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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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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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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與目的

隨著社會經濟之全球化發展,公司儼然已成為各國經濟 活動之核心組織,掌握絕大多數之資源與財富,影響人民之 生活至鉅1。且隨著公司資金需求之愈趨龐大,股份有限公司 乃成為現今主要之公司型態2。股份有限公司係本於股東有限 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將公司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而由股東認 股出資的企業型態,由於股份有限公司係營利社團法人,為 一獨立的法律主體,與自然人相比,其最大的特徵在於它是 一個組織體,所以它的權力必須由自然人所組成的公司機關 來行使,因此公司機關不僅是股份有限公司得以創立的前 提,也是股份有限公司持續從事各種業務經營所不可或缺的 基礎。我國公司法在繼受外國立法例過程中,對於股份有限 公司之機關設計亦採取其分權、制衡之機關分立方式,以股 東會為公司最高意思決定機關,董事會為公司業務執行機 關,監察人為公司常設監察機關3,其目的即在追求經營之效 率與避免專權之弊害。

然而在公司規模日趨龐大、商業環境瞬息萬變的今日,

此種權限分配制度是否仍能夠有效地發揮制衡公司經營者 之功能,已日漸受到挑戰與質疑,我國自民國八十七年以來 發生一連串撼動企業界及金融界的「地雷股」事件即為最好 之警訊。該等上市、上櫃公司之所以發生財務危機,綜觀其 原因,除了肇始於外在經濟環境的催化外,其餘多肇因於人

1 賴源河,從法規鬆綁與公司監控論公司法之修正動向,月旦法學雜誌第八十 期,民國九十一年一月,第八六頁。

2 朱琇瑜,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執行機關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學士後 法學組碩士論文,民國九十一年七月,第一頁。

3 吳樂群、周行一、施敏雄、陳茵琦、簡淑芬合著,公司管控-董事及監察人如 何執行職務,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民國九十年一月,第八至九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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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不臧4。其經營者每每利用職務之便,犧牲廣大股東、債權 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以掌控公司資金、財產及人力等資 源之便,以圖利自身,導致公司經營發生危機,進而影響到 整個金融系統。

針對該等問題,政府乃積極籌思解決之道,並於民國九 十年大幅度修正公司法,一方面積極開放,明訂董事會職權 (公司法第二百○二條)、放寬董監選舉之方式(公司法第一 百九十八條第一項)、放寬董監資格限制(公司法第一百九十 二條第一項),以尊重公司自治,此外亦鬆綁許多強行規定 (公司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等),避 免因法律之僵化而影響公司之發展。另一方面有效管理,對 於公司內部監控的制度加以適度之強化,以避免公司經營者 濫用前述開放後所獲得之權限,而危害公司股東、債權人及 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例如修訂或增訂董事當然解任之規定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七條及第一百九十九 條之一)、董事缺額強制補選期限(公司法第二百○一條)、

增訂臨時管理人制度(公司法第二百○八條之一)、降低股東 代表訴訟之門檻(公司法第二百十四條)等。除了公司法大幅 修正外,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券交 易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

「櫃檯買賣中心」)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共同制定上 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 準則第九條亦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初次納入獨立 董、監事之規定,以期提升企業之營運品質。

惟如何在積極開放下取得有效管理之平衡,實應記取過 去企業風暴之教訓,並吸取他國立法經驗以為我國公司法制 進一步改造之方向,因此本文乃針對民國八十七年以來所發 生重大財務危機並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之上市、上櫃公司為研

4 朱日銓,論我國公司內部監控模式之改造,國立台北大學法學學系碩士論文,

民國九十年六月,第一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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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對象,歸納其發生財務危機之原因,並參酌外國法制,探 討我國公司內部監控機制之問題,並對近期所修正之公司法 能否強化我國公司內部監控機制進行分析,進而提出今後修 法之方向與公司組織建構之建議。

第二節、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研究範圍

依公司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公司之種類可分為無限公 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四種,在現行實務 上以股份有限公司運用最廣,對投資大眾之影響亦最為深 遠。另我國晚近幾年發生財務危機或重大經營舞弊情事者,

多集中於股票上市、上櫃之大型股份有限公司,該等上市、

上櫃公司一方面因股權較一般公司分散,較易發生代理問 題;另一方面其股東人數動輒數以萬計,且我國經濟力量多 數集中於此類上市、上櫃公司手中,一旦發生經營危機,對 於國家、社會、經濟等各方面之影響將十分深遠。在總體層 面,將導致:(一)金融體系之信用危機;(二)存款人及投資 人之信心危機;(三)企業經營道德危機之增加;(四)民眾對 社會正義與法治之失望。在個體層面,將衍生:(一)銀行等 金融機構之逾放比例增加;(二)違約交割;(三)證金公司信 用交易虧損;(四)投資人之投資損失;(五)財務危機企業債 權人之損失;(六)財務危機企業員工之失業問題5。從而,本 文即以民國八十七年以來所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之上市、上櫃 公司之公司監控為研究核心。惟因公司監控之範圍十分廣 泛,大致可區分為外部監控機制及內部監控機制,前者包 括:(一)行政監控;(二)司法監控;(三)市場監控6。後者包

5 林培杰,我國公司監控制度之研究,銘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九十 年六月,第六頁。

6 朱日銓,論我國公司內部監控模式之改造,國立台北大學法學學系碩士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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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一)激勵計劃;(二)內部人力資源市場;(三)大股東與 法人股東;(四)董事會、股東會及監察人7。本文僅就上開發 生重大財務危機之上市、上櫃公司之內部監控機制中關於公 司董事會、股東會及監察人等機關之組織架構及權限為研究 範圍。

第二項、研究方法

在世界各主要國家之立法例上,關於公司經營機關之設 計大致可分為單層制與雙層制兩種立法例,所謂「單層制」,

係公司之經營與監督機關合一,僅設置董事會單一機關;而

「雙層制」,係指公司之經營機關與監督機關各自獨立,由 董事會負責公司之經營,監察人則負責監督公司業務之經 營。採單層制之國家,以英、美為主,採雙層制之國家則有 德、日等國8。我國公司法於清光緒二十九年(即西元一九○

四年),始自西方移植我國,施行以來,歷經多次修正,均 以外國立法例作為重要參考依據,特別是德、日、英、美等 國之法制。惟公司法制移植我國,行將百年,因我國特有之 文化背景及外在之經濟環境,所衍生之問題,絕非單純參酌 外國立法例所得解決9。因此本文將以實際案例歸納上市、上 櫃公司發生重大財務危機之原因,並參酌外國法制,探討我 國現行法制關於公司內部監控機制之缺失與改進建議。本文 內容概述如下:

第一章、緒論

闡明本文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及研究之範圍與方法。

民國九十年六月,第十五至二七頁。

7 林培杰,我國公司監控制度之研究,銘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九十 年六月,第六頁。

8 朱琇瑜,股份有限公司業務執行機關之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學士後 法學組碩士論文,民國九十一年七月,第九頁。

9 謝天仁,論公開發行公司監察人之現況問題及改進芻議,國立中興大學法律學 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八十二年六月,第二至三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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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司監控機制之概述

針對公司監控機制之發生與意義及公司監控機制之範 圍作一概述

第三章、各主要國家公司內部監控之法制與比較

本章著重各主要國家公司內部監控法制之介紹,其中包 含德國、美國、日本及我國關於公司內部監控機制之設計、

功能、運作方式及其相互間之比較。

第四章、實務案例說明與分析

本章主要係以民國八十七年以來所發生重大財務危機 並引發社會高度關注之上市、上櫃公司為研究對象(諸如國 產汽車、順大裕、新巨群、東隆五金及博達等),就其事實 加以說明,並釐析各案例發生財務危機之原因,及其涉及之 公司內部監控缺失,最後進行綜合比較分析。

第五章、結論

對於前述章節作總結,並以前述章節之論述為基礎,就 我國股份有限公司內部監控機制提出檢討與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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