仝立合約字人曾連才、曾炳輝,有共業土地於苗栗二堡圳頭
庄,計拾弍筆。因各人出贌之都合,二比商議抽踏祭祀公業以
外,作弍人分管,或自作,或出贌,庶免遠住者分租多寡之弊。
分定之後,各自整頓,租額多寡乃憑人之幸福,不得爭長競
短,致傷祖宗之譽。此乃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不憑,仝立合
約自壹樣弍紙,各執壹紙為炤。
分管列明:
一、曾連才分定應得之額于左
苗栗二堡圳頭庄四壹六番田弍分四厘五毛,又分得仝庄四弍叁番
田九分六厘壹毛之壹部係七分之叁,此壹部之界址;東至炳輝分得
毗連岸埋石為界,西至山溝為界,南至山溝為界;連中大肚南向
頭坵起叁坵透,北與炳輝毗連岸埋石為界。又仝庄四壹九番建物
敷地壹分六厘六毛,仝庄四弍0 番建物敷地五厘四毛,仝庄四弍弍番池沼
四厘四毛五絲,仝庄四弍四番池沼九厘及四壹九番地上設置家屋壹
座。此四筆之土地及家屋應得弍分之壹。批照。
二、曾炳輝分定應得之額于左
苗栗二堡圳頭庄四弍叁番田九分六厘壹毛之壹部係七分之四,此
壹部之界址:東至山消水溝為界,西至連才分得毗連岸埋石為界,
南至連才分得叁坵毗連岸埋石直透鵝山為界,北至溝為界。又仝
庄四壹九番建物敷地壹分六厘六毛,仝庄四弍
0 番建物敷地五厘四
毛,仝庄四弍弍番池沼四厘四毛五絲,仝庄四弍四番池沼九厘及四
壹九番地上設置家屋壹座,此四筆之土地及家屋應得弍分之壹。
三、抽踏共有祭祀公業列明于左
苗栗弍堡圳頭庄四壹弍番田八厘四毛五絲,仝所四百拾叁番畑壹
分四厘四毛,仝所四壹四番畑六厘,仝所四壹五番畑叁厘五毛,仝所四壹
七番山林壹分壹厘五毛,仝所四壹八番畑壹分叁毛五絲,此六筆之土
地係作共有,不按租稅議定踏作祭祀公業之費。若連才、炳輝皆在
圳頭庄居住,則弍人輪流收租祭祀,或炳輝元在他方居住者,將此
公業全部交付連才耕作,每年收穫抵作祭祀之費,坟墓祭掃、
祖先香位皆耕作者支理,日後不得言及有餘或不足之事。
再批明:共有家屋壹座,炳輝之持分額應當自己居住,或與畑人
居住。倘炳輝在外方,畑人不免居住者,應無稅交與連才居住,
不得出稅他人。但居住者家屋修繕及保護不得度外。批照。
再批明:池沼弍口弍人均分流用,若要通流水路,不論誰人之土地便
可開設水溝,各不得阻擋。池沼有毀壞,亦弍人負担修理。批炤。
又批明:圳頭庄有公共保管林壹處,前申告係用曾連才私己之
名義,確實係曾連才及曾炳輝弍人共有之業。今虽拂下
申請僅用連才個人之名目,日後拂下確定,必要持分弍分之壹
贈與炳輝,不敢私有。但保管料及拂下料係弍人均分。批炤。
再批明:未拂下之保管林中有近各人分管之隣地,若各自開墾
成田,日後拂下要分割,各附近開墾地應歸附近開墾者分得。批炤。
大正七年拾壹月弍拾九日
仝立合約字人
曾連才 仝
上 曾炳輝 立會人炳輝之母
曾氏双妹 立會公親
林水福 代筆人
古金榜
以下餘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