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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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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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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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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印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www.moex.gov.tw

壹、報名事宜

一、

報名日期:

民國 107 年 3 月 6 日(星期二)零時起至 107 年 3 月 15 日

(星期四)下午 5 時止,逾時無法報名。

二、

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表件,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 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網路報名程 序請參閱「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二)網路報名程序完成後,請務必下載報名表件,於 107 年 3 月 16 日前

(含當日,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及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等以掛號郵 寄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收

。逾期或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三、本考試設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 8 考區

,應考人應自行選定應考考區、等別及類別,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僅設臺北考區;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於臺北考 區舉行。

四、

報名應繳費件

(一)網路報名完成後下載之報名履歷表 1 張。

(二)報名費:二等考試新臺幣 1,600 元;三等考試新臺幣 1,400 元;四 網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2)

等考試新臺幣 1,300 元;第二試體能測驗新臺幣 800 元。繳款方式 請見第 4 頁說明。

(三)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 1 份(請黏貼於報名履歷表)。

(四)最近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背面請書寫考區、姓名、報 考類別,並黏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五)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

1.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含107年6月8日之前畢業者) 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不得報名本考試。

2.二等考試:應繳驗碩士以上學位證書影本。

3.三等考試:

(1)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學位)證書影 本。

(2)以其他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 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或繳驗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 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普通考試及格滿 3 年者);或繳驗高等檢定考 試及格證書影本。

(3)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曾任 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院、系、組、所、

學位學程名稱之類別,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 質相近之類別。惟考試類別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 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4)大學院校研究所肄業報考者,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 考。

4.四等考試:

(1)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學校以上 學校畢業證書影本。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 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 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修業證明書 或肄業證明書影本,據以報考四等考試。

(2)以其他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 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或繳驗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 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初等考試及格滿 3 年者);或繳驗高 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3)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曾任 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應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 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別,或應與該軍階及 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類別。惟考試類別應具有相關 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

(3)

格規定。

(4)報考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輪機組者:須繳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 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輪機員以上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三等管輪 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輪機員測驗合 格證明或三等輪機員三等管輪以上適任證書。

(5)報考水上警察人員類別航海組者:須繳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 試航海人員考試三等航行員以上考試及格證書或交通部三等船副 以上岸上晉升訓練合格證明或交通部航海人員測驗航行員測驗合 格證明或三等航行員三等船副以上適任證書。

5.本(107)年應屆畢業生申請暫准應試:

(1)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應試申請表,並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 後一學期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申請暫准應試。

(2)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三等考試者,須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考,

請勿申請暫准報名。

(3)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107年6月8日以前或僅註明「107年6 月」,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資格者,請 勿報考。

(4)經審查准予「暫准應試」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請於107 年6月8日以前,以傳真方式(傳真至02-22361413)或以「限時掛 號」郵寄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 科收,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至遲於同年7月17日前(含當日,

郵戳為憑)繳驗。未依限繳驗,或繳驗經審查不合格者,為自始 不具備應考資格,如有入場應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計算,並不 得申請退費。繳驗之畢業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應考 等別、類別、入場證編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6.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規定,所稱及格滿3年,其 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 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民國104年6月8日前及格)。

7.非本國學歷報考之證明文件

(1)持外國學歷報考者,須繳驗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畢業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 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內政部移民署出 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 本(需一併附繳護照中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

(2)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備齊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高中以下學 歷)或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歷)申請學歷採認,相當我國各級學 校畢業學歷程度。

(4)

(3)持香港或澳門學歷報考者,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備齊相關文件,經審查相當我國各級學校畢業學歷程度。

8.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 書不採。

9.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六)身心障礙者如需申請各類應考權益維護措施,依身心障礙者應國家

考試權益維護辦法規定,應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上,隨同國家

考試報名程序為之,並應於指定日前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影本 送交本部。

繳交報名費說明

1.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

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身分申請)。

2.繳費方式:

(1)透過「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免收轉帳 手續費。

(2)透過「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信用卡繳款,限以報考人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不限發卡銀行)。

(3)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請列印「國家考試報名費繳 款單」前往繳款。

(4)透過匯款單繳款

可在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匯款單填入資訊: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考選部

收款帳號:繳款單之「轉入帳號」共 14 碼 (5)透過 ATM 方式繳款

請輸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 822 及繳款單上之「轉入帳號」、「轉入金額」繳款。

如欲進一步瞭解繳款方式,請參閱「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3.應考人於報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後,如發現缺繳報名費或經本部通知補繳報名費者

,請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郵政匯票」(受款人:考選部)辦理繳費,並請於匯票空白 處以鉛筆書明「類別:○○○○」及「補件編號:○○○」,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三科,信封上請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絡電話及「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 般警察人員考試補費」,俾憑審查。

4.應考人報名後,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之規定,欲申請退費者,請依 該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四、

郵寄報名表件

(一)網路報名系統資料登錄完成後,請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及報名專用信 封封面等表件(一律以白色A4紙張單面列印,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請黏貼於B4大小標準信封上),並核對各項表件內容正確性(考區、

類別、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地址

(5)

右上 角用 迴紋 針夾 妥)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報名履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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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業學校、科系)。

(二)各項報名表件詳細檢查無誤後,請按1.報名履歷 表、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依序逐一由上而下整 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平整裝入報名專 用信封內,切勿摺疊(如圖所示),並於規定期限 內以掛號郵寄。

五、

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承辦單位將主動通知,請於接獲通知後儘速依 通知內容及補件方式於期限內辦理補繳,俾憑審查,逾期未補齊費件者

,予以退件。

貳、考試

一、

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107 年 6 月 9 日(星期六)至 6 月 10 日(星期日)。

(二)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選試英語)類別考試外語口試:107 年 6 月 11 日 (星期一)。

(三)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 107 年 10 月 5 日(星期五)至 10 月 9 日(星期 二),實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

考試日程表

各等別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2。本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 題大綱,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命題大綱/公務人員考試

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目下查詢。

三、

試場分配及考試通知書

定於 107 年 6 月 8 日,在前述 8 考區之各試區公布。如需查詢應試試區 或試場,可於開放下載「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當日(預定 107 年 5 月 28 日)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四、

相關事宜

(一)有關各科目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

應考人專區/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及範例項下查閱。

(二)試題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始得於該節考試時使用電子計 算器,且必須使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 機型請參見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之「國家考試電子計

算器措施」。

(三)應考人應依試場規則規定應考。如有違規情事,應依規定扣考或扣分

,其情節涉及刑責者,試務機關將依職權逕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四)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等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傳染病,應於考試前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蓄意隱匿者,將移 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

(6)

(五)試題疑義

1.應考人於筆試時對試題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

2.筆試考畢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自 107 年 6 月 11 日起至 6 月 15 日下 午 5 時止。逾期或應檢附上傳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請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操作說明: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便民服務/常見問答/27.線

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

參、考試等別、類別、暫定需用名額、應考資格及成績計算

一、

考試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本考試各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1。各類別需用名額,

得依用人機關之需求,經考試院核定後增加。

二、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符合下列規定,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 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

並具附件 3所列資格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一)二等考試:年滿 18 歲以上,42 歲以下(即民國 65 年 3 月 5 日以後 至 89 年 6 月 8 日以前出生者)。

(二)三等考試: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即民國 70 年 3 月 5 日以後 至 89 年 6 月 8 日以前出生者)。

(三)四等考試: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即民國 70 年 3 月 5 日以後 至 89 年 6 月 8 日以前出生者)。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

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 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五)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三、

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 總成績計算規則」及「體能測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能測驗;第一試錄 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各實施項目均達及格標準者,依總成 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三)本考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二、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 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 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 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本考試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 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

(7)

進入第二位數。

(五)依體能測驗規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每一應 考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六)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各實施項目及格標準如下:

1.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190 公分以上、跑走 1,600 公尺 494 秒以內。

2.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130 公分以上、跑走 800 公尺 280 秒以內。

(七)本考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 察人員類別之外語口試未滿 60 分,或第二試體能測驗任一項目未達 及格標準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肆、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

榜示

(一)預定榜示日期:實際榜示日期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定之,第一試筆 試預定 107 年 8 月 20 日榜示,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同年 10 月 24 日 榜示。

(二)本考試預定於榜示日開放應考人於「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自行下載考試成績通知。

二、

複查成績

請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相關資料,並繳納費用( 每 科 目 新 臺 幣 50 元)。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 予受理。

三、

閱覽試卷(限筆試)

(一)請於筆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

資訊系統」

,點選「閱覽試卷」,填具相關資料,並依限繳費(每 科目新臺幣 100 元)。申請方式、操 作 說 明 、 閱 覽 時 間 、 證 件 查 驗 及 禁 止 事 項 等 相 關規定,均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 考人專區/閱覽試卷專區。

(二)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第 12 條規定,應考人閱覽試卷時,不得有 下列行為:

1.冒名頂替。

2.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3.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

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4.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影本)或互相交談。

5.故意將試卷影像檔(影本)供他人窺視。

6.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

7.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8)

8.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 他人之行為。

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 款規定之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試務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四、前揭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均依典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伍、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

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考試之相關訊息。

二、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應考人變更通訊地

址或姓名申請表」,以傳真、掛號或電子郵件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三科更正。

三、本考試各試場全面開放冷氣,氣溫設定為攝氏26-28度。

四、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 以書面函知考選部。

五、

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14日內,應至試務機關 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 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體能測驗。申請保 留筆試成績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二)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 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2.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0或超過28.0;女性不及17.0或超過26.0。

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 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3.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4.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5.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6.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 毫米水銀柱(mm.Hg)。

7.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 如。

8.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9.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10.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 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

不在此限。

(9)

(防災專區)

11.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12.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13.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14.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六、

分配訓練

(一)本考試錄取與及格人員之分配訓練與分發任用事宜,係由內政部或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負責,應考人如對職缺情形有疑義,敬請逕洽內 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二)本考試採未占缺訓練,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

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核)定之 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 由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依序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程、地 點及分配實務訓練相關規定請參閱附件 5。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依法取得警察官任官資格及警察、消防或海岸巡 防機關、學校有關職務任用資格,於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 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內政部或行政院海岸巡防 署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五)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 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 委員會。

七、

任用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 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前揭「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96年12月31日部管四字第0962880186 號函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 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另依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 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大陸地區人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滿10年,不得擔任公教人員。

(四)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10條之1各款情事,撤銷其任用。

八、考選部網站設置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及相關訊息

專區,請自行上網參閱。

(10)

陸、查詢電話

一、過去考試應考人常詢問事項,已整理在「常見問答」中,請多利用。

二、考試承辦單位: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48、3949 傳真號碼:(02)22361413

三、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288、3325 四、試題疑義申請:考選部題庫管理處第二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348

五、考選部公共服務中心:(02)22369188 分機 3254 六、錄取人員分發、任用等事項:

消防警察人員類別 內政部消防署教育組:(02)81959512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02)28053990 其他類別 內政部警政署教育組:(02)23214354

七、訓練及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02)82367113

柒、相關附件

1.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各等別、類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2.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各等別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3.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4.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行政警察人員、消防警察人員及

水上警察人員類別工作內容

5.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期程、地點及分配

實務訓練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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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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