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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 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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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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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正「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

修正條文

第八條 信用合作社上一年度平均逾期放款比率在百分之二點五以 下且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如有其他 因社業務需要支給時,得於其上一年度決算後稅前盈餘百分 之三額度內自主運用,但最高以新台幣二百萬元為限。逾期 放款比率超過百分之二點五或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率未 達百分之四十者,其可運用之限額為上一年度決算後稅前盈 餘百分之一點五,但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為限。

前項所稱其他因社業務需要之支給項目係指:理事監事三節 節金、理事監事輔導社業務專案津貼、理事監事出席會議誤 餐費、理事監事參加社內舉辦活動之工作津貼、選務人員及 監選人員工作津貼、社員代表大會紀念品代金、社員代表大 會當日餐費代金、社員代表研習會出席費。

第九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法律或本標準規定支給理事、監事及社員代 表費用,不得以其他名義發給之。違反者,責成理事主席及 總經理負責追償,未追償金額,理事主席及總經理負責賠償 之。

第十條 本標準經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

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2)

修正「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

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八條

信用合作社上一年度平均 逾期放款比率在百分之二點五 以下且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比 率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如有其他 因社業務需要支給時,得於其上 一年度決算後稅前盈餘百分之 三額度內自主運用,但最高以新 台幣二百萬元為限。逾期放款比 率超過百分之二點五或備抵呆 帳占逾期放款比率未達百分之 四十者,其可運用之限額為上一 年度決算後稅前盈餘百分之一 點五,但最高以新台幣一百萬元 為限。

前項所稱其他因社業務需 要之支給項目係指:理事監事三 節節金、理事監事輔導社業務專 案津貼、理事監事出席會議誤餐 費、理事監事參加社內舉辦活動 之工作津貼、選務人員及監選人 員工作津貼、社員代表大會紀念 品代金、社員代表大會當日餐費 代金、社員代表研習會出席費。

1.本條新增

2.為避免信合社理監事 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 毫無彈性使用空間,

爰規定在合理金額或 比例內,由信合社依 業務需要自主運用。

3.依各信合社 97 年 11 月之統計資料試算,

計 19 家信合社資產品 質符合標準(逾放比 率低於 2.5%、備抵呆 帳覆蓋率高於 40

%),得支用金額約為 0.39~2 百萬元(其中 計 12 家因超逾上限,

僅得支用 2 百萬元), 另有 7 家因資產品質 不符標準,額度減半 為 0.195~1 百萬元,

又 1 家因稅前無盈 餘,不得支用。

第九 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法律或本 標準規定支給理事、監事及社員 代表費用,不得以其他名義發給 之。違反者,責成理事主席及總 經理負責追償,未追償金額,理 事主席及總經理負責賠償之。

第 八 條

信用合作社應依法律或本 標準規定支給理事、監事及社員 代表費用,不得以其他名義發給 之。違反者,責成理事主席及總 經理負責追償,未追償金額,理 事主席及總經理負責賠償之。

1.條次變更。

第十 條

本標準經中華民國信用合 作社聯合社理事會通過,報請主 管機關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

第 九 條

本標準經中華民國信用合 作社聯合社理事會通過,報請財 政部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 同。

1.條次變更。

2.配合主管機關變更,

文字修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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