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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6 年度第二次新進人員甄選 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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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6 年度第二次新進人員甄選 簡章

受託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三段 62 號 電話:(02)33653666 按 1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30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6 年度第二次新進人員甄選專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602tbb/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8 日公告

(2)

目 次

壹、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招募職缺一覽表 --- 2

貳、甄選類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與題型、工作地區及錄取名額 - 4 參、甄選方式 --- 8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 9

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 10

陸、應試注意事項 --- 11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 13

捌、測驗結果 --- 14

玖、筆試成績複查 --- 14

拾、錄取及進用 --- 15

拾壹、待遇及福利 --- 16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 17

(3)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6 年度第二次新進人員甄選重要時程表

試別 要 項 時間 備註

第 一 試

: 筆 試

報名期間

106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三)10:00 至

106 年 9 月 4 日(星期一)17:00

一律採網路報名作業,報名後請注意 繳款期限,逾期恕不受理。

報考「一般行員(二)(L1934)」具原住 民身分者,應於 106 年 9 月 4 日(含) 以前,以限時掛號(以郵戳日期為憑,

逾期不受理)郵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 簿影本」至(10099)台北古亭郵政第 110 信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6 年 度第二次新進人員甄選專案小組」,如 經審 查不具 原住民身分 或逾 期 郵 寄 者 , 改 為 一 般 行 員 ( 一 ) 台 北 地 區 (L1927)應考。

測驗入場通知書

查詢 106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10:00

請於甄選專區查詢測驗時間、試場位 置及應試注意事項;請自行由網頁列 印,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6 年 9 月 24 日(星期日)上午 僅設台北考區。

試題與選擇題解

答公告 106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甄選專區查詢。

試題疑義申請 106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一)14:00 至

106 年 9 月 26 日(星期二)17:00

請於甄選專區申請,逾期或以其他方式 申請恕不受理。

測驗結果查詢 106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一)10:00 請於甄選專區查詢,不另行寄發書面通 知。

測驗結果複查申 請

106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一)10:00 至

106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二)17:00

請於甄選專區申請,逾期或以其他方式 申請恕不受理,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

複查結果寄發 106 年 10 月 27 日(星期五) 複查結果以掛號寄發並輔以手機簡訊 通知。

第 二 試

: 口 試

第二試(口試)相 關文件與應注意 事項查詢

106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二)10:00

請於甄選專區查詢、下載列印測驗時 間、試場位置及應注意事項;請自行由 網頁列印,不另行郵寄。

測驗日期 106 年 10 月 29 日(星期日)

1.僅設台北考區。

2.請依入場通知書所載時間及地點攜 身分證件正本辦理報到,凡逾時經唱 名 3 次未到者視同棄權,未攜帶身分 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甄試結果查詢 106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14:00 請於甄選專區查詢,錄取人員移請臺灣 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註: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本院網站最新公告為準!

(4)

壹、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招募職缺一覽表

甄試類別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口試

名額 進用薪資(新臺幣) 從優進用薪資(新臺幣) (詳學歷及資格條件欄位)

菁英儲備人員

台北地區 L1901 25

(13) 50

41,700 元 (7 等 1 級)

44,200 元(7 等 6 級) 或

46,800 元(8 等 1 級) 桃園新竹苗栗

地區 L1902 2

(2) 8 台中彰化南投

地區 L1903 2

(2) 8 雲林嘉義台南

地區 L1904 2

(2) 8 高雄屏東地區 L1905 2

(2) 8 銀行業務系統

程式開發人員 台北地區 L1906 40

(20) 80 34,700 元 (6 等 1 級)

37,900 元(6 等 6 級) 或

41,700 元(7 等 1 級) 資訊系統管理

人員 台北地區 L1907 6

(3) 15 34,700 元 (6 等 1 級)

37,900 元(6 等 6 級) 或

41,700 元(7 等 1 級) 電腦操作人員 台北地區 L1908 3

(2) 10 31,200 元

(5 等 1 級) 34,700 元(6 等 1 級)

法務(催收)人員

台北地區 L1909 40

(20) 88

34,700 元 (6 等 1 級)

37,900 元(6 等 6 級) 或

41,700 元(7 等 1 級) 或

46,800 元(8 等 1 級) 宜蘭花蓮地區 L1910 2

(2) 8 桃園新竹苗栗

地區 L1911 5

(3) 15 台中彰化南投

地區 L1912 5

(3) 15 雲林嘉義台南

地區 L1913 5

(3) 15 高雄屏東地區 L1914 5

(3) 15

徵授信人員

台北地區 L1915 20

(10) 40

37,900 元 (6 等 6 級) 桃園新竹苗栗

地區 L1916 6

(3) 15 台中彰化南投

地區 L1917 5

(3) 15 雲林嘉義台南

地區 L1918 5

(3) 15 高雄屏東地區 L1919 2

(2) 8

(5)

甄試類別 需才地區 類組代碼 正取 (備取)

口試

名額 進用薪資(新臺幣) 從優進用薪資(新臺幣) (詳學歷及資格條件欄位)

外匯人員

台北地區 L1920 25

(13) 50

34,700 元

(6 等 1 級) 37,900 元(6 等 6 級) 桃園新竹苗栗

地區 L1921 3

(2) 10 台中彰化南投

地區 L1922 3

(2) 10 雲林嘉義台南

地區 L1923 3

(2) 10 高雄屏東地區 L1924 3

(2) 10

ㄧ般行員(一)

基隆地區 L1925 3

(2) 10

31,200 元

(5 等 1 級) 34,700 元(6 等 1 級) 宜蘭地區 L1926 6

(3) 15 台北地區 L1927 32

(16) 70 桃園新竹地區 L1928 6

(3) 15 苗栗地區 L1929 4

(2) 12 台中彰化地區 L1930 8

(4) 18 南投地區 L1931 6

(3) 15 雲林嘉義地區 L1932 6

(3) 15 台南高雄地區 L1933 8

(4) 18 ㄧ般行員(二)

(原住民) 台北地區 L1934 2

(2) 8 31,200 元

(5 等 1 級) 34,700 元(6 等 1 級)

總計 300

(164) 714 備註:1.需才地區為台北地區,包含台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

2.薪資標準已含伙食費 2,400 元。

(6)

貳、甄選類別、報考資格條件、筆試科目與題型、工作地區及錄取名額

一、資格條件說明:

(一)各甄試類別所規定之資格條件,報名時毋須提供;具備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 者,於第二試報到時應繳驗相關證明文件,核驗通過後始可應試。

(二)學歷:所列學歷須為教育部認可之學校,且不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 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 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駐當地 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可之機構 或公證人驗(認)證。目前尚未經前述單位驗(認)證者,請及早申請,以免損 及本身權益。(限於 106 年 10 月 28 日(含)以前取得,並於口試當日繳驗) (三)報考「一般行員(二)(L1934)」,限具原住民身分,應於 106 年 9 月 4 日(星期一)

以前,以限時掛號(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期不受理)郵寄「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 本」至(10099)台北古亭郵政第 110 信箱「台灣金融研訓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6 年度第二次新進人員甄選專案小組」,如經審查不具原住民身分或逾期郵寄 者,改為一般行員(一)台北地區(L1927)應考。

(四)其他必要資格條件(限於 106 年 10 月 28 日(含)以前取得,並於口試當日繳驗):

1.工作經驗年資證明

(1)報考「徵授信人員(L1915-L1919)」甄選類別者,應繳驗工作經驗年資證 明影本(A 項必要檢附,B、C 請擇一檢附):

A.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請至各縣市勞保局申請或以自然 人憑證下載列印勞保明細表,並請具結簽名加註工作部門及詳細職務內 容。

B.服務機構所開立加註工作部門及職務內容之工作經歷證明、在職證明或 離職證明。

C.足以證明工作經歷及職務內容之文件,並親筆簽名具結說明工作部門及 詳細職務內容。

2.證照

(1)報考「菁英儲備人員(L1901-L1905)、法務(催收)人員(L1909-L1914)、外匯 人員(L1920-L1924)」者:檢附英語檢定成績合格證明影本。

(2)報考「徵授信人員(L1915-L1919)」者:檢附普通重型機車駕照及小客車駕 照正、反面影本。

(五)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限於 106 年 10 月 28 日(含)以前取得,並於口試當日繳 驗):報考類別如具備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應於口試當日繳驗,逾期繳交者 不得補件。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請參考第 5 頁至第 8 頁「學歷及資格條件」說 明,其應繳驗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比照前項報考「徵授信人員(L1915-L1919)」

甄選類別應繳驗之工作經驗年資證明辦理。

(7)

※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證明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 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 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 銷其錄取資格。

二、本次甄選正取 300 名,備取 164 名。各甄選類別所須具備資格條件,如下表:

甄選類別 職等

職級 學歷及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菁英儲備 人員

7 等 1 級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研究所畢業,且已取得碩士以上學位證書。

2.專業證照:需取得英語語文證照。英語程度需通過下列任 一語言測驗標準:

(1)全民英檢(GEPT)中高級(含)以上;

(2)外語能力測驗(FLPT)筆試達 195 分、口試達 S-2+以上;

(3)劍橋大學國際商務英語能力檢測(BULATS) ALTE Level 3(含)以上;

(4)多益(TOEIC)達 785 分以上;

(5)IELTS 國際英語測試 5 分以上;

(6)托福(TOEFL)網路(IBT)87 分以上;

(7)托福(TOEFL)紙筆(ITP)543 分以上。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具金融機構或派駐海外工作經驗。

2.具其他語言能力檢定證照。

3.其他相關資料:如有考取其他各項金融證照及其他技能檢 定等個人優良證明資料,請一併檢附以供口試評分時參考。

※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

1.具備以下各項測驗合格證明書之一者(須於口試時提出) 以 7 等 6 級資格進用。

(1) 證券投資分析人員

(2) CFA(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 (3) CFP(Certified Financial Planner)

(4) 金融風險管理師(FRM) (5) 會計師

(6) 國際反洗錢師(CAMS)

2.具金融機構 2 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海外工作經驗 1 年以上 之錄取者(須於口試時提出相關工作經驗證明),以 8 等 1 級資格進用。

1.普通科目:英文

◎選擇題+非選擇題 2.綜合科目:

國 際 金 融 ( 含 經 濟 學、財務管理及國際 貿易學)

◎選擇題+非選擇題

銀行業務 系統程式 開發人員

6 等 1 級

※必要資格條件:

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具 資訊、理工相關系所背景者尤佳。

◎可配合業務需要於假日或夜間工作。(工作地點:新北市林 口區及台北市)

◎視業務需要可配合長期派駐海外工作。

◎工作時間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1 條及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相關規定。

※口試得加分條件

1.Web 程式設計經驗 1 年以上。

2.銀行業務程式開發 1 年以上經驗。

3.銀行外匯或海外分行業務程式開發 1 年以上經驗。

1.普通科目:英文 ◎選擇題 2.綜合科目:

含邏輯推理、計算機概論

、程式設計(.NET、

COBOL、JAVA+SQL 程 式語言為主)

◎選擇題+非選擇題

(8)

甄選類別 職等

職級 學歷及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4.具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系統業務程式開發 1 年以上經 驗。

5.參與 30 人以上使用者資訊系統專案開發經驗。

6.熟悉 Struts、Spring framework 及 Web Service 等程式開 發技能。

7.熟悉 Websphere、AIX、DB2 等系統軟體環境開發技能。

※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

1.具程式開發 1 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銀行資訊部門 1 年以 上工作經驗之錄取者(須於口試時提出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以 6 等 6 級資格進用。

2.具銀行資訊部門程式開發或系統管理 3 年以上工作經驗 之錄取者(須於口試時提出相關工作經驗證明),以 7 等 1 級資格進用。

資訊系統 管理人員

6 等 1 級

※必要資格條件:

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具 資訊、理工相關系所背景者尤佳。

◎可配合業務需要於假日或夜間工作。(工作地點:新北市林 口區及台北市)

◎視業務需要可配合長期派駐海外工作。

◎工作時間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1 條及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相關規定。

※口試得加分條件

1.具資安設備(Firewall、IPS)管理經驗 1 年以上。

2.具資料庫(Microsoft SQL、IBM DB2) 管理經驗 1 年以上經 驗。

3.具 UNIX 系統管理經驗 1 年以上經驗。

4.已取得資訊類國際證照。(如 CEH、SSCP、CISM、CISSP

、CIH、CCNP、RHCE、LPIC、Microsoft MCP、OCP

、OCM、PMP 等)

※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

1.具資訊系統管理 1 年以上工作經驗或具銀行資訊部門 1 年 以上工作經驗之錄取者(須於口試時提出相關工作經驗證 明),以 6 等 6 級資格進用。

2.具銀行資訊部門系統管理 3 年以上工作經驗之錄取者(須 於口試時提出相關工作經驗證明),以 7 等 1 級資格進用

1.普通科目:英文 ◎選擇題 2.綜合科目:

含邏輯推理、作業系 統(Windows /Unix

)、資料庫系統(SQL

、DB2)、網路基礎概 論(TCP/IP)及資訊 安全概論

◎選擇題+非選擇題

電腦操作人

5 等 1 級

※必要資格條件:

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具 資訊、理工相關系所背景者尤佳。

◎視業務需要,應配合假日及 24 小時輪值日夜班。(工作地 點:新北市林口區及台北市)

◎工作時間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1 條及第 36 條第 2 項第 3 款之相關規定。

※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

具金融機構 1 年以上工作經驗之錄取者(須於口試時提出相 關工作經驗證明),以 6 等 1 級資格進用。

1.普通科目: 英文

◎選擇題 2.綜合科目:

含邏輯推理、計算機 概論

◎選擇題+非選擇題

(9)

甄選類別 職等

職級 學歷及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法務(催收) 人員

6 等 1 級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法律系畢業,且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證書。

2.專業證照:需取得英語語文證照。英語程度需通過下列任 一語言測驗標準:

(1)全民英檢(GEPT)中級(含)以上;

(2)外語能力測驗(FLPT)筆試達 150 分、口試達 S-2 以上;

(3)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BULATS)ALTE Level 2(含)以上;

(4)多益(TOEIC)達 550 分以上;

(5)IELTS 國際英語測試 4 分以上;

(6)托福(TOEFL)網路(IBT) 57 分以上;

(7)托福(TOEFL)紙筆(ITP)460 分以上

※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

1.具法務相關工作經驗 1 年以上之錄取者(須於口試時提出 相關工作經驗證明),以 6 等 6 級資格進用。

2.具律師資格錄取者(須完成律師訓練並於口試時提出律師 證照及律師職前訓練合格證書)以 7 等 1 級資格進用。

3.具金融機構法務催收相關工作經驗 2 年以上且具第 2 項律 師資格條件之錄取者(須於口試時提出相關工作經驗證明

,以 8 等 1 級資格進用。

1.普通科目:英文

◎選擇題 2.綜合科目:

含民法、票據法、銀 行法、民事訴訟法、

強制執行法、消費者 債務清償條例

◎選擇題+非選擇題

徵授信人員 6 等 6 級

※必要資格條件(均須取得):

1.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2.工作經驗:具金融機構徵授信相關工作經驗 2 年以上。

3.專業證照:已取得普通重型機車及小客車駕照,且能獨自駕 駛上路者。

1.普通科目:英文 ◎選擇題 2.綜合科目:

(1)含會計學、 票據法

、銀行法(30%) (2)徵授信專業能力

(70%) ◎選擇題

外匯人員

6 等 1 級

※必要資格條件:

1.學歷:國內、外大學畢業,且已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2.專業證照:需取得英語語文證照。英語程度需通過下列任 一語言測驗標準:

(1)全民英檢(GEPT)中級(含)以上;

(2)外語能力測驗(FLPT)筆試達 150 分、口試達 S-2 以上;

(3) 劍 橋 大 學 國 際 商 務 英 語 能 力 檢 測 (BULATS) ALTE Level 2(含)以上;

(4)多益(TOEIC)達 550 分以上;

(5)IELTS 國際英語測試 4 分以上;

(6)托福(TOEFL)網路(IBT) 57 分以上;

(7)托福(TOEFL)紙筆(ITP)460 分以上。

※口試得加分條件

具金融機構外匯相關工作經驗且具從事外匯業務熱忱者。

※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

已取得「初階外匯人員專業能力測驗」合格證明書之錄取者

(須於口試時提出),以 6 等 6 級資格進用。

1.普通科目:英文 ◎選擇題 2.綜合科目:

(1)含會計學、 票據法

、銀行法(30%) (2)含國際金融業務

概要、國際貿易實 務概要(70%) ◎選擇題

(10)

甄選類別 職等

職級 學歷及資格條件 筆試科目及題型

一般行員 (一)

5 等 1 級

※必要資格條件:

學歷:國內、外大專畢業,且已取得專科以上學位證書。

※口試得加分項目:

具普通重型機車或小客車駕照。

※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

具金融機構 1 年以上工作經驗之錄取者(須於口試時提出相 關工作經驗證明),以 6 等 1 級資格進用。

1.普通科目: 英文

◎選擇題 2.綜合科目:

含會計學、 貨幣銀行學

、票據法

◎選擇題

一般行員 (二) (原住民)

5 等 1 級

※必要資格條件:

1.學歷:國內、外大專畢業,且已取得專科以上學位證書。

2.具原住民資格。

※口試得加分項目:

具普通重型機車或小客車駕照。

※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

具金融機構 1 年以上工作經驗之錄取者(須於口試時提出相 關工作經驗證明),以 6 等 1 級資格進用。

1.普通科目: 英文

◎選擇題 2.綜合科目:

含會計學、 貨幣銀行學

、票據法

◎選擇題

【註】1.台北地區,係包含基隆市、台北市、新北市。

2.金融機構:指下列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所包括之機構、信託業、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 定之機構:

(1)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業務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2)證券及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金融事業、期貨商、

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及期貨顧問事業。

(3)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

3.上表所列學歷證明(除應屆畢業生外)、專業證照、英語檢定成績證明、工作經驗證明限於第二試(口試)前一日(106 年 10 月 28 日)以前取得。

參、甄選方式

各甄選類別,均分二試舉行:

一、第一試(筆試):均考二科;題型請參考第 5 頁至第 8 頁「筆試科目及題型」說明。

二、第二試(口試):

(一)依各甄選類組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高低順序,依第 5 頁至第 8 頁「口試名 額」擇優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二)詳細口試測驗流程及相關注意事項請於 106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二)10:00 起參 閱本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6 年度第二次新進人員甄選專區(以下簡稱:甄選 專區)」。

(11)

肆、報名期間及方式

一、報名期間:106 年 8 月 23 日(星期三)10:00 起,至 9 月 4 日(星期一)17:00 截止,

逾期恕不受理。

二、報名方式:

(一)招考資訊及甄選簡章同時建置於以下網頁,請自行上網點閱或下載列印,不另 行販售。

1.臺灣中小企業銀行(https://www.tbb.com.tw)

2.台灣金融研訓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6 年度第二次新進人員甄選專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602tbb/)

(二)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辦理,不受理現場與通訊報名,為免網路壅塞,請儘早上 網報名。

(三)請依照網路報名程序確實填寫各項報名資訊;報名資料應力求詳實,以免影響 應考人權益。

(四)參加甄選人員請先詳閱簡章內容,僅可擇一類組代碼報考,請慎重考慮後再報 名。報名期間得於本專區申請取消報名,並辦理全額退費(報名時採 ATM 轉帳 或臨櫃匯款繳費者,須扣除匯費 30 元後退還餘款);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 由要求取消報名、退還報名費、變更報考類組。

(五)應考人員如有身心障礙或特殊因素於測試時需要特殊試場或服務,請於報名時 申請「特殊考場」並註明需求,台灣金融研訓院(下簡稱:本院)得要求應考人 員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並在考試公平原則下,提供多元化適性協助。

三、報名費:

(一)報名費用為新台幣 800 元整;報名費收據請於筆試入場通知書開放查詢之日起至 測驗結束後兩週內至甄試專區「訂單查詢」下載列印,不另行寄發。

(二)繳費方式:報名後請儘速於繳款期限內完成繳款,請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辦理,逾期 繳款除不受理該項報名外,將進行退款:

1.線上刷卡:登錄報名資料後直接連結至信用卡線上刷卡網頁,繳款期限至 106 年 9 月 4 日(星期一)17:00 止。刷卡失敗視同未繳交報名費,請改為 ATM 轉帳 或至金融機構臨櫃匯款(匯款帳號可由本項甄試專區/訂單查詢網頁查詢而得)。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6 年 9 月 4 日(星期一)24:00 止。繳款帳號 將顯示於報名網頁,請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轉帳,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1)請注意該帳號為針對個別報名者設置之專用繳費帳號,每一位完成網路報名 者之帳號均不相同,繳費時請勿與他人共用。

(2)轉帳前請確認金融卡是否有約定/非約定轉帳功能之設定,如因故未能於報名 期限內轉帳成功,視同未完成報名程序。

3.臨櫃匯款:報名期間可至金融機構各分行、郵局採臨櫃匯款方式,請於 106 年 9 月 4 日(星期一)15:30 前辦理,逾期恕不受理,匯款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

(12)

請自行填寫電匯單,匯款單填寫相關資料如下:

(1)戶名: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2)解款行:兆豐銀行 ;分行別:南台北分行

(3)帳號:線上報名訂單中所顯示之 14 位個人專用繳費帳號。

4.完成報名確認:請於繳費後,自行於網頁確認訂單狀態是否為「已付款完成」,

始完成報名。

(1)採線上刷卡繳款者,可立即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2)採 ATM 或 Web ATM 轉帳者,轉帳後請立即確認交易明細表及帳戶內是否已 扣款完成,並可在完成繳費 30 分鐘後於網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3)採臨櫃匯款者,須 1 個工作天方才入帳,請於繳費後第 2 個工作天起再至網 頁上確認訂單狀態。

(4)繳費完成報名後,不須傳真交易明細至台灣金融研訓院。

伍、測驗日期、時間及應攜帶繳交證件資料

一、第一試(筆試):106 年 9 月 24 日(星期日)上午 (一)測驗科目及時間:

節次 測驗科目 預備 測驗時間

第 一 節 普通科目 08:40 08:50 ~ 09:50 第 二 節 綜合科目 10:20 10:30~12:00 (二)測驗地點:僅設台北考區,試場詳細地址將公告於甄選專區,應考人可於 106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10:00 起至甄選專區查詢測驗地點,並直接由網頁列印,

不另行郵寄書面通知書。

(三)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

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未攜帶前述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第二試(口試):106 年 10 月 29 日(星期日)

(一)僅設台北考區舉辦,應考人可於 106 年 10 月 24(星期二)10:00 起至甄選專區 查詢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測驗地點。

(二)第二試(口試)當日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駕照、

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入場應試;未攜帶前述 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三)各甄選類別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報到時須繳交下列表件:

1.文件資料檢核表(請參照甄選專區公告)。

2.應徵者個人相關資料,含個人資料表、自傳(請參照甄選專區公告)。

3.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學歷: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詳如第 5 至 8 頁說明。

※畢業證書如係國外或大陸港澳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

(13)

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之規定,並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影本,應經我國駐外單位,包括我國 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他經我國政府認 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

5.其他必要資格條件:詳如第 5 至 8 頁說明。

6.進用職等得調整條件:詳如第 5 至 8 頁說明。

7.其他相關資料:除各甄試類別應繳驗之必要資格條件證明影本外,如其他技 能檢定、語言能力檢定、專業證照、相關工作經歷證明文件、個人優良表現 等資料。

註:應考人所繳交各種證件影本及證明資料如有資格不符、偽造、變造或其他不實 情事,應考人應負法律責任。於甄試期間發現者除扣留其所繳證明文件外,並 拒絕其進場應試;於甄試完畢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榜示後發現者,撤 銷其錄取資格。

陸、應試注意事項

一、第一試(筆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 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

未攜帶前述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應考人應於測驗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座,除第一節測驗開始後遲到 10 分鐘內得准 許入場外,其餘各節均須準時入場,凡逾時者一律不得入場應試。各節於測驗結 束前 5 分鐘始得離場。測驗期間應考人擅自離場,該節以零分計。

(三)應考人須按編定座位入座,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卷),測驗入場通知書號碼、桌 角號碼、應試科目是否相符,如有不同應立即請監試人員處理。使用非本人答案 卡(卷)作答者,該節不予計分。

(四)請依題型方式自備文具:

1.選擇題:限用 2B 鉛筆劃記。

2.非選擇題:限用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

(五)應考人除應試文具之外,其餘個人物品請置於座位下方自行保管。

(六)應試時請詳閱試卷題頭說明及配分,並依規定在答案卡(卷)上作答。

(七)答案卡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違反規定致讀卡機器無法正確判讀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

1.請應考人自備 2B 鉛筆、擦拭易淨之橡皮擦,切勿使用立可白或其他修正液。

2.請按試題之題號,依序在答案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並完全塗滿,不可 塗出方格外、塗滿一半、打×或打勾,劃記請粗黑、清晰,以免影響計分。未劃 記者,不予計分。

(14)

3.如答案要更改時,請用橡皮擦擦拭乾淨,再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殘跡,或將 答案卡污損。

4.答案卡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亦不得 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八)答案卷依下列各項規定作答:

1.限用藍、黑色原子筆、修正帶(液)等文具作答。

2.每人每節限使用一本,內頁不得自行撕毀,請應考人衡酌作答。

3.答案卷須保持清潔完整,請勿折疊、破壞或塗改入場通知書號碼及條碼,亦不得 書寫應考人姓名、入場通知書號碼或與答案無關之任何文字或符號。

4.請參照答案卷注意事項,依指示方式作答。

(九)本項測驗得要求應考人於相關文件之指定位置上親筆書寫指定文字(必要時作為日 後核對筆跡之需),並交給監試人員方得離場。

(十)測驗期間嚴禁使用行動電話或其他具可傳輸、掃描、交換或儲存資料功能之電子 通訊器材或穿戴式裝置(包括但不限於:微型耳機、智慧型手錶、智慧型手環、智 慧型眼鏡、電子字典、個人數位助理機、呼叫器等),違者扣該節成績 20 分。如經 監試人員制止而仍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十一)請務必將鐘錶之鬧鈴及整點報時功能關閉,若測驗中聲響經監試人員制止而再 犯者,扣該節成績 10 分;該鐘錶並由監試人員保管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二) 本項測驗僅得使用簡易型電子計算器(不具任何財務函數、工程函數、儲存程 式、文數字編輯、內建程式、外接插卡、攝(錄)影音、資料傳輸、通訊或類似功能),

但不得發出聲響;若應考人於測驗時將不符規定之電子計算器放置於桌面或使 用,經勸阻無效,仍執意使用者,該節扣 10 分;該電子計算器並由監試人員保管 至該節測驗結束後歸還。

(十三)應考人若於當節測驗結束鈴(鐘)響前繳卷者,應將試題卷及答案卡(卷)併同繳回 給監試人員,若未同時繳回試題卷及答案卡(卷)者,該節以零分計。

(十四)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如於測驗期間發現,將收回試卷、答案卡(卷),

不得繼續應考,並應於規定可離場時間後,始得離場;如於測驗後成績公告前發 現,其已測驗之各節成績,均認無效;如於成績公告後發現,合格者撤銷其合格 資格,未合格者取消其成績:

1.冒名頂替;

2.持用偽造或變造之應考證件;

3.互換座位、答案卡(卷)或試題;

4.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書寫有關文字之物件或有關信號;

5.夾帶書籍文件;

6.故意不繳交答案卡(卷);

7.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

(15)

8.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9.窺視或抄寫他人答案卡(卷)、試題;

10.其他破壞試場秩序等事項;

應考人有測驗舞弊情事時,主辦單位得公告違規者之部分姓名、入場通知書編號、

違規事實及所受處分。若舞弊情節涉及刑責,一經發現,本院將依試場規則向檢 察或警察機關告發;民事部分則依法求償。

(十五)應考人有下列情事,如經監試人員制止而未立即停止者,視其情節輕重,酌扣 該節成績 5 分至 20 分;經監試人員持續制止而仍執意續犯者,該節不予計分:

1.每節測驗開始鈴(鐘)響前,即擅自在答案卡(卷)上書寫。

2.測驗結束鈴(鐘)響時,仍繼續作答。

(十六)應考人於測驗當日每節測驗時間結束後,得向試場監試人員索取考畢之試題。

各類科試題及選擇題答案於 106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一)14:00 起於甄試專區公告。

應考人對試題如有疑義,請於 106 年 9 月 25 日(星期一)14:00 至 9 月 26 日(星期 二)17:00 前至甄試專區申請,逾期及其他方式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七)其他應試須知:詳如測驗入場通知書及試場張貼之試場規則所示,請應考人於 應試前詳讀各有關規定,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十八)若違反上述試場規則,於測驗後發現者,仍依本規定處理。

二、第二試(口試):

(一)請攜帶具有本人照片之身分證件正本(限國民身分證、駕照、護照或健保 IC 卡,請 擇一攜帶,護照須於有效期間內),並依測驗入場通知書指定時間及測驗地點應試;

未攜帶前述指定身分證件正本者不得入場應試。

(二)早到者,恕不受理;惟凡逾指定報到時間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為棄權,不得以 任何理由要求補測。

(三)有關第二試(口試)之流程、進行方式及應注意事項等資訊將於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公 告,應考人可於 106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二)10:00 起至甄試專區查詢。

柒、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一、成績計算(所有成績計算至小數點後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一)第一試(筆試)成績:

1.各科原始分數以 100 分計。

2.各科目權重:

(1)「電腦操作人員」普通科目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20%,綜合科目占第一試 (筆試)成績 80%;

(2)其餘甄試類別普通科目占第一試(筆試)成績 30%,綜合科目占第一試(筆試) 成績 70%。

3.兩科原始分數加權相加後為第一試(筆試)成績。

(16)

4.依各甄選類組應試人員第一試(筆試)成績高低順序,依第 5 至 10 頁「口試名 額」人數擇優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5.筆試有一科零分(含缺考)者,不得進入第二試(口試)。

6.如第一試(筆試)成績相同時,依序以(1)綜合科目、(2)普通科目原始分數之高 低決定錄取排序,如仍為相同,則增額通知參加第二試(口試)。

(二)第二試(口試)成績:

1.第二試(口試)成績,滿分以 100 分計,並依下列與工作相關之構面及當日繳 交各項資料進行綜合評分: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等)。

(2)語言表達與反應能力(包括聲調、言辭、理解、應變、溝通等)。

(3)才識(包括專業知識、技術與經驗、問題判斷與分析、志趣、領導等)。

(4)人格特質(包括價值觀、自信、抗壓、企圖心等)。

(三)甄選總成績計算:

1.各甄選類別甄選總成績計算方式:

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甄選總成績 50%;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甄選總成績 50%。

2.第一試(筆試)成績與第二試(口試)成績加權相加後為甄選總成績。

二、錄取方式:

(一)各類組按甄選總成績高低順序擇優錄取,惟第二試(口試)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 予錄取。

(二)甄選總成績相同者,依序以(1)筆試之綜合科目、(2)筆試之普通科目原始分數之 高低決定錄取排序。

(三)相關錄取人員名單移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辦理後續進用事宜。

捌、測驗結果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預定 106 年 10 月 23 日(星期一)10:00 起於本院甄選專區開 放查詢,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二、第二試(口試)入場通知書及相關資料預定 106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二)10:00 起於本 院甄選專區公告,請應考人自行至網站查詢及下載,不另寄發書面通知。

三、錄取名單預定 106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14:00 公告,請至本院甄選專區查詢。

四、測驗結果通知書若有疑義,以答案卡(卷)、口試應得正確成績為準,本院得更正之。

玖、筆試成績複查

一、第一試(筆試)測驗結果評定後,應考人若需申請複查,請於 106 年 10 月 23 日(星 期一)10:00 至 10 月 24 日(星期二)17:00 前至甄選專區/成績複查專區申請,逾 期或以其他方式申請恕不受理。申請流程如下:

(一)至測驗成績複查專區登錄,登錄時請輸入應考人之身分證字號及密碼。

(二)點選欲複查之筆試測驗科目。

(三)申請複查時須付工本費每科 50 元,另收取 28 元掛號郵資(如:複查一科為 78 元,複查二科為 128 元),請於繳費期限內繳款,逾期恕不受理。本院提供下列繳

(17)

款方式:

1.信用卡線上刷卡:繳款期限至 106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二)17:00 止,刷卡 失敗視同未繳費。

2.金融機構 ATM 轉帳:繳款期限至 106 年 10 月 24 日(星期二)24:00 止,繳 款帳號請詳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

3.選擇 ATM 轉帳方式繳款者,請於繳費後自行上網查詢付款狀態是否已付款 完成。

(四)應考人逾期繳款,本院除不受理該項複查申請外,並將進行退款;若應考人申 請後未進行繳款者,則該項申請訂單逾期後將自動作廢。

二、申請複查成績以一次為限,答案卡部分係由電腦再重新閱卷;非選擇題部分係將各 題所得之分數加總,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或提供參考答案;應考人亦不得要求閱覽、

複印答案卡(卷)或要求告知命題委員姓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未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該甄選類別得 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標準者,即予更正第一試(筆試)測驗成績,並通知該應考 人參加第二試(口試);原已通知具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之應考人,經複查發現其 成績低於該類組得參加第二試(口試)資格標準者,即取消其參加第二試(口試)資 格,該應考人不得異議。

四、複查結果通知書預定於 106 年 10 月 27 日(星期五)以掛號郵寄方式通知應考人並輔 以手機簡訊通知。

拾、錄取及進用

一、錄取人員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視業務需要及職缺自榜示日起六個月內依序進用,惟 逾通知報到期限而未報到者,即視為放棄,並註銷錄取資格,一律不得請求保留(通 知不到者亦同)。

二、正取人員進用未足額時,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得視業務需要,按備取人員總成績高低依 序遞補進用。備取資格自榜示日起六個月內有效,期限屆滿仍未獲通知遞補者失其 效力,不得要求分發進用。

三、錄取人員進用後應在報考需才地區之業務單位至少服務滿三年,始得申請跨區調動,

並立同意書,否則不予僱用。

四、錄取人員進用後應遵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之各項規定並接受工作指派,進用後先行試 用(試用期間為 6 個月),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僱用,不合格者終止勞動契約。

五、「外匯人員」類別以 6 等 1 級進用者,於試用期滿考核合格時並取得「初階外匯人員 專業能力測驗」合格證明書者,予以調升為 6 等 6 級,然試用期滿尚未取得者,視 同試用考核成績不合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得終止勞動契約。

(18)

六、錄取人員於報到時須繳驗下列證明文件,未提出繳驗者,即撤銷其錄取資格: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畢業證書正本(如係國外學歷須符合教育部訂頒「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之規定,且須加附中文譯本、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並應經我國駐外單 位,包括我國駐當地使、領館或派駐當地之文化、貿易、商務機構或其它經我 國政府認可之機構或公證人驗(認)證及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

(三)如為役畢男性須檢附退伍令或免服兵役證件正本。

(四)依各甄才類別報考資格所要求之資格、測驗合格證明正本。

(五)公立醫院、教學醫院、各院轄市或縣市衛生局及各地區衛生所、中央健康保險 局所屬各聯合門診中心及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出具距報到日三個月內之體格 檢查表正本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條規定辦理)。

七、凡經錄取分發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即予解職(僱),並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解僱(免職)者。

(二)受監護或輔助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三)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四)主管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頒佈法令限制僱用者。

八、領有月退休金(俸)之退休(職、伍)再(轉)任之軍、教人員,進用後應依相關辦法扣減 每月再任薪資。

九、錄取人員中如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現職行員,其進用條件(含薪資待遇等)依本次甄試 簡章辦理,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得視實際業務需要,酌增各類別錄取名額,但以不 逾該類別錄取人員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現職行員所佔員額為限,並由臺灣中小企業 銀行依其錄取之類別、地區及人力配置規劃辦理改僱事宜。錄取人員除錄取「一般 行員(一) 」「一般行員(二) 」類別得免予試用外,其餘類別之錄取人員仍需依本簡 章所規定之試用期間辦理試用考核,期滿考核合格者正式僱用,不合格者回復原本 之薪資待遇及職級。

拾壹、待遇及福利

一、各項甄才類別人員錄取待遇如下:

(一)以 8 等 1 級進用,敘薪約 NT$46,800 元(含伙食代金)。

(二)以 7 等 6 級進用,敘薪約 NT$44,200 元(含伙食代金)。

(三)以 7 等 1 級進用,敘薪約 NT$41,700 元(含伙食代金)。

(四)以 6 等 6 級進用,敘薪約 NT$37,900 元(含伙食代金)。

(五)以 6 等 1 級進用,敘薪約 NT$34,700 元(含伙食代金)。

(六)以 5 等 1 級進用,敘薪約 NT$31,200 元(含伙食代金)。

(19)

二、進用之 5、6 職等新進行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時,如已取得以下 4 類理財證照並依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規定將以上證照於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前完成登錄者,得依臺灣中小 企業銀行規定調升職級。

<備註>上述 4 類理財證照如下,其中(1)(2)類需於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前向臺灣企銀保 險代理人(股)公司完成資格登錄:

(1)「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2)「投資型保險商品業務員資格測驗」

(3)「信託業業務人員信託業務專業測驗」或「信託法規乙科」

(4)「證券商高級業務人員資格測驗」或「投信投顧業務員資格測驗」或「證券投 資分析人員資格測驗」或「投信投顧相關法規乙科」

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行員目前享有績效獎金、年節獎金、員工酬勞、行員存款、行員 貸款、勞健保、員工團體保險、退休金、三節福利金等福利及定期舉辦專業教育訓 練,讓行員的專業能力得以繼續提升及充分發揮。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為報名「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6 年度第二次新進人員甄選」,須提供個人資 料類別:包括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教育、職業與聯絡方式等,將 由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為蒐集、處理 及利用,並僅限於製作甄選相關表單、甄選相關事項通知與資料分析。

二、本項甄選有關訊息登載於網際網路,歡迎上網查閱。

(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https://www.tbb.com.tw)

(二)台灣金融研訓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106 年度第二次新進人員甄選專區 (http://ptc.tabf.org.tw/tw/Ptc_10602tbb/)

三、應考人於報名前,務請詳閱本簡章內容;一經報名,即視為應考人同意本簡章之各 項內容;本簡章各項內容若有變更,以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及台灣金融研訓院網站最 新公告為準。

四、試務行政作業洽詢電話:台灣金融研訓院 測驗中心 (02)3365-3666 按 1;服務時 間:週一至週五 09:00~17:30。

五、測驗當日如遇颱風、豪雨、地震等不可抗拒之天災,請密切注意台灣金融研訓院網 站所發佈之訊息,以確認本項測驗是否延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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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考生不得攜帶具通訊或錄影功能之穿戴式裝置,如 Google Glass、Apple iWatch 等,或考試相關資料進入試場,未於報到時交由試務人員保管者,於測驗時間內 違者扣減該站總分 20

5、 不得攜帶書籍、紙張、行動電話、並禁止使用各類電子計算器,及具有通訊、記憶等

5、 不得攜帶書籍、紙張、行動電話、並禁止使用各類電子計算器,及具有通訊、記憶等

5、 不得攜帶書籍、紙張、行動電話、並禁止使用各類電子計算器,及具有通訊、記憶等

5、 不得攜帶書籍、紙張、行動電話、並禁止使用各類電子計算器,及具有通訊、記憶等

5、 不得攜帶書籍、紙張、行動電話、並禁止使用各類電子計算器,及具有通訊、記憶等

 「教育或訓練行政」係屬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之特定目的項目之一(代號 053 ),另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定有教育人員任用之消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