺灣大學校門字體即取其書法集字,1990年5月

(34)

登錄基準。

三、本件文化資產所有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本件行政處分如有不服者,請依文化資 產保存法第9條第2項、訴願法第14條第2項及第58條等規定,自知悉本件行政處分 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以正本向本局遞送(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 1號4樓東北區),並將副本寄送本府法務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8樓 東北區)。另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訴願之提起以本局收受訴願書之日 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為免郵遞遲誤,宜儘早送件,以維權益。

局長  蔡宗雄  

(35)

範圍示意圖

紀念建築坐落土地地號: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 105 地號土地(面積 382 平 方公尺)。

紀念建築建物建號: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 2555 建號(建物總面積 125.16 平方公尺)

(實際保存面積須以保存範圍實測數據為準)

(36)

臺北市政府 函

地址: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3樓

承辦人:吳秀羚

電話: 02-27208889/1999轉7411 電子信箱:oa-

1084@mail.taipei.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60138001號

主 旨:不動產估價師鐘少佑先生申請換發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事務所名稱

:泛亞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地址: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4段25之2號 2樓)一案,經核尚無不符,並經本府發給(101)北市估字第000187號開 業證書(印製編號000869)在案。

說 明: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辦理。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市長  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37)

臺北市政府 函

地址: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3樓

承辦人:吳秀羚

電話: 02-27208889/1999轉7411 電子信箱:oa-

1084@mail.taipei.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60137801號

主 旨:不動產估價師李易璇先生申請開業(事務所名稱:戴德梁行不動產估價師 事務所、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101號6樓)登記一案,經核尚無不符

, 並 經 本 府 發 給 ( 1 0 9 ) 北 市 估 字 第 0 0 0 2 8 6 號 開 業 證 書 ( 印 製 編 號 000868)在案。

說 明: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辦理。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市長  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38)

臺北市政府 函

地址: 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3樓

承辦人:吳秀羚

電話: 02-27208889/1999轉7411 電子信箱:oa-

1084@mail.taipei.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60147781號

主 旨:不動產估價師楊哲豪先生申請開業(事務所名稱:展茂不動產估價師聯合 事務所、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222巷11號3樓)登記一案,經核尚 無不符,並經本府發給(109)北市估字第000287號開業證書(印製編號 000870)在案。

說 明: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辦理。

正 本:內政部

副 本:社團法人台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市長  柯文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 授 權 業 務 主 管 決 行

(39)

臺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體設字第1093016388號

主旨:預告修正「臺北巿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標準」第三條條文及第四條附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及臺北市法規標準自治條例第8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臺北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修正草案、逐條說明、草案意見表(請參閱附件)。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60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4段10號。

(三)聯絡人:楊雅鈞。

(四)電話:(02)2570-2330分機6535。

市長  柯文哲   體育局

局長 李再立 決行

(40)

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一、 為供本府體育局所轄天母網球場、景美游泳池、臺北體育館羽球場、桌 球室及臺北網球場等場館(以下簡稱各場館)門票之收費依據,本府前 以一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府法綜字第一0二三0一六五九00號令訂定 發布「臺北巿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並於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府法綜字第一0三三四0二二三00號令、

本府一0五年九月二十日府法綜字第一0五三三四二四000號令及本 府一0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府法綜字第一0六三三0六七二00號令發布 修正「臺北巿政府體育局各場館門票收費標準」第三條及第四條附表。

二、 本局預計於一0九年接管「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四小段四十四地號等二 十六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部分捐贈公益設施(以下稱永春活力 館),為開放大眾使用,促進場館活化利用,爰於本標準第三條體育局 所轄場館增訂永春活力館,並增訂本標準第四條附表。

三、 永春活力館為一綜合性運動場館,館內包含健身房、多功能教室、水療 池等運動設施,開放時段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下午五 時、下午六時至下午十時,共三時段,門票以時段計收,購票入館後所 有設施皆可自由使用。

四、 景美游泳池開放時段為上午六時至下午九時三十分,原上午八時至八時 三十分及下午四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為清場時段,經評估民眾使用狀 況及場館營運情形,擬修正本標準第四條附表景美游泳池及附屬設施開 放時段,取消清場時段,並延長上午開放時段至下午十二時,以便利民 眾使用,並鼓勵全民培養運動習慣。

(41)
(42)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於體育局所轄天母網球場、景美游泳池、臺北體育館羽球場及桌球 室、永春活力館(以下簡稱各場館)。

第四條 各場館門票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43)

票種類別 場 館 票價(新臺幣) 適用對象

全 票

天母網球場

日間:每半小時每人30元(上午5時至下 午6時)

一般國內外民眾(以 下簡稱一般民眾)。 夜間:每半小時每人70元(下午6時至下

午10時)

景美游泳池

晨間時段:本時段每人40元(上午6時至 上午8時)

日間、夜間時段:每時段每人60元(分 三個時段計收:上午8時 至下午12時、下午1時30 分至下午5時30分、下午 5 時 30 分 至 下 午 9 時 30 分)

景美游泳池健身 房

晨間時段:每小時每人30元(上午6時至 上午8時)

日間、夜間時段:每小時每人50元(上午 8時至下午12時、下午1 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下午5時30分至下午9時 30分)

景美游泳池多功 能教室

晨間時段:每小時每人30元(上午6時至 上午8時)

日間、夜間時段:每小時每人50元(上午 8時至下午12時、下午1 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下午5時30分至下午9時 30分)

臺北體育館羽球

離峰時段:每小時每面場地150元(非例 假日上午6時至上午10時)

日間:每小時每面場地300元(非例假日 上午10時至下午6時、例假日上午

(44)

永春活力館

日間、夜間時段:每時段每人90元(分 三個時段計收:上午8時 至下午12時、下午1時至 下午5時、下午6時至下 午10時)

優 待 票

天母網球場

日間:每半小時每人15元(上午5時至下 午6時)

一、6歲以上未滿12 歲兒童。

二、在校學生。

三、55歲以上原住民 及 65 歲 以 上 老 人 。 但 每 日 上 午 8時前之開放 時 段 , 天 母 網 球 場 、 臺 北 體 育 館 羽 球 場 及 桌 球 室 部 分 場 地免費使用。

夜間:每半小時每人35元(下午6時至下 午10時)

景美游泳池

晨間時段:本時段每人20元(上午6時至 上午8時)

日間、夜間時段:每時段每人30元(分 三個時段計收:上午8時 至下午12時、下午1時30 分至下午5時30分、下午 5 時 30 分 至 下 午 9 時 30 分)

景美游泳池健身 房

晨間時段:每小時每人15元(上午6時至 上午8時)

日間、夜間時段:每小時每人25元(上午 8時至下午12時、下午1 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下午5時30分至下午9時 30分)

景美游泳池多功 能教室

晨間時段:每小時每人15元(上午6時至 上午8時)

日間、夜間時段:每小時每人25元(上午 8時至下午12時、下午1 時30分至下午5時30分、

下午5時30分至下午9時 30分)

臺北體育館羽球 場

日間:每小時每面場地150元(上午6時 至下午6時)

夜間:每小時每面場地250元(下午6時 至下午10時)

臺北體育館桌球每小時每桌球檯50元(上午6時至下午10

(45)

下午5時、下午6時至下 午10時)

月 票

天母網球場 1,000元

一般民眾。

景美游泳池 1,000元 景美游泳池健身

房 800元 永春活力館 1,000元

免 費 入 場

一、身心障礙者及必 要 之 陪 伴 者 一 人。

二、未滿6歲或6歲以 上且身高在115公 分 以 下 之 兒 童

( 需 由 購 票 人 陪 同)。

三、原住民於原住民 日(每年8月1日) 入場者。

四、一般民眾於國民 體育日(每年9月9 日)入場者。

五、65歲以上民眾於 每日上午8時30分 至 上 午 10 時 30 分 , 使 用 景 美 游 泳池者。

備註:

一、購買優待票者或免費入場者,應出示得證明其身分之相關證件。

二、場館或部分設施外借時段,不開放入場。

(46)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名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

各場館門票收費標 準

名稱:臺北市政府體育 局 各 場 館 門 票 收 費標準

未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 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 費 法 第 十 條 規 定 訂定之。

未修正。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 機關為臺北市政府 體育局(以下簡稱 體育局)。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 管 機 關 為 臺 北 市 政 府 體 育 局 ( 以 下簡稱體育局)。

未修正。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於 體育局所轄天母網 球 場 、 景 美 游 泳 池、臺北體育館羽 球場及桌球室、永 春活力館(以下簡 稱各場館)。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 於 體 育 局 所 轄 天 母 網 球 場 、 景 美 游 泳 池 、 臺 北 體 育 館 羽 球 場 及 桌 球 室 ( 以 下 簡 稱 各場館)。

體 育 局 預 計 於 109 年 接 管

「臺北市信義區永吉段四 小段44地號等26筆土地都 市更新事業計畫」部分捐 贈公益設施(以下稱永春 活力館 ),為開放大眾 使 用,促進場館活化利用,

爰於本標準第三條體育局 所 轄 場 館 增 訂 永 春 活 力 館。

第四條 各場館門票之 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四條 各場館門票 之 收 費 基 準 如 附 表。

未修正。

第五條 各場館門票之 收入,應依法定程 序解繳市庫。

第五條 各場館門票 之 收 入 , 應 依 法 定 程 序 解 繳 市 庫。

未修正。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 日施行。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 布日施行。

未修正。

(47)

修正對照表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票種

類別 場館 票價

(新臺幣)

適用 對象

票種

類別 場館 票價

(新臺幣)

適用 對象

全 票

天母 網球 場

日間:每半小 時每人30元

(上午5時至下 午6時)

一般國 內外民 眾(以 下簡稱 一般民 眾)。

全 票

天母 網球 場

日間:每半小 時每人30元

(上午5時至下 午6時)

一般國 內外民 眾(以 下簡稱 一般民 眾)。

未修正。

夜間:每半小 時每人70元

(下午6時至下 午10時)

夜間:每半小 時每人70元

(下午6時至下 午10時)

景美 游泳 池

晨間時段:本 時段每人40元

(上午6時至上 午8時)

景美 游泳 池

晨間時段:本 時段每人40元

(上午6時至上 午8時)

取消上午8 時至8時30 分及下午4 時30分至5 時30分之 清場時 段;上午 開放時段 延長至下 午12時。

日間、夜間時 段:每時段每 人60元(分三 個時段計收:

上午8時至下午 12時、下午1時 30分至下午5時 30分、下午5時 30分至下午9時 30分)

日間、夜間時 段:每時段每 人60元(分三 個時段計收:

上午8時30分至 上午11時30 分、下午1時30 分至下午4時30 分、下午5時30 分至下午9時30 分)

上午開放 時段延長

(48)

時至下午12 時、下午1時30 分至下午5時30 分、下午5時30 分至下午9時30 分)

時至上午11時 30分、下午1時 30分至下午4時 30分、下午5時 30分至下午9時 30分)

景美 游泳 池多 功能 教室

晨間時段:每 小時每人30元 (上午6時至上 午8時)

景美 游泳 池多 功能 教室

晨間時段:每 小時每人30元 (上午6時至上 午8時)

上午開放 時段延長 至下午12 時;取消 下午4時30 分至5時30 分之清場 時段。

日間、夜間時 段:每小時每 人50元(上午8 時至下午12 時、下午1時30 分至下午5時30 分、下午5時30 分至下午9時30 分)

日間、夜間時 段:每小時每 人50元(上午8 時至上午11時 30分、下午1時 30分至下午4時 30分、下午5時 30分至下午9時 30分)

臺北 體育 館羽 球場

離峰時段:每 小時每面場地 150元(非例假 日上午6時至上 午10時)

臺北 體育 館羽 球場

離峰時段:每 小時每面場地 150元(非例假 日上午6時至上 午10時)

未修正。

日間:每小時 每面場地300元

(非例假日上 午10時至下午6 時、例假日上 午6時至下午6 時)

日間:每小時 每面場地300元

(非例假日上 午10時至下午6 時、例假日上 午6時至下午6 時)

夜間:每小時 每面場地500元

(下午6時至下 午10時)

夜間:每小時 每面場地500元

(下午6時至下 午10時)

(49)

臺北 體育 館桌 球室

日上午6時至上

午10時) 臺北

體育 館桌 球室

日上午6時至上 午10時)

每小時每桌球 檯100元(非例 假日上午10時 至下午10時、

例假日上午6時 至下午10時)

每小時每桌球 檯100元(非例 假日上午10時 至下午10時、

例假日上午6時 至下午10時)

永春 活力 館

日間、夜間時 段:每時段每 人90元(分三 個時段計收:

上午8時至下午 12時、下午1時 至下午5時、下 午6時至下午10 時)

無 無

新增。

優 待 票

天母 網球 場

日間:每半小 時每人15元

(上午5時至 下午6時)

一、6 歲以上 未滿12 歲兒 童。

二、在 校學 生。

三、55 歲以上 原住民 及65歲 以上老 人。但 每日上

優 待 票

天母 網球 場

日間:每半小 時每人15元

(上午5時至 下午6時)

一、6歲 以上未 滿12歲 兒童。

二、在 校學 生。

三、55 歲以上 原住民 及65歲 以上老 人。但 每日上 午8時前

未修正。

夜間:每半小 時每人35元

(下午6時至 下午10時)

夜間:每半小 時每人35元

(下午6時至下 午10時)

景美 游泳 池

晨間時段:本 時段每人20元

(上午6時至

景美 游泳 池

晨間時段:本 時段每人20元

(上午6時至

取消上午8 時至8時30 分及下午4 時30分至5 時30分之 清場時 段;上午

(50)

個時段計收:

上午8時至下 午12時、下午 1時30分至下 午5時30分、

下午5時30分 至下午9時30 分)

館羽球 場及桌 球室部 分場地 免費使 用。

個時段計收:

上午8時30分至 上午11時30 分、下午1時30 分至下午4時30 分、下午5時30 分至下午9時30 分)

桌球室 部分場 地免費 使用。

景美 游泳 池健 身房

晨間時段:每 小時每人15元

(上午6時至 上午8時)

景美 游泳 池健 身房

晨間時段:每 小時每人15元

(上午6時至 上午8時)

上午開放 時段延長 至下午12 時;取消 下午4時30 分至5時30 分之清場 時段。

日間、夜間時 段:每小時每 人25元(上午8 時至下午12 時、下午1時 30分至下午5 時30分、下午 5時30分至下 午9時30分)

日間、夜間時 段:每小時每 人25元(上午8 時至上午11時 30分、下午1 時30分至下午 4時30分、下 午5時30分至 下午9時30分)

景美 游泳 池多 功能 教室

晨間時段:每 小時每人15元 (上午6時至上 午8時)。

景美 游泳 池多 功能 教室

晨間時段:每 小時每人15元 (上午6時至上 午8時)。

上午開放 時段延長 至下午12 時;取消 下午4時30 分至5時30 分之清場 時段。

日間、夜間時 段:每小時每 人25元(上午8 時至下午12 時、下午1時 30分至下午5 時30分、下午 5時30分至下 午9時30分)

日間、夜間時 段:每小時每 人25元(上午8 時至上午11時 30分、下午1 時30分至下午 4時30分、下 午5時30分至 下午9時30分) 臺北

體育

日間:每小時 每面場地150

臺北 體育

日間:每小時 每面場地150

未修正。

(51)

至下午10時) 至下午10時)

臺北 體育 館桌 球室

每小時每桌球 檯50元(上午 6時至下午10 時)

臺北 體育 館桌 球室

每小時每桌球 檯50元(上午 6時至下午10 時)

未修正。

永春 活力 館

日間、夜間時 段:每時段每 人45元(分三 個時段計收:

上午8時至下午 12時、下午1時 至下午5時、下 午6時至下午10 時)

無 無

新增。

月 票

天母 網球 場

1,000元

一般民 眾。

月 票

天母 網球 場

1,000元

一般民 眾。

未修正。

景美 游泳 池

1,000元

景美 游泳 池

1,000元

未修正。

景美 游泳 池健 身房

800元

景美 游泳 池健 身房

800元

未修正。

永春 活力 館

1,000元 無 無

新增。

(52)

建議條文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明 名稱:臺北市政府體

育局各場館門 票收費標準

名稱:臺北市政府體 育局各場館門 票收費標準

未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 規費法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第一條 本標準依 規費法第十條 規定訂定之。

未修正。

第二條 本標準之 主管機關為臺 北市政府體育 局(以下簡稱 體育局)。

第二條 本標準之 主管機關為臺 北市政府體育 局(以下簡稱 體育局)。

未修正。

第三條 本標準適 用於體育局所 轄 天 母 網 球 場、景美游泳 池、臺北體育 館羽球場及桌 球室、永春活 力館(以下簡 稱各場館)。

第三條 本標準適 用 於 體 育 局 所 轄 天 母 網 球 場 、 景 美 游 泳 池 、 臺 北 體 育 館 羽 球 場 及 桌 球 室 ( 以 下 簡 稱各場館)。

體 育 局 預 計 於 109 年接管「臺北市信 義區永吉段四小段 44地號等26筆土地 都 市 更 新 事 業 計 畫」部分捐贈公益 設施(以下稱永春 活 力 館 ), 為 開 放 大眾使用,促進場 館活化利用,爰於 本標準第三條體育 局所轄場館增訂永 春活力館。

第四條 各場館門 票之收費基準 如附表。

第四條 各場館門 票之收費基準 如附表。

未修正。

第五條 各場館門 票之收入,應 依法定程序解 繳市庫。

第五條 各場館門 票之收入,應 依法定程序解 繳市庫。

未修正。

第六條 本標準自 第六條 本標準自 未修正。

(53)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 函

地址: 110204 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 3樓

承辦人:陳振惟

電話: 02-27208889/1999轉7423 傳真: 02-27202068

電子信箱:oa-

0998@mail.taipei.gov.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北市地價字第1090124501號

主 旨: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修正發布之「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 查詢收費辦法」施行日期,業經內政部於109年6月5日以台內地字第 1090262909號令發布定自109年7月1日施行,轉請查照。

說 明: 

一、奉交下內政部109年6月5日台內地字第10902629093號函辦理。

二、旨揭內容刊載於行政院公報第026卷第105期(詳見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下載。

正 本:臺北市政府各一級機關(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除外)(刊登公報不另行文)

局長  張治祥  

(54)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函

地址: 1102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 6樓

承辦人:楊宛芝

電話: 27590666轉6312 傳真: 27599685

電子信箱:pma130112@mail.taipei.gov .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北市交授停字第1093055988號

主 旨:檢送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109年6月5日北市停營字第1093055330號公告

,惠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 明: 

一、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轄管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40巷(民生東路3段至興安街

)及民生東路3段130巷7弄(民生東路3段130巷至民生東路3段140巷)路 邊一般小型車停車格位、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及裝卸貨停車格位,自 109年7月6日(星期一)上午7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二、另請貴所協助轉交該公告予貴轄松基里辦公處。

正 本:臺北市松山區公所

副 本:臺北市松山區松基里辦公處(含附件)

(55)

局長  陳學台   停車管理工程處 處長 李昆振 決行

(56)
(57)
(58)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函

地址: 1102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 5樓

承辦人:孫榮志

電話: (02)27590666分機6313 傳真: (02)27599685

電子信箱:pma130096@mail.taipei.gov .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北市交授停字第1093055989號

主 旨:檢送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109年6月3日北市停營字第1093054549號公告

,惠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 明: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轄管文山區試院路(木柵路1段至木柵路1段59巷)路 邊一般小型車停車格位、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及裝卸貨停車格位,自 109年7月6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正 本:臺北市文山區公所

副 本:臺北市文山區試院里辦公處(含附件)

局長  陳學台   停車管理工程處 處長 李昆振 決行

(59)
(60)
(61)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函

地址: 110210臺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 5樓

承辦人:孫榮志

電話: (02)27590666分機6313 傳真: (02)27599685

電子信箱:pma130096@mail.taipei.gov .tw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北市交授停字第1093054615號

主 旨:檢送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109年5月26日北市停營字第1093052255號公告

,惠請協助公告周知,請查照。

說 明: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轄管大安區潮州街59巷(潮州街至杭州南路2段61巷

)路邊一般小型車停車格位、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及裝卸貨停車格位

,自109年6月22日(星期一)上午9時起納入收費管理。

正 本:臺北市大安區公所

副 本:臺北市大安區錦泰里辦公處(含附件)

局長  陳學台   停車管理工程處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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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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