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社會局 111 年度推展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政策性 專案補助項目說明
110 年 11 月 29 日高市社障福字第 11039110400 號簽奉核准
壹、 專案補助項目:
一、身心障礙團體活力俱樂部:
(一)辦理內容:
1.每週至少 2 天(得以半天計)提供固定場所(如協會會館,至少容納 15 人以上場域),並持續至少 3 個月以上,若辦理身心障礙者外部技 藝學習或社會參與活動則不在此限。
2.開辦身心障礙技藝課程、家庭照顧者支持團體、分享座談及讀書會等 休閒及交流活動。
3.申請補助時須檢附每週開放時間及辦理活動內容及課程表等。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1.最高補助 20 萬元。
2.補助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原則外聘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內聘折 半支給,惟視講師學/資歷另案核計)、講師交通費(核實計列)、團 體帶領人鐘點費(原則外聘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內聘折半支給,
惟視講師學/資歷另案核計)、協同帶領人鐘點費(團體帶領人鐘點費 折半支給)、印刷費(以印製課程簡介、報名表、宣傳單張及課程講 義為限)。
3.專案管理費(依補助方案實際需要核實計列,最高不得超過核定補助 總經費之百分之 5)。
(三)本項以補助 4 個團體辦理為限,結合社區發展協會辦理者優先補助,
如有 5 家以上團體提案申請,由本局進行審查擇最優 4 團體核予補 助。
二、推動身心障礙體適能活動:
(一)辦理內容:
1.運用本市中正技擊館無障礙體適能中心(空間配置詳如附件-市府 運動發展局無償提供)或其他合適場地辦理身心障礙者體適能活 動。
2.課程安排每週至少 1 次,每次課程持續 3 個月。
3.申請補助時須檢附場地使用日期、時間及課程內容等。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1.最高補助 5 萬元。
2.補助項目為體適能專業人力鐘點費:如物理/治療治療師、具專業 證照體適能教練或具運動防護員檢定資格等(原則以 10 名以上身 障學員補助配置專業人員 1 名,外聘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
內聘折半支給,惟視講師學/資歷另案核計),申請補助時須檢附 專業講師學經歷。
3.業務推動相關行政費(如印刷費、教材費及雜支等)。
(三)請提案時註明申請補助辦理之季別及執行起迄日期,每季以補助 2 個團體辦理為限,如有 3 家以上團體提案申請,由本局進行審查擇 最優 2 團體核予補助(若使用技擊館運動中心時間重複,由獲補單 位自行協調)。
三、充實身心障礙福利據點設施設備或修繕費:
(一)辦理內容:
1.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據點購置執行服務方案所需之設施設備或 房屋及設備修繕,以提升服務品質及改善無障礙環境。
2.申請單位檢具申請表、計畫書、設施設備明細表(包含規格、型式 或廠牌、圖片、數量、單價、總價、使用說明等)、經費概算表及 現有財產清冊等。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1.每處據點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 6 萬元。
2.補助項目設施設備需汰舊換新者,依財務標準所列最低使用年限 規定,已達使用年限且不堪使用者,始得再申請補助。
3.接受補助單位於設施設備購置完成後 1 個月內檢送財產保管卡(含 型號、購置金額、使用年限等資料)、照片及原始支出憑證及匯 款帳號影本等相關資料送局辦理核銷,另所購置設備應於適當位 置標明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公益彩券盈餘基金補助字樣。
(三)本案補助項目不得重複申請政府或其他單位補助,由本局進行審查
,視需求急迫性核予補助,每年最多補助 10 個單位,已獲本補助 之服務據點,3 年內不得再申請;未滿 3 年,如確有需求,得經本 局評估專案簽核。
四、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服務教育訓練及培力計畫:
(一)辦理內容:
1.培力社區式服務(含日間照顧據點、日間作業設施、生活重建、社 區居住、家庭托顧等服務)人員相關專業知能及建構專業服務模式,
平衡與發展服務專業團隊量能。各項服務每年由一單位申請辦理聯 合在職教育訓練 10 至 20 小時。
2.本案參與對象應包含承辦本市身心障礙者社區式服務(含日間照顧 據點、日間作業設施、生活重建、社區居住、家庭托顧)之社工人 員、教保員與相關工作人員參與。
3.申請補助時須檢附在職訓練計畫、講師學經歷資料等。
(二)補助項目及標準:
1.每項服務最高補助 8 萬元。
2.補助項目:
講師鐘點費(原則外聘每小時最高補助 2,000 元,內聘折半支給,
惟視講師學/資歷另案核計)、講師交通費(核實計列)、場地費(每 場次最高補助 2,000 元)、印刷費。
(三)本項補助針對各項服務邀集該服務所有團體參與,各項服務(計日 間照顧據點、日間作業設施、生活重建、社區居住及家庭托顧等 5 項服務)以補助 1 個單位辦理為限。
貳、申請及核銷: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加強推展身心障礙福利補助原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