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修訂對照表
修訂後內容 原內容
四、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資格: 四、醫事服務機構及醫師資格:
(一)須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 醫事服務機構。
(二)醫院:
1.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 科專科醫師之醫院。
2.本計畫藥品限以下醫師資格 處方使用:
(1)為前開醫院之消化系內科 專科醫師、消化系兒科專 科醫師、血液病內科專科 醫師、腫瘤內科專科醫 師、癌症相關科醫師及符 合器官移植手術資格之專 科醫師,前開非消化系專 科醫師,第一次處方前須 先照會消化系專科醫師。
(2)愛滋病毒感染者併有 C 型 肝炎感染者,或非愛滋感 染之靜脈毒癮者,得由其 照護之感染症內科專科醫 師及感染症兒科專科醫師 開立處方。
(三)基層院所:
1.具有消化系內科或消化系兒 科專科醫師之基層院所。
修訂後內容 原內容
(一)參與之醫師須透過院所向 保險人所轄分區業務組申 請,始能登入個案登錄系 統(網址:
https://medvpn.nhi.gov.tw/i wpe0000/IWPE0000S01.asp x)。
(二)肝臟病理組織檢查,得依 代檢相關規定辦理。
2.本計畫藥品限消化系內科或 消化系兒科專科醫師處方使 用。
(四)參與之醫師須透過院所向 保險人所轄分區業務組申 請,始能登入個案登錄系 統(網址:
https://medvpn.nhi.gov.tw/i wpe0000/IWPE0000S01.asp x)。
(五)肝臟病理組織檢查,得依 代檢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