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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舊制身心障礙鑑定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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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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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戶籍所 在地公 所:

領取身 心障礙 證明申 請表及 鑑定表

鑑定機構進行醫療鑑定 鑑定醫師 + 鑑定人員

+

社會處(局)另行 通知由評估人員 辦理需求評估 鑑定機構 進行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 鑑定醫師 鑑定人員 需求評估人員

辦理需求評估

+ +

社會處 (局)核發 身心障礙 者證明

方式 1 一般流程

方式 2 併同辦理流程

市(縣)民朋友您好:

現制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制度已於 101 年 7 月 11 日開始實施,身 心障礙需過醫療鑑定,再加上社會局的需求評估,始可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為簡政便民及確保民眾權益,您可就以下兩種方式申請進行現制身心障礙 鑑定及需求評估:

一、方式 1「一般流程」、方式 2「併同辦理流程」,流程說明如下圖: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於進行鑑定前需先申請方式 1 或方式 2;各縣市併同辦理醫院及時 間如「併同辦理醫院及時間表」。

2. 無論申請方式 1 或方式 2,鑑定部分均需經過醫師鑑定身體結構及 功能,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再由社會處(局)

的評估人員進行需求評估。

3. 若申請方式 2 鑑定與需求評估併同辦理,須配合該醫院之併同辦理 診間及時間,並不得指定特定醫師進行鑑定。

4. 併同辦理之鑑定醫師仍有可鑑定身障類別之限制,務請先洽詢該醫 院窗口確認。

5. 併同辦理建議先詢問醫院窗口,以瞭解掛號規定及科別、診次與時 間。

6. 若希望指定鑑定醫師,則請申請一般流程。

二、104 年 7 月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屆期者,應就「重新鑑定」或「依原領 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擇一提出申請,說明如下:

(一)104 年 7 月前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屆期者,至公所申請鑑定及需求評 估時,須就「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 報告」,兩者擇一提出申請,其申請僅限一次。

(二)若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其效期仍需 經由鑑定醫師判定,且最長至 104 年 7 月 10 日;證明屆期時,仍 需以現制辦理身心障礙鑑定重新鑑定。

(三)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仍須進行鑑定人 員鑑定以及後續需求評估人員進行需求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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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客問 - 民眾版

一、現舊制身心障礙鑑定之比較

問一:現制身心障礙鑑定與舊制有什麼不同?

答:1、除舊制醫療鑑定,再增加需求評估,始取得身心障礙證明。

2、鑑定項目改變:除舊制身體功能與結構為鑑定依據,新增活動參與及環 境因素鑑定。

3、鑑定人員改變:由舊制醫師鑑定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現制改為由醫療 及專業團隊進行醫療鑑定及需求評估。

4、衛生機關完成鑑定報告,轉社政機關進行需求評估後,合於規定者,核 發身心障礙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5、身心障礙證明仍列輕、中、重度及極重度,並依等級不同而有不同福利 措施。

問二:請問以後身心障礙證明有等級的區分,但是會有像目前的類別 嗎?會有統一的一個類別嗎?或是只要有不同的身體狀況就會 有不同的類別?類別跟福利措施的取得之間有關係嗎?

答:會依照身體的障礙分為八大類,類別如下,福利措施的取得係由身心障礙 者所提出的需求相關,與障礙類別無直接相關:

1、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2、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3、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4、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5、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6、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7、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8、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問三:我的身心障礙手冊最近到了需要重新鑑定的時間了,現制是否會影響我 現有的權益?

答:政府為保障各位之相關權益,針對醫療鑑定部分,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 106 條及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 12 條,於 104 年 7 月前領有身 心障礙手冊屆期者,可就「重新鑑定」或「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 給鑑定報告」,兩者擇一提出申請。

(3)

二、現制身心障礙鑑定之申請

問四:我沒有申請過身心障礙手冊,可以直接在醫院辦理嗎?還是需 要先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如果去申請的時候,我就診的醫院 沒有在鄉鎮市區公所給的鑑定醫院名單中,要怎麼辦?

答:醫院無法受理身心障礙鑑定的申請,所以還是要至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 所或縣(市) 鄉(鎮、市、區)公所申請;另全國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共計 指定 241 家鑑定醫院辦理身心障礙鑑定,您可就近選擇名單內的鑑定機構 進行鑑定。

問五:我的身心障礙手冊已屆期,可以去那裡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其 方式為何?

答:申請身心障礙鑑定,可由本人或委託他人到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直轄市區公 所或縣(市) 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身心障礙鑑定表,再持鑑定表到 指定醫院辦理鑑定,且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前六十日,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會以書面通知辦理。

問六:我的身心障礙手冊已屆期,該如何擇一申請鑑定方式?

答:1、若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其效期仍需經由 鑑定醫師判定,且最長至 104 年 7 月 10 日;證明屆期時,仍需以現制辦 理身心障礙鑑定重新鑑定。

2、無論申請何種方式,均需完成醫師之鑑定、鑑定人員進行活動參與及環 境因素之鑑定,及需求評估人員進行需求評估。

問七:做完鑑定就一定拿得到身心障礙者證明嗎?

答: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已於 101 年 7 月 11 日起全面實施,由鑑定醫師及 鑑定人員依其專業,就身體結構、功能、活動及社會參與等面向,針對身 心障礙者進行鑑定,並依需求評估結果,符合規定者予以核發身心障礙證 明。爰此,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資格係由鑑定醫師、鑑定人員專業及需求評 估結果判定之。

問八:醫療鑑定跟需求評估可以都在醫院完成嗎?

答:目前已規劃全國82家醫院辦理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併同辦理作業,依 各縣市政府衛生局公告,可於公所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的時候,一併向 公所人員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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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鑑定人員及內容

問九:請問如果我有很多身體問題,我需要先去各家醫院申請病歷摘 要或診斷證明書嗎?如果我這樣做, 把資料都交給鑑定的醫 生,他可以幫我把所有的狀況都做鑑定嗎?

答:如果身體上有很多問題且在不同醫院看診的話,建議先申請診斷證明書提 供給鑑定醫師參考,鑑定醫師會判定是否需要其他鑑定醫師協助其他障礙 之鑑定。

問十:我只需要身心障礙證明,可以只做身體功能與結構的鑑定嗎?

答: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民眾必須完成鑑定醫師及鑑定人員的鑑定,再 加上社會局的需求評估,才能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問十一:身心障礙者鑑定的時間要花費多久?

答:身體功能與結構的部分要看是否需要另外作相關檢查,所以須依鑑定醫師 的專業判斷而定;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的部分約要再進行一個小時的訪 談;另,若為鑑定及需求評估併同辦理時,需求評估約需一小時。

問十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的鑑定如果本人無法回答,可詢問其他 人嗎?

答:如果本人無法清楚回應,可由代理人代為回覆,但外籍看護工不得當代理 人進行受訪。

問十三: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那之後還要 進行其他的鑑定還有需求評估嗎?

答:申請依原領身心障礙手冊,重新發給鑑定報告,係指鑑定醫師進行依現有 障別等級轉換,但仍須進行鑑定人員鑑定及後續需求評估,才能核發身心 障礙證明,且該申請以一次為限。

問十四:如果申請鑑定與需求評估分開辦理,可以指定鑑定醫師嗎?

可以到常就診的醫院嗎?

答:可以指定鑑定醫師進行鑑定,也可以到常就診的醫院,惟該醫院須屬直轄 市、縣(市)衛生局公告之鑑定機構。

(5)

問十五:從身心障礙鑑定到完成需求評估,需要多久的作業時間?

答:1、目前對於身心障礙鑑定時間,並無明確規範,需視申請鑑定的科別及內 容而定,但醫院在完成鑑定報告後 10 日內,會將鑑定報告送達申請人 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局,該衛生局接獲鑑定報告後,亦 將在 10 日內核轉直轄市或縣(市)社會局(處)。

2、轄市、縣(市)社會局(處)應於取得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核轉之鑑 定報告後,將主動進行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復康巴士服務及行動不便 資格的評估與判定,作業時間以 15 個工作天為限。

3、簡單來說,從鑑定報告完成到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最長作業時間為 35 日。

四、特定狀況之鑑定

問十六:我要申請身心障礙證明,可是我目前在很多科就診,請問我 可不可以在一個科別就完成所有項目的鑑定?如果申請合併 辦理又不能選醫生,那合併辦理的醫生會幫我處理所有的身 體問題嗎?我要怎樣跟醫生說我目前遇到的身體問題?還是 醫院會主動看我的病歷資料來做判定?

答:如果身體上有很多類別的身體障礙問題,鑑定醫師會判定是否需要其他鑑 定醫師協助其他障礙之鑑定,雖然併同辦理是無法指定鑑定醫師,但當鑑 定醫師根據其專業判定需要其他鑑定醫師協助鑑定,會請其他醫師進行障 礙之鑑定,也有可能無法在當天就完成全部的鑑定。

問十七:未滿六歲的兒童可以申請做身心障礙鑑定嗎?

答: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 6 條「未滿六歲兒童,申請身心障礙鑑定,

且無法以鑑定表明確判定其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分級者,以下列規定為之,

另無須進行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之鑑定:

1、可明確鑑定其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永久性缺陷之兒童。但無法區分其程 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2、由染色體、生化學或其他檢查、檢驗確定為先天缺陷或先天性染色體、

代謝異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因罕見疾病而致身體系統構造或功 能障礙之兒童。但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重度等級。

3、經早期療育發展評估,確定具兩項(含)以上發展遲緩並取得報告者。但 無法區分其程度分級者,得暫判定為輕度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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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十八:現制身心障礙鑑定,對於罕見疾病患者之鑑定方式如何?

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罕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性代謝異常及 先天性缺陷疾病,若八大障礙類別無適當之鑑定向度但經評估其獨立自理 生活、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受到該疾病之影響者,其身體功 能與結構,至少應以程度 1 級列等。

問十九:我有很多疾病及障礙,可以到不同醫療院所做身心障礙鑑定 嗎?

答:可以至不同鑑定機構進行不同類別的身心障礙醫療鑑定,但身體功能與結 構鑑定以及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兩項鑑定都需進行。

五、重新鑑定

問二十:若不滿意鑑定結果,可否去別家醫院重新鑑定?

答: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 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 次為限。

問二十一:我對於身心障礙鑑定與需求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如何處 理?

答:身心障礙者如果對於鑑定及各項服務的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在收到通知 書次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 及需求評估,但以 1 次為限,並須負擔百分之 40 之鑑定費用,如異議成立 者,將退還申請人;另如超過規定期限,相關作業費用,須全額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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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

問二十二:我是 101 年 7 月 10 日以前領有永久效期之身心障礙手冊 者,若我 101 年 7 月 11 日後並没有需要自行申請重新鑑 定,是否符合「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五條附表三

「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之對象?

答:「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附表三「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是 針對 101 年 7 月 11 日以後辦理重新鑑定者,若您是持永久身障手冊者,且 101 年 7 月 11 日以後您本身並没有需要或没有自行申請重新鑑定者,則不 適用「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

問二十三:我是 101 年 7 月 10 日以前領有永久效期之身心障礙手冊 者,若我障礙情況有改變,要自行申請重新鑑定,且已於 101 年 7 月 11 日以後辦理重新鑑定,以後還需要重新鑑定 嗎?

答:若您已於 101 年 7 月 11 日以後辦理重新鑑定,符合附表三「身心障礙無法 減輕或恢復之基準」(二)規定,符合下列之一規定,得判定為無法減輕或 恢復,無須重新鑑定:1.其舊制身心障礙類別(十六類)可對應現制身心障 礙類別(八類 45 向度)且達基準者。2.其舊制身心障礙類別屬多重障礙類且 達現制基準者。3.其舊制身心障礙類別屬其他類(染色體異常、先天代謝 異常、其他先天缺陷)或罕見疾病類,符合附表二等級判定原則(二)之規 定者。

問二十四:我是 101 年 7 月 11 日以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我仍要 於證明屆期前辦理重新鑑定,是否可以無須重新鑑定呢?

答:若您符合「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第五條附表三各類別無法減輕或恢 復之基準規定,得由鑑定醫師依其專業針對個案判定為無須重新鑑定。

問二十五:我是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有註記效期的身心障礙者,請問我 需要進行現制鑑定嗎?

答:是的,請於身心障礙手冊屆期前三個月內至戶籍所在地公所領取身心障礙 者鑑定表,再至鑑定機構進行現制身心障礙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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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二十六:我的小孩(未滿六歲)確診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罕 見疾病、染色體異常、先天性代謝異常及先天性缺陷者,

並經過現制身心障礙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資格,他還需要 進行重新鑑定嗎?

答:是的,雖然您的小孩確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罕見疾病、染色 體異常、先天性代謝異常及先天性缺陷疾病並取得身心障礙資格,但針對 上述情形之個案,依目前「身心障礙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須於六歲前 經一次以上現制身心障礙鑑定,且年滿六歲後經一次以上現制身心障礙鑑 定者或於年滿六歲後並經五年以上且超過一次現制身心障礙鑑定,其障礙 程度均未改變者,方得判定為無須重新鑑定。

問二十七:如果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資格後,自覺身 心障礙情況有改變,我還能進行重新鑑定嗎?

答:是的,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若您障礙情況有改變,可自行申 請重新鑑定。

問二十八: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之鑑定次數如何計算?

答: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之鑑定次數計算基準皆是以滿該年齡後起 計,舉例第七類「…障礙程度 2 以上,年滿十八歲後並經五年以上且超過 二次現制鑑定,其障礙程度均未改變者。」係年滿 18 歲之後起算,經五年 以上且超過二次現制鑑定,其障礙程度均未改變,方能符合無法減輕或恢 復,無須重新鑑定資格。

※ 若您有任何疑問,還請撥打 1957 或連絡地方衛生局,我們將儘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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