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 帳 士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應 考 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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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友社服務辦法………2
記帳士考試簡介………10
記帳士考試簡章………13
如何準備記帳士考試………21
記帳士考試相關法規………28
記帳士考試歷屆試題………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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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結 語
大 學 有 言 : 「 物 有 本 末 , 事 有 始 終 , 知 所 先 後 , 則 近 道 矣 。 」 參 加 考 試 , 必 須 利 用 科 學 的 方 法 , 同 時 借 重 前 人 的 經 驗 , 就 其 本 末 先 後 逐 次 完 成 , 才 能 以 最 少 的 投 入 獲 得 最 大 的 成 果 , 此 即 所 謂 成 功 之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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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帳 士 考 試
簡 介
專 門 職 業及 技 術人 員 普通 考 試 記帳 士 考試 應 考須 知
~11~
記帳士考試簡介
考 試 沿 革
「記帳士」是接受公司 行號、個人團體之委任 ,代理會計、記帳、報 稅 事務及稅務諮詢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乃因應繁複的帳務作業、報稅手續 而產生,世界多國均有完善的稅務代理制度,以提供中小企業或是個人省時 省力的專業服務。
自民國39年統一發票制度實施及民國40年代稅制改革推動後,中小企業 業主在處理繁複的稅務法令、申報事務時,大多委託精通稅務稽徵程序的專 業人士經手辦理,記帳業應運而生。其中諸多中小企業在業務規模及成本考 量下,於是將稅務、會計業務交由記帳報稅人員代為處理,造就出非會計師 的一批「記帳代理人」,以專業的服務和較會計師低廉的收費,協助客戶整 理會計憑證、申報納稅、處理帳務…等,全盛時期我國中小企業與記帳代理 人合 作 的比 例 高達80%以上。惟多年來記帳代理人從業者始終缺乏法源依據 及保障,尤其業務範圍與會計師時有重疊,是以記帳代理人與會計師業界遂 產生合法報稅業務代理人爭議,加之記帳代理業者從業人數眾多,如不建立 檢核方法,則有素質難以控管之疑慮。因此,相關業界普遍支持建立報稅代 理與記帳業制度,透過法案為記帳業者確立法律地位,並可藉由證照考試作 為從業人員專業知識指標。
在各界推動下,立法院院會在民國93年5月14日完成「記帳士法」三讀程 序,並由總統在同年6月2日正式公布施行,而考試院院會亦在同年10月19日 訂定發布「專業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建立我國記帳 士管理規則。自此時起,未取得合法記帳士證書者均不得擅自執行會計、記 帳及報稅等事務,違法者將由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而合格之記帳士則可選擇 進入一般公司行號任職,或是自行開設「記帳士事務所」,為中小企業或個 人處理會計記帳報稅事務、申報繳納各項稅捐、稅務諮詢顧問…等相關事務
,就業管道暢通,民國94年舉辦第一次記帳士考試時隨即引起一陣熱潮,成 為當今熱門證照之一。
「105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定於8月2日至11日報 名,11月19日至21日考試,有志開創記帳士事業之考友,請即刻把握!
記帳士考試簡介
工 作 內 容
依「記帳士法」規定,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受委任辦理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 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 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 訟 事項。
薪 資 待 遇
「記帳士」執業方式為 論件計酬,記帳費用依 據公司營業額計算,協 助 設立公司則依照資本額計算,並另有協助稅務申報或稅務諮詢等收入,收入 穩定。
記 帳 士 考 試
簡 章
記帳士考試簡章
報 名 日 期
105年8月2日至11日。
考 試 日 期
105年11月19日至21日。
報 名 及 考 試 地 點 一、報名表件郵寄地點:
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二科(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二、考試地點:
灱本考試分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等6考區,應考人須自行 選定一考區應試,選填寄遞後不得更改。試區地點另於寄發入場證時通知
,並登載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不另刊登報紙)。
牞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告事項,預定於考試日期前一日,分別在各考 區之各試區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應考人如欲查詢應試之試區試 場等相關訊息,可於規定日期後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點選進入網路報名 主 站 ( 或 新 站 )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 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
應 考 資 格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4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應 試 科 目
考 試 類 別 普 通 科 目 專 業 科 目
記帳士 灱 國 文 ( 作 文 與 測 驗 ; 作 文 占60%,測驗占40%)。
牞會計學概要。
犴租稅申報實務。
犵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玎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專 門 職 業及 技 術人 員 普通 考 試 記帳 士 考試 應 考須 知
~15~
記帳士考試簡章
※本考 試應試 科目 之試 題題型 ,除「 租稅 申報 實務」 採申論 式試 題, 「稅務相 關法規 概要 」、 「記 帳 相關法 規概 要」 採測 驗 式試題 外, 其餘 應試 科 目均採 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及 格 標 準 及 成 績 計 算
一、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60分及格。
二、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
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 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三、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總成績未滿50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 科目,以0分計算。
報 名 注 意 事 項 一、報名方式:
本考試均採網路報名單軌作業,不需購買應考須知及報名書表,應考人請以 電腦登入本部全球資訊網進行報名,登錄報名資料前請先下載應考須知詳細 閱讀,登錄完成後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或信用卡繳款紀錄),並於 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 二科收。
網 路 報 名 作 業 流 程
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www.moex.gov.tw 點選「進入網路報名」
或以網址register.moex.gov.tw(主站)、
register.moex2.nat.gov.tw(新站)直接進入
網路報名同意書 離開
報名 網頁
同意 輸入報名資料 不同意
記帳士考試簡章
※確定下載之報名表件各欄均已填寫,如有系統未自動下載資料之欄位
,務請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行填寫,報名履歴表請貼妥1吋相片,
並將繳款證明正本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
二、報名應繳費件:
灱報名費:
杕新台幣1,600元。
杌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繳款方式:
本項考試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可自行 登入網路報名系統列印繳款單,並任選一種通路辦理繳款,依報名規 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⑴便利商店繳款:包括7-11、全家、萊爾富及OK便利商店。
⑵郵局櫃檯繳款。
⑶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⑷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確認存檔 核對報名資料
列印網路報名表件(單面列印):
1.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報名履歷表
將報名表件連同「應繳應考資格證件」裝入約B4大小之大型信封
,於105年規定日期(郵戳為憑)前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專技考試 司第二科。(郵寄憑證請自行妥善保存,以利查詢是否送達)
選擇繳費方式:
1.網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2.WabATM(全國繳費網)
3.自行列印繳款單,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繳款或ATM轉帳
專 門 職 業及 技 術人 員 普通 考 試 記帳 士 考試 應 考須 知
~17~
記帳士考試簡章
⑸透過ATM進行轉帳。
⑹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⑺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⑻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黏貼至報名書表指定欄位,報 名書表(含繳款單)具關連性,請勿自行更換(含繳款憑證)。
●繳款流程:
⑴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 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⑵透過ATM方式繳款:
1.ATM操作流程如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ATM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 手續費每筆『15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⑶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考選部。
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欄位之14位帳號。
1.插入金融卡 輸入金融卡 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 能(如發行銀行 跟ATM屬同一家,
選擇轉帳交易)
4.輸入繳款單 上之「轉入 帳號」,共 14碼
5.輸入繳款單 上之「轉入 金額」
6.資料確認無 誤,請按「
確認」
7.交易完成,請收 取明細表,並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3.輸入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 代碼:822
記帳士考試簡章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 筆『30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⑷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
,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16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3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請記錄訂單編號、授權日期與授權碼。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進行繳款
(不限發卡銀行)。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及Master Secure Code網路安全認證機制。對於網 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請應考人逕依信用卡背面服 務電話,向發卡銀行詢問。
⑸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WebATM (全國繳費網)繳款 1.繳款說明:應考人將於網站付款頁面確認相關資訊並使用晶片金
融卡進行線上繳費,完成繳費作業後請列印繳費交易明細表,妥 善保管繳費證明。
※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
之安裝。(安裝方式https://ebill.ba.org.tw/CPP/DesktopDefault.aspx。 )
※本項服務一律不加收手續費。
2.繳款流程如下:
1.確認網站繳款 頁面繳費資訊
2.插入晶片
金融卡
4.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5.確認轉出帳號 6.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交易完成,列 印繳款證明 3.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且確
認所有欄位無誤後,按下「確認付 款」執行繳費交易
專 門 職 業及 技 術人 員 普通 考 試 記帳 士 考試 應 考須 知
~19~
記帳士考試簡章
⑹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4小時免 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2再按9)洽詢;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洽詢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按8)。
牞照片:
杕最近1年內1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1張。
杌背面請書寫姓名、考區、報考類科,固貼於報名履歷表之指定處。
犴國民身分證影本:
杕請將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1份,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不可遺 漏。
杌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應繳有效期間僑居身分加簽之護照(須 含國籍、姓名、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並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 身分證明書(須有姓名及僑證字號者)影本。
杈外國人士報考,請黏貼護照影本及居留證(無居留者則免附)影本,並 於網路報名時登打護照號碼。
犵報名履歷表:
請自行下載報名書表,並以白色A4紙張單面列印,並請將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固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玎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詳見正式簡章)。
三、郵寄報名表件注意事項:
報名登錄完成後,請再詳細檢查,並按【報名履歷表→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訂書機),平整 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詳細報名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其 他 注 意 事 項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 選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應考資格證 明文件
報名 履歷表
記帳士考試簡章
各 項 查 詢 電 話
承 辦 單 位 詢 問 事 項 聯 絡 電 話 及 傳 真
專技考試司第二科 -- 電話:(02)22369188 轉 3923、3924 傳真:(02)22368095
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異常問題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考選部公共服務中心 -- 電話:(02)22369188 轉 3254、3256
-- 榜示後查詢 電話:(02)22369188 轉 3923 或 (02)22365467
考試院證書科 考試及格證書查詢 電話:(02)8236621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台北郵局電子郵 件科)
--
電話:(02)27031604 轉 29、39、59 傳真:(02)27037981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 3 段 89 號 9 樓。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如 何 準 備
記 帳 士 考 試
如何準備記帳士考試
記 帳 士 考 試 應 考 要 領
大多數人對考試缺乏深入的認識,往往埋首書堆卻漫無方向,意欲尋求 方法卻苦於無處著手,須知今日各項考試已與科技接軌,趨向於智慧型、多 元化的應考方式,準備考試切忌閉門造車,考情資料亦非憑一人之力能夠蒐 集齊全,「時間」正是考生最珍貴的寶藏,「金榜題名」則是考生唯一的目 標,慎選優質輔導機構,提供完整的應考資料、靈通的考試消息以及豐富的 考試經驗,不僅能為考生節省寶貴的時間,更是考生「金榜題名」的最佳途 徑與方法。
「專技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雖是值得特別推薦的一項優質考試,
但是,如果對考試基本知識欠詳,準備教材的選擇及使用不當,考前的準備 方式失妥,或答題的技巧欠佳等,將會慘遭滑鐵盧。有鑑於此,本社以豐富 的輔導經驗,特別提供考友下列「應考要領」,以茲參考。
◆掌握命題範圍
「專技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之應試科目,每一科目都是一種專門 學識,考試範圍皆有明確規定,考試重點亦有「命題大綱」可循,故考生勿 須視之甚懼。
「專技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請參閱:考選 部全球資訊網:「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附表如 下:
◎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普 通 考 試 記 帳 士 考 試 命 題 大 綱 專 業
科 目 數
共 計 4 科 目
業 務 範 圍 及 核 心 能 力
一 、 受 委 任 辦 理 營 業 、 變 更 、 註 銷 、 停 業 、 復 業 及 其 他 登 記 事 項 。
二 、 受 委 任 辦 理 各 項 稅 捐 稽 徵 案 件 之 申 報 及 申 請 事 項 。 三 、 受 理 稅 務 諮 詢 事 項 。
四 、 受 委 任 辦 理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
五 、 其 他 經 主 管 機 關 核 可 辦 理 與 記 帳 及 報 稅 事 務 有 關 之 事 項 。 前 項 業 務 不 包 括 受 委 任 辦 理 各 項 稅 捐 之 查 核 簽 證 申 報 及 訴 願 、 行 政 訴 訟 事 項 。
專 門 職 業及 技 術人 員 普通 考 試 記帳 士 考試 應 考須 知
~23~
如何準備記帳士考試
科目名稱 命 題 大 綱
會 計 學 概 要
一 、 會 計 原 理 及 程 序
( 一 ) 會 計 基 本 概 念
( 二 ) 會 計 科 目 與 原 則
( 三 ) 會 計 程 序
( 四 ) 獨 資 及 合 夥 會 計
( 五 ) 公 司 會 計
( 六 ) 服 務 業 及 買 賣 業 會 計
( 七 ) 會 計 憑 證
( 八 ) 帳 簿 組 織 二 、 資 產 處 理
( 一 ) 現 金 、 銀 行 存 款 及 投 資
( 二 ) 應 收 帳 款
( 三 ) 存 貨
( 四 ) 固 定 資 產 及 無 形 資 產 三 、 負 債 及 業 主 權 益 處 理
( 一 ) 負 債
( 二 ) 業 主 權 益 四 、 製 造 業 會 計 五 、 現 金 流 量 表
租 稅 申 報 實 務
一 、 綜 合 所 得 稅 申 報 實 務
( 一 ) 個 人 綜 合 所 得 之 所 得 類 別 、 計 算 與 申 報 及 課 稅 範 圍
( 二 ) 綜 合 所 得 淨 額 之 計 算 ( 包 括 免 稅 額 、 扣 除 額 、 特 別 扣 除 額 )
( 三 ) 結 算 申 報 、 應 補 ( 退 ) 稅 額 之 計 算
( 四 ) 稅 款 繳 納 方 式 及 稽 徵 程 序
( 五 ) 個 人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之 計 算 二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申 報 實 務
( 一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 稅 ) 額 之 計 算 與 申 報 、 課 稅 範 圍
( 二 ) 暫 繳 申 報 及 未 辦 暫 繳 之 核 定
( 三 ) 結 算 申 報 及 未 辦 申 報 之 處 理
( 四 ) 清 決 算 申 報
( 五 ) 未 分 配 盈 餘 申 報
( 六 ) 納 稅 義 務 人 及 申 報 書 種 類 之 確 定
( 七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之 計 算
如何準備記帳士考試
租 稅 申 報 實 務
三 、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申 報 實 務 部 分
( 一 ) 營 業 登 記 、 登 記 之 變 更 或 註 銷
( 二 ) 統 一 發 票 使 用
( 三 ) 稅 額 計 算 ( 含 兼 營 營 業 人 營 業 稅 額 計 算 )
( 四 ) 銷 售 額 之 認 定 、 進 項 憑 證 之 申 報 與 扣 抵
( 五 ) 稽 徵 程 序 ( 稅 籍 登 記 、 課 稅 憑 證 之 管 理 、 申 報 繳 納 )
( 六 ) 退 稅 、 溢 付 稅 額 之 處 理
( 七 ) 課 稅 範 圍
( 八 ) 減 免 範 圍
( 九 ) 罰 則
( 十 ) 各 種 申 報 書 表 之 填 寫
( 十 一 ) 納 稅 義 務 人 ( 營 業 人 及 其 身 分 變 更 )
稅 務 相 關 法 規 概 要
一 、 稅 捐 稽 徵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二 、 所 得 稅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三 、 所 得 基 本 稅 額 條 例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四 、 營 利 事 業 所 得 稅 查 核 準 則
五 、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六 、 遺 產 及 贈 與 稅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記 帳 相 關 法 規 概 要
一 、 記 帳 士 法
二 、 商 業 會 計 法 及 商 業 會 計 處 理 準 則 三 、 行 政 程 序 法 第 二 章 行 政 處 分
四 、 公 司 法 第 一 章 總 則 與 第 八 章 公 司 登 記 及 認 許 、 商 業 登 記 法 及 其 施 行 細 則
五 、 記 帳 士 職 業 倫 理 道 德
備註 表 列 各 應 試 科 目 命 題 大 綱 為 考 試 命 題 範 圍 之 例 示 , 惟 實 際 試 題 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
掌握「命題範圍」,除了根據考選部所公告之「命題大綱」研讀考試用 書外,另有以下建議:
灱注意典試委員著作:
應考的科目皆由2至3位典試委員統一命題,並統一閱卷,因此若能對應 試科目相關學者之專著加以廣泛閱讀,則答題時當可涉獵無遺,且對同一論 點可正反比較,加深見解,豐富題旨。
專 門 職 業及 技 術人 員 普通 考 試 記帳 士 考試 應 考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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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準備記帳士考試
牞注意學者學術論文:
典試委員除了出版專著外,往往選擇重要論題專文發表,既有闡述價值
,必為重要試題來源。因此對於各種學術性雜誌及學報,最好多予研讀,並 且做成擇精取要的筆記,以便隨時翻閱,豐富本身見解。
考友社特別針對「專技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精編全套「考試教材
」;「考試教材」根據最新命題大綱,精編全部命題重點,完全掌握「命題 範圍」。
◆掌握「命題方式」
「專技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之命題方式常採申論式或混合式(申 論題與測驗題混合出題),「測驗題」有測驗題的考法,「申論題」有申論 題的考法,考生在掌握命題方式後,才能有正確的準備方法,如此可達到事 半功倍的效果。
準備「測驗題」,重理解,不要死背,掌握「命題範圍」反覆閱讀。國 文 科 採 混 合 式 的 試 題 , 其 中 測 驗 題 為2 0題 , 作 答 時 間 共 為1 2 0分 鐘 , 應 當 機 立斷從容作答,碰到不確定的題目不要埋頭苦思,趕緊跳答下一題,等全部 題目都作完後再回頭思考。
準備「申論題」,除了理解,「命題重點」須加以背誦。作答申論題時
,應先將試題詳讀一次,瞭解命題的意義所在,下筆前並應稍作大綱整理,
再依大綱旁徵博引相關內容,以充實申論內容,切勿太過冗長又不切題旨。
不會作答或記憶不全的答案,切勿留空白,應找相關或近似的答案填補,還 是可以得分。
考友社特別針對「專技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精編全套「考試教材
」;「考試教材」長期追蹤歷屆試題,獨家建立完整題庫,完全掌握「命題 方式」。
◆掌握「命題趨勢」
要充分掌握「命題趨勢」,有三項建議:
灱注意法律規章修訂:
專技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都會涉及政府政策及法律規章,考生應隨 時注意政府政策的頒布及法律規章的修訂。
如何準備記帳士考試
牞隨時注意時事新聞:
近年各種考試的題目皆漸趨與時推移,考題中配合時事者屢見不鮮,故 考生除了針對教材、書本加以準備外,更應時時留心時事新聞,以補充書本 中之不足,例如憲法增修條文便為常考之重點。
犴理論與實務兼顧:
典試委員著作大多為學理性的,沒有實務的論題,因此應付實務性的試 題,多注意時事社論是應考的不二法門。對於實務性的考題,除具備基本概 念,更必須掌握各理論的重點與限制,並注意時勢資料,才能切入問題核心
,精闢分析。
考友社特別針對「專技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精編全套「考試教材
」;「考試教材」蒐集最新時事資料,隨時提供考情動態,完全掌握「命題 趨勢」。
◆掌握「錄取分數」
考生應分析歷年的報名人數、到考人數、缺考人數、及格人數、錄取率
、錄取分數等資料,考試「錄取」的標準不是「報名人數」、「及格人數」
,也不是「錄取率」;「錄取」的標準是「錄取分數」,「專技人員普通考 試記帳士考試」是一項資格考,只要滿60分即予及格,並無錄取人數的限制
,換句話說,考試的敵人不是其他考生,是考生自己,考生必須充分了解自 己的準備的程度是否已經達到錄取標準-「錄取分數」。
「專技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歷年報名人數、到考人數、缺考人數
、及格人數、錄取率如下:
年 度 報 名 人 數
到 考 人 數
缺 考 人 數
及 格
人 數 錄 取 率 102年 10,532 7,231 3,301 956 13.22%
103年 9,947 7,205 2,742 1,680 23.32%
104年 8,958 6,372 2,586 643 10.09%
專 門 職 業及 技 術人 員 普通 考 試 記帳 士 考試 應 考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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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準備記帳士考試
◆掌握「考運」
考生除了掌握「命題範圍」、「命題方式」、「命題趨勢」、「錄取標 準」四項基本要件,還要充分掌握「考運」。
「考運」不是來自求神問卜,也不是簽牌下賭,「考運」來自考生自己 的心,心「靈」則「運」到,心要「靈」先要心「靜」,要以平靜的情緒應 考,切忌臨場緊張,不要毛毛躁躁、患得患失,甚至於寢食難安、怨天尤人
。須知考試競爭激烈,彼此當仁不讓,得失之間無法勉強,唯有在頭腦冷靜
、精神愉悅的情緒下,方能思慮周詳、靈感激發,獲得最滿意的成績。
◆慎選「考試輔導」
大學有言:「物有本末,事有終始,知所先後,則近道矣。」參加考 試,必須利用科學的方法,同時借重前人的經驗,就其本末先後逐次完成,
才能以最少的投入獲得最大的成果,此即所謂成功之道。
參加任何考試,未必需要接受輔導,就像上樓一樣,乘電梯可以上樓,
走樓梯同樣可以上樓,只不過比較辛苦罷了!考試輔導的目的,在於提供優 良的應考環境,完整的應考資料,靈通的考試消息以及豐富的考試經驗,但 應考者也不可忽略個人所扮演的角色,如果只想搭電梯,卻不曉得如何使用 電梯,還是無法上樓的。
考友社為加強服務有志參加「專技人員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之 考生,特舉辦專案輔導,重金禮聘權威名師聯合執教,完全針對「專技人員 普通考試專責報關人員考試」之「命題範圍」、「命題方式」、「命題趨勢
」,採用典試委員著作精編全套「考試教材」,同時提供靈通的考試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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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帳 士 考 試
相 關 法 規
專 門 職 業及 技 術人 員 普通 考 試 地政 士 考試 應 考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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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考試相關法規
■ 記帳士法( 1 0 1 . 1 2 . 0 5 )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建立記帳士制度,協助納稅義務人記帳及履行納稅義務,特制定 本法。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記帳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記帳士證書者,得 充任記帳士。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 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第 4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充任記帳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記帳 士證書:
一、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受有 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四、經公立醫院證明有精神病者。
五、曾服公職而受撤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期間尚未屆滿者。
六、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撤銷或廢止記帳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 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
第 5 條 請領記帳士證書,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同證明資格文件,向主管機 關申請核發之。
前項請領證書之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證書發給、換發、補發 與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6 條 記帳士於執行業務事件,應分別依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法令之規定辦 理。
第 二 章 登錄
第 7 條 記帳士於執行業務前,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錄。
記帳士有死亡、撤銷、廢止或自行申請註銷資格或其他不得執業之 情形,應註銷登錄。
第 8 條 曾任稅務機關稅務職系人員者,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於其最 後任職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區域內執行記帳士職務。
第 9 條 記帳士執行業務之區域以其登記開業之直轄市、縣市為其執行業務 區域。其在其他直轄市、縣市執行業務時,應向主管機關登記,免 設分事務所。
第 10 條 記帳士應於其執行業務區域設立記帳士事務所。其事務所名稱,應 註明「記帳士事務所」。
第 11 條 主管機關應備置記帳士名簿,載明下列事項:
記帳士考試相關法規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址、
學歷及經歷。
二、記帳士證書字號。
三、執行業務區域。
四、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五、開業日期。
六、曾否受過懲戒。
第 12 條 經登錄之記帳士,因停業、復業或原登錄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原登錄之機關申報備查。
第 三 章 業務及責任
第 13 條 記帳士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 訴訟事項。
第 14 條 記帳士接受委任代理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應與委任人訂立委任 書,並將委任書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受理機關。
前項委任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人與受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受委任人之證書字 號。
二、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
三、委任日期。
第 15 條 記帳士受委任後,非有正當事由,不得終止其契約。如須終止契 約,應於十日前通知委任人,在未得委任人同意前,不得終止進 行。
第 16 條 記帳士執行業務,應設置簿冊,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任案件之類別及內容。
二、委任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
三、酬金數額。
四、委任日期。
依前項規定設置之簿冊,應保存五年。
第 17 條 記帳士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 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將執業證書出租或出借。
專 門 職 業及 技 術人 員 普通 考 試 地政 士 考試 應 考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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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考試相關法規
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 盡之義務。
第 18 條 記帳士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或其利害關係人受有損害時,應負 賠償責任。
第 四 章 公會
第 19 條 記帳士登錄後,非加入記帳士公會,不得執行業務;記帳士公會亦 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
第 20 條 記帳士應組織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 會,應組織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記帳士 公會以一個為限。
第 21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記帳士公會,應由該行政區域內開業記帳士三十 人以上發起組織之;其不滿三十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記帳士公 會或聯合組織之。
第 22 條 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直轄市及過半數之縣市記帳士公會完 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及縣市記帳士公會應加入記帳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會員。
第 23 條 各級記帳士公會理事、監事任期均為四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 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 24 條 各級記帳士公會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區域及會址所在地。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其選任、解任。
四、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監事會會議規則。
五、會員之入會及退會。
六、會員代表之產生及其任期。
七、經費及會計。
八、記帳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方法。
九、章程之修改。
十、其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第 25 條 各級記帳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申報所在地人民團體主管機關 及主管機關:
一、公會章程。
二、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退會。
三、當選理事、監事簡歷冊。
四、會員大會或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時間、地點及會議紀錄。
五、提議及決議事項。
第 五 章 懲處
第 26 條 記帳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記帳士考試相關法規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者。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者。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者。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 士信譽者。
五、違反記帳士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者。
六、其他違反本法規定者。
第 27 條 記帳士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記帳士受申誡處分三次以上者,應另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 止執行業務處分累計滿五年者,應予除名。
第 28 條 記帳士有第二十六條情事時,利害關係人、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或記 帳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主管機關交付懲戒。
第 29 條 記帳士應付懲戒者,由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交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並命其於 通知送達之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或到會陳述;未依限提出答 辯或到會陳述時,得逕行決議。
第 30 條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 法機關偵辦。
第 31 條 被懲戒人對於記帳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不服者,得於決議書送達之 翌日起二十日內,向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請求覆審。
第 32 條 記帳士懲戒委員會及記帳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程序,由主管 機關定之。
第 33 條 被懲戒人之處分確定後,記帳士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通知記帳 士公會及主管機關。
第 34 條 未依法取得記帳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及第五款規定之記帳士業務者,除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 規定得執行報稅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 元以下罰鍰。
前項所定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仍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 行。
受第一項處分三次以上,仍繼續從事記帳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六 章 附則
第 35 條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 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 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
專 門 職 業及 技 術人 員 普通 考 試 地政 士 考試 應 考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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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考試相關法規
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 關、登錄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 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 會,不得執行業務;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 組成與組織、理、監事任期、章程之訂立與應記載事項及應申報事 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
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
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 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信譽。
五、違反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
六、違反依第二項規定所發布之辦法及第三項規定。
前項懲戒處分之種類、交付懲戒之程序、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 員會之組織及程序,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應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 加入公會。
第 36 條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令取得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外國人執行記帳士業務,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記帳士之一切法令及 記帳士公會章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將其所領記帳士證書 註銷。
第 37 條 依本法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時,應繳納證書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 定之。
第 38 條 本法規定有關書照簿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施行。
記帳士考試相關法規
■ 記帳士證書核發辦法( 9 3 . 1 1 . 1 7 )
第 1 條 本辦法依記帳士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經記帳士考試及格者,得依本辦法規定,請 領記帳士證書。
第 3 條 中華民國國民或外國人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並檢具 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
一、申請書。
二、記帳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履歷表。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其為外國人者,為護照影本。
五、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前項證書費,其費額由財政部公告之。
第 4 條 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請領記帳士證書者,應檢具原撤銷或廢止 原因消滅之證明及前條規定之文件,向財政部申請。
第 5 條 請領記帳士證書應檢具之文件不齊備,其能補正者,財政部應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 駁回之。
第 6 條 財政部應於受理申請後十五日內為是否核發記帳士證書之決定;必 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十五日。
第 7 條 財政部審查合格時,應發給記帳士證書,並於網站公告。
財政部依第五條規定或審查不合格駁回申請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通知申請人,並退還證書費。
第 8 條 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時,記帳士得登報三天聲明作廢,並繳納證 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補發:
一、申請書。
二、刊登記帳士證書遺失或滅失作廢聲明之整張報紙。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依前項規定補發證書後,如發現已報失之證書,應即繳還財政部銷 毀。
第 9 條 記帳士證書污損或破損時,記帳士得繳納證書費,檢具下列文件向 財政部申請換發:
一、申請書。
二、原記帳士證書。
三、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相片二張。
第 10 條 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五條至第七條之規定,於申請補發或換發記帳士 證書時,準用之。
第 11 條 本辦法之申請書及履歷表,其格式由財政部公告之。
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專 門 職 業及 技 術人 員 普通 考 試 地政 士 考試 應 考須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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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考試相關法規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規則( 1 0 2 . 0 8 . 0 6 )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 年舉行一次。
第 三 條 應考人有記帳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ㄧ者,不得應本考試。
第 四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以上學校畢業,領 有畢業證書。
二、初等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 年,有證明文件。
三、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
第 五 條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第 六 條 本考試應試科目分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
一、普通科目:
(一)國文(作文與測驗)。作文占百分之六十,測驗占百分 之四十。
二、專業科目:
(二)會計學概要。
(三)租稅申報實務。
(四)稅務相關法規概要。
(五)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租稅申報實務採申論式試題,稅務相 關法規概要、記帳相關法規概要採測驗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 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
第 七 條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 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 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 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第 八 條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 及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 本。
記帳士考試相關法規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法 施 行 細 則
專 門 職 業 及 技 術 人 員 考 試 總 成 績 計 算 規 則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 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影本。
第 九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 計算之。其中普通科目成績以國文成績乘以百分之十計算之;專業 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 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成績未滿五十分 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十 條 外國人具有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資格之一,且無第三條情事 者,得應本考試。
第 十一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財 政部查照。
第 十二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或委 託財政部辦理。
第 十三 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 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 十四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其他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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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 帳 士 考 試
歷 屆 試 題
記帳士考試歷屆試題
104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記帳士考試試題
國文
一、作文:
孔子說:「不在其位,不謀其政。」許多人都將這句話奉為明哲保身的圭臬,
不去過問自己職掌以外的事。但也有人認為「不在其位,不謀其政」的態度過 於消極。試以「論不在其位不謀其政」為題,作文一篇,闡述看法。
二、測驗題:
( C )1.「陳太丘與友期行,期日中。過中(甲)不至,太丘含去,(乙)去後(丙) 乃至。」(《世說新語·方正》)
文中(甲)(乙)(丙)所指稱的主詞,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甲)(乙)同 (B)(乙)(丙)同 (C)(甲)(丙)同 (D)三者皆同 ( D )2.下列各組「」內的文字,前後意義相同的是:
(A)管仲,世所謂賢臣,然孔子「小」之/「小」不忍則亂大謀 (B)既相齊,食不「重」肉,妾不衣帛/君子不「重」則不威
(C)「爾」能為我迎得父還,吾將嫁汝/問君何能「爾」,心遠地自偏 (D)舉酒「屬」客,誦明月之詩,歌窈窕之章/駕一葉之扁舟,舉匏尊
以相「屬」
( A )3.(1)近需《論語》一用,請得便託人帶下,一月內□□不誤 (2)辱承邀敘,本當奉陪;唯有要事,未克趨陪,敬請□□
(3)日前商談之事,未悉尊意如何?盼即□□,俾安排後續事宜 上列文句缺空處,依序最適合填入的詞語是:
(A)璧還/鑒諒/賜示 (B)返還/鈞鑒/明示 (C)擲回/查核/奉告 (D)交回/查知/告知
( C )4.農曆新年時,民眾常在家門口張貼春聯。請問下列那一幅對聯的順序 正確?
(A)孝友允為子弟箴(上聯) 平安即是家門福(下聯)
(B)事無不可對人官(上聯) 書有未曾經我讀(下聯)
(C)傳家有道惟忠厚(上聯) 處世無奇但率真(下聯)
(D)萬馬奔騰氣象新(上聯) 百花齊放春光好(下聯)
( D )5.貫雲石〈清江引〉:「若還與他相見時,道個真傳示。不是不修書,不 是無才思,逸清江買不得天樣紙。」下列選項何者與本文的意義相近?
(A)世態人情經歷多 (B)帳前滴盡英雄淚 (C)知榮知辱牢緘口 (D)人生自是有情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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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6.李魁賢〈飛紋症〉:「堅持一甲子的清白/視網膜上突然/出現了飛 蚊/不會妨礙視線/只是干擾/我的視覺意識/意識卻困擾了生命的 意志/我對女兒說:『實在/不甘願韋紋亂舞的餘生』/女充卻淡淡 地說:『那沒有什麼呀/我從小就這樣長大的呀』/我質問她從來都 沒提起過/女兒竟說:『我以為人的眼睛都是這樣的呀』/啊原來結 構性的病變/早就從下一代著手了/無論體質、語言、生活習慣……
」下列對詩人寫作意旨的說明何者錯誤?
(A)以視覺微恙寄寓社會症候 (B)強調自主發聲,以對抗衰老 (C)清白指的是堅持不隨波逐流 (D)感嘆下一代已將病態視為常態 ( C )7.依文意判斷,下列對聯歌詠孔子的是:
(A)曰帝曰侯曰聖人 名光日月 安蜀安漢安天下 志在春秋 (B)風雪江天 弔古賸一輪明月 衣冠丘隴 招魂有萬古梅花 (C)德配天地 泗水文章昭日月 道貫古今 杏壇禮樂冠華夷 (D)正氣常存 俎豆至今尊帝里 孤忠立極 神靈宜近接黌宮 ( A )8.在生活裹,一切都好像是正常和必須的,所以我們一切的反應也都是
從容和有規有矩的。但是,在面對看只屬於生命的那些獨特時刻裹,
卻總會有一種壓力迎面而來,讓我們覺得猶疑、戰慄和身不由己。
十九歲那年,站在山坡上,遠遠望去,彷彿所有的岑巒、所有的江流 都充滿了一種令人振奮的希望。而二十年後再來登臨,再來遠遠地望 過去,山巒與江流外面的世界就是我們曾經模索追尋、跌倒再爬起來
、哭過也笑過的那一個世界。在灰紫色的暮靄裹,所有的過去井然有 序地在我眼前排列閉來,我發現,我竟然能夠很輕易地就分辨了出來
,那些時刻是屬於生活,而那些時刻是只屬於我的生命的了。
因此,就真的好像我寫的那兩句詩了:
一一所有的時刻都很倉惶而又模糊
除非你能停下來遠遠地回顧(席慕蓉〈兩種時刻〉) 下列敘述何者最貼近本文意旨?
(A)回首來時路,一切了然於心(B)坐看雲起時,一切盡付笑談中 (C)船過水無痕,過去的就別計較了(D)人生如朝露,活在當下及時行樂 ( C )9.「天生萬物,有美有不美,有才有不才。萬具枯骨,才造得一員名將
;小兵小卒,豈能都成為有名的英雄?世上有坐轎的,有抬轎的;有 坐席的主人和賓客,有端茶上菜的侍僕。」本文旨在說明:
(A)天生我才必有用 (B)職業無貴賤,行行出狀元
(C)天之生材不齊,無法一律均等(D)一人的成功往往建立在眾人的付出之上 ( A )10.華歆、王朗俱乘船避難,有一人欲依附,歆輒難之。朗曰:「幸尚寬,
何為不可?」後賊追至,王欲捨所攜人。歆曰:「本所以疑,正為此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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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已納其自託,寧可以急相棄邪?」遂攜拯如初。世以此定華、王之 優劣。(《世說新語·德性》)下列選項何者最近於華歆助人之道?
(A)勿為德不卒 (B)飲水不忘挖井人 (C)人人為我,我為人人 (D)病人之病,憂人之憂
( C )11.「且夫水之積也不厚,則其負大舟也無力。覆杯水於坳堂之上,則芥 為之舟;置杯焉則膠,水淺而舟大也。風之積也不厚,則其負大翼也 無力。」(《莊子·逍遙遊》)本段意指:
(A)積少成多方能致富 (B)積重難返徒勞無功 (C)積累實力乃能成就大事 (D)積極向上始克有所作為
( A )12.「決定海岸管理方式時,讓在地社區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是很重要的
。」莫里斯強調。該組識贏得廣大英國人民支持與信任的原因之一,
就在於積極邀請民眾參與。海神計畫不做黑箱作業,而是主動「和在 地社區一起深入探討各種方案、檢視證據、確立問題的解決之道,幫 助他們了解和適應海岸面臨的變化。」
而且,不管立意如何良善、設計如何精良,英國國民信託堅持不能強 迫居民接受任何方案,而是兼具感性與想像力,長時問與居民溝通對 話,達成共識,互相學習。「重點是,我們不能高高在上地自以為是
,而是要讓民眾威受到他們的意見是被聆聽與重視的,就算我們不盡 然同意他們的看法。」莫里斯提醒。一問始,國民信託會與當地社區 討論,一起確立當地獨特的重要性,並徵詢遊客的意見,達成共識。
而這份共識不僅將成為未來經營管理的有用依據,也是將居民納入國 民信託計畫的陣營,共同為環境努力。(賴慧玲〈英國國民信託敔示
:給自己一個改變現況的機會〉)
依上文,有關英國國民信託的敘述,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A)莫里斯分享海神計畫中有關海岸管理方式的經驗 (B)國民信託會邀請當地居民對談,從未有過不同意見 (C)國民信託會以專家建議為主,輔以在地社區居民的意見
(D)英國國民信託能獲得民眾的支持,主因在於立意良善、設計精良 ( B )13.新生南路這條路(此為瑠公圳最大幹道,它如安東街、延吉街等,亦
是瑠公圳眾多支渠中之要者),若我今日想來,是昔年臺北最重要、
最素美的市內河景,亦是我臺北孩子不自禁生負某種自卑成之下卻猶 能以之緬懷而深感尊嚴的一處地標。它未必被視為古蹟;若林安泰古 厝之拆遷、理教總公所(西本願寺)之毀於火焚、新生報舊址之改建
、公賣局木造樓舍及臺大醫學院木造樓舍之拆除……,固極可惜,也 還罷了,然這城市之內一泓天成溪流,南北迆邐好幾公里,河上樹影
,春花秋月,實臺北市即使趨奔現代,也不宜改觀這一抹與「現代」
毫不相悖的活水氣質。一九七二年之覆蓋填掩,固為臺北多占了幾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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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地,卻令臺北意欲晉身世界大都會原本極可羨人,並又生死攸關的 一條天生麗質血管就這麼斷然結紮了。(舒國治〈水城臺北〉) 舒國治描述水道與人生活的關聯,一九七二年覆蓋填掩瑠公圳的行為 無異「結紮」一語,乃在強調水道之於城市人生活問具備何種意義:
(A)反應人生時問的無情流逝(B)涵攝生命源頭與流動活力 (C)提供放鬆心神與休閒遊憩(D)鼓勵投入勞動與後代繁衍
( A )14.時髦與美沒有必然的關係,它與習慣有關係。人類對事物的愛好是從 新奇開始,然後是熟習,最後是麻木。當熟習一種造型的時候,產生 感情上水乳交融的關係,並未考慮到美醜。可是並非與美成毫無關係
。舉例說,今天的年輕人喜歡把頭髮染成棕色,這是自日本傳來的一 種流行。年輕人開始是好奇,久而久之,竟覺得頭髮不染就過於老派
,因此大家都染,已經很習慣了。可是我們年紀大的人看他們染髮也 許看不慣,身為旁觀者,卻看得出有的頭髮染得恰如其分,有些染得 過分,因此失了美成。如果冷靜下來,即使在時尚中,仍然可以辨別 美醜。因為美的一些基本原則仍然是可以通用的。這就是說,時髦本 身與美無關,但它仍然要受到美的批判。只是在流行之中,人的美成 反應受到麻醉,常常忽略了客觀的美感判斷。所以對我而官,時髦是 美感的麻醉劑,是應該非常注意的,雖然不能避免卻不可沉迷其中。
(漢寶德〈時髦與美成〉)根據上文,下列選項何者錯誤?
(A)時髦與美威沒有任何關係(B)時髦是一種流行,代表時尚
(C)時髦與習慣具有密切的關係(D)時髦麻醉美成,容易失去美成判斷 ( A )15.請閱讀下列兩段文字,選擇對此兩段文字內容、意旨最正確的詮釋:
宋人或得玉,獻諸司城子罕,子罕不受。獻玉者曰:「以示玉人,玉 人以為寶,故敢獻之。」子罕曰:「我以不貪為寶,爾以玉為寶,若 以與我,皆喪寶也。不若人有其寶。」
公儀休為魯相,……客有遺相魚者,相不受。客曰:「聞君嗜魚,故 遺君魚,何故不受?」公儀休曰:「以嗜魚,故不受也。今為相,能 自給魚。今受魚而免相,誰復給我魚者?吾故不受也。」
(A)子罕與公儀休重操守而不接受請贈 (B)子罕能實踐「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C)公儀休不接受贈魚,乃因「由奢入儉」難
(D)子罕能推己及人,不願奪人所愛,不忍他人喪其寶
( D )16.「《莊子·秋水篇》寫道:『井蛙不可以語於海者,拘於墟也。夏蟲 不可以語於冰者,篤於時也。曲士不可以語於道者,束於教也。』拘 於墟是為□□所限,篤於時是為□□所限,束於教是被□□所限。」
(陳冠學〈對稱〉)本文中□□,依序應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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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生命/環境/宗教(B)視野/境界/思想 (C)時間/空問/信仰(D)空問/時間/教條
( B )17.「隋趙軌為齊州別駕。東鄰有桑葚落其家,軌悉拾還其主。……及詔 入朝,父老揮涕曰:『別駕在官,水火不與百姓交,不敢以盃酒相送
。公清如水,請酌一盃水奉餞。』軌受飲之。後為原州司馬,在道夜 行,馬逸入田中,暴人禾。軌駐馬待明,訪知禾主,酬直而去。」(
王罃《群書類編故事》)由此足見趙軌:
(A)吹毛求疵,事事計較(B)清廉正直,不欺暗室 (C)處事謹慎,公而忘私(D)不貪小錢,私受大錢
( D )18.賦稅是國家施政的根基和重要制度,下列文字是春秋時代鄭國大夫子 產面對國人抗稅時的記載:
鄭子產作丘賦,國人謗之,曰:「其父死於路,己為蠆尾,以令於國,
國將若之何?」子寬以告,子產曰:「何害?苟利社稷,死生以之,且 吾聞為善者不改其度,故能有濟也。民不可逞,度不可改。詩曰:『禮 義不愆,何恤於人言?』吾不遷矣。」(《左傳·昭公四年》)
根據上文所述,面對國人的抗爭、毀謗,下列選項何者與子產的自述 不同:
(A)不可放縱民意而隨意更改國家制度 (B)只要有利於國家,個人生命在所不顧
(C)只要所作所為不違背禮義,不必在乎別人的批評 (D)能堅持執行國家所訂定的政策,才能得到人民的幫助 依下文回答第19~20題:
鄭人有欲買履者,先自度其足,而置之其坐。至之市,而忘操之。已得履
,乃曰:「吾忘持度。」反歸取之。及反,市罷,遂不得履。人曰:「何 不試之以足?」曰:「寧信度,無自信也。」(《韓非子·外儲說左上》〈
鄭人買履〉)
( C )19.鄭人欲買鞋,先自度其足,「自度」是指自己:
(A)穿舊鞋 (B)帶磅秤 (C)量尺寸 (D)設計鞋 ( D )20.由「寧信度,無自信也」,可知鄭人:
(A)毫無信義 (B)非常健忘 (C)老實忠厚 (D)捨本逐末
記帳相關法規概要
( C )1.依記帳士法規定,經撒銷或廢止記帳士證書後,仍得請領記帳士證書 者為:
(A)曾因業務上有詐欺行為,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裁判確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