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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早期療育機構日間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
本局 100 年 11 月 1 日簽奉准,並自 101 年 1 月 1 日生效。
本局 108 年 4 月 11 日高市社兒福字第 10870181600 號簽奉准,108 年 4 月 11 日高市社 兒福字第 10870181600 號函修正,並自 108 年 5 月 1 日生效。
一、目的:為照顧本市發展遲緩兒童及身心障礙兒童,鼓勵接受早期療育日 間托育服務,減輕家庭負擔。
二、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及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三、實施期程:自 108 年 5 月 1 日起實施。
四、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五、承辦單位:高雄市政府社會局兒童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局兒福 中心)
六、補助對象:設籍本市且就托於本市早期療育機構(以下簡稱早療機構) 日托班之發展遲緩兒童及身心障礙兒童。
七、申請程序: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檢具下列文件送早療機構初審,
報本局兒福中心複審並將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及早療機構。
(一)申請表。
(二)家庭應計人口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三)有效期間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綜合 報告書之影本。
(四)低收入戶證明或家庭應計人口之最近一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暨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未檢附者,本局兒福中心得依職權主動查調)。
(五)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八、補助標準及補助金額:身心障礙兒童依「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身心 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第三點附表表二
(日間照顧)障礙等級補助,發展遲緩兒童則比照輕度障礙等級補助。
每月補助額度依個案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倍 數核計。
九、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及家庭總收入計算:依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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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點第六點及第七 點辦理。
十、申請人備齊證件提出申請後,經本局兒福中心複審核定後,得自備齊 資料申請之日起核予補助。
補助費按月核計,如不足一個月者,依申請人當月實際接受服務之日 數乘以每月應領日間托育補助費除以三十日計算。
十一、按季撥款與核銷:
(一)補助金額依就托月數核給,不足月按三十日比例計,如有溢 撥,早療機構應於發現後十五日內退還本局兒福中心。
(二)由早療機構依核定補助額度,按季(當年度 4 月 20 日、7 月 20 日、10 月 20 日及 12 月 15 日前)檢附領據及請款清冊,送本局 兒福中心請款。
(三)早療機構應主動配合會計年度辦理核銷相關事宜,如逾會計年 度,致款項無法核銷者,早療機構應自行負擔,不得轉向申請 人收取費用。
十二、補助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通知早療機構,並檢具相關 證明文件,向本局兒福中心申請調整補助額度:
(一)家庭經濟狀況變更。
(二)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變更。
十三、申請本補助款同時又符合教育部身心障礙幼兒家長教育經費補助規 定者,應優先支領中央教育補助款,不足部分,依本局「申領教育 部補助幼兒家長經費者其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費用補助注意事項」
辦理。已領取兒童托育津貼或依其他法令領取相同性質補助者,不 得重複申請本補助款。
十四、申請補助者,本局兒福中心得隨時查核之,申請人及早療機構應予 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十五、年度複查:早療機構應於每年度依本局兒福中心規定時間配合辦理 年度複查。
十六、撤銷、廢止、追繳及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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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或本局兒福中心得撤銷或自事實 發生之日起廢止其補助資格並停止補助;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 機關辦理:
1.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或補助原因消滅。
2.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申領補助。
3.重複領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其他補助或津貼。
4.提供不實之資料、隱匿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本局或本局兒福 中心查核受領資格所需之資料。
(二)前款情形,申請人溢領或重複領取相關補助者,本局或本局兒福 中心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向受領補助者、其他不當得利之受領人或 渠等之繼承人追繳已受領之補助款,或由本局或本局兒福中心經 申請人或其繼承人書面同意,按月扣抵申請人或其繼承人所得受 領之其他給付或補助款項至溢領款項繳清為止;其未同意者,本 局或本局兒福中心得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其繼承人限期繳回;屆 期未繳回者,本局或本局兒福中心得逕予扣抵。
(三)前款情形,其扣抵額度足以影響申請人或其繼承人生活所需者,
本局或本局兒福中心得依職權,或依申請人或其繼承人接獲通知 之次日起 30 日內之書面申請,經評估同意後分期扣抵。
(四)本點第一款各目情形如可歸責於機構者,或因機構提供虛偽不實 之核銷資料、未依原核定計畫執行、經費支用不當、未依規定主 動通報相關異動情形等原因致受領補助者或機構溢領補助,本局 或本局兒福中心得以書面行政處分向機構追繳溢領之補助,或得 自應付予機構價金或應給予機構之其他給付或補助中抵扣至溢領 金額繳清為止,並得停止該機構之新案補助申請六個月;涉及刑 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七、辦理調查及審核本計畫補助資格時,除法令或本計畫另有規定外,
準用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高雄市政府 社會局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審核作業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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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社會救助法、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高雄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 活扶助辦法、高雄市政府辦理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審核作業要 點、高雄市政府社會局辦理社會救助案件調查審核注意事項及相關 法令之規定。
十八、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本局兒福中心相關經費支應。
十九、本計畫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