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銀行 109 年新進工員甄試簡章
試務行政受託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1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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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6 日公告
目 錄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 1
貳、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 2
參、甄試方式 ... 4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 4
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 6
陸、應試注意事項 ... 7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 9
捌、測驗結果 ... 10
玖、筆試成績複查 ... 10
拾、錄取及進用 ... 11
拾壹、待遇... 12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 12
壹、甄試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 間 說明
第 一 試
: 筆 試
報名期間 109 年 5 月 1 日(星期五)10:00 至 109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17:00
一律採網路報名作業,逾期恕不 受理。
「 工 友 - 原 住 民 組」、「工友-身心 障礙組」類別,
上 傳 報 名 資 格 條 件資料
109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以前
報名「工友-原住民組」、「工友- 身心障礙組」者,請務必於 109 年 5 月 13 日(含)以前上傳報名資 格條件資料,以利資格審查。凡 未上傳、逾期上傳或審查資格不 符者視同未完成報名,取消應試 資格。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方具 備應試資格。
※報名「工友」、「駕駛」者,不 須事先上傳報名資格資料。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查詢 109 年 6 月 1 日(星期一)10: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測驗時間、試 場位置及應試注意事項;請自行 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9 年 6 月 6 日(星期六)
設臺北、台中、高雄三個考區;
請詳閱本簡章及測驗入場通知書 上所載相關測驗規範。
試 題 及 選 擇 題 解
答公告 109 年 6 月 8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9 年 6 月 8 日(星期一)14:00 至 109 年 6 月 9 日(星期二)17:00
請於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以其 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9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不另行寄發書 面通知。
測 驗 結 果 複 查 申 請
109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14:00 至 109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二)17:00
請於甄試專區申請,逾期或以其他 方式申請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一 次為限。
複查結果寄發 10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掛號寄發通知,並輔 以手機簡訊通知。如經複查結果 得參加第二試,將併通知第二試 入場通知書。
第 二 試
: 口 試/ 體 能 測 驗
測 驗 入 場 通 知 書
查詢 109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二)10: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測驗時間、試 場位置及應注意事項。
測驗日期 109 年 7 月 25 日(星期六)
僅設臺北考區;請依測驗入場通 知書所載之時間及地點辦理報 到,凡逾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 到者視同棄權;請持具有本人照 片之身分證件正本入場應試;未 攜帶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 入場應試。
錄取名單公告 109 年 8 月 3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甄試專區查詢,錄取人員名 單移請臺灣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 宜。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臺灣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貳、甄試類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需才地區及錄取名額
一、國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且不得兼具外國國籍(報考者通過第一試,於參加第二試報到 時應繳交「國籍具結書」)。
二、年齡、性別、兵役:不限。
三、本次甄試合計錄取 70 名(正取:53 名,備取:17 名)。各甄試類別所需具備學歷、工作經 驗、專業證照等資格條件、筆試科目及工作內容簡述,如下說明: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學歷及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均考二科)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工作內容 簡述
工友 2
※必要資格條件
學歷: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 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者。
※口試得加分條件:領有本 國汽車及普通重型機車駕 照者。
1.科目一
國文(國語文常 識、閱讀測驗)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
(1) 金 融 常 識 (2)基本電腦常 識】
◎選擇題
臺北地區 (Q5501)
17 (6)
事務工作(庶 務 及 勞 務 性 工作,包括鈔 券 幣 搬 運 等 重 度 勞 力 工 作)。
桃園地區 (Q5502)
2 (1) 新竹地區
(Q5503) 3 (1) 苗栗地區
(Q5504) 3 臺中地區
(Q5505) 5 (2) 彰化地區
(Q5506) 1 (1) 南投地區
(Q5507) 1 雲林地區
(Q5508) 1 臺南地區
(Q5509) 4 (1) 高屏地區
(Q5510) 5 (1) 花蓮地區
(Q5511) 1 澎湖地區
(Q5512) 1
工友
-原住民組 2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1.學歷:國民中學以上學校
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者。
2.具原住民身分者。
※口試得加分條件:領有本 國汽車及普通重型機車駕照 者。
1.科目一
國文(國語文常 識、閱讀測驗)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
(1) 金 融 常 識 (2)基本電腦常 識】
◎選擇題
臺北地區 (Q5513)
1 (1)
花蓮地區 (Q5514) 1
甄試類別 進用
職等 學歷及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均考二科)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工作內容 簡述
工友
-身心障礙組 2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1.學歷:國民中學以上學校
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者。
2.領有政府機關所核發之身 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1.科目一
國文(國語文常 識、閱讀測驗)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
(1) 金 融 常 識 (2)基本電腦常 識】
◎選擇題
臺北地區 (Q5515)
2 (1)
事務工作(庶 務 及 勞 務 性 工作,除行動 不便者外,包 括 鈔 券 幣 搬 運 等 重 度 勞 力工作)。
駕駛 4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具備) 1.學歷:國民中學以上學校
畢業,且已取得畢業證書 者。
2.專業證照:領有本國職業 大客車或聯結車駕照者,
且無肇事紀錄(須提供公 路監理機關開立之正本)。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具原住民身分者。
2.工作經驗:實際駕駛大客 車或聯結車合計一年以上駕 駛經驗者。
1.科目一
國文(國語文常 識、閱讀測驗)
◎選擇題 2.科目二
綜合科目【含:
(1) 交 通 法 規 (2) 法 律 常 識 (3)基本機械常 識】
◎選擇題
臺北地區 (Q5516)
4 (2)
除公務車(含 運鈔車)派遣 外,並須分配 擔 任 其 他 事 務工作。
高屏地區 (Q5517) 1
【請注意】
註 1.上表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 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 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 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 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口試)。
註 2.「駕駛」類別專業證照:領有中華民國合法有效之職業大客車駕駛執照或職業聯結車駕駛執 照(但自 96 年 2 月 1 日起以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 2 年以上之經歷申請考驗取得聯結車駕駛 執照者不得報考)。
註 3.上述需才地區「臺北地區」係包含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
註 4.報考「工友-原住民組」、「工友-身心障礙組」者,請務必於 109 年 5 月 13 日(含)前上傳身分 證明文件,以利資格審查。經資格審查符合者,方具備應試資格。凡未上傳、逾期上傳或審 查資格不符者視同未完成報名,取消應試資格。並全額退費方式辦理(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 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
※「工友-原住民組」請上傳畢業證書及 109 年 4 月 1 日(含)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
「工友-身心障礙組」請上傳畢業證書、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證明文件於報名及 進用時均須有效)。
註 5.上表所列學歷、專業證照、工作經驗等資格條件,限於第二試(口試/體能測驗)前一日(109 年 7 月 24 日)(含)以前取得。應考人依各報考甄試類別,符合簡章資格條件者,得先行報考;報 考者須通過第一試(筆試)後,始得參加第二試(口試/體能測驗)。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體能測 驗)者,於第二試報到時須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詳見本簡章第伍點第二項),核驗通過後始可應 試。於報名期間不須先行郵寄報名資料,於第二試時再進行學歷、專業證照資格審查。相關 資格條件如有任何疑義,請於報名截止日前具名向台灣金融研訓院確認,有關資格條件以臺 灣銀行認定為主。
註 6.應考人所繳各項資料係採事後審查;如有偽造、變造、資格不符或其他不實情事,應考人除 應負法律責任外,於測驗前發現者將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並拒絕其進場應試;於測驗完畢 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參、甄試方式
各類人員之甄試,均分二試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均考二科;科目內容請參閱第 2 頁至第 3 頁說明。
二、第二試(口試/體能測驗):
依應考人第一試(筆試)成績順序,擇優通知參加第二試。按各類別需才地區正取及備取合計 名額取 3 倍人數(不足 5 人以 5 人計)通知參加第二試。
(一)「工友」及「工友-原住民組」類別:先進行口試,再進行體能測驗(負重 20 公斤重物 快走 30 公尺)。
(二)「工友-身心障礙組」及「駕駛」類別:僅進行口試。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09 年 5 月 1 日(星期五)10:00 起,至 109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17:00 截止,
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招考資訊及甄試簡章同時建置於以下網頁,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販售。
1.臺灣銀行(http://www.bot.com.tw)
2.台灣金融研訓院/臺灣銀行 109 年新進工員甄試專區 (https://ptc.tabf.org.tw/tw/ptc_10903botbank/)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
(三)於 109 年 5 月 1 日 10:00 至 5 月 13 日 17:00 止,請按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 報名資訊、上傳照片及上傳資格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1.上傳照片格式說明:
(1)請務必上傳清晰、清楚符合規定之照片,個人大頭照規格如下:
A.三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大頭照。
B.大頭照檔案格式限 jpg、jpeg、gif、png。
C.大頭照檔案大小限 1M 以下。
D.請於報名期間,按照網路報名程序辦理,並參考範例大頭照。
(2)請務必至甄試專區【訂單查詢】確認結果。
(3)此照片主要用於應考時辨識身分使用,為避免影響應試權益,請依規定上傳。應考人 上傳之照片若有異常,將於筆試測驗當日進行身分確認程序並拍照存證。
2.上傳報考資格條件證明說明:請務必上傳清晰、清楚符合規定之報考資格證明文件(檔 案格式限 pdf、jpg、jpeg、gif、png;檔案大小限 5M 以下)。
(1)「工友-原住民組」請上傳畢業證書及 109 年 4 月 1 日(含)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影本。
(2)「工友-身心障礙組」請上傳畢業證書、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正反面影本(證明文件 於報名及進用時均須有效)。
3.經資格審查合格後始具備應試資格。凡逾期、未繳附或資格不符者,取消應試資格,並 通知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
(四)參加甄試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類組報考,請慎重考慮後再報名。報名期間得 於本專區申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 匯費 30 元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取消報名、退還報名費、變更報 考類組。
(五)應考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名時申請「特殊 考場」並註明需求,台灣金融研訓院得要求應考人員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公平原 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三、報名費:
(一)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80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起至測驗結 束後兩週內至甄選專區「訂單查詢」下載列印,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理,逾期繳款 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登錄報名資料後直接連結至信用卡線上刷卡網頁,繳款期限至 109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17: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轉帳或至金融機 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本項甄試專區/訂單查詢網頁查詢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9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24:00 止。繳款帳號將顯 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名者之帳 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報名期限內 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金融機構各分行、郵局採臨櫃匯款方式,請於 109 年 5 月 13 日(星期三)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請自行填 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 ;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4.完成報名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顯示為「已付款完成」,始完成 報名。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扣款完 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3)採臨櫃匯款者,請於匯款當日 18:00 後再至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需傳真交易明細至本院。
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109 年 6 月 6 日(星期六) (一)測驗科目及時間: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 一 節 科目一 13:10 13:20 ~ 14:20 第 二 節 科目二 14:50 15:00 ~ 16:30 (二)測驗地點:設臺北、台中、高雄三個考區辦理,試場地點與配置將公告於台灣金融研訓院
網站,應考人可於 109 年 6 月 1 日(星期一) 10: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測驗地點,並直接 由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
(三)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 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 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第二試(口試):109 年 7 月 25 日(星期六)
(一)集中於臺北考區辦理,應考人可於 109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二) 10: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 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測驗地點。
(二)攜帶證件:第二試當日務必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護照、健 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 應試。
(三)各類別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報到時須繳交下列表件,各乙式三份:請直接以 影印或粘貼於 A4 空白紙張上,審查後恕不退還:
※下列學歷、專業證照、工作經驗等資格證明文件限於第二試(口試/體能測驗)前一日(109 年 7 月 24 日(含)以前取得。
1.文件資料檢核表(請參閱網站甄試專區公告)。
2.個人相關資料(含照片)(請參閱網站甄試專區公告)。
3.國籍具結書(請參閱網站甄試專區公告)。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畢業證書影本(教育部認可之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
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 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 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 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及本身權益。
※如未能出具前述單位驗(認)證之證明,將不符合所規定之資格條件,不得入場參加第二試 (口試)。
6.「工友-原住民組」需繳交 109 年 4 月 1 日(含)以後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工友-身心障 礙組」需繳交有效期間內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駕駛」需繳交專業證照影本及 109 年 4 月 1 日(含)以後申請的公路監理機關開立之「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審查證明書正本」
(無肇事證明書)。
7.具備口試得加分條件者:
(1)檢附汽車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未具備口試得加分條件者免附)。
(2)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影本(A、B 均須檢附):
A.勞工保險或公教人員保險投保證明:請至各縣市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或以勞保局 e 化服務系統(需自然人憑證)下載列印「勞工保險 異動查詢」;公教人員請以公教人員保險網路作業 e 系統下載列印「公教人員保 險被保險人年資紀錄表」。
B.工作經驗年資證明影本(a.、b.請擇一檢附):
a.服務機構所開立之「在職證明」或「離職證明」,須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
b.工作經歷說明表:請至甄選專區下載填寫並親筆簽名具結。
8.其他相關資料:如其他技能檢定、語言能力檢定、個人優良表現等資料。
(四)以上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資料係採甄試報名後審查,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 不實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拒絕 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
陸、應試注意事項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健保 IC 卡或護照,請擇一攜帶,護 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若因相片辨識困難,
必要時得拍照存證。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測驗開始後即不 得離場。
(二)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入場通知書編號按編定座位入座,並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左 前角或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1.測驗時間以鈴(鐘)聲為主。
2.應考人除應試文具及規定的身分證件外,於預備鈴響時,應將書籍文件等非考試必需個 人物品,放置於座位下方或指定場所。
3.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許入場,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逾時者一律不 得入場應試。
4.各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離場,測驗期間擅自離場者,該節以零分計。
5.測驗結束鈴(鐘)響前不得繳卷。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自行檢查答案卡,測驗入場通知書編號、座位標籤、
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卡作答者,該節不 予計分。
(四)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且依規定在答案卡上作答。並依題型自備以下文具:選擇題:
限用 2B 鉛筆劃記。
(五)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可塗出方 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未劃記者,不予計 分。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將答案卡 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編號及條碼,亦不得書寫應 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六)本項測驗得要求應考人於相關文件之指定位置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時作為日後核對 筆跡之需),並交給監試人員方得離場。
(七)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通訊器材 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慧型眼鏡、電子 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扣該節成績 20 分,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八)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犯者,扣該 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九)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式、文數字 編輯、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且不得發出聲響。
應考人如有下列情事扣該節成績 10 分,如再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電子計算器發出聲響,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2.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置於桌面或使用,經制止仍執意續犯者。
(十)應考人有下列情事,視其情節輕重扣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試人員制止仍執意續犯 者,該節不予計分。
1.測驗開始鈴(鐘)響前,擅自在答案卡上書寫者。
2.測驗結束鈴(鐘)響即須停筆,持續作答或再動筆者。
(十一)測驗結束鈴(鐘)響後,若未繳交答案卡者,該節以零分計。繳卷時,應經監試人員驗收 後始得離場。
(十二)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各類科試 題於 109 年 6 月 8 日(星期一)14:00 起於甄選專區公告。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 於 109 年 6 月 8 日(星期一)14:00 至 6 月 9 日(星期二)17:00 前至甄選專區申請,逾
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三)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卡,不得繼續應 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現,其已測驗之各節 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或抄寫試題;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測驗舞弊情事時,主辦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違規事 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將依試場規則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
(十四)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人於應試前詳 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五)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 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未攜帶前述指定身 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若因相片辨識困難,必要時得拍照存證。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指定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補測。
(三)有關第二試(口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公告,
應考人可於 109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二)10: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所有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
1.各科目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科目一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0%;科目二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70%。
3.科目一及科目二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4.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零分(含缺考)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5.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依序以(1)科目二原始分數、(2)科目一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能 否參加第二試之排序,再相同時,增額參加第二試。
(二)第二試(口試/體能測驗):
1.第二試(口試)成績:以 100 分計,並依儀態、語言表達、反應能力、才識及特質等與工 作相關之構面進行綜合評分。
2.體能測驗:僅「工友」、「工友-原住民組」類別,一律採合格制,不另予計分,未通過 即淘汰,施測內容及合格標準:
項目 施測內容 合格標準
負重 20 公斤重物 快走 30 公尺
1.肩扛(或手抱)20公斤重物,跑走30公尺(直 線15公尺越過折返點返回)。
2.測試時戴安全帽、手套。
3.測試過程中如需休息,可將重物放於地 面,但時間仍照算。
註:測試過程中發生下列情形即為不合格:
(1)未依規定繞過折返點。
(2)將重物拖行、滾動等非適當之動作。
(3)跑走時間超過合格標準。
男性:時間在 25.00 秒 (含)以內。
女性:時間在 30.00 秒 (含)以內。
註:(1)參加體能測驗時,請穿著運動服(或輕便服裝)及運動鞋,不得穿皮鞋或赤腳應考。
(2)測驗單位備有護膝、護肘,考生得自行穿戴。
(3)體能測驗項目不合格者即不予錄取。
(4)請應考人衡量自身之身心狀況,再行報考。
(三)甄試總成績:
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6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甄試總成績 40%。
二、錄取方式:
(一)各甄試類組按甄試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但有以下情形者,不予錄取:
1.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
2.甄試總成績未達 60 分;
3.第二試(體能測驗)不合格者。
(二)甄試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第一試(筆試)成績、(2)第二試(口試)成績之高低決定錄取排 序;若仍為同分者,則再依序以筆試(1)科目二、(2)科目一原始分數之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三)相關錄取人員名單移請臺灣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捌、測驗結果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通知預定 109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14:00 於甄試專區開放查詢,恕 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二、第二試(口試)入場通知書及相關資料預定 109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二)10:00 於甄試專區公告,
請應考人自行至網站查詢及下載,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三、錄取名單預定於 109 年 8 月 3 日(星期一)14:00 於甄試專區公告。
四、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以答案卡、口試應得正確分數為準,本院得更正之。
玖、筆試成績複查
一、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9 年 7 月 20 日(星期一)14:00 至 7 月 21 日(星期二)17:00 期間,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申請,逾期恕不受
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帳號(身分證號碼)及密碼。
(二)點選欲複查之筆試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8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8 元,複查二科 為 128 元),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逾期恕不受理。本院提供下列繳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9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二)17: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 費。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9 年 7 月 21 日(星期二)24:00 止,繳款帳號請詳 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3.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付款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人申請後未進行 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選擇題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應考人亦不得要求閱覽、複 印答案卡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口試委員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達參加第二試標準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需才地區得參加第二試標 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筆試)成績,並通知該應考人參加第二試;原已通過第一試(筆試)測 驗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該需才地區得參加第二試之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 二試資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9 年 7 月 24 日(星期五) 以掛號寄發通知,並輔以手機簡訊通知。
拾、錄取及進用
一、正取及備取人員自榜示日起 1 年內,由臺灣銀行視業務需要、職缺及工員預算員額空缺按甄試 總成績高低依序通知進用。
(一)正取人員經全數通知進用完竣後,備取人員將視臺灣銀行工員預算員額有空缺時,始按甄 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遞補。
(二)備取資格自榜示日起 1 年內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效力,不得要求分發進 用。惟正取、備取人員經通知進用,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 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通知不到者亦同)。
(三)正取及備取人員均須同意其個人資料由臺灣銀行歸檔保留,並同意臺灣銀行得就正取及備 取人員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
二、「工友-身心障礙組」之錄取人員,經臺灣銀行通知進用時,若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已失效,則 不予進用。
三、錄取人員進用後先行試用 6 個月,經考核達 75 分者於試用期滿後正式僱用,未達 75 分者 解僱。
四、各甄試類別錄取人員應在進用之需才地區之業務單位服務滿 2 年,始得提出申請調整服務 單位,並應配合臺灣銀行業務需要從事各項業務。
五、錄取人員於分發報到時須繳驗: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畢業證書正本。
(三)依報考資格所要求之專業證照及工作經驗等證明文件正本。
(四)公立醫院最近 3 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俟臺灣銀行發給「臺灣銀行新進行員一般體格檢查 表」,再赴公立醫院體檢);未提出檢驗報告者,即取消錄取資格。
六、依「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第八條、第九條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員工遴選任用及教育訓鍊管理要點」第二點規定,凡經錄取分發 後,錄取人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將不予分發進用或即予終止勞動契約: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或業務侵占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
不在此限。
(六)依公務人員法令停止任用、進用人員。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九)為臺灣銀行董事長及總經理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者。
(十)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
(十一)曾被臺灣銀行通報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或於臺灣銀行曾有疑似洗錢或資恐行為,且 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或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七、錄取人員為臺灣銀行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者,於選填分發志願時不得 選填在其主管單位。
拾壹、待遇
一、按「財政部所屬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各職等職位新進人員資格條件及核薪標準表」及臺灣銀行規 定支薪:
(一)工友 2 職等人員試用期間敘支 340 薪點(月薪約 25,300 元);正式僱用敘支 340 薪點(月薪 同試用期間約 25,300 元,獎金另計)。
(二)駕駛 4 職等人員試用期間敘支 420 薪點(月薪約 31,000 元);正式僱用敘支 480 薪點(月薪 約 35,300 元,獎金另計)。
二、臺灣銀行現職人員報考本甄試錄取者,應辦理離職手續,始予進用,且不得要求依原支薪等級 敘薪。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為報名「臺灣銀行 109 年新進工員甄試」,須提供個人資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教育、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由臺灣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 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及利用,並僅限於製作甄選相關表單、甄選相關事項通知與資料 分析。
二、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同應考人同意本簡章之各項內容;
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甄試專區最新公告為準。
三、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地震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所發 布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之相關防疫,
應配合台灣金融研訓院防疫措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