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4
105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錄取人員縮短實務訓練申請書
(以下由申請人填寫)
姓 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考試年別 年 考試等級 考試類科
實務訓練機關
實務訓練
職務列等 職 系 報 到 日 期 年 月 日 職 稱 實務訓練職務
內 容
以下資料請依銓敘部銓敘審定函填寫:
(未送審人員請填原服務機關及工作內容)原服務機關 職稱 職務列等
職系 審定官職等
工 作 內 容
(請依實際工作內容 填寫)
以下資料請依在職或離職證明書填寫:
曾 任 公 職
到 職 日 期 年 月 日 離職日期(在職者免填) 年 月 日 服 務 年 資 年 月 日 (在職者請核計至分配報到前1 日)
申請人: (簽章)民國 年 月 日 備註: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請檢附「銓敘部銓敘審定函」(未送審人員檢具相關證件)及「在職或離職證明」(影本)各1 份。
實務訓練機關審核結果:
審 核 條 件 審核結果
(符合者請填)
現任或曾任公務人員,最近4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上,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三)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該員所填資料經審核無誤,並符合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第20 條規定,擬請同意縮短實務 訓練期間為2 個月。
人事單位: (簽章)機關(構)學校首長: (簽章)民國 年 月 日 註:請於分配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後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
提出申請,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 注意:請詳閱下列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以下簡稱訓練辦法)第20 條規定,現任或曾任公 務人員,最近4 年內具有與考試錄取類科擬任職務同職系之資格,其期間 4 個月以上,
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分配機關(構)學校報到後1 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向實務訓練機關(構)學校提出申請轉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 會)核准後,予以縮短實務訓練,逾期不予受理:
(一)低一職等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二)與低一職等職責程度相當以上之資格及工作經驗。
(三)擔任高於或同於擬任職務列等之職務。
二、「同職系」、「低一職等以上」及「職責程度相當」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同職系:曾任職務並無職系之規定,由保訓會依原機關出具工作內容證明,就 其工作內容對照職系說明書或職務說明書認定其適當職系後,依前款認定之。
(二)低一職等以上:
1、三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五職等以上資格者,或擬任委任第五職等職務,具有委 任第四職等以上資格者。
2、四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二職等以上資格者。
3、五等考試:具有委任第一職等以上資格者。
(三)職責程度相當:依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附表之各類人 員與行政機關公務人員職等相當年資採計提敘俸級對照表認定。
三、依訓練辦法第20 條規定申請縮短實務訓練人員,請於報到後 1 個月內,檢具本申請書、
銓敘部銓敘審定函(未送審人員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在職或離職證明(影本)等相 關文件,向實務訓練機關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如錄取人員直接向保訓會申請縮短 實務訓練者,與規定程序不合,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