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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安定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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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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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就業安定基金 111 年度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預算 計畫經費編列相關規定彙編目錄

壹、綜合性規定

一、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1

二、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管理 事項作業要點……..………….……...………..………….…..5

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 事項..………….………...…………..…………..….…9

四、勞動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要點…... ……..………..…..…...19

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構)個人電腦租金編列參考 標準. ……….……….………...…………...………...33

貳、職業訓練 一、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37

二、免費參訓對象及資格證明文件一覽表………..……….53

三、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59

四、職業訓練相關函釋……….………..………....…84

參、就業服務 一、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現場徵才活動」 經費規定事項 …….………..………87

二、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求職防騙暨就 業隱私宣導計畫」經費規定事項……….………….…..……...91

(2)

三、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大專青年學生 公部門暑期工讀計畫」經費規定事項……….…………..……...93 四、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仲介本國人在

國內工作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計畫」經費規定事項……...97 五、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資遣通報與就

業保險法非自願離職名冊查核比對實施計畫」經費規定事項..99 六、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設置就業服務據點配

合推動就業服務業務經費規定事項……….………….…….…103

肆、身心障礙者及特定對象就業促進

一、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畫……….…..…...….…107 二、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促進特定對象及

就業弱勢者就業服務經費規定事項………...…145

※結合民間團體辦理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個案管理就業服務 計畫之辦理內容及服務績效事項..…………...…………...…148 伍、外國人工作管理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各地方政府外國人業務訪查員經費標 準表.…….……….………...…………...………...149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各地方政府衛生機關辦理外國人健康

檢查管理業務經費標準表…..……...….…...………….153 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各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動態資訊管理

業務經費標準表………..………..……. .157 四、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各地方政府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經費

標準表………...……….….…..159

(3)

五、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外國人管理輔導活動經

費標準及注意事項…..…..…..………..……….……..165

六、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補助各地方政府外國專業人員業務訪查員 經費標準表……..………...……....……...….……..169

七、外國人工作管理相關函釋………..…………...………….….…173

陸、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管理 一、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進用人力僱用資格條件 及薪資規定……….…………...………..187

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暨所屬機關(構)臨時人員僱用資格條件一 覽表………..………...…….….………….….….…... 188

三、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管理參考案例 (一)薪資進階之相關疑義 ………..…...189

(二)加班時數及加班費編列之相關疑義 ……….…...…...…192

(三)資遣費編列之相關疑義 ………...…….……....195

(四)工作年資及年終獎金計算之相關疑義 ...…….……197

(五)留職停薪之相關疑義………...…200

(六)其他相關疑義………...…202

(4)
(5)

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行政院主計處(81)台處忠字第 10790 號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台勞 職業字第 30566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職業字第 011352 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861856364號令、行政院主計處(86)台處忠字第 02746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9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台勞職業字第 200050 號令、財政部(89)台財庫字 第 089035014 號令、行政院主計處(89)台處孝一字第 02381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起 施行

4.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台勞職業字第 0201769 號令、財政部(90)台財庫字 第 09003151200 號令、行政院主計處(90)台處孝一字第 08308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發布日 起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20200001 號令、財政部臺財庫字第 0920350035號令、行政院主計處處孝一字第 092000480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1、1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30205081B 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09303510391號令、行政院主計處處孝一字第 0930004354B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3、12 條條文;並刪除第 2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職特字第 0960501643 號令、財政部台財庫字第 9603508401號令、行政院主計處處孝一字第 0960003040B 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 8、10~1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70001420A 號令修正發布第 1、3、1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80007084A 號令修正發布第 5、8 條條文 10.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90002456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9、16、

18條條文

11.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 0990007387A 號令修正發布 3~5、6、12、13、

18條條文

1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30200032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5、8、9、18 條條文

13、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040200147A 號令修正發布第 3、8、10 條 條文

14、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 1100200473A 號令修正發布第 8 條條文

第一條 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 人聘僱管理事務,特設置就業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 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刪除)

第三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 屬單位預算,下設勞工權益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 勞動部為主管機關。

(6)

第四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就業安定費收入。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勞工權益基金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三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勞工權益基金(專戶)賸餘專款。

二、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三、勞工權益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加強實施職業訓練及就業資訊等事項。

二、辦理加強實施就業安定及就業促進等事項。

三、辦理創業貸款事項。

四、辦理失業輔助及失業保險規劃事項。

五、辦理獎助雇主配合推動就業安定事項。

六、辦理提升勞工福祉事項。

七、辦理外國人聘僱管理事項。

八、辦理技能檢定、技能競賽及就業甄選等事項。

九、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職業 訓練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管理事項。

十、勞工權益基金支出。

十一、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二、其他有關支出。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申請前項第九款經費補助時,應編列配 合款。

第一項第九款經費補助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7)

第一項第十款所定勞工權益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勞工訴訟之法律扶助。

二、勞工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補助。

三、其他相關勞工權益扶助事項。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 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 券。

第八條 本基金應設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置委員十九 人至二十九人,任期二年,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勞動部部長兼任 之;其餘由勞動部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行政院內政衛福勞動處代表一人。

二、勞動部代表二人。

三、財政部代表一人。

四、經濟部代表一人。

五、行政院主計總處代表一人。

六、國家發展委員會代表一人。

七、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表三人。

八、勞工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九、雇主團體代表二人至五人。

十、專家、學者四人至八人。

本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委員及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九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就業安定費數額之審議。

二、本基金及下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三、本基金及下設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及下設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五、其他有關事項。

(8)

第十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勞動部指派人員兼任之,承召集人之 命,執行本會決議事項及處理日常事務;所需工作人員,由勞動部 就該部勞動力發展署現職人員調兼之;必要時視業務需要聘僱八人 至十五人。

第十一條 本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 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召 集之。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經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

本會舉行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派員列席。

第十二條 (刪除)

第十三條 (刪除)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 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十六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第十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第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除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發 布之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九十九年十二月九日修正發 布之條文,自一百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修正發 布之第三條至第五條及第九條條文,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9)

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籍勞工 管理事項作業要點

91 年 1 月 8 日台 91 勞職業字第 0200026 號函訂定 99 年 1 月 21 日勞職特字第 0990512064 號函修正 99 年 7 月 13 日勞職特字第 0990513297 號函修正 99 年 11 月 4 日勞職特字第 0990513563 號函修正 103 年 4 月 17 日勞動發法字第 1031812445 號函修正

一、 本要點依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之。

二、 為加強辦理促進國民就業及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以下簡稱外 籍勞工)管理事項,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得依本要點規定,向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提出計畫申請經費補助。

三、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年度預算計畫編列項目如下:

(一)可編列項目:

1.依據地方產業特性自行辦理,或結合民間團體合辦就業服務、職業 訓練及人力培訓等事項。

2.結合地方企業及民間公益團體,開拓就業機會與辦理職前及在職訓 練。

3.結合學校及地方資源,加強辦理就業諮詢(商)、轉業輔導及生涯規 劃等事項。

4.加強外籍勞工管理與服務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5.其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事項。

(二)不可編列項目:

1.非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使用用途。

2.涉及津貼或補助由全國一致性規劃之項目。

3.中央已統籌規劃編列之項目。

4.公立就業服務及公立職業訓練機構運作所需費用,由中央統籌編列

(10)

專款支應。

5.投資、購置不動產或設備單價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財產。

6.出國計畫項目。

7.與促進國民就業或外籍勞工管理無關之事項。

8.屬地方政府財產之維護、修繕等事項。但由就業安定基金補助之財 產設備者,不在此限。

四、年度預算計畫編製原則:

(一)編製優先順序:

1.直接促進國民就業之事項,包括依就業服務法第三章促進就業規定 之各項措施。

2.加強外籍勞工管理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管理事項。

3.相關就業服務人員在職訓練計畫事項。

4.其他因應中央重大政策事項。

(二)「公務預算」與「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不可重複編列,並不得以就業 安定基金預算取代公務預算。

五、年度預算編製分配比率如下:

(一)補助地方經費比率為年度歲出預算數扣除收支併列計畫後百分之十 至十五。

(二)地方政府於地方經費分配比率中可編列經費額度,以其前年平均勞 動力、失業及外籍勞工等人數所占比率加權計算,計算方式詳如附 表,分配額度未達推動業務所需基本費用之縣市,依實際需求核定 額度。

(三)分配地方政府可編列經費額度中,編製「促進國民就業」項目年度 計畫經費比率,以不低於百分之七十為原則,編製「外籍勞工管理 及其他」項目年度計畫經費比率,以不超過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11)

六、編製程序與審查作業分三階段辦理:

(一)第一階段:由地方政府依據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編製規定,籌編 其轄區性年度預算計畫,依限將所編製之年度預算計畫備文併電子 檔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第二階段:由本部依據計畫性質及相關規範審查核定。

(三)第三階段:提送就業安定基金管理會報告備查後,據以執行。

地方政府未足額申請或計畫經費未獲核定,致經費賸餘時,由本部收 回統籌受理地方政府另申請之提案,並依地方政府最近一期評鑑成 績、行政作業配合度等項目,評選優良之地方政府及計畫,按優先順 序核給。地方政府因天然災害或重大經濟因素提送之計畫經審查後,

得列入優先順序核配。

七、本部對地方政府辦理執行就業安定基金補助相關計畫,其考核管理如 下:

(一)地方政府領款後,應存入專為接受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計畫而設立之 專戶存款,計息儲存,專款專用,其由專戶存款所產生之利息及其 他收入,不得抵用或移用,孳息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繳回,計畫執 行完成時,賸餘經費連同其他收入繳回本部就業安定基金專戶辦理 結案。

(二)為暸解地方政府運用就業安定基金補助款執行情形,本部得辦理評 鑑,並依評鑑結果辦理獎懲。

(三)評鑑總評成績列丙等者,其下年度補助額度減列百分之十,並納入 前點第二項賸餘經費統籌分配。

(四)為加強管理功能,地方政府應透過就業服務策進委員會積極管理就 業安定基金年度計畫預算之編製及執行,並指定專人負責該基金年 度預算編製、協調、執行及管考等工作。

(12)

地方政府於地方經費分配比率之計算方式

一、 地方政府於地方經費分配比率中可編列經費額度,以其前年平均勞動 力、失業及外籍勞工等人數所占比率,按下列公式(權數)計算:

(勞動力年平均人數所占比率×50%)+(失業年平均人數所占比率×

30%)+(外籍勞工年平均人數所占比率×20%)

二、 分配地方政府可編列經費額度中,編製「促進國民就業」項目年度計 畫經費比率,以不低於 70%為原則,編製「外籍勞工管理及其他」項 目年度計畫經費比率,以不超過 30%為原則。

附表

(1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8 年 9 月 8 日職會字第 0980066351 號函訂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01 年 6 月 22 日職會字第 1010210152 號函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01 年 12 月 10 日職會字第 1010210305 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3 年 4 月 17 日發法字第 1036500450 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4 年 4 月 10 日發主字第 1048600036 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4 年 8 月 20 日發主字第 1048600083 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7 年 5 月 24 日發主字第 1078600061 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9 年 8 月 10 日發主字第 1098600095 號函修正

一、經費編列之各項標準:

(一)講座鐘點費:邀請講座授課或演講報酬之支給,依「講座鐘點費支給 表」辦理,標準如附表一。

(二)出席費: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 議,出席費之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

辦理,標準如附表二。

(三)稿費: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稿費之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標準如附表三。

(四)速記費:每小時 1,400 元。

(五)場地費: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

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 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六)場地佈置費:每場 4,000 元。

(七)食宿費(餐費及住宿費):應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在訓練機關 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食宿費

(每天應供應 2 餐以上)標準如下:

1.2天 1 夜活動:每人 2,500 元。

2.3天 2 夜活動:每人 4,750 元。

3.1天活動(或 2 天以上無提供住宿者)供應一餐者:每人 100 元,供 應二餐以上者:每人 250 元。

(14)

(八)茶點費:

1.內部召開之各項會議不得編列茶點費。

2.各單位舉辦之研習會、研討會、座談會、公聽會、說明會、宣導會及 訓練講習等,其中:

(1)時間為半天者,不得編列茶點費。

(2)時間為 1 天以上,且經檢討確有提供茶點之需要者,應依下列原則 辦理:

甲、以天為單位,1 天以供應 1 次為限,並以每人次 40 元為編列上 限。

乙、在公設場地辦理者,其所訂每人次費用超過前開標準時,應於 簽陳案件內敘明,並以最低消費價格為編列標準。

丙、其他具特殊原因及情況,經檢討後每人次費用仍需超過前開標 準時,應於簽陳案件內敘明具體理由經簽奉核准後辦理,並本 撙節原則支用。

3.各單位舉辦之訓練講習,時間為 5 天(含)以上者,不得編列茶點費。

(九)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 300 元。

(十)工作人員費:正常工作時間依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延長工作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每日以 3 人為限。

但本署及所屬機關人員與受補助單位人員,均不得支領。

(十一)保險費: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之原則下,應依活動性質及實際需要 辦理保險。如投保國內平安保險,保險額度每人 100 萬元。

(十二)租車費: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點」

規定,本撙節原則辦理,每輛每日不超過 10,000 元(含司機、服務 人員服務費),並應視路程長短、租車時間等實際情形調整。

(十三)雜費: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以各項費用(不包括 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 5%為 上限,並應視情形調降。

(十四)管理費:委辦案件以各項費用總和 10%為上限,並視業務繁簡、難易 程度訂定。

(15)

(十五)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因情況特殊專案簽奉機關首長核准者,得 不受前述經費編列標準之限制。

二、經費編列之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會議、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辦理原則,包括:

1.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 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 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宿及交 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第一點第七款之規定及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之差旅費標準(膳費【供應一餐者:每人 100 元,供應二餐以上 者:每人 250 元】+住宿費+交通費)。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員。

3.不得攜眷參加。

4.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其 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或標準 辦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勞動部核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5.2 天以上之活動方可編列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等,但辦理活動時間為 2 天者,其實際上課時間至少應達 10 節(不含參訪時間)。

6.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事 項之範圍,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二)旅運費

1.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特任、簡任級以下人員標 準支給,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比照相關職等辦理。

2.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 定,補助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返程 日交通費。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受訓人員返回處理者,除前段交 通費外,得另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訓練機構間之交通費。

3.訓練機構未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行程與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

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憑證,於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補助其住宿費。但訓 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住宿費。

(16)

(三)補助費

1.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為強化行政功能,對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邀請專家學者 參加具專案研究性質之諮詢事項會議並支給出席費,引言人、主持人、

串場主持人比照辦理。

(五)本署及所屬人員不得支領綜合座談業務諮詢費。

(六)接受本署委託、補助或合辦之各項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無 論經費本署有無補助或分擔費用,視同本署辦理,本署及所屬人員仍 應依前述各點規定辦理。

三、辦理結報應注意事項:

(一)各類款項之支付如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規定辦理撥款;如未訂約者應 依計畫執行進度核撥。

(二)經費之撥付以匯入帳戶為原則,並應詳實提供受款單位或個人存款帳 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資料;屬自辦需要當場立即支付款 項者,應經簽奉核准並檢附借據辦理預借,並於各項活動結束 15 日內,

檢附原始憑證結報。

(三)結報案件除應檢附原始憑證外,並視案件性質檢附原簽(含原經費概算 表)、成果報告表、經費報告表、契約或相關驗收證明等資料,於奉核 准後辦理。

(四)結報案件實際支出金額超出原計畫經費數額或變更支出項目者,應敘 明原因簽奉核准後辦理。

(五)加班費應按月以組、室、中心為單位一次彙總填具清冊請款。

(六)出差事畢,應儘速使用經費結報系統或差勤系統申請國內出差旅費,

使用差勤系統報支者,以組、室、中心為單位每週彙總國內出差旅費 報告表辦理請款。

(17)

(七)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並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應自付;郵費應檢 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八)各受委託或補助單位,於支付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 報手續。

(九)黏貼憑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1.黏貼憑證用途摘要應簡要敘明並蓋經手、驗收及證明、主管等各級人 員職章。

2.收據、統一發票(含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規定掣發之普通收據等支出憑證應記明事項,須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 要點規定載明,收據並應由受領人簽名(或蓋章,以下同);如記載不 明,應通知補正,但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 之;支出憑證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應由經手人簽名。

3.支出憑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取得其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 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因特殊情形不能取 得前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

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簽名。

4.對法人及民間團體之分攤支付款項,應檢附法人及民間團體之支出憑 證或支出機關分攤表加具支出憑證影本結報。

5.委辦案件受委辦單位取得之支出憑證,單位名稱以填列受委辦單位為 原則。

6.分批(期)付款之支出憑證,應加具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

已付及未付金額等;但另以其他方式管控者,得免加具。採購案訂有 契約者,第一次支付款項時,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7.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出憑證,未能符合政府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說明,

並簽名。

8.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國外憑證無法 用大寫數字表示或衡酌有相關佐證資料可證明支出憑證所列金額之 正確性者,不在此限。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 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 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18)

四、經費分攤表應注意事項:

(一)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 支出科目分攤表。

(二)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由主辦機關支付廠商者,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其他各分 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或載明其內容 之公文。

2.由分攤機關分別支付廠商者,除主辦機關免出具收據外,其餘仍依前 目規定辦理。

(19)

講座鐘點費支給

單位:新臺幣元/節

區分 支給上限

外聘

國內專家學者 2,000

與主辦機關(構)、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關(構)

學校人員 1,500

內聘 主辦機關(構)、學校人員 1,000

適用 對象

1. 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主辦機關)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練 進修,其實際授課人員,按本表支給鐘點費。但邀請國外專家學者 來臺擔任講座之鐘點費支給數額,得由主辦機關衡酌國外專家學者 國際聲譽、學術地位、課程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自行訂 定。

2. 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之講座助理,其支給數額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 費減半支給。

3. 擔任參加訓練進修人員之甄試、分班測驗、學科測驗之外聘主試或 面試人員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基準支給;實際執行監場及工作人員 之鐘點費,得按講座助理基準支給。

附則

1. 本表所定內聘及外聘講座鐘點費係屬上限規範,主辦機關得參酌預 算狀況及實際需要等因素,於本表所定範圍內自行訂定。

2. 本表所稱隸屬關係,指中央二級以下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依組 織法規所定上下從屬關係。

3. 授課時間每節為 50 分鐘;連續上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未滿者講座 鐘點費應減半支給。

4. 主辦機關辦理專題演講,專題演講人員各場次報酬標準,得衡酌講 座國際(內)聲譽、學術地位、演講內容及延聘難易程度等相關條件 自行核定支給。

5. 主辦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出差旅費相關規定,覈實支給外聘 講座交通費及國內住宿費。

6. 授課講座應各主辦機關邀請撰寫或編輯教材,得於該次授課鐘點費 7 成內衡酌支給教材費。

附表一

(20)

出席費支給

項目 支給上限 說 明

出席費 2,500元/每次

1.左列標準為上限,由各機關學校視會議諮詢性質及業務 繁簡程度支給。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1)由本機關學校人員(含任務編組)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 代表出席會議。

(2)各機關學校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3)因故未能成會。

(4)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

(5)各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補助計畫、委辦計畫或受補助 計畫之相關會議。

(6)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 工列支主持費及研究費等酬勞。

附表二

(21)

稿費支給基準數額

項目 基準 說 明

譯稿及潤稿

1. 譯稿因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 基準。

2. 潤稿之支給,僅限於極為專業之譯 稿,至其是否屬極為專業之譯稿及 其支給基準,由各機關學校本於權 責自行衡酌辦理。

整 冊 書 籍 濃縮

外文譯中文

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

中文譯外文

撰稿

一般稿件:中文 680元至 1,020 元/每千字 一般稿件或特別稿 件由各機關學校本 於權責自行認定。

特別稿件

中文 810 元至 1,420 元/每千字 外文 1,020 元至 1,630 元/每千字

編稿

文字稿

中文 300 元至 410 元/每千字 外文 410 元至 680 元/每千字 圖片稿 135元至 200 元/每張

圖片使用

一般稿件 270元至 1,080 元/每張 一般稿件或專業稿 件由各機關學校本 於權責自行認定。

專業稿件 1,360元至 4,060 元/每張 圖片版權 2,700元至 8,110 元

設計完稿

海報 5,405元至 20,280 元/每張 宣傳摺頁 1,080元至 3,240 元/每頁

或 4,060 元至 13,510 元/每件 校對 撰稿費之 5%至 10%

審查

中文 200元/每千字或 810 元/每件 外文 250元/每千字或 1,220 元/每件 圖片、海報、宣

傳摺頁等

由 各 機 關 學 校 本 於 權 責 自 行 衡 酌 辦 理,不訂定基準

附表三

(22)
(23)

勞 動 部委 託研 究 計畫 作業 要 點

104 年 9 月 9 日勞動綜 2 字第 1040156573 號書函訂定 106 年 4 月 5 日勞動綜 2 字第 1060155283 號書函修正 110 年 1 月 11 日勞動綜 2 字第 1090156930 號書函修正

一、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委託研究計畫之執行及管理,依行政 院所屬各機關委託研究計畫管理要點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委託研究計畫,指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本部 各單位)因應業務需要,以公務預算或其主管屬政府所有之基金作為 研究經費,委託大專校院、研究機構、團體或個人(以下簡稱受委託 者)執行具研究性質之計畫。

本部各單位與專家或學術機構之合作研究,具有委託性質者,準用本 要點。

三、 本部各單位委託研究計畫之專責統籌管理單位為本部綜合規劃司(以 下簡稱綜規司)。

四、 本部各單位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應依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如附件一)

辦理。

五、 本部各單位編擬下年度委託研究計畫概算前,應提出委託研究計畫需 求及經費預估(如附件二),送綜規司辦理先期審議作業,並於奉核 後執行。

先期審議方式以召開審查會議為原則,並由本部主任秘書擔任召 集人,其餘成員由本部技監及參事擔任。

召開審查會議時,提案單位應派員出席說明,並視案情需要,邀 請本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及會計處派員列席。

六、 本部各單位為因應政策或業務規劃需辦理委託研究計畫,惟未依前點 第一項規定提出者,應敍明理由及填具需求表,並於奉核後執行。簽 陳時須會辦綜規司及會計處。

前項委託研究計畫應於核定同意後,再辦理採購簽辦作業。

七、 本部各單位應參考政府研究資訊系統(以下簡稱 GRB 系統),審慎選 定委託研究主題、 委託對象及研究人員。

八、 經核定之委託研究計畫,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子法規定,辦理招標 作業。

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以下之委託研究計畫,依本要點規定之作業流

(24)

九、 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依編列原則及基準(如附件三)辦理;其他經費未 盡事宜,依行政院所屬各機關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 則及基準,或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經費處理原則辦理。

本部各單位人員參與委託研究工作,不得支領研究計畫經費。

十、 委託研究計畫性質屬連續性計畫者,得以多年期研究計畫辦理委託,

並得分年填列需求經費。

十一、 委託研究計畫於研究期間,計畫案所列研究內容、程序、時程、

研究人員及經費使用,未經本部同意,不得變更。

十二、 委託研究計畫如需出國考察,應擬具出國計畫書(如附件四),併 同委託研究計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十三、 委託研究計畫書及期中、期末與成果報告,內容應依論文格式及 注意事項撰寫;成果報告之印製格式如附件五。

十四、 委託研究計畫期程在六個月以下者,得免提送期中報告。

十五、 受委託者應依契約書所訂時程提送期中及期末報告,由委託單位 辦理審查作業,委託單位得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或本部相關 單位代表等召開審查會議。

邀集之學者專家以該委託研究計畫至少二分之一以上全程參 加為原則。受委託者應依審查意見修正或執行。

十六、 委託研究計畫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將計 畫基本資料及研究成果登錄於 GRB 系統,並作為經費撥付條件。

十七、 委託研究計畫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形外,應於計 畫結束後四個月內,將成果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函送國家圖書館辦 理寄存。

十八、 本部各單位應於每年六月及十二月底前,將委託研究計畫執行及 運用情形送綜規司彙整。

(25)

勞動部委託研究計畫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流程圖

附件一

︵ 不 須 修 正

︶ 通 過

不通過

使用公務或基金預算辦理具 研究性質之委託案,無論金 額 在 10 萬 元 以 上 或 以 下 者,均屬委託研究計畫。

本作業要點應附於委託研究 計畫案契約書後,作為辦理 簽約及執行契約之依據。

1. 受委託者應將計畫基本 資 料 登 錄 於 GRB 系 統,作為第一期款之撥 付條件。

2. 受委託者將報告全文上 傳至 GRB 系統,作為最 後一期款之撥付條件。

研究報告應於計畫結束後 4 個月內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 存,並副知綜規司。

1. 計畫未於先期審議作業 提出,惟因應政策或業 務規劃須辦理者,應敍 明 理 由 , 經 核 定 後 執 行。簽陳時會辦綜規司 及會計處。

2. 前項計畫應於核定後,

再辦理採購簽辦作業。

各單位於每年 2 月底前,提出 下年度計畫需求及經費預估

綜規司彙整委託研究需求

於 3 月辦理先期審議作業

審查 刪除

計畫

辦理當年度委託研究 計畫招標採購作業

評選(審)、議價

簽訂合約

受委託者 提交報告

登錄GRB

委託單位審查報告

(須修正)

辦理寄存

修正內容

提案單位於 4 月編列下年度 委託研究計畫概算

(26)

注意事項

一、 研究發展之分類及定義:

(一) 行政、人文或政策類研究:以改進機關業務或作為政策研擬參考 為目的所為之研究。

(二) 科學或技術類研究:

1、 基礎研究:以增進科學知識為目的所為之研究。

2、 應用研究:利用科學研究成果,嘗試確定及開發技術、材料、

製程、方法、設施或技藝於科學發明或技術改良方面之可能性,

以提升科技水準之研究。

3、 發展:利用科技知識於潛在之新產品或新服務之設計、發展、

測試或評估,或既有產品或服務之改良,以滿足特定需求或目 標為目的之行為。

二、 先期審議作業:

(一) 為辦理委託研究計畫先期審議,本部各單位於每年二月底前提出 下年度研究計畫需求及經費預估,送綜規司彙整。

(二) 委託研究主題之選定,應符合施政計畫及業務推展之需要,包括 政策規劃之建議、法令執行之評估或改進、施政措施之應用性研 究、標準之制定、制度之建立或改善等。

(三) 審查面向:

1、 政策需求性。

2、 計畫目標之具體性。

3、 計畫執行之可行性。

4、 計畫之研究價值及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5、 預算來源與編列之合理性。

6、 是否重複研究。

三、 招標採購作業:(含 10 萬元以下之委託研究計畫)

(一) 委託研究計畫契約書及招標文件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 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及相關規範辦理。

(二) 本作業要點應附於委託研究計畫案契約書之後,作為與受委託者 辦理簽約及雙方執行契約規定之依據。

(27)

四、 委託研究計畫執行期間,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受委託者之選定,應審酌主持人主持研究能力,且同一期間接受 政府委託研究計畫達二項以上者,尤應審慎衡酌考量,避免影響 計畫執行進度及研究品質。前項所稱同一期間,指研究計畫之研 究期程重疊達四個月以上。

(二) 受委託者如須變更委託研究計畫所列內容、程序、時程、研究人 員及經費使用,應經本部同意。

(三) 受委託者如有不可歸責事由,致未能按期程履行報告提送作業,

應於契約規定期限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本 部,且相關資料應列為期中、期末及成果報告之附件。

(四) 受委託者如未於期限內通知或經本部認定非屬不可歸責事由時,

不得以之作為遲延履行之理由。

(五) 委託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應歸本部所有;研究計畫進行中及研 究報告(含期中、期末及已完成)之一部或全部,未經本部書面 同意,受委託者不得對外發表。經同意發表者,應註明資料來源。

(六) 受委託者對計畫案之契約內容及本部業務機密,應負保密之義務。

五、 委託研究計畫書及期中、期末與成果報告撰寫格式:

(一) 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

1、 計畫名稱。

2、 研究主旨:包括主題、緣起與預期目標。

3、 背景分析及相關研究之檢討(連續性計畫含執行成果概要)。

4、 研究方法及步驟。

5、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6、 研究預期成果或預期對相關施政之助益。

7、 研究經費配置。

8、 研究人員姓名、現職、學經歷及研究分工;主持人及協(共)

同主持人目前進行中或規劃參與政府委託研究計畫名稱、委託 機關及研究期程。

9、 參考資料。

(二) 期中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1、 研究方法。

(28)

3、 初步研究發現。

4、 未來研究方向建議。

5、 參考資料(如參考書目、重要法規、會議紀錄、出國訪問報告等)。

(三) 期末及成果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

1、 除前開期中報告章節內容,正文之前應加列報告「提要」。

2、 研究調查問卷、本部審議意見、各項座談會紀錄及研究主持人 之修正說明、相關訪問紀錄(含出國訪問報告)、相關統計資料、

法規及文件等重要資料,均應列為研究報告附錄。

3、 研究報告所參考及引註之書籍、期刊及各項資料,均應編列為 參考書目,置於報告之末。

4、 受委託者提送印製完成之成果報告時,應附該報告電子檔。

5、 研究報告之內容及撰寫方式不得違反著作權法及其他相關法令。

六、 成果報告印製格式:

(一) 封面:應標明「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計畫編號」、「機關計 畫編號」、「計畫名稱」、「勞動部編印」及「印製年月」等文字。

報告初稿請於「計畫名稱」下方註明「初稿」字樣。

(二) 書脊:應書明「勞動部委託研究」、「計畫名稱」及「○年○月編 印」等字樣。

(三) 書名頁(封面後第一頁印刷頁):應書明「研究名稱」、「受委託單 位」、「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研究期程」、「研究經費」、「勞 動部(單位/機關名稱)委託研究報告」、「印製年月」及「本報告 內容純係作者個人之觀點,不應引申為本機關之意見」等文字。

(四) 本部之委託研究計畫應由綜規司編列「機關計畫編號」,並印製 於成果報告封面。

(五) 所屬機關(構)之委託研究計畫,得由其專責管理委託研究之單 位自行編列「機關計畫編號」,並印製於成果報告封面。

七、 登錄 GRB 系統:

(一) 委託研究計畫契約簽訂後,受委託者應將計畫基本資料登錄於 GRB系統,並作為第一期款之撥付條件。

(二) 期中、期末及成果報告應依時程登錄 GRB 系統;計畫完成後,受 委託者應將報告全文上傳至 GRB 系統,並作為最後一期款之撥付 條件。

(29)

(三) 計畫內容增修異動時,應即時至 GRB 系統更新。

(四) 委託研究計畫如確有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所定情 形,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得於系統中勾選相關註記,系統將不 對外提供查詢服務;但計畫完成後仍應將成果報告摘要上傳至 GRB系統,作為最後一期款之撥付條件。

八、 寄存作業:

(一) 委託研究報告非屬限閱或機密性質者,應於計畫結束後四個月內 將成果報告二份及電子檔(光碟片)函送國家圖書館辦理寄存。

(二) 委託單位辦理寄存時應副知綜規司,並檢送成果報告一份至該司 備查;另將成果報告一份送至委託單位之圖書室典藏。

(30)

○年度 勞動部委託研究計畫需求表

辦理單位 計畫名稱

計畫性質 □年度計畫 □延續性計畫 預計執行期間 年 月至 年 月

出國需求 □否 □是(若有需求請填出國計畫書)

經費總額(元)

經費來源

(公務/基金)

計畫目標 及重點內容

經 費 預 算 明 細 表 (單位:元)

經費項目 說明 單價 數量 金額

附件二

(31)

勞動部委託研究計畫經費編列原則及基準

單位:新臺幣元

項 目 編 列 標 準 說 明

一、 人事費

(一) 主持人 最高 20,000 元/月 主 持 人 及 協 同 主 持 人 之 資 格,比照「科技部補助專題 研究計畫作業要點」辦理。

(二) 協同主持人 最高 18,000 元/月

(三) 專任研究助理 最高 36,050 元/月 專、兼任研究助理之資格,

比照「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 計 畫 助 理 人 員 約 用 注 意 事 項」辦理。

(四) 兼任研究助理 最高 12,000 元/月

(五) 保費、退休金 或離職儲金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專、兼任研究助理勞保、健 保費、勞工退休金或離職儲 金之單位應負擔部分。

二、 業務費

(一) 出席費 最高 2,500 元/人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辦理。

(二) 稿費、鐘點費 及審查費

依實際需求編列。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 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及「講 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

(三) 問卷調查費 300 元/份以內。 含調查費、郵資、問卷印刷 費及資料分析費或統計費等 依問卷份數編列。

(四) 報告印刷費 501 頁以上/17 萬元以內 401-500 頁/14 萬元以內 301-400 頁/12 萬元以內 201-300 頁/10 萬元以內 200 頁以下/8 萬元以內

依著作頁數計算。

(五) 資料蒐集費 10 萬元以內。 以購置參考書、期刊或影印 必要資料,及資料索費為限。

附件三

(32)

項 目 編 列 標 準 說 明

(六) 差旅費 依實際需求編列。 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及「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編列。

(七) 電腦處理費 依實際需求編列。 含所需資料譯碼及鍵入費、

程式設計費、電腦使用時間 費、磁片、磁碟、隨身碟、

光碟片及報表紙等。

(八) 設 備 使 用 及 維護費

依實際需求編列。 含所需使用機器、設備或軟 體租金,及相關修繕與維護 費用。

(九) 租金 依實際需求編列。 含所需租用禮堂及車輛等,

另租車應依「中央政府各機 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 作業要點」辦理。

(十) 其他 依實際需求編列。 依相關主、會計規定辦理,

並應列明支用項目。

(十一) 雜支費 最 高 為 各 項 業 務 費 用

( 不 含 出 席 費 、 鐘 點 費、稿費、審查費、差 旅費及管理費)總和 5

%計列。

參考「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 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 項」辦理,並應列明支用項 目。

(十二) 行政管理費 最高依各項金額(包含 人事費及業務費)總和 10%計列,並視業務繁 簡、難易程度訂定,以 10%上限編列者,應敘 明具體理由。

參考「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 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 項」辦理。

(33)

勞動部委託研究計畫出國計畫書

一、研究計畫名稱:

二、出國人員姓名:

三、行程表:

國(地區)別 城市

擬訪問機構

及人員 工作項目 起迄時間 備註

四、經費概算略述:

註:本出國計畫書應併同委託研究計畫書審查;考察報告應列為委託研究報告附錄或 由本部存檔備查。

附件四

(34)

GRB 系統編號:

機關計畫編號:

委託研究計畫名稱

勞動部編印

中華民國 年 月

勞 動 部 委 託 研 究

附件五 成果報告印製格式(封面及書脊)

(35)

委託研究計畫名稱

受委託單位:

研究主持人:

協同主持人:

研究期程:中華民國○年○月至○年○月

勞動部(單位/機關名稱)委託研究報告 中華民國 年 月

(本報告內容純係作者個人之觀點,不應引申為本機關之意見)

附件五 成果報告印製格式(書名頁)

(36)

32

(37)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構)

個人電腦租金編列參考標準

110年 4 月 30 日 一、 個人電腦設備(硬體)參考規格

(一) 個人電腦(獨立主機不含螢幕):參考近 1 年台銀共同採購供應契約 個人電腦一般型電腦決標單價不高於 25,000 元,且接近之項目規格。

(二) 顯示器(螢幕):參考近 1 年台銀共同採購供應契約顯示器決標單價 不高於 4,500 元之規格,且接近之項目規格。

二、 個人電腦設備租金編列參考標準

(一) 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及顯示器:每月不得超過 815 元。

(二) 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顯示器及防毒軟體:每月不得超過 865 元。

(三) 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顯示器及 office365 商務版(或 office2016 標準版)以上:每月不得超過 1,100 元。

(四) 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顯示器、office365 商務版(或 office2016 標準版)及防毒軟體:每月不得超過 1,150 元。

(五) 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每月不得超過 693 元 (六) 顯示器:每月不得超過 122 元。

三、 其他

(一) 若有未列於上述標準之其他軟體,則以其他軟體之第 1 年購置價格 加後續 3 年之維護價格,再除以 48 個月即為每月租金。

(二) 本標準之金額均含設備維修之人工、零件費用,軟體授權費及後續 軟體維護費用。

(三) 特殊需求或規格,諸如教學用之設備等,得不受上述規格及價格之 限制,但宜於招標文件或簽文中敘明。

(四) 預算科目編列:

1. 基金預算:

(1) 租金:電腦租金及使用費。

(2) 硬體購置:固定資產-購置機械及設備。

(38)

34

(4) 軟體購置:購置無形資產-購置電腦軟體(用途別定義:凡外 購或委託外界設計開發供自用之電腦軟體支出屬之。)通常 係指單價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 2 年以上者。

若單價小於 1 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 2 年者,請編列:電腦軟 體服務費。

(5) 軟體維護(含使用年限未達 2 年之功能增修):電腦軟體服務 費(用途別定義:凡委託研究設計電腦軟體、系統維護、購 買或授權使用套裝軟體、雲端服務等費用屬之),如單價 1 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 2 年以上之系統功能增修請編列:購置 無形資產-購置電腦軟體。

(6) 採購案如同時包括軟體開發者,所開發之軟體部分應以購置 電腦軟體編列。

2. 公務預算:

(1) 資訊服務費:包括資訊操作維護費、資訊設備租金、雲端服 務費、軟體使用費。

(2)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包括硬體設備費、軟體購置費及系統開 發費。

(39)

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機關(構)個人電腦租金編列參考標準計算方式

名稱 單價 2~4年維護費 每月租金 備註

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 25000 8250 693

顯示器 4500 1350 122

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及顯示器 815 說明1

防毒軟體 604 50 防毒軟體為單價除12個月

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顯示器及防毒軟體 865 說明2

office365商務版(或office2016標準版) 285 285

office365商務版(或office2016標 準版)單價為每月285。

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顯示器及office365商務版(或

office2016標準版) 1100 說明3

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顯示器、office365商務版(或

office2016標準版)及防毒軟體 1150 說明4

租金說明:

1、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及顯示器:每月不得超過815元。

2、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顯示器及防毒軟體:每月不得超過865元。

3、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顯示器及office365商務版(或office2016標準版):每月不得超過1,100元。

4、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顯示器、office365商務版(或office2016標準版)及防毒軟體:每月不得超過1,150元。

個人電腦(含作業系統)及顯示器為

單價加2~4年維護費10%除4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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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失業者職業訓練實施基準

107年 11 月 12 日發訓字第 10725013351 號令訂定 108年 10 月 17 日發訓字第 10825036091 號令修正 109年 10 月 8 日發訓字第 10925040521 號令修正

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協助失業者參加職業訓練,以提升 其工作技能,並促進就業,特訂定本實施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

二、本基準適用本署與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 下列規定辦理之各類失業者職業訓練(以下簡稱職前訓練)計畫:

(一)自辦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二)委託辦理職前訓練作業原則。

(三)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四)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五)其他由本署或分署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但不含補助辦理照顧服務職 類職業訓練、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及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者職 業訓練計畫。

三、訓練單位資格除各職前訓練計畫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法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

(二)經勞動部登記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三)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 有辦理與人才培訓有關業務者。

(四)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五)依法登記立案之工(公)會,其章程之設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關,且其辦 訓職類應與工(公)會本身之屬性有關者。

(六)依法設立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

四、本基準訓練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

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

(二)新住民: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 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取得居留身分之下列 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42)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五 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職前訓 練。

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者,須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 訓,且訓練單位應依規定之作業流程(如附件一)受理報名及確認報名者身 分。

五、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報名:

(一)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二)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 內。

(三)重覆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 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四)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 職前訓練參訓紀錄(不含適應期內離訓)。

前項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 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

第一項不得報名之參訓紀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 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本基準規定之適應期,係以開訓日起至第十一點所定遞補截止日之前一 日止計算。但遞補學員之適應期,比照開訓當日報到學員之適應期天數計算。

已參加職前或在職訓練計畫之學員,訓練期間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 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計畫,如經查獲,應撤銷 後者參訓資格。但參加在職訓練課程期間,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就業 保險非自願離職身分參加職業訓練計畫者,不在此限。

六、各訓練班次之課程,規劃及執行原則如下:

(一)訓練期程及課程內容應切合就業市場供需狀況及職能需求,並以養成失 業者訓後立即就業所需技能為主;應不予辦理屬基礎教育、語文、活動、

休憩益智、性情陶冶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班次。

(二)應納入至少三小時之性別平等課程與四小時之就業市場趨勢分析及求

(43)

職技巧等課程,並得視需要納入勞動法令、生涯輔導、職業道德與職場 工作倫理、人際溝通等軟性課程或活動。

(三)不得列入對人體或動物有侵入性、交付或使用藥品等醫療行為,或抵觸 各類醫事人員相關法規之內容。

(四)屬創業職類者,得視需要於課程中納入通路行銷、財務控制、經營管理 等創業所需之知能技巧課程。

(五)每日訓練時數以不逾八小時為原則,且訓練不得安排於晚間十時至翌日 七時進行。

(六)規劃辦理之訓練班次,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定有訓練課程、時數標準 及需事前核備等規定者,機關應規範訓練單位依其規定辦理。

七、訓練單位應配合本署職前訓練資訊系統規範,辦理下列資料登錄及維護作 業,並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對於參訓學員之個人資料,採行適當之 安全措施:

(一)預定開班課程經核定後,將訓練班次相關資料登錄於職前訓練資訊系 統。

(二)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二個工作日,完 成報名者基本資料鍵入職前訓練資訊系統並審核。

(三)於開訓日起二十一日內,完成職前訓練資訊系統之參訓學員資料維護及 名冊確認,並應配合職前訓練資訊系統規範辦理學員出缺勤、成績考核 及學員滿意度調查等相關作業事項。

(四)於結訓後一百二十日職前訓練資訊系統與勞工保險加保資料檔進行就 業成效認定之系統勾稽前,針對無加保紀錄但可據以認定學員有提前就 業、完訓或結訓後九十日確有就業事實者之就業結果,以及未就業學員 之未就業原因,登錄於職前訓練資訊系統。

(五)訓練單位應辦理學員訓後之就業與參訓職類關聯性之認定作業,並將認 定結果輸入職前訓練資訊系統。訓後就業關聯性之認定原則如下:

1.學員訓後就業之工作內容有運用到訓練職類相關技能或知識。

2.學員訓後就業之行業別、職業別與參訓職類具相關性。

(六)其他職前訓練資訊系統相關配合作業。

八、辦理招生及受理報名原則如下:

(44)

訓練時數與訓練起迄日、甄試日期與方式、筆試題型與範圍、錄訓標準 與名單公告方式、因應特殊狀況而需異動公告內容之作法及通知方式等 注意事項。

(二)失業者報名時,應繳交簽名切結之「報名參訓資格審查切結書」(如附 件二)及「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如附件三),因故未能於報名當 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三)訓練單位應於報名截止日、甄試日及開訓日等重要時點之前一日,至職 前訓練資訊系統查詢報名者之資格身分、參訓、離訓、退訓及訓後就業 等紀錄。

(四)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將於報名截止日次日起第三個工作日或甄試日前二 個工作日,以日期離報名截止日較近者進行報名者參訓資格之勾稽檢 核,經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勾稽出報名者未符參訓資格時,訓練單位應與 報名者再確認,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1.若報名者未符參訓資格,不得參加甄試及不予錄訓。

2.若報名者表示確具參訓資格,則應由報名者本人出具證明後,由訓練單 位依個案事實認定之。

九、訓練單位應秉公開、公平及公正原則篩選適訓學員參訓,錄訓作業除另有 規定外,原則應採「甄選錄訓」方式辦理,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各該規 範辦理職業訓練推介作業,並向接受推介之失業者說明。

甄試作業原則如下:

(一)甄試資訊最遲應於甄試日前七日公告,並以報名者可得知悉之方式通 知,內容至少應含甄試之時間、地點、計分方式、甄試當日應攜帶之文 件或物品、甄試結果通知及公告之時間與方式、及如甄試當日遇不可抗 力事由而延期之作法等注意事項。

(二)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試總成 績須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

(三)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 象、新住民或性侵害被害人身分之應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 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 出,逾時或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

(45)

(四)筆試前:

1.訓練單位應於考場張貼由職前訓練資訊系統列印依准考證號碼排序且 去識別化之應試者名單。

2.應試者應出示確為報名者本人及符合參訓資格之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未 符資格者,不得參加筆試;甄試當日未攜帶應備證明文件者,應簽具並 繳交符合資格之切結書,並於錄訓報到時出示證明文件,未出示者,視 同放棄參訓資格。

(五)筆試階段:應設置二名以上監考人員,筆試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不得進 入試場應試,視為缺考;缺考或違反筆試考場規定情節重大者,不得參 加口試。

(六)口試階段:

1.訓練單位應依筆試測驗成績,依序選取參加口試人員,其人數以預訓人 數之二倍為原則。

2.應設置二名以上口試委員,得由就業服務人員、職業訓練人員或具相關 專業之專家學者擔任。

3.口試前應告知應試者將全程錄音或錄影。

4.口試內容應與應試者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 綜合評估等項目有關,不得涉及歧視或其他不當言論,並依口試情形綜 合評估應試者適訓狀況。

十、錄訓決定之作業原則如下:

(一)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如總成 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 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

不予錄訓。

(二)機關最遲應於開訓日前一個工作日,將含有核定日期、核定文號及錄訓 名單之錄訓決定,公告於機關網頁;公告錄訓之正取名單應依准考證號 碼排序、備取名單則依總分高低排序。

(三)訓練單位應以郵寄、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應試者甄試結果,內容應包含 錄訓決定、最低錄訓分數、錄訓人員報到應注意事項、試題疑義、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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