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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訪談研究之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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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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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包括文獻探討、問卷調查,以及訪談,是以本章先就調 查研究,再就訪談的設計與實施加以說明,概分為研究設計之架構、研究工具之 編製、研究對象與樣本選取、以及研究實施與資料處理等四節陳述之。

第一節 研究設計之架構

壹、調查研究之架構

本研究之問卷調查,旨在以制訂教育政策者、影響教育政策者、執行教育政 策者等三大類人員為對象,瞭解其對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教育政策合法化的 原則、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影響因素、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策略、教育政策合法化的 程序、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檢討、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其他意見等,在應然面與實然 面之看法。此外,亦探討不同背景變項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相關議題的意見,以 知曉其相似或差異之所在。

根據研究目的及文獻探討之結果,發展出教育政策合法化調查研究之架構,

其調查對象計有制定教育政策者、影響教育政策者、執行教育政策者等三大類:

其一,制定教育政策者包含立法機關人員與中央行政機關人員;其二,影響教育 政策者包括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教育團體成員、學者專家、新聞從業人員;其三,

執行教育政策者涵蓋地方行政機關人員、學校校長、學校主任及組長、教師,共 計十小類。而問卷內容則以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原則、影響因素、策略、程 序、檢討,以及其他意見等七項為綱,如圖 5-1 所示:

(2)

調查對象 基本 資料

問卷內容 立法機關人員

制定 教育

政策者 中央行政機關人員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教育團體成員 學者專家 影響

教育 政策者

新聞從業人員 地方行政機關人員

學校校長 學校主任及組長 執行

教育 政策者

教師

性別 年齡 最高學歷 現任職務 畢業科系 現職服務

年資

1.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

2.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原則。

3.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影響因素。

4.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策略。

5.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程序。

6.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檢討。

7.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其他意見。

圖 5-1:問卷設計架構圖

貳、訪談研究之架構

本研究之訪談,旨在選取制訂教育政策者、影響教育政策者、執行教育政策 者等三大類人員為對象,透過半結構式訪談(semi-structured interviews),針對 台灣地區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原則、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其 他影響因素、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策略、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程序、教育政策合法化 的檢討等,進行訪問與對談。

所謂半結構式訪談,乃係具備與結構式訪談(structured interviews)相類似 之目標,只是較少強調標準化的研究方法,而是使用更具彈性的形式,隨受訪者 人格或所處情況之差異而隨時調整訪談進行題綱的順序或方式,一般而言,更能 夠有效蒐集來自受訪者的資訊,亦使訪談的進行更加順暢與自在。

根據研究目的及文獻探討之結果,發展出教育政策合法化訪談研究之架構,

其訪談對象計有制定教育政策者、影響教育政策者、執行教育政策者三大類:其 一,制定教育政策者包含立法機關人員與中央行政機關人員;其二,影響教育政 策者包括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教育團體成員、學者專家、新聞從業人員;其三,

執行教育政策者涵蓋地方教育行政機關人員與學校校長,共計八小類。至於訪談 內容則包括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原則、影響因素、策略、程序、檢討等六項,

如下圖 5-2 之所示:

(3)

訪談對象 訪談導引 立法機關人員

制定 教育

政策者 中央行政機關人員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教育團體成員 學者專家 影響

教育 政策者

新聞從業人員 地方行政機關人員 執行

教育

政策者 學校校長

1.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

2.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原則。

3.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影響因素。

4.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策略。

5.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程序。

6.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檢討。

圖 5-2:訪談研究設計架構圖

第二節 研究工具之編製

壹、調查研究工具之編製

本研究之調查工具係研究者自編之「教育政策合法化研究調查問卷」,現分 就問卷編製過程及問卷內容兩部分,說明如后。

一、問卷編製過程

「教育政策合法化研究調查問卷」之編製過程,大致可分擬定問卷大綱、編 製問卷初稿、進行問卷預試、修正定稿等四個階段,茲分述如下:

(一)擬定問卷大綱

依據本研究之目的以及文獻探討之分析,擬定問卷大綱,包括教育政策合法 化的範圍、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原則、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影響因素、教育政策合法 化的策略、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程序、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檢討,以及教育政策合法 化的其他意見等七大部分,作為問卷編製之架構。

(二)編製問卷初稿

根據問卷調查,草擬初步問卷,再與指導教授多次討論,及與本系博碩士班 研究生相互腦力激盪之後,逐漸澄清題意、增刪題目,擬定問卷初稿(如附錄一)。

(4)

(三)建立專家效度

其後,再延請 15 位教育政策與行政領域學者專家(如表 5-1 所示),針對問 卷初稿提供斧正意見,於數次修改後,送指導教授審閱,再經認可形成試填問卷。

表 5-1:學者專家名單

姓名(依姓氏筆畫排列) 職稱(以請益時之職稱為準)

王如哲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王麗雲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

吳明清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教育政策管理研究所教授 吳清山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國民教育研究所教授 吳清基 台北市教育局長

林天祐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國民教育研究所教授

林佳範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副教授 林新發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國民教育學系教授

周志宏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所長 秦夢群 國立政治大學教育學院院長

張芳全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國民教育學系助理教授 張鈿富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教育政策與行政學系教授 梁恆正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

顏國樑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初等教育系教授

(四)進行問卷試填

若能於施測前先進行問卷之預試乃是較理想的作法,然而對本研究之部分對 象而言,由於人數有限,倘進行預試將遭遇實際上之困難,因而以試填代替之,

透過延請各類職務人員共計 8 人進行本問卷之試填(參與試填人員之分配情形,

如表 5-2 所示),俟試填問卷編纂完畢,即郵寄或親自遞送試填問卷予試填樣本 填答,俾作為日後發展正式問卷之參考。

表 5-2:試填問卷樣本分配表

問卷試填對象 人數 總計

立法機關人員 立法委員 1 制定

教育政策者 中央行政機關人員 教育部人員 1

2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1

教育團體成員 全國教師會成員 1 學者專家(熟習教育政策立法領域者) 1 影響

教育政策者

新聞從業人員 教育線記者 1

4

地方行政機關人員 1

執行

教育政策者 學校校長 1

2

總計 8

(5)

(五)修正定稿

待試填問卷回收後,根據試填樣本作答情形與相關意見,加以補充、修正。

又於與指導教授研討,並經指導教授審核後修訂,完成正式問卷(如附錄二)。 二、問卷內容

本調查問卷除委託詞與填答說明外,尚含兩大部分:個人基本資料與問卷內 容在。在個人基本資料方面,共分六大類;在問卷內容方面,共計十二大題,分 別說明如次:

(一)個人基本資料

旨在瞭解填答者的背景資料,包括:性別、年齡、最高學歷、現任職務、畢 業科系、現職之服務年資等六類。其中,為顧及受訪者之均衡與廣佈,是以現任 職務,計有立法機關人員、中央行政機關人員、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學者專家、

教育團體成員、新聞從業人員、地方行政機關人員、學校校長、學校主任及組長、

教師等十項,但為顧及資料分析不過於零碎散亂,因而於統計時,又依職務角色 之不同,將其歸納為三類,分別是:一、制訂教育政策者,包括立法機關人員、

中央行政機關人員;二、影響教育政策者,包括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學者專家、

教育團體成員、新聞從業人員;三、執行教育政策者,包括地方行政機關人員、

學校校長、學校主任及組長、教師。詳細內涵如下所述:

1. 就性別而言:分為「男」、「女」二類。

2. 就年齡而言:分為:「30 歲以下」、「31 至 45 歲」、「46 歲以上」三類。

3. 就最高學歷言:分「專科以下」、「大學」、「研究所(含 40 學分班)」三類。

4. 就現任職務而言,分為三大類,十小類,填答者只能勾選一項,如具多重身 份,則選擇最主要的職務類型勾選,概為:

(1)制定教育政策者:包括「立法機關人員」、「中央行政機關人員」。

(2)影響教育政策者:包括「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教育團體成員」、「學者專 家」、「新聞從業人員」。

(3)執行教育政策者:包括「學校校長」、「學校主任及組長」、「教師」。

5. 就畢業科系而言:分為「教育學門」、「法律學門」、「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

「其他」四類。

6. 就現職服務年資言:分「10 年(含以下)」、「11 至 17 年」、「18 年以上」三類。

(二)問卷題目

本調查問卷,乃採李克特式量表(Likert’s scale)之方式設計,分四個強度 計分,係分別依填答者所勾選之空格(□)計予 1 至 4 分。依據問卷大綱,發展 出問卷內容的十二大題,分別說明如下,並呈現如表 5-3 所示:

1.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

分別自不同面向觀之,計以三大題呈現:

(6)

(1)教育重要事項合法化的範圍

根據文獻探討之結果,分別針對教育基本規範、教育行政機關組織、教育經 費分配與補助等事項,其應合法化與已合法化之情形,進行 12 項問卷題目設計。

(2)師生教育事務合法化的範圍

依據文獻探討之所得,設計與教師權利義務與學生權利義務等事項相關之問 題共 14 題,調查其應合法化與已合法化之意見。

(3)各級各類教育合法化的範圍

分別針對各級各類教育之面向,其應合法化與已合法化之情形,設計問卷題 目共計 8 題。

2.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原則

依據文獻探討之分析,分別針對「延請專業人員參與教育法律的研擬」、「遵 守程序正義,使合法合理」、「因應社會環境的變化,適時修正教育法令」….等 16 項原則,進行問卷題目之設計。

3.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影響因素

分別自「參與者」與「其他影響因素」兩大面向,規劃二個大題:

(1)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參與者

依循文獻探討結果,分別調查受試者對於總統、行政院相關人員、教育部相 關人員、立法委員及相關人員等 13 類參與者,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情形之看法。

(2)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其他影響因素

根據文獻探討發現,調查受試者認為政治生態、社會文化、經濟情勢、世界 潮流、教育組織特徵、教育法案性質等 9 項因素,影響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情形。

4.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策略

調查受試者對於文獻探討所呈現諸項策略的看法,及其實際在教育政策合法 化過程中的應用情形。

5.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程序

調查受試者對於文獻探討中諸程序的看法,並瞭解我國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 的實際程序。

6.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檢討

分別自「困難」、「缺失」與「改進對策」三大面向,規劃與之相關的問題:

(1)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困難

依據文獻探討之所得,調查受試者對於「缺乏政策立法相關人才」、「政黨過 份干預」、「人治色彩過重」、「利益團體的影響力太大」等 15 項困難,在應然面 與實然面的看法。

(2)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缺失

根據文獻探討的歸納,瞭解受試者認為「教育法律體系混亂」、「不同法律間 之規定相互矛盾」、「未適時修訂,不合時宜」等 15 項缺失,在應然面與實然面

(7)

所呈現的情形。

(3)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改進對策

調查受試者對於文獻探討所呈現各項教育政策合法化 13 項改進之道的看 法,以及我國實際上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改進情形。

7.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其他意見

蒐集立法機關人員、中央行政機關人員、、地方行政機關人員、政黨黨務工 作人員、教育團體成員、學者專家、新聞從業人員、學校校長、學校主任及組長、

教師等,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其他意見。

表 5-3:問卷題目配置表

大綱 題號(理論上) 題號(實際上)

一、1,2,3,4,5,6,7,8,9,10,11,12,13 一、1,2,3,4,5,6,7,8,9,10,11,12,13

二、1,2,3,4,5,6,7,8,9,10,11,12,13,14,15 二、1,2,3,4,5,6,7,8,9,10,11,12,13,14,15

1 教育政策合法

化的範圍

三、1,2,3,4,5,6,7,8,9

2 教育政策合法

化的原則

四、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四、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

五、1,2,3,4,5,6,7,8,9,10,11,12,13,14 五、1,2,3,4,5,6,7,8,9,10,11,12,13,14

3 教育政策合法

化的影響因素

六、1,2,3,4,5,6,7,8,9,10 六、1,2,3,4,5,6,7,8,9,10

4 教育政策合法

化的策略

七、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

七、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

5 教育政策合法

化的程序

八、1,2,3,4,5,6,7,8,9,10 八、1,2,3,4,5,6,7,8,9,10

九、1,2,3,4,5,6,7,8,9,10,11,12,13,14,15,16 十、1,2,3,4,5,6,7,8,9,10,11,12,13,14,15,16

6 教育政策合法

化的檢討

十一、1,2,3,4,5,6,7,8,9,10,11,12,13,14 十一、1,2,3,4,5,6,7,8,9,10,11,12,13,14

7 教育政策合法

化的其他意見

十二、 十二、

貳、訪談研究工具之編製

本研究之訪談工具係研究者根據研究目的與文獻分析之結果,自編「教育政 策合法化理論建構與實際運作之研究訪談大綱」,現分就其編製過程及訪談內容 兩部分,分別說明之。

一、訪談大綱編製過程

「教育政策合法化理論建構與實際運作之研究訪談大綱」之編製,大致可分 擬定訪談大綱初稿,以及修正定稿兩階段,分述如下:

(8)

(一)擬定訪談大綱初稿

依據本研究之目的以及文獻探討之分析,擬定訪談大綱初稿,包括基本資 料、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原則、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影響因 素、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策略、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程序、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檢討等。

(二)修正定稿

以訪談大綱初稿為本,與指導教授腦力激盪,並參酌研究計畫發表口試委員 所提供之意見後,確定正式的訪談大綱(如附錄三)。

二、訪談大綱內容

本訪談大綱包含名詞釋義與訪談導引兩部分,茲分別說明如次:

(一)名詞釋義

旨在使受訪者充分瞭解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定義,以及清晰界定本研究所謂之 教育政策合法化。

(二)訪談導引

依據文獻探討之結果,發展出六大面向的訪談導引,分別說明其細目如下:

1.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

(1)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應該包括哪些?

(2)上述範圍內,有哪些教育事務是應合法化而未合法化的?原因為何?

2.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原則

(1)教育政策合法化的過程中,應遵守哪些原則?

(2)我國教育政策的合法化過程當中,未能遵守上述哪些原則?為什麼?

3.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影響因素

(1)影響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因素有哪些?其中哪些是較關鍵的?

(2)上述影響因素中,哪些因素尚未在我國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中發揮影響?

為什麼?

4.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策略

(1)在教育政策合法化的過程當中,有哪些策略是可供運用的?

(2)在我國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參與者,曾經運用過哪些策略?且這些策略可能 產生哪些作用?

5.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程序

(1)教育政策合法化應經過哪些程序?

(2)上述程序當中,哪些是目前尚未完備的,為什麼?

6. 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檢討

(1)我國教育政策合法化遭遇到哪些問題?

(2)我國的教育政策合法化,應該如何改進?

(9)

第三節 研究對象與樣本選取

壹、調查對象與樣本選取

本部分乃分別就調查研究對象,以及樣本選取兩方面,敘述說明之:

一、調查研究對象

本研究著重教育政策合法化相關議題的探究,是以調查研究乃以與此議題相 關之人員為對象,包括制訂教育政策者(立法機關人員、中央行政機關人員)、

影響教育政策者(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教育團體成員、學者專家、新聞從業人員)、 執行教育政策者(地方行政機關人員、學校校長、學校主任及組長、教師)等,

藉以瞭解來自不同場域、具備相異身份人士,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看法。以下 先將其歸納成三大類,再分別針對各類對象,詳加說明之:

(一)制定教育政策者

包括立法機關人員與中央行政機關人員二類:

1. 立法機關人員:教育政策立法乃由立法機關直接執行,因之乃以立法院相關 教育政策立法人員為調查對象,含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該委員會職員、

立法委員助理、法制局成員等,用以瞭解其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看法。

2. 中央行政機關人員:由於教育政策之擬定與立法,常由教育行政機關親自參 與,與之息息相關,是本研究乃以教育部中職務性質與之相關之人員為調查 對象,包括教育部次長、各司處成員、法規會委員、訴願會委員等;另外,

亦以行政院第六組、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等成員,作為本調查研究中之中央行 政機關人員,用以瞭解其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看法。

(二)影響教育政策者

包括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教育團體成員、學者專家、新聞從業人員四類:

1.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常考慮選民因素,採取各種策略推進 或阻礙教育政策之合法化,因之,本研究乃以台灣地區目前較具影響力之政 黨黨務工作人員作為調查對象,包括民主進步黨、中國國民黨、親民黨、台 灣團結聯盟,用以瞭解其黨務工作人員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看法。

2. 教育團體成員:隨著教育改革浪潮興起,民間教育相關團體已越來越能善用 其影響力,進一步與政策制定者談判協商,因之,本研究乃以我國目前較具 代表性之教育團體成員為調查對象,如人本教育基金會、全國教師會、全國 家長團體聯盟等,藉以瞭解相關教育團體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的評述。

3. 學者專家:學者專家常在教育政策合法化的過程中研擬計畫方案、提出批判,

或提供建言,甚至帶領社會大眾組成壓力團體,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影響

(10)

甚鉅。基此,本研究以在教育、法律、政策等領域學有專精之學者專家為調 查對象,藉以獲致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而言,更精緻且具建設性的見解。

4. 新聞從業人員:大眾傳播媒體所提供的資訊與評論,以及作為社會大眾發聲 之管道,常對教育政策合法化發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因之,本研究乃以台 灣地區目前較具影響力之電子媒體(中國電視台、中華電視台、公共電視台)

及平面媒體(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天下雜誌)的教育線與國會線記者為調 查對象,以根據其工作經驗與所見所聞,瞭解其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的意見。

(三)執行教育政策者

包括地方行政機關人員、學校校長、學校主任及組長、教師四類:

1. 地方行政機關人員:地方行政機關人員因常直接承受立法後之教育政策的作 用,亦常在教育政策立法的過程當中表達自身見解,是以本研究乃將其列入 研究對象當中,藉以瞭解其對教育政策合法化情況的看法。

2. 學校校長:學校校長也因需綜理校務,而成為直接執行教育政策者,因之,

本研究乃著手調查中小學、高中職,以及大學校長,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

在應然面與實然面之見解。

3. 學校主任及組長:各級學校學校主任及組長大多承受校長之指令,成為教育 政策執行的基層人員,對於各項政策的感受當屬敏銳,因而本研究將其列入 調查對象當中,藉以瞭解前線教育工作者的意見。

4. 教師:自幼稚園、小學、中學、高中職,及至大學教師,可謂第一線教育工 作者,對於教育政策執行之感受最深,並且族群相當龐大,影響亦最鉅,是 以本研究亦調查其對教育政策合法化理論面與實際面,所欲表達的看法。

二、樣本選取

本研究關於調查研究之樣本選取,乃於考量可行性與問卷之回收率後,因調 查對象之不同而各採取適當的抽樣方式,於普查、立意抽樣、隨機抽樣三種取樣 方式當中擇一進行。茲將取樣過程分述如下,並將樣本選取結果列於表 5-9 當中。

就立法委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而言,因其直接與教育政策合法化密 切相關,且母群人數較少(僅 32 人),又研究者對於問卷回收率之把握較低,因 而認為倘再加以抽樣,恐怕表達意見者僅所剩無幾,是以決定以普查方式為之。

就各級學校人員(學校校長、主任及組長、教師)而言,乃先列出各級學校 校數,再依隨機抽樣原則,以適當比例作為抽樣依據,於選取各級學校中的若干 校數作為本研究之樣本學校,然後委請各該校校長、主任及組長、教師填答問卷。

就地方行政機關而言,為顧及城鄉均衡,研究者先將台灣本島分成南、北二 區,各區再以隨機抽樣方式選取三縣(市)政府教育局作為調查對象。

而就其他調查對象而言,因多未能掌握其母群體總數,且各對象對本議題的 熟悉與熱衷度不一,是以採取立意抽樣,藉以獲取較值得參酌之見解。

(11)

(一)立法機關人員

本研究對於立法機關人員之問卷調查,可再細分為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職員、立法委員助理,及法制局成員,分別說明抽樣方式如次:

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每會期為期半年,本會期為第 6 屆第 2 會期,計有 委員 20 人,如表 5-4 所示。但又顧及本會期始自 2005 年 9 月,新任委員恐怕尚 未熟習相關事務,因而再將第 6 屆第 1 期、第 5 屆第 6 期、第 5 屆第 5 期教育及 文化委員會委員列入調查對象當中,分別如表 5-5、5-6 與 5-7 所示,各有 21 人、

20 人及 19 人(立法院,2005)。綜上所述,自 2004 年至今,參與教育及文化委 員會之委員中,扣除重複參與者以及非現任人員,共計餘 32 人(包括:王世勛、

王拓、王淑慧、林樹山、彭添富、陳瑩、陳秀惠、管碧玲、藍美津、林淑芬、林 岱樺、杜文卿、張花冠、周守訓、黃健庭、黃志雄、李復興、洪秀柱、郭素春、

章仁香、蔡正元、邱鏡淳、雷倩、李永萍、林正二、鄭金玲、李慶安、林春德、

曾燦燈、羅志明、蔡豪、張麗善)。因之,本部分採普查方式,發出問卷 32 份。

表 5-4:立法院第 6 屆第 2 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名單(☆為召集人)

政黨 姓名 政黨 姓名 政黨 姓名

親 民 黨

李永萍 李慶安 鄭金玲 合計 3

台 聯

☆曾燦燈 合計 1 民

進 黨

☆王世勛 王拓 王淑慧 林淑芬 陳秀惠 彭添富 管碧玲 藍美津

國 民 黨

周守訓

☆洪秀柱 郭素春 章仁香 黃志雄 黃健庭 雷倩

無黨 張麗善

合計 8 合計 7 合計 1

總計 20

表 5-5: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名單(☆為召集人)

政黨 姓名 政黨 姓名 政黨 姓名

親 民 黨

李永萍 林正二 鄭金玲 合計 3

台 聯

曾燦燈 羅志明 合計 2 民

進 黨

王世勛 王拓

☆王淑慧 林樹山 彭添富 陳瑩 藍美津 林淑芬

國 民 黨

周守訓

☆黃健庭 黃志雄 李復興 洪秀柱 郭素春 章仁香

無黨 ☆蔡豪

合計 8 合計 7 合計 1

總計 21

(12)

表 5-6:立法院第 5 屆第 6 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名單(☆為召集人)

政黨 姓名 政黨 姓名 政黨 姓名

親 民 黨

許淵國

☆李永萍 李慶安 鄭志龍 合計 4 國

民 黨

☆洪秀柱 郭添財 廖風德 蔡正元 邱鏡淳

穆閩珠 台 聯

羅志明 程振隆 民

進 黨

王淑慧 何金松 彭添富

☆藍美津 林岱樺 杜文卿 簡肇棟

張花冠 合計 6 合計 2

合計 8 總計 20

表 5-7:立法院第 5 屆第 5 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名單(☆為召集人)

政黨 姓名 政黨 姓名 政黨 姓名 國

民 黨

洪秀柱

☆郭添財 陳健治 蔡正元

親 民 黨

林春德 李永萍 李慶安 鄭志龍

合計 4 合計 4

台聯 羅志明

☆程振隆

無黨 瓦歷斯貝林 民

進 黨

王淑慧 何金松

☆彭添富 藍美津 林岱樺 杜文卿 羅文嘉

高孟定 合計 2 合計 1

合計 8 總計 19

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職員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職員,依照《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 20 條之規定,

置秘書、編審、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書記等若干人,負責該委員會各項 議事工作。與教育政策法律之形成息息相關,因而本調查研究乃委以其為研究對 象,以職務適稱與否為準,選取 3 人作為本研究之樣本。

3. 立法委員助理

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規定,每位立法委員得置公費助理 6 至 10 人,

協助立委處理各項事務。因而本調查乃於扣除表 5-3, 5-4, 5-5, 5-6 中,相互重複 之委員,以及排除未在任之委員包括何金松(民)、簡肇棟(民)、羅文嘉(民)、

陳宗義(民)、蘇嘉富(民)、許榮淑(民)、鄭余鎮(民)、林豐喜(民)、廖風 德(國)、穆閩珠(國)、郭添財(國)、陳健治(國)、關沃暖(國)、蔡鈴蘭(國)、

孫國華(國)、高仲源(國)、許淵國(親)、鄭志龍(親)、殷乃平(親)、陳飛 龍(親)、程振隆(台)、陳建銘(台)、錢林慧君(台)、吳成典(新)、瓦歷斯 貝林(無)等 25 人後,以剩餘之 32 位委員之助理各 1 人為研究對象,共計 32 人。

(13)

4. 法制局成員

依據《立法院組織法》第 20 條規定,法制局之主要職掌為有關立法政策及 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等事項。其中之第五組負責財經、環保及文教 法案之研究、分析及評估(立法院,2005),因此,本調查研究乃委以法制局第 五組成員為研究對象,以研究內容之適稱與否為準,選取 2 人作為本研究之樣本。

(二)中央行政機關成員

本研究所稱之中央行政機關成員共計行政院第六組成員、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委員、教育部成員等三類,分別說明其抽樣方式如次:

1. 行政院第六組成員

行政院第六組專司教育、文化、觀光、古蹟、民俗、宗教、客家、體育、出 版、媒體、社區總體營造等事宜,因而本研究乃委請該組組長以職務之適稱與否 為準,選取 5 人作為本研究之樣本。

2.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專司法案之審查、研議、行政法規疑義之議釋、法規之管 制、整理及法制作業之協調策進,其編制員額為 58 人,現有預算員額為 37 人,

因之,乃委請該會之代表依職務之適稱與否為準,選取 5 人作為本研究之樣本。

3. 教育部成員

為瞭解教育部成員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之意見,本研究乃請秘書室科長以職 務之適稱與否為準,選取次長 1 人、各司處成員 25 人、法規會成員 5 人、訴願 委員會成員 2 人,共計 33 人,作為本研究之樣本。

(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目前台灣地區較具規模較大,且較具影響力之政黨,概有民主進步黨、中國 國民黨、親民黨、台灣團結聯盟等,因此,本研究乃委請各政黨代表依職務之適 稱與否為標準,選取 5 人,共計 20 人作為本研究之樣本。

(四)教育團體成員

針對人本教育基金會、全國教師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等三教育團體之成員 進行問卷調查,乃委請各單位代表依職務之適稱與否為標準,各選取 6 人,共計 18 作為本研究之樣本。

(五)學者專家

先列出教育學門、法律學門、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之名 單,再請指導教授依熟悉教育政策合法化相關論述之原則推薦受試者,推薦問卷 填答人員。概有教育學門 20 人、法律學門 16 人、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 7 人,共 計 43 人,作為本調查研究之樣本。

(14)

(六)新聞從業人員

以台灣地區較具影響之大傳媒體為研究對象,分電子與平面媒體二類:就前 者而言,選取中視、華視、公視為代表;就後者而言,選擇中國時報、自由時報、

天下雜誌為代表。以各單位教育與國會記者各 3 人,共 18 人為本研究之樣本。

(七)地方行政機關人員

先將台灣地區 22 個縣市,分為南(包括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市、

嘉義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等 11 縣市)、北(包 括基隆市、台北市、台北縣、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市、台中 縣、宜蘭縣、花蓮縣等 11 縣市)二區。再依隨機抽樣原則,選取台北市、台北 縣、新竹市政府教育局為北區代表;選取嘉義縣、高雄市、高雄縣政府教育局為 南區代表。其後,再委請各教師會代表,依平均分配基本資料之原則,各選取 10 人,共計 60 人,作為本研究之樣本。

(八)各級學校成員

在大專院校方面,依據教育部(2004:169)統計,台灣地區共有 154 所學 校,因顧及其教師委託專人收發問卷不易,因而乃以隨機抽樣原則,選取 20 位 大學校長、4 位學校主任及組長、6 位教師,共計 30 人,作為本研究調查之對象。

根據教育部(2004:169-170)《各級學校名錄》之記載,因目前台灣地區之 高級中學與職業學校共計 472 所、國民中學共計 716 所、國民小學共計 2627 所。

而為顧及樣本之代表性,乃以 1/90 左右之抽樣比例,分別隨機抽取 5 所高中職、

7 所國民中學、20 所國民小學,共計 32 所學校作為調查樣本。另外,並委請各 校代表將問卷轉發予 1 位校長、2 位主任及組長、5 位教師填答,因之,共有 32 位校長、64 位主任及組長、160 位教師作為本研究之調查對象。

此外,在幼稚園方面,則分別選取公、私立幼稚園各 1 所,委請該園所各 1 位園長及 1 位教師,共計 4 人填寫問卷。總之,上述各級各類學校成員之隨機抽 樣情形,如表 5-8 所示:

表 5-8:各級學校人員隨機抽樣次數分配表

大專院校 高中(職) 國民中學 國民小學 幼稚園

母群校數 154 472 716 2627 3252

樣本校數 4 5 7 20 2

總 計

校長(人) 20 5 7 20 0 52 主任及組長(人) 4 10 14 40 0 68 教師(人) 6 25 35 100 4 170 總樣本數 30 40 56 160 4 290

(15)

表 5-9:問卷調查樣本次數分配表

研究對象 次數分配 合計 總計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 3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職員 3

立法委員助理 32

立法 機關 人員

法制局成員 2

69

行政院第六組成員 5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成員 5 制訂

教育 政策

中央行政機關

人員 教育部成員 33

43

112

民主進步黨成員 5

中國國民黨成員 5

親民黨成員 5

政黨 黨務 工作

人員 台灣團結聯盟成員 5

20 人本教育基金會成員 6

全國教師會成員 6

教育 團體

成員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成員 6

18

教育學門 20

法律學門 16

學者 專家

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 7

43 電子媒體(中視、華視、公視) 9

影響 教育 政策 者

新聞從

業人員 平面媒體(中時、自由、天下) 9 18

99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10 台北縣政府教育局 10 新竹市政府教育局 10 嘉義縣政府教育局 10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10 地方

行政 機關 人員

高雄縣政府教育局 10

60

學校校長 52

學校主任及組長 68

執行 教育 政策 者

各級學 校人員

教師 170

290 350

總計 561

貳、訪談對象與樣本選取

本研究之訪談對象包括立法機關人員、中央行政機關人員人員、政黨黨務工 作人員、教育團體成員、學者專家、新聞從業人員、地方行政機關人員,以及學 校校長等,藉以瞭解具備相異身份人士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看法。

另外,乃在考量能否提供豐富資訊及是否願意接受訪談的前提下,先採立意 取樣,再於必要時採滾雪球方式進行訪談對象之選取。基此,以下分別解說制定 教育政策者、影響教育政策者、執行教育政策者三類訪談對象的內涵,並針對訪

(16)

談對象的選取方式詳加闡述。最末,則將受訪者之分配情形整理如表 5-11 所示。

一、制定教育政策者

本研究所稱之制定教育政策者,包括立法機關人員與中央行政機關人員兩 類,茲詳述如下:

(一)立法機關人員

本研究所訪談之立法機關人員,包含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人、教育及文化 委員會職員、立法委員助理,以及法制局研究員,分述如次:

1.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人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人,因其職權與職務直接影響教育政策合法化 甚鉅,符合本研究之目的與範圍,因而列入訪談對象。本委員會每半年為一個會 期,每一會期的召集人約 3 人,根據立法院全球資訊網所提供,自 1999 年至今

(2005)年教育委員會召集人名單及其當時所屬之政黨,研究者將其製成表 5-10。其次,乃以表內 26 位教育委員會召集人為對象,於與指導教授討論,根 據其所學與專精擇定數名委員之後,聯繫相關人士引見,取得 1 名委員會召集人 之同意,將之列入正式訪談名單當中。

表 5-10:自 1999 至 2005 年教育委員會召集人一覽表

年代 屆期 教育委員會召集人(當時所屬之政黨)

1999 第 4 屆第 1 期 林宗男(民) 黃秀孟(國) 林政則(國)

1999 第 4 屆第 2 期 陳景峻(民) 穆閩珠(國) 楊瓊瓔(國)

2000 第 4 屆第 3 期 湯金全(民) 李慶安(親)

2000 第 4 屆第 4 期 陳景峻(民) 洪秀柱(國) 黃秀孟(國)

2001 第 4 屆第 5 期 曹啟鴻(民) 穆閩珠(國) 許舒博(國)

2001 第 4 屆第 6 期 王麗萍(民) 洪秀柱(國) 許舒博(國)

2002 第 5 屆第 1 期 (無資料)

2002 第 5 屆第 2 期 杜文卿(民) 程振隆(台聯) 瓦歷斯貝林(無)

2003 第 5 屆第 3 期 曹啟鴻(民) 洪秀柱(國) 許淵國(新)

2003 第 5 屆第 4 期 杜文卿(民) 李慶安(親) 羅志明(台聯)

2004 第 5 屆第 5 期 彭添富(民) 郭添財(國) 程振隆(台聯)

2004 第 5 屆第 6 期 藍美津(民) 洪秀柱(國) 李永萍(親)

2005 第 6 屆第 1 期 王淑慧(民) 黃健庭(國) 蔡豪(無)

2005 第 6 屆第 2 期 王世勛(民) 洪秀柱(國) 曾燦燈(台聯)

備註

共計 26 人,其中洪秀柱(國)曾任 5 次,而黃秀孟(國)、陳景峻(民、、

穆閩珠(國)、李慶安(親)、曹啟鴻(民)、許舒博(國)、杜文卿(民)、

程振隆(台聯)等皆曾任 2 次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人。

(17)

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職員

由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職員,專司教育委員會各項會議議程之準備與 執行,對於教育政策立法相關事項十分嫻熟。因而本研究將該委員會之職員列為 訪談對象,於與指導教授討論,並進一步與之聯繫並取得應允後,將 1 名簡任職 員列入訪談名單當中。

3. 立法委員助理

導因於立法委員或因公務繁忙,或因專業不足,而常委由其助理協助蒐集選 民意見、撰寫質詢稿,甚至編擬政策法案,因而本研究之訪談乃將上述 26 位現 任或曾任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人之助理列為訪談對象。於與指導教授討 論,根據其所學與專精擇定數名立委助理之後,進一步與之聯繫,取得 1 名委員 助理之同意,將之列入正式訪談名單當中。

4.法制局人員

由於立法院法制局專司立法政策與法律案之研究、分析、評估及諮詢,其中 之第五組更專精於財經、環保及文教法案之研究、分析與評估。是以本研究乃與 該組 1 名研究員聯繫,並獲其應允,將其列入正式訪談名單當中。

(二)中央行政機關人員

本研究所訪談之中央行政機關人員,包括行政院第六組成員、行政院法規會 成員,以及教育部成員三類,茲說明如下:

1. 行政院第六組成員

行政院第六組相關人員因直接接觸並參與教育政策合法化之過程,因而將其 列為本研究之訪談對象。本研究先與指導教授討論,再著手與該單位相關人員聯 絡,獲得其中 1 人同意接受訪談後,則進一步與之聯繫相關細節,俾便進行訪談。

2.行政院法規會成員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人員因負責法案之審查、研議、行政法規疑義之議釋、法 規之管制、整理及法制作業之協調策進,而與教育政策立法相涉,是以將其列為 本研究之訪談對象。其後先與指導教授討論,再與該單位相關人員聯絡,獲得其 中 1 人應允接受訪談後,乃進一步聯繫相關細節,以進行訪談。

3. 教育部成員

教育部相關人員直接負責教育法令的研擬與推動,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影 響不言可喻。本研究於與指導教授討論,並考慮受訪者接受訪談之可行性後,決 定將現任教育部常務次長列入本訪談研究之名單當中。於與其聯絡並獲得其中 1 人之同意後,再進一步聯繫相關細節,以進行正式的訪談。

(18)

二、影響教育政策者

本研究所稱之影響教育政策者,包括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教育團體成員、學 者專家,以及新聞從業人員四類,茲分述如次:

(一)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政黨常發揮自身力量,在教育政策合法化的過程當中發揮影響,是以本研究 乃於與指導教授討論,並考慮受訪者接受訪談之可行性後,聯絡民進黨、國民黨、

親民黨、台聯各黨團黨部,並徵得 1 名黨務工作人員同意接受訪談。其後,再進 一步聯繫相關細節,準備進行訪談。

(二)教育團體成員

教育利益團體之成員,常因教育政策法案內容之異而異,本研究於與指導教 授討論,並考慮受訪者接受訪談之可行性後,決定以當前較為活躍之教育團體為 代表,著手與全國教師會及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聯繫,獲得其各 1 人同意接受訪談 之允諾之後,再進一步聯繫相關細節,以便進行訪談。

(三)學者專家

學者專家常在教育政策合法化的過程中,或為其研擬法案,或擔任專業諮 詢,影響力不容小覷。是以本研究乃於與指導教授討論,並考慮受訪者接受訪談 之可行性後,決定將針對教育政策合法化議題著有專論之學者專家列入本訪談研 究對象之參考。之後進一步與其聯絡,並取得其中 1 人之同意,再進一步聯繫相 關細節,為正式訪談作準備。

(四)新聞從業人員

大眾傳播媒體對於教育政策合法化過程的報導與評論,常對其造成某些影 響,亦常左右社會大眾之觀感,因之,本研究乃於與指導教授討論,並考慮受訪 者接受訪談之可行性後,決定以 2 位教育記者與 1 位國會記者為訪談對象。與之 聯繫後取得其接受訪談之同意,繼而再加聯繫相關細節,以進行訪談。

三、執行教育政策者

本研究所稱之執行教育政策者,即一般所謂的利害關係人,教育政策合法化 的利害關係人概有地方行政機關人員與各級學校人員等,因而本部分之訪談,乃 以地方行政機關人員與學校校長為受訪對象,以下乃針對此二者說明之:

(一)地方行政機關人員

有鑑於地方行政機關乃中央政府制訂教育政策後之直接因應與執行者,是以 選定台灣地區縣市政府教育局長 1 人作為本訪談研究之對象。先與之聯繫,並獲 其同意,之後再準備相關細節,以實施訪談。

(19)

(二)學校校長

學校校長常是教育政策合法化的參與者與執行者,通常熟悉教育政策合法化 相關事務,因而本研究乃於與指導教授討論,並考慮受訪者接受訪談之可行性 後,敲定以一位國立大學校長為訪談對象。先與之聯繫,並獲其同意,之後再進 一步決定相關細節,以便進行訪談。

表 5-11:訪談對象次數分配表

訪談對象 人數 總計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召集人 1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職員 1

立法委員助理 1

立法機關 人員

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員 1

行政院第六組成員 1

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成員 1 制定

教育

政策者 中央行政 機關人員

教育部成員 1

7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1

全國教師會成員 1

教育團體

成員 全國家長團結聯盟成員 1

學者專家 1

教育記者 2

影響 教育 政策者

新聞從業

人員 國會記者 1

7

地方行政機關人員 1

執行教育

政策者 學校校長 1

2

合計 16

第四節 研究實施與資料處理

壹、調查研究實施與資料處理

本部分自兩方面呈現:一為調查研究實施,另一為資料處理,列述如下。

一、調查研究實施

本研究問卷自民國 94 年 8 月 23 日至 8 月 30 日陸續寄出,但截至 9 月中旬 催收問卷時,發現立法機關人員之問卷回收情形不甚理想,以及新聞從業人員之 問卷有寄丟之情形,因而又於 9 月 20 日補寄該二類問卷,並自 8 月 29 日至 10 月 14 日陸續回收寄發之問卷,其收發情況概如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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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卷發放與回收

本研究係以台灣地區之教育政策合法化相關人員為調查對象,問卷分別發放 予立法機關人員 69 人、中央行政機關人員 43 人、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20 人、教 育團體成員 18 人、學者專家 52 人、新聞從業人員 18 人、地方行政機關人員 60 人、學校校長 58 人、學校主任及組長 80 人、教師 200 人,共發出問卷 618 份。

在立法委員方面,由研究者於問卷寄送時附上普查對象之立委名單共計 32 名,委請受託者發放予該委員,並於一週內回收或催收,盡可能於二週之內寄回。

至於立法機關的其他人員,則另請託專人協助,以職務與本研究議題相關較高者 為對象,發放問卷予其作答,約一星期之後,由該受託者負責催收或回收,並於 二星期之內,將問卷置入隨問卷發放之回郵信封中寄回。

在中央行政機關人員、政黨黨務工作人員、教育團體成員、新聞從業人員、

地方行政機關人員、幼稚園教育人員等方面之問卷收發,乃先透過他人引見,或 利用電話請託方式,委託該單位之專人協助收發問卷。首先,郵寄問卷至事先聯 絡妥當之專人處,委請其以職務與本研究議題相關較高者為對象,發放問卷予其 填寫;其後,請其盡可能於一週內收回,於二週內裝入隨問卷寄發之回郵信封袋 中寄回。

在學者專家與大專院校校長、主任、教師方面之問卷收發,則以一一郵寄或 親自送達予填答者個人之方式實施調查,並函請其於填答完畢之後,逕自將問卷 裝入隨附之回郵信封袋中寄回。

在高中(職)、國民中學、國民小學之學校校長、學校主任及組長、教師方 面,乃先依據事先完成抽樣之學校名單及預估樣本數,以每所樣本學校為單位寄 發。於各抽樣學校均委請專人負責,將問卷轉送該校校長、主任及組長、教師填 寫,並盡可能於一週內,將收回之裝入隨附之回郵信封袋中統一寄回。

為提升受試者填答問卷之意願,以及調查問卷之回收率與可用率,研究者於 郵寄問卷予各單位負責人或個人時,在資料袋內附上個人名片與研究者自行撰寫 後延請指導教授修改並簽名之委託函(如附錄四),詳細說明本研究之目的,以 及填寫問卷時應注意之事項,並擬請各負責人與轉發問卷時,盡量依受試者之性 別、年齡、最高學歷、畢業科系、服務年資等適當分配,以提高樣本之代表性。

待填答完畢之後,各單位負責人及學者專家、大專院校成員等個人,再以資料袋 內所附之回郵信封寄回。

(二)問卷收發統計

本研究自 8 月 23 日起,陸續寄出 561 份問卷,截至 10 月 14 日止,總計回 收問卷 436 份,回收率為 77.72%,於剔除跳答、漏答過多或草率作答等無效問 卷 48 份之後,得有效問卷 388 份,佔發放問卷之 69.16%,問卷可用之比率為 88.99%。

於 388 份有效問卷當中,由立法機關人員填答者共 24 份,有效比例為 34.78%;由中央行政機關人員填答者共 27 份,有效比例為 62.79%;由政黨黨務

(21)

工作人員填答者共 14 份,有效比例為 70%;由教育團體成員填答者共 15 份,有 效比例為 83.33%;由學者專家填答者共 36 份,有效比例為 83.72%;由新聞從 業人員填答者共 9 人,有效比例為 50%;由地方行政機關人員填答者共 48 份,

有效比例為 80%;由學校校長填答者共 28 份,有效比例為 53.85%;由學校主任 及組長填答者共 52 份,有效比例為 76.47%;由教師填答者共 135 份,有效比例 為 79.41%。茲將問卷收發情況,以表 5-12 示之:

表 5-12:問卷發放及回收情形統計表

現任職務 發放份數 有效份數 有效比例(%)

立法機關人員 69 24 34.78 制訂教育

政策者 中央行政機關人員 43 27 62.79 45.54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20 14 70.00 教育團體成員 18 15 83.33

學者專家 43 36 83.72

影響教育 政策者

新聞從業人員 18 9 50.00 74.75

地方行政機關人員 60 48 80.00

學校校長 52 28 53.85

學校主任及組長 68 52 76.47 執行教育

政策者

教師 170 135 79.41

75.14

總計 561 388 69.16

(三)有效樣本分佈統計

本研究之 388 份有效問卷當中,個人基本資料分佈情況如表 5-13、表 5-14 與表 5-15 所示,茲分別說明如下:

1. 總樣本數

(1)性別方面:有效樣本中,男、女性填答者分別佔總人數之 51.8%及 48.2%,

符合當前教育政策立法相關人員男性略多於女性之現象。

(2)年齡方面:有效樣本中,年齡在 30 歲以下者佔總人數之 17.0%,31 至 45 歲者佔總人數之 51.3%,46 歲以上者佔總人數之 31.7%。以 31 至 45 歲者佔半 數以上,與已在職場有一定程度以上歷練者,較與教育政策合法化相關事務相 涉的趨勢相符合。

(3)最高學歷方面:有效樣本中,學歷在專科以下者佔總人數之 2.6%,大學畢 業者佔 38.6%,研究所畢業者佔 58.8%。以研究所畢業者所佔比例最多,將近 六成,與當前參與教育政策立法事務者之學歷多在研究所以上之實況相吻合。

(4)現任職務方面:有效樣本中,制訂教育政策者佔總人數之 13.1%,影響教 育政策者佔 19.1%,執行教育政策者佔 67.8%。與當前的現況,制訂教育政策 者為少數,執行教育政策者為最大多數之現象若合符節。

(22)

(5)畢業科系方面:有效樣本中,教育學門畢業者佔總人數之 60.6%,法律學 門畢業者佔 6.2%,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畢業者佔 10.5%,其他學門畢業者(包 含理工、大眾傳播、文學、財經、醫學、藝術)佔 22.7%。極能反映當前教育 政策相關人員大多出身於教育相關科系,極少出身於法律學門,但仍有少數跨 足其他各領域之現況。

(6)服務年資方面:有效樣本中,服務年資在 10 年以下者佔 44.1%,在 11 年 至 17 年之間者佔 24.5%,在 18 年以上者佔 31.4%。顯見有近半數的受試者未 曾在現職中經歷民國 84 年左右之教改浪潮,有將近四分之一的受試者曾於現 職中體驗民國 84 年教育改革前後之差異,有接近三分之一的受試者曾同時於 現職中感受民國 76 年解嚴前後與民國 84 年教改前後之感受。

2. 制訂教育政策者

(1)性別方面:有效樣本中,男、女性填答者分別佔總人數之 66.7%及 33.3%,

符合當前制訂教育政策者男性遠多於女性之現象。

(2)年齡方面:有效樣本中,年齡在 30 歲以下者佔總人數之 21.6%,31 至 45 歲者佔 47.0%,46 歲以上者佔 31.4%。以 31 至 45 歲者所佔人數最多,46 歲 以上者次之,與制訂教育政策者多為中年以上,較具行政歷練者的情況相符合。

(3)最高學歷方面:有效樣本中,學歷在專科以下者佔總人數之 2.0%,大學畢 業者佔 35.3%,研究所畢業者佔 62.7%。研究所畢業所佔比例最多,超過六成,

專科以下僅有 1 人,符合當前制訂教育政策者學歷要求多在研究所以上之實。

(4)現任職務方面:有效樣本中,立法機關人員佔總人數之 47.1%,中央行政 機關人員佔總人數之 52.9%。與當前中央行政機關(行政院、教育部)與制訂 教育政策相關人員略多於立法機關(立法院)與教育政策相關者為多的現況。

(5)畢業科系方面:有效樣本中,教育學門畢業者佔總人數之 33.3%,法律學 門畢業者佔 21.6%,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畢業者佔 21.6%,其他學門畢業者(包 含理工、大眾傳播、文學、財經、醫學、藝術)佔 23.5%。顯現當前制訂教育 政策者當中,仍以教育相關科系畢業者佔最大多數,約佔三分之一;其次,法 律相關科系與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畢業者不相上下,各佔五分之一強;除此之 外,其他領域畢業者,亦有參與教育政策制定之情況。

(6)服務年資方面:有效樣本中,服務年資在 10 年以下者佔 54.9%,在 11 年 至 17 年之間者佔 25.5%,在 18 年以上者佔 19.6%。顯見有超過半數的受試者 未曾在現職中經歷民國 84 年左右之教改浪潮,有四分之一左右的受試者曾於 現職中體驗教育改革前後之差異,有接近五分之一的受試者曾同時於現職中感 受民國 76 年解嚴與民國 84 年教改前後,不同時代背景之差異感受。

3. 影響教育政策者

(1)性別方面:有效樣本中,男、女性填答者分別佔總人數之 73.0%及 27.0%,

符合當前透過其職業或參與團體以影響教育政策者當中,男遠多於女之現象。

(23)

(2)年齡方面:有效樣本中,年齡在 30 歲以下者佔總人數之 2.7%,31 至 45 歲者佔總人數之 44.6%,46 歲以上者佔總人數之 52.7%。以 46 歲以上者佔半 數以上,31 至 45 歲者佔將近半數,與組織壓力團體或透過個人力量影響教育 政策者,多為中年以上,具一定歷練與經驗者的情況相符合。

(3)最高學歷方面:有效樣本中,學歷在專科以下者佔總人數之 4.0%,大學畢 業者佔 17.6%,研究所畢業者佔 78.4%。以研究所畢業者所佔比例最多,將近 八成,專科以下者僅有 3 人,與當前影響教育政策者之普遍學歷多在研究所以 上,極少專科以下之情況相符合。

(4)現任職務方面:有效樣本中,政黨黨務工作人員佔總人數之 18.9%,教育 團體成員佔總人數之 20.3%,學者專家佔 48.6%,新聞從業人員佔 12.2%。此 乃有鑑於學者專家之意見對本調查而言極為重要,並考慮其他三類之填答意願 後,所採立意抽樣之結果。

(5)畢業科系方面:有效樣本中,教育學門畢業者佔總人數之 44.6%,法律學 門畢業者佔 16.2%,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畢業者佔 16.2%,其他學門畢業者(包 含理工、大眾傳播、文學、財經、醫學、藝術)佔 23.0%。顯現當前影響教育 政策者當中,仍以教育相關科系畢業,具教育專業者佔最大多數,將近半數;

其次,法律相關科系與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畢業者不相上下,各佔六分之一左 右;除此之外,其他領域畢業者,亦有熱衷於影響教育政策之情況。

(6)服務年資方面:有效樣本中,服務年資在 10 年以下者佔 29.7%,在 11 年 至 17 年之間者佔 28.4%,在 18 年以上者佔 41.9%。顯見有將近三分之一的受 試者未曾在現職中經歷民國 84 年左右之教改浪潮,有超過四分之一的受試者 曾於現職中體驗教育改革前後之差異,有接近一半的受試者曾同時於現職中感 受民國 76 年解嚴與民國 84 年教改前後,不同時代背景之差異感受,因而熱衷 於在教育政策合法化的過程當中提供意見,企圖影響教育政策之制訂。

4. 執行教育政策者

(1)性別方面:有效樣本中,男、女性填答者分別佔總人數之 43.0%及 57.0%,

符合當前處於基層的執行教育政策者當中,女性多於男性之現象。

(2)年齡方面:有效樣本中,年齡在 30 歲以下者佔總人數之 20.1%,31 至 45 歲者佔總人數之 54.0%,46 歲以上者佔總人數之 25.9%。以 31 至 45 歲者佔半 數以上,其次為 46 歲以上者,約佔四分之一,至於 30 歲以下者則佔五分之一 左右,符合基層教育工作者的年齡分佈狀態。

(3)最高學歷方面:有效樣本中,學歷在專科以下者佔總人數之 2.3%,大學畢 業者佔 45.2%,研究所畢業者佔 52.5%。以研究所畢業者所佔比例最多,超過 五成,大學畢業者則將近一半,至於專科以下者僅有 6 人,與當前第一線教育 工作者之學歷大半在研究所以上,而專科以下者僅有極少數之情況相當吻合。

(4)現任職務方面:有效樣本中,地方行政機關人員佔總人數之 18.3%,學校 校長佔總人數之 10.6%,學校主任及組長佔 19.8%,教師佔 51.3%。其中,教

(24)

師佔一半以上,其次分別為學校主任及組長、地方行政機關人員,均約佔五分 之一,至於校長則約佔十分之一,大致符合實際上執行教育政策者的分佈情形。

(5)畢業科系方面:有效樣本中,教育學門畢業者佔總人數之 70.3%,法律學 門畢業者佔 0.4%,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畢業者佔 6.8%,其他學門畢業者(包 含理工、大眾傳播、文學、財經、醫學、藝術)佔 22.5%。顯現當前執行教育 政策者當中,仍以教育相關科系畢業,具教育專業者佔最大多數,大約七成;

其次則為其他領域畢業者,至於政治或行政管理學門畢業者僅有少數,而法律 相關科系畢業者更是微乎其微,與當前大部分基層教育工作者仍出身於師範院 校,且師範院校缺乏法律相關學門之設計的情形相符。

(6)服務年資方面:有效樣本中,服務年資在 10 年以下者佔 46.0%,在 11 年 至 17 年之間者佔 23.2%,在 18 年以上者佔 30.8%。顯見有將近半數的受試者 未曾在現職中經歷民國 84 年左右之教改浪潮,有五分之一左右的受試者曾於 現職中體驗教育改革前後之差異,有接近三分之一的受試者曾同時於現職中感 受民國 76 年解嚴與民國 84 年教改前後不同時代背景之差異,符合當前第一線 教育工作者大量退休,不斷注入新血,使執行教育政策者日益年輕之趨勢。

表 5-13:有效樣本分佈情況次數分配表 制訂教育

政策者

影響教育政策者 執行教育政策者

立法 機關 人員

中央 行政 機關 人員

政黨 黨務 工作 人員

教育 團體 成員

學者 專家

新聞 從業 人員

地方 行政 機關 人員

學校 校長

學校 主任 及組

總 計

19 15 6 8 35 5 20 24 29 40 201

5 12 8 7 1 4 28 4 23 95 187

30 歲以下 8 3 1 0 0 1 6 0 10 37 66

31 至 45 歲 10 14 9 8 10 6 30 5 32 75 199

46 歲以上 16 10 4 7 26 2 12 23 10 23 123

專科以下 1 0 3 0 0 0 3 0 1 2 10

大學 10 8 6 4 0 3 13 0 19 87 150

歷 研究所 13 19 5 11 36 6 32 28 32 46 228

教育學門 2 15 0 10 23 0 34 18 44 89 235

法律學門 4 7 3 1 8 0 0 0 0 1 24

政治或行政

管理學門 11 0 5 3 3 1 9 1 1 7 41

其他學門 7 5 6 1 2 8 5 9 7 38 88

10 年以下 16 12 6 3 6 7 20 6 23 72 171

11 至 17 年 6 7 3 5 12 1 18 4 12 27 95

資 18 年以上 2 8 5 7 18 1 10 18 17 36 122 總計

現 任 職 務

次 數 身

(25)

表 5-14:有效樣本分佈情況百分比統計表 制訂教育

政策者

影響教育政策者 執行教育政策者

立法 機關 人員

中央 行政 機關 人員

政黨 黨務 工作 人員

教育 團體 成員

學者 專家

新聞 從業 人員

地方 行政 機關 人員

學校 校長

學校 主任 及組

教師 總 計

79.2 55.6 42.9 53.3 97.2 55.6 41.7 85.7 55.8 29.6 51.8

別 女 20.8 44.4 57.1 46.7 2.8 44.4 58.3 14.3 44.2 70.4 48.2

30 歲以下 23.5 11.1 7.1 0 0 11.1 12.5 0 19.2 27.4 17.0

31 至 45 歲 29.4 51.9 64.3 53.3 27.8 66.7 62.5 17.9 61.6 55.6 51.3

46 歲以上 47.1 37.0 28.6 46.7 72.2 22.2 25.0 82.1 19.2 17.0 31.7

專科以下 4.2 0 21.4 0 0 0 6.2 0 1.9 1.5 2.6

大學 41.7 29.6 42.9 26.7 0 25.0 27.1 0 36.5 64.5 38.6

研究所 54.1 70.4 35.7 73.3 100 75.0 66.7 100 61.6 34.0 58.8

教育學門 8.3 55.6 0 66.6 63.9 0 70.8 64.3 84.6 65.9 60.6

法律學門 16.7 25.9 21.4 6.7 22.2 0 0 0 0 0.7 6.2

政治或行政

管理學門 45.8 0 35.7 20.0 8.3 11.1 18.8 3.6 1.9 5.2 10.5

其他學門 29.2 18.5 42.9 6.7 5.6 88.9 10.4 32.1 13.5 28.2 22.7

10 年以下 66.7 44.5 42.9 20.0 16.7 77.8 4.7 21.4 44.2 53.3 44.1

11 至 17 年 25.0 25.9 21.4 33.3 33.3 11.1 37.5 14.3 23.1 20.0 24.5

18 年以上 8.3 29.6 35.7 46.7 50.0 11.1 20.8 64.3 32.7 26.7 31.4 總計 47.1 52.9 18.9 20.3 48.6 12.2 18.3 10.6 19.8 51.3 100 表 5-15:有效樣本分佈情況統計總表

制訂 教育政策者

影響 教育政策者

執行 教育政策者

總計 次數 % 次數 % 次數 % 次數 %

34 66.7 54 73.0 113 43.0 201 51.8

17 33.3 20 27.0 150 57.0 187 48.2 30 歲以下 11 21.6 2 2.7 53 20.1 66 17.0 31 至 45 歲 24 47.0 33 44.6 142 54.0 199 51.3

46 歲以上 16 31.4 39 52.7 68 25.9 123 31.7

專科以下 1 2.0 3 4.0 6 2.3 10 2.6

大學 18 35.3 13 17.6 119 45.2 150 38.6

研究所 32 62.7 58 78.4 138 52.5 228 58.8 教育學門 17 33.3 33 44.6 185 70.3 235 60.6 法律學門 11 21.6 12 16.2 1 0.4 24 6.2

政治或行政管理

學門 11 21.6 12 16.2 18 6.8 41 10.5

其他 12 23.5 17 23.0 59 22.5 88 22.7 10 年以下 28 54.9 22 29.7 121 46.0 171 44.0 11 至 17 年 13 25.5 21 28.4 61 23.2 95 24.5

18 年以上 10 19.6 31 41.9 81 30.8 122 31.4 總 計 51 13.1 74 19.1 263 67.8 388 100

角 色 次 數 身 份

現 任 職 務

身 % 份

(26)

二、資料處理

問卷回收之後,其資料處理步驟與處理方式,分別如下所述:

(一)資料處理步驟

俟問卷回收之後,其處理可依四步驟而行:

1. 剔除廢卷:先瀏覽、檢視問卷,遇有許多遺漏或草率作答之情形時,視同廢 卷將之剔除,以確保資料分析之有效性。

2. 登錄資料:於廢卷剔除之後,先依變項性質將資料編碼,再利用 SPSS for Windows 12.0 套裝統計軟體登錄資料。

3. 隨機檢核登錄之資料:為確保登錄資料之準確,因而隨機檢核已登錄之資料,

遇有錯誤則追蹤原因並將之更正。

4. 處理資料:依問卷資料性質之不同,以及研究目的之所需,利用 SPSS for Windows 12.0 套裝統計軟體進行資料之統計分析。

(二)資料處理方式

以下分個人基本資料與問卷內容兩部分,分別加以說明:

1. 個人基本資料之處理

利用 SPSS for Windows 12.0 統計套裝軟體,計算各選項的次數分配及百分 比,藉以瞭解有效樣本個人背景變項的分佈情形。

2. 問卷內容之處理

本研究處理問卷填答資料之統計方式,乃依各大題類型之不同而分別採用適 當的統計方式,並採用 SPSS for Windows 12.0 套裝統計軟體執行統計分析。

問卷題型共計三大類:其一,第一、二、四、五、六、七、八、十一大題為 四點量表,且包含應然與實然兩面向之意見;其二,第三、九、十大題亦為四點 量表,但僅含實然層面;其三,第十二大題為開放式問題。因之,以下乃依上述 三類題目類型,分別說明其所採用的統計方式:

(1)第一類題型:即問卷第一、二、四、五、六、七、八、十一大題,乃為教 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原則、影響因素、策略、程序、改進等,皆含應然與實 然兩層面。因而首先採用「描述統計」,瞭解全體填答者於每大題各子題應然、

實然兩層面之平均數與標準差,並進行排序,再採取「相依樣本單因子變異數 分析」進行分析,以分析全體填答者於整個大題應然面與實然面意見之差異情 形;其後,採用「獨立樣本單因子變異數分析」以瞭解不同背景變項填答者,

其於每大題中各子題應然實然兩層面的平均數與標準差之情形,並進行排序,

再以「二因子變異數分析(混合設計)」分析其於應然、實然層面意見之差異 情形;最後,就不同背景變項填答者於應然、實然層面之意見呈現顯著差異之

(27)

項目,進行「Scheff’e 事後比較」,以瞭解不同背景變項填答者,其應然與實 然層面間之差異情形。

(2)第二類題型:即問卷第三、九、十大題,乃為教育政策合法化的範圍、困 難、缺失,僅含實然層面之問題。因而首先採用「描述統計」,瞭解全體填答 者於每大題各子題之平均數與標準差,並進行排序;其後,採用「獨立樣本單 因子變異數分析」以瞭解不同背景變項填答者,其於每大題中各子題的平均數 與標準差,並進行排序。

(3)第三類題型:即第十二大題,乃為開放式問題,因而記錄所有填答者之意 見,再根據紀錄予以分類整理,最後歸納所有填答者意見之重點。

貳、訪談研究實施與資料處理

訪談研究之實施資料處理分為六個階段,依序為:「聯繫預定之訪談對象」、

「寄送訪談大綱」、「準備訪談相關事項」、「進行訪談」、「聯繫受推薦之訪談對象 並進行訪談」、「處理訪談資料」。茲分別詳述如下:

一、訪談研究實施

(一)聯繫預定之訪談對象

先依據與指導教授及計畫發表口試委員共同研擬之訪談對象名單,於民國 94 年 7 月 12 日至 7 月 15 日,透過電話聯繫或請專人代為請託,徵詢其接受訪 談之意願,一旦獲其同意,則一併敲定訪談時間與地點。訪談對象之基本資料,

如下表 5-16 之所示:

數據

表 5-6:立法院第 5 屆第 6 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名單(☆為召集人)  政黨  姓名  政黨 姓名  政黨 姓名  親  民  黨  許淵國  ☆李永萍 李慶安  鄭志龍  合計 4 國 民 黨 ☆洪秀柱 郭添財 廖風德 蔡正元 邱鏡淳  穆閩珠  台  聯  羅志明 程振隆 民 進 黨 王淑慧 何金松 彭添富 ☆藍美津 林岱樺 杜文卿 簡肇棟  張花冠  合計 6  合計 2  合計  8  總計  20  表 5-7:立法院第 5 屆第 5 期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委員名單(☆為召集人)  政黨  姓
表 5-14:有效樣本分佈情況百分比統計表  制訂教育 政策者  影響教育政策者  執行教育政策者  立法 機關 人員  中央行政機關 人員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教育團體成員 學者專家 新聞從業人員 地方行政機關人員 學校校長 學校主任及組長  教師  總 計  男  79.2 55.6 42.9 53.3 97.2 55.6 41.7 85.7 55.8 29.6 51.8性 別  女  20.8 44.4 57.1 46.7 2.8 44.4 58.3 14.3 44.2 70.4 48.2 30 歲以
表 5-16:訪談對象基本資料表  類別  職務  代號  性別 學歷 職稱  日期  時程  A  男  博士 立法院教育及文 化委員會召集人 8/15(一) 11:00  1:03:58 B  女  碩士 立法委員助理  7/26(二)  10:00  1:29:25 C  男  學士 立法院教育及文 化委員會職員  7/28(四) 10:00  1:35:10立法機關人員  D  男  博士 立法院法制局研 究員  7/28(四) 14:00  1:48:01 E  男  博士 行政院第六組組 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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