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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度第 3 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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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2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9 年度第 3 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申請

作業原則

(2)

目錄

壹、補助項目及額度 ... 1

貳、全年補助總額及每展補助上限 ... 1

參、注意事項 ... 2

肆、附件 ... 4

(3)

1

109 年度第 3 次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申請作業原則 壹、 補助項目及額度

(一)補助項目:

1、限為參加國際展覽之場地租金(含報名線上展覽之費用)。

依「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下稱「補助辦法」)第 3 條 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國際展覽係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數(含線 上展覽)達 10%以上或來自 6 個以上國家或地區(含線上展 覽)之商展。

2、線上展覽之定義:需有明確之展期、展名、展品線上瀏覽及 1 對 1 洽談等即時互動功能,一般電商平台非本計畫補助範 圍;另線上展覽之國家或地區以註冊之網域或主辧單位總公 司註冊之國家或地區為認定基準。

(二)補助額度:依據補助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國際展覽之補 助額度,不得超過場地租金(含線上展覽報名費)之 90%。

貳、 全年補助總額及每展補助上限

一、全年補助總額(總額內不限申請展數):

(一)每一公司或商號 109 年可申請補助總額依前一年(107 年 7 月 1 日至 108 年 6 月 30 日)出進口實績級距設定,請至「補助公 司或商號參加國際展覽管理系統」(簡稱補助系統,網址:

https://espo.trade.gov.tw)查詢。

(二)新創事業及拓展新南向國家之農業業者,列優先補助對象:109 年可申請補助總額 12 萬元,補助 3 年後如仍無出進口實績,則 不再補助。

二、每展補助上限:

(一)實體展覽:每一展覽租用 1 個攤位(每 1 攤位以 9 平方公尺計 算,四捨五入,以下同)補助新臺幣(以下同)3 萬元,每增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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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個攤位,增加補助 5,000 元,每展補助上限為 5 萬元。

(二)線上展覽:每展補助上限為 3 萬元。

(三)同展有實體及線上展覽併行者,僅能擇一申請補助。

參、 注意事項

一、公司或商號如已參加公協會、紡拓會或外貿協會籌組參展團之展 覽且獲有參展補助,請勿重複申請本計畫之補助,如經查明有重 複申請之情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本局)得依補助辦法第 28 條之規定,視情節輕重酌減 60%以下之補助款、撤銷或廢止補助 處分、命受補助單位繳回補助款,並得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 1 年至 5 年,涉及違反刑事法律之相關規定者,本局亦將移送該管 司法機關偵辦。

二、本案申請案件總額如未超過補助經費,經審查合格之展覽本局得 給予補助,如超過補助經費,則依前述補助優先順序核配,必要 時將依實際狀況按比例調整或擇優補助。

三、如為本國公司之分公司應透過其本國公司向專案辦公室提出補 助申請案,可申請補助總額係依據本國公司前一年出進口實績設 定。

四、公司或商號參加中國大陸及香港之展覽以全年各核配一項展覽 為原則。惟鑒於中國大陸地區展覽經費不得超過總經費之 25%,

如有超過情形,中國大陸地區參展案件之補助經費將依超過之比 例統一調減,爰於申請時請審慎考量,勿過度集中於中國大陸市 場。

五、北韓舉辦之國際展覽不予補助;另為避免我商輸銷貨品至伊朗違 反國際相關制裁規定,影響廠商權益,爰赴伊朗參展不宜補助。

六、為維持臺灣企業之商譽及在國際市場之良好形象,參展廠商攤位 招牌不得出現非我國公司名稱,且展出產品應為臺灣產製,否則 不予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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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七、公司或商號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未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 或取消展覽,將依「109 年度公司或商號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不 符事項扣款原則」扣款(如附件 2-1)。

八、公司或商號經核定之補助計畫如需變更或取消計畫內容,應於計 畫預定執行 15 日前,於補助系統進行線上申請,經本局審核同意 後始得辦理,但經本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 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 係,說明如下:

(一)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 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

例外情形於符合該法第 14 條第 1 項但書情形,不在此限。例如 於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或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 意之補助,則例外得予交易,惟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於補助案 件行為前,主動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此即事前揭 露義務。

(二)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3 條所定關係人範圍包括:

(1)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2)二親等以內親屬、

或(3)公職人員或前 2 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 法人團體。(4)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

不包括之。

(三) 身分關係須事前揭露假設案例:

廠商之董事為本局簡任 12 職等主管的配偶(或二親等親屬),則 該廠商若向本局申請依法令公平公開辦理之補助,即有事前揭露 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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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廠商之經理人為民意代表(立委),則該廠商若向中央行政機關 (本局)申請依法令公平公開辦理之補助,即有事前揭露之義務。

(四) 提醒申請人如有符合前述應向本局主動表明身分關係之情形,

請參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詳實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 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附件 2-2,併附於補助申請文件中。

(五) 針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及有無需要辦理「身分關係 揭露」等程序,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洽詢本局政風室,電話:

(02)2351-0271。

十、接受本局補助之計畫,應依「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核銷 應行注意事項暨附表」之規定辦理核銷事宜,該規定已建置於「本 局網站(http://www.trade.gov.tw/,請點選「廠商拓銷資源」→

「拓銷補助」→「基本法規」),即可自行下載參用。

肆、 附件

附件 2-1、公司或商號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不符事項扣款原則

附件 2-2、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

(7)

109 年度公司或商號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不符事項扣款原則

附件 2-1 一、未使用我國國際展覽識別體系(臺灣一等一標誌)之扣款原則

(一)未使用臺灣一等一標誌:第 1 次未使用,扣減 20%補助款,第 2 次未使 用,扣減 40%補助款,第 3 次(含)以上未使用,則扣減 60%補助款。

(二)有參展事實(需檢附參展證明),但未檢附攤位招牌照片:第 1 次未檢 附,扣減 30%補助款,第 2 次(含)以上未檢附,則扣減 60%補助款。

(三)前述不符事項扣減補助款,將於申請核銷請款時逕以扣減。

二、公司或商號赴海外參加國際展覽取消展覽扣款原則

(一) 108 年 10 月至 109 年 3 月取消之展覽應扣減原核定補助金額 50%,並於 109 年第 3 次補助金額內扣減。

(二)109 年 4 月至 9 月取消之展覽應扣減原核定補助金額 50%,並於 110 年第 1 次補助金額內扣減。

(三)109 年 10 月至 12 月取消之展覽應扣減原核定補助金額 50%,並於 110 年 第 2 次補助金額內扣減。

(四)前述取消之展覽若因不可歸責因素(主辦單位取消辦展或變更展期、未申 請到攤位並檢附主辦單位證明文件、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不 在此限。

(五)扣減金額將依計畫執行時間先後順序於核定補助金額時依序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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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 附件 2-2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 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業務計畫 案號: (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 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 2)

表 2:

公職人員: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統一編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第 1 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 2 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 3 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 4 款

(請填寫 abc 欄 位)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 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b.請勾選係以下何者擔任職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 屬。姓名: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親屬 稱謂例如:兒媳、女婿、兄 嫂、弟媳、連襟、妯娌) 姓名: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 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 5 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 6 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填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及「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此致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填寫本表若有疑問,請洽國際貿易局政風室 電話: 02-2397-7465

填妥用印後,請傳真至「經濟部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展專案辦公室」 傳真: 02-2567-3362

(10)

※填表說明:

1.請先填寫表 1,選擇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

2.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者,無須填表 2;補助或交易對象為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者,則須填寫表 2。

3.表 2 請填寫公職人員及關係人之基本資料,並選擇填寫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屬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4.有其他記載事項請填於備註。

5.請填寫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填表人即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請於簽名欄位簽名或蓋章,並填寫填表日期。

※相關法條: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 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 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第 14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政府採購法以公告程序或同法第一百零五條辦理之採購。

二、依法令規定經由公平競爭方式,以公告程序辦理之採購、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用益物權。

三、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或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或禁止其補助反不 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四、交易標的為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所提供,並以公定價格交易。

五、公營事業機構執行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為公益用途申請承租、承購、委託經營、改良利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

六、一定金額以下之補助及交易。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 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 書第三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

前項公開應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

第一項但書第六款之一定金額,由行政院會同監察院定之。

第 18 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罰:

一、交易或補助金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達一百萬元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達一千萬元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四、交易或補助金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處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上該交易金額以下罰鍰。

前項交易金額依契約所明定或可得確定之價格定之。但結算後之金額高於該價格者,依結算金額。

違反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11)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範本及格式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 14 條第 2 項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

【A.事前揭露】:本表由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填寫(填寫範例)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 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

※交易或補助對象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請填寫此表。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

表 1:

參與交易或補助案件名稱: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業務計畫 案號 AB99999(無案號者免填)

本案補助或交易對象係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

□公職人員(勾選此項者,無需填寫表 2)

姓名: 服務機關團體: 職稱: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勾選此項者,請繼續填寫表 2)

表 2:

公職人員:

姓名: 王小明 服務機關團體: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職稱:主任秘書 關係人 關係人(屬自然人者):姓名

關係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名稱 清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12345678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楊清廉

關係人與公職人員間係第 3 條第 1 項各款之關係

□第 1 款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第 2 款 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稱謂:

□第 3 款 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 受託人名稱:

■第 4 款

(請填寫 abc 欄 位)

a.請勾選關係人係屬下列何者:

■營利事業

□非營利法人

□非法人團體

b. 請 勾 選 係 以 下 何 者 擔 任 職 務:

□公職人員本人

■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 之家屬。姓名: 陳小花

□公職人員二親等以內親屬。

親屬稱謂: (填寫 親屬稱謂例如:兒媳、女 婿、兄嫂、弟媳、連襟、

妯娌)

姓名:

c.請勾選擔任職務名 稱:

□負責人

■董事

□獨立董事

□監察人

□經理人

□相類似職務:

□第 5 款 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機要人員之服務機關: 職稱:

□第 6 款 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助理之服務機關: 職稱:

表人簽名或蓋章:

(填表人屬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者,請一併由該「事業法人團體」「負責人」蓋章)

備註: 填表日期: 109 年 9 月 20 日 此致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範例案情: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主任秘書王小明,其配偶陳小花擔任清廉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公司董事長為楊清廉。

該公司參加受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主任秘書王小明辦理之補助公司或商號參加海外國際展覽業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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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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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受補助單位如須變更展覽時間、地點、展名或取消辦理展覽,應於原展 覽預定執行 15

一、受補助單位如須變更展覽時間、地點、展名或取消辦理展覽,應於原 展覽預定執行 15

二、 依據「補助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國際展覽及辦 理非展覽計畫之補助額度,不得超過其符合補助項目合 計金額之 90%。..

四、 參展廠商展出之產品,須與本案受補助之公協會產業屬性及 參加之展覽屬性相關,且為臺灣產製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